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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采煤工作面倾角大于15°

而支柱没有采取防倒措施的,罚款10元/根。

6、采煤工作面安全出口小于规定(上安全出口长2米,下安全出口长3米,宽0.8米,高1.6米)的,罚款200元/次。

7、采煤工作面两巷高度或工作面超前支护不符合规定,超前20米以外低于1.8米或超前20米以里低于1.6米的,罚款50元/处(3棚为1处)。

8、采煤工作面中排柱缺失5根以上(移溜时除外),整个采面失效柱超过3根以上的,罚款20元/根。

9、采煤工作面机头长梁离机头高度低于0.5米的,罚款200元;

上、下付巷留尾巷超过3米的,罚款200元/次;

机头、机尾不打点柱或点柱不合格的,罚款100元/处。

10、掘进巷道开门无开门措施的,罚款200元/次,无开门通知单,罚款100元/次。

11、U型钢巷道掘进未采用拉杆、工字钢巷道掘进无撑杆的,罚款5元/根。

12、掘进工作面没有使用超前支护或超前支护不起作用的,罚款200元/次。

13、掘进工作面没有悬挂“三图一书”的,罚款100元/次;

“三图一书”不合格的,罚款50元/次。

14、施工地点无跟班队长或班长、负责人的,罚款50元/次。

15、独头巷道外边扩修里边有人作业的,罚款300元/次。

二、一通三防

16、瓦斯超限视为事故,罚款300元/次;

瓦斯超限不向分公司汇报的,罚款300元/次;

无措施私自排放瓦斯的,罚款1000元/次。

17、停风作业或瓦斯超限作业的,罚款500元/次。

18、串联通风未按规定审批的,罚款500元/次;

采取安全措施不到位的,罚款200元/项。

19、主扇出现故障不向分公司汇报、备用主扇在10分钟内不能起动的,罚款1000元/次;

主扇无专人值守的,罚款100元/次。

20、高瓦斯采掘工作面未制定专项防治措施的,罚款500元;

已制定专项防治措施没有落实到位的,罚款100元/项。

21、掘进工作面使用单台通风机供风的,罚款300元/次;

两台局部通风机不能自动倒台的,罚款200元/次。

22、局部通风机安装位置不符合要求或吸循环风,局部通风机无计划停电停风的,罚款300元/次。

23、一台局部通风机同时向2个及以上作业的掘进工作面供风的,罚款500元/次。

24、采煤工作面、煤巷、半煤岩巷未按规定配备专职瓦斯检查工或安监员的,罚款300元/次。

25、井下瓦斯检查空班、漏检、假检的,罚款100元/次。

26、违章放炮或未按规定处理瞎炮的,罚款300元/次。

27、炸药、雷管、放炮器、炸药箱、雷管箱、放炮线等爆破物品、器材管理和使用不符合安全规定的,罚款300元/次。

28、采煤工作面回采结束后未按规定(超过45天)及时密闭的,罚款300元/处。

29、盲巷未按规定进行处理的,罚款300元/处。

30、不按规定安装瓦斯监控装置的罚款500元/次;

放置位置不当的,罚款100元/次;

不按规定设置报警点、断电点或复电点,断电范围不符合规定的,罚款200元/项。

31、风门不合格的,罚款200元/处。

32、风筒脱节的,罚款50元/处。

33、采掘面、扩修地点未按规定悬挂便携仪的,罚款100元/处;

下井区队长、放炮员、电钳工等人员未按要求佩带瓦斯便携仪的,罚款50元/次。

34、采掘工作面及回风流电器设备处,未按规定悬挂瓦斯检查牌板的,罚款100元/处。

35、矿井没有按规定安装防尘隔爆设施的,罚款200元/处,设施安装不符合规定的,罚款100元/处。

36、煤尘堆积超过规定(煤尘厚度2毫米,长度大于5米)的,罚款100元/处。

37、煤巷掘进工作面风筒距迎头超过5米,岩巷掘进工作面风筒距迎头超过10米的,罚款100元/次。

38、不按规定测风或测风站未按要求悬挂测风牌板的,罚款100元/次。

39、瓦斯日报表数据异常或监控系统故障无处理意见或措施的,罚款100元/次。

40、矿长、总工程师不能按时签阅瓦斯日报的,罚款100元/次。

三、机电运输

41、局部通风机专用电源和备用电源接在同一母线上的,罚款300元/处。

42、掘进工作面无风电、瓦斯电闭锁,采煤工作面无瓦斯电闭锁的,罚款500元/处。

43、主、副井提升钢丝绳断丝超过规定仍续续使用的,罚款1000元/次;

没有按规定对钢丝绳做试验的,罚款500元/次;

每天不对钢丝绳进行常规检查的,罚款200元/次。

44、不按《规程》规定时间进行罐笼防坠试验的,罚款300元;

防坠器制动装置失效不能可靠动作的,罚款500元/次。

45、井下电器设备每出现一处明接头、鸡爪子、羊尾巴、老鼠洞等严重失爆现象的,罚款500元/处;

一般失爆的,罚款200元/处。

46、矿井主要排水系统和采区排水系统不按规定进行联合试运转的,罚款500元/次。

47、锅炉及压力容器无使用证运行的,罚款500元;

压力表、安全阀不起作用的,罚款200元/次;

不按规定周期进行检定的,罚款200元/次。

48、主提升系统绞车安全保护装置一种或现场试验不起作用的(包括后备保护上的各种保护)、制动盘有油迹的、制动闸间隙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罚款200元/项;

甩掉后备保护或不能正常使用的,罚款500元/次。

49、主要提升、通风、排水供电线路“T”接其它负荷的罚款500元/次。

50、井下使用的淘汰设备未按期更换的,罚款200元/台。

51、井下使用无MA标志设备的,罚款500元/台;

电缆、皮带无阻燃报告的,罚款200元/次;

井下使用三芯低压动力电缆的,罚款20元/米。

52、向井下供电的变压器严禁中性点接地,井下供电回路控制开关必须单板专用,并且必须安装短路、过流、失压及漏电保护,否则罚款200元/项。

53、带电搬迁、检修电器设备、电缆或检修电气设备不按规定进行停电闭锁、挂牌检查瓦斯、验电、放电的,罚款100元/次。

54、矿井供电系统没有保护整定计算方案,现场检查保护整定不合格的,罚款300元/次。

55、电器设备(包括下井电缆)不按规定进行整定试验的,罚款100元/处。

56、主要通风机不定期倒换,备用风机不及时检修保养的,罚款200元/次;

倒换主风机无安全措施的,罚款100元/次。

57、未制定符合矿井实际的停电应急预案并进行演习的罚款200元;

无供电系统图或图纸与实际不符的,罚款100元/次。

58、主要(采区)水仓不按规定及时清挖的,罚款200元/次。

59、大型固定设备及供配电设施的各项试验、检验,关键部位探伤没按规定进行的,罚款100元/次。

60、没有接地保护或不合格的,罚款100元/处;

甩掉电气安全保护装置(检漏、煤电综保、信照综保)的,罚款200元/次。

61、用铜丝、铝丝、铁丝代替保险丝的罚款100元/处。

62、胶带或刮板运输机机头、机尾无稳固装置或稳固装置打设不合格的,罚款100元/处。

63、胶带运输机低速、煤位、跑偏保护装置缺一种或一种不起作用,罚款200元/项。

64、所有应设置调度电话、应急照明灯、消防器材的地点出现缺项、数量不足或不合格的,变电所缺绝缘用具或不合格的,罚款100元/项。

65、井下电缆、管线敷设不符合规定的罚款10元/米;

巷道扩修不采取有效措施保护电缆的,罚款100元/处。

66、主要设备机房、硐室无运行、检查、检修记录的,罚款100元/项;

记录填写不规范的,罚款20元/项;

卫生不合格的,罚款50元/处。

67、主、副井提升不执行一人操作一人监护的,罚款200元/次。

68、调度绞车手闸失灵或制动不可靠的,罚款200元/次。

69、斜坡提升不安装声光报警信号的,罚款200元/次;

超挂车辆的,罚款200元/次。

70、斜坡提升不执行“三固定四保险”的,罚款50元/项;

安全防护设施不起作用的,罚款100元/处。

71、主要斜坡提升绞车安装不符合规定的,罚款300元/次。

72、小绞车安装不符合规定、临时固定不合格的,罚款100元/处。

73、斜坡提升绞车钢丝绳断丝超过规定继续使用的,罚款200元/次。

74、斜坡提升绞车行车时行人的,对信号把钩工罚款50元/次。

75、运行设备转动部位没有安装防护罩的,罚款50元/处。

四、地测防治水

76、采掘工作面发现地质异常未向分公司汇报,不制定探放水设计和施工措施,擅自进行探放水作业的,罚款500元/处,并对董事长、总经理、总工程师、安全矿长分别罚款100元/处;

遇地质异常未进行探放水作业擅自进行采掘活动的,罚款1000元/处,并对董事长、总经理、总工程师、安全矿长分别罚款200元/处。

77、未制定《中长期防治水规划》、《年度防治水计划》和《矿井水灾事故紧急救援预案》(附演习报告)的,罚款200元/项。

78、未建立井上下控制测量、联系测量的,罚款1000元/次;

控制点损坏未补测继续使用的,罚款300元/次;

测量成果不符合要求的,罚款100元/次。

79、矿井未绘制井上下对照图、采掘工程平面图、矿井水文地质图等基本图件的,罚款500元/项;

以上图纸绘制不符合要求的,罚款100元/项。

80、巷道贯通、跨越老巷、危险区域或距保安煤柱20米前未发通知单、制定措施的,罚款200元/处。

81、超过5米的临时水窝等巷道未上采掘工程平面图的,罚款100元/处。

82、矿井探放水无原始记录或原始记录不合格的,罚款100元/次;

原始记录弄虚作假的,罚款300元/次,并对矿总工程师罚款100元/次。

83、矿井未建立探放水档案、地质测量档案、水害评价档案(或三项评价档案)、隐患排查档案、矿井涌水量台帐等档案的,罚款100元/项;

未建立探煤厚台帐、不及时探煤厚、绘制假想素描图的罚款50元/处。

五、调度管理

84、有以下情况必须在20分钟内上报分公司调度室,否则视为隐瞒事故,发现一次对矿罚款1000元。

(1)井下发生轻伤以上人身事故或二级以上非伤亡事故;

(2)井下瓦斯浓度达到1%以上;

(3)监测系统出现故障,不能运行;

(4)矿井主要通风机停电停风;

(5)井下出现煤炭自燃发火预兆或出现外因火灾的;

(6)采掘工作面涌水量突然增大或探放水地点出现突水征兆的;

(7)井下电缆着火;

(8)井下出现跑车事故;

(9)主副井提升出现卡罐。

85、调度室外线直拨电话不够2部或直通井下电话不够2部,井上下主要机电硐室、转载机头、采掘工作面无电话的,罚款200元/处。

86、调度室各种记录、台帐填写不规范的,罚款100元/项。

87、井下巷道标示牌、避灾路线牌缺失的,罚款50元/处。

88、出资人、五职矿长下井班数达不到规定要求的,罚款50元/人班。

89、值班矿领导不按时(18:

00-19:

00)向分公司汇报安全生产情况的,罚款100元/次。

90、调度室凡出现超过1分钟以上无人接听电话的,对调度员罚款50元/次,对值班领导罚款100元/次。

六、安全管理

91、不按规定期限整改重点监控隐患或不落实整改措施的,罚款500元/次。

92、入井人员统计不准的,罚款50元/人。

93、新工人未培训或培训不合格上岗的,罚款50元/人;

不按分公司要求安排人员参加相应培训的,罚款200元/人次。

94、五职矿长、安全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无证、持无效证件上岗的,罚款300元/人次;

有证未携带的,罚款50元/人次。

95、不佩带自救器入井,穿化纤衣服下井的罚款200元/人次。

96、不落实矿领导带班、跟班制度的,罚款100元/人次。

97、井口20米范围或地面重要机电硐室内发现烟头的,罚款10元/个。

98、分公司人员下矿或下井提问,被提问人回答不合格的,罚款20元/人次。

99、物料乱扔乱放,浮煤、积水影响井下文明生产的,罚款50元/处。

本条例未涉及的部分可参照集团公司处罚条例或分公司其它有关制度执行。

本条例自下发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二七分公司。

安全监督检查制度

为了保证安全生产,加大现场监督检查力度,特制定如下制度,望分公司和各矿认真贯彻执行。

1、分公司组织人员对各矿井安全生产情况每周进行一次检查,检查要覆盖各矿井各个工作地点,从严从细,不留死角。

分公司对各矿井安全管理的重点环节要不定期不定时地重点检查。

2、分公司人员检查时,各矿应如实汇报实际安全生产情况,提供真实的技术图纸及各种资料,以便更好地进行安全监管与技术服务,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分公司人员下井进行安全检查。

3、对分公司组织的安全检查,各矿要积极配合,提前安排好陪检人员,准备好下井作衣等。

对查出的问题没有异议的,陪检人员必须在检查笔录上签字认可,矿方要在处理决定书上签字。

对于不积极配合检查、无故拒绝在检查笔录和处理决定书上签字的,按不服从监管论处。

4、分公司检查人员必须携带好检查所需的工具、检查笔录、处理决定书等。

安全检查要力求实事求是、全面、客观、准确,不得弄虚作假。

5、每次下矿检查,检查人员必须携带上次检查的笔录,对上次检查的隐患进行复查。

6、对查出的每一条问题,必须现场确定整改日期,并在处理决定书上注明。

7、对查出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到期未整改的隐患,必须按照《安全处罚条例》现场予以处罚。

处罚要客观、公正,逐条对照,做到不乱罚、不漏罚、不减罚。

8、对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必须立即下达停产整顿指令书,责令矿方立即进行停产整顿,矿井要立即召开安全办公会议,按照“五定”原则制定出隐患整改方案,并上报分公司,隐患整改结束后要写出复工验收申请,由二七分公司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复工,二七分公司要指定人员负责跟踪落实。

不执行分公司及上级停产整顿指令而擅自组织生产的,停产整顿未报整改方案、自验报告、复工申请或未经分公司验收批准擅自恢复生产的按照《二七分公司安全处罚条例》进行处罚。

9、检查要做到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对检查不到位、不深入、没有及时发现安全隐患、检查后当天发生事故的,要追究有关检查人员的责任。

10、对上级部门、分公司检查查出的隐患和问题,各矿井要立即召开安全办公会议,按照“五定”原则制定出隐患整改方案,并于当天上报二七分公司。

各矿调度室要进行隐患登记,及时调度隐患整改情况,并向二七分公司汇报。

分公司安全生产部要建立隐患整改登记台帐,并指派人员进行跟踪落实隐患整改情况。

11、安全生产部要将检查情况及时向分公司领导汇报,并在调度会上进行通报。

12、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二七分公司。

领导下井检查、值班及下井带班制度

为加强各整合矿井领导值班带班工作,保证矿井安全生产,特制定如下管理制度:

1、所有分公司领导及分公司所属各矿领导必须经常深入井下现场,搞好现场管理工作,检查和解决生产中的实际问题。

2、分公司领导正职每月下井不少于8次;

分管安全、生产、机电副职,总工程师及安全生产部门的部长,每月下井不少于12次。

其他副职下井不少于5次。

3、各整合矿井实际出资人或出资人代表每周至少下井1次,每月不少于4次;

正职(董事长、总经理)每月下井不少于10次,总工程师不少于12次;

分管安全、生产、机电的副职不少于15次;

其它副职不少于7次;

安全、生产部门的部长每月下井不少于16次;

区队长每月不少于17次。

4、分公司各整合矿井每月28日前必须将本矿下个月领导值班、带班安排表上报分公司调度室备案(值班、带班人员必须有至少1名副总工程师以上人员)。

迟报一天对该矿罚款200元.

5、带班领导下井要在矿调度室挂牌,由调度室值班人员进行登记考核。

6、每天18:

00值班领导要向分公司调度室汇报本矿当天的安全生产情况。

否则对本人罚款100元。

7、值班领导值班期间要保证24小时不离矿。

如有事外出,要向分公司调度室汇报并安排替班人员后方可离矿。

否则对本人罚款50元。

8、认真填写交接班记录,记录中不得空项,否则对本人罚款10元。

9、带班领导要按照本矿上报分公司调度室的带班表下井带班,如有事可找同级领导替班。

10、带班领导要每班向本矿调度室汇报三次(接班、班中、交班),少一次对本人罚款10元(查矿调度记录)。

11、带班领导是本班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班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

要及时掌握、分析安全生产状况,对本班的安全生产了如指掌,对重大安全隐患必须提出整改意见,督促职能部门落实解决,做到防患于未然。

12、带班领导及管理人员要严格执行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认真学习规程和专项措施,做到按规程、措施指导和监督,防止人为提升或降低标准。

13、安全生产部人员要在安全办公会上通报每个领导带班情况。

14、带班领导必须同工人一同出入井,全程满点带班。

15、带班人员出井后到本矿调度室填写《管理人员带班下井查处隐患整改落实情况表》,对所查出的问题,单位负责人签字落实。

部门主管领导负责监督验收,对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整改到位的单位负责人进行经济处罚和责任追究。

16、带班人员包括矿董事长、五职矿长、副总工程师及安全生产部门正、副部长。

17、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二七分公司。

安全预测预报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准确掌握各矿井安全生产动态,及时预测预报安全隐患,做到安全工作有的放矢,实施超前防范、重点监控,防止事故发生,根据《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安全预测预报工作应当遵循实事求是、严密科学、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原则。

预测预报工作由矿行政负责人、分管安全、技术工作的领导组织,每月至少进行一次。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分公司所属各矿井。

第二章分析与预测预报内容

第四条矿井采掘布置及接替情况,预测预报采掘作业地区的地质构造、水文地质、瓦斯地质、顶板等情况。

第五条采掘工作面过老巷、采空区、断层、破碎带;

采煤工作面安装、初次放顶、收尾;

掘进工作面贯通、揭煤;

处理较大冒顶等情况,预测预报可能出现的安全隐患。

第六条特殊条件下(大倾角、托伪顶或煤皮、水害影响等)采煤采取安全技术措施的情况。

第七条矿井通风系统(包括通风机、通风网络、通风设施)状况,井下作业地点的供风状况,串联通风情况。

第八条采掘工作面风量和瓦斯超限或瓦斯经常处于临界状态作业地点的情况。

第九条掘进系列化主体装备情况。

第十条防尘、防灭火供水系统,防尘设施存在的问题。

第十一条井下密闭、高温火点及治理情况。

第十二条高瓦斯采掘工作面瓦斯抽放情况,抽放系统存在的问题。

第十三条通风安全仪器仪表配备、标校、计量鉴定和管理情况。

第十四条矿井安全监控系统运行情况,传感器的种类、数量、位置、报警、断电、复电浓度、断电范围是否符合《规程》规定。

第十五条矿井、水平、采区正常涌水量,井下出水点位置、出水时间、水源、涌水量及治理情况。

矿井、水平、采区排水系统(包括排水设备、排水管路、水仓容积)状况

第十六条矿井长观孔数量,观测层位,水位标高。

第十七条井下积水区域分析与预测预报及探放水设计、措施。

第十八条周边小井与矿井边界煤柱留设、沟通情况与影响。

第十九条矿井提升系统(包括提升机及其保护装置、提升容器、钢丝绳及联接装置)安全状况及证件情况。

第二十条矿井、地面变电所、主要通风机、井下各变(配)电所、主排水泵房和下山开采的采区排水泵房、提升人员的绞车、瓦斯抽放泵站等双回路供电情况。

第二十一条高、低压电器设备保护情况。

第二十二条倾斜井巷轨道运输的防跑车和跑车防护装置设置与绞车、钢丝绳及连接装置情况。

第二十三条重点工程,矿井停产检修计划、措施及工程进度情况。

第二十四条胶带输送机装设防滑保护、堆煤保护和防跑偏等装置的情况。

第二十五条倾斜井巷运人设施装设防坠器与定期试验及信号系统情况。

第二十六条重大机电设备安装或拆除工程采取安全技术措施的情况。

第二十七条列入计划、涉及安全生产的设备和设施而未落实投入的项目。

第三章隐患的治理与监控

第二十八条单位分管安全的领导对本单位安全预测预报工作负责,组织有关业务部门分析研究当月本单位安全生产动态和安全生产技术资料,按照分析与预测预报内容逐项开展科学地分析与预测预报工作。

矿安监部门负责编写分析与预测预报报告,报告应当具有分析与预测预报结果和隐患治理方案及上月整改情况等内容。

第二十九条分公司每月月底组织一次安全预测预报工作专题会议,分公司领导、安全生产部门有关负责人和各矿分管安全、技术工作的领导、安监科长参加。

参加会议时携带矿井采掘工程平面图、相关图纸资料和10份安全预测预报报告。

分管安全工作的领导汇报安全预测预报情况。

第三十条分公司领导、业务部门对安全隐患进行评估,提出整改意见,重大安全隐患提交集团公司安全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安全监察部整理后将整改意见下发各生产矿井。

第三十一条各矿井必须按照安全预测预报结果和分公司下发的整改意见的要求,召开安全办公会议,按“五定”原则落实整改安全隐患。

第三十二条分公司、矿安监部门要对安全隐患实施重点监控,建立安全隐患管理台账,每天调度、落实整改情况。

第三十三条安全隐患整改后,由矿安全副矿长组织验收,填写验收意见书,上报分公司安全监察部并存档备案。

第三十四条安全隐患在未整改完之前必须每次都报,直至整改结束。

第四章罚则

第三十五条未上报的安全隐患,分公司、集团公司不安排安全技措项目,并对受威胁的区域实施停产整顿。

第三十六条未按本制度进行安全预测预报的,每次对矿罚款500元。

第三十七条瞒报重大安全隐患的,对矿每条按《二七分公司安全处罚条例》进行处罚;

因瞒报的隐患直接导致事故发生的,对矿罚款2000元。

第三十八条分公司及上级部门查出责令矿井或采掘工作面停产的重大安全隐患,对矿罚款1000元。

第三十九条安全隐患逾期未整改到位的,每条对责任单位罚款500元;

因整改不及时直接导致事故发生的,对责任单位罚款1000元。

第五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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