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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合同就部分工程进行指定分包,其安排有可能被相关主管部门认定为肢解分包。

此外,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有关司法解释,发包人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专业工程,造成建设工程质量缺陷,发包人应当承担过错责任。

承包人有过错的,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因此在指定分包的情况下,如果发生工程质量问题或者工程延误,可能发包人需要承担一定的过错责任,而总包商的责任将得以减轻。

乙方按邀请招标文件进行投标。

兹特此达成协议如下:

乙方同意按照和根据合同文件规定、有关附加的合同条款及招标文件、招标图纸、合同图纸和工程要求及技术要求所说明与显示的内容进行小区整体供电方案设计、供电征询,供电配套供应、施工、送电、维修并完成整项工程。

1.工程概况:

1.1工程名称:

1.2工程地点:

1.3工程范围:

1、确保按照本合同约定完成豪全花园小区整体用电方案的设计、用电方案申请,供电方案的优化及审批通过,并取得上海供电局出具的供电配套证明书。

代为甲方办理一切相关的手续,费用含在合同价中。

供电方案需满足整个小区的用电,包括、公建配套、商业用房、地下车库等,还应考虑并满足整个小区路灯、公灯等必须的用电容量。

2、配套工程:

自电业变电站外线引入开始,至各单元及地下车库电表箱为止(含电表)。

包含外线电缆引入、开关站建造(不含土建建设及预埋件)、小区内排管及电缆敷设工程。

外线引入:

包括高压电缆敷设、电力埋管、挖填土、接地、顶管、破路、电缆井等施工、调试工作。

开关站建造:

包括开关站内所有的变压器、高低压开关柜、计量柜等供应、安装、调试,站内电缆敷设、接地安装、桥架敷设等的所有工作。

小区内排管:

包括箱变基础、电缆分支箱基础、自开关站至每户之间的管道、电缆分支箱至地下车库之间的管道、挖土及填土、接地安装、过道路的保护管等所有的供应、施工、验收。

小区内电缆敷设:

包括自开关站至住户电表箱及至车库配电箱的所有电缆敷设、箱变及电缆分支箱的安装、接地调试、送电线路调试、住户电表及车库配电箱内电表的供应安装调试、电缆终端箱、电表箱等所有设备材料的供应、施工、调试、验收。

3、乙方负责代为甲方办理所有从用电申请到正式送电的相关的一切手续,费用已包含在总价中。

2.合同价款

2.1合同价款为人民币(小写)元(大写)(在下文简称“合同总价”),除按合同规定外,合同总价不能作任何调整。

具体见合同附件一《工程量清单》

2.2本合同总价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约定承包范围内的工作内容及乙方投标文件和甲方招标文件报价清单中所列全部工作内容。

2.3本合同总价为固定总价,属闭口包干性质(包设计、包供应、包施工、包工期、包质量、包测试、包验收、包安全、包工资及材料、人工上涨差价、材料损耗、施工管理费、所有间接费、综合费率、大型机械进退场费、赶工费、保险、利润和国家规定的任何收费、税金(包括但不限于设备进口关税及增值税等)、必须的加班费、物价上涨、费率或汇率的变动、专利费、包装空运、国外及本地存仓、运输、因材料或设备迟到工地的窝工费等等)。

合同总价除按本合同的规定外,不得以任何方式调整或变更,任何计算合同总价(如算术上或数量上)的错误皆由本乙方承担。

闭口包干价主要适用于工程量小、易于精确计算、工期短、风险低的工程。

根据我国工程建设合同纠纷的有关规定,在约定闭口价的情况下,因情势变更导致建材价格大幅上涨而明显不利于承包人的,承包人可请求增加工程款。

但建材涨价属正常的市场风险范畴,涨价部分应由承包人承担。

如果公司认为施工周期较长、不确定因素较多,则对双方均存在风险,可以材料涨跌幅度、工程增减数量等作为调整条件进行调整。

请公司从商业上判断确认是否需要。

2.4深化设计费用、措施费用、施工报审费用、各种施工/竣工手续办理费用、已完成品保护费用、临时设施费用、脚手架费用、水电费用、工程保修费用也已包含在合同总价中。

2.5尽管有些部件、构件、附件和配件未单独或整体列明,或在合同费用工程量清单中部分费用项目乙方未报价,但他们均应被视为包括在合同及合同总价中。

2.6本合同总价已包含根据招标图纸、乙方深化设计图纸所显示的所有的工作范围,如乙方在合同费用清单中填报的工程量少于按以上图纸计算的工程量,不论这种差距有多大,所涉及的费用也已包含在本合同总价中。

2.7如材料、设备装置的性能未能符合技术规范中的性能要求,甲方/代表有权要求乙方在[]日历天内调换、增加材料、设备、部件、构件、附件或其他项目以达到指定的要求。

所增加的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工期不予顺延。

2.8除非另有规定,乙方的价格须包括执行和完成合同文件所描述的工作及所不能缺少的所有附带工作及费用,不论它们是否在合同文件中有所说明,亦不论它们是否在签订合同时可以预料到,否则甲方有权不予支付。

2.9由于物价上涨,引起的材料、设备增加的费用亦包含在合同总价中,不论上涨幅度是多少。

2.10甲方有权减少/取消全部或部分报价项目的工作内容,合同总价同时作相应调减。

2.11除甲方书面发出的工程变更所引起的造价增减以及按合同文件的规定可以调整的费用外,无论在任何情况下,乙方不得再向甲方提出任何其他费用增加的请求。

乙方提出的任何费用增加必须有甲方代表人书面签字盖章,否则甲方不予认可。

2.12施工中因设备位置变化或室外管线综合施工而引起的管道、线缆的增加或减少,造成费用的增减亦含在总价中,不作调整。

2.13合同总价中已包含当地电业局对本工程所包括的低压配电柜、电表箱、配电箱所收取的任何形式的管理费用、入网费用。

2.14本合同总价将不会因浦东供电分公司收费调整、分阶段施工、建筑面积变化(不超过2%)而调整。

3.合同工期

3.1完工时间:

,正式送电时间:

开工日期以甲方书面通知为准,详细进度计划由甲方项目部与乙方确认后执行。

乙方须在甲方要求的计划工期内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作。

完工日期为通过供电部门验收并正式送电日前为准。

3.3工程完工,乙方应提前10天书面通知甲方组织各方验收,如甲方未能在约定时间内组织验收,则视为验收通过。

工期延误时,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超过合同工期每逾期一天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的0.5%作为违约金,不可抗力因素及甲方代表人书面签字盖章同意顺延的情形除外。

4.甲方/甲方代表

4.1本合同协议条款和条件中的“甲方”一词应指。

4.2甲方有权在任何时间委托或授权予其他单位或人士负责履行本合同的所有权力及责任,乙方不得有异议。

4.3甲方代表为张帆先生。

在本合同范围内,涉及到工期延长、费用增加、质量标准变化的所有指示、指令、信函、联系单、变更单等文件、资料须经甲方代表签字认可并加盖甲方公章后方确认为有效。

5.乙方项目经理

5.1经甲方同意,乙方任命先生为项目经理,行使合同约定的权力,履行合同约定的职责;

项目经理为乙方实施本工程的主要负责人,应长驻现场,并执行甲方现场项目部的管理规定、条例,否则视为乙方单方面更换项目经理。

5.2乙方的要求、请求和通知应事先以书面形式,并由乙方项目经理签字后送交甲方代表,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甲方代表取得联系的情况下,乙方可采取保护工程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此后的24小时内向甲方代表送交报告;

5.3一般情况下,项目经理不可易人,如遇特殊情况,乙方应至少提前7天通知甲方,同时提供在经验、能力、资历、项目经理等级方面不低于先生的1-2位项目经理供甲方选择,在获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后方可代表易人,否则乙方应向甲方支付人民币20万元/每人次作为违约金。

5.4乙方项目经理必须每天驻守施工现场,如擅自离开施工现场,则愿意接受甲方每天人民币[]元的违约金处罚。

乙方项目经理未按时参加协调会等例会的,每缺席一次,乙方应支付违约金人民币[]元。

6.工程监理

甲方委托承担工程的监理工作,经甲方批准,监理单位任命先生为总监理工程师,行使合同赋予的权力,履行合同规定的职责。

7.乙方承包工作范围

乙方职责及工作范围,工程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7.1接受工程现场(本施工现场原则上不提供乙方住宿);

7.2负责与供电配套单位进行联络,代甲方及时落实供电配套工程事宜;

7.3代甲方完成供电专业配套有关的各项申请报告及申报办证手续;

7.4将经供电局初步同意的整个小区供电方案设计提供给甲方,并与甲方共同进行优化;

7.5负责督促并保证供电配套单位及部门按其所签配套合同完成工程配套事宜,并在供电配套安装工程实施中承担协调工作;

7.6按甲方拟定的开发进程履行供电配套工作义务,不得造成甲方工期的延误;

样板区、非样板区分阶段施工。

7.7必须将甲方对供电配套的功能及技术要求及时的与供电单位进行有效沟通,在政府相关政策及供电配套技术要求允许的条件下,满足甲方提出的要求;

7.8遵守甲方对工程有关质量、安全、工程进度、场容场貌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和管理规定,服从甲方调度,密切配合,确保工程按质、如期的完成。

7.9做好施工现场建筑物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的保护工作和周围环境对安全文明施工的规定和要求。

7.10按甲方、总包单位的要求开工前参加设计交底会和工程施工中的生产协调会。

7.11工程竣工未正式使用或送电之前,负责做好对现场的一切设施和工程成品保护工作等。

7.12在施工调试中如发现非乙方施工范围内的施工质量问题,应及时书面报告于监理及甲方。

7.14乙方保证所提供的产品及服务最终使验收通过并保证甲方的进度要求。

7.15工地现场内水电路已由总承包单位解决,乙方可在场内水电路上另外接驳自用的水表、配电箱并安装方便读数的计量电表。

乙方工程施工所用水电费用由乙方的承担。

7.17乙方应提供深化设计施工图8套及电子文档,竣工图6套。

7.18竣工验收时,按规定交齐设备、材料质保书等竣工验收资料一式八份给甲方。

7.19与总承包及其他所有相邻接或相关联之工程间的联系协调工作。

7.20乙方应保证本工程通过供电部门及相关单位的验收,并按甲方要求的时间送电。

8.工程款支付

8.2.1合同签订,无预付款;

8.2.4一期配套工程正式进场施工,由乙方每月25日上报当月产值,甲方于审核后14天内按照以下比例支付月度工程款:

(当月完成产值/配套工程合同价)×

(配套工程合同价-电业预算价)×

70%。

注:

“当月完成产值”累计值小于“配套工程合同价”。

8.2.5工程施工完毕,正式送电前通过甲方及监理单位确认后14个日历天内,甲方支付至(一期配套工程合同价-电业预算价)×

8.2.6通过竣工验收并正式送电且工程竣工结算完成后14个日历天内,乙方提供银行质量保函情况下,甲方支付至该部分工程合同结算价的100%。

甲方在支付完毕该笔款项后,不再承担向乙方的任何其他付款义务。

8.4乙方提交付款申请书是甲方支付每笔款项的前提,甲方支付款项给供货单位时还需乙方提供付款委托书,如乙方未提交相应的付款申请书、付款委托书而导致甲方未付款或付款推迟,由乙方承担责任。

8.5本合同约定的各项款项的付款支付期限是指达到付款条件且甲方收到乙方付款申请书并经甲方确认后起算,至甲方发出现金、支票、本票、汇票、或银行划账发出之日。

9.工程材料供应

9.1工程所需的材料设备由乙方供应,安装用辅助材料由乙方供应。

甲方保留对主要材料甲供及甲定乙供的权利,乙方相应的采保费等已含在合同总价中。

9.3所有乙方提供的材料品种、质量等级,均为合格及电业部门认可的产品。

若使用不合格或劣质材料,由此造成的损失、后果由乙方负责。

9.4乙方必须按照设计和规范要求采购工程所需的设备、材料,其中主要材料设备由乙方报甲方、监理认可。

所购设备及材料到货后,乙方应通知监理及甲方验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和质量保证书和检测证书。

监理及甲方需抽样的,乙方应予配合。

乙方所购的材料、设备如不符合设计、规范和经试验结果为不合格的,由乙方立即搬离现场,重新采购,并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0.工程质量及验收的约定:

10.1本工程以施工图纸、设计说明、图纸交底记录、国家和供电部门规定施工及验收规范作为质量验收标准。

10.2甲、乙双方应及时办理隐蔽工程和中间工程的检查与验收手续。

甲方不按时参加隐蔽工程和中间工程验收,乙方可自行验收,甲方应予以承认。

若甲方要求复验时,乙方应按要求办理复验。

若复验合格,甲方应承担复验费用,由于复验造成停工,工期顺延。

若复验不合格,其复验及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且工期予以顺延。

10.3由于乙方原因造成质量事故,其返工费用、赔偿费用、行政部门罚款(如有)等由乙方承担,工期不顺延。

10.4工程竣工验收按照国家、建设部、电业规范规定执行。

甲方组织验收,并在验收后5日内提出整改意见,乙方按照要求承担自身原因造成的修改费用。

如甲方在规定时间内未能组织验收,需及时通知乙方,另定验收日期。

10.5本分项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15天内乙方向甲方提交竣工资料。

竣工资料的编制按照当地市建设委员会和市档案馆有关文件和甲方相关要求办理。

11.费用变更

11.1本工程若无甲方书面发出的工程变更,合同总价不得调整。

工程变更时,乙方应在变更后14个日历天内且不得晚于隐蔽工程覆盖前14个日历天内,编制增减工程变更预算,经甲方代表人书面签字盖章审核确认后,在相应的工程进度款付款时予以调整。

逾期不报,对于甲方要求增加的项目将被视为乙方对此项工程变更不增加任何费用,乙方不得再以任何理由要求增加费用;

对于要求减少的项目,如乙方未按期申报,甲方将发出业主指示明确应扣除费用,乙方在结算时不得对此项应减费用提出任何异议。

11.2编制增减工程变更预算时,造价按合同费用工程量清单(详见附件)内适用的单价计算,如清单内没有相应之单价,则由乙方提出相应的报价,甲方可根据市场价格,作合理定价。

合同费用工程量清单所列项目如乙方实际施工未做或甲方发出指令取消现场某处部位或报价项目的施工,结算时费用应做相应扣除。

11.3对工程变更预算,如双方产生分歧,应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乙方应暂时接受甲方审定的工程造价,同时乙方可向甲方提交备忘录以保留对上述有分歧的工程造价进行复审的权利。

11.4乙方不得以甲方未批准预算造价为由而停止施工或拒不执行甲方的指令,否则按乙方违约论处。

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均由乙方承担,并向甲方作出赔偿,且工期不得顺延。

11.5因执行甲方要求的工程变更而引起乙方的直接损失或开支,包括材料积压,成品或半成品的加工改制或报废或引起工期延误等,乙方必须在工程变更实施前书面向甲方提出,并提供详细证据经甲方代表人书面签字盖章批准后,调整合同总价并相应延长工期。

11.6如甲方向乙方发出书面的工程变更后又决定停止执行此项变更,则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偿付收到甲方指示后,乙方为实施此项变更己发生的费用。

但乙方须在收到甲方决定停止执行此项变更的指令后的24小时内向甲方书面报告执行此项变更已发生的费用的详细情况,并按甲方的要求提供有关资料。

12.工期及延期赔偿

12.1本工程应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完成。

12.2如果本工程工期未符合本合同约定,甲方可向乙方强制执行延迟违约金。

延迟违约金为合同总价0.5%每日历天,不足一天亦按一日历天计。

13.竣工验收

13.1竣工验收

13.1.1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乙方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提前10天向甲方提供完整竣工资料、竣工验收报告及质量保修书。

甲方认为符合验收条件后组织总包、监理初步验收。

13.1.2初验合格后,甲方与有关部门联系,确定验收日期,组织有设计单位、监理、政府有关部门、乙方参加的竣工验收。

甲方应在竣工验收后5天内提出整改意见,乙方按意见整改。

13.1.3政府有关部门通过的竣工验收备案仅代表工程符合了国家和当地的最低质量要求,并不代表工程质量已经实际达到合同约定的符合合同文件要求的质量竣工要求,也不代表在合同工期方面可以视为工程已竣工。

但质监站参加的竣工验收不视为最终验收,该验收时间不能作为备案竣工验收时间。

只有在乙方完成整改工作后,方可提交正式的内部《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竣工结算申请报告》、报甲方法人代表或授权代表,双方确认竣工验收通过后10日内由甲方发出实际竣工证书,此时间作为竣工时间,方可进入结算审批程序(验收后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乙方提交结算资料),开始起算维修保养期、质量保证期。

13.1.4乙方在竣工验收后15天内向甲方移交完整的竣工资料及竣工图纸及相应的光盘资料(含竣工图,竣工资料及竣工图纸必须准确真实的反映实际施工情况)。

13.2工程移交

13.2.1根据工程需要,完成某阶段工作时,应向下一工序的施工单位办理工序移交手续。

13.2.2乙方应在竣工验收后30天内撤出全部临建、施工人员、机械设备和剩余材料(除收尾工程所需的以外),并将所有承包范围内的工程清理干净,如乙方不能及时拆除或清理,对于占用的甲方将收取每天1500元的租金,并有权派人强行拆除并清理,造成的费用及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13.2.3乙方应填写工程移交书,经甲方及总承包验收通过后,视为工程移交完毕;

乙方逾期未向甲方移交,造成甲方向业主交付时间延误,造成的费用和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13.2.4工程竣工验收并达到合同验收要求,乙方不得因任何争议或纠纷而拒绝交付工程。

14.合同结算

14.1在工程实际竣工送电后28天内,提交完整的结算书,并由监理单位签字盖章认可,否则建设单可不进行结算审核。

同时乙方须按本合同文件进行项目工程量及造价计算的一切文件(交任何物料或分包费用的发票、收据等的正本及副本一份,正本在核对副本后可获发还)交给甲方。

14.2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认为的一切不符合规范及图纸要求的工程及不符合合同规定的工程在工程结算时均不得计入工程结算造价内。

而这些费用将由乙方自行负责。

14.3若无甲方书面发出的设计变更、签证,合同总价不得调整,结算价=合同总价+签证。

15.违约责任

15.1除合同协议终止以外,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15.2一方违约使合同不能履行,另一方欲终止合同,应提前七天书面通知违约方,方可终止合同,由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15.3甲方不能按合同规定履行义务时,甲方应承担违约责任,造成工期拖延的,相应顺延工期。

15.4工期延误时,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如果延误工期超过1个月,除执行12条违约金外,乙方还应承担完全责任,并全部赔偿甲方由此遭受的直接和间接损失。

15.5乙方应对产品制造、安装上的任何错误和质量问题承担责任,如乙方违反本合同有关10条工程质量及验收的约定,乙方须向甲方支付合同工程款20%的违约金,并赔偿甲方由此遭受的直接和间接损失。

即使甲方接受乙方有质量缺陷的工程,亦不能免除乙方按合同约定的相关赔偿责任。

15.6本工程不得转包或分包,否则甲方有权立即解除合同,且乙方除退还甲方已支付的全部款项外还须向甲方支付合同工程款20%的违约金。

15.7如上海市供电局开出的电业预算超过该项工程合同总价,乙方支付超出部分金额,并确保本工程的正常履行,如乙方不予支付,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且乙方须向甲方支付合同工程款20%的违约金。

15.8本合同所谓“不可抗力因素”,是指受影响方所不能合理预见、不能控制及不能克服的,并直接妨碍或阻止本合同适当履行的以下事件:

(1)火灾、爆炸、台风、洪水、地震、流行病全面爆发等重大自然灾害;

(2)内乱、暴乱、入侵、战争、战争威胁或准备、恐怖活动等重大社会现象。

16.保修责任

16.1该工程项目的工程保修期为二年,自甲、乙双方在竣工验收单签字盖章之日起计算。

16.2在工程保修期内所发生的维修保养等一切费用均已包括在合同费用工程量清单内。

16.3工程项目在保修期内非人为因素损坏所产生的一切维修材料、人工及相关费用等均由乙方负责。

16.4如本工程有质量问题(非人为破坏因素),甲方有权向乙方提出索赔和更换或修复要求。

乙方应在收到甲方(或物业)通知后按甲方所指定的期限更换或维修,如乙方未按甲方所指定的期限更换或维修,则甲方有权另行委托他人完成维修更换,由此而发生的相关费用,乙方应予支付。

17.安全责任

17.1乙方在进场施工前必须与总包签订安全协议,并接受总承包单位对本工程的总包管理。

请公司确认是否需要总包单位对本工程进行总包管理。

17.2乙方在施工期内应严格遵守《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建筑安装工人安全操作规程》和其它相关的法规、规范,采取保证安全施工的技术措施。

17.3由于乙方在施工生产过程中违反有关安全操作规程造成的一切法律后果,应由乙方独自承担。

17.4本工程施工前,部份预埋件工作已由其他公司完成,乙方应进行现场查勘。

乙方确认后等同于乙方自己预埋工程验收合格。

17.5本工程在施工期间,其他工程可能也在同步施工中,因此乙方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充分考虑到以上因素。

对在本工程施工过程中出现与其他工程项目存在施工交叉时,则应服从总包、甲方、监理单位的统一协调和安排。

18.保险责任

18.1乙方应为现场所有为本工程服务的人员、材料及设备的安全购买所需的保险,其保险费用由乙方承担,并确保甲方免负该等责任。

18.2乙方必须购买以下保险:

18.2.1乙方员工人身意外保险及外来人员综合险

乙方应在工程施工开始直至保修期完成期间对所有其雇用的工人进行此类保险并持续这种保险。

在工程开工前、并在保单生效后的七个日历天内,乙方应向甲方提交有关的保险单复印件及本期保险金的支付收据。

一旦发生人员伤亡事故,乙方须立即通知甲方,并以书面形式提供详细经过。

18.2.2乙方施工机械及设备保险

乙方应对由其带进现场的属于乙方的施工机械及设备等,进行保险。

乙方在施工现场以外的场地、运输、仓贮等所需要的保险由乙方负责,并承担所有费用。

18.2.3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

请公司从商业上判断是否需要由乙方购买。

18.3乙方应为本工程自费购买其认为所需的其他保险。

乙方不得以任何借口对其未保险事项或不能向其保险公司收回的金额向甲方提出索赔。

18.4乙方不得在其投保合同条款中加入“其保险人有权或可以向甲方的保险人提出索赔”的条款。

19.争议与解决

本合同未尽事项由双方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协商解决。

双方因不履行合同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工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20.合同终止及中止

20.1若乙方犯有如下的违约事项:

20.1.1乙方无理停止供应、安装、测试及维修;

20.1.2乙方未能在协定的时间或按合同约定延长的时间之内进行工程的供应、安装、测试及维修;

20.1.3拒绝遵从或顽固地漠视甲方/总承包单位要求移走及更换不合规格材料、设备等之书面指令,而项目总体工程受到实质之影响;

20.1.4未能遵守工期之规定,而且,乙方在收到甲方用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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