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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检警关系的调整

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影响深远,涉及刑事诉讼活动的诸多方面,制度程序方面是显现的,而理念体制方面更多是潜在的,将在新刑诉法的实施过程中,通过与现有制度和司法实践碰撞中释放出来。

概括而言,新刑诉法对于检警关系提出了新的要求。

首先,检察机关诉讼监督职能进一步强化。

检察机关对刑事诉讼活动的监督呈现整体性、事前性、权威性的趋势,将在今后的诉讼实践中愈加富有主导性、能动性、强势性。

其次,程序意识的凸显和诉讼模式的回归。

刑事诉讼的去行政化将越来越明显,程序正义的价值位阶提升。

侦查活动需遵循诉讼规律并接受法律监督。

再次,证据规则体系的完善与合法性审查的严格。

不得强迫自证其罪、非法证据排除制度与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等一系列制度的确立,使侦查机关与起诉机关有更为坚固的合作基础。

最后,以审判为中心诉讼模式的强化。

证据制度、辩护制度、庭审制度的改革最终围绕着审判这一中心环节,并平衡了控辩双方的力量,使承担追诉责任的侦查、起诉一方只有更为紧密的结合,才能有效查明案件、打击犯罪。

基于以上几方面的变化,在借鉴以往检警关系的经验中,尝试重提检警职能上联合办案的新模式,即确立公诉指导侦查的理念。

(二)公诉指导侦查的引入

诉侦一体化模式获得新的生命力后,必然需要引入一种新型的工作关系,规范刑事追诉活动。

在检警原有的分工协作、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基础上,内部的职能部门可以在办理刑事案件的平台上形成一种新的工作关系。

所谓公诉指导侦查,即从诉讼职能的角度入手,公诉权指挥、引导侦查权的行使。

这与传统公诉引导侦查的区别在于,在追诉活动中,公诉人有指挥、命令侦查人员对案件事实进行补充证据、查明事实、汇报情况的领导权力。

这与新刑诉法的精神是相一致的。

这种关系是为了实现刑事诉讼的目的而对侦查权和公诉权作出的调整,并不是要求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两个权力主体之间进行合并或建立管理关系,仅是公诉与侦查两项职能之间的协调与合作。

二、指导思想:

公诉证明体系的构建

在新形势下,引入公诉指导侦查理念,必将改进我们的工作思路和工作方法。

由于我们强调的主要是审查起诉阶段,公诉职能占主导地位,因此工作思路应当以满足审查起诉条件的公诉证明体系的构建为主体,形成以完善证据链条为中心的办案思路,从审查起诉的方式和证据链条的形成为实现目标。

(一)审查思路――“三位一体”与“五步审查法”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无论是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还是审判阶段,从证据到定案结论产生过程的模糊性,是一个国际性的普遍问题。

经过举证、质证、认证等诸多环节,证据最终得以采信,但司法人员如何根据已被采信的证据,完成对案件结论的认定的过程往往语焉不详。

上述现象会促使产生这样的认识,在各种不同的案件中,从具体证据到案件事实的认定过程是不可明晰的,即心证是自由的,难以规范的。

21世纪是科技爆炸的时代,诉讼证明与其他认知领域的问题一样,在认知心理学等学科取得重大突破的基础上,提出了探究心证规律、完善认知科学的目标。

诉讼证明的科学构想,就是要对自由的心证加以规范,就像法律规范人的行为一样,尝试用一套具有可操作性的规则体系来影响和指引人们内心的认识活动。

按照刑事诉讼程序,审查起诉中对证据的审查判断可以细分为立案初查、补充侦查、调查证伪、鉴识辨别、综合评判等细微环节,共同构成了我们审查起诉的整体,成为我们工作的程序性载体和研究对象。

每一环节都相应的有所侧重,注重对证据的每一层面进行分析和判断。

“两个证据规定”与新刑事诉讼法、新刑事诉讼规则基本上确立了我国的刑事证据体系,形成了审查判断证据的依据和方法,成为我们构建公诉证明体系的主要工具。

诉讼证明的过程从本质上而言是一种认识的过程,反映了认识主体对客体的作用,因此证明活动必然符合人类的认识规律。

近年来,随着认知科学的发展,可以将认知目标和认知层次与诉讼证明活动相结合,为诉讼的各个环节、证据的收集运用提供心理学上标准,从而促成一种“三位一体”的公诉证明体系。

将上述体系细化便能得到下面的表格:

公诉证明的体系化,使公诉部门在审查起诉的过程中增加了一系列富有程序性的积极因素,主要是客观性、对抗性、科学性、全面性等几个方面,同时,对于公诉指导侦查工作模式也产生了决定性影响。

在体系化证明过程中,公诉部门才具有指挥侦查部门补充调查、完善证据的能力和要求。

(二)证据标准――“双闭环”结构

“五步审查法”为完成追诉活动提供了行动上的保证,但证明的过程中还需要具有形成证据链条的意识,才能够把握住侦查的重点和方向,进而从各种具有不同关联度和证明力的证据材料之间发现待证事实的内在规律,最终“变混沌为有序”,达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

我们一般所称的“证据的链条”,其实是对案件证据是否充分的一种形象的比喻。

所谓完整的链条,则是指在各种证据的相互作用下,对于待证事实的重构能够形成一种首尾衔接、内外闭合、自成体系的有机模型。

通过这种证据模型,能够清楚、全面反映出待证事实的人物、时间、地点、起因、经过、结果、动机、目的等各方面要素,实现证实和惩罚犯罪的目的。

如同在“五步审查法”中分析的一样,侦查部门的指导思想与公诉部门既有相同之处,也存在明显的差别。

二者都具有较强的追诉倾向,但是公诉部门为了应对法庭的质疑与律师的挑战,会更加注重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能够排除任何合理的怀疑,从而达到内心的确信。

因此,公诉部门所把握的证据链条将更为清晰和严格,这也成为一种证据的标准,既针对侦查中证据的发现、收集与固定,又针对庭审中的举证、质证和定证过程。

如果把证据链条形容为一条“封闭的环路”,那么这个环路将是由不同的部分组成,其中的每个部分都发挥着不同的作用,并且不同的排列组合影响着证据链条的形式。

既可以根据证据的类型进行形式上的划分,也可以根据犯罪构成要件进行实质上的划分,还可以根据证明力的不同进行目的上的划分。

为了便于诉侦部门的接受和运用,可以简单地将其分为主观与客观两个部分,即“主观证据闭环”与“客观证据闭环”。

双闭环结构具有内在的科学性和实用性。

首先,主客观是我们认识世界的两大基本范畴,是我们收集证据和查证事实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主客观划分本身就符合我们的认识习惯和思维逻辑。

其次,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是犯罪构成的主要要件,是运用证据证明的重点所在,在司法实践中绝大部分证明工作都是围绕着这两个方面展开的,主客观的划分有助于我们有目的性地开展工作。

最后,证据既具有主观性也具有客观性,证据的形成在本质上就是主观见之于客观的过程,主客观的划分能够使我们有意识的克服主观随意性,保持证据的原貌与效力。

主客观双闭环结构,分别由主要的证据类型组成,并且相互作用和影响,各环自身形成闭合的整体,同时环与环之间也存在着相互的支持和补充,共同构建证据链条体系。

三、合作模式:

诉侦协调机制的完善

公诉指导侦查的工作形式建立于诉侦协调机制之上。

从职能设置上,普通刑事案件(不包括职务犯罪等由检察机关负责侦查的案件)的公诉与侦查隶属于不同的权力机构,二者一般只是沟通、协商、监督的工作关系,不可能直接设置诉侦之间的领导与管理模式。

新的公诉指导侦查模式,既需要对原有合作方式进行借鉴和改良,又需要根据新的要求设置更为便捷、实用、高效、科学、精准的办案方式。

(一)日常沟通机制的常态化

建立顺畅的诉侦沟通机制,是公诉指导侦查工作的基础,有利于双方形成友好合作的工作关系。

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诉侦沟通可按不同层次分为几种类型。

一是,诉侦领导的会商机制,主要是确立双方的合作模式与疑难问题的处置。

二是,公诉部门与刑侦、经侦、预审、法制等侦查业务部门之间的协商机制,主要是确立具体的工作方法和确定需要联合办理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

三是,公诉人与侦查人员的联络机制,主要是针对具体的个案,双方协作、办好案件。

面对一些复杂的问题,还可采取案情分析联席会等方式,灵活多样地开展诉侦合作。

(二)信息共享平台的纵深化

随着信息化在检警体系内的推广,公安、检察机关内部从上到下已经建立起了一整套比较完善的信息系统,其中既包括各种办案系统,也包括内部考核、文件传阅、电子办公、案例参阅等办公辅助系统。

信息化的推广提高了工作效率,节约了办公成本,使得各项工作更加便捷顺畅。

但是公安信息网与中国检察网目前几乎是不对接的,因为这两个网站分别隶属于不同的部门,其系统构造、软件平台、运营维护等方面存在差异。

并且更为重要的是,各个部门由于职能分工的不同有各自的工作程序和工作秘密,相互不可能完全的开放。

因此,如何能够在有效、可控、稳定的操作层面建立系统对接需要认真的思考和设计。

目前,侦查办案系统、公诉办案系统以及羁押换押系统是存在着内部联系的,但这种关联是一种操作界面上的数据统计和数据分配,相互之间能够共享的信息量少的可怜,共通的资源仅限于基本情况。

从这些资料中根本看不出案件中存在的问题和办案的思路、进度、结论,信息平台成为单纯的统计报表,没能发挥出更大的作用。

其实,从侦查办案系统、公诉办案系统的内部来看,除了目前还不能完全实现电子卷宗或全影像卷宗外,所有的办案记录、文件、报告都是具备的,内部对于电子系统的应用是比较完备和严格的,从案件的收案、立案到证据的录入、案件的审查意见,再到案件的处理结果、下一诉讼阶段的反馈意见都是明确的。

但部门的条块分割使得这些信息未能得到有效的利用,更得不到有效的监督。

往往一份关键证据需要在公安预审阶段摘录一次,审查批捕阶段摘录一次、审查起诉阶段再摘录一次,甚至在案件审理阶段还要再摘录一次,大量的人力资源消耗在不断的摘卷录入中,这也造成办案时间短缺、办案效率低下。

在一些信息化程序较高的国家和地区,早已实现了办案系统全部联网、办案信息全面共享、办案资源全方位整合的目标。

刑事诉讼程序本身就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根据诉讼整体性的原则,侦、诉、审等核心环节是连贯的,虽然根据现代诉讼科学,赋予三大诉讼职能一定的独立性,但并不能无视内在的有机联系。

因此,三部门系统之间更为开放的资源共享,打破部门保护、部门利益和技术壁垒,提高各个诉讼阶段的透明度和可受监督性,是刑事诉讼的必然发展趋势。

(三)联合办案机制的规范化

检警设立的过程中,曾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和法律传统下,存在着检警联合办案的制度。

即便在今天,有些国家也是由检察官主导侦查,检察官指挥警察办理案件。

我国检察制度创立以来,检察官的主要职能就立足于法律监督,从中延伸出的职务犯罪侦查、审查起诉职能主要是监督权力机关和监督诉讼程序的体现,因此检警之间并不具备领导指挥的基础。

但是,随着诉讼科学的发展,诉讼价值的凸显,部门内部职责的细化以及追诉共同体的形成,在诉侦协作的基础上必将进一步探索联合办案的工作思路和工作方法。

公诉指挥侦查的重要实现模式就是联合办案。

目前,案件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后,侦查部门的自主性工作已基本结束了,审查起诉阶段成为公诉人主导的阶段。

在这一阶段,公诉人审查、检验案件材料和各项证据,并依据法律判断案件是否得到了提起公诉的标准,并决定是否需要补充调取证据材料。

一般公诉部门决定退补后,会将退补决定书和补充侦查提纲以及侦查卷宗送交侦查部门。

侦查部门接到退补材料后,基本上会按照补侦要求开展工作,补充证据材料。

这种通常的做法存在一些不足。

首先,由于侦查机关普遍存在案多人少、资源有限的问题,补侦工作不可能象决定立案的初查工作与决定结案的侦查工作一样尽心尽力。

其次,补侦具有滞后性。

距离案发时间越长,证据的发现、收集、固定越困难,与其工作都放在补侦阶段,不如在审查起诉之前诉侦之间多沟通,提前把工作做好。

最后,新刑诉法确立侦查阶段律师辩护、非法证据排除、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等制度,有必要强化诉侦之间的办案机制以应对新的变化。

因此在一定程度上确立联合办案机制有现实意义。

联合办案机制涉及的问题较多、也较为复杂,但是其基本构想主要体现在几个主要方面。

一是,立案和批捕环节,侦查部门应当听取公诉部门的意见,尤其是一些重大、复杂、疑难案件。

二是,诉侦部门应当建立办案责任机制,确定补侦阶段的侦查人员的权利、义务、责任和制约机制。

三是,赋予公诉部门一定的调度指挥权力,可以要求侦查人员予以配合,侦查机关责任人需列席案情讨论会议并接受质询。

四、工作目标:

移送起诉卷宗的形成

新刑诉法恢复了全案移送起诉制度,案件材料和证据全部需要向法院移送。

公诉部门不能再充当“端饭人”的角色,而应在侦查卷宗的基础上,以提起公诉为目标,形成一套完整的、新的移送起诉卷宗。

这也是打破“以侦查卷宗为中心”的诉讼壁垒,构建诉侦一体化、公诉指导侦查模式的目的所在。

(一)卷宗主义重心的移转

刑事卷宗是刑事诉讼最重要的文件。

一方面,卷宗是证据的集合体,反映和关联着与案卷事实相关的全部证据材料,是定罪量刑、实现实体正义的依据和基础。

另一方面,卷宗的组成反映了刑事诉讼活动的全部过程,是立案、拘留或逮捕、侦查取证、审查起诉、法庭审理乃至刑罚执行的记录载体,是诉讼文明和程序正义的集中体现。

虽然刑事卷宗一般是由公安侦查卷宗、检察院审查起诉卷宗、法院审判卷宗等部分共同组成,但是就内容实质而言,以往最为重要的就是侦查卷宗。

当然,在新刑诉法确立全案移送制度背景下,公诉部门对侦查卷宗进行去粗取精、去伪存真,并进一步察微析疑、纠错防漏、拾遗补缺,从而形成的移送起诉卷宗或称之为公诉卷宗,必将逐渐成为刑事诉讼的核心文本。

(二)侦查卷宗的拆分和补充

目前,侦查部门经工作后所形成的刑事卷宗(预审卷)主要包括口供卷、证据卷、法律手续卷(律师卷)、副卷(请示报告卷)等。

其分类方式较为简单,主要是体现了侦查部门的工作流程和工作内容。

但是,由于侦查人员的水平不一,侦查卷宗的汇总、制作风格不一,立卷审查的尺度不一等原因,移送案卷中的证据材料总是较为混乱,表现为口供与法律手续、到案材料、工作记录或说明糅杂在一起,言词证据的排列顺序随意而杂乱,书证与物证材料、鉴定意见穿插混放,缺乏合理的排序、编码,有些甚至没有统一的格式和封印,使证据之间的关联性不明确、证明的思路不清晰、证据的体系不完整,因此,拆分侦查卷宗并进行重新梳理已经成为审查起诉的首要工作。

侦查卷宗还需要补充几方面的材料。

首先,从制度设计和实践操作上看,侦查卷宗中几乎体现不出辩护证据。

侦查卷宗目的在于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而对犯罪嫌疑人有利的证据,一般都被侦查人员排除或者规避掉了。

几乎唯一存在的有利材料,如反映犯罪嫌疑人自首情况的“到案经过”等,由于过于简单,近乎于“案发经过”,因此从直观上并不能带来多大的利好效果。

其次,侦查人员往往只选取犯罪嫌疑人的部分供述放在侦查卷宗中,难以反映出犯罪嫌疑人供述的先后顺序、整体全貌,使得在犯罪嫌疑人犯罪情节的认定上,尤其是是否存在从轻等情节上扑朔迷离。

最后,侦查卷宗中还存有诸多有待后续调查的工作计划、情况说明等等。

似乎已经侦查终结的案件还有许多的问题没有结论,需要进一步补侦侦查,但实际操作中这些尚未获取的证据材料又不影响向公诉部门移送审查起诉,也并不影响最终的定罪量刑。

这种对于证据标准的不同认识,以及对于补侦的态度,并不适应新形势下审查起诉的要求。

公诉部门需要将缺失的证据材料予以补强,并对不能反映实际情况的资料予以剔除。

此外,由于视听资料、电子证据等新的证据类型的确立,以及对于侦查讯问中同步录音录像的要求,或者为了排除非法证据而要求调取的新的证据材料,为了验证鉴定意见而重新进行的鉴定,都应当将获取的新的证据材料补充到卷宗之中,从而完善整个的证据链条。

(三)移送起诉卷宗的内容与形式

刑诉法修改之前,提起公诉需向法院移送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

在此规定下,公诉人很少注重证据之间的关联性和整体性,往往只是简单地将证据依据几种证据类型来划分,按照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书证、物证、案件其他材料的顺序予以列举,成为对侦查卷宗粘贴复制的一种重复性的劳动,丧失了公诉人的主体性、证据审查的能动性。

实际上,卷宗的组织并不是一种证据材料简单的排列组合,而是对各项证据要点与精髓把握后的一种符合内在逻辑体系和论证关系的建构。

移送起诉卷宗实际上是一个体现审查起诉工作、符合证明规律的有机组成体。

严格而言,公诉人应当根据每一起待定事实的特点,从言词证据到实物证据,从直接证据到间接证据,从个人证据到机构证据,从发案证据到破案证据,从行为证据到结果证据,从客观性证据到主观性证据,从强证明力的证据到弱证明力的证据等进行一种有序的组织,构成一个完整、明晰、夯实的有机组成体,为证明结论的推定奠定基础。

同时,为了更好的运用卷宗材料,移送起诉的刑事卷宗应当首先注重证据材料的分类,制定统一的立卷格式,严格编写页码和目录,按照规范进行装订和封印,保持案卷的整洁、清晰、完整和美观,符合思维逻辑和认识规律。

五、保障方式:

诉侦制约机制的强化

公诉指导侦查的工作模式不仅是一种理论上的探讨,而是司法实践的内在要求和发展方向。

这种模式不仅有实现的可能性,还有一定的必然性和必要性。

新刑诉法赋予检察机关更为全面的诉讼监督权力,为更好的实现刑事诉讼的目标,改进刑事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提供的保障。

将公诉指导侦查纳入到诉讼监督的范围内,可以有效的化解诉侦矛盾、有力的推进诉侦合作,开创刑事诉讼的新局面。

(一)侦查不作为的监督

公诉指导侦查,公诉权在刑事诉讼中居于主导地位,侦查权服务于公诉权,并进而服从于刑事审判。

在这一过程中,面临的主要问题是侦查部门和侦查人员的不作为。

在现有的诉讼体制下,公诉部门向侦查部门作出的补侦决定和补侦提纲,往往起不到任何的作用,也不能形成对于侦查部门的任何约束。

侦查人员消极怠工甚或不理会公诉人的要求,是有着观念、制度、能力等多方面原因的。

但是,由于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司法体制改革的推进,诉侦一体化、侦查活动服务于审查起诉已成为必然的趋势。

侦查人员既不能推诿,公诉人也不能退缩。

这需要构建具体的制度来保障公诉指挥侦查取得实效,使公诉部门指挥的动、指挥的快、指挥的灵。

在制度设计上可以从以下几个层面着手。

首先,审查批捕作为立案正确与否的标准,审查起诉应当作为结案正确与否的标准。

审查案件质量必须参考后续程序的结果。

其次,检察建议与纠正违法计入侦查部门的行政处罚体系和个人考核体系。

最后,公诉部门可以将侦查人员的玩忽职守行为移送反渎部门,追究其违法犯罪行为。

(二)公诉滥用职权的监督

公诉职权的强化并不意味着权力可以被滥用。

公诉部门必须依法,有理有据有节的指导侦查工作。

公诉部门的指导工作,需通过正式的文件传达,并且要释法说理,依据事实和法律阐明指导工作的目的、内容、方式和标准,不能超出审查起诉的办案范围。

侦查部门可以就公诉部门滥用职权的行为向上一级检察机关提出申诉或控告,对于公诉人的不当指导行为可以要求其纠正,对于存在违法犯罪行为的可向有关部门移送线索,提出意见。

从而确保公诉指导侦查权力在合法的范围内得以正确的行使。

结语:

公诉指导侦查是在新刑诉法背景下,公诉引导侦查理论与实践的基础上,结合诉讼规律与司法实践,进行的一种有益的大胆尝试。

希望能够通过检警关系的调整,尤其是诉侦职能的协作,而实现完善证据链条、提高案件质量、保障司法公正的目的。

当然,这种设计在实施过程中还存在着许多困难,例如诉侦职能在法律规定上应当相互独立,诉侦活动作为诉讼进程中的不同环节具有程序上的交替性、功能上的差异性、监督上的对抗性,以及检警在权力架构、管理模式、资源配置等各方面的区别。

但是,随着人类文明的发展和社会法治的进步,诉讼一体化、诉讼科学化、诉讼人性化的趋势将越来越明显,传统的诉侦模式必将作出与时俱进的调整,通过改造和强化诉侦之间的有机联系,构建一种科学、合理、高效的追诉共同体,提升控诉一方对程序的控制和对证据的认识,推动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两大价值得以更好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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