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送装饰业务的财务处理规定汽车4S店财务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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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各子公司财务部负责按照本办法严格执行。
4.3子公司制定赠送装饰方案的部门负责在其财务部备案相关签批权限。
4.4子公司财务部负责审核赠送装饰签批的手续是否齐全,凭证资料是否完备,并进行相关账务处理。
5流程
(无)
6
内容
6.1整车销售赠送装饰且能分开发票的,由业务员分别写明新车开票金额及装饰品开票金额。
其中,装饰品开票金额不能低于成本价。
财务人员依据相关凭证资料,做如下账务处理。
整车销售分录:
借:
银行存款等
贷:
主营业务收入―整车销售收入(相应明细科目)
―装饰收入(新车装饰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结转成本分录:
主营业务成本―整车销售成本(相应明细科目)
―装饰成本(新车装饰成本)
库存商品―商品车(新车)
―装饰件6.2整车销售赠送装饰且不能分开发票的,属于整车销售随车加装装饰。
业务员在整车销售协议书中写明随车加装装饰内容,装饰品出库时应在装饰出库单上写明随车加装及加装的车架号,并由客户在销售单上签字确认。
财务依据销售单、整车销售协议、整车出库单、随车加装装饰出库单等凭证资料做如下账务处理。
整车销售时分录: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结转成本分录:
―整车销售成本(随车加装成本)
―装饰件
7
引用文件
8
记录文件
9文件历史版次更改记录
版本号
修改条款及内容
修改时间
拟制人
审批人
A/0
新增
2020-1-5
XXX
ZMJ附加说明: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拟制部门:
北京逸佳汽车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财务管理部
管理部门:
购进货物用于无偿赠送不能一律视同销售?
?
《增值税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第四条(八)规定:
纳税人“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行为,应视同销售货物依法缴纳增值税。
关于“将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是否视同销售货物?
专家们总在纠缠“有偿”与“无偿”怎么认定。
其实本条款“有偿”与“无偿”还真不是重点,因为《实施细则》第三条二款已经规定“有偿”定义,所以“无偿”如何理解并不难。
?
本条款真正重点和强调的是“购进的货物”和“视同销售货物”。
也就是纳税人“购进的货物”本来就为了生产或者销售的,但是未进行生产或者销售而作为无偿赠送了,就应当作为“视同销售货物”而缴纳增值税。
这样也是给真正从事生产或者销售的纳税人一个公平税负的环境。
因此在具体工作中,当纳税人将购进货物属于自己生产经营范围和对象的货物用于无偿赠送,应当视同销售货物依法缴纳增值税【包括不规范的买一赠一行为】;
当纳税人将购进不属于自己生产经营范围和对象的货物用于无偿赠送,不视同销售货物依法缴纳增值税。
从表面上看,这种观点是缩小了外购货物用于无偿赠送应征增值税范围,其实不然,一律“视同货物销售”的观点难以自圆其说。
如某摩托车制造公司购进晴雨伞一批,用于无偿赠送前来参观人员,若按该观点,应当视同销售货物依法缴纳增值税。
如此,购进晴雨伞时其进项也应当抵扣。
但是,现行增值税进项抵扣政策有明确规定,类似摩托车制造公司购进晴雨伞其进项增值税不能抵扣。
所以,晴雨伞赠送时若需纳税,而进项却不能抵扣,既不符合逻辑,也违背增值税基本原理。
那么,可抵扣的外购货物用于无偿赠送,是否都应当视同销售?
也不是,如摩托车制造公司将外购办公固定资产(已按规定抵扣进项增值税),用于赠送某学校,显然也不能视同销售。
其原因是办公固定资产并非是摩托车制造公司的经营范围,也并非直接用于生产其产品,用于赠送后其已抵扣未使用完的进项增值税只能作“进项转出”处理。
由此可见,纳税人将购进物品用于无偿赠送作为“视同货物销售”不能一概而论。
那么怎样理解“视同货物销售”才是符合现行政策的呢?
应从以下几方面来理解:
1、《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纳税人购进的“货物”用于无偿赠送“视同货物销售”,应依法缴纳增值税,其前提是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允许且已经抵扣。
2、从《增值税条例》及《实施细则》中,同时使用了“货物”和“物品”等概念,可见,其中所指的“货物”应当从狭义上理解,也即属增值税纳税人生产经营对象的货物,其购进“货物”的目的是为了用于加工、制造、销售,并非指“物品”。
3、根据现行政策,纳税人购进的“货物”用于无偿赠送“视同货物销售”,其购进的“货物”必须是属经营范围内的货物,或者是直接用于生产经营范围内产品的货物。
视同销售总结1视同销售”在增值税、所得税及会计处理上的异同(2020-5-28)
一、增值税规定了八种视同销售行为:
(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内部处置)
(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7)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外部无偿赠送)
虽然这八种行为都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但由于在销售收入确认上的差异,导致所得税的计算方法不一样,可以将其分为应税销售类和会计销售类进行会计处理。
二、按照新的会计准则,会计上确认收入:
(7)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
(9)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职工个人福利会计上不确认收入(注:
可对比满足收入的5个条件理解,即1.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2.不再继续管理和控制3.能可靠计量收入金额4.能流入经济利益5.能可靠计量成本):
三、按照新税法,确认收入:
(9)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职工个人福利;
税法上确认收入的这6项,作为计提广告费、业务宣传费、招待费的基数。
税法上不确认收入(注:
以所有权是否转移为判断原则):
(7)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
引用《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企业所得税改革工作小组编)的如下内容,供参考:
原税法中对于将货物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分公司等也要视同销售。
这样规定,一方面考虑到与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衔接,另一方面原税法是以独立经济核算的单位作为纳税人的,不具有法人地位但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分公司等也要独立计算缴纳所得税。
新税法采用的是法人所得税的模式,因而缩小了视同销售的范围,对于货物在统一法人实体内部之间的转移,比如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分公司等不再作为销售处理。
四、对比举例:
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
内部处置资产,是指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的下列情形:
(1)将资产用于生产、制造、加工另一产品;
(2)改变资产形状、结构或性能;
(3)改变资产用途(如,自建商品房转为自用或经营);
(4)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
(5)上述两种或两种以上情形的混合;
(6)其他不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会计上不符合收入确认的原则,所以不能确认收入,会计处理为:
借:
生产成本?
贷:
库存商品。
例如:
将自产的服装用于劳保用品,属于内部处置,企业所得税不视同销售,发生的支出允许税前列支;
在增值税中也不视同销售,因为这是将自产货物用于应税项目,而不是用于非应税项目,也不是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所以此便的增值税和所得税都是不能按视同销售处理。
又如:
将自己生产的笔记本电脑用于员工办公使用,是同样道理。
(换一种理解,如果这些产品是外购的,是允许抵扣进项税的,那么自产的这类产品,也便无需缴纳增值税了)
附:
【增值税、会计、所得税上对视同销售的处理】?
项目会计增值税所得税
(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确认收入销售,销项税销售,征
(2)销售代销货物确认收入销售,销项税销售,征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不确认收入销项税不视同销售,不征
(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不确认收入视同销售,销项税不视同销售,不征
(5)将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确认收入视同销售,销项税视同销售,征(6)将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确认收入视同销售,销项税视同销售,征
(7)将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不确认收入视同销售,销项税视同销售,征
(8)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确认收入视同销售,销项税视同销售,征
(9)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确认收入视同销售,销项税视同销售,征
(10)将外购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企业内的)不确认收入不视同销售,进项税转出不视同销售,不征
(11)外购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不确认收入不视同销售,进项税转出视同销售,征
(12)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职工个人福利、集体福利确认收入视同销售,销项税视同销售,征(13)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不确认收入视同销售,销项税视同销售,征
(14)将本企业生产的产品用于市场推广、交际应酬不确认收入视同销售,销项税视同销售,征视同销售总结2
“视同销售”在增值税、所得税及会计处理上的异同一、增值税规定了八种视同销售行为:
(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内部处置)(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非增值税应税项目)(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7)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内部处置)(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虽然这八种行为都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但由于在销售收入确认上的差异,导致所得税的计算方法不一样,可以将其分为应税销售类和会计销售类进行会计处理。
税法上确认收入的这6项,作为计提广告费、业务宣传费、招待费的基数。
新税法采用的是法人所得税的模式,因而缩小了视同销售的范围,对于货物在统一法人实体内部之间的转移,比如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分公司等不再作为销售处理。
会计上不符合收入确认的原则,所以不能确认收入,会计处理为:
生产成本
库存商品例如:
将自产的服装用于劳保用品,属于内部处置,企业所得税不视同销售,发生的支出允许税前列支;
又如将自己生产的笔记本电脑用于员工办公使用,是同样道理。
项目
会计
增值税
所得税
(2)销售代销货物
确认收入
销售,销项税
销售,征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不确认收入
销项税
不视同销售,不征
(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视同销售,销项税
(5)将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视同销售,征
(6)将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7)将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8)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9)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10)将外购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企业内的)
不视同销售,进项税转出
(11)外购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
视同销售,征(注)(12)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职工个人福利、集体福利
(13)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14)将本企业生产的产品用于市场推广、交际应酬
注:
外购货物用于集体福利和职工个人福利,会计上都不确认收入。
所得税上,外购货物用于集体福利,货物仍留在企业,权属未发生改变,属于资产的内部处置,所得税不视同销售,不确认视同销售所得。
但外购货物用于职工个人福利,货物离开了企业,权属发生了改变,属于资产的外部移送,所得税要视同销售,确认视同销售所得。
某大型电器销售企业是一般纳税人,本月将外购的笔记本电脑10台,用于职工奖励,外购价为每台4200元(不含税价),该商场对外含税售价为每台5500元,关于企业所得税的税务处理为:
以42000元确定销售收入,以购入价42000元为成本;
关于增值税的处理为,按4200*10*17%做进项税额转出;
关于会计的处理,直接计入“应付职工薪酬”,不做收入与成本的确认。
视同销售会计处理有不同会计制度与税法对收入、费用等规范的口径不一致,造成了视同销售情况下的经济业务出现不同的会计处理。
视同销售:
不作为收入的会计处理
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应用于正常销售以外的其他方面,应在移送货物时,根据货物公允价值计算销项税额,在会计上应确认应交增值税,期末进行纳税调整。
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货物应用于正常销售以外的其他方面的,像将库存商品移送基本建设工程、职工食堂等,并不改变移送会计主体,只是将企业的资产通过移送转换为另一类资产。
但税法规定应按视同销售处理,计算应纳流转税及所得税。
因此,企业在移送货物时,根据货物公允价值(通常为销售市价价)计算销项税额,在会计处理上应确认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期末,在企业缴纳所得税时进行纳税调整,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其具体会计处理方法为,将自产、委托加工货物用于不动产在建工程,会计上对此不作销售处理,直接按成本转账,即借记“在建工程”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库存商品”科目等。
【例】某企业将自产甲产品20台,用于本企业不动产基本建设工程,该产品单位完工成本是2000元/台,售价为3000元/台。
根据以上资料,会计分录如下:
借:
在建工程
50200
库存商品――甲产品
4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000×
20×
17%)
10200上述会计处理基于以下原因:
第一,企业非生产环节领用自产商品不属于两个会计主体之间的利益交换,会计主体内部资产的移送属于内部事项。
但税法把这些事项还原为两项业务:
一是销售业务,要计算销项税额;
二是购买业务,增值税构成基本建设工程成本。
第二,尽管视同销售情况下税法作为收入处理,但不符合会计准则确认收入的标准。
上述商品移送活动不产生经济利益流入,主要风险和报酬也没有转移到另一个会计主体。
因此,会计准则规范要求,上述商品移送活动不作收入处理,直接结转库存商品成本。
作为收入的会计处理
会计核算应将自产货物用于馈赠、样品、赞助、广告、奖励、职工福利、分配给股东等活动作为销售处理。
自产货物用于馈赠、样品、赞助、广告、奖励、职工福利、分配给股东,税法与会计均视同销售处理,即企业应纳的流转税、所得税要视同销售加以计算,会计上也应确认收入。
【例】某企业将自产甲产品100台,作为福利发放给本企业基本车间一线工人,该产品单位完工成本是2000元/台,售价为3000元/台,增值税税率为17%。
根据以上资料,企业做会计分录如下:
生产成本351000
应付职工薪酬 351000 借:
应付职工薪酬
351000
主营业务收入 3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51000 结转成本:
主营业务成本
200000
库存商品
税法与会计准则之所以将上述商品移送活动确认收入,其主要原因有两个方面:
物品的移送会计主体不同:
《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20〕828号)明确指出,“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也就是说,企业将资产移送过程中,移送人与被移送人是两个不同的会计主体,二者之间因移送发生经济利益交换,应视作销售处理。
这两个会计主体一是企业自身,另一个是职工个人或其他单位法人,甚至是其他自然人。
上述物品的移送实际上具有某种利益交换实质,变相存在销售业务。
符合收入的确认标准:
会计上收入确认的原则,即收入金额能可靠计量、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如馈赠、赞助、奖励、分配给股东等。
虽然没有直接流入现金,但已经减少负债。
如将物品用于职工福利、分配给股东等,相应减少应付职工薪酬或应付股利等。
其他活动,像馈赠、赞助、捐赠或投资等,虽然没有直接取得现金或减少负债,但由于该活动能够提升企业形象,促进商品销售,增加潜在盈利能力,我们仍然认为符合收入确认标准,应及时确认收入。
近几年来,由于会计制度改革的进程加快,不少新的会计准则、会计制度相继出台。
特别是2020年2月财政部颁布了新会计准则以后,在企业会计体系上形成四套制度共存并行的局面,而且各类会计制度下对于视同销售的会计处理规范也不尽相同,致使许多会计实务工作者和学习者对这类业务的会计处理颇感困惑为此,本文通过对新准则的解读,尝试分析视同销售业务的会计处理方法。
二、视同销售行为会计处理
目前,视同销售业务会计处理主要有两种方法:
第一种方法,即需要确认销售收入、然后根据销货成本与销售收入配比的原则结转销货成本;
第二种方法,即不需要确认销售收入、直接结转销货成本,按计税价格计算销项税。
上述八类视同销售业务具体采用哪种方法进行会计处理,我们进行如下分析。
第一,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及销售代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