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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叶中 宪法学 笔记Word下载.docx

1、1. 成文宪法:具有统一法典形式,有时也叫文书宪法或制定宪法,其重要的特征在于法律文件上既明确表述为宪法,又大多冠以国名,如日本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7、18世纪自然法学派提出的社会契约论是成文宪法思想史最重要的渊源,1787年的美国宪法是世界历史上第一部成文宪法,1791年法国宪法则是欧洲大陆第一部成文宪法。当今世界绝大多数国家的宪法都是成文宪法。2. 不成文宪法:不具有统一法典形式,而散见于多种法律文书、宪法判例和宪法惯例的宪法。不成文宪法最显著的特征在于,虽然各种法律文件并未冠以宪法之名,但却发挥着宪法作用。英国是典型的不成文宪法国家,其宪法主体即由各个不同历史时期颁布的宪法性文

2、件构成,包括1628年权利请愿书、1679年人身保护法、1689年权利法案、1701年王位继承法、1911年国会法等等 修改过程:(由普莱士提出)1. 刚性宪法:指制定、修改的机关和程序不同于一般法律的宪法。一般有三种情况:一是制定或修改宪法的机关不是普通立法机关,而往往是特别成立的机关;二是制定或修改宪法的程序严于一般的立法程序;三是制定、修改宪法的程序也不同于普通立法程序。实行成文宪法的国家往往也是实行刚性宪法的国家。2. 柔性宪法:指制定修改程序与一般法律相同的宪法。在柔性宪法国家,由于宪法和法律由同一机关根据同样的程序制定或者修改,因而它们的法律效力和权威并不差异。英国是典型的柔性宪法

3、国家,其特点是弹性大、适应性强;缺乏稳定性。 制宪主体:1. 钦定宪法:指由君主或以民主的民义制定和颁布的宪法。钦定宪法奉行主权在君原则,往往产生于封建势力尚强大,资产阶级虽有一定力量但不能占据有优势的情况下。1814年法国国王路易十八颁布的宪法,1889年日本明治天皇颁布的大日本帝国宪法和1908年中国清政府颁布的钦定宪法大纲等就属于钦定宪法。2. 民定宪法:指由民意机关或者全民公决制定的宪法。民定宪法奉行人民主权原则,至少在形式上强调以民意为归,以民主政体为价值追求。当今世界大多数国家的宪法属于民定宪法。3. 协定宪法:指由君主与国民的代表机关协商制定的宪法。协定宪法往往是阶级妥协的产物。

4、当新兴资产阶级尚无足够力量推翻君主统治,而封建君主又不能实行绝对专制统治的情况下,协商宪法也就成为必然,如1830年法国宪法。二、马克思主义宪法学者的宪法分类国家类型和宪法的阶级本质:资本主义类型宪法、社会主义类型宪法。三、其他分类 以宪法的内容是否具有原创性1. 原生宪法:是指直接产生于本国宪政运动。或者根植于本国具体历史条中,其类容大多具有本源性和首创性的宪法。对原生宪法又可以进一步分类为原始宪法、生成宪法和原创宪法。根据罗文斯坦的分析,英国议会主义宪法体制、美国宪法、1793年法国国民公会制、1918年苏俄宪法、孙中山五权宪法等即属于原生宪法。2. 派生宪法是指从外国移植或模仿,其内容大

5、多具有继承和借鉴性的宪法。 以宪法实施效果为标准1. 规范性宪法是指在规范条文上,也在实际生活中具有法律效力的宪法。2. 名义性宪法是指内容远离实际政治生活,在生活中并不适用,实际上只是一种将来可能会成为现实的宪法。3. 语义性宪法,又称标准性宪法,指既不反映实际状况,也不起实际作用的宪法,是指为维护实际掌握国家统治权者的特殊利益,而将现有的政治,按其原状予以形式化的宪法。第二章 宪法的历史发展第一节 宪法的产生和发展一、宪法产生的条件 经济条件:比较发达的商品经济 政治条件:比较发达的民主政治 思想文化条件:民主的、大众的和科学的文化二、宪法的发展趋势 国家权力日益集中、行政权力不断扩大;对

6、经济文化方面规定越来越多 越来越重视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保护 宪法的保障加强,建立专门的宪法监督机关已成为一种潮流 国际化趋势进一步扩大 宪法在形式上的发展趋势 渊源多样化修改频繁。第二节 旧中国宪法的产生和演变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历史意义及局限性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是我国仅有的一部反映资产阶级意志和利益的宪法性文件,是资产阶级共和国方案的具体体现。意义:它以根本法的形式确立了主权在民、人人平等、三权分立等资产阶级民主原则,树立了民主观念,具有反封建的重大进步作用。局限:没有明确提出反帝反封建的纲领和任务,具有明显的对封建势力和帝国主义的妥协性,因而也就不可能使广大人民群众享有真正的民主自由权利,因此只

7、存在了一年多时间就被袁世凯反动派所撕毁。第三节 新中国宪法的产生和发展一、宪法修正案内容 宪法修正案释义:指以修改宪法的年代的先后重新设立条文,附于宪法典之后按照“新法优于旧法”或“后法优于前法”的原则,凡与新条文抵触的旧条文一律无效。宪法修正案是宪法的组成部分之一。这种宪法修改方式起源于美国,著名的“权利法案”就是对美国1787年宪法的修改。我国在认为对宪法的整体修改和直接在宪法中进行增删,有损于宪法的权威和尊严的情况的下,分别与1988年、1993年、1999年和2003年四次通过宪法修正案的方式修改了现行宪法。 四次宪法修正案内容88修正案 允许私营经济合法存在,性质为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

8、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对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 土地使用权可依法转让。93修正案 确认了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在国家生活中的指导地位; 增加了“坚持改革开放” 将建设“高度文明、高度民主的社会主义国家”,修改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 确认“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 国营经济国有经济;国营企业国有企业 否定了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确定了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目标 取消了“农村人民公社”,确认“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的法律地位 将县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的任期,由3年改为5年99修正案 将邓小平理论与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并列写入宪法

9、确认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长期性和“依法治国”的基本治国方略;确认 “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 “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确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删“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将“反革命活动”改为“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04修正案 增加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 爱国统一战线增加“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国家鼓励、

10、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 “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各少数民族都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 “戒严”修改为“紧急状态”。 增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代表国家进行国事活动。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是义勇军进行曲。四次宪法修正案内容快速记忆:88:私营经济;土地转

11、让。93:初级阶段、中国特色,改革开放;多党合作,政治协商;国营改为国有;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计划改为市场经济;集体依法,不再全体通过决定;县三改五。99:长期处于初级阶段,小平理论;法治国家;按劳为主,多种分配并存;统分结合;个私重要;反革命改为危害国家安全。04:三个代表;政治文明;劳动者建设者;土地征收征用并补偿;鼓励支持非公经济;保护私有财产权继承权,征收征用并补偿;社保制度;人权;特区人大代表;戒严改为紧急状态;主席国事活动;乡三改五全统一;增国歌; 二、我国宪法发展趋势 行政权受限,行政指导日益重要 司法权扩大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制度加强 公民基本权利重大发展 宪法

12、监督制度进一步完善第三章 宪法的制定与修改第一节 宪法的制定一、宪法制定权 宪法制定权:制宪主体按照一定原则创造作为国家根本法的宪法的一种权力。 性质与基本特征1. 性质:最高决定权的表现2. 特征:正当性 阶级性与公共性的统一 统一性 自律性 界限(1)受制宪目的制约(2)受法的理念制约(3)受自然法制约(4)受国际法制约二、制宪机关与制宪权主体制宪权主体是指在根本上享有制宪权的人或组织。制宪权主体是制宪权得以运行的首要因素。近代以来,在主权在民思想的指导下,人们一般都认为国民才能享有制宪权。国民作为制宪权主体,表明了制宪权的来源与权力的享有主体。制宪机关是指依据民意行使制宪权,从而具体负责

13、宪法制定的机关。它是制宪权的具体化,它不同于一般的国会和民意机关,可以不受旧宪法的约束,因而具有政治性。三、制宪程序 设立制宪机关; 全国人大 提出宪法草案;主席团、常委会、国务院、中央军委、两高、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代表团、30名代表联名全国人大(闭会期间为人大常委) 讨论宪法草案;对国家机关提案,主席团决定交各代表团审议,或交专门委员会审议并提出报告,再由主席团决定是否提交大会表决;对代表团或代表联名提案,由主席团交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大会议程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或直接由主席团决定。 通过宪法草案;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 公布宪法: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第二节 宪法的修

14、改一、宪法修改 宪法修改:宪法实施过程中,随着社会现实的变化发展,出现宪法内容与现实不相适应时,由有权机关根据法定程序删除、增加、变更宪法内容的活动。 宪法修改的必要性 为了使宪法的规定适应社会实际的发展和变化:制宪之初或者修宪之时,制宪者或者修宪者有可能对社会实际的认识和判断出现错误。 宪法规范只有与社会实际相适应,才能发挥其对社会关系的调整作用。 为了弥补宪法规范在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漏洞。二、 宪法修改的限制 宪法修改的限制的理论 无限制说:只要依据宪法规定的修改程序,宪法的任何规定都可以修改。理由: 人民主权的绝对性。宪法是人民根本意志的表现和反映,修改宪法也是人民行使主权的表现和反映,所

15、以不应该受到限制。 宪法上任何条文的效力相等,因而都可以修改。 在事实上,宪法的内容哪些可以修改,那些不能修改并无标准可循。 有限制说:宪法修改应当有法律上的界限,宪法修改机关并非依据宪法规定的修改程序,就可对宪法的任何内容进行修改,而应该受到一定限制。任何一部宪法都有其根本精神,而根本精神在宪法条文之上,所以这种根本精神不能成为宪法修改的对象。 修宪权是由制宪权派生的,它不可能变更作为其存在基础的制宪权根源,因此对宪法进行随意修改是不可行的。一些国家的宪法规定,人权与人民主权是“人类普遍的原理”,这本身即包含了确认修改宪法有法的界限的理论。 尽管这两种理论都有一定道理,但也都有一定的片面性。

16、实际上,宪法修改是否应该受限制只是形式问题,而起决定作用的是宪法的内容,即宪法是否 真实地反映了社会现实和社会发展的要求。如果一部宪法在制定时就歪曲社会现实和社会发展的要求,那么严格限制宪法修改只会加深矛盾,造成宪法危机。另一方面,如果宪法正确地反映了社会现实和社会发展的要求,那么为了稳定政局和法律秩序,对宪法修改进行某些限制又是可行的。所以,不能绝对地认为宪法的修改应该受到限制或者不应该受到限制。二、限制宪法修改的表现 内容上限制:不得成为宪法修改的对象:宪法的根本原则和基本精神国家领土范围共和整体 时间上限制 消极限制:不得修改宪法的时间限制。 规定宪法颁布实施或修改后的若干年内不得修改宪

17、法。 特定时间或时期内不得修改宪法。积极限制:规定宪法应当定期修改。三、宪法修改的方式 全面修改 全面修改:在国家政权性质及制宪权根源没有发生变化前提下,宪法修改机关依法对宪法的大部分内容进行调整、变动,通过或批准整部宪法并重新颁布的活动。 部分修改 概念:宪法修改机关根据宪法修改程序,以决议或者宪法修正案等方式,对宪法中的部分内容进行调整或变动的活动。 特征:宪法修改机关的修改活动依据宪法修改程序进行区别于制定宪法 宪法修改机关并不重新通过或者批准整部宪法,而只是通过决议或者宪法修正案等形式区别于全面修改 方式:以决议的方式直接在宪法条文中以新内容代替旧内容,修改以后,重新公布宪法;以决议的

18、方式直接废除宪法条文中的某些规定,修改之后,也需要重新公布宪法;以宪法修正案的方式增删宪法的内容。 宪法修正案的功能:废除宪法原来的条款或内容 增补宪法条款或内容 变动宪法规定 无形修改无形修改:在宪法条文未作变动情况下,由于社会发展、国家权力运作等,使宪法条文本来的含义发生变化。简述制宪权与修宪权的差异制宪权渊源于国家权力的性质,与国家政权性质具有紧密的联系。制宪权是近代国家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国家政权性质没有发生变化的情况下,无论宪法怎样变化,都不发生制宪权的变化问题,而只存在修宪权的行使问题。近现代民主宪政国家的国家权力从形式上来源于宪法,而制宪权是启动宪法形成并最终使国家权力合法化的

19、一种权力。因此,制宪权是一种原生性的权力,修宪权则是一种派生性的权力,通常由宪法确定其主体、行使的程序等。四、宪法修改的程序 提案提议主体:(1)代表机关(2)行政机关(3)混合主体中共中央委员会提出宪法修改建议案,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或1/5以上全国人大代表接受,向全国人大提出正式的宪法修改草案 先决投票目的:使宪法修改的条文和内容明确具体。不实行先决投票,提出宪法修正案草案,目的使宪法修改的条文和内容明确具体。 公告公告主体:(1)立法机关(2)行政机关未规定公告程序,公布宪法修正案草案 议决议决机关:(1)立法机关(2)行政机关(3)特设机关(4)混合机关全国人大以全体代表的2/3以上多数通

20、过决议修宪 公布公布机关:(1)国家元首(2)代表机关(3)行政机关全国人大主席团以全国人大公告方式公布第四章 宪法的基本原则(重点章节)第一节 宪法的基本原则概述一、概念宪法的基本原则:人们制定、实施宪法过程中必须遵循的最基本准则,是贯穿立宪、行宪的基本精神。二、特征 普遍性、特殊性、最高性、抽象性、稳定性三、内容人民主权原则、基本人权原则、权力制约原则、法治原则第二节 人民主权原则一、历史发展1. 概念:国家中绝大多数人拥有国家最高权利。在法国启蒙思想家卢梭看来,主权是公意的具体表现,人民的公意表现为最高权力;人民是国家最高权力的来源,国家是自由的人民根据契约协议的产物,而政府的一切权利都

21、是人民授予的。因此国家的主人不是君主,而是人民,治理者是受人民所托,因而主权只能属于人民。2. 资产阶级“人民主权”学说的阶级局限性和历史意义(1)局限性:在“人民”的范围问题上,实际上只是资产阶级。人民主权的论证是唯心主义的。人民主权,仅仅涉及政治权力方面,而没有涉及更为重要的社会经济领域。(2)历史意义:人民主权学说的出现,是国家学说发展史上的一个重大的飞跃。是资产阶级反封建专制主义的锐利思想武器,是资产阶级民主核心思想。主权属于人民,政府的权力来自人民,因此,政府的建立应该经人民同意,政府的权力应受人民的监督。既然政府的权力来自人民,人民就有权要求政府为人民服务。二、在各国宪法中体现1.

22、明确规定2.通过规定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形式来保障3.通过规定公民广泛的权利和自由来体现1、资:规定人民主权,是资产阶级民主的首要原则。私有制构成人民主权的障碍。2、社:规定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是对人民主权原则的创造性发展,实质上就是主权在民。第三节 基本人权原则人权指作为一个人所应该享有的权利,是一个人为满足生存发展需要而应当享有的权利。2. 作为宪法的基本原则的基本人权原则,是指人民享有的不能被剥夺且不能呗让与的权利与自由,国家存在的目的在于保护人民的权利和自由。基本人权原则是在“天赋人权”理论上发展而来的。天赋人权的学说的理论基础是近代自然法学派的自然权利学说,该“自然权利”理论认为在国家产

23、生以前人们生活在自然状态中,人人都有自然权利,过着自由、平等的生活。国家是由于这种自然权利受到侵犯之后,根据社会契约组成的。社会契约组成的人们相约组成国家的目的是为了保护自然权利。天赋人权学说认为每个人都有与生俱来的自由和权利,既不能被剥夺,也不能被让与。(1)明确规定基本人权原则,以公民基本权利形式规定基本人权的具体内容(2)并不明文规定基本人权原则,只规定公民基本权利(3)原则上确认基本人权,但对公民基本权利规定较少称天赋人权,人生而享有自由、平等、财产、追求幸福的权利,以财产权为核心,以人权的普遍性掩盖人权的阶级性。公民基本权利,是对基本人权的确定。公开限制少数敌对分子的部分人权,以人权

24、的阶级性谋求人权的普遍性。论宪法的人权保障原则第四节 权力制约原则概念:国家权力部分之间的相互监督、彼此牵制,以保障公民权利的原则,它既包括公民权利对国家权力的制约,也包括国家权力之间的制约。权力制约之所以是宪法的基本原则,主要取决于宪法的逻辑起点和宪法的基本内容。1、资本主义国家的宪法:表现为分权原则,主要有三种形式。(1)美国式。根据美国宪法的规定,立法权属于有参众两院组成的国会,行政权属于美国总统,司法权属于联邦法院及其下级法院。同时,宪法明确规定了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三者之间的制衡关系。(2)英国式。英国运用分权原则的特点在于立法权胜于行政权,下议院胜于上议院,立法权是三权的重点,并

25、建立以议会为中心的责任内阁制。(3)法国式。法国运用分权原则的过程中,及吸收总统制的特点,也借鉴议会制的特征,通过加强总统的权力,削弱议会的权力,从而把分权制衡的权力重心有立法转移到行政,并建立起半总统制班议会制的体制。2、社会主义的宪法:表现为监督原则。一般主要从两个方面会定监督原则:(1)在人民(代表)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关系方面,一般都规定人民(代表)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2)在不同的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问题上,一般都规定了有关监督方面的内容。第五节 法治原则统治阶级按照民主原则把国家事务法律化、制度化,并严格依法进行管理的一种治国理论、制度体系和运行状态。其核心

26、内容是,依法治理国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反对任何个人和组织享有法律之外的特权。1、资本主义国家:依法治理国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反对法律之外特权,是资本特权的法治。法治原则是17、18世纪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所倡导的重要的民主原则。如洛克认为,政府应该已正式公布的既定法律来进行统治,这些法律不论贫富,不论权贵和庄稼人都一视同仁,并不因特殊情况而有出入。作为宪法基本的法治原则,它要求以法律制约权力。英国1215年大宪章首创用法律约束王权的先河,近代宪法也实在控制国家的基础上一步一步发展而来的。2、社会主国家:宪法至上性,立法权属于人民代表机关;以消灭特权为目的的法治。第五章 宪法形式、宪法结构及宪

27、法规范第一节 宪法形式宪法形式包括宪法渊源形式和宪法结构形式宪法渊源形式:宪法基于不同的效力来源所形成的外部表现形式。宪法结构形式:包括宪法体系和成文宪法典的结构形式。二、宪法渊源形式1.成文宪法典2.宪法性法律3. 宪法惯例4. 宪法判例5. 宪法解释6.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7.权威性宪法著作第二节 宪法结构一、概述 渊源形式角度:宪法体系(一)宪法结构成文宪法典角度:宪法典的形式结构、宪法典的内容结构(二)宪法结构VS宪法形式宪法形式:宪法内容的外部表现形式;宪法结构:构筑宪法的各要素的组合和排列。(1)内涵和外延:宪法结构的内涵包括宪法的内容要素、形式要素及其排列组合的方式和方法等问题,侧重于宪法内容的内部组合方式。宪法形式不仅包括宪法的结构形式,还包括宪法的渊源形式,侧重于宪法内容的外部表现形式。(2)作用和功能:内容要素相同的宪法,由于组合方式、方法不同,宪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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