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培训讲学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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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厂、车间、独立的生产装置、仓库等。
3.4固定动火区:
是指由企业批准在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外划定,不需要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的特定动火作业区域。
3.5禁火区:
是指企业内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含设施),需要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区域。
3.6动火作业单位:
实施动火作业的施工单位或队伍。
3.7第三方专业化服务单位:
是指向企业提供动火作业管理服务的单位,包括专业外包服务单位、中介服务机构、企业检维修队伍等。
4职责和资质
4.1职责
4.1.1企业主要负责人
a)企业主要负责人是动火作业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
b)负责组织制定、发布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组织评估动火作业基本安全管理条件;
c)负责保证动火作业必需的人员、安全设备设施及应急装备等安全保障的投入;
d)负责审批特殊动火作业和固定动火区;
因故外出时可授权其他负责人审批特殊动火作业;
e)必要时应指派专人或聘请第三方进行动火作业现场的监督管理。
f)负责签发动火作业审批人资格证。
4.1.2安全管理部门
a)企业安全管理部门为动火作业安全管理的归口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检查、考核属地动火作业安全管理情况;
b)负责制修订企业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动火作业前危害因素辨识、风险分析管理、动火作业器具管理等相关安全管理制度;
c)负责组织对特殊动火作业方案和应急预案的审查;
d)负责对动火作业审批人、动火人、监火人、参与动火作业的相关人员进行安全培训考核,颁发企业监火人资格证;
e)负责对企业的动火作业进行监督、检查;
f)负责对动火人、监火人资质的审查。
4.1.3动火作业负责人
a)动火作业负责人是动火作业现场安全管理的直接责任人,负责动火作业现场安全监督管理。
b)负责动火作业现场安全交底,组织并参与作业前危害因素辨识、风险分析,掌握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和安全措施,并告知作业人员、监火人员。
提出动火作业申请,负责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确定分析项目,带领分析人员到用火点进行分析,根据分析结果判定分析数据是否合格。
c)负责组织动火作业完工验收,组织检查、清理动火现场。
4.1.4动火人
a)参与动火作业危害因素辨识、风险分析和安全措施的制定,熟知动火作业现场存在的风险及控制措施;
b)确认相关动火作业安全措施;
c)确认动火作业内容、动火方式、动火部位、地点和时间;
d)遵守企业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服从管理,执行“三不动火”原则,即无未经批准的动火安全作业证不动火、监火人不在现场不动火、防火措施不落实不动火。
在动火作业完成后,应清理作业现场,清除残火,确认安全后方可离开现场;
e)发现不具备安全动火作业条件时或在作业过程中条件发生变化时,不得进行动火作业并及时报告监火人;
f)持《动火安全作业证》和相关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进行动火作业。
4.1.5施工负责人
a)施工负责人为动火作业单位现场作业管理的责任人;
参与危害因素辨识、风险分析和安全措施的制定,熟知动火现场存在的风险及控制措施;
b)负责施工方参与动火作业人员的管理,对施工作业人员负有管理责任;
c)按照动火作业负责人的要求组织落实相关安全控制措施;
d)负责检查动火作业使用的工器具,确保完好。
4.1.6监火人
a)参与危害因素辨识、风险分析和安全措施的制定,熟知动火现场存在的风险及控制措施;
b)对动火作业实施全过程监护,观察作业环境和作业人员行为,及时提醒和制止不安全行为,当发现动火人违章作业时应立即制止;
c)出现异常情况时应立即通知动火人停止动火作业,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并向现场负责人报告;
d)企业聘请第三方专业化服务单位实施动火作业服务时,第三方服务不能替代企业监火人的职责;
e)监火时监火人应持监火人资格证,佩戴袖标等明显标志。
当发现动火人、动火部位与《动火安全作业证》不相符合,或者动火安全措施不落实时,监火人应立即制止动火;
当出现异常情况时应及时采取措施,停止动火;
对动火人不执行“三不动火”原则且不听劝阻时,有权收回《动火安全作业证》,并向上级报告。
f)动火过程中,不得从事与监火无关的事,不得随意离开现场。
确需离开时,应收回动火人的《动火安全作业证》,暂停动火。
g)紧急情况下,应立即组织现场人员进行初期事故应急处置;
h)在动火作业完成后,应与动火人共同清理现场,清除残火,确认安全后方可离开现场。
i)特殊、一级动火作业时,监火人应佩戴便携式可燃气体检测仪全程监测,涉及有毒场所应同时携带便携式有毒气体检测仪。
j)监护人的位置应以能方便观察到用火和火花溅落为准,必要时可增设监护人。
高处用火作业或用火处下方的楼板、平台有孔洞时应在上下分别设置监护人。
k)生产装置停车大检修期间一个监护人在一个位置上能够很清楚地监视几个用火点时,允许一个监护人担任几个用火点的监护任务,但最多不能超过三个用火点。
l)监护人负责用火现场的防火检查和监督工作,负责准备灭火用具,随时扑灭动火飞溅的火花,发现异常情况立即通知用火人停止动火作业,及时联系有关人员共同采取措施。
4.1.7属地负责人
a)属地负责人(车间主任、部门负责人等)为动火作业点所在区域的最高管理者,有权指挥、调度属地生产、检修,调配属地人力资源、应急资源等。
b)对属地的所有动火作业安全负全面责任;
c)指定动火作业负责人、监火人;
d)对属地动火作业的危害辨识、风险分析结果、安全措施进行审核,督促落实动火安全措施,负责生产与动火作业的衔接;
e)检查《动火安全作业证》审批手续,对手续不完备的《动火安全作业证》应及时制止动火作业;
f)在动火作业中,生产系统如有紧急或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停止动火作业。
4.1.8动火作业分析人
a)动火分析人员应经培训、考核合格;
b)按照动火作业负责人确认的动火点和动火分析项目到动火作业现场进行检测分析,取样检测要有代表性并出具动火分析报告单;
c)分析方法正确,分析结果准确,对分析结果负责。
4.1.9动火作业审批人
a)经过动火作业安全管理专项培训,取得企业颁发的审批资格证;
b)亲临现场,检查督促动火作业属地和动火作业单位落实防火措施后,审批动火安全作业证;
c)特殊动火作业审批人可以审批一级和二级《动火安全作业证》;
一级动火作业审批人可以审批二级《动火安全作业证》;
d)对审批的《动火安全作业证》负责。
4.2人员资质
4.2.1动火作业负责人应熟悉生产工艺、动火作业程序、应急处置措施,具有危害辨识和风险分析的能力。
4.2.2动火人应持有效的特种作业资格证。
4.2.3监火人应有岗位操作培训合格证和动火作业监火人资格证;
了解动火区域或岗位的生产过程,熟悉工艺操作和设备状况;
应有较强的责任心,出现问题能正确处理;
有处理应对突发事故的能力。
4.2.4动火作业负责人、动火人、监火人、属地负责人、审批人、施工负责人、现场负责人等参与作业人员,需参加安全培训并通过考核,培训及考核记录应归档保存。
培训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a)有关动火作业的安全规章制度;
b)作业现场和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及应采取的具体安全措施;
c)作业过程中个体防护器具的使用方法及使用注意事项;
d)事故的预防、避险、逃生、自救、互救等知识;
e)相关事故案例和经验、教训。
5.管理要求
5.1动火作业分级:
固定动火区外的动火作业一般分为二级动火、一级动火、特殊动火三个级别。
⑴固定用火区:
指在规定的区域内较稳定地从事焊接与切割作业和使用喷灯、砂轮及散发火花或明火的检修和加工工作的区域。
固定动火区设在:
1、三修车间;
2、现场经确认符合固定动火条件且悬挂固定动火点牌板的周边10米范围内。
⑵固定用火点:
指在一定的期间内或长期用在检修及生活中的有明火、化验室电炉等。
固定动火点设在:
1、化验室;
2、食堂厨房间。
5.2二级动火作业:
除特殊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
凡生产装置或系统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后,可根据其火灾、爆炸危险性大小,经公司安全管理部门批准,动火作业可按二级动火作业管理。
5.3一级动火作业:
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除特殊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
厂区管廊上的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
a)运行或开、停车过程中的生产装置区;
b)各类易燃易爆生产区、罐区、库区、装车台、码头;
c)有可燃液体的泵房;
d)液体化学危险品及有毒物质装卸区;
e)工业污水厂、工业下水和下水系统的隔油池、油沟、管道(包括距上述地点15米以内的区域);
f)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仓库;
g)产生易燃易爆粉尘的场所;
h)可燃固体的库区、堆场内或可燃固体正上方的动火作业。
5.4特殊动火作业:
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他特殊危险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按特殊动火作业管理。
5.5遇节日、假日或其它特殊情况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易燃易爆生产区、管廊、储罐区的动火升级为特殊动火作业。
5.6凡车间或单套生产装置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后,可根据其火灾、爆炸危险性大小,经安全环保部批准,动火作业可按二级动火作业管理。
5.7节假日原则上不得安排一级和特殊动火作业,因抢修等确需动火时,由安全环保部向安监局报备。
5.8应尽可能利用现场工业摄像设备,对涉及一级或特殊动火作业的实行全程监控;
工业摄像设备无法拍摄的区域由监护人持防爆摄像设备摄像,所有录像至少保存录像3个月;
5.9设定禁火区域:
带有生产原料的储罐及反应器内部或其他经确认动火作业实施后可引发事故的区域。
6.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
6.1动火作业安全防火基本要求
⑴装置进行大、中修,因动火工作量大,对易燃、可燃和有毒物料均应彻底送至装置外罐区,并加盲板与装置隔绝,盲板不得使用铁皮等代替,应符合压力等级要求。
⑵正常生产的装置和罐区内,凡是可动可不动的火一律不动。
凡能拆下来的一定拆下来移到安全地方动火。
节假日不影响生产正常进行的动火,—律禁止。
遇节假日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⑶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他有效安全防火措施,并配备消防器材,满足作业现场应急需求。
⑷动火点周围或其下方的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窨井、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分析并采取清理或封盖等措施;
对于动火点周围有可能泄露易燃、可燃物料的设备,应采取隔离措施。
⑸凡在盛有或盛装过危险化学品的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输送可燃物物料的设施及处于GB50016、GB50160、GB50074规定的甲、乙类区域的生产设备上动火作业,应将其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并进行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后方可作业;
因条件限制无法进行清洗、置换而确需动火作业时按特殊动火规定执行。
⑹拆除管线进行动火作业时,应先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并根据所要拆除管线的情况制订安全防火措施。
⑺在有可燃物构件和使用可燃物做防腐内衬的设备内部进行动火作业时,应采取防火隔绝措施。
⑻在生产、使用、储存氧气的设备上进行动火作业时,设备内氧含量不应超过23.5%。
⑼动火期间距动火点30m内不应排放可燃气体;
距动火点15m内不应排放可燃液体;
在动火点10m范围内及用火点下方不应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或喷漆等作业。
⑽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焊、气焊、手持电动工具等动火工器具本质安全程度,保证安全可靠。
⑾使用气焊、气割动火作业时,乙炔瓶应直立放置,氧气瓶与之间距不应小于5m,二者与作业地点间距不应小于10m,并应设置防晒设施。
⑿五级风(含五级风)天气,原则上禁止露天动火作业。
因生产需要确需动火作业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六级风(含六级风)以上天气停止室外一切动火。
⒀动火作业完毕,动火人和监火人以及参与动火作业的人员应清理现场,监火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6.2特殊动火作业的安全防火要求
特殊动火作业在符合上述动火作业规定的同时,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⑴在生产不稳定的情况下不应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
⑵应预先制定作业方案,落实安全防火措施,必要时可请专职消防队到现场监护;
⑶动火点所在生产车间应预先通知公司生产调度部门及有关单位,使之在异常情况下能及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⑷动火作业过程中,应在正压条件下进行作业,严禁负压动火作业。
⑸应保持作业现场通排风良好,以便使泄漏的气体能顺畅排走。
6.3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
⑴动火分析的监测点要有代表性,在较大的设备内动火,应对上、中、下各部位进行监测分析;
在较长的物料管线上动火,应在彻底隔绝区域内分段分析;
⑵在设备外部动火,应进行环境分析,应在不小于动火点10m范围内进行动火分析;
⑶取样与动火间隔不得超过30min,如超过此间隔或动火作业中断时间超过30min,应重新取样分析。
特殊动火作业期间还应随时进行监测。
⑷使用便携式可燃气体检测仪或其它类似手段进行分析时,检测设备应经标准气体样品标定合格。
⑸合格标准
a)当被测气体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大于或等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5%(体积分数)
b)当被测气体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2%(体积分数)
6.4其他要求
(1)对动火作业风险管控能力、动火分析和技术力量、动火作业队伍、应急处置能力等动火作业基本安全管理条件每年进行一次综合评估。
不具备动火作业安全管理条件的,应聘请第三方实施动火作业。
(2)固定动火区应每年开展一次风险评估。
(3)当企业生产装置、储存设施出现异常,可能危及作业人员安全时,企业应立即通知作业人员停止作业,迅速撤离。
(4)作业完毕,企业和动火作业单位应进行现场完工验收,清理作业现场,消除余火,及时将作业用的工器具、临时电源、脚手架、临时照明设施等撤离现场,恢复作业过程中拆移的相关安全设施的功能。
7.动火安全作业证的管理要求
7.1《作业证》的区分:
特殊动火、一级动火、二级动火的《作业证》应选择标记清楚。
7.2
《作业证》的办理和使用要求:
⑴车间主任或副主任须按《作业证》的项目逐项填写,不得空项;
根据动火等级,按规定的审批权限进行办理。
⑵办理好《作业证》后,动火作业负责人应到现场检查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联系并带领化验人员进行爆炸气体分析,化验人员将检测时间和结果填入分析栏内并签名。
确认安全措施可靠并向动火人和监火人交代安全注意事项后,方可批准开始作业。
⑶《作业证》实行一个动火点、一张动火证的动火作业管理。
⑷《作业证》不得随意涂改和转让,不得异地使用或扩大使用范围。
⑸《作业证》一式三联,第一联由安全环保部存查,第二联交由动火人留存,第三联由监护人留存;
作业证保存期限至少为1年。
7.3
《作业证》的审批
⑴特殊动火《作业证》生产部、安全环保部审核会签后,由总经理审批。
⑵一、二级动火作业《作业证》由安全环保部审核,分管安全副总或安全总监审批。
7.4
《作业证》的有效期限
⑴特殊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的《作业证》有效期不超过8小时。
⑵二级动火作业的《作业证》有效期不超过72小时,每日动火前应进行动火分析。
⑶动火作业超过有效期限,应重新办理《作业证》。
8相关记录
动火安全作业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