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传销与规范直销(讲义).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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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传销与规范直销

国家工商总局直销监管局

引言:

禁止传销和规范直销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基本职能之一。

《禁止传销条例》、《直销管理条例》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三定”规定:

赋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承担查处违法直销和传销案件的责任,依法监督管理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的职责。

多年来,总局高度重视并不断加强打击传销和直销监管工作,将打击传销、直销监管和市场主体准入与监管、市场秩序维护、消费者权益保护、商标知识产权保护和广告监管并列为工商行政管理的“五大基本职能”。

由于受社会、经济诸多因素的影响,传销活动一直屡打不绝、屡禁不止。

打击传销、直销监管工作面临的形势依然十分严峻,任务十分艰巨。

是一项重要而长期的工作。

主要内容:

一、禁止传销与规范直销的一些基本情况;

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打击传销工作;

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直销监管工作;

四、当前打击传销和规范直销面临的形势任务和要求。

一、禁止传销和规范直销的基本情况

(一)《禁止传销条例》和《直销管理条例》的立法背景。

1.20世纪90年代初,传销开始进入我国大陆。

据有关资料介绍,直销最早起源于20世纪初叶的美国,之后逐渐发展。

60-70年代,直销进入欧洲、亚洲等国家。

90年代初,开始进入我国大陆。

1990年11月,美国雅芳在中国广州成立了中美合资广州雅芳有限公司。

紧接着,国外一些大公司、国内自办的、合作的公司也纷纷效仿,蜂拥而起,抢占沿海各大城市,随后大量的非法传销公司应运而生、疯狂发展。

由于当时我国正处在转轨期,市场发育程度较低,加上政府有关管理法规不完善、管理经验不足,使得整个市场近乎“失控”。

一些不法企业、组织,鱼龙混杂,混水摸鱼,期望短期内迅速致富而不择手段,盲目扩张,肆意敛财。

有些地方甚至发生了严重的打、砸、抢、谋财害命等群体性事件和恶性事件,严重破坏市场秩序,严重影响社会稳定。

在这种情况下,国务院于1998年4月18日颁布了《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作出了“传销经营不符合我国现阶段的国情,已造成严重危害,对传销经营活动必须坚决予以禁止”的判断,决定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禁止任何形式的传销经营活动。

并组织对整个传销行业进行了全面整顿和禁止。

2001年2月11日《中国加入世贸组织议定书》生效,中国同时正式成为世界贸易组织第143个成员。

在议定书中,我国政府承诺入世3年内取消对“无固定地点批发和零售服务”领域的限制,并制定与WTO规则和中国入世承诺相符合的法规。

这里所称的“无固定地点销售”,其中主要形式之一就是直销。

之后,商务部、工商总局分别承担了《直销管理条例》和《禁止传销条例》的有关立法工作。

2.2005年8月10日,国务院第10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直销管理条例》和《禁止传销条例》,于8月23日分别以国务院令443号、444号公布,明确《禁止传销条例》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直销管理条例》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禁止传销条例》的制定,首次从法律上规定了传销的概念和表现形式,明确了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传销,表现了我国政府的态度和决心,解决了长期以来对传销的模糊认识,为群众正确识别、执法部门有力打击、社会有效监督提供了依据,也为执法部门查处传销活动、严厉打击传销行为、震慑违法犯罪活动提供了法律保障。

而《直销管理条例》的制定,既是履行了入世承诺,又符合中国国情,也是首次从法律上明确了直销的定义和表现形式,确立了对直销业从严监管、严格规范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有利于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有利于促进直销业规范、健康、有序发展。

3.2009年2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刑法修正案(七)》增设“组织领导传销罪”(即在《刑法》第224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224条之一)。

同年10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并正式实施的《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四)》将这一罪名确定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传销的入罪,为打击传销工作提供了明确的刑事法律依据,从法律上加大了对传销组织者和领导者的打击力度,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和意义。

纵观我国近20年,在经历了“允许——限制——禁止——规范”的发展过程之后,两个条例的实施,特别是《刑法》传销入罪,标志着我国禁止传销和规范直销进入了一个法治的新时期。

(二)传销与直销

1.传销的概念及其构成要件

《禁止传销条例》第2条明确:

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

一是界定了传销的概念;二是指出了传销的基本特征,即发展人员、组成网络和复式计酬;三是明确了传销的构成要件:

一是组织要件,即发展人员并组成网络。

组织者或经营者承诺给予参加者一定的回报发展他人加入。

参加者以同样的方式发展他人形成组织网络,形成“人员链”;二是计酬要件,即复式计酬。

这里有两种情况,一种以组织者或经营者以参加者本人直接发展下线人数和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另一种是组织者或经营者参加者本人直接发展和间接发展的下线的销售业绩(即销售额)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形成“资金链”。

2.传销行为的种类和表现形式

《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明确,下列行为属于传销行为。

(1)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

这类行为我们称之为“拉人头”式传销。

其特征是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为提取报酬的依据,发展人员越多所获取的报酬越高。

这类传销在现实中比较普遍,在近年来我们工商机关查处的案件中比例很高,达80%左右;他们一般没有商品,或者只以商品为幌子,用来掩人耳目,不以买卖商品为目的,只要拉人加入即可。

“拉人头”传销在一些国家称之为“金字塔销售”、“滚雪球”、“老鼠会”,也是明文严厉禁止的。

如:

德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日本《无限连锁链防止法》、美国《反金字塔式促销法》等等。

(2)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这类行为我们称之为骗取“入门费”传销。

骗取“入门费”往往是与“拉人头”传销或团队计酬传销同时存在,具有传销的两个要件:

人员链和资金链。

这里需要提示:

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不能简单定性为传销。

他必须是有行为的实施,牟取非法利益,并存在拉人头或者团队计酬。

同样,组织者或者经营者仅仅是骗取“入门费”也不能简单定性为传销,他也必须是与形成人员链——拉人头,或者资金链——团队计酬,牟取非法利益的,才可认定。

(3)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

这类行为我们称之为团队计酬传销。

其特征是以下线人员的销售业绩为提取的依据,下线人员销售业绩越高,上线人员获取报酬的数额就越大。

团队计酬是目前的一个焦点。

在一些国家,多层次销售、团队计酬是允许的,而在我国这种团队计酬及多层次销售被视为传销的一种行为而被严厉禁止。

除上述三种传销行为外,利用互联网等媒体发布含有传销信息的行为,为传销活动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所、货源、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的行为,也属于传销行为。

在实践中对传销行为的认定远没有这么简单。

一是当前一些传销大案要案情况往往十分复杂,时常与非法集资、合同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相互交织,涉嫌违反多个法律。

由于传销具有迅速裂变扩散蔓延的特点,使其组织者能够快速聚敛大量钱财,因此在一些重大案件中,组织者往往会采取传销手段来达到它的目的,有的是在组织层次上部分借用传销的方式,但实际上是以非法集资、合同诈骗等行为为主;有的则是彻头彻尾的传销,从上至下形成组织层级、实行团队计酬。

二是传销人员的行为也是情况各异。

同一个大案在涉及不同地区时情况也不同,传销组织一般通过虚假广告宣传,又以高额利益引诱,具有很强的欺骗性。

因此,对不同性质、不同程度的参加者要严格掌握政策,区别对待,依法处理。

对传销策划者、组织者、领导者、骨干分子要坚决严厉打击;对既是受骗者又是骗人者的要加强批评教育,惩戒宽严适度;对大量上当受骗且没有实施欺骗他人的参加者,则要做好解释、教育、疏导工作,注意排查化解矛盾,防止引发社会问题,做好维稳工作。

3.直销的有关概念

(1)直销

《直销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本条例所指直销,是指直销企业招募直销员,由直销员在固定营业场所之外直接向最终消费者推销产品的经销方式。

直销是一种经营方式;直销是销售商品的方式;直销是直销员直接向消费者销售的方式;直销是单层次的在固定场所之外直接向最终消费者销售的方式。

(2)直销企业

直销企业是指依照《直销管理条例》规定,经批准可以采取直销方式销售产品的企业。

要成为直销企业,必须是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企业,依照《直销管理条例》申请并获得批准。

(3)直销员

直销员是指由直销企业依法招募并在固定营业场所之外将产品直接推销给消费者的人员。

直销员属于直销企业,必须由直销企业或其分支机构招募,经过业务培训和考试,并取得直销员证;直销员与直销企业是临时雇佣关系;直销员是自然人。

并在很大程度上排除一些兼职人员,《直销管理条例》第15条明确规定七类人员不得招募成为直销员:

未满18周岁的人员;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员;全日制在校学生;教师、医务人员、公务员和现役军人;直销企业的正式员工;境外人员;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从事兼职的人员

(4)直销培训员

是指直销企业确定的正式员工从事对直销员进行业务培训的授课人员。

直销企业须颁发直销培训员证,并报商务部备案。

境外人员不得从事直销员业务培训,不能成为直销培训员。

(5)直销产品

直销产品的范围由商务部会同国家工商总局确定公布:

化妆品(包括个人护理品、美容美发产品);保健食品(获得有关部门颁发的《保健食品批准证书》);保洁用品(个人卫生用品及生活用清洁用品);保健器材;小型厨具。

《直销管理条例》同时规定:

直销产品应当是直销企业生产的以及其分公司、控股公司生产的产品。

其他企业(包括直销企业)的产品本直销企业不得采取直销的方式销售。

4.传销与直销的区别

在法律方面,传销与直销是严格区分的。

传销是法律明文禁止的行为,是一种严重的违法活动。

而直销则是一种法律允许、合法的销售商品及经营活动。

传销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严重危害社会和谐稳定,严重侵害人民群众权益和人身、财产安全,严重败坏社会伦理道德,它涉及的不仅仅是经济问题,同时也是社会问题和政治问题。

而合法的直销,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降低企业的经营成本,对促进商品流通有一定的作用,客观上也满足了社会的就业需求。

在具体的行为、活动表现上,传销与直销也是有根本区别的,比如在招募上,在培训上,在退换货上等等都不一样。

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打击传销工作

(一)打击传销取得的成效

打击传销关系市场安全,关系经济发展,更关系到社会和谐稳定。

从上世纪90年代,传销在我国出现后,作为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就肩负起了打击传销的重要职责。

特别是从1998年4月国务院发出了《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起,全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全国范围内,深入开展打击传销整治行动,持续不断,持续有力地严厉打击传销,坚决遏制传销的扩散蔓延。

据不完全统计,自1998年至2005年,8年时间全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共查处传销案件1.1万多件,捣毁传销窝点4.9万个,清查遣散传销人员114.3万人次,移送司法机关案件近千起,3876人。

2005年底,两个条例的颁布实施,从法律上为打击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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