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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与经济法关联解析
宪法与经济法关联解析
无论是“宪法经济学”还是“经济宪法学”,无论它们基于经济学视角抑或法学视角,其研究的对象或领域仍集中于宪法,③且尚未自觉、充分地揭示宪法与经济法的内在关联及其对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推进,为此,需要找到宪法与经济法的“交集”,并选取适当的切入点来展开分析。
只要对经济法的理论或制度稍加考察,就不难发现其中值得关注的宪法问题非常多。
经济法与宪法之间的密切关联体现在诸多方面,尤其是两者在产生和发展过程中的互动与交融,就非常值得关注;如果以这种互动交融的纽带或基础为视角和切入点,则无疑有助于促进宪法与经济法关系的研究。
本文认为,宪法与经济法的重要“交集”在于,它们都具有经济性;经济性是两法相容共生的纽带和互动交融的基础;如果从经济性的视角切入,对宪法与经济法的关系进行“经济性”分析,则不仅有助于认识现代宪法的时代特征以及经济法的基本特征,也可以更好地理解为什么宪法与经济法存在如此密切的关联,以及为什么现代国家修宪的重要领域是经济领域,同时,还有助于发现宪法与经济法的制度缺失,从而可以更好地协调两法关系,全面实现其调整目标。
此外,由于宪法与经济法的经济性对两法的产生和发展有重要影响,且对两法的紧密关联具有维系价值,因而通过“经济性”分析,不仅有助于推进宪法与经济法的发生论及变迁理论的研究,还有助于探索完善宪法与经济法协调互动的具体路径。
基于上述考虑,本文后面的研讨将力图说明:
宪法与经济法都具有经济性,并且两法所共有的经济性具有内在一致性;经济性是两法存在密切关联的纽带和有效互动的共同基础,只有在宪政框架下推动宪法与经济法的制度互动与相互一致,才能全面构建宪法与经济法的良性互动关系,这对于经济、社会与法治的发展均大有裨益。
宪法与经济法所共有的经济性
学界有关宪法与经济法关系的探讨并不鲜见,但对于两者之间存在密切关联的基础或原因则关注不够。
从经济分析的角度看,宪法与经济法之所以会存在密切关联,是因为它们都具有突出的经济性。
宪法与经济法所共有的经济性,是它们能够紧密联系的重要纽带和基础,也是两者共性的体现。
正是基于经济性,宪法与经济法才会产生交互影响、交融共生。
在经济法学的研究中,人们大都认为经济法具有突出的经济性特征,对此已殆无疑义。
但对于宪法是否具有经济性,是否存在“经济性宪法”,则或存歧见。
从学界既有的研究来看,以美国学者布坎南、塔洛克为首的公共选择理论,对宪法的经济性已有深入研究,他们更注重从经济学的视角,研究宪法的经济功能、宪法对经济变迁的影响,以及经济对宪法的影响等,并通过对宪法的经济分析,推进了“宪法经济学”或“立宪经济学”之类的经济学研究。
④此外,以德国学者欧肯、伯姆等为代表的弗赖堡学派,则较早地关注了“经济宪法”或“经济性宪法”,关注与经济领域相关的宪法规范,他们尤其注重从法学的视角,研究国家对经济自由的限制、对国家干预职权的限定等,从而形成了“经济宪法”的研究领域,推动了宪法以及相关的经济法研究。
⑤无论上述研究的侧重点是经济学还是法学,也无论其关注点是理念还是规则,都是以承认宪法具有“经济性”或者存在“经济性宪法”为前提,因此,宪法的经济性在这些研究中已被普遍承认。
在我国宪法学界,对宪法的“政治性”、“法律性”或“规范性”等似乎关注更多,①而对于宪法的经济性的研究则相对略少。
但既然法律具有回应性,不同的时代就会有不同的法,不同时代的宪法在内容上也会有所不同。
尤其在现代社会,基于发展经济的需要,必然要大量进行经济立法,有关经济制度的规范也会融入宪法之中,从而会使宪法的经济性更为突出。
基于对时代重要需求的回应,以及国家经济职能在宪法领域的重要体现,现代宪法的经济性日益凸显,这不仅对经济法的制度形成产生了重要影响,也使经济法的经济性更为突出。
事实上,宪法的经济性与经济法的经济性不仅密切关联,而且存在许多共性,两法所“共有的经济性”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无论是宪法对相关产权的界定,还是对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的界分;无论是经济法对宪法相关规定的具体化,还是对各类经济法主体“权义结构”的具体规定,目的都是通过定分止争,使整体经济运行成本更低,摩擦更少,效率更高,从而提升总体经济效益。
可见,宪法和经济法都要在总体上保障和促进本国的经济发展更加“经济”。
其次,为了实现上述目标,宪法和经济法都要体现“经济规律”。
例如,宪法有关经济体制的规定及其对经济法具体制度的影响,都与立法者对经济规律的认识和把握有直接关系。
其实,一国选取何种经济体制,不仅是政治选择,②也取决于对经济规律的认识。
因此,我国《宪法》第15条第1款规定“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实际上也是体现了对经济规律的把握。
同时,只要明确实行市场经济体制,国家就必须进行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
而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又恰恰是经济法发挥作用的重要领域。
我国《宪法》第15条第2款规定“国家加强经济立法,完善宏观调控”,这本身就体现了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经济规律”的要求。
中国作为一个迅猛发展的大国,作为一个在探索中前行的新兴市场经济国家,不断完善和加强宏观调控尤为重要。
与此同时,市场经济需要公平竞争,需要规制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因此,我国《宪法》第15条第3款规定“国家依法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此外,美国宪法对“州际贸易条款”的规定、③俄罗斯宪法对不正当竞争的规定,④等等,也都体现了对市场规制方面的经济规律的认识,并体现在相关经济法的具体立法中。
再次,上述的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都需要首先在宪法上进行有效分权。
无论是宏观调控权还是市场规制权,都已经不同于传统的“政治性权力”,而是各有自其新的特色,甚至被称为“第四种权力”。
⑤由于它们是重要的、影响国民基本权利的权力,因而才须先在宪法层面进行分配。
为此,许多国家宪法对于涉及宏观调控的财政、税收、金融、产业调整等方面的权力,以及对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等市场规制方面的权力,都力图作出明确规定,从而形成了有关经济体制的宪法规范,这些规范构成了经济法的“体制法”的基础。
这是宪法与经济法之间非常重要的内在关联。
最后,宪法和经济法不仅因其对基本的宏观调控权和市场规制权作出规定,而使其相关规范体现出“经济性”;同时,还因上述规定也是“经济政策”的法律化而体现出“经济性”。
因为无论宏观调控抑或市场规制,都需要运用法律化的调控手段和规制手段,于是,预算手段、税收手段、国债手段、货币手段、垄断规制手段等各类调制手段的法律化,便构成了经济法制度的重要内容;同时,上述法律化的经济手段的实施,是为了实现宏观经济运行的整体效益。
而上述各个方面,都使得经济法的“经济性”更为突出,并由此会进一步推动宪法的经济性规范的发展。
总之,宪法与经济法一样,都要回应时代的经济要求,都具有突出的经济性,具体表现为:
它们都要体现国家的经济职能,规范国家的经济行为;都要遵循经济规律,对宏观调控权和市场规制权等经济职权加以限定;都要体现法律化的经济手段,促进经济的良性运行,追求总体上的经济效益。
上述宪法与经济法所共有的经济性,是两法内在的紧密关联的基础和纽带。
此外,基于宪法的经济性的要求,当今世界各国的宪法,都应当有助于促进经济的发展,凡是宪法规定的不能促进甚至阻碍经济发展的体制和制度,都应当进行变革,这对于解决各国的发展问题非常重要。
从我国和其他国家宪法修改的情况来看,不断完善宪法的经济性规范,无疑是实现“帕累托改进”的重要方向。
从经济性看宪法与经济法的交互影响
宪法与经济法的关系,不仅体现为它们都具有突出的经济性,还体现为基于经济性所形成的两法之间的交互影响,包括宪法对经济法的重要影响,以及经济法对宪法的落实与推动。
为此,下面将从经济性的视角对上述两个方面分别加以探讨。
宪法对经济法的重要影响
在各国宪法中具有突出经济性的规范,或称宪法的经济性规范,主要包括经济体制、所有制等基本经济制度,以及经济职权分配等方面的规定。
上述规范作为典型的“经济宪法”或“经济性宪法”,对经济法具有直接而重要的影响,现举例说明如下:
首先,从经济分权的角度看,宪法作为一个国家的“总章程”,不仅要体现一个国家的政治存在,还要体现其经济存在;而从经济的角度看,任何组织体的运转都需要财力支撑,国家要履行日益繁多的职能,更需要强大的财力保障。
为此,宪法必须大量规定经济内容,明确界分公共经济与私人经济,相应地,需要厘清不同主体的财产权利与经济利益。
于是,在宪法层面就会形成“国家财政权”与“国民财产权”的“产权二元结构”,这既是在宪法层面进行国家与国民之间的经济分权的基础框架,也是经济法诸多制度展开的基础,对经济法的制度形成具有重要影响。
①
其次,与上述国家与国民的产权结构相关联,一国宪法必须直接规定或间接体现其基本的经济制度,尽管各国对此规定的内容不同,立法体例上也不统一,但大都包括基本的所有制、分配制度、经济体制等内容。
例如,在所有制方面,一国实行公有制还是私有制?
相应地,在重要的土地制度方面,实行土地公有制还是私有制?
②在经济体制方面,一国是实行市场经济体制抑或计划经济体制?
在分配制度方面,是按劳分配还是按其他要素分配?
在财产权保护方面,对私人产权与公共产权如何保障?
等等,对于上述方面,我国宪法都有较为明确的规定。
上述有关经济制度的规定,加上保护公民经济自由权的规定,构成了“经济性宪法”基础性的核心内容。
而整个经济法制度的形成与发展,也必须以上述宪法规定的经济制度为基础,同时,其制度的实施也必须充分保护公民的经济自由权。
再次,在宪法规范中,还要规定国家机构的“经济职权”,包括财政权、预算权、税收权、发债权、发钞权、反垄断权等重要的经济性权力,有的国家还会在宪法中规定各级政府的收入分配。
③从实证的角度看,宪法的规定不仅是基于政治角度,也是基于经济角度;宪法不仅是“政治文献”或“法律文献”,同时也是“经济文献”。
例如,英国的《大宪章》所体现的“无代表则无税”的精神,直接影响征税权的划分,实质上关涉经济职能和经济权力的划分。
其实,宪法虽为政治斗争或多方博弈的结果,但也是“经济的集中体现”,与各类主体的经济利益直接相关。
正是考虑到美国宪法也是相关利益集团所制定的分配利益的法,其背后都是经济问题,著名学者比尔德才特别强调,“宪法基本上是一项经济文献。
”①而上述在宪法中规定的财政权等各类经济职权,同时又都是经济法需着重作出具体规定的调控权或规制权。
可以说,宪法对上述经济职权的规定,为经济法的制度建设奠定了重要基础。
最后,宪法确立的主体结构及相应的权利结构,对经济法也有非常大的影响。
基于宪法所确立的国家与国民的“主体二元结构”,有关国家治理结构和公民权利结构的规定,是宪法最核心的内容。
从分权的角度看,在国家与国民之间进行的分权,形成了国民或公民的基本权利,它们构成了所谓公民权利法案的内容;同时,在国家机构之间进行的分权,无论是横向分权还是纵向分权,对于国家治理都至为重要,其中涉及“经济宪法”的相关内容。
宪法所确立的上述主体结构及相应的权利结构,直接影响经济法的理论和制度构造,不仅有助于理解经济法理论中的国家干预与经济自由、国家调制行为与市场对策行为等各类“二元结构”,也为研究经济法中的各类问题提供了重要的分析框架。
总之,从经济性的视角看宪法对经济法的重要影响,不难发现,宪法对国家财政权与国民财产权的界分,确立了重要的“经济产权”框架,正是基于该框架,一国才需要财政制度和税收制度来影响公共经济与私人经济;才需要通过金融制度来支持经济的有效运转;才需要国债制度、产业政策和产业组织制度等发挥其重要作用,等等。
上述框架作为财政制度、税收制度、金融制度、产业制度、竞争制度的宪法基础,同时也是整体的经济法的基础,因为上述各类制度都是经济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此外,宪法所确立的经济制度,直接影响一国对公有制与私有制、国有与民营等方面的选择,这些选择作为非常基本的重要约束条件,直接影响经济法调整所力图实现的经济稳定增长等目标。
同时,宪法所确立的经济体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