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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房屋使用要求和维修责任

8.本项目商场管理

9.商铺的出入

10.商铺返还

11.转租

12.法律责任

13.解除本合同的条件

14.违约责任

15.豁免条款

16.不可抗力

17.保险

18.税费

19.权利的放弃、部分有效和非排他性救济

20.通知

21.其他条款

本协议附件如下:

附件1:

《商铺平面图》

附件2:

《商铺交付标准》

附件3:

《乙方相关证照》

附件4:

《商铺交付通知书(模板)》

附件5:

《商铺交付确认书(模板)》

定义

本合同中,除按照上下文另有解释的以外,下列用语具有下述含意:

1.“本项目”是指坐落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省市的[]项目(暂定名,最终以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项目名称为准)。

2.“该商铺”是指本合同第1.1条所述的房屋,即本合同出租标的房屋。

3.“租赁面积”是如本合同第1.2条所述的面积。

4.“租赁期”是指本合同第3.1条所约定的租赁期。

5.“交付日”是指按照本合同第3.2条之约定甲方将该商铺交付乙方的日期。

6.“商场管理公司、物业管理公司”是指本合同第8.9条所述之商场管理公司、物业管理公司,该等管理公司由甲方指定,为本项目提供商场、物业管理服务。

甲方保留不时指定专业的管理公司担任本项目的商场、物业管理工作,并由其从事商场、物业管理及与之有关的其他事项的权利。

7.“租赁保证金”是指乙方按照本合同第5.1条之约定应向甲方或甲方指定公司交纳的金额。

8.“装修期”是指本合同第3.3条所约定的装修期。

9.“租金”是指本合同第4.1条所约定的乙方应向甲方交纳的租金。

10.“物业管理费”是指本合同第5.2.1条所述的乙方应向本项目物业管理公司交纳的“物业管理费”。

11.“非正常营业时间”是指本合同第8.3条规定的正常营业时间以外的时间。

乙方如要求在非正常营业时间供应空调及其它相关设施,应向甲方提前做出书面申请,并支付其所要求供应空调时段及其它设施设备的费用。

12.“本合同”是指甲、乙双方签订的本合同(包括附件),并包括经甲、乙双方书面同意,而作出的任何进一步修改和/或补充。

13.本合同所约定费用均包含增值税。

14.乙方开票信息如下(乙方为企业时填写):

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注册地址:

开户银行/银行账号:

电话:

房屋租赁合同

本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租方:

(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

(以下简称“乙方”)

鉴于:

1、甲方投资建造了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为本合同租赁标的房屋的唯一合法所有权人。

2、如乙方为公司,则乙方系合法设立的企业,并取得工商等政府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等合法经营手续,其经营范围具体详见乙方营业执照(本合同附件3)。

如乙方为自然人的,则乙方保证其具有签署履行本合同及从事本合同所述经营事项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作为本合同附件3。

3、如乙方经营国内及(或)国际知名、驰名品牌商品或者提供国内及(或)国际知名、驰名品牌项下的服务,乙方保证为该品牌的所有权人,或已取得该品牌权利人的充分授权,并将相关授权文件提供给甲方作为本合同附件3。

4、乙方愿意承租甲方受托出租之商铺作为经营场所,并期望通过双方互相配合、互相帮助,达到创造更多商机、扩大经营业绩、使双方得到互惠互利的目的。

5、乙方承诺其自身、股东或管理人员均有良好的财务资信和商业信誉,并完全遵守本合同约定。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乙方承租本项目商铺作为经营场所之租赁事宜,签订本租赁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1.1租赁房屋:

甲方将其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省市路号

项目区(期)号楼第层的编号为的商铺(以下简称“该商铺”)出租给乙方。

该商铺的平面图见本合同附件1《商铺平面图》。

1.2该商铺建筑面积为平方米,套内建筑面积为平方米,租赁面积按以下项依图暂计,该租赁房屋的租金、物业管理费或其它根据房屋面积计算的款项均以本款约定的租赁面积计算。

A.按建筑面积计

B.按套内建筑面积计

该商铺的建筑面积或套内建筑面积最终以产权证记载的数据为准。

如在签订本合同时尚未取得该商铺产权证的,则甲乙双方均同意以当地政府测绘部门实际测量的建筑面积或套内建筑面积为准。

1.3该商铺的现有装修、附属设施、设备状况和甲方同意乙方自行装修和增设附属设施的内容、标准及需约定的有关事宜,由甲、乙双方在本合同附件2中加以列明。

甲、乙双方同意该附件作为甲方向乙方最终交付该商铺和本合同终止时乙方向甲方返还该商铺的验收依据。

1.4乙方声明其在签署本合同书前已经视察过该商铺及其所在项目,对该商铺及房屋周边的现有状况充分了解并表示满意。

若乙方的经营项目对场地条件有特别要求,则甲方无义务为满足该等要求而采取任何行动,乙方应自行完成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完成相关工程、办理相关手续等)以适应该等要求。

2.1乙方向甲方承诺,租赁该商铺经营仅作用途,乙方保证使用该商铺做前述约定的用途。

在租赁期内未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前,不得擅自改变上述约定的用途。

2.2乙方向甲方承诺,在租赁期内始终保持该商铺的经营业态,即,并且有权使用该商铺经营前述约定之业态。

乙方如需增减或变更经营业态,必须事先经过甲方的书面同意。

2.3乙方向甲方承诺,租赁该商铺经营的品牌为,商标注册证号,乙方保证在租赁期内始终为该商标及商号的法定权利人或授权经营人。

乙方应在签署本合同的同时向甲方提供相应的商标证明文件或品牌授权书。

乙方经营的品牌若有任何的增减或改变,必须经过甲方事先书面同意(如超过一个或以上品牌,请以附页详列所有经营品牌名称及占总体数量的比例)。

2.4乙方应遵守国家和地方房屋使用和商场管理的规定。

3.租赁期限和交付日期、装修期

3.1租赁期限:

双方约定租赁期限为个租赁年度,租赁起始日按以下项开始计算:

A.自本合同第8.1条约定的最迟开业日或乙方租赁商铺实际开业日(二者以较早发生之日为准)开始计算。

B.自乙方租赁商铺实际开业日开始计算。

C.自租赁商铺实际交付之日开始计算。

本合同所称“年”“租赁年度”,均指非公历年,指本条所述租赁起始日起至第十二个月份对应于该租赁起始日期之前一日,为一年,以此类推;

“租赁月度”指日历月;

“租赁季度”指自然季度,每个公历年1至3月为第一季度,以此类推。

3.2交付日:

甲乙双方约定的该商铺交付日为年月日(下称“约定交付日”)。

乙方同意,甲方可根据项目实际工程状况对约定交付日作提前或延后的调整。

3.2.1甲方将于该商铺交付日前向乙方送达房屋交付通知书(模板见附件4),如房屋交付通知书载明的交付日与本合同约定交付日不一致,则以房屋交付通知书载明的房屋交付日为准。

3.2.2若乙方未于上述房屋交付通知书所载的房屋交付日前来办理该商铺的房屋交付手续,则自该商铺交付通知书所载的该商铺交付日至乙方实际办理房屋交付手续日期之间的天数将在乙方的装修期内扣除。

若乙方在交付通知书载明的交付日起20天内仍未前往甲方办理该商铺的交接手续或按本合同的约定支付装修期间的各项费用,则视为乙方违约,此情形下,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乙方应当按照合同第13.3条的规定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3.2.3乙方应于该商铺交付通知书所载的房屋交付日之前:

(1)签署《租户装修守则》、《租户守则》及甲方另行要求签订的其他文件,

(2)根据本合同及《租户装修守则》缴交装修期间的有关费用,(3)与甲方共同验收该商铺并签署《商铺交付确认书》(模板见附件5)。

双方签署《商铺交付确认书》视为甲方已经按照本合同约定完成该商铺向乙方的交付。

《商铺交付确认书》所载的商铺交付日即为该商铺之实际交付日。

3.2.4若甲方未能按交付通知书载明的交付日向乙方交付该商铺,乙方同意给予甲方60天的宽限期,甲方在宽限期内不需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若无正当理由,甲方过了前述宽限期后仍然没有向乙方交付该商铺,则自逾期第61日起,甲方应按照下述公式向乙方计付逾期违约金:

逾期违约金=租赁保证金金额×

0.03%×

逾期第61日起(含该日)至实际交付日止(不含该日)的天数。

3.2.5若逾期超过90日甲方仍不能向乙方交付该商铺,则双方均有权书面通知另一方终止本合同。

本合同自一方收到另一方的书面终止通知日终止,此情况下,甲方应自本合同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将乙方支付的租赁保证金(不计利息)退还乙方,除本条及本合同第3.2.4条约定之外,甲方不承担其他任何赔偿责任。

3.3装修期:

甲方给予乙方的装修期为日,自该商铺实际交付之日起算。

乙方承诺于装修期届满之日前完成装修,并具备开业条件;

如乙方商铺于装修期内提前开业的,则装修期于乙方商铺实际开业之前一日届满;

如乙方装修期届满之日早于本项目统一开业日的,则装修期延长至乙方商铺实际开业之前一日或本项目统一开业日之前一日(两者取早)。

3.4在上述装修期内,乙方享有免缴租金、物业管理费之权益,但在该期间内本合同及其附件约定的其他义务均不免除,乙方仍需缴纳装修期间的装修管理费、垃圾清运费、水费、电费等。

前述费用的标准及支付方式,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以甲方或物业管理公司书面通知为准。

3.4.1乙方应自装修期届满之次日(以下简称“计租日”)起支付租金、物业管理费。

乙方同意,合同期内,乙方仅享有第一次装修期免交租金、物业管理费的权利,之后的任何一次装修,除甲方事先书面同意外,乙方均需按本合同约定缴纳各项费用。

3.5租赁期满,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第10条之规定将该商铺归还甲方。

乙方如需继续承租该商铺的,则应于租赁期届满前6个月,向甲方提出续租书面申请,双方协议一致后重新签订租赁合同或补充协议。

4.租金、推广费及支付方式

4.1租金的计算方式为:

□月固定租金;

□月营业额纯提成租金;

□月固定租金及月营业额提成租金两者取高。

4.1.1租赁期内,乙方按照下表约定支付租金:

租赁年度

日固定租金标准

(元/平方米/日)

月营业额提成租金

扣率(%)

月固定租金

(元)

第一年

4.1.2“月营业额”是指:

租赁期限内,乙方在该商铺内开展经营活动中所取得的经营收入以及所收到的所有预收款项,包括但不限于出售商品、会员储值卡和/或使用该租赁场所提供任何性质的服务所取得的经营收入以及其它来源于该商铺有关的一切经营业务收入(包括但不限于转租、联合经营、合作经营等)。

4.1.3月固定租金的支付时间:

按先付后用原则,月固定租金每个日历月为一个支付周期,乙方于每个支付周期最后一个月20日之前将下一期的月固定租金支付给甲方,首期固定租金,由乙方在本合同签订后的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给甲方。

4.1.4若采用月固定租金与月营业额提成租金(两者取其高)的租金计算方式的,乙方支付月固定租金后,还须于每个日历月结束后10日内向甲方提交加盖乙方公章或财务专用的上月营业额数据报表,如月营业额提成超过月固定租金的,乙方应于提交营业数据报表当月20日前向甲方支付差额部分租金。

4.1.5若采用纯月营业额提成的租金计算方式,乙方须于每个日历月结束后10日内向甲方提交加盖乙方公章或财务专用的上月营业额数据报表,并于提交营业数据报表当月20日前支付甲方提成租金。

4.2租赁期内,乙方应支付甲方/年推广费,首年费用在签订本合同后个工作

日内一次性支付给甲方,以后每年推广费方需于每个租赁年度开始前一个月内支付甲

方。

4.3本合同第4.1.1款所述之租金、推广费支付至甲方如下账户:

户名:

开户行:

账号:

4.4甲方应于收到乙方支付租金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乙方开具相应数额的收款凭证或发票。

4.5乙方支付租金产生的银行手续费、税费等一切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如有)。

4.6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在的商铺内必须通过收银机收取所有该商铺的经营所得,并同意由甲方工作人员在商铺内所有的收银机上安装甲方指定的数据采集软件或硬件,乙方务必确保所有收银机可正常访问互联网和本项目内部网并上传所有相关经营销售明细数据,并且乙方应承担数据采集器安装费人民币元/个(共个),数据采集器租用费人民币元/个/年,共计人民币元在签订本合同后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给甲方,以后每年上述数据采集器租用费需于每个租赁年度开始前一个月内支付甲方。

4.7甲方有权随时查核乙方在该商铺内开设的店铺的账目,乙方必须予以配合。

如经查核证实乙方实际营业额与所报不符,乙方须立即向甲方(i)补缴所漏缴或短缴的款项;

(ii)按漏缴或短缴款项的百分之百(100%)支付违约金,以及乙方应承担由此而引致的所有费用(包括聘用会计师的费用)。

同时,甲方保留按13.3.5条终止本合同且按14.5.5条要求乙方承担责任的权利。

4.8若双方采用月固定租金与月营业额提成租金(两者取其高)或纯月营业额提成的租金计算方式,乙方未按本合同第4.1.4、4.1.5条约定向甲方提交加盖乙方公章/财务专用章的上月营业额数据报表,需支付甲方人民币500元/日的违约金至乙方提供前述报表之日止。

5.1租赁保证金:

乙方须于签订本合同后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支付相当于□租赁期内□首年平均月租金和月物业管理费金额总和的倍的租赁保证金(若采用固定租金与营业额提成(两者取其高)的租金计算方式,前述月租金指租赁期内的月固定租金,总金额计人民币元(大写:

元整);

如采用纯营业额提成租金的,保证金金额由双方共同商定,计人民币元(大写:

元整),作为乙方依约履行本合同的保证金。

5.1.1上述保证金为保证乙方履行本合同约定之各项义务和责任,由乙方交付甲方的押金。

该保证金不是预付的租金,仅作为乙方忠实履行所约定义务的保证。

5.1.2甲方收取保证金后20个工作日内应向乙方开具收款凭证。

5.1.3租赁期内,上述租赁保证金任何情况不用于抵充乙方应付之租金、公用事业费或其他乙方于本合同或本合同所述之与本次租赁有关之协议或安排项下应当支付的费用。

5.1.4乙方的经营活动必须遵照中国法律法规进行,并获得相关的合法、有效经营许可。

如因乙方的经营活动违法或出售的商品存在产品质量问题而给第三人造成任何损失的,全部由乙方承担;

如因上述事宜使甲方遭受第三人追索,并导致甲方向第三人支付赔偿金的,甲方在向第三人支付赔偿费用后,有权向乙方追索。

5.1.5合同期届满或租赁关系提前终止时,在乙方付清所有应付款项、办理完毕以该商铺为注册地址或营业地址的工商注销或变更手续(若有),乙方按照本合同交付条件之规定将该商铺及其装修、设备和设施恢复原状归还甲方后九十日内未发生有关乙方的消费者投诉赔偿事件、诉讼、仲裁等的前提下,甲方应在乙方交还该商铺后九十日后将租赁保证金无息退还乙方。

5.2除租金与租赁保证金外,乙方还应当依据本合同及本合同所述之租赁该商铺有关的物业服务协议约定支付如下费用:

5.2.1物业管理费

5.2.1.1乙方应于该租赁期内按照约定向本项目物业管理公司支付该商铺的物业管理费。

该商铺的物业管理费应按照租赁面积每平方米每月人民币元计算,即该商铺的每月物业管理费为人民币元(大写:

元整)。

5.2.1.2物业管理费包括本项目之各项费用:

☐该商铺内中央空调运行电费;

☐公共区域部分至中央空调运行费用、公用电梯等设备运行费用,公共厕所的使用维护费、日常垃圾清运费(不包括餐饮业的泔脚垃圾清运、装修干垃圾清运费、灭鼠防疫费等特殊费用(如适用))、公共区域保安费、清洁费、绿化费用、公共部位水电费、公用设备的维修和保养费用等。

5.2.1.3物业管理费支付时间:

按“先付后用”原则,每个公历月为一个支付周期,乙方于每个支付周期最后一个月20日前预付下一期的物业管理费。

首期物业管理费由乙方在本合同签订后的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项目物业管理公司。

5.2.2该商铺实际发生的能源费等公用事业费用(“公用事业费”):

该商铺实际使用的等公用事业费用。

收费标准由甲方或其指定的项目物业管理公司按该项目所在地政府批准的公用事业单位的收费标准基础上调整,由项目物业管理公司与乙方签订《物业服务协议》确定,并按该商铺实际用量向乙方收取。

在租赁期内,因政府部门对公用事业费用的收费标准进行调整时,甲方/项目物业管理公司保留对有关公用事业费的收费标准进行调整的权利。

乙方须在收到书面结算通知后五(5)个工作日内或甲方另行确定的时间支付上一月的该笔费用;

如电表为预充值电表,乙方需按甲方/或其物业管理公司要求提前充值电费。

5.2.3乙方应按时支付租金、租赁保证金、物业管理费,以及本合同第5.2.2条约定的费用等。

如乙方未及时支付,则每逾期支付一日,应按照逾期支付款项的0.5%支付延期支付违约金。

乙方逾期支付该等款项超过10天的,甲方、商场管理公司、物业管理公司有权停止提供商场管理服务及物业管理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停止供应水、电等服务,因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5.2.4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相关费用如印花税费等,由甲、乙双方、商场管理公司、物业管理公司按照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各自承担。

5.3甲方同意,乙方应当将下列费用支付于甲方指定公司银行账户,具体如下:

5.3.1本合同第5.1条所述之租赁保证金支付至如下账户:

5.3.2本合同第5.2.2条所述之物业管理费,以及本合同第5.2.3条约定的费用支付至如下账户:

6进场装修和再装修

6.1乙方若要对该商铺进行任何装修工程(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对该商铺进行的内部装修、分隔、修建、改建或安装、更换设备、装置),其设计与图纸必须取得甲方和/或商场管理公司和/或物业管理公司的事先书面同意,并征得所有必要的政府有关部门的书面同意或批准。

因向政府部门的报批而引起的一切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甲方和/或商场管理公司和/或物业管理公司对乙方之设计及图纸给予书面同意不视作甲方和/或商场管理公司和/或物业管理公司对乙方之装修工程承担任何责任。

若乙方的实际装修工程与前述经甲方和/或商场管理公司和/或物业管理公司事先同意的图纸或与政府有关部门的书面批准(如有)不符,则甲方和/或商场管理公司和/或物业管理公司有权要求乙方按政府相关部门的意见进行整改,且乙方在整改完成前不得自行开张营业。

因此而产生的一切后果(包括但不限于因整改而产生的额外费用及因整改而拖延工期导致乙方不能在装修期结束前完成装修工程并开业)由乙方承担。

6.2在甲方和/或商场管理公司和/或物业管理公司向乙方提供该商铺的装修设计所需的工程图纸后6个工作日内或者房屋交付日之前(两者以时间在先为准),乙方应向甲方和/或商场管理公司和/或物业管理公司提交合格的该商铺的内部装修、设备安装的设计图纸(包括空调、防火设备等)、施工图纸和详细说明一式二份。

该设计图纸和施工图纸须首先征得甲方和/或商场管理公司和/或物业管理公司书面同意,并报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施工。

乙方应将政府相关部门的批准文件的复印件提交甲方和/或商场管理公司和/或物业管理公司备案。

除非得到甲方和/或商场管理公司和/或物业管理公司和政府相关部门的书面同意,乙方不得随意变更已被批准的设计图纸和施工图纸。

乙方应按本条约定及时向甲方和/或商场管理公司和/或物业管理公司提交设计、施工图纸,经甲方和/或商场管理公司和/或物业管理公司审核如有不符之项乙方亦应按甲方和/或商场管理公司和/或物业管理公司要求在2个工作日予以修正并重新提交,不得拖延甚至拒绝,否则甲方有权延迟交付房屋给乙方(此种情形视为乙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的交付日办理房屋交接手续,甲方有权按照3.2.2条约定处理),且如因此引起乙方装修、开业延迟,所有责任均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亦有权按照本合同有关乙方延迟开业的约定追究乙方有关违约责任。

6.3涉及政府相关部门(包括但不限于质检、消防、卫生部门)审批的各类手续由乙方自行申请办理并承担相应费用。

如果政府相关部门在租赁期内对乙方的装修提出整改意见,乙方必须立即履行并承担一切责任和费用。

6.4乙方对该商铺进行装修时,应遵守《租户装修守则》以及甲方和/或商场管理公司的装修规定和安排,并谨慎保护甲方及其他商户、第三方的人身、财产安全。

6.5乙方应聘请有资质的装修施工单位并以文明方式进行装修施工,不得影响其他承租人的正常装修或经营活动。

甲方和/或商场管理公司有权指定消防和空调工程施工单位,费用由乙方承担。

6.6乙方装修结束后须通知甲方和/或商场管理公司和/或物业管理公司和政府相关部门(如需要)对该商铺装修进行验收,并提交装修竣工图纸一式四份,CAD格式电子光盘一张。

经甲方和/或商场管理公司和/或物业管理公司和政府相关部门(如需要)验收合格后,乙方方可开始营业。

乙方不得以未开始营业为由,拒付或延迟支付到期应付的租金、物业管理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6.7乙方在完成上述进场装修后,如以后需要对该商铺进行再装修,则必须首先取得甲方和/或商场管理公司和/或物业管理公司和政府相关部门(如需要)的许可,并在不影响其他承租方经营的情况下进行。

6.8乙方装修不得破坏该商铺的主体结构,如装修造成甲方和/或商场管理公司和/或物业管理公司或任何第三方损失的,乙方应赔偿受害方的损失,同时甲方有权立即解除本合同。

6.9乙方在装修期间应向甲方或商场管理公司或物业管理公司支付下列费用:

6.9.1装修保证金(详见《租户装修守则》)其主要作用在于:

保证乙方在装修施工过程中或之后将装修垃圾妥善清理并结清装修用水、电、垃圾清运及其他实际发生费用;

修理一切因不良装修工程而导致损坏的公共设施或相邻房屋的设施;

改善或拆除未经甲方许可的装修项目等。

该保证金自乙方装修结束并经甲方、本项目商业管理公司、物业管理公司验收通过并确认资料齐全后10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乙方;

6.9.2装修管理费、建筑垃圾清运费:

本项目商场管理公司或物业管理公司为乙方提供装修管理、装修垃圾清运服务,乙方支付本项目商场管理公司或物业管理公司该等费用,具体标准详见《租户装修守则》;

6.9.3乙方装修施工人员出入通行证工本费及押金,标准详见《租户装修守则》;

6.9.4未尽费用详见《租户装修守则》;

6.9.5乙方应在进场装修前将《租户装修守则》内所列二次装修各项费用支付给本项目商业管理公司或物业管理公司。

若租赁期内乙方需要再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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