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跟其他合同的区别文档格式.docx

上传人:b****5 文档编号:16624809 上传时间:2022-11-24 格式:DOCX 页数:8 大小:20.75KB
下载 相关 举报
租赁合同跟其他合同的区别文档格式.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8页
租赁合同跟其他合同的区别文档格式.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8页
租赁合同跟其他合同的区别文档格式.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8页
租赁合同跟其他合同的区别文档格式.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8页
租赁合同跟其他合同的区别文档格式.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8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租赁合同跟其他合同的区别文档格式.docx

《租赁合同跟其他合同的区别文档格式.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租赁合同跟其他合同的区别文档格式.docx(8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租赁合同跟其他合同的区别文档格式.docx

融资租赁合同未作限制性的规定。

4.在传统的租赁中,出租人承担维修义务,另有约定的

除外。

在融资租赁中,维修义务由承租人承担。

5.在传统的租赁中,租期届满,出租人收回租赁物,而

对于融资租赁,则依照约定有三种情况:

一是返还;

二是续租;

三是归承租人。

篇二:

融资租赁合同与租赁合同的区别

王荣洲律师

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及租赁物

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融资租赁合同是一种新型的租赁合同。

融资租赁合同兼具融物和融资的功能,以融物为表现形式,内容却是融资。

出租人按照承租人的要求出资购买租赁物,使承租人不必付出租赁物的价值,即可取得租赁物的使用收益,从而达到融资的目的。

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这里指的是传统的租赁合同。

两者有一定的共性,在实践中易混淆,两者的区别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合同形式的区别

而在传统的租赁合同

即可以是书面形式,也可以是口头形式。

融资租赁合同一般标的额大,履行周期长,法律关系复

杂,采用书面形式一方面有利于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另一方面发生纠纷时可以作为证明法律事实的重要证据。

以法律规定融资租赁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而不能采用

口头形式。

传统租赁合同的合同形式可分为两个层次:

1.租赁期不

满六个月的,一般来说租赁物价值较小,租金较低,租期也较短,证据易于收集。

所以合同形式既可以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采用口头形式。

2.

租赁期六个月以上的,往往租赁物价值较大,租金较高,租期也较长,一旦发生纠纷口说无凭,当事人的权利很难得到保护。

所以法律规定采用书面形式,以便发生争议时有据可查。

特别提醒:

法律规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

形式订立合同,未采用的,一般应当推定合同不成立。

但是,形式不是主要的,重要的在于当事人之间是否真的存在一个合同。

如果合同已经得到完全履行,或者一方已经履行了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即使没有按照规定订立书面合同,合同是成立的。

如果合同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就是有效的。

2.合同当事人的区别

融资租赁中涉及三方当事人:

出租人、承租人和出卖人。

而在传统的租赁合同中只涉及两方当事人:

出租人和承租人。

融资租赁有三方当事人(出租人、承租人和出卖人)参与,通常由两个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买卖合同)或者两个以上合同(有些情况下,还可能出现出租人与金融机构之间的借贷合同、承租人与出卖人之间的设备供应合同等等)构成,其内容是融资,表现形式是融物。

传统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有期限的交付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按照约定使用该租赁物。

租赁合同只有两方当事人。

3.出租人资格要求的区别

融资租赁合同中的出租人必须具备相应的经营资格。

统的租赁合同中的出租人没有特别的限制。

未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

不得经营融资租赁业务,所以从事融资租赁业务必须具备相应的经营资格。

融资租赁合同的出租人只能是法人。

传统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是非常广泛的,既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自然人,没有特定的限制。

4.租赁物是否事先拥有的区别

在订立融资租赁合同时,出租人事先并不拥有租赁物。

而在订立传统的租赁合同时,出租人事先已经拥有了租赁物。

在融资租赁中出租人事先并不拥有租赁物,而是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和租赁物的选择出资购买租赁物。

传统的租赁合同的出租人是以自己现有的财物出租,或者根据自己的意愿购买财物用于出租,总之出租人事先是拥有租赁物的。

在融资租赁中因承租人使用租赁物的复杂性,出租人是

没有相应的经验去选购租赁物的,也没有相应的信息去选择

出卖人,选择出卖人、选购租赁物基本上都是由承租人决定的。

在传统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对自己的租赁物是了解和熟悉的,这也是两种区别之一。

5.租赁物是否可反复出租的区别

融资租赁合同中的租赁物一般不反复出租。

而在传统的

租赁合同中的租赁物可反复出租。

融资租赁合同中一般是承租人需要某种设备又缺少资

金购买时,而向出租人提出要求其出资购买并租给其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

因租赁物的特殊用途,在一般情况下,租赁物并不向多个承租人反复出租。

在融资租赁合同中一般都

约定租赁期满,租赁物所有权归承租人。

在传统的租赁合同租赁期满,承租人返还租赁物,出租人可以反复租赁租赁物。

6.租赁物交付的区别

融资租赁合同中由出卖人向承租人交付租赁物。

而在传

统的租赁合同中由出租人向承租人交付租赁物。

在融资租赁中,租赁物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的选择购买的。

出租人实际上是为承租人购买租赁物提供资金,真正的买卖双方是承租人和出卖人。

出卖人应直接向承租人交付租

赁物。

出卖人向承租人交付租赁物的义务,当事人应当事先在买卖合同中进行约定。

在传统的租赁合同中只有两方当事人,由出租人直接向

承租人交付租赁物。

7.疵担保责任的区别

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不负瑕疵担保责任。

租赁合同中出租人负瑕疵担保责任。

在融资租赁中,租赁物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的选择购买的,作为买受人的出租人只有付款的义务。

出租人实际上是为承租人购买租赁物提供资金,真正的买卖双方是承租人和

出卖人。

因此,出卖人应直接向承租人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在传统的租赁中,出租人是将自己现有的物或者根据自己意愿购买的物租赁给承租人,承租人和出卖人之间不存在

任何法律关系,出

租人对租赁物负瑕疵担保责任。

8.租金的区别

融资租赁中的租金,一般根据购买租赁物的大部分或者全部成本加上出租人的合理利润来确定。

而在传统租赁合同

中的租金可以自由约定。

在融资租赁中因其为“融资”租赁,所以承租人支付的对价并非是使用租赁物的对价,而是融资的对价。

承租人交纳的租金并不是使用租赁物的代价,而是承租人分期对出租

人购买租赁物的价金的本息和出租人应当获取的利润等费用的偿还。

又因为融资租赁中租赁物一般不反复租赁。

所以,

融资租赁合同中租金标准的确定,与传统租赁合同中租金的

确定标准有所不同,通常情况下它高于传统租赁中的租金。

租金以出租人消耗在租赁物上的价值为基础,通常情况下,出租人消耗在租赁物上的价值包括三部分,即租赁物的成本、为购买租赁物向银行贷款而支付的利息、为租赁而支付的其他费用(包括合理的利润)。

在传统的租赁中,租金由双方自由约定。

9.租赁物维修义务负担的区别

在融资租赁中,承租人对租赁物负有维修义务。

而在传统租赁合同中一般由出租人承担租赁物的维修义务。

在融资租赁中,出租人一方面不负担租赁物的瑕疵担保责任,另一方面享有于租赁期满后收回租赁物加以使用或者处分的期待利益。

因此,承租人为保障出租人期待利益的实现,不仅需妥善保管租赁物,而且负有维修保养租赁物的义务。

在传统的租赁中承租人租赁的目的是为了使用收益,这

就要求租赁物的状态必须符合使用的目的。

对租赁物的维修

义务应当由出租人

篇三:

从一起借用纠纷案看借用合同与租赁合同区别

张予苹卿海涛

[基本案情]

申诉人(一审被告)张瑞,男,佃68年10月16生,汉族,无业。

被申诉人(一审原告)王林,男,佃61年12月8日生,汉族,个体建筑业主。

张瑞于2001年3月26日至2001年4月18日,先后九次从王林处借用1.5寸钢管549根及接头卡、管卡、转卡等2739个。

张瑞及其工程队人员袁建成每次借用时都给王林写有借条,但双方未约定使用期限及费用问题。

因张瑞和王林

之间有其它经济纠纷,张瑞借用王林的管件一直未还。

2004

年5月24日,王林向灵宝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

1、张瑞偿还租借的钢管及扣件;

2、张瑞支付其钢管及扣件租赁费34659.57元;

3、支付所欠款项滞纳金50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原审判决]

灵宝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

王林、张瑞之间的借用关系

明确,但张瑞借用王林的财产在完成借用目的后长期不还,使王林的权益受到侵害,王林要求张瑞返还所借用的财物,理由正当,应予支持。

张瑞如不能原物返还王林的财物,则应按财产的价值予以赔偿。

王林、张瑞之间的借用未约定期限,但在王林多次催要后,张瑞拒不返还,因此,张瑞应赔偿因违约给王林所造成的损失。

王林已知自己的权益受到侵

害后,未能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因此,王林要求张瑞承担租赁费,即王林损失的数额应以同类物品市场租赁价格计算六个月为妥。

王林的损失按租赁费用计算之后,王林再要求计算损失的滞纳金,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一^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

(一)、张瑞返还王林1.5寸钢管549根,接头卡148根,管卡2576个,转卡15个。

如不能返还,则按价值31450元予以赔偿。

(二)、张瑞支付王林损失20147.84元。

[抗诉理由]

张瑞不服判决,向检察机关申诉。

2006年9月13日,

三门峡市人民检察院作出三检民抗(2006)107号民事抗诉书,

向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理由如下:

原审法院认定张瑞与王林之间的借用关系明确,判令张瑞返还借用王林

同等数量的财产无疑是正确的,但判令张瑞承担租赁费20147.84元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我国合同法对借用合同没有

明确约定,但是无论是司法理论界还是司法实践中对于借用合同关系和租赁合同关系的根本区别的认识是一致的,即借

用合同是无偿合同、单务合同、实践合同;

租赁合同是有偿合同、双务合同。

在借用合同中,借用人只有按照合同约定返还借用物的义务,没有给付租金的义务。

原审既然认定张瑞与王林之间属于借用合同关系,却判令张瑞承担所谓的租赁

费,混淆了借用合同关系与租赁合同关系,适用法律明显错误;

诉讼中,王林主张张瑞偿付租赁费34659.57元和滞纳金

5000元,并未请求判令张瑞赔偿损失,原审判令按照租赁费

六个月支付王林损失20147.84元,超出王林的诉讼请求范围审理和判决,违反了不告不理原则。

[再审结果]

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抗诉后,指令灵宝市人民法

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2007年6月13日,灵宝市人民法

院作出(2007)灵民再字第9号民事判决,认为:

张瑞借用王林的钢管及扣件,未约定借用期限,王林有随时要求张瑞返还的权力,王林起诉要求张瑞返还借用的财物,

理由正当,应予支持。

王林称张瑞曾许诺支付租赁费,但无证据证实,故王林要求张瑞支付租赁费,不应支持。

但由于王林未提出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故原判决张瑞赔偿王

林的经济损失超出了王林的诉讼请求,判决不当,应予纠正。

检察机关抗诉理由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

It;

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gt;

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撤销(2004)灵民初字第77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撤销张瑞支付王林损失20147.84元。

[点评]

本案是一个案情并不复杂但具有典型意义的案例。

抗诉

的焦点是张瑞与王林之间的纠纷究竟是借用合同关系还是租赁合同关系,以及原判决是否超出了王林的诉讼请求范围。

借用合同关系在民间较为普遍,朋友、同事、熟人之间相互借用财物是常有的事,人们对此并不陌生。

虽然我国合同法对借用合同没有明确规定,但法律界人士对借用合同的

认识是一致的,即借用合同是无偿合同、单务合同,无偿合同也就是当事人一方无须向对方给付任何利益即可实现合同债权的合同,而单务合同是指仅有一方当事人付给付义务而无对价关系的合同,由此可以说,在借用合同中借用方无需向对方支付任何费用,只要对方同意出借财物借用合同即可成立。

而租赁合同则不同,出租人租赁自己的财产,是为了从承租人那里获得租金,出租人的最终目的就是为了获取利益。

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条规定:

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租赁合同是有偿合同、双务合同。

本案中,张瑞借用王林的管件,每次借用时张瑞都给王林写有借条,双方就此事也未签订书面合同,在张瑞写的所有借条上也没有注明使用期限和费用问题。

从上述事实可以看出此案是标准的借用合同纠纷案件。

原审法院判决时已明确认定张瑞与王林之间是借用合同关系,那么就应当按照借用合同的规定处理双方之间的纠纷。

按照借用合同的法律规定,张瑞应当返还借用王林的财

产,但原审判决让张瑞返还王林财产的同时,又判决让张瑞承担租赁费两万余元,没有任何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显然是混淆了借用合同关系与租赁合同关系,适用法律明显

错误。

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必须紧紧围绕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范围进行审理和判决,超出这个范围,就违反了不告不理原则。

本案中,王林的诉讼请求是要求张瑞支付租赁费和滞纳金,

王林应当拿出支持自己诉求的证据,但王林唯一的说法就是

张瑞曾许诺过支付租赁费,而张瑞予以否认,除此之外,王林并未提供其他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

原审判决按王林提

供的同类物品市场租赁价格计算六个月的数额,作为张瑞支

付王林的损失,超出了依据王林诉讼请求范围进行审理和判决的法律规定,违反了不告不理原则。

综上所述,由于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正确,法院再审时,采纳了我们的抗诉意见。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考试认证 > 司法考试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