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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发包人驻工地代表为祝志鹏,职务:

景观工程师

6.2发包人的所有文件经发包人工地代表签署并加盖发包人“工程部专用章”后方有效。

6.3发包人代表易人,发包人应提前7日通知承包人,后任继续承担前任应负的责任。

6.4承包人驻工地项目经理为,技术负责人为。

6.5承包人项目经理为承包人驻工地总代表,代表承包人行使合同约定的权利,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7.发包人工作

7.1在承包人进场前,清除施工现场内影响承包人施工的障碍;

7.2组织有关单位与承包人的协调会;

7.3组织和配合质检及有关部门,监督检查工程质量,及时签认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办理设计变更和其它必要的工程签证管理工作;

7.4组织协调承包人与总包单位的施工配合工作。

7.5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日期和套数:

开工前10日提供施工所必须的相关图纸电子版,蓝图2份。

8.承包人工作

8.1承包人必须按期完成合同文件规定的内容。

凡承包人原因未能完成或未能按期完成合同文件规定内容,造成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负责赔偿发包人的有关损失。

因承包人原因未能完成或未能按质按期完成合同文件规定内容,发包人有权另择施工单位完成承包人不能按质按量按时完成的内容,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8.2发包人增加或减少本合同承包范围内的相关工程项目,承包人必须执行相关指令。

8.3遵守有关法律和规定,接受发包人的指令,按照设计图纸、设计变更单、图纸会审纪要、施工及验收规范进行施工。

8.4尊守政府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和安全生产有关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监理公司,严格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并按照环境检查审核要求,加强施工现场的环境管理,在施工过程中严格落实粉尘、废水等污染防治措施及生态保护、水土保持措施。

否则,由此发生的费用及由于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罚款由承包人负责。

8.5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必须按规范的要求施工或搭设相关工程措施;

如承包人不按规范要求施工或搭设,则发包人有权另外安排其它单位施工,由此发生的费用双倍从当期进度款中扣除,由此造成的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

8.6发包人将施工场地移交给承包人后,承包人应对施工场地上发生的一切负责,若发生非政府原因,或非发包人指令影响施工而导致工期拖延及财产的损失,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8.7承包人应自行修建生活区相关设施并承担所有费用。

8.8开工前承包人应对施工图纸认真核查,拿到施工图15日内应指出图纸设计错误。

如因承包人未能提出而私自施工造成工程费用增加和工期损失,承包人承担80%的责任。

8.9承包人在开工前应向发包人提供有关人员上岗证、有关设备合格证年审证明材料等证件。

8.10全力配合造价咨询公司工作,承包人必须配备专职预结算人员代表承包人负责本工程的预决算工作及有关事宜,其签字具有法律效力。

8.11在施工过程中必须配合发包人销售需要,积极配合展示区及室外环境的施工。

8.14合同规定由承包人提供配合的工作(包括合同、会议纪要约定内容以及设计变更等),如承包人拒绝完成或不能按约定要求完成,发包人即可安排其它单位完成,所发生的费用从承包人当期工程款中扣回,影响工期的责任由承包人负责。

8.15已竣工工程未交付发包人之前,负责已完工程的保护工作,期间发生损坏,承包人自费负责修复。

8.16承包人负责协调周边关系,保障施工进出通道的畅通和施工的顺利进行。

8.18承包人应在执行合同过程中,接受发包人的检查。

8.19总包施工部分工程承包人有义务跟踪检查并及时办理工序交接;

因承包人未办理交接手续或交接时未提出异议造成的质量问题由承包人承担全部损失。

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

8.20承包人办理本工程各项手续,并按规定缴纳承包人应缴纳的各项相关费用。

超过规定时间缴纳该款项由发包人垫付,承包人将承担发包人垫付款项10%的违约金,该违约金和发包人垫付款项从最近一次工程进度款中扣除。

8.21承包人一旦签订本合同,视为承包人已经认可进场前工程现状并充分考虑了各项风险因素;

承包人进场后不得以其它相关工程达不到规范要求而降低质量标准,也不得以主体质量问题提出索赔或增加合同价款。

8.22所有进场材料须经甲方认可后方可使用,材料进场前须按当地主管部门要求备案送检及试化验。

8.23承包人必须按规范、合同要求及发包人的公司标准要求组织施工,在所辖工程或分项工程施工期间(包括准备和收尾阶段)驻工地人员均须专职在岗,不得兼任其它项目任何职务;

如需对人员安排、机械设备、施工方案等变更,必须提前7日以书面形式上报发包人并经同意方可执行,否则,承包人每违约一项(或一人),需支付违约金500元,其中如项目经理与投标承诺不符,或项目执行经理不常驻现场,则承包人须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2000元/人次。

并承担其他违约责任。

8.24承包人项目经理必须参加每周工程例会,因故不能参加的应提前4小时向发包人提出申请并在获得发包人批准后方可缺席,否则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500元/人次。

8.25承包人必须按相关要求配备专职管理人员,由发包人确认无法胜任工作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

对施工进度及质量达不到合同要求负有责任的人员;

专业水平达不到岗位要求、工作责任心不强的人员;

不能积极配合发包人正常工作(包括销售配合者;

违反发包人或承包人工地现场管理规定者;

无证上岗者;

与投标书及本合同规定名册不符者;

与本工程施工无关的人员等),经发包人书面要求,承包人必须在14小时内调离本工程范围,48小时内用发包人批准的合格的人员代替上述调离的人员。

承包人配备管理人员不到位或无法胜任经发包人通知未按要求整改的,发包人可按日500元/人次处以违约金。

9.工期、计划

9.1开工时间:

2014年4月1日;

9.2竣工时间:

2014年10月31日

9.3节点工期:

9.4进度计划:

承包人收到施工图后,应在15日内做出施工组织设计,报发包人审批,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设备材料、成品、半成品等供应进场计划,人员安排、质保体系、安全文明施工措施、施工机械设备配置情况,进度计划等内容。

发包人接到承包人报来的施工组织设计后10日内组织审核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不作为工程款的支付参考依据,承包人不按时送审符合要求的施工组织设计,造成发包人无法判断工程进展顺利与否,发包人可拒付相应部分工程进度款,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每周例会前一天向发包人和监理公司报送周报,包括本周计划和上周完成工作、未完成工作的情况说明(包括拟采取措施、最终完成时间)。

9.5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按发包人的书面指令

10质量与验收

10.1发包人按《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及质量验收规范》(CJJ82-2009)、《城镇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1-2008)、发包人的相关管理制与公司标准及施工图纸要求组织验收,如果这些标准、规范、图纸内容有矛盾或冲突时,按最高标准的条款执行。

10.2承包人施工前20日提供材料和施工样板并报发包人审批,发包人确认同意后方可大面积展开施工。

如承包人违反本规定,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处以2000元/次的违约金并责令整改。

10.3承包人保证一次性通过发包人组织的验收并通过消防、监督、规划等相关主管部门最终验收。

11安全施工

11.1施工现场应达到市级安全文明工地要求。

11.2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由于承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及和其他第三方发生的经济、法律纠纷责任和由承包人承担,并承担因此发生的费用。

11.3承包人应服从发包人按工程施工操作规程进行安全生产管理。

应接受发包人的现场管理制度。

对于承包人授权的项目经理及现场管理人员,应服从发包人的正常统一管理,对于严重不服从发包人正常管理造成实际损失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撤换项目经理等相关管理人员。

12进度款支付

12.1本工程无预付款。

12.2通过发包人及相关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一月内结算完成,结算完成后两周内付至结算总价的90%;

余10%为质保金(不计利息),在质保期满二年后视质量情况即以酌情付清(无息)。

在施工开始后至结算完成前,承包人有三次进度款拨付机会,具体时间由承包人自行掌握。

每次割算完成后付至割算值的70%。

12.3进度款拨付方式:

由承包人提出进度款拨付要求,经发包人对已完成工程验收合格后承包人将完成工程割算呈报至发包人,发包人收到承包人呈报的割算十日内给予批复。

12.4每次付款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财务制度提供工程发票。

13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分包

13.1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

无。

13.2承包人自行采购的材料设备,进场前20日持合格证等相关质保文件经发包人同意后方可进场。

14工程变更、签证

14.1变更单和签证单在竣工结算时办理。

现场签证事项按发包人规定流程执行。

14.2现场签证与设计变更必须经发包人现场代表签字并加盖”诸城凤凰置地有限公司工程部”专用章后方可作为结算依据。

凡无发包人现场代表签字及“诸城凤凰置地有限公司工程部”专用章的签证文件一律不得作为结算依据。

14.3施工过程中所发生的水、电费用,由发包人代缴,从承包人最近一次拨付工程款中扣回;

15计价规则

15.1计价方式:

15.2综合单价不因人工、材料、机械费用的浮动及各项税金、费率、汇率的变动及政策性的调整等任何原因而变化。

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人工费(包含工资、福利、劳保、个人和企业应缴纳的各种保险等与人工相关的一切费用)、材料及材料损耗费、材料检测费、节能检测费、机械费、管理费、利润、税金;

2、包装运输费、成品保护费、夜间施工费、材料送检费、材料试验费、材料设备调试费、验收费、样品费、措施费、采保费、规费、清洁保养费;

施工组织措施费、技术措施费、环境保护费、安全文明施工费、扰民措施费;

3、不可预见费、风险费用、审图费、竣工资料费、国家及政府相关部门收费、任何知识产权费、空运、国外及本地存仓费、运输、因设备材料迟到工地而引起的窝工费及包括返工在内的一切费用;

材料多次搬运、合同工期措施、质量保证措拖、工地保安、停水停电措施、等费用;

4、施工所需运输、水、电费用,以及停水施工、因停电而采用发电机进行发电施工的相关费用;

5、承包方办理本工程项目竣工备案,及承担因政府职能部门施工管制(如城管、环保部门)要求所发生的一切费用。

6、技术指导费、技术培训费、材料设备维护费、与其它承包单位配合费(合同约定另计配合费除外)等为完成该工程所需的所有费用,并充分考虑了风险因素。

7、承包方办理承包方施工现场人员生命财产、各种施工用设施、设备、材料的保险费用。

16结算规则

16.1现场签证及设计变更结算:

工程量按现场实际情况据实计算;

现场工程计时工(不分技工、普工和高级技工):

签证均按100元/工日计取,计时工单价为包干单价,不计取任何费用和税金;

16.2完成本工程所需的施工组织、技术、安全文明施工等方面的全部措施,无论本工程施工环境如何变化,均视同包含在合同包干造价中,结算时不予调整。

16.3本合同签定后政府颁布的政策性调整文件均不执行。

本合同签定前政府颁布的政策性调整文件在约定合同价款时已充分考虑,结算时均不作调整。

16.5结算造价审核,其各项核增、核减金额相抵后最终差额(即审减额)与审定造价相比较超过5%时,超过5%部分的审计费由承包方承担。

17结算资料要求

17.1工程竣工验收并备案后承包人将结算资料报送发包人工程部,结算资料一式二份(含一份原件),发包人将登记接收完整结算资料的时间,并根据接收顺序安排结算工作。

17.2承包人须按如下要求报送完整的结算资料:

结算汇总表及具体的计算资料,结算汇总表上须盖公章;

签证(工程指令)确认单原件;

材料进场确认单;

合同复印件;

已付款明细;

水电费扣款明细;

材料结算需要提供的发票复印件;

经相关人员签字确认的竣工图纸;

其它与结算有关的资料;

各单位在准备结算资料时,自行核实资料的规范性、完整性。

如出现资料漏报情况(例如签证单遗漏),在结算完成后发包人不予受理。

17.3承包人应满足结算核对所需的人员、时间、资料等要求,积极配合发包人以及造价咨询公司在收到承包人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完整结算资料须经发包人成本控制中心确认)后90日内完成结算核对工作。

因承包人原因影响结算款的支付由承包人负责。

结算审核完毕后,双方签订结算造价确认书。

18履约担保

18.1合同签订前承包人须向甲方提交履约保证金,即人民币:

18.2假如乙方违约,乙方按合同约定的方式对甲方进行赔偿,本履约担保所订明的担保金为赔偿甲方损失的一部分;

18.3假如乙方正确履行及遵守本合同内所有条款,工程完成且经发包人初验合格后无息退回履约保证金;

19保修

19.1凡属于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各部位的质量问题或其他缺陷,及由于承包人维修造成业主的相关损失,均属于承包人保修责任范围;

不属于承包人责任,但是经由双方协商由承包人施工的,承包人应配合维修,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19.2工程质量保修期为二年,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19.3保修期内,如出现问题,在不影响发包人正常营业和使用的前提下,承包人应负责无偿修补。

19.4承包人每次维修完毕,应负责将施工现场清理干净并在完成后取得业主和发包人的验收签字,所维修项目如在六个月内再次出现同样缺陷的,仍然由承包人保修。

19.5保修期2 

年到期且发包人对工程质量无异议后14天内即与承包人办理保修款结算,将剩余保修款一次支付承包人。

20养护

20.1本工程养护期限为二年,养护期内养护需达到20.2-20.7项规定。

20.2绿化充分,基本达到黄土不露天。

20.3园林植物达到:

(1)生长势:

正常。

生长达到该树种该规格的平均生长量。

(2)叶子正常:

①叶色、大小、薄厚正常;

②较严重黄叶、焦叶、卷 

叶、带虫尿虫网灰尘的株数在 

2%以下;

③被啃咬的叶片最严重的每 

株在 

10%以下。

(3)枝、干正常:

①无明显枯枝、死权;

②有蛀干害虫的株数在 

2%以下(包括 

2%,以下同);

③介壳虫最严重处主枝主干 

100 

平方厘米 

头活虫以下,较细枝条 

每尺长一段上在 

10 

头活虫以下,株数都在 

4%以下;

④树冠基本完整:

主侧枝分布均称,树冠通风透光。

(4)措施:

按二级技术措施要求认真进行养护。

(5)行道树缺株在 

l%以下。

(6)草坪覆盖率达 

95%以上;

草坪内杂草控制在 

10%以内;

生长和颜 

色正常,不枯黄;

每年修剪5 

次以上;

基 

本无病虫害。

20.4行道树和绿地内无死树,树木修剪基本合理,树形美观,能较好 

地解决树木与电线、建筑物、交通等之间的矛盾。

20.5绿化生产垃圾要做到日产日清,绿地内无明显的废弃物,能坚持 

在重大节日前进行突击清理。

20.6栏杆、园路、桌椅、井盖和牌饰等园林设施完整,基本做到 

及时维护和油饰。

20.7无较重的人为损坏。

对轻微或偶尔发生难以控制的人为损坏,能 

及时发现和处理、绿地、草坪内无堆物堆料、搭棚或侵占等;

行道树 

树干无明显地钉栓刻画现象, 

树下距树 

米以内无影响树木养护管理 

的堆物堆料、搭棚、圈栏等。

21违约

21.1因承包人原因无能力继续履行合同,发包人按已完工程量造价的90%结算并扣除保修金后支付,余10%作为违约金归发包人支配。

21.2本工程保修期自工程竣工交付之日起计算,在保修期内如出现质量问题,承包人应在接到通知之后48小时内给予响应并在7日内维修完毕,通知以甲方将维修通知单发至承包人邮箱为准,超过维修期限发包人可自行安排维修并不再通知承包人,维修费用按实际发生金额从承包人保修金中双倍扣除。

21.3承包人保证按时全额发放所属工人的应得收入。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其所属工人有过激行为影响发包人正常工作秩序的,按参与工人数量扣减承包人5,000元/人次作为违约金;

在社会舆论上造成对发包人不利影响的,按媒体的曝光与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通报批评次数,每次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20,000元违约金,从承包人工程进度款或保修款中扣除。

承包人不能及时发放工人工资造成上访,发包人有权直接发放,并双倍从承包人工程款中扣除。

21.4由于承包人责任出现质量、安全事故或其它原因,受到报纸、电视等媒体的曝光或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通报批评,均会给本工程的社会形象造成损失。

每发生一起上述事件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50,000元违约金,从承包人工程进度款或保修款中扣除。

21.5承包人不能按节点工期及总工期完成,按合同造价的万分之四/日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超过工期20日,发包人有权重新发包或单方面解除合同,承包人承担由于工期违约造成的业主索赔等所有损失。

21.6涉及21.3-21.5项违约金由发包人代表签字并加盖发包人“工程部专用章”后无论承包人是否认可,发包人可从最近一次工程拨款中扣除,承包人在结算时对该项不得再提异议。

22其他

22.1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争议时,甲乙双方可协商解决,调解不成,双方可以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2.2本合同一式肆份,发包人执叁份,承包人执壹份,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22.3乙方的投标文件、承诺均为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当与本合同条款抵触时,以本合同条款为准。

此行以下无正文。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

帐号:

日期:

年月日

廉洁合作协议

诸城凤凰有限公司

甲乙双方于年月日签署了《诚通·

香榭里二期室外景观工程施工合同》,为保障双方业务合作期间的廉洁高效,确保双方利益不受侵害,现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一、发包人的权利及义务

1.发包人有责任向承包人介绍本单位有关廉洁合作管理的各项制度和规定。

2.发包人有责任对本单位项目管理人员进行廉洁合作教育。

3.发包人人员应严格遵守本单位有关廉洁合作管理的规定,不得接受承包人的宴请,不得接受任何形式的实物、现金或礼券。

4.发包人在业务合作期间发现发包人人员任何形式的索贿受贿行为,均应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及时通报承包人单位领导。

5.发包人人员如违反廉洁合作管理制度及本协议规定,发包人应视情节轻重、影响大小给予行政及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移交检察机关或公安机关。

6.对于承包人举报发包人人员违反廉洁合作规定的情况,发包人应及时进行调查,根据调查情况进行处理。

7.发包人人员上交承包人行贿款,发包人按上交行贿款的1倍给予奖励。

二、承包人的权利及义务

1.承包人应保证承包人有关人员了解发包人单位有关廉洁合作管理的各项制度及本协议的规定,并遵照执行。

2.承包人不得宴请发包人人员或请发包人人员参与娱乐活动,不得以任何形式赠送实物、现金或礼券。

承包人不得以为发包人工作人员提供低价或免费的住房装修或为发包人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朋友提供变相的利益输送。

3.承包人单位在业务合作期间发现承包人人员任何向发包人人员行贿行为,均应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及时通报发包人单位领导。

4.承包人有责任接受发包人对承包人在业务合作期间廉洁合作执行情况的监督。

5.承包人单位人员有义务就发包人人员任何形式的索贿或受贿行为及时向发包人单位领导举报;

如经查实,对发包人有关人员按第一条第5款处理;

对承包人举报人给予1倍行贿款的奖励。

6.如承包人向发包人人员行贿,或发包人人员向承包人索贿,承包人满足其要求并且未向发包人举报的,或承包人违反本合同的其它约定,一经查实,除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应由承包人予以赔偿外,承包人承诺按行贿(索贿)金额或利益输送金额的10倍支付违约金(承包人同意违约金发包人可直接从工程款中划扣),并对本方知情不报人员进行相应处罚。

7.如因承包人单位及人员在双方业务合作期间贿赂发包人人员,被检察机关或公安机关立案查处的,发包人有权取消或终止业务合作合同的履行或有权单方解除甲乙双方之间签订的业务合作承包合同,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三、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加盖公章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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