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班讲义Word文件下载.docx

上传人:b****3 文档编号:16589365 上传时间:2022-11-24 格式:DOCX 页数:21 大小:11.95MB
下载 相关 举报
苏州班讲义Word文件下载.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21页
苏州班讲义Word文件下载.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21页
苏州班讲义Word文件下载.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21页
苏州班讲义Word文件下载.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21页
苏州班讲义Word文件下载.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21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苏州班讲义Word文件下载.docx

《苏州班讲义Word文件下载.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苏州班讲义Word文件下载.docx(21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苏州班讲义Word文件下载.docx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据实扣除,具体包括包括基本工资、资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任职或者是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工资附加三费

(1)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2)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3)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结转以后纳税年度扣除。

社会

保险费

(1)规定范围内的“五险一金”可税前扣除。

(2)企业在规定范围内为投资者和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医疗保险。

(3)特殊工种的法定人身安全保险和财产保险。

利息费用

(1)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据实扣除。

(2)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许扣除。

借款费用

(1)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

(2)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予以资本化,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

(3)资产交付使用后发生的借款利息,可在发生当期扣除。

汇兑

损失

除已经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以及与向所有者进行利润分配相关的部分外,准予扣除。

业务

招待费

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广告费业务宣传费

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

超过部分,准予结转以后纳税年度扣除。

手续费

佣金

保险企业:

财产保险按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5%;

人身保险按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0%

其他企业:

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

环境保护专项基金

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提取的用于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等方面的专项资金,准予扣除;

上述专项资金提取后改变用途的,不得扣除

租赁费

(1)经营租赁费支出,按照租赁期限均匀扣除。

(2)融资租赁费支出,按照规定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

劳动

保护费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准予扣除

公益性捐赠支出

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

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

有关资产费用

企业转让各类固定资产发生的费用,允许扣除。

总机构分摊的费用

能够提供总机构出具的费用汇集范围、定额、分配依据和方法等证明文件,并合理分摊的,准予扣除。

其他项目

会员费、合理的会议费、差旅费、违约金、诉讼费等可扣除。

4.资产问题:

税法规定、国家标准之间的和而不同

《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1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增值税转型改革实施后,一些地区反映固定资产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范围不够明确。

为解决执行中存在的问题,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二款所称建筑物,是指供人们在其内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的房屋或者场所,具体为《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中代码前两位为“02”的房屋;

所称构筑物,是指人们不在其内生产、生活的人工建造物,具体为《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中代码前两位为“03”的构筑物;

所称其他土地附着物,是指矿产资源及土地上生长的植物。

  《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电子版可在财政部或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查询。

  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

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是指:

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和配套设施。

  

5.损失问题:

从审批扣除到申报扣除背后的故事

7.特殊事项:

资本运作与企业重组的斗智斗勇

8.机关算尽:

集团公司汇总纳税的大动作

(二)制造业流转税常见问题盘点

1.进项抵扣:

五种不能抵扣规定的烟雾弹

2.视同销售:

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三税一体

3.增值税进项销项:

2012年总局1号公告背后的规律

《关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号

现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有关增值税问题公告如下: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属于以下两种情形的,可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同时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该固定资产。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应税行为,销售其按照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

  本公告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此前已发生并已经征税的事项,不再调整;

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4.身份认定:

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孰优孰劣

第十二条增值税税率:

  

(一)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

  

(二)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税率为11%。

  (三)提供现代服务业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除外),税率为6%。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应税服务,税率为零。

  第十三条增值税征收率为3%。

5.核定抵扣:

物耗法死灰复燃,纳税人何去何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

(财税[2013]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进一步推进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以下简称核定扣除试点)工作,经研究决定,扩大实行核定扣除试点的行业范围。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3年9月1日起,各盛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部门可商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2〕38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特点,选择部分行业开展核定扣除试点工作。

  二、各盛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和财政部门制定的关于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扣除标准等内容的文件,需报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单局备案后公布。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将根据各地区试点工作进展情况,不定期公布部分产品全国统一的扣除标准。

  三、核定扣除试点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地财税机关要积极推进试点各项工作,妥善解决试点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3年8月28日

(三)制造业其他税问题盘点

1.个人所得税:

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税是税非?

2.房产税:

政策出尔反尔,企业如何以不变应万变?

3.印花税:

不应该忽视的小税种背后的大规律

债务重组合同是否征税?

不符合合同法的合同是否征税?

未能按期兑现的合同是否征税?

房产预售合同是否缴纳印花税?

境外签订的转让书据是否缴税?

赠与不动产是否要缴纳印花税?

未分配利润转增实收资本是否征税?

用资本公积转增实收资本是否征税?

会计核算方法对印花税是否有影响?

当事人如果为多人应如何贴花?

立据人如未贴花或未贴足印花怎么办?

合同的保人、证人、鉴定人是否纳税?

当事人委托他人代理,承担纳税义务?

4.其他税:

政策修订、颁布、废止、延期背后的机会

三、与时俱进:

制造业最新税收政策深度解析

(一)重大变革:

37号文掀起全国营改增号角

《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3]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建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国务院进一步扩大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称营改增)试点的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经国务院批准,自2013年8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

现将有关规定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范围广、时间紧、任务重,各地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精心组织、周密安排、明确责任,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做好试点前的各项准备以及试点过程中的监测分析和宣传解释等工作,确保改革的平稳、有序、顺利进行。

遇到问题请及时向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反映。

  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3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3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2〕5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2〕7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应税服务范围等若干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2〕8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第三条第(十六)和第(十八)项,自2013年8月1日起废止。

 附件1:

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附件2:

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附件3:

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附件4:

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四日

(二)合纵连横:

2013年3号公告的背后故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财政补贴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号)

现将中央财政补贴增值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按照现行增值税政策,纳税人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本公告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

(三)权责配比:

2013年第11号公告的启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1号)

现就《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40号公告)贯彻落实过程中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凡在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40号公告生效前已经签订搬迁协议且尚未完成搬迁清算的企业政策性搬迁项目,企业在重建或恢复生产过程中购置的各类资产,可以作为搬迁支出,从搬迁收入中扣除。

但购置的各类资产,应剔除该搬迁补偿收入后,作为该资产的计税基础,并按规定计算折旧或费用摊销。

凡在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40号公告生效后签订搬迁协议的政策性搬迁项目,应按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40号公告有关规定执行。

二、企业政策性搬迁被征用的资产,采取资产置换的,其换入资产的计税成本按被征用资产的净值,加上换入资产所支付的税费(涉及补价,还应加上补价款)计算确定。

三、本公告自2012年10月1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40号公告第二十六条同时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

2013年3月12日

(四)追溯与否:

2013年第15号公告的慷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投资政府土地改造项目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5号

现就纳税人投资政府土地改造项目有关营业税问题公告如下:

  一些纳税人(以下称投资方)与地方政府合作,投资政府土地改造项目(包括企业搬迁、危房拆除、土地平整等土地整理工作)。

其中,土地拆迁、安置及补偿工作由地方政府指定其他纳税人进行,投资方负责按计划支付土地整理所需资金;

同时,投资方作为建设方与规划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签订合同,协助地方政府完成土地规划设计、场地平整、地块周边绿化等工作,并直接向规划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支付设计费和工程款。

当该地块符合国家土地出让条件时,地方政府将该地块进行挂牌出让,若成交价低于投资方投入的所有资金,亏损由投资方自行承担;

若成交价超过投资方投入的所有资金,则所获收益归投资方。

在上述过程中,投资方的行为属于投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其取得的投资收益不征收营业税;

规划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提供规划设计劳务和建筑业劳务取得的收入,应照章征收营业税。

  本公告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

本公告生效前,纳税人未缴纳税款的,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

纳税人已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按照本公告规定予以退税。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3年4月15日

(五)和而不同:

2013年第23号公告的争议

《关于个人投资者收购企业股权后将原盈余积累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问题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第2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有关规定,对个人投资者收购企业股权后,将企业原有盈余积累转增股本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公告如下:

一、1名或多名个人投资者以股权收购方式取得被收购企业100%股权,股权收购前,被收购企业原账面金额中的“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等盈余积累未转增股本,而在股权交易时将其一并计入股权转让价格并履行了所得税纳税义务。

股权收购后,企业将原账面金额中的盈余积累向个人投资者(新股东,下同)转增股本,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区分以下情形处理:

(一)新股东以不低于净资产价格收购股权的,企业原盈余积累已全部计入股权交易价格,新股东取得盈余积累转增股本的部分,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新股东以低于净资产价格收购股权的,企业原盈余积累中,对于股权收购价格减去原股本的差额部分已经计入股权交易价格,新股东取得盈余积累转增股本的部分,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对于股权收购价格低于原所有者权益的差额部分未计入股权交易价格,新股东取得盈余积累转增股本的部分,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新股东以低于净资产价格收购企业股权后转增股本,应按照下列顺序进行,即:

先转增应税的盈余积累部分,然后再转增免税的盈余积累部分。

二、新股东将所持股权转让时,其财产原值为其收购企业股权实际支付的对价及相关税费。

  三、企业发生股权交易及转增股本等事项后,应在次月15日内,将股东及其股权变化情况、股权交易前原账面记载的盈余积累数额、转增股本数额及扣缴税款情况报告主管税务机关。

四、本公告自发布后30日起施行。

此前尚未处理的涉税事项按本公告执行。

特此公告。

2013年5月7日

(六)混合投资:

2013年41号公告大智若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混合性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税法)的规定,现就企业混合性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公告如下:

一、企业混合性投资业务,是指兼具权益和债权双重特性的投资业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混合性投资业务,按本公告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

(一)被投资企业接受投资后,需要按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利率定期支付利息(或定期支付保底利息、固定利润、固定股息,下同);

(二)有明确的投资期限或特定的投资条件,并在投资期满或者满足特定投资条件后,被投资企业需要赎回投资或偿还本金;

(三)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净资产不拥有所有权;

(四)投资企业不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五)投资企业不参与被投资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

二、符合本公告第一条规定的混合性投资业务,按下列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

(一)对于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利息,投资企业应于被投资企业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并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被投资企业应于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利息支出,并按税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34号)第一条的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二)对于被投资企业赎回的投资,投资双方应于赎回时将赎价与投资成本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损益,分别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三、本公告自2013年9月1日起执行。

此前发生的已进行税务处理的混合性投资业务,不再进行纳税调整。

国家税务总局

2013年7月15日

(七)真真假假:

财综[2013]34号不征税规定

《关于公布2012年全国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的通知》

财综〔2013〕34号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各中央管理企业:

  为加强政府性基金管理,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0〕80号)的规定,现公布《2012年全国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录》所列政府性基金项目为截至2012年12月31日,按规定程序经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向社会征收的全国政府性基金项目(包括资金、附加、专项收费,下同)。

各项政府性基金的征收范围、标准、期限和资金管理方式等,应严格按照《目录》中注明的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凡未列入《目录》以及未经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的政府性基金,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应拒绝缴纳。

2013年1月1日以后新增、调整或取消的政府性基金,按照国务院或财政部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二、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民航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2〕17号)规定,自2012年4月1日起,将原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和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合并为民航发展基金。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规定,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交通运输部联合印发了《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2〕33号),自2012年7月1日起征收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专项用于船舶油污损害及相关费用的赔偿、补偿。

  四、根据《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规定,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2〕34号),自2012年7月1日起征收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专项用于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费用补贴及相关支出。

  附件:

2012年全国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                            

(八)后续管理:

税总发[2013]55号重磅出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的指导意见》

税总发〔2013〕5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加强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是落实国务院关于职能转变特别是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同时加强后续管理要求的具体体现,是新形势下全面推进企业所得税科学化、专业化和精细化管理的必然要求,是落实税源专业化管理和深化税收征管部署的工作措施。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职能转变的各项要求,推动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工作深入开展,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加强后续管理的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

加强企业所制度改革的部署,按照该放的权坚决放开放到位、该管的事必须管住管好的要求,围绕企业所得税管理的“二十四字”总体要求,以加强税收风险管理为导向,以实施信息管税为依托,突出跨年度事项、重大事项、高风险事项和重点行业管理,着力构建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的长效机制,实现企业所得税的动态化、可持续管理。

加强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的主要目标是:

通过加强后续管理,保持企业所得税管理的连续性,保障企业所得税各项政策的贯彻落实,切实防止出现管理真空,进一步提升税法遵从度,不断提高企业所得税的征管质量和效率。

二、加强后续管理的主要内容

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是在做好日常管理的基础上,着力在企业所得税管理的关键环节,主要利用台账管理和专家团队管理等方法,大力依托信息化手段,重点对跨年度事项、重大事项、高风险事项和重点行业加强跟踪管理和动态监控的一种税源管理方式。

(一)明确后续管理对象

后续管理的对象涵盖影响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的重要事项和重点行业,包括跨年度事项、重大事项、高风险事项和若干重点行业。

跨年度事项是指对企业以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造成实际影响的事项。

跨年度事项主要包括:

债务重组递延所得、跨境重组递延收入、政策性搬迁收入、公允价值变动净收益、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成本形成的营业外收入,政策性搬迁支出、跨年度结转扣除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征税收入后续支出,固定资产和生产性生物资产折旧、无形资产和长期待摊费用摊销、油气资产折耗,亏损弥补,创业投资抵扣应纳税所得额,专用设备投资抵免应纳税额,等等。

鉴于跨年度事项的递延性质,需要通过台账管理等方法准确记录该类事项对以后年度的税收影响,便于跟踪管理。

重大事项涵盖了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后管理方式发生重大改变的事项,以及一些对企业所得税影响重大的、复杂的交易事项。

前者主要包括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和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事项,这类事项由审批改为备案或自行申报后,必须加强对其真实性和合法性的后续管理。

后者包括企业重组、清算、股权转让、居民企业间关联交易、境外所得税收抵免、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集团企业合并纳税等重点事项,这些事项交易过程复杂、交易方较多、交易信息不透明,有的还涉及税源跨地区转移,需要利用专家团队、结合第三方信息等加强后续管理。

高风险事项是企业所得税管理中风险发生概率较高、易造成重大税款流失的事项,如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企业重组、上市公司限售股减持等交易事项。

要将风险管理理念贯穿税源专业化管理全过程,选取体现税种特征的关键风险指标值,分地区、分企业规模、分行业类型建立风险预警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外语学习 > 英语考试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