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大民事诉讼法学形成性考核册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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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简述民事诉讼中的回避制度。
指承办案件的审判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遇有法律规定的回避情形时,退出本案的审理活动的一种制度,是为了保证案件公正审理而设立的。
3、简述确定级别管辖的标准。
①案件性质,即案件属于一般类型的民事案件还是特殊类型的民事案件。
②案件的影响范围,指案件自身和案件处理的结果对社会的影响范围。
三、论述题
1、论述民事诉讼法的任务。
①是保护当事人行使民事诉讼权利②保证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正确审理民事案件③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保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正常用运行,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正常进行④维护国家主权,保护国家和人民的重大利益。
2、论述民事诉讼的模式。
民事诉讼模式,指民事诉讼制度和成语运作所形成的结构中各项基本要素及其相关的抽象形式。
1它是对民事诉讼程序及制度结构的抽象和概括
2他是对民事诉讼结构的构成要素及各要素之间基本关系的抽象和概括
③民事诉讼模式作为一种理论框架,集中的反映了民事诉讼制度及程序的主要特征。
民事诉讼法学作业2
一、名词解释: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指民事诉讼法律、法规所调整的人民法院、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存在的以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为内容的具体
社会关系。
诉讼标的:
诉讼标的是诉讼构成的要素之一,是指当事人之间因发生争议,而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判的法律关系。
每一个诉讼案件至少有一个诉讼标的,但有的案件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诉讼标的。
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是指对原、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认为有独立的请求权,因而起诉参加到已开始的诉讼中来的人。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
”
诉讼代表人:
诉讼代表人,是指为了便于诉讼,由人数众多的一方当事人推选出来,代表其利益实施诉讼行为的人。
反诉:
反诉是指在一个已经开始的民事诉讼(诉讼法上称为本诉)程序中,本诉的被告以本诉原告为被告,向受诉法院提出的与本诉有牵连的独立的反请求。
该权利亦是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的重要体现,是本诉被告所享有的重要权利,是保障本诉被告人民事权益的一项重要制度。
二、简述题:
1、简述诉的种类:
一、确认之诉请求法院确认某种法律关系存在或者不存在的诉。
分为肯定或积极的确认之诉与否定或者消极的确认之诉。
二、变更之诉(也称形成之诉)请求法院改变或者消灭现存的某种法律关系的诉。
三、给付之诉请求法院责令义务人履行一定的实体义务,以实现自身合法权益的诉。
行为给付之诉通常分为积极行为给付之诉与消极行为给付之诉。
2、简述管辖的分类: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分为级别管辖;
地域管辖,其中又分为一般地域管辖和特殊地域管辖;
裁定管辖,其中又分为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
3、简述诉讼代理人的概念及分类:
民事诉讼中的诉讼代理人,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的授权,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为保护被代理人的民事权益,代替或者帮助被代理人实施诉讼行为的人。
诉讼代理人分为两种:
法定代理人和委托代理人。
二、论述题:
试述普通共同诉讼与必要共同诉讼的联系与区别:
答:
必要共同诉讼:
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2人以上并拥有共同的诉讼标的。
其构成条件如下:
1、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2人以上。
2、当事人之间的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因为共同诉讼人对于诉讼标的原先就存在的同时权利或义务;
或因为同一事实或法律上的原因,共同诉讼人之间产生了共同的权利或义务。
3、在诉讼中共同诉讼人都参见诉讼,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其他共同诉讼人认可,对其他共同诉讼人发生效力。
普通共同诉讼:
就是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2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的经当事人同意而进行的共同诉讼。
构成条件:
2、诉讼标的为同一种类,主要是指同一类型的民事法律关系,也就是说各个共同诉讼人与对方当事人争议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是相同的。
3、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
4、当事人同意合并审理。
(从性质上讲,普通的共同诉讼其实不是真正的共同诉讼,只是考虑到各个共同诉讼人之间请求的相连关系,合并审理案件,节约法律成本的一种诉讼。
所以,在诉讼中其中任何一个当事人的诉讼行为只对他自己产生效力。
)
四、案例分析题:
甲市市民李小宝常年居住在甲市的A区,其在甲市的C区开了一家汽车修理铺。
。
一、1、以汽车修理铺为被告。
2、ABCD区都有管辖权。
3、.哪个法院立案受理了此案由哪个法院管辖。
二、由有管辖权的法院的共同上级法院指定管辖法院。
三、两个以上人民法院如对管辖权有争议,在争议未解决前,任何一方人民法院均不得对案件作出判决。
对抢先作出判决的,上级人民法院应当以违反程序为由撤销其判决,并将案件移送或者指定其他人民法院审理,或者由自己提审。
民事诉讼法学作业3
一、名词解释
1、证明标准:
是指统一且深入探讨证明标准问题的前提,有助于理清证明标准的性质、范畴以及与其他相似概念相区别等问题。
2、民事诉讼证据:
是指能够证明民事案件真实情况的客观事实材料。
民事诉讼证据有三个最基本的特征,即客观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
3、法院调解:
是双方当事人在人民法院审判人员主持下进行的,由此达成的协议,是人民法院的审判职能活动同当事人的处分行为相结合的结果。
4、期间:
是指人民法院、诉讼参与人进行或完成某种诉讼行为应遵守的时间。
狭义的期间指的是期限,广义的期间包括期限和期日。
5、送达:
是指人民法院按照法定程序和方式,将诉讼文书送交受送达人的行为。
二、简答题:
1、简述须用证据证明的事实及不须证明的事实:
1、须用证据证明的事实:
如果当事人对证据本身有争议时,为确认其真伪应要进行证明。
2、免证事实:
①众所周知的事实②自然规律和定理③推定的事实④预决的事实⑤已为有效公证文书证明的事实。
2、简述民事诉讼证据的分类:
1、原始证据和派生证据。
①原始证据,即凡是来自原始出处,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的证据,也就是“第一手材料”②派生证据,不是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的证据,而是从原始证据派生出来的证据。
2、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
3、简述人民法院在民事案件调解案件达成协议后可以不制作调解书的几种情况。
1.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
2、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
3、能够即使履行的案件。
4、其他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条件。
三、论述题论述民事诉讼中的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制度
财产保全,指人民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者当事人起诉后申请执行前,为保证将来的判决能够顺利进行,而对当事人的财产或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其处分的强制措施。
建立财产保全制度,可以防止义务人隐匿、转移、挥霍其财产,逃避应当履行的民事、经济义务,从而保证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顺利进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先予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裁定一方当事人预先付给另一方当事人一定数额的金钱或其他财务的法律制度。
确立先予执行制度有利于及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许多国家的法律都规定了这一制度。
四、案例分析
1、调解当天,谢某不能出庭,让其妻赵某出庭,应经由特别授权代理才可以,否则无法代替谢某出庭。
2、不合法。
调解书必须经双方当事人签收才能生效,如果只向一方当事人送达并由该方当事人签收,而另一方当事人拒签收调解书的,调解书不能发生法律效力。
3、谢某不能出庭,应该给赵某出具授权代理书,方可出庭。
谢某拒签是,送达人员不应记为留置送达,应当及时反应情况,并进行下一次调节,直至双方达成协议。
民事诉讼法学作业4
1、起诉:
是指当事人就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审判的行为。
2、既判力:
既判力是指生效民事判决裁判的诉讼标的对双方当事人和法院所具有的强制性通用力。
3、公示催告程序:
公示催告程序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以公示的方式催告不明的利害关系人,在法定期间内申报权利,逾期无人申报,作出宣告票据无效(除权)的判决程序,属于非诉讼程序,即特别程序。
4、执行异议:
指人民法院在民事案件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并要求人民法院撤销或者改正执行的请求,或案外人对被执行的财产的全部或一部分主张权利并要求人民法院停止并变更执行的请求。
前种异议为执行行为异议,后种异议为案外人执行异议。
5、执行和解:
指在法院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经过自愿协商,达成协议,结束执行程序的活动。
二、简答题:
1、简述简易程序的特点和适用范围:
特点:
1、起诉方式简便2、受理程序简便3、传唤当事人、证人的方式简便4、审判组织简单5、审理过程简便序6、审理期限较短
适用范围:
1、结婚时间短,财产争议不大的离婚案件,或者当事人婚前就患有法律规定不准结婚的疾病的离婚案件2、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只是给付时间和金额上有争议的赡养费案件、抚养费案件和抚育费案件3、确认和变更收养关系、子女抚养关系,双方争议不大的案件4、借贷关系明确,证据充分,金额不大的债务案件5、遗产和继承人范围明确,争议金额不大的损害赔偿案件6、事实清楚,责任明确,赔偿金额不大的损害赔偿案件7、事实清楚,案情简单,是非分明,争议焦点明确,诉争焦点明确,诉争金额不大的其他案件。
2、简述二审程序与一审程序的区别:
1、程序发生的原因不同。
2、审理的对象不同。
3、适用程序不同。
4、裁判效力不同。
3、简述第二审人民法院对民事上诉案件的处理方法:
1、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发回重审;
3、直接改判。
4、执行中止的法定事由:
(1)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
(2)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
(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
(4)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
(5)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况。
三、论述题:
试述民事再审程序
1、裁定再审,指人民法院对自查的再审案件、检察院的抗诉案件、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案件,进行审查后,认为符合再审条件,做出裁定予以再审的诉讼行为。
2、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案件的审判组织职能实行合议制。
3、对再审案件的审判。
人民法院适用再审程序审理再审案件时,基于人民法院行使审判监督权和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引起的再审,参加庭审的诉讼法律关系主体与原审一样;
而基于人民检察院抗诉引起的再审,参加庭审的诉讼法律关系主体还应当包括人民检察院
一、案例分析题:
案情:
家住某市甲区的潘某(甲方)与家住乙区的舒某(乙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答案】
1.法院用通知书驳回管辖权异议错误,应当使用裁定书;
2.可以起诉请求确认潘某负有订约义务,承担预约合同中的违约责任。
3.不能。
仲裁程序中没有第三人,潘某进入仲裁程序没有仲裁协议作为根据。
4.不能申请再审,因为它不是诉讼当事人,可以提出执行异议。
案外人可以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
5.可申请法院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
条件是潘某应当提供担保。
法院准许必须在48个小时内作出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6.不构成执行和解,因为判决没有执行内容,该合同不导致停止执行、恢复执行等程序问题;
法院不干预,该合同是当事人之间与判决履行和执行无关的新的民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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