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叶中 宪法学 笔记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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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成文宪法:
具有统一法典形式,有时也叫文书宪法或制定宪法,其重要的特征在于法律文件上既明确表述为宪法,又大多冠以国名,如《日本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17、18世纪自然法学派提出的社会契约论是成文宪法思想史最重要的渊源,1787年的《美国宪法》是世界历史上第一部成文宪法,1791年法国宪法则是欧洲大陆第一部成文宪法。
当今世界绝大多数国家的宪法都是成文宪法。
2.不成文宪法:
不具有统一法典形式,而散见于多种法律文书、宪法判例和宪法惯例的宪法。
不成文宪法最显著的特征在于,虽然各种法律文件并未冠以宪法之名,但却发挥着宪法作用。
英国是典型的不成文宪法国家,其宪法主体即由各个不同历史时期颁布的宪法性文件构成,包括1628年《权利请愿书》、1679年《人身保护法》、1689年《权利法案》、1701年《王位继承法》、1911年国会法等等
㈡修改过程:
(由普莱士提出)
1.刚性宪法:
指制定、修改的机关和程序不同于一般法律的宪法。
一般有三种情况:
一是制定或修改宪法的机关不是普通立法机关,而往往是特别成立的机关;
二是制定或修改宪法的程序严于一般的立法程序;
三是制定、修改宪法的程序也不同于普通立法程序。
实行成文宪法的国家往往也是实行刚性宪法的国家。
2.柔性宪法:
指制定修改程序与一般法律相同的宪法。
在柔性宪法国家,由于宪法和法律由同一机关根据同样的程序制定或者修改,因而它们的法律效力和权威并不差异。
英国是典型的柔性宪法国家,其特点是弹性大、适应性强;
缺乏稳定性。
㈢制宪主体:
1.钦定宪法:
指由君主或以民主的民义制定和颁布的宪法。
钦定宪法奉行主权在君原则,往往产生于封建势力尚强大,资产阶级虽有一定力量但不能占据有优势的情况下。
1814年法国国王路易十八颁布的宪法,1889年日本明治天皇颁布的大日本帝国宪法和1908年中国清政府颁布的《钦定宪法大纲》等就属于钦定宪法。
2.民定宪法:
指由民意机关或者全民公决制定的宪法。
民定宪法奉行人民主权原则,至少在形式上强调以民意为归,以民主政体为价值追求。
当今世界大多数国家的宪法属于民定宪法。
3.协定宪法:
指由君主与国民的代表机关协商制定的宪法。
协定宪法往往是阶级妥协的产物。
当新兴资产阶级尚无足够力量推翻君主统治,而封建君主又不能实行绝对专制统治的情况下,协商宪法也就成为必然,如1830年法国宪法。
二、马克思主义宪法学者的宪法分类
国家类型和宪法的阶级本质:
资本主义类型宪法、社会主义类型宪法。
三、其他分类
㈠以宪法的内容是否具有原创性
1.原生宪法:
是指直接产生于本国宪政运动。
或者根植于本国具体历史条中,其类容大多具有本源性和首创性的宪法。
对原生宪法又可以进一步分类为原始宪法、生成宪法和原创宪法。
根据罗文斯坦的分析,英国议会主义宪法体制、美国宪法、1793年法国国民公会制、1918年苏俄宪法、孙中山五权宪法等即属于原生宪法。
2.派生宪法是指从外国移植或模仿,其内容大多具有继承和借鉴性的宪法。
㈡以宪法实施效果为标准
1.规范性宪法是指在规范条文上,也在实际生活中具有法律效力的宪法。
2.名义性宪法是指内容远离实际政治生活,在生活中并不适用,实际上只是一种将来可能会成为现实的宪法。
3.语义性宪法,又称标准性宪法,指既不反映实际状况,也不起实际作用的宪法,是指为维护实际掌握国家统治权者的特殊利益,而将现有的政治,按其原状予以形式化的宪法。
第二章
宪法的历史发展
第一节宪法的产生和发展
一、宪法产生的条件
⒈经济条件:
比较发达的商品经济
⒉政治条件:
比较发达的民主政治
⒊思想文化条件:
民主的、大众的和科学的文化
二、宪法的发展趋势
⒈国家权力日益集中、行政权力不断扩大;
对经济文化方面规定越来越多
⒉越来越重视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保护
⒊宪法的保障加强,建立专门的宪法监督机关已成为一种潮流
⒋国际化趋势进一步扩大
⒌宪法在形式上的发展趋势⑴渊源多样化⑵修改频繁。
第二节旧中国宪法的产生和演变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历史意义及局限性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是我国仅有的一部反映资产阶级意志和利益的宪法性文件,是资产阶级共和国方案的具体体现。
意义:
它以根本法的形式确立了主权在民、人人平等、三权分立等资产阶级民主原则,树立了民主观念,具有反封建的重大进步作用。
局限:
没有明确提出反帝反封建的纲领和任务,具有明显的对封建势力和帝国主义的妥协性,因而也就不可能使广大人民群众享有真正的民主自由权利,因此只存在了一年多时间就被袁世凯反动派所撕毁。
第三节新中国宪法的产生和发展
一、宪法修正案内容
㈠▲宪法修正案释义:
指以修改宪法的年代的先后重新设立条文,附于宪法典之后按照“新法优于旧法”或“后法优于前法”的原则,凡与新条文抵触的旧条文一律无效。
宪法修正案是宪法的组成部分之一。
这种宪法修改方式起源于美国,著名的“权利法案”就是对美国1787年宪法的修改。
我国在认为对宪法的整体修改和直接在宪法中进行增删,有损于宪法的权威和尊严的情况的下,分别与1988年、1993年、1999年和2003年四次通过宪法修正案的方式修改了现行宪法。
㈡四次宪法修正案内容
88修正案
⑴允许私营经济合法存在,性质为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
国家对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
⑵土地使用权可依法转让。
93修正案
⑴确认了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在国家生活中的指导地位;
⑵增加了“坚持改革开放”
⑶将建设“高度文明、高度民主的社会主义国家”,修改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
⑷确认“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
⑸国营经济——国有经济;
国营企业——国有企业
⑹否定了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确定了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目标
⑺取消了“农村人民公社”,确认“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的法律地位
⑻将县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的任期,由3年改为5年
99修正案
⑴将邓小平理论与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并列写入宪法
⑵确认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长期性和“依法治国”的基本治国方略;
⑶确认“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⑷确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⑸删“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⑹将“反革命活动”改为“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
04修正案
⑴增加‘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
⑵爱国统一战线增加“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
⑶“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⑷“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
”
⑸“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⑹“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
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
各少数民族都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
⑻“戒严”修改为“紧急状态”。
⑼增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代表国家进行国事活动。
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
⑾“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是《义勇军进行曲》。
四次宪法修正案内容快速记忆:
88:
私营经济;
土地转让。
93:
初级阶段、中国特色,改革开放;
多党合作,政治协商;
国营改为国有;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
计划改为市场经济;
集体依法,不再全体通过决定;
县三改五。
99:
长期处于初级阶段,小平理论;
法治国家;
按劳为主,多种分配并存;
统分结合;
个私重要;
反革命改为危害国家安全。
04:
三个代表;
政治文明;
劳动者建设者;
土地征收征用并补偿;
鼓励支持非公经济;
保护私有财产权继承权,征收征用并补偿;
社保制度;
人权;
特区人大代表;
戒严改为紧急状态;
主席国事活动;
乡三改五全统一;
增国歌;
二、我国宪法发展趋势
⑴行政权受限,行政指导日益重要
⑵司法权扩大
⑶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制度加强
⑷公民基本权利重大发展
⑸宪法监督制度进一步完善
第三章
宪法的制定与修改
第一节宪法的制定
一、宪法制定权
㈠宪法制定权:
制宪主体按照一定原则创造作为国家根本法的宪法的一种权力。
㈡性质与基本特征
1.性质:
最高决定权的表现
2.特征:
①正当性②阶级性与公共性的统一③统一性④自律性
㈢界限
(1)受制宪目的制约
(2)受法的理念制约(3)受自然法制约(4)受国际法制约
二、制宪机关与制宪权主体
制宪权主体是指在根本上享有制宪权的人或组织。
制宪权主体是制宪权得以运行的首要因素。
近代以来,在主权在民思想的指导下,人们一般都认为国民才能享有制宪权。
国民作为制宪权主体,表明了制宪权的来源与权力的享有主体。
制宪机关是指依据民意行使制宪权,从而具体负责宪法制定的机关。
它是制宪权的具体化,它不同于一般的国会和民意机关,可以不受旧宪法的约束,因而具有政治性。
三、制宪程序
⒈设立制宪机关;
<
我国>
全国人大
⒉提出宪法草案;
<
主席团、常委会、国务院、中央军委、两高、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代表团、30名代表联名——全国人大(闭会期间为人大常委)
⒊讨论宪法草案;
①对国家机关提案,主席团决定交各代表团审议,或交专门委员会审议并提出报告,再由主席团决定是否提交大会表决;
②对代表团或代表联名提案,由主席团交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大会议程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或直接由主席团决定。
⒋通过宪法草案;
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
⒌公布宪法:
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
第二节宪法的修改
一、宪法修改
㈠宪法修改:
宪法实施过程中,随着社会现实的变化发展,出现宪法内容与现实不相适应时,由有权机关根据法定程序删除、增加、变更宪法内容的活动。
㈡宪法修改的必要性
⒈为了使宪法的规定适应社会实际的发展和变化:
制宪之初或者修宪之时,制宪者或者修宪者有可能对社会实际的认识和判断出现错误。
⒉宪法规范只有与社会实际相适应,才能发挥其对社会关系的调整作用。
⒊为了弥补宪法规范在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漏洞。
二、宪法修改的限制
㈠宪法修改的限制的理论
⒈无限制说:
只要依据宪法规定的修改程序,宪法的任何规定都可以修改。
理由:
⑴人民主权的绝对性。
宪法是人民根本意志的表现和反映,修改宪法也是人民行使主权的表现和反映,所以不应该受到限制。
⑵宪法上任何条文的效力相等,因而都可以修改。
⑶在事实上,宪法的内容哪些可以修改,那些不能修改并无标准可循。
⒉有限制说:
宪法修改应当有法律上的界限,宪法修改机关并非依据宪法规定的修改程序,就可对宪法的任何内容进行修改,而应该受到一定限制。
⑴任何一部宪法都有其根本精神,而根本精神在宪法条文之上,所以这种根本精神不能成为宪法修改的对象。
⑵修宪权是由制宪权派生的,它不可能变更作为其存在基础的制宪权根源,因此对宪法进行随意修改是不可行的。
⑶一些国家的宪法规定,人权与人民主权是“人类普遍的原理”,这本身即包含了确认修改宪法有法的界限的理论。
☞尽管这两种理论都有一定道理,但也都有一定的片面性。
实际上,宪法修改是否应该受限制只是形式问题,而起决定作用的是宪法的内容,即宪法是否
真实地反映了社会现实和社会发展的要求。
如果一部宪法在制定时就歪曲社会现实和社会发展的要求,那么严格限制宪法修改只会加深矛盾,造成宪法危机。
另一方面,如果宪法正确地反映了社会现实和社会发展的要求,那么为了稳定政局和法律秩序,对宪法修改进行某些限制又是可行的。
所以,不能绝对地认为宪法的修改应该受到限制或者不应该受到限制。
二、限制宪法修改的表现
㈠内容上限制:
不得成为宪法修改的对象:
⒈宪法的根本原则和基本精神⒉国家领土范围⒊共和整体
㈡时间上限制
⒈消极限制:
不得修改宪法的时间限制。
⑴规定宪法颁布实施或修改后的若干年内不得修改宪法。
⑵特定时间或时期内不得修改宪法。
⒉积极限制:
规定宪法应当定期修改。
三、宪法修改的方式
㈠全面修改
⒈全面修改:
在国家政权性质及制宪权根源没有发生变化前提下,宪法修改机关依法对宪法的大部分内容进行调整、变动,通过或批准整部宪法并重新颁布的活动。
㈡部分修改
⑴概念:
宪法修改机关根据宪法修改程序,以决议或者宪法修正案等方式,对宪法中的部分内容进行调整或变动的活动。
⑵特征:
①宪法修改机关的修改活动依据宪法修改程序进行——区别于制定宪法②宪法修改机关并不重新通过或者批准整部宪法,而只是通过决议或者宪法修正案等形式——区别于全面修改
⑶方式:
①以决议的方式直接在宪法条文中以新内容代替旧内容,修改以后,重新公布宪法;
②以决议的方式直接废除宪法条文中的某些规定,修改之后,也需要重新公布宪法;
③以宪法修正案的方式增删宪法的内容。
⑷宪法修正案的功能:
①废除宪法原来的条款或内容②增补宪法条款或内容③变动宪法规定
㈢无形修改
无形修改:
在宪法条文未作变动情况下,由于社会发展、国家权力运作等,使宪法条文本来的含义发生变化。
▲简述制宪权与修宪权的差异
制宪权渊源于国家权力的性质,与国家政权性质具有紧密的联系。
制宪权是近代国家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国家政权性质没有发生变化的情况下,无论宪法怎样变化,都不发生制宪权的变化问题,而只存在修宪权的行使问题。
近现代民主宪政国家的国家权力从形式上来源于宪法,而制宪权是启动宪法形成并最终使国家权力合法化的一种权力。
因此,制宪权是一种原生性的权力,修宪权则是一种派生性的权力,通常由宪法确定其主体、行使的程序等。
四、宪法修改的程序
㈠提案
提议主体:
(1)代表机关
(2)行政机关(3)混合主体
中共中央委员会提出宪法修改建议案,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或1/5以上全国人大代表接受,向全国人大提出正式的宪法修改草案
㈡先决投票
目的:
使宪法修改的条文和内容明确具体。
不实行先决投票,提出宪法修正案草案,目的使宪法修改的条文和内容明确具体。
㈢公告
公告主体:
(1)立法机关
(2)行政机关
未规定公告程序,公布宪法修正案草案
㈣议决
议决机关:
(1)立法机关
(2)行政机关(3)特设机关(4)混合机关
全国人大以全体代表的2/3以上多数通过决议修宪
㈤公布
公布机关:
(1)国家元首
(2)代表机关(3)行政机关
全国人大主席团以全国人大公告方式公布
第四章
▲宪法的基本原则(重点章节)
第一节宪法的基本原则概述
一、概念
宪法的基本原则:
人们制定、实施宪法过程中必须遵循的最基本准则,是贯穿立宪、行宪的基本精神。
二、特征普遍性、特殊性、最高性、抽象性、稳定性
三、内容
人民主权原则、基本人权原则、权力制约原则、法治原则
第二节人民主权原则
一、历史发展
1.概念:
国家中绝大多数人拥有国家最高权利。
在法国启蒙思想家卢梭看来,主权是公意的具体表现,人民的公意表现为最高权力;
人民是国家最高权力的来源,国家是自由的人民根据契约协议的产物,而政府的一切权利都是人民授予的。
因此国家的主人不是君主,而是人民,治理者是受人民所托,因而主权只能属于人民。
2.资产阶级“人民主权”学说的阶级局限性和历史意义
(1)局限性:
①在“人民”的范围问题上,实际上只是资产阶级。
②人民主权的论证是唯心主义的。
③人民主权,仅仅涉及政治权力方面,而没有涉及更为重要的社会经济领域。
(2)历史意义:
人民主权学说的出现,是国家学说发展史上的一个重大的飞跃。
是资产阶级反封建专制主义的锐利思想武器,是资产阶级民主核心思想。
①主权属于人民,政府的权力来自人民,因此,政府的建立应该经人民同意,政府的权力应受人民的监督。
②既然政府的权力来自人民,人民就有权要求政府为人民服务。
二、在各国宪法中体现
1.明确规定
2.通过规定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形式来保障
3.通过规定公民广泛的权利和自由来体现
1、资:
规定人民主权,是资产阶级民主的首要原则。
私有制构成人民主权的障碍。
2、社:
规定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是对人民主权原则的创造性发展,实质上就是主权在民。
第三节基本人权原则
人权指作为一个人所应该享有的权利,是一个人为满足生存发展需要而应当享有的权利。
2.作为宪法的基本原则的基本人权原则,是指人民享有的不能被剥夺且不能呗让与的权利与自由,国家存在的目的在于保护人民的权利和自由。
基本人权原则是在“天赋人权”理论上发展而来的。
天赋人权的学说的理论基础是近代自然法学派的自然权利学说,该“自然权利”理论认为在国家产生以前人们生活在自然状态中,人人都有自然权利,过着自由、平等的生活。
国家是由于这种自然权利受到侵犯之后,根据社会契约组成的。
社会契约组成的人们相约组成国家的目的是为了保护自然权利。
天赋人权学说认为每个人都有与生俱来的自由和权利,既不能被剥夺,也不能被让与。
(1)明确规定基本人权原则,以公民基本权利形式规定基本人权的具体内容
(2)并不明文规定基本人权原则,只规定公民基本权利
(3)原则上确认基本人权,但对公民基本权利规定较少
称"
天赋人权"
,人生而享有自由、平等、财产、追求幸福的权利,以财产权为核心,以人权的普遍性掩盖人权的阶级性。
公民基本权利"
,是对基本人权的确定。
公开限制少数敌对分子的部分人权,以人权的阶级性谋求人权的普遍性。
▲论宪法的人权保障原则
第四节权力制约原则
概念:
国家权力部分之间的相互监督、彼此牵制,以保障公民权利的原则,它既包括公民权利对国家权力的制约,也包括国家权力之间的制约。
权力制约之所以是宪法的基本原则,主要取决于宪法的逻辑起点和宪法的基本内容。
1、资本主义国家的宪法:
表现为分权原则,主要有三种形式。
(1)美国式。
根据美国宪法的规定,立法权属于有参众两院组成的国会,行政权属于美国总统,司法权属于联邦法院及其下级法院。
同时,宪法明确规定了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三者之间的制衡关系。
(2)英国式。
英国运用分权原则的特点在于立法权胜于行政权,下议院胜于上议院,立法权是三权的重点,并建立以议会为中心的责任内阁制。
(3)法国式。
法国运用分权原则的过程中,及吸收总统制的特点,也借鉴议会制的特征,通过加强总统的权力,削弱议会的权力,从而把分权制衡的权力重心有立法转移到行政,并建立起半总统制班议会制的体制。
2、社会主义的宪法:
表现为监督原则。
一般主要从两个方面会定监督原则:
(1)在人民(代表)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关系方面,一般都规定人民(代表)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2)在不同的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问题上,一般都规定了有关监督方面的内容。
第五节法治原则
统治阶级按照民主原则把国家事务法律化、制度化,并严格依法进行管理的一种治国理论、制度体系和运行状态。
其核心内容是,依法治理国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反对任何个人和组织享有法律之外的特权。
1、资本主义国家:
依法治理国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反对法律之外特权,是资本特权的法治。
法治原则是17、18世纪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所倡导的重要的民主原则。
如洛克认为,政府应该已正式公布的既定法律来进行统治,这些法律不论贫富,不论权贵和庄稼人都一视同仁,并不因特殊情况而有出入。
作为宪法基本的法治原则,它要求以法律制约权力。
英国1215年大宪章首创用法律约束王权的先河,近代宪法也实在控制国家的基础上一步一步发展而来的。
2、社会主国家:
宪法至上性,立法权属于人民代表机关;
以消灭特权为目的的法治。
第五章宪法形式、宪法结构及宪法规范
第一节宪法形式
宪法形式包括宪法渊源形式和宪法结构形式
宪法渊源形式:
宪法基于不同的效力来源所形成的外部表现形式。
宪法结构形式:
包括宪法体系和成文宪法典的结构形式。
二、宪法渊源形式
1.
成文宪法典
2.
宪法性法律
3.
宪法惯例
4.
宪法判例
5.
宪法解释
6.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
7.
权威性宪法著作
第二节宪法结构
一、概述
渊源形式角度:
宪法体系
(一)宪法结构
成文宪法典角度:
宪法典的形式结构、宪法典的内容结构
(二)宪法结构VS宪法形式
宪法形式:
宪法内容的外部表现形式;
宪法结构:
构筑宪法的各要素的组合和排列。
(1)内涵和外延:
宪法结构的内涵包括宪法的内容要素、形式要素及其排列组合的方式和方法等问题,侧重于宪法内容的内部组合方式。
宪法形式不仅包括宪法的结构形式,还包括宪法的渊源形式,侧重于宪法内容的外部表现形式。
(2)作用和功能:
内容要素相同的宪法,由于组合方式、方法不同,宪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