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施方案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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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施方案文档格式.docx

承诺所提供信息真实、完整的承诺书;

残疾人应当提供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审核:

乡(镇)、社区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民主评议、信息核对等方式,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申请人的经济状况、实际生活状况以及其他证明材料等进行调查核实,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在申请人所在村(居)公示7天后,报区民政局审批。

审批:

区民政局全面审查乡(镇)、社区上报的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并随机抽查核实,于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当及时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居)公布,同时建立“一人一档”个人档案;

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乡(镇)、社区、区民政局要加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日常管理。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按照年度核查与平时调查相结合的方式实行动态管理。

乡(镇)、社区要对特困人员每年复核一次,日常工作中根据特困人员的健康状况和生活自理能力变化情况,及时填写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变更审核审批表,由乡(镇)、社区审核并报区民政局批准后,办理变更手续。

特困人员因户口迁移时,应及时办理迁移手续。

因特殊原因暂时不能办理户籍迁移手续的,由特困供养人员长期居住地乡(镇)、社区协助户籍所在地管理部门做好特困供养人员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四、救助供养内容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提供基本生活条件;

2.提供照料服务;

3.提供疾病治疗;

4.提供住房救助;

5.提供教育救助;

6.办理丧葬事宜;

7.提供关爱服务。

五、救助供养标准及发放

1.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

由基本生活标准、照料护理标准两部分构成,实行城乡统一、分散供养与集中供养统一。

基本生活标准:

应当满足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所需,按不低于当地当年城市低保标准的160%确定(XX年标准:

641元/月×

160%=1026元/月),并根据城市低保标准的增长幅度适时调整提高。

照料护理标准:

按照差异化服务原则,依据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和服务需求分类制定,分为全自理、半护理、全护理三档,全自理标准每月按照不低于当地现行最低工资标准的20%确定(XX年标准:

1680元/月×

20%=336元/月),半护理标准每月按不低于当地现行最低工资标准的60%确定(XX年标准:

60%=1008元/月),全护理标准每月按不低于当地现行最低工资标准的100%确定(XX年标准:

1680元/月)。

可结合当地实际,适当提高特困供养人员住院期间照料护理标准。

2.救助供养资金发放: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资金由区财政直接按时足额拨付,区民政局统筹发放。

分散供养基本生活救助供养金直接通过银行发放到供养对象个人账户,集中供养的基本生活救助供养金直接拨付所在供养服务机构,统一用于生活供养服务开支,对集中供养特困人员要按不低于特困供养标准10%的比例发放零花钱(XX年标准:

1026×

10%=103元)。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金中的照料护理费用,集中供养由乡(镇)、社区服务中心统一用于农村敬老院工作人员照料护理开支,分散供养由乡(镇)、社区按照与受托方签订的委托照料护理服务协议,用于支付受托方向供养人员提供日常照料或生病护理服务的费用。

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状况,由区卫计局参照《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14)、《老年人能力评估》(MZ/T039-2013)、《老年人生活自理能力等级划分与评定》(DB35/T1479-2014)等有关标准,运用是否具备自主吃饭、自主穿衣、自主上下床、自主如厕、室内自主行走、自主洗澡等6项指标进行综合评估,确定照料护理标准档次。

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发生变化的,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供养服务机构应当通过乡(镇)、社区及时报告区卫计局,区卫计局应当自接到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及时予以重新评估认定。

评估费50元/人由区财政按年度拨付卫计局。

特困人员年龄在80周岁及以上的,或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二级及以上的,原则上认定为部分丧失或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

六、救助供养形式

特困人员的救助供养形式分为居家分散供养和在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

特困人员可以自行选择供养形式,鼓励特困人员入住供养服务机构,优先安排完全或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特困人员入住供养服务机构。

各乡(镇)、社区要根据特困人员实际状况,充分尊重其意愿,合理安排救助供养形式。

1.集中供养:

对需要集中供养的各乡(镇)、社区特困人员由区民政局统筹协调安排到牛场乡敬老院或就近的其他养老机构。

牛场乡敬老院或其他养老机构要做好特困人员集中供养的统筹和保障。

对无日常照料服务的失能、半失能特困人员原则上采取集中供养。

2.分散供养:

对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经本人同意,委托其亲友或村(居)民委员会、供养服务机构、养老机构、社会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按约定的义务提供日常看护、生活照料、住院陪护等项目服务。

各乡(镇)、社区要建立分散供养对象联系、帮扶制度,及时掌握其衣、食、住、医等方面的生活状态,帮助解决生活上的困难,提供心理疏导和亲情化服务。

七、服务与管理

1.服务:

要充分发挥托底保障功能,优先为完全或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特困人员提供集中供养服务。

供养服务机构应根据服务对象人数和照料护理需求,配置必要的管理人员、护理人员和后勤服务人员。

一般按照不低于1:

10、1:

6、1:

3的比例分别为有生活自理能力、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特困人员配备护理服务人员;

政府设立的供养机构服务人员主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和开发公益性岗位等方式保障。

同时,各乡(镇)、社区要建立健全护理服务考评机制,推进奖优罚劣,优化管理服务,为特困人员提供日常生活照料,送医治疗、文化娱乐、心理疏导等服务。

积极推进“医养结合”,区民政局要加强与区卫计局沟通协作,基层卫生院医疗机构通过定期巡诊义诊、转诊接诊优先等方式,为特困人员提供便捷医疗服务。

2.管理:

进一步推动和落实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依法办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确保有机构办事,有人员管理。

按照管理规范化、服务标准化要求,制定供养机构工作人员岗位职责,建立院务公开、财务管理、安全消防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等规章制度,完善保健、护理、康复等服务规程,满足生活不能自理特困人员的照料护理需求。

政府举办的特困供养机构运转经费,区级财政按每人每年不低于2000元的标准纳入财政预算。

积极推进供养服务机构开放转型,采取承包、委托、合资合作等公建民营方式,将供养服务机构交由社会组织、企业或有能力的个人运营,在满足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的前提下,为特困人员提供专业化、个性化服务。

八、实施步骤

1.入户核查阶段(完成时限:

XX年7月25日前)

按照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各乡(镇)、社区组织辖区村(居)在现有特困人员供养台帐基础上,选派乡(镇)、村(居)包保干部进一步开展全面排查,核实核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对象,做到“应保尽保、应退则退”。

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不再适用最低生活保障政策,不再享受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未成年人同时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和孤儿认定条件应当纳入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范围,不再认定为特困人员,但应当按特困人员标准纳入医疗救助范围。

将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对象按程序注销,填写《XX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待遇终止审核审批表》,将符合救助条件的特困人员供养对象纳入拟救助保障范围,填写《XX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待遇申请审核审批表》、《XX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入户调查表》,利用入户核查期间,征求救助对象供养意愿,鼓励动员特困人员入住敬老院。

2.民主评议阶段(完成时限:

XX年7月30日前)

各乡(镇)、社区组织各村(居)在入户核查的基础上,组织村级民主评议小组(参会人员参照城乡低保评议小组名单),召开村级民主评议会评议特困人员供养救助对象。

填写《XX省特困人员村级民主评议备案表》并上报乡(镇)、社区。

3.审核公示阶段(完成时限:

XX年8月5日前)

各乡(镇)、社区在收到各村居上报的《XX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待遇申请审核审批表》、《XX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入户调查表》、《XX省特困人员村级民主评议备案表》后,组织乡(镇)、社区民主评议小组成员对各村(居)上报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核。

并填写《XX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审核评议公示表》在辖区村(居)及乡(镇)、社区公示栏进行公示,并附照片存档。

群众无意见后,填写审核《XX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待遇申请审核审批表》、《XX省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基本情况备案表》、《XX省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基本情况备案表》并上报区民政局进行审批。

4.待遇审批阶段(完成时限:

XX年8月10日前)

区民政局在收到各乡(镇)、社区上报的《XX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待遇申请审核审批表》、《XX省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基本情况备案表》、《XX省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基本情况备案表》后,经集体研究后,对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待遇进行审批。

将审批情况反馈各乡(镇)、社区,并填写《XX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待遇审批公布表》在各乡(镇)、社区及各村(居)公示栏进行公示。

5.待遇发放阶段(完成时限:

XX年8月20日前)

区民政局审批后,区财政局按照所需资金及时拨付区民政局,基本生活救助供养金直接通过银行发放到供养对象个人账户。

护理补贴资金由区民政局下拨到各乡(镇)、社区,属集中供养的,统一用于供养服务机构工作人员照料护理开支。

分散供养的,由乡(镇)、社区按照与受托方签订的委托照料护理服务协议,用于支付受托方向供养人员提供日常照料或生病护理服务的费用。

新标准从XX年7月起执行,8月份补发7月资金。

6.资料归档阶段(完成时限:

XX年8月30日前)

各乡(镇)、社区根据审核审批情况,建立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个人档案。

收集《XX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待遇申请审核审批表》、《XX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入户调查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申请书;

残疾人应当提供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

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7.完善机制阶段(完成时限:

长期)

区编办牵头负责完成牛场乡人民政府符合登记条件的供养服务机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工作,确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有机构。

各乡(镇)、社区要动员鼓励特困人员入住供养服务机构,优先安排完全或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特困人员入住农村敬老院,提高特困人员集中供养率。

区人社局要根据服务对象人数和照料护理需求,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配置必要的管理人员、护理人员和后勤服务人员,满足特困人员服务需求。

牛场乡人民政府按照管理规范化、服务标准化要求,制定农村敬老院工作有关制度和规程。

按照特困人员供养救助供养的服务与管理有的关要求,扎实推进各项工作,确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落到实处。

八、有关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保质保量完成工作任务

区民政局及有关部门、各乡(镇)、社区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强化“政府领导、民政主管、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齐抓共管。

要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纳入全区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纳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年度重要考核目标内容,纳入政府的重点督办事项进行安排部署,一把手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

各乡(镇)、社区要根据实施方案的部署,结合本地实际,抓紧制定相关工作方案,明确具体工作措施,要组织精干力量,整合包村干部、驻村干部、村居干部组成工作组立即开展入户核查、评议工作,确保每村(居)至少有1-2名国家公职人员和1名村(居)干部参与入户核查工作,落实领导包村、干部包组、包户的包保工作责任,倒排工期,尽快组织实施。

(二)强化协调整合资源,切实加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

区民政局负责统筹协调、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的组织和实施,做好特困人员的认定审批,充分发挥好统筹协调作用,加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日常监管、能力建设,推动相关标准体系完善和信息化建设,提升管理服务水平;

乡(镇)、社区应当加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日常管理,负责组织实施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申请受理、调查审核和救助供养管理服务等具体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乡(镇)、社区做好主动发现、协助申请、调查核实、民主评议、公示以及救助供养对象日常生活照料等工作;

区人社局按照《XX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公益性管理的实施意见》(筑人社发〔XX〕13号)文件要求,根据就业专项资金支付能力及公益性岗位年度开发计划适度开发相应的公益性岗位,满足供养服务机构必要的管理人员、护理人员和后勤服务人员。

区编办负责做好符合条件的供养服务机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工作;

区发改局负责将社会福利设施建设工作纳入相关专项规划;

区财政局做好特困供养所需资金及相关经费保障工作;

区审计局负责加强对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资金管理筹集使用情况的审计监督工作;

区扶贫办负责做好精准扶贫建档立卡系统与民政特困人员管理系统的衔接工作,将农村特困供养人员作为兜底扶贫对象纳入精准扶贫建档立卡范围;

区残联负责做好残疾人持证认定和对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残疾对象开展上门服务持证认定工作;

区质监局负责做好民办养老服务机构经营持证许可审批认定工作;

区税务局负责按政策做好供养服务机构相关税费减免工作;

区教育、公安、消防、人社、住建、农水、文旅广电、卫计、国土、宣传等部门和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积极配合民政部门做好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相关工作。

区督办督查局要根据核查工作方案各阶段时间安排,督查有关工作进度,确保各单位按时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区纪委监察局要加强对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挤占、挪用、虚报、冒领等违纪违法行为。

加大行政问责力度,对因责任不落实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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