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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合同补充协议书;

②合同协议书;

③中标通知书;

④询标纪要;

⑤监理投标书及附件

⑥本合同专用条件;

⑦本合同标准条件;

⑧招标文件;

⑨图纸、资料;

⑩其它。

四、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监理业务。

五、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币种向监理人支付报酬。

监理中标价:

¥

xxx万元,大写:

人民币xxx

六、本合同监理服务期为:

本项目监理服务期1200日历天,自监理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合同约定监理范围内的全部工程质量保修期满为止。

质量保修期间需监理人参与处理的事务,监理人应当根据委托人的要求积极配合参与处理,委托人无需另行支付费用。

本合同一式拾份,正本贰份,副本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执一正伍副,乙方执一正叁副。

(签章)监理人:

(签章)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委托人:

(签章)或授权委托人:

(签章)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邮编:

邮编:

电话:

电话:

本合同签订于2017年12月日

第二部分标准条件

词语定义、适用范围和法规

第一条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有如下含义:

(1)“工程”是指委托人委托实施监理的工程。

(2)“委托人”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和委托监理业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3)“监理人”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4)“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本工程现场实施监理业务的组织。

(5)“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派到监理机构全面履行本合同的全权负责人。

(6)“承包人”是指除监理人以外,委托人就工程建设有关事宜签订合同的当事人。

(7)“工程监理的正常工作”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委托人委托的监理工作范围和内容。

(8)“工程监理的附加工作”是指:

①委托人委托监理范围以外,通过双方书面协议另外增加的工作内容;

②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续时间而增加的工作。

(9)“工程监理的额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或非监理人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监理业务的工作。

(10)“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

(11)“月”是指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间段。

第二条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适用的法律是指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第三条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

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监理人义务

第四条监理人按合同约定派出监理工作需要的监理机构及监理人员,向委托人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监理规划,完成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

在履行合同义务期间,应按合同约定定期向委托人报告监理工作。

第五条监理人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认真、勤奋地工作,为委托人提供与其水平相适应的咨询意见,公正维护各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监理人使用委托人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委托人的财产。

在监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应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给委托人。

第七条在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有关的保密资料。

委托人义务

第八条委托人在监理人开展监理业务之前应向监理人支付预付款。

第九条委托人应当负责工程建设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为监理工作提供外部条件。

根据需要,如将部分或全部协调工作委托监理人承担,则应在专用条件中明确委托的工作和相应的报酬。

第十条委托人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监理人提供与工程有关的为监理工作所需要的工程资料。

第十一条委托人应当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一切事宜作出书面决定。

第十二条委托人应当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能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决定的常驻代表(在专用条款中约定),负责与监理人联系。

更换常驻代表,要提前通知监理人。

第十三条委托人应当将授予监理人的监理权利,以及监理人主要成员的职能分工、监理权限及时书面通知已选定的承包合同的承包人,并在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十四条委托人应在不影响监理人开展监理工作的时间内提供如下资料:

(1)与本工程合作的原材料、构配件、设备等生产厂家名录。

(2)提供与本工程有关的协作单位、配合单位的名录。

第十六条根据情况需要,如果双方约定,由委托人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其它人员,应在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予以明确。

监理人权利

第十七条监理人在委托人委托的工程范围内,享有以下权利:

(1)选择工程总承包人的建议权。

(2)选择工程分包人的认可权。

(3)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向委托人的建议权。

(4)对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向设计人提出建议;

如果拟提出的建议可能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征得委托人的同意。

当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国家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或设计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时,监理人应当书面报告委托人并要求设计人更正。

(5)审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向承包人提出建议,并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

(6)主持工程建设有关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

(7)征得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有权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但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

如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时,则应在24小时内向委托人作出书面报告。

(8)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

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有权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

对于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

承包人得到监理机构复工令后才能复工。

(9)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认权。

(10)在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以及工程结算的复核确认权与否决权。

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委托人不支付工程款。

第十八条监理人在委托人授权下,可对任何承包人合同规定的义务提出变更。

如果由此严重影响了工程费用或质量、或进度,则这种变更须经委托人事先批准。

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委托人批准时,监理人所做的变更也应尽快通知委托人。

在监理过程中如发现工程承包人人员工作不力,监理机构可要求承包人调换有关人员。

第十九条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内,委托人或承包人对对方的任何意见和要求(包括索赔要求),均必须首先向监理机构提出,由监理机构研究处置意见,再同双方协商确定。

当委托人和承包人发生争议时,监理机构应根据自己的职能,以独立的身份判断,公正地进行调解。

当双方的争议由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或仲裁机构仲裁时,应当提供作证的事实材料。

委托人权利

第二十条委托人有选定工程总承包人,以及与其订立合同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委托人有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设计使用功能要求的认定权,以及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

第二十二条监理人调换总监理工程师须事先经委托人同意。

第二十三条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提交监理工作月报及监理业务范围内的专项报告。

第二十四条当委托人发现监理人员不按监理合同履行监理职责,或与承包人串通给委托人或工程造成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更换监理人员,直到终止合同并要求监理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或连带赔偿责任。

监理人责任

第二十五条监理人的责任期即委托监理合同有效期。

在监理过程中,如果因工程建设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书面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的合同期。

第二十六条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应当履行约定的义务。

如果因监理人过失而造成了委托人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赔偿。

累计赔偿总额(除本合同第二十四条规定以外)不应超过监理报酬总额(除去税金)。

第二十七条监理人对承包人违反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和完工(交图、交货)时限,不承担责任。

因不可抗力导致委托监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监理人不承担责任。

但对违反第五条规定引起的与之有关的事宜,向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监理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监理人应当补偿由于该索赔所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支出。

委托人责任

第二十九条委托人应当履行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监理人造成的经济损失。

监理人处理委托业务时,因非监理人原因的事由受到损失的,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补偿损失。

第三十条委托人如果向监理人提出赔偿的要求不能成立,则应当补偿由该索赔所引起的监理人的各种费用支出。

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

第三十一条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的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发生了附加工作或延长了持续时间,则监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

完成监理业务的时间相应延长,并得到附加工作的报酬。

第三十二条在委托监理合同签订后,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人不能全部或部分执行监理业务时,监理人应当立即通知委托人。

该监理业务的完成时间应予延长。

当恢复执行监理业务时,应当增加不超过42日的时间用于恢复执行监理业务,并按双方约定的数量支付监理报酬。

第三十三条监理人向委托人办理完竣工验收或工程移交手续,承包人和委托人已签订工程保修责任书,监理人收到监理报酬尾款,本合同即终止。

保修期间的责任,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第三十四条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当在42日前通知对方,因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第三十五条监理人在应当获得监理报酬之日起30日内仍未收到支付单据,而委托人又未对监理人提出任何书面解释时,或根据第三十一条及第三十二条已暂停执行监理业务时限超过六个月的,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发出通知后14日内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复,可进一步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如果第二份通知发出后42日内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复,可终止合同或自行暂停或继续暂停执行全部或部分监理业务。

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六条监理人由于非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执行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的工作,应当视为额外工作,有权得到额外的报酬。

第三十七条当委托人认为监理人无正当理由而又未履行监理义务时,可向监理人发出指明其未履行义务的通知。

若委托人发出通知后21日内没有收到答复,可在第一个通知发出后35日内发出终止委托监理合同的通知,合同即行终止。

监理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八条合同协议的终止并不影响各方应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责任。

监理报酬

第三十九条正常的监理工作、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报酬,按照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方法计算,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

第四十条如果委托人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监理报酬,自规定之日起,还应向监理人支付滞纳金。

滞纳金从规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起计算。

第四十一条支付监理报酬所采取的货币币种、汇率由合同专用条件约定。

第四十二条如果委托人对监理人提交的支付通知中报酬或部分报酬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24小时内向监理人发出表示异议的通知,但委托人不得拖延其他无异议报酬项目的支付。

其他

第四十三条委托的建设工程监理所必要的监理人员出外考察、材料设备复试,其费用支出经委托人同意的,在预算范围内向委托人实报实销。

第四十四条在监理业务范围内,如需聘用专家咨询或协助,由监理人聘用的,其费用由监理人承担;

由委托人聘用的,其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第四十五条监理人在监理工作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委托人得到了经济效益,委托人应按专用条件中的约定给予经济奖励。

第四十六条监理人驻地监理机构及其职员不得接受监理工程项目施工承包人的任何报酬或者经济利益。

监理人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委托人的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

第四十七条监理人在监理过程中,不得泄露委托人申明的秘密,监理人亦不得泄露设计人、承包人等提供并申明的秘密。

第四十八条监理人对于由其编制的所有文件拥有版权,委托人仅有权为本工程使用或复制此类文件。

争议的解决

第四十九条因违反或终止合同而引起的对对方损失和损害的赔偿,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主管部门协调,如仍未能达成一致时,根据双方约定提交仲裁机构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部分专用条件

第一条本合同适用的法律及监理依据;

1、本工程设计文件;

勘测成果;

施工合同;

投标文件;

2、建设部现行《工程建设监理规范》;

3、杭州市政府令《杭州市工程建设监理管理规定》

4、杭建工(1998)129号《关于加强工程建设监理合同管理的规定》;

5、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2007)670号《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

6、其他的相关政策、法规、规程、条例;

7、建设部颁发的现行有关施工技术规范及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经上级有关部门及建设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技术文件及规定。

8、有关现行预算定额,材料预算价格及工程造价信息等。

第二条监理范围和监理工作内容:

施工图范围内的所有内容(包括建筑安装、人防、电梯、智能化、消防、室外市政景观等所有工程)全过程监理,施工阶段和保修阶段的监理业务,并对今后工程出现问题终身负责,包括;

1、监理方受业主委托开展监理工作,当遇到涉及工期、质量、投资等重大技术、经济问题时,监理方应及时报告业主或向业主提出建议,取得业主确认后,由监理方监督实施;

2、监理方派驻现场监理组人员应自觉遵守业主定的各项制度,应接受业主的检查、监督。

3、质量要求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颁发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执行,要求达到合格等级。

4、按照双方合同,委派项目总监工程师,组织有经验的工程技术人员建立监理机构。

根据工程需要监理人员分批进驻现场,以确保监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未经业主同意,监理方不得调换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现场代表。

5、根据《建筑法》及合同规定的具体监理范围和任务、设计文件、施工及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与评定标准等,制定监理规划及实施细则。

6、主持施工图交底,起草会议纪要。

7、参加业主签定施工合同和做好开工准备,复校灰线;

8、审查承包商提出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方案,提出审查意见,并上报业主同意;

9、审查承包商的施工质量保证体系和施工安全保证体系;

10、对工程的各工序进行质量跟踪、监督、管理并进行抽检,严格对隐蔽工程的现场监督、检查验收及竣工验收(实行旁站制度),并签字认可;

11、对工程所用的材料、成品进行质量监理,检查其规格、性能、重量、试验报告及出厂合格证或质保书等;

监督施工单位定期编制主材及设备的供货计划,确保供货及时到位;

12、定期检查和监督承包商,及时建立和整理工程技术资料,对质量保证的资料进行审查;

13、参与工程的质量评定,工程竣工时,向业主和质监部门提供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14、监督承包商严格按图施工,执行工程技术规范和标准,有权对承包商不符合国家规定、规范操作、规范要求的工序作出要求整改、返工的指令;

对严重违反国家规定、规范、操作规程及设计文件的施工行为,经与业主协商同意后,有权作出暂停施工的指令;

15、有权对不符合国家规范、标准或有质量疑问的材料作出替换,进行试验、提出停止使用的意见;

16、监督承包商严格按要求对施工过程中的管线及红线外建(构)筑物进行保护;

17、协助业主审查承包商的施工进度计划,提出审查意见,督促承包商实施并依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

18、帮助承包商采取科学的组织方法,充分利用时间和空间,采取技术组织措施,以加快施工进度,缩短工期;

19、协助业主参加审核工程预算和决算;

20、根据施工合同文件有关费用条款,协助业主核算已完成的工程量和应付工程款金额,并交业主审定;

21、协助业主审核设计变更,施工联系单及发生的费用;

22、定期主持工程例会,配合业主召开各种协调会议,对有关质量、进度、投资、安全等问题,提出监理意见;

23、定期向业主提供工程监理报告(周报、月报或阶段报告),定期编制监理简报;

24、不得将受托的事项委托给第三人,如个别业务需委托第三人完成的,需经业主同意,但监理方对此业务负全部责任;

25、检查施工单位成立安全文明生产领导小组落实情况;

26、对施工现场人员要求进行文明施工、安全教育;

27、检查施工现场特种工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28、检查施工现场安全施工状况及文明、卫生情况;

29、落实施工单位用电、消防及工棚安全设置到位情况;

30、监督施工单位安全生产,抓好人员、设备及工程本身的安全;

31、检查施工单位现场平面布置完善合理,材料堆放整齐;

32、督促施工单位严格遵守杭州市文明施工和环境保护有关规定;

33、监理人员持证上岗;

34、工程实施期间使工程对环境的影响降低到最低限度;

35、督促并落实施工承包商的防汛措施和应急方案;

36、监理工程师必须督促施工承包商及时完成施工资料,并在工程完工时提供齐全的竣工资料;

37、监理工程师必须对这些资料进行严格的审核和签复,以避免业主为此而额外承担风险;

38、监理工程师必须及时按照质量监督机构和业主的要求完成自身的监理资料,并在完工后30天内,提供业主完整的并装订成册的监理资料一份,包括监理合同、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建立项目监理机构文件和会议纪要(含监理工程师发布的各项指令及联系单)、监理日记、监理月报、监理工作总结以及监理抽检或监理主持验收的各类原材料、成品及半成品、隐蔽工程和其他重要的质量部位的资料,及由施工单位提供或检查的有关工程竣工技术资料。

39、监理工程师必须努力使以上所有资料均经过质量监督机构的审查,并得以通过。

这些技术资料还必须符合建设部颁发的工程施工技术资料管理规定的要求,且使接收单位接收,若不合格而被退还,业主将对监理和施工单位采取必要的处罚措施。

第三条外部条件包括:

1、业主应指派驻现场的代表,负责处理监理方在实施监理工程中有关事宜以及有关单位的协调工作;

2、对监理方提出的全部报告、文件或监理工程师函及时作出答复或处理;

3、业主负责该工程的征、借地工作并为监理方提供现场一间简易办公场所;

4、当发生下列任何一种情况,有权向监理方提出更换监理人员;

4.1监理人员的能力不足,难以胜任所负职责;

4.2现场监理人员不能或未能严格履行职责;

4.3监理人员的行为有损于监理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和廉洁性时;

4.4监理人员与承包商人员发生合伙经营关系时;

5、当业主发现问题直接向承包商下达指令后,应及时告知监理方;

6、业主传递经设计单位,材料设备供应商及承包商的各种信息应及时告知监理方;

第四条委托人应提供的工程资料及提供时间:

1、开工前提供施工图纸、工程勘测资料各一份;

2、开工前提供施工承包合同及附件一套;

3、开工前提供水准点和坐标控制点资料一份;

第五条委托人应在七天内对监理人书面提交并对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作出书面答复。

第六条委托人的工程代表为。

第七条委托人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如下设施:

委托人仅免费提供办公用房二间,其余均由监理单位自备如:

测量设备、通讯设备、交通设备、气象设备、打字复印设备、工程监理中需要的检测试验设备及现场临时办公用房房内的空调、饮水机、冰箱等家用电器。

第八条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如果因失职原因,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应据实赔偿,同时业主有权终止合同

第九条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监理人的报酬:

1、监理报酬的计算方法:

本次监理招标的施工监理服务收费报价以工程概算为基础进行计算,实际的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应根据所监理工程的累计标底审核造价总和(无标底价则按结算审计价)(注:

其中设备工程类只计设备安装费)为施工监理服务收费的计费额,实行同比例优惠。

除合同条款另有规定外,不得进行调整,也与工程投资调整无关。

如服务期延长,监理服务费不作调整。

(此条款自相矛盾,前面说按审计计费,后面又说监理费不做调整,请确定到底是何种方式计费)

2、支付方式:

2.1监理合同签定后,乙方向甲方支付合同价5%的履约保证金;

监理队伍进场后20日内,甲方支付合同,监理费的10%。

2.2监理队伍进场且正式开展工作后,按季度支付监理费,根据实际完成的工程建安费的相应监理取费值的80%支付监理费,于下个季度首月30日前支付(实际完成建安费由跟踪审计单位与代建单位审核为准)

2.3完成工程竣工备案后,对监理酬金进行结算,支付合同监理费至95%,并予以无息返还履约保证金,余5%作质量保证金(不计息)。

2.4质量保证金的支付:

保修期(按施工保修期)满3年后无质量问题支付3%,保修期满5年后无质量问题支付2%。

2.5本工程实行代建制,所有监理费用支出需经跟踪审计单位及代建单位审核、签字确认后,甲方才能支付。

3、根据财税部门要求,监理人每次收取酬金时,需开具发票。

第十条双方同意用人民币支付报酬。

第十一条奖励办法:

奖励金额=工程费用节省额×

报酬比率

第十二条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时,双方可向委托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双方约定的其它事宜。

本项目实施监理考核制度(见招标文件附件及合同附件)。

工程建设项目廉政责任书

根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为加强工程建设中的廉政建设,规范工程建设项目甲乙双方的各项活动,防止发生各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违法违纪行为,保护国家、集体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乾元社区安置房(二期)项目3号地块监理的业主单位杭州余杭经济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监理单位杭州三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特订立本廉政责任书。

第一条 

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严格遵守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交通部的有关廉政规定。

(二)严格执行建设工程的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三)双方的业务活动坚持公开、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除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之外),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

(四)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设立廉政告示牌,公布举报电话,监督并认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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