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叶中 宪法学 笔记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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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成文宪法:

具有统一法典形式,有时也叫文书宪法或制定宪法,其重要的特征在于法律文件上既明确表述为宪法,又大多冠以国名,如《日本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17、18世纪自然法学派提出的社会契约论是成文宪法思想史最重要的渊源,1787年的《美国宪法》是世界历史上第一部成文宪法,1791年法国宪法则是欧洲大陆第一部成文宪法。

当今世界绝大多数国家的宪法都是成文宪法。

2.不成文宪法:

不具有统一法典形式,而散见于多种法律文书、宪法判例和宪法惯例的宪法。

不成文宪法最显著的特征在于,虽然各种法律文件并未冠以宪法之名,但却发挥着宪法作用。

英国是典型的不成文宪法国家,其宪法主体即由各个不同历史时期颁布的宪法性文件构成,包括1628年《权利请愿书》、1679年《人身保护法》、1689年《权利法案》、1701年《王位继承法》、1911年国会法等等

㈡修改过程:

(由普莱士提出)

1.刚性宪法:

指制定、修改的机关和程序不同于一般法律的宪法。

一般有三种情况:

一是制定或修改宪法的机关不是普通立法机关,而往往是特别成立的机关;

二是制定或修改宪法的程序严于一般的立法程序;

三是制定、修改宪法的程序也不同于普通立法程序。

实行成文宪法的国家往往也是实行刚性宪法的国家。

2.柔性宪法:

指制定修改程序与一般法律相同的宪法。

在柔性宪法国家,由于宪法和法律由同一机关根据同样的程序制定或者修改,因而它们的法律效力和权威并不差异。

英国是典型的柔性宪法国家,其特点是弹性大、适应性强;

缺乏稳定性。

㈢制宪主体:

1.钦定宪法:

指由君主或以民主的民义制定和颁布的宪法。

钦定宪法奉行主权在君原则,往往产生于封建势力尚强大,资产阶级虽有一定力量但不能占据有优势的情况下。

1814年法国国王路易十八颁布的宪法,1889年日本明治天皇颁布的大日本帝国宪法和1908年中国清政府颁布的《钦定宪法大纲》等就属于钦定宪法。

2.民定宪法:

指由民意机关或者全民公决制定的宪法。

民定宪法奉行人民主权原则,至少在形式上强调以民意为归,以民主政体为价值追求。

当今世界大多数国家的宪法属于民定宪法。

3.协定宪法:

指由君主与国民的代表机关协商制定的宪法。

协定宪法往往是阶级妥协的产物。

当新兴资产阶级尚无足够力量推翻君主统治,而封建君主又不能实行绝对专制统治的情况下,协商宪法也就成为必然,如1830年法国宪法。

二、马克思主义宪法学者的宪法分类

国家类型和宪法的阶级本质:

资本主义类型宪法、社会主义类型宪法。

三、其他分类

㈠以宪法的内容是否具有原创性

1.原生宪法:

是指直接产生于本国宪政运动。

或者根植于本国具体历史条中,其类容大多具有本源性和首创性的宪法。

对原生宪法又可以进一步分类为原始宪法、生成宪法和原创宪法。

根据罗文斯坦的分析,英国议会主义宪法体制、美国宪法、1793年法国国民公会制、1918年苏俄宪法、孙中山五权宪法等即属于原生宪法。

2.派生宪法是指从外国移植或模仿,其内容大多具有继承和借鉴性的宪法。

㈡以宪法实施效果为标准

1.规范性宪法是指在规范条文上,也在实际生活中具有法律效力的宪法。

2.名义性宪法是指内容远离实际政治生活,在生活中并不适用,实际上只是一种将来可能会成为现实的宪法。

3.语义性宪法,又称标准性宪法,指既不反映实际状况,也不起实际作用的宪法,是指为维护实际掌握国家统治权者的特殊利益,而将现有的政治,按其原状予以形式化的宪法。

第二章 

宪法的历史发展

第一节宪法的产生和发展

一、宪法产生的条件

⒈经济条件:

比较发达的商品经济

⒉政治条件:

比较发达的民主政治

⒊思想文化条件:

民主的、大众的和科学的文化

二、宪法的发展趋势

⒈国家权力日益集中、行政权力不断扩大;

对经济文化方面规定越来越多

⒉越来越重视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保护

⒊宪法的保障加强,建立专门的宪法监督机关已成为一种潮流

⒋国际化趋势进一步扩大

⒌宪法在形式上的发展趋势⑴渊源多样化⑵修改频繁。

第二节旧中国宪法的产生和演变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历史意义及局限性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是我国仅有的一部反映资产阶级意志和利益的宪法性文件,是资产阶级共和国方案的具体体现。

意义:

它以根本法的形式确立了主权在民、人人平等、三权分立等资产阶级民主原则,树立了民主观念,具有反封建的重大进步作用。

局限:

没有明确提出反帝反封建的纲领和任务,具有明显的对封建势力和帝国主义的妥协性,因而也就不可能使广大人民群众享有真正的民主自由权利,因此只存在了一年多时间就被袁世凯反动派所撕毁。

第三节新中国宪法的产生和发展

一、宪法修正案内容

㈠▲宪法修正案释义:

指以修改宪法的年代的先后重新设立条文,附于宪法典之后按照“新法优于旧法”或“后法优于前法”的原则,凡与新条文抵触的旧条文一律无效。

宪法修正案是宪法的组成部分之一。

这种宪法修改方式起源于美国,著名的“权利法案”就是对美国1787年宪法的修改。

我国在认为对宪法的整体修改和直接在宪法中进行增删,有损于宪法的权威和尊严的情况的下,分别与1988年、1993年、1999年和2003年四次通过宪法修正案的方式修改了现行宪法。

㈡四次宪法修正案内容

88修正案

⑴允许私营经济合法存在,性质为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

国家对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

⑵土地使用权可依法转让。

93修正案

⑴确认了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在国家生活中的指导地位;

⑵增加了“坚持改革开放”

⑶将建设“高度文明、高度民主的社会主义国家”,修改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

⑷确认“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

⑸国营经济——国有经济;

国营企业——国有企业

⑹否定了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确定了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目标

⑺取消了“农村人民公社”,确认“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的法律地位

⑻将县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的任期,由3年改为5年

99修正案

⑴将邓小平理论与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并列写入宪法

⑵确认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长期性和“依法治国”的基本治国方略;

⑶确认“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⑷确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⑸删“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⑹将“反革命活动”改为“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

04修正案

⑴增加‘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

⑵爱国统一战线增加“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

⑶“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⑷“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

⑸“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⑹“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

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

各少数民族都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

⑻“戒严”修改为“紧急状态”。

⑼增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代表国家进行国事活动。

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

⑾“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是《义勇军进行曲》。

四次宪法修正案内容快速记忆:

88:

私营经济;

土地转让。

93:

初级阶段、中国特色,改革开放;

多党合作,政治协商;

国营改为国有;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

计划改为市场经济;

集体依法,不再全体通过决定;

县三改五。

99:

长期处于初级阶段,小平理论;

法治国家;

按劳为主,多种分配并存;

统分结合;

个私重要;

反革命改为危害国家安全。

04:

三个代表;

政治文明;

劳动者建设者;

土地征收征用并补偿;

鼓励支持非公经济;

保护私有财产权继承权,征收征用并补偿;

社保制度;

人权;

特区人大代表;

戒严改为紧急状态;

主席国事活动;

乡三改五全统一;

增国歌;

二、我国宪法发展趋势

⑴行政权受限,行政指导日益重要

⑵司法权扩大

⑶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制度加强

⑷公民基本权利重大发展

⑸宪法监督制度进一步完善

第三章 

宪法的制定与修改

第一节宪法的制定

一、宪法制定权

㈠宪法制定权:

制宪主体按照一定原则创造作为国家根本法的宪法的一种权力。

㈡性质与基本特征

1.性质:

最高决定权的表现

2.特征:

①正当性②阶级性与公共性的统一③统一性④自律性

㈢界限

(1)受制宪目的制约

(2)受法的理念制约(3)受自然法制约(4)受国际法制约

二、制宪机关与制宪权主体

制宪权主体是指在根本上享有制宪权的人或组织。

制宪权主体是制宪权得以运行的首要因素。

近代以来,在主权在民思想的指导下,人们一般都认为国民才能享有制宪权。

国民作为制宪权主体,表明了制宪权的来源与权力的享有主体。

制宪机关是指依据民意行使制宪权,从而具体负责宪法制定的机关。

它是制宪权的具体化,它不同于一般的国会和民意机关,可以不受旧宪法的约束,因而具有政治性。

三、制宪程序

⒈设立制宪机关;

<

我国>

全国人大

⒉提出宪法草案;

<

主席团、常委会、国务院、中央军委、两高、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代表团、30名代表联名——全国人大(闭会期间为人大常委)

⒊讨论宪法草案;

①对国家机关提案,主席团决定交各代表团审议,或交专门委员会审议并提出报告,再由主席团决定是否提交大会表决;

②对代表团或代表联名提案,由主席团交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大会议程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或直接由主席团决定。

⒋通过宪法草案;

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

⒌公布宪法:

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

第二节宪法的修改

一、宪法修改

㈠宪法修改:

宪法实施过程中,随着社会现实的变化发展,出现宪法内容与现实不相适应时,由有权机关根据法定程序删除、增加、变更宪法内容的活动。

㈡宪法修改的必要性

⒈为了使宪法的规定适应社会实际的发展和变化:

制宪之初或者修宪之时,制宪者或者修宪者有可能对社会实际的认识和判断出现错误。

⒉宪法规范只有与社会实际相适应,才能发挥其对社会关系的调整作用。

⒊为了弥补宪法规范在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漏洞。

二、宪法修改的限制

㈠宪法修改的限制的理论

⒈无限制说:

只要依据宪法规定的修改程序,宪法的任何规定都可以修改。

理由:

⑴人民主权的绝对性。

宪法是人民根本意志的表现和反映,修改宪法也是人民行使主权的表现和反映,所以不应该受到限制。

⑵宪法上任何条文的效力相等,因而都可以修改。

⑶在事实上,宪法的内容哪些可以修改,那些不能修改并无标准可循。

⒉有限制说:

宪法修改应当有法律上的界限,宪法修改机关并非依据宪法规定的修改程序,就可对宪法的任何内容进行修改,而应该受到一定限制。

⑴任何一部宪法都有其根本精神,而根本精神在宪法条文之上,所以这种根本精神不能成为宪法修改的对象。

⑵修宪权是由制宪权派生的,它不可能变更作为其存在基础的制宪权根源,因此对宪法进行随意修改是不可行的。

⑶一些国家的宪法规定,人权与人民主权是“人类普遍的原理”,这本身即包含了确认修改宪法有法的界限的理论。

☞尽管这两种理论都有一定道理,但也都有一定的片面性。

实际上,宪法修改是否应该受限制只是形式问题,而起决定作用的是宪法的内容,即宪法是否 

真实地反映了社会现实和社会发展的要求。

如果一部宪法在制定时就歪曲社会现实和社会发展的要求,那么严格限制宪法修改只会加深矛盾,造成宪法危机。

另一方面,如果宪法正确地反映了社会现实和社会发展的要求,那么为了稳定政局和法律秩序,对宪法修改进行某些限制又是可行的。

所以,不能绝对地认为宪法的修改应该受到限制或者不应该受到限制。

二、限制宪法修改的表现

㈠内容上限制:

不得成为宪法修改的对象:

⒈宪法的根本原则和基本精神⒉国家领土范围⒊共和整体

㈡时间上限制

⒈消极限制:

不得修改宪法的时间限制。

⑴规定宪法颁布实施或修改后的若干年内不得修改宪法。

⑵特定时间或时期内不得修改宪法。

⒉积极限制:

规定宪法应当定期修改。

三、宪法修改的方式

㈠全面修改

⒈全面修改:

在国家政权性质及制宪权根源没有发生变化前提下,宪法修改机关依法对宪法的大部分内容进行调整、变动,通过或批准整部宪法并重新颁布的活动。

㈡部分修改

⑴概念:

宪法修改机关根据宪法修改程序,以决议或者宪法修正案等方式,对宪法中的部分内容进行调整或变动的活动。

⑵特征:

①宪法修改机关的修改活动依据宪法修改程序进行——区别于制定宪法②宪法修改机关并不重新通过或者批准整部宪法,而只是通过决议或者宪法修正案等形式——区别于全面修改

⑶方式:

①以决议的方式直接在宪法条文中以新内容代替旧内容,修改以后,重新公布宪法;

②以决议的方式直接废除宪法条文中的某些规定,修改之后,也需要重新公布宪法;

③以宪法修正案的方式增删宪法的内容。

⑷宪法修正案的功能:

①废除宪法原来的条款或内容②增补宪法条款或内容③变动宪法规定

㈢无形修改

无形修改:

在宪法条文未作变动情况下,由于社会发展、国家权力运作等,使宪法条文本来的含义发生变化。

▲简述制宪权与修宪权的差异

制宪权渊源于国家权力的性质,与国家政权性质具有紧密的联系。

制宪权是近代国家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国家政权性质没有发生变化的情况下,无论宪法怎样变化,都不发生制宪权的变化问题,而只存在修宪权的行使问题。

近现代民主宪政国家的国家权力从形式上来源于宪法,而制宪权是启动宪法形成并最终使国家权力合法化的一种权力。

因此,制宪权是一种原生性的权力,修宪权则是一种派生性的权力,通常由宪法确定其主体、行使的程序等。

四、宪法修改的程序

㈠提案

提议主体:

(1)代表机关

(2)行政机关(3)混合主体

中共中央委员会提出宪法修改建议案,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或1/5以上全国人大代表接受,向全国人大提出正式的宪法修改草案

㈡先决投票

目的:

使宪法修改的条文和内容明确具体。

不实行先决投票,提出宪法修正案草案,目的使宪法修改的条文和内容明确具体。

㈢公告

公告主体:

(1)立法机关

(2)行政机关

未规定公告程序,公布宪法修正案草案

㈣议决

议决机关:

(1)立法机关

(2)行政机关(3)特设机关(4)混合机关

全国人大以全体代表的2/3以上多数通过决议修宪

㈤公布

公布机关:

(1)国家元首

(2)代表机关(3)行政机关

全国人大主席团以全国人大公告方式公布

第四章 

▲宪法的基本原则(重点章节)

第一节宪法的基本原则概述

一、概念

宪法的基本原则:

人们制定、实施宪法过程中必须遵循的最基本准则,是贯穿立宪、行宪的基本精神。

二、特征普遍性、特殊性、最高性、抽象性、稳定性

三、内容

人民主权原则、基本人权原则、权力制约原则、法治原则

第二节人民主权原则

一、历史发展

1.概念:

国家中绝大多数人拥有国家最高权利。

在法国启蒙思想家卢梭看来,主权是公意的具体表现,人民的公意表现为最高权力;

人民是国家最高权力的来源,国家是自由的人民根据契约协议的产物,而政府的一切权利都是人民授予的。

因此国家的主人不是君主,而是人民,治理者是受人民所托,因而主权只能属于人民。

2.资产阶级“人民主权”学说的阶级局限性和历史意义

(1)局限性:

①在“人民”的范围问题上,实际上只是资产阶级。

②人民主权的论证是唯心主义的。

③人民主权,仅仅涉及政治权力方面,而没有涉及更为重要的社会经济领域。

(2)历史意义:

人民主权学说的出现,是国家学说发展史上的一个重大的飞跃。

是资产阶级反封建专制主义的锐利思想武器,是资产阶级民主核心思想。

①主权属于人民,政府的权力来自人民,因此,政府的建立应该经人民同意,政府的权力应受人民的监督。

②既然政府的权力来自人民,人民就有权要求政府为人民服务。

二、在各国宪法中体现

1.明确规定

2.通过规定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形式来保障

3.通过规定公民广泛的权利和自由来体现

1、资:

规定人民主权,是资产阶级民主的首要原则。

私有制构成人民主权的障碍。

2、社:

规定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是对人民主权原则的创造性发展,实质上就是主权在民。

第三节基本人权原则

人权指作为一个人所应该享有的权利,是一个人为满足生存发展需要而应当享有的权利。

2.作为宪法的基本原则的基本人权原则,是指人民享有的不能被剥夺且不能呗让与的权利与自由,国家存在的目的在于保护人民的权利和自由。

基本人权原则是在“天赋人权”理论上发展而来的。

天赋人权的学说的理论基础是近代自然法学派的自然权利学说,该“自然权利”理论认为在国家产生以前人们生活在自然状态中,人人都有自然权利,过着自由、平等的生活。

国家是由于这种自然权利受到侵犯之后,根据社会契约组成的。

社会契约组成的人们相约组成国家的目的是为了保护自然权利。

天赋人权学说认为每个人都有与生俱来的自由和权利,既不能被剥夺,也不能被让与。

(1)明确规定基本人权原则,以公民基本权利形式规定基本人权的具体内容

(2)并不明文规定基本人权原则,只规定公民基本权利

(3)原则上确认基本人权,但对公民基本权利规定较少

称"

天赋人权"

,人生而享有自由、平等、财产、追求幸福的权利,以财产权为核心,以人权的普遍性掩盖人权的阶级性。

公民基本权利"

,是对基本人权的确定。

公开限制少数敌对分子的部分人权,以人权的阶级性谋求人权的普遍性。

▲论宪法的人权保障原则

第四节权力制约原则

概念:

国家权力部分之间的相互监督、彼此牵制,以保障公民权利的原则,它既包括公民权利对国家权力的制约,也包括国家权力之间的制约。

权力制约之所以是宪法的基本原则,主要取决于宪法的逻辑起点和宪法的基本内容。

1、资本主义国家的宪法:

表现为分权原则,主要有三种形式。

(1)美国式。

根据美国宪法的规定,立法权属于有参众两院组成的国会,行政权属于美国总统,司法权属于联邦法院及其下级法院。

同时,宪法明确规定了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三者之间的制衡关系。

(2)英国式。

英国运用分权原则的特点在于立法权胜于行政权,下议院胜于上议院,立法权是三权的重点,并建立以议会为中心的责任内阁制。

(3)法国式。

法国运用分权原则的过程中,及吸收总统制的特点,也借鉴议会制的特征,通过加强总统的权力,削弱议会的权力,从而把分权制衡的权力重心有立法转移到行政,并建立起半总统制班议会制的体制。

2、社会主义的宪法:

表现为监督原则。

一般主要从两个方面会定监督原则:

(1)在人民(代表)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关系方面,一般都规定人民(代表)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2)在不同的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问题上,一般都规定了有关监督方面的内容。

第五节法治原则

统治阶级按照民主原则把国家事务法律化、制度化,并严格依法进行管理的一种治国理论、制度体系和运行状态。

其核心内容是,依法治理国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反对任何个人和组织享有法律之外的特权。

1、资本主义国家:

依法治理国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反对法律之外特权,是资本特权的法治。

法治原则是17、18世纪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所倡导的重要的民主原则。

如洛克认为,政府应该已正式公布的既定法律来进行统治,这些法律不论贫富,不论权贵和庄稼人都一视同仁,并不因特殊情况而有出入。

作为宪法基本的法治原则,它要求以法律制约权力。

英国1215年大宪章首创用法律约束王权的先河,近代宪法也实在控制国家的基础上一步一步发展而来的。

2、社会主国家:

宪法至上性,立法权属于人民代表机关;

以消灭特权为目的的法治。

第五章宪法形式、宪法结构及宪法规范

第一节宪法形式

宪法形式包括宪法渊源形式和宪法结构形式

宪法渊源形式:

宪法基于不同的效力来源所形成的外部表现形式。

宪法结构形式:

包括宪法体系和成文宪法典的结构形式。

二、宪法渊源形式

1. 

成文宪法典

2. 

宪法性法律

3. 

宪法惯例

4. 

宪法判例

5. 

宪法解释

6.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

7. 

权威性宪法著作

第二节宪法结构

一、概述 

渊源形式角度:

宪法体系

(一)宪法结构 

成文宪法典角度:

宪法典的形式结构、宪法典的内容结构

(二)宪法结构VS宪法形式

宪法形式:

宪法内容的外部表现形式;

宪法结构:

构筑宪法的各要素的组合和排列。

(1)内涵和外延:

宪法结构的内涵包括宪法的内容要素、形式要素及其排列组合的方式和方法等问题,侧重于宪法内容的内部组合方式。

宪法形式不仅包括宪法的结构形式,还包括宪法的渊源形式,侧重于宪法内容的外部表现形式。

(2)作用和功能:

内容要素相同的宪法,由于组合方式、方法不同,宪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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