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工艺美术职业学院章程初审修订稿上海教委.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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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工艺美术职业学院章程初审修订稿上海教委

上海工艺美术职业学院章程

(送审稿)

序言

上海工艺美术职业学院肇源于十九世纪中国近现代工艺美术摇篮——上海徐家汇土山湾,1960年始建上海市工艺美术学校,2003年3月与上海第二轻工业职工大学联合组建上海工艺美术职业学院,2010年成为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

在长期的办学历程中,学院发展成为传统工艺美术传承创新与现代设计并举的综合性艺术院校,为民族工艺美术的传承弘扬和区域经济文化发展做出了贡献。

学院致力于非遗传承基地和现代设计高地建设,培养品德高尚、专业精良、知行合一的艺术设计人才,把学院建设成国内外具有较高知名度、认同度的特色性应用技术型院校。

学院的使命:

弘扬民族文化、传承工艺美术、引领时尚潮流;学院的愿景:

知名的学府、一流的人才、幸福的员工;学院的校训:

立德、精艺、善美、致用。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依法治校、科学发展,完善上海工艺美术职业学院(以下称学院)管理体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院是上海市人民政府举办的全日制高等职业院校,业务主管部门是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第三条学院中文名称为上海工艺美术职业学院,简称上海工艺美院;英文名称为ShanghaiArtandDesignAcademy,简称SADA。

第四条学院法定住所为上海市嘉定区嘉行公路851号;学院徐汇分校区地址为上海市徐汇区漕溪北路502号。

经举办者批准,学院可设立或调整校区。

学院网络地址为。

第五条学院为非营利性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院长为学院的法定代表人。

第六条学院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实行中国共产党上海工艺美术职业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院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

第七条学院以培养人才为中心,在招生、专业设置、教学活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社会服务、文化传承与创新、国际交流与合作、机构设置与人员配备、财产管理与使用等方面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学院在行使办学自主权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本章程以及学院有关规章制度的规定,基于程序透明、决策民主的原则制定各级各项管理制度,接受举办者、政府主管部门的监督、校内民主监督及社会监督。

第八条学院实施以专科教育为主的全日制学历教育,主要专业大类为艺术传媒大类。

第九条学院根据人才培养的需求制定和实施培养方案及教学计划,建立科学、规范的教学管理和质量保障体系。

第十条学院的合并、分立、名称变更以及终止等重要事项,须经全院教职员工及学生充分讨论,院长办公会议与学院党委会议审议通过,经上海市人民政府审批,报教育部备案。

第十一条学院的校标是

 

第二章教职员工

第十二条教职员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实行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

第十三条 学院对教职员工实行下列任职制度:

(一)教师实行教师资格制度和教师职务聘任制度;

(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人员聘任制度;

(三)管理人员实行岗位聘任制度;

(四)工勤人员实行劳动合同、岗位聘任制度。

第十四条教职员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工作职责和有关规定使用学院的公共资源;

(二)依法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和学院规定的福利待遇;

(三)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进修、培训、工作机会;

(四)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

(五)享有职务发明的署名权,可以按照国家法规与学院规定获取职务发明所转化的社会效益;

(六)按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在校内组织、参加教职员工团体与活动;

(七)对学院改革与发展等重大事项具有知情权,有权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并通过教代会等民主管理机构参与民主管理与监督;

(八)就职务聘任、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或提出申诉;

(九)学院规定的或者相关合同约定的权利;

(十)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五条学院教职员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制度;

(二)尊重和爱护学生,服务学生成长发展,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三)完成聘用合同和岗位职责规定的工作任务;

(四)关心支持学院改革发展,珍惜和维护学院声誉,维护学院权益,爱护学院财产;

(五)遵守师德规范、职业道德和学术规范;

(六)学院规定的以及相关合同约定的义务;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六条 学院实行教职员工合同管理,学院依据聘用合同对教职员工开展年度和聘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解聘、晋升、奖励或者处分的依据。

第十七条学院依法对教职员工实施聘用、考核、晋升、奖惩等,相关规定由学院依法另行制定和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学院为教师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等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十九条 学院建立教职员工发展制度,构建完整的培训体系,鼓励和支持教师开展学术交流与合作。

第二十条 学院建立各类表彰奖励制度,对为国家、社会及学院做出突出贡献的教职员工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一条 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学院逐步提高与学院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教职员工福利待遇。

第二十二条学院保障教职员工的合法权益,依法建立教职员工权利保护与救济机制,设立教职员工申诉处理委员会,其常设机构设在工会。

第二十三条依据法律规定、政策规定、学院规定和合同约定,客座教授、兼职教师、进修教师及以其他形式在校工作的人员,在本院从事教学、科研、进修以及其他形式工作期间,享有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学院为其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三章学生

第二十四条 学生是指被学院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院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二十五条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管理部门核定的办学规模,学院实施基于统一高考和自主招生的多元录取机制,招收具有良好综合素质和创新潜质的学生。

第二十六条 学生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加学院培养方案安排的各项活动,按相关要求使用学院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和勤工助学,依照法律和学院规定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按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申请各类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公平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和荣誉称号;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院规定的学业并在满足要求后获得毕业证书,未完成学院规定的学业要求,获得结业、肄业证书或学习证明;

(五)知悉学院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对学院教育、管理和服务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对学院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表达异议或提出申诉,对学院、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七条 学生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的规章制度;

(二)珍惜和维护学院名誉,维护学院权益;

(三)参加学院教学计划规定和统一安排、组织的各类活动,完成学院规定的学业任务;

(四)尊重师长,友爱同学,修德践行,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自觉维护学院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五)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助学金及助学贷款的相应义务;

(六)法律、法规及学院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八条学院为学生成长成才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为在学习和生活中遇到困难的学生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帮助,为学生提供职业生涯指导、就业指导、创业指导、心理健康辅导等服务。

学院提倡和组织学生开展社会实践、志愿服务、科技创新和校园文化活动,鼓励学生参与创新、创业活动。

第二十九条学院设立奖学金、助学金、困难补助等形式的奖励和资助项目,帮助学生办理助学贷款。

学院对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或某一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根据学院相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第三十条学生社团是本校在籍学生申请并经批准成立,按照章程自愿组成的学生组织,学生社团应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范围内活动。

学生社团接受学院党委的领导,服从学院团委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三十一条学院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依法建立学生权利保护与救济机制,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其常设机构设在学生工作部。

第三十二条不具有学院学籍的其他各类学生,在学院学习期间,根据法律、政策和学院的规定以及合同约定,享受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学院为其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四章管理体制与组织机构

第三十三条学院实行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实行两级管理体制。

党委按照《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院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统一领导学院工作,支持院长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保证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等顺利完成。

第三十四条学院党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院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院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院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

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院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院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加强对学院职能部门、二级学院、部、分校区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院党委自身建设;

(六)领导学院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院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院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七)领导学院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八)领导学院的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九)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对学院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他们按照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三十五条学院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学院重大决策、项目、干部任免等事项,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

第三十六条中国共产党上海工艺美术职业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纪委)是学院的党内执纪监督问责机构,在学院党委和上级纪委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

纪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对党员进行遵纪守法教育;

(二)检查党组织和党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情况;

(三)协助学院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四)检查、处理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案件,按照规定,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

(五)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的权利。

第三十七条院长是学院行政负责人,在学院党委领导下,组织实施学院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院长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拟定和实施学院发展规划、基本管理体制、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定和实施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推荐副院长人选,按照有关规定任免内部组织机构负责人;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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