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名词解释合同的担保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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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8.代位权:
是指债权人为了保全其债权,而于债务人怠
于行使自己的权利而害及债权
人债权实现时,得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属于债务人权
利的权利。
9.先诉抗辩权:
一般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乂称检索
抗辩权),是指保证人于债权
人未就主债务人的财产强制执行而无效果前,可以拒绝
向债权人清偿保证债务的权利。
但下列情形不得行使先诉抗
辩权:
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
大困难的(包括债务人下落不明、移居境外,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
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
10.违约定金: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
为债权的担保。
债务人履行债务
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
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11.债务承担:
乂称为债务移转。
债务人一方变更而债
权人一方不变的情形。
12.提存:
是指债务人于债务已届履行期时,将无法给
付的标的物交提存机关,以消灭
债务的行为。
13.双务合同:
合同当事人都享有权利和负有义务的合
同。
14.实践合同:
除当事人意思表小一致以外,需交付标
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
15.从合同:
需以其他合同存在为前提,自己不能独立
存在的合同。
16.要约:
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17.要约的撤销:
要约的撤销是指要约人在要约生效以
后,将该项要约取消,使要约的法
律效力归于消灭的意思表示.因要约的撤销往往不利于
受约人,所以只有在符合一定条件时才被允许,要约可以撤
销但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于受约人发出承诺通知前到达受
约人。
18.承诺撤回:
是指受要约人阻止承诺发生法律效力的
意思表示。
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
在承诺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
人。
19.合同的格式条款:
当事人一方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
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
协商的条款。
20.继续性合同:
是指履行必须一定继续的时间内完成,
而不是一时或一次完成的合同。
21.所有权保留制度:
当事人可以约定出卖人先行交付
标的物,在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
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仍归出卖人所有,
以担保买受人合同义务的履行。
22.融资租赁合同:
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
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
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23.建设工程分包和转包:
所谓的建设工程的分包,是指工程总承包人或勘察承包
人、设计承包人、施工承包人承包建设工程后,将其承包的
某一部分工程或某几部分工程,再发包给其他承包人,与其
签订承包合同项下的分包合同。
所谓转包是指建设工程的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
工程倒手转让给第三人,使该第三人实际上成为该建设工程
新的承包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让给第三人。
法律禁止转包。
24.行纪人的介入权:
行纪人卖出或者买入具有市场定
价的商品,除委托人有相反意思
表示的以外,行纪人自己可以作为买受人或者出卖人。
25.居间合同:
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
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
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26.缔约过失责任:
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
没有履行根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
负的义务,而导致另一方当事人遭受一定的损失,在这种情况下,前者所要承担的民事责任为缔约过失责任。
27.可预见规则(见讲稿或法条)
28.预期违约: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明示毁约)或者
以自己的行为表明(默示毁约)
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29.不可抗力:
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30.免责条款:
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排除或者限制其
将来可能发生的违约责任的条
篇二:
合同法名词解释+简答
名词解释:
1、合同生效:
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了一定的法律约束力,也就是通常所说的法律效力。
2、合同的成立:
是指缔约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但合同的成立只是解决了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合意的问题,并不意味着已经成立的合同都能产生法律约束力,换言之,即使合同已经成立,如果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生效要件,仍然不能产生法律效力。
3、债权人代位权:
是指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债权造成损害,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为行使债务人债券的权利。
4、合同保全是指法律为防止因债务人财产的不当减少而给债权人的债权带来危害,允许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或代位权,以保护其债权的制度。
5、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移:
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将其合同权利义务一并转移给第三人。
第三人取代原当事人成为合同的当事人,债约统一性不变。
6、专用条款:
是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
7、通用条款:
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
8、建设工程监理:
是指具有相关资质的监理单位受工
程项目业主的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经建设主管部门批准的工程项目建设文件,建设工程合同和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对工程的建设实施的专业化监督和管理。
9、投标函:
投标人的报价函,其格式一般由雇主方在招标文件中拟定的,由投标人填写,作为其正式报价函,它是投标书的核心部分之一。
10、基准日期:
投标截止日期之前的28天所对应的日
期。
11、开工日期:
按合同规定,开工日期若在合同中没有明确规定具体时间,则开工日期应在承包商收到中标函后的
42天内,由工程师在这个日期前7天通知承包商,承包商在开工日后应尽可能快的施工。
12、工期:
在合同条件中,没有明确工期的含义,但可以理解为双方签订合同时所有确定的工期即双方“可接受的工期”。
13、施工工期:
指开工日期到项目通过竣工验收移交,工程接受证书中指明的竣工日这一时间段。
14、缺陷通知期:
指从竣工日期算起,通知工程成分项存在缺陷的期限,在此期间完成工程接受证书中致命的扫尾工作及完成修补缺陷或损害所需的工作。
15、暂定金:
使雇主的一笔备用金,一般包含在承包商
的投标报价中,成为其整个报价的一部分
16、反索赔:
指一方提出索赔时,另一方对索赔要求提
出反驳、反击,防止对方提出索赔,不让对方的索赔成功或
全部成功,并借此机会向对方提出索赔的以保护自身合法利
益的管理行为。
17、积极的工程变更:
建设项目主体各方针对建设项目
合同控制目标所主动采取的通过优化设计和施工措施方案
以及调整工程实施计划等手段以达到降低工程成本,提高工
程质虽和缩短建设工期目的的工程变更。
18、消极的工程变更:
由于各类客观因素的影响,如设
计错误、工程地质条件变化等,为保障建设项目顺利实施而
必须作出的调整的工程变更,消极的工程变更也包括建设项
目主体各方违背诚信原则和建设项目合同控制目标所采取
的不利于降低工程成本、有损工程质虽和延误建设工期的工
程变更。
19、工程合同担保:
是合同当事人为了保证工程合同的
切实履行,有保证人作为第三方对建设工程中一系列合同的
履行进行监管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是一种采用市场经济手段
和法律手
段进行风险管理的机制。
20、质押: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质押物移交债权人占
有,将该物作为债权的担保。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
有权依法将该物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中优先受偿。
21、留置:
指债权人按照合同规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法留置该财产,从将该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中优先受偿。
22、投标保证担保:
在建设工程总包或分包的招投标过
程中,保证人为具有合格的投标人向招标人提供的担保,保证投标人不在投标有效期内中途撤标,中标后与招标人签订施工合同并提供招标文件要求的履约以及预付款等保证担保。
23、履约保证:
由于非业主的原因,承包商无法履行合
同义务,保证机构应该接受该工程,并经业主同意有其他承包商继续完成工程建设,业主只按原合同支付工程款,保证机构须将保证金付给业主作为赔偿。
24、付款担保:
若承包商没有根据工程进度支付工人工
资以及分包商和材料设备供应商的相关费用,经调查确认后
由保证机构予以代付。
25、工程合同保险:
对以工程建设过程中所涉及的财产、
人身和建设各方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为对象的保险总
称;
是对建设工程项目、安装工程项目及工程中的施工机器、设备所面临的各种风险提供经济保障;
是业主和承包商为了工程项目的顺利实施,以建设工程项目,包括建设工程本身、
工程设备和施工机具以及与之有关的人作为保险对象,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由保险人根据合同约定对建设过程中遭受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财产和人身伤害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的一种保险形式。
26、投标担保或投标保险金:
指投标人报省其投标背接
受后对其投标书中规定的责任不得撤销或者反悔,保证投标
人一旦中标,即按招标文件的有关规定签约承包工程。
27、合同争议:
乂称合同纠纷,是指合同当事人之间对
合同履行的情况和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的后果产生
的各种纠纷。
28、独任制:
对合同案件进行审理的审判组织的一种形
式,是指由一名审判员对案件进行审理和作出判决的制度。
29、合议制:
对合同案件进行审理的审判组织的另一种
形式,是指由审判员和陪审员三人以上组成审判集体或者全
部由审判员三人以上组成的审判集体,对案件进行审理和作
出判决的制度。
30合同:
是平等主题的自然人、法人及其它组织之间设
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
31、指定分包商:
是由雇主(或工程师)指定选定,完
成某项特定工作内容并于承包商签订分包商合同的特殊分
包商。
32、投标保证金:
在投标报价前或者在投标报价的同时
向招标人提供的担保。
33、要约撤回:
是指要约人在要约生
效前,取消要约的意思表达,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先于或与
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34、要约撤销:
指要约生效后,要约人取消要约使其效
力归于消灭。
35、cIp保险概念和运行机制:
cIp保险的基本运行机
制是在工程承包合同中明确规定,由业主或承包商统一购买
“一揽子保险”,保障范围覆盖业主、承包商及
所有分包商,内容包括了劳工赔偿、雇主责任险、一般
责任险、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
简答题
1、有效仲裁应具备条件:
(1)仲裁协议必须以书面形
式签订
(2)仲裁协议必须是双方当事人的共同意思表示(3)
仲裁协议的内容必须合法,不得违
反国家利益(4)各方当事人都必须具有完全的民事行
为能力,能够独立地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责任
2、合同成立需具备的条件:
(1)存在双方或多方订阅
当事人,一人无法成立合同
(2)订约当事人对主要条款达
成合意
(3)合同成立一般要经过要约和承诺阶段
3、要约应具备的条件:
(1)要约是由有订阅能力的特
定人做出的意思表达
(2)要约必须是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
(3)要约须向要约人希望与其缔结合同的人发出(4)
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明确
4、要约的法律效力体现:
(1)对要约人的约束力,要
约一经生效,要约人不得随意撤销变更要约
(2)对受要约人的效力,要约使受要约人得到了承诺
的权利
5、要约失效的原因:
(1)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受要约
人
(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
未作出承诺
(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做出实质性变更
6、承诺具备的条件:
(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向要约
人作出
(2)承诺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3)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但法律并未
要求其绝对一致时,承诺可以对要约作出非实质性变更。
(4)承诺的方式必须符合要约的要求。
7、施工承包合同纠纷中,出现过下述典型案例:
“某施
工承包单位在项目施工过程中,为抢回因自身责任延误的工
期,自行从设备租赁公司租回一台起重机投入现场吊装工作,
并在工程完成后为此向业主提出起重机台班费用索赔。
很显
然,尽管合同中对此类问题未予约定,但按合同法规定,不
应予以赔偿。
”不补偿的依据
是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1款规定,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
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其主要工作,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
除外。
当事人对此未作任何约定时,该法律规定即成为合同的普通条款。
8、合同债权有以下特征:
(1)合同债权是请求权
(2)
合同债权是给付授领权
(3)合同债权是相对权(4)合同债权具有平等性(5)
合同债权具有请求力、执行力、依法自里实现、处分权能和
保持力
9、合同生效要件: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达真实
(3)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4)合同必须具备法律所要求的格式
10、无效合同特征
(1)无效合同的违法性
(2)对无效合同的国家干预
(3)无效合同具有不得履行性
(4)无效合同自始无效
11、可撤销法律合同特征:
(1)可撤销合同主要是意思
表示不真实的合同
(2)必须由撤销权人主动行使撤销权,请求撤销合同。
(3)可撤销合同在未被撤销以前仍然是有效的
(4)可撤销合同在民法通则中称为可变虽,可撤销的
合同,也就是说此类合同,撤销权人有权请求予以撤销,也
可以不要求撤销而仅要求变更合同的内容。
12、合同保全一般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合同保全是合同相对性原则的例外
(2)合同保全主要发生在合同生效期间
(3)合同保全的基本方法是确认债权人享有代位权和
撤销权,这两种措施均在于防止债务人财产的不当减少,从
而保障债权人债权的实现。
13、代位权的行驶符合条件
(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
必须有合法的债权债务存在
(2)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
(3)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
(4)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5)
债权人代为行使的范围,应以保全债权的必要为限
14、违约责任法律特征:
(1)违约责任的产生是以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为条件的。
(2)违约责任具有相对性(3)违约责任具有补偿性(4)
违约责任可以由当事人约定
(5)违约责任是民事责任的一种形式
15、订立施工合同应具备的条件:
(1)初步设计已经批准
(2)工程项目已经列入年度建
设计划
(3)乂能够满足施工需要的设计文件和有关技术资料
(4)建设资金和主要建筑材料设备来源已经落实(5)
对于招投标工程,中标通知书已经下达
16、工期可以顺延的情况
(1)发包人未能按专用条款
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
(2)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
(3)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
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4)设计变更和工程H增加
(5)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
累积8小时(6)不可抗力
(7)专用条款中约定或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
况
17、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况:
(1)发包人、承包人协商一
致,可以解除合同
(2)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进度款),导致
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可以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
任。
如果停止施工超过56天,发包人仍不支付工程款(进
度款),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3)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或者肢
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他人,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4)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发包人、承包人
可以解除合同
(5)因一方违约(包括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缓建)致使合同无法履行,发包人、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18、发包人违约行为:
(1)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按时支
付工程预付款
(2)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导致施工无法进行
(3)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4)
发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不按合同规定履行义务的其他
情况
19、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
(1)赔偿因其违约给承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
(2)支付
违约金(3)顺延延误的工期(4)继续履行
20、承包人的违约行为
(1)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者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2)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虽达不到协议书约定的质虽
标准
(3)承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21、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
(1)赔偿其因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2)支付违约
金(3)采取补救措施(4)继续履
行
22、中标合同金额变化原因
(1)FIDIc施工合同条件一
般运用于大型复杂的施工采用单价合同承包
(2)可调价合
同
(3)发生应由雇主承担责任的事件
(4)承包商的质虽责任(5)承包商延误工期或提前竣
工
(6)包含在中标合同价中的暂定金是雇主一笔备用资
金,由工程师来控制使用,承包商不一定来得到。
23、指定分包商与一般分包商差异:
(1)选择分包单位的权利不同
(2)分包合同的工作内容不同
(3)工程款的支付开支项目不同
(4)雇主对分包商利益的保护不同
(5)承包商对分包商违约行为承担责任的范围不同
24、承包商基本义务:
(1)承包商应根据合同和工程师
的指令来施工和修复缺陷
(2)承包商应提供合同规定的永久性设备的承包商的
文件
(3)承包商应提供其实施工程器件所需的一切人员和
物品
(4)承包商应为其现场作业以及施工方法的安全性和
可靠性负责
(5)承包商为其文件、临时工程、以及永久设备和材
料的设计负责,但不对永久工程的设计或规范负责,除非有
明确规定
(6)工程师随时可以要求承包商提供施工方法和安排
等内容;
如果承包商随后需要修改,应事先通知工程师
25、工程师的责任和权利
(1)工程师应履行合同中规
定的职责,并可以行使合同明文规定和必然隐含的
赋予他的权利
(2)工程师无权更改合同,无权解除雇
主和承包商的任务和责任
(3)在工程承包合同签订后,没有承包商的同意,雇
主不得进一步限制工程师的权利
(4)无论是工程师行使权利还是履行职责,均视为是
为雇主做的工作
26、索赔的特性
(1)索赔的依据是法律法规、合同文件及工程惯例
(2)
索赔是双向的
(3)与合同对比,索赔一方必须有损失
(4)索赔应由对方承担责任或风险事件造成,索赔一
方无过错
(5)索赔是一种未经对方确认的单方行为
27、索赔与违约责任的比较
(1)索赔事件的发生,可以是一定的行为,也可以是非当事人的行为造成,如物价上涨、不可抗事件发生等,均非当事人的行为造成,但是承包商可以向发包商索赔费用和要求延长工期,而追究违约责任,必然是当事人行为造成,而且是违反了合同约定的内容,否则不能追究违约责任
(2)索赔事件的发生可以是当事一方引起的,也可以是非当事人引起的,当事人可能有过错,也可能没有过错
(3)索赔的成功必须以索赔一方有实际损失为前提之一,没有损失索赔不可能成功
(4)索赔事件的发生,不一定在合同文件中有规定,而合同违约责任,必然在合同中有约定
28、工程价款变更的确定原则
(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格
(2)合同中只有类似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商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建立工
篇三:
四、名词解释
过错责任原则是指确定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不但要有
不履行合同或者不适当履行合同的事实,而且要具备过错,
否则不承担违约责任的原则。
附期限的合同是指以将来确定到来的期限作为合同的
条款,并在该期限到来时合同的效力发生或终止的合同。
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
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
用的合同。
合同变更在一般情况下是指依法成立的合同于其尚未
履行或者尚未完全履行完毕之前,由当事人达成协议而对其
内容进行修改和补充。
要约的撤回是指在要约发出以后,尚未到达受要约人之
前,也就是在要约发生效力之前,要约人使其失去法律效力
的意思表小。
合同的转让是指在合同的内容与客体保持不变的情形
下,将合同由原来的主体转移给别的主体的一种法律行为。
不可抗力是指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规
定,在合同生效后,由于出现了当事人不可预见、不可避免
并且不可克服的客观情况,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时,对约定的
合同义务如何处理的法律制度。
拍卖是以公开竞价的方式,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等
拍卖标的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
技术合同是指当事人就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或者服务
订立确立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合同.附合缔约是指合同条
款由当事人一方预先拟定,对方只有附和该条款表示出来的
意思,方能成立合同的缔约方式.
合同解除权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够以法律规定或合
同约定凭单方意思表示使合同溯及消灭的权利.
供用电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提供电力,另一方使用
电力并支付价的合同。
行纪合同是指行纪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以自己的名义,
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功.委托人支付摄酬的合同。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缔结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
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尽的义务,而致使另一方的信赖利益遭
受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在未约定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
同中,当事人一方在对方未为刘待给付以前,有拒绝自己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