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远程智能监控业务服务协议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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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铁车站指隧道和城市轨道交通工程。

其他工程指市政、园林、涵洞或1公里长道路零星工程。

注乙方提供15天的前端存储服务,存储时间超过15天的、每增加1天前端存储时间按/元/天/路计收,合计增加前端存储/天,增加存储时间后存储费用共计/元/月,增加的存储费用合并在系统技术服务费用中统一收取;

具体安装位置见附件二终端设备点位安装平面图2.2系统技术服务期限2.2.1本合同约定的系统技术服务期限(即合同有效期)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下列情形发生之日终止2.2.1.1甲方完成本合同约定的项目建设,向乙方申请停止服务并完成结算之日;

2.2.1.2甲方逾期支付费用【2】个月的。

2.2.2甲方承诺业务服务期不少于10个月。

如果甲方提前终止服务,甲方已缴纳的业务系统技术服务费不予以退还,直接作为违约金。

2.3系统技术服务费支付方式2.3.1甲方在签订合同后,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预付不少于所申请套餐类型的10个月期缴费用。

本次选择的套餐类型1(填写套餐编号)+2*15(填写套餐编号)+24*4(填写套餐编号)+/(填写套餐编号)+/(填写套餐编号)+/(填写套餐编号)+/(填写套餐编号),合计一次性预付金额为人民币元整。

2.3.1.1本方案采用有线方案,20M光纤6条,及100M办公专线1条,2000元/月。

2.3.2甲方承诺业务服务期到期后,如需继续使用将按系统技术服务收费标准表中相关单产品的标准资费提前一个月预付续费(技术服务不足一月的按一月计算)。

双方不再另行签署合同。

2.3.3甲方采用银行转帐,向乙方支付费用。

乙方银行帐户,帐号(开户银行)。

2.3.4甲方同意乙方以银行托收方式收取续费费用甲方银行帐户/,帐号/(开户银行/)。

2.4系统技术服务费结算方式2.4.1结算单价按系统技术服务收费标准(见上表)2.4.2标套结算时间以第一路接入“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动态信息系统”之日当月起至甲方申请停止该路服务之日当月止计。

标套使用时间不得低于6个月,不足6个月的按6个月计。

2.4.3标套外结算时间以每路接入“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动态信息系统”之日当月起至甲方申请停止该路服务之日当月止计(不足1个月的按1个月计)。

2.4.4申请暂停当月、停止服务当月全额收取当月的系统技术服务费。

对乙方已投入施工安装的,因甲方原因(如无法供电等原因)导致延迟接入系统的,技术服务期从申请开通安装日期当月开始计算。

2.5系统服务保障金2.5.1甲方向乙方申请“建设工程远程智能监控系统”服务,需向乙方先缴纳系统服务保障金,缴纳系统服务保障金标准按系统技术服务收费标准(见上表)。

本项目系统服务保障金为人民币元整。

2.5.2系统服务保障金在甲方申请停止服务后经乙方确认无欠费、寄放前端的终端完好无损或非甲方原因导致的终端损坏的,甲方的系统服务保障金将无利息退还。

因甲方原因导致乙方寄放终端、线路损坏或丢失的,乙方有权从系统服务保障金直接扣除作为赔偿金,若出现系统服务保障金抵扣不足,不足部分金额由甲方向乙方补足。

2.6寄放终端迁移、线路改造修复、赔偿及附加服务2.6.1乙方寄放前端的终端迁移、线路改造修复、赔偿及附加服务等费用按实际发生计算,甲方支付费用后乙方提供服务。

2.6.2因甲方原因导致寄放终端、通讯光缆等故障的,若甲方自行维修,造成使用问题乙方不承担责任。

2.6.3终端赔偿标准见附件三终端清单赔偿标准2.7其它2.7.1如果甲方需在同一项目新增服务的,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加盖公章的需求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单位名称、项目名称、规划许可证号、所需增加路数、安装位置及其联系人、联系地址,并按本协议相关条款执行。

2.7.2若甲方需要变更终端位置的,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加盖公章的需求单,并提供迁移安装所需的必备条件(如安全稳定的电源接入点、附着物等),乙方收到缴纳的相关费用后安排迁移。

第三条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3.1甲方的权利义务3.1.

1、按本协议约定及时、足额交纳系统技术服务费及相关费用,若甲方未及时缴纳或乙方无法以银行托收形式从甲方账户收取费用时,乙方有权从甲方缴纳的押金里直接抵扣。

出现下列情况的乙方有权终止本协议并收回乙方设备3.1.1.1.甲方连续2个月未及时以转账或银行托收形式缴费用的;

3.1.1.2甲方在收到乙方书面通知后7日内仍未补足费用或押金的。

3.1.2对乙方进行的安装、维修、日常维护、检测、拆机等工作给予积极配合,提供相应便利。

甲方及第三人不得阻碍乙方正常工作,否则甲方应赔偿乙方由此造成的所有损失。

3.1.3保证乙方寄放在前端的终端和线路都为内部使用,不得转让或分割子线路后给第三方,不得利用乙方寄放的终端和线路进行经营活动,否则乙方有权立即终止本协议。

3.1.4甲方应在乙方终端调测之前,根据设计点位按“就近取电”的原则,从总电源开关箱拉设220V专线到终端安装位置,并保证该专线电源使用全过程稳压、安全。

甲方承担电源费用。

在使用过程中无法正常供电的,甲方应负责协调解决用电问题,否则乙方由此发生的损失由甲方负责。

3.1.5甲方应向乙方提供满足终端的调测条件(包括但不限于终端寄放位置处的稳定交流电源接口、安全可靠的线路专用通道、安全牢固的安装附着物等),若遇破路、破硬性地面、破障碍物等由甲方负责。

甲方仅拥有终端、线路的使用权,不具有终端、线路的所有权,协议期满或协议终止后乙方有权无条件回收所有的终端。

3.1.6甲方应妥善保管、保护好乙方寄放的终端,若乙方寄放终端损坏或丢失,应照价赔偿,乙方有权从甲方缴纳系统服务保障金或服务费中直接扣除。

若出现系统服务保障金或服务费不足抵扣的,不足部分乙方有权以银行托收形式从甲方银行账户收取,若无法从甲方银行账户托收则甲方应以转账方式及时支付。

3.1.7工程停工一个月及以上的,甲方需通过“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动态信息系统”之“项目监管系统”(以下简称“项目监管系统”)申请暂停系统服务,并经管辖该项目的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审核通过后办理停机手续(由甲方携带管辖该项目的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审核确认、盖章的函件到乙方处办理暂停手续为准)。

否则系统无法暂停服务,甲方仍需按月缴纳系统技术服务费;

申请停机当月,甲方需全额支付当月业务使用费,停机次月起则暂停收取费用。

甲方连续停机超过3个月的,第4个月乙方有权撤回停机设备,待甲方申请复机后,乙方重新安装停机设备后启用。

3.1.8暂停系统服务的项目恢复服务的,甲方应通过“项目监管系统”申请恢复,系统自动恢复服务,恢复当月乙方不收取费用,次月起甲方需足额缴纳业务使用费。

3.1.9按规定终止系统服务的,甲方需通过“项目监管系统”申请终止系统服务,经管辖该项目的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审核通过后办理拆机手续(由甲方携带管辖该项目的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审核确认、盖章的函件到乙方处办理拆机手续为准)。

否则系统无法终止服务,甲方仍需按月缴纳系统技术服务费。

3.1.10甲方应保证乙方寄放终端连续、正常、稳定、安全供电,保证终端不受人为的破坏及干扰。

由于供电中断或人为原因造成终端无法正常工作的,乙方不承担责任。

3.1.11甲方使用“建设工程远程智能监控系统”业务必须遵循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不得利用本业务从事任何违法活动。

如因甲方非法使用本业务而损害任何第三方合法权利的,由甲方自行承担所有的法律责任,同时乙方有权立即终止本协议并要求甲方赔偿因此给乙方造成的所有损失。

3.1.12甲方应妥善使用、修护、管理本合同相关的终端、设施,因甲方使用、管理不当导致终端、设施致第三人人身、财产损失的,由甲方自行承担赔偿责任。

3.1.13甲方应妥善保管系统帐号和密码,并对因未保管好自己的帐号和密码造成的损害承担全部责任。

3.1.14甲方应保证系统光纤和无线4G卡作为系统专项使用,若甲方用于其他用途造成的流量损失、欠费等,或非法使用造成不利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相关责任。

3.2乙方的权利义务3.2.1乙方负责提供“建设工程远程智能监控系统”业务的中心平台、宽视界接入线路等相关配置,产权归乙方所有。

3.2.2乙方应在合同签订且甲方按合同约定缴足相应费用后,在甲方申请安装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确认现场是否具备资源条件,在确认具备资源条件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安装工作并将信号接入“福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动态信息系统”(遇台风、暴雨等恶劣天气、市电中断等不可抗力因素安装时限顺延)。

3.2.3乙方为甲方设立7×

24小时的不间断通信维护支撑保障和7×

24小时系统故障申告,以确保甲方“建设工程远程智能监控系统”业务的正常使用。

3.2.4“建设工程远程智能监控系统”业务是一种为甲方提供辅助监控手段的业务,在使用业务过程中如遇非法入侵或各种灾害造成甲方或第三方财产丢失、损坏或人身损害的,乙方将不对甲方或任何第三方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3.2.5乙方不承担甲方或任何第三方原因产生的直接、间接损失的赔偿责任。

对于现场终端或线路的损坏和丢失,乙方有权将现场拍照资料发布到“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动态信息系统”网站上进行公示,并发出终端或线路损坏和丢失的赔偿清单,甲方若有疑义,需在五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疑义,并提交相关部门进行申诉,否则视为甲方认可该拍照资料及赔偿清单,甲方应照价赔偿。

3.2.6乙方保留因技术、终端或国家政策因素等原因对联通业务的服务功能、操作方法、计费方式、计费模式、业务号码等作出修改、调整的权利。

3.2.7遇有国家政策性调整或乙方业务发展需要,乙方必须修改、调整本协议条款时,乙方应以公告或邮政信函等方式通知甲方。

如甲方不同意乙方修改协议条款,应及时至乙方营业厅终止本协议。

3.2.8如甲方需要乙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则甲方需按照乙方要求提供一般纳税人资质证明材料,且必须采用银行付费方式,不得采用现金付费。

3.2.9乙方保证甲方的项目能接入“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动态信息系统”正常使用且满足【闽建建【xx】5号】的相关规定,若由于乙方原因导致甲方无法接入“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动态信息系统”相关损失由乙方承担。

第四条违约责任4.1甲方应按时向乙方缴纳系统技术服务费,逾期缴纳将按本协议约定的月标准资费的千分之一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第五条争议的解决5.1本协议履行过程中所发生的一切纠纷,合作双方应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双方约定可将争议提交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六条附件及其效力6.1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双方达成的共识作为协议的附件,本协议各附件经双方盖章后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第七条协议生效时间、有效期限及范围7.1本协议一式伍份,甲方持有三份,乙方持有二份。

7.2本协议由甲乙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7.3甲方指定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作为本协议联系专员。

后附附件

一、安装申请书附件

二、终端设备点位安装平面图附件

三、设备清单赔偿标准甲方(盖章)乙方(盖章)甲方代表人(签字或盖章)乙方代表人(签字或盖章)邮寄地址邮寄地址年月日附件

一、安装申请书“宽视界远程视频智能监控系统”服务安装申请书中国***************公司兹有我方(项目名称),向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长乐市分公司申请安装“宽视界远程视频智能监控系统”服务,并接入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动态信息系统。

我方将按照合同要求,向贵司提供满足“宽视界远程视频智能监控系统”的安装条件(包括但不限于终端设备安装位置处的连续、正常、稳定、安全电源接口、安全可靠的线路专用通道、终端设备的安全稳定附着物),以保证贵司的安装工程如期完成。

如有需要变更安装位置的,我方将在15个工作日之前书面向贵司提出变更通知。

项目安装地址联系人联系电申请单位签字盖章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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