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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

资质等级:

证书编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甲方选聘乙方对

(物业名称)提供物业服务事宜,订立本合同。

第一章 

物业基本情况

第一条 

物业基本情况:

物业名称 

物业类型 

坐落位置 

占地面积 

建筑面积 

第二条 

物业管理区域四至:

东至:

南至:

西至:

北至:

(规划平面图见附件1,物业构成明细见附件2。

第三条 

物业服务用房属全体业主所有,乙方负责物业服务用房的维修、养护,不得买卖和抵押;

未经业主大会同意,乙方不得改变物业服务用房的用途。

物业服务用房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其中地上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位于 

[号楼][幢][座] 

单元 

号;

地下建筑面积为 

[号][幢][座]

层 

其中业主委员会议事活动用房建筑面积为 

单元

号。

(注:

物业服务用房为多处时,双方可自行增加以上内容。

第二章 

服务内容、标准及有关约定

第四条 

乙方提供的物业服务内容包括:

(一)综合管理服务;

(二)物业共用部位与共用设施设备管理服务;

(三)公共秩序维护服务;

(四)保洁服务;

(五)绿化养护服务。

(六) 

(物业共用部位明细见附件3,物业共用设施设备明细见附件4。

)  

第五条 

乙方提供给的物业服务应达到约定的《武汉市住宅物业服务等级指导标准(试行)》中 

级物业服务标准。

(物业服务标准见附件5。

非住宅的物业服务标准以及《武汉市住宅物业服务等级指导标准(试行)》外的具体服务事项和标准由甲、乙双方协商约定。

(其他服务内容及标准见附件6。

第六条 

本物业服务合同期限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日止。

第七条 

物业装饰装修前,乙方与业主签订书面装饰装修服务协议,乙方应当告知相关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并将装饰装修的时间、地点等情况在业主所在楼内公示。

除约定收取[装修保证金] 

元、[装修垃圾清运费] 

元,乙方不得另行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如收取装修保证金的,未造成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或承重结构损坏,乙方应当在完工后7日内将装修保证金全额退还业主。

第八条 

业主转让或出租其物业时,应当将本合同以及有关费用缴纳情况等事项告知受让人或者承租人,并自买卖合同或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将买卖或者出租情况告知乙方。

第三章 

服务费用

第九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物业服务收费采取[包干制][酬金制]方式。

(一)包干制

1、物业服务费用由业主按其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纳,具体标准如下:

[多层住宅]:

元/平方米·

月;

[高层住宅]:

[别墅]:

[办公楼]:

[商业物业]:

[其它]:

费用调整方式:

2、实行包干制的,盈余或者亏损均由乙方享有或者承担;

乙方不得以亏损为由单方要求增加费用、降低服务标准或减少服务项目。

(二)酬金制

1、物业服务资金由业主按其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预先交纳,具体标准如下:

2、物业服务资金为交纳的业主共同所有,由乙方代管,其构成包括物业服务支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酬金。

物业服务支出包括以下部分:

(1)乙方员工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

(3)物业管理区域内清洁卫生费用;

(4)物业管理区域内绿化养护费用;

(5)物业管理区域内秩序维护费用;

(6)乙方办公费用;

(7)乙方企业固定资产折旧;

(8)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9) 

3、乙方采取以下第 

种方式提取酬金:

(1)[每月][每季][每半年][每年],计 

元的标准从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提取;

(2)[每月][每季][每半年][每年],从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按 

%的比例提取。

4、物业服务支出应当全部用于本合同约定的支出,年度结算后结余部分,转入下一年度继续使用,年度结算后不足部分,由全体业主承担,另行交纳。

5、乙方应当向全体业主公布物业服务年度计划和支出年度预决算,并按[半年][年]向全体业主公布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

同时,双方按照约定每年聘请专业机构对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和物业服务费收支情况进行审计,费用由[甲方承担][乙方承担][甲乙共同承担]。

第十条 

业主按[月][季度][半年][年]交纳物业服务费,每次交费的具体时间为 

业主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物业服务费,逾期不支付物业服务费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支付。

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支付物业服务费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支付责任。

业主转让物业时未结清转让之前物业服务费用的,应与受让方书面约定交费责任。

第十一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已竣工但尚未出售的物业、因开发建设单位原因未能按时交付物业买受人的物业及开发建设单位的自有物业,乙方按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向开发建设单位收取物业服务费。

房屋交付后一年内未入住的,空置期间由业主按百分之七十的比例承担物业服务费用;

交付满一年后,业主按全额承担物业服务费用。

第十二条 

乙方对业主专有部分提供维修养护或其他特约服务的,按乙方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的收费标准或按双方的约定收取费用。

第十三条 

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在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利用住宅物业从事经营活动的,乙方可按商业物业标准收取相应的物业服务费。

第十四条 

停车收费包含车位(库)租金和车辆停泊服务费,按以下方式和标准收取:

(一)机动车车位(库)租金

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车位(库)和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其他场地设置的车位(库),租金由甲方委托乙方按 

元/个·

月标准向车位(库)使用人收取,扣除相关税费和管理成本后的收益归全体业主所有。

(二)车辆停泊服务费

车位(库)使用人按以下标准交纳车辆停泊服务费,收入归乙方所有。

1、汽车

露天车位:

室内车位(库):

2、摩托车:

3、电动车:

4、自行车:

第十五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有关费用应当由最终用户承担;

业主自用的由业主承担;

乙方使用的由乙方承担;

公共使用的由业主按实分摊。

乙方接受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专业经营单位委托代收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第十六条 

乙方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广告、租赁、商业促销等经营活动,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并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的同意,每半年向全体业主公布收益情况,接受甲方监督。

第十七条 

乙方经营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所得收入,扣除经营成本、税费及管理费用后的收益归业主所有,按以下第 

种方式使用:

(一)纳入专项维修资金。

(二)按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第十八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改造费用,在本物业管理区域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乙方在物业服务过程中应当配合甲方开展维修资金申请使用工作。

第四章 

权利与义务

第十九条 

甲方权利

(一)对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服务事项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二)审定和认可乙方制订的物业服务方案、年度服务计划、年度维修养护计划。

(三)监督、检查乙方各项方案和计划的实施,并每年对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履行物业服务情况进行考核。

(四)监督委托乙方实施的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情况。

(五)监督乙方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经营情况。

(七) 

(八) 

(九)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条 

甲方义务

(一)在乙方入驻 

日前,无偿提供符合使用要求的物业服务用房。

(二)向乙方移交下列资料:

1、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

  2、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

  3、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4、业主名册;

  5、物业管理必需的其他资料。

(三)负责协调、处理、解决本合同生效前发生的与物业服务活动相关的遗留问题,不因此影响乙方工作。

(四)配合乙方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服务工作,不得干涉乙方依法、依本合同约定内容所进行的物业服务活动。

业主应对乙方开展物业维修养护、清洁卫生等物业服务工作提供通行和工作便利,如因不配合工作给乙方或他人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五)业主应按照本合同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

对违反本合同约定、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的业主或物业使用人,甲方应督促其交纳。

(六)业主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当事先告知并与乙方签订装饰装修服务协议,并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协议约定。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一条 

乙方权利

(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合同的约定,开展各项物业服务活动。

(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管理规约》的授权,制定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物业管理制度。

(三)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合同的约定,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物业服务费等相关费用,通过合法有效的方式解决拖欠物业服务费用的问题。

(四)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违反本合同和《管理规约》的行为,可采取告知、劝阻和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等方式督促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改正。

(五)可以选聘专业性服务企业承担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专项服务项目,但不得将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服务一并委托给第三方。

第二十二条 

乙方义务

(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约定,按照物业服务内容和标准提供物业服务。

(二)选聘专业性服务企业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专项服务项目时,应当将委托事项及受托企业的信息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

乙方与受托企业签订的合同中约定的服务标准,不得低于本合同约定;

乙方应当对受托企业的服务行为进行监督,并对受托企业的服务行为承担责任。

(三)妥善保管和正确使用物业档案资料,及时记载有关变更信息,并为业主的个人资料信息保密。

(四)及时向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通报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有关物业服务的重大事项,接受甲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监督。

(五)不得擅自占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或改变用途,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经甲方和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后报有关部门批准方可实施。

(六)本合同依法解除、协商解除、单方解除或者期满终止时,乙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本合同约定退出本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服务,并按有关规定和本合同约定办理移交手续和项目退出手续,向甲方移交物业服务用房及保管的下列资料:

第五章 

合同终止

第二十三条 

双方协商一致,可解除本合同,并在 

日内办理交接手续。

第二十四条 

甲、乙双方中任何一方决定在合同期限届满后不再续约的,均应当在本合同期满60日前书面通知对方。

第二十五条 

合同期限届满前,甲方经业主大会决定继续聘用乙方的,应当在本合同期满60日前书面通知乙方;

乙方自接到续约通知7日内回复甲方。

双方同意续签,应当在合同期限届满前 

日内签订新的物业服务合同。

第二十六条 

合同期限届满,业主大会因故没有作出选聘或者续聘决定,乙方有权选择同意或不同意按照本合同约定继续提供服务。

乙方同意继续提供服务,本合同自动延续至业主大会作出选聘或者续聘决定为止。

乙方不同意继续提供服务,本合同期满即自行终止。

第二十七条 

本合同终止后,甲、乙双方应当共同做好交接处理事宜,包括物业服务费用的清算、水电费的清算、对外签订的各种协议的执行、物业共用部分查验交接以及移交相关档案资料等;

甲、乙双方应当相互配合,做好物业服务的交接和善后工作。

第六章 

违约责任

第二十八条 

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未完成本合同约定的物业服务内容和物业服务标准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甲方经业主大会依法表决通过,有权解除本合同,并有权要求乙方按其减少的服务支出予以赔偿,但业主或物业使用人不得以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为由拒绝交纳物业服务费。

甲方解除本合同的,乙方预收的物业服务费用或物业服务资金应当返还给相应业主、物业使用人,并应当在甲方通知的合理时间内与甲方及其新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完成交接手续。

第二十九条 

甲方、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违反本合同的约定,致使乙方未完成本合同约定的物业服务内容和物业服务标准的,乙方不承担违约责任,造成乙方损失的,甲方、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给予乙方经济赔偿,如双方不能就赔偿事项达成一致,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第三十条 

乙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擅自提高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对超出标准的部分,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就擅自提高部分有权拒绝交纳;

已经收取的,乙方应双倍返还擅自提高部分的物业服务费用。

第三十一条 

乙方在本合同期限内擅自停止物业服务的,甲方可要求乙方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并应当按 

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前述行为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乙方应当赔偿相应的损失。

乙方在本合同终止后拒不撤出本物业管理区域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时撤出物业管理区域,并应当按 

第三十二条 

业主违反本合同约定,经乙方书面催缴,未能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应当按 

的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业主违反本合同的约定,实施妨害物业服务行为的,应当承担恢复原状、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等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部分或全部无法履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

第三十四条 

乙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属于以下情况的,可不承担违约责任:

(一)由于甲方、业主或物业使用人的自身责任导致乙方的服务无法达到合同要求的。

(二)因维修养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需要且事先已告知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暂时停水、停电、停止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等造成损失的。

(三)非乙方责任出现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及其他共用设施设备运行障碍造成损失的。

(四)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治安或刑事案件(包括但不限于抢劫、破坏、爆炸、火灾、盗窃等),但因乙方故意或违反本合同义务而直接导致的情况除外。

(五)因物业本身固有瑕疵所致的一切损害、业主专有及专用部分的任何受损,但因乙方故意或违反本合同义务而直接导致的情况除外。

(六)乙方曾向甲方或业主书面建议改善自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或改进管理措施,而甲方或业主未采纳所致之损害(包括但不限于高空抛物、违章装修、未及时维修或提供维修便利等)。

第七章 

其他事项

第三十五条 

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双方可以通过友好协商或者向物业所在地区房屋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区、街道、乡(镇)以及社区人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的方式解决;

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按照以下第 

种方式解决:

(一)向武汉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二)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六条 

为维护公共利益,在不可预见情况下,如发生煤气泄露、漏电、火灾、暖气管或水管破裂、救助人命、协助公安机关执行任务等突发事件,乙方因采取紧急避险措施造成损失的,甲、乙双方可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七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以书面形式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附件均为合同有效组成部分,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八条 

本合同壹式伍份,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乙双方各执贰份,由乙方报物业所在地区房屋主管部门存档壹份。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授权代表:

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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