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编合同法总论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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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承诺的撤回
•承诺的撤回是指受要约人在发出承诺通知后,在承诺正式生效前取消该承诺的法律行为。
•根据投邮主义,承诺是不可撤回的,但根据到达主义,承诺可以撤回,但应在承诺生效前。
我国合同法第27条规定:
承诺可以撤回。
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1、甲商场向乙企业发出采购100台电冰箱的要约,乙于5月1日寄出承诺信件。
5月8日,信件寄至甲商场,时逢其总经理外出,5月9日,总经理知悉了该信内容,遂于5月10日电传告知乙收到承诺。
该承诺何时生效?
•2、甲公司欲与乙公司签订货物买卖合同,于6月5日以信件方式发出要约,在要约中明确规定承诺期限是7月1日前,该要约于6月10日到达乙公司。
发出要约后货物价格暴涨,甲公司认为提供给乙公司的价格无利可图,于是以电报方式发出否定要约内容的电文,电文于6月9日到达乙公司。
由于办事人员的疏忽,并未将该电报告知经理,乙公司于6月14日发出承诺,6月18日到达甲公司。
问:
合同是否成立?
(二)越权行为
•1、无权代理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
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
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2、表见代理
(1)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
(2)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
(3)相对人主观上善意、无过失。
3、表见代表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
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4、无权代理与无权代表
•案例一:
甲公司与乙公司系业务联系较紧密的两家公司,在多个领域有合作关系,乙公司也多次为甲公司向丙银行融资提供过担保,担保手续均由乙公司办公室主任亲自办理。
某日甲公司又向丙银行借款,并向银行表示由乙公司提供担保。
丙银行按照惯常做法,将借款担保合同交乙公司办公室主任,该主任在合同上担保人处盖章,合同盖章后,即交银行存档。
后因甲公司未能按期偿还借款,银行要求乙公司承担担保责任,乙公司拒绝承担担保责任,并提出担保合同无效抗辩。
理由是:
乙公司办公室主任盖章前一周已因个人问题被免职,盖章的当天该主任只是在办公室整理、交接文件,已不能代表乙公司为甲公司提供担保。
案例2:
甲公司为向银行借款,由其副总与乙公司财务部经理商量,要求乙公司为其担保。
该财务部经理不经乙公司领导同意,即在甲公司带来的银行格式借款担保合同的担保人盖章处,盖上了乙公司的财务章。
后甲公司到期未能偿还借款,银行要求乙公司承担担保责任,乙公司拒绝。
乙公司的抗辩理由是:
财务部经理对外提供担保未经公司授权,其盖章行为属于利用职务之便,财务章也不能代表公司。
案例3:
甲公司为向银行借款,要求乙公司为其担保,乙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某同意,即在甲公司带来的银行格式借款担保合同的担保人盖章处,盖上乙公司公章并签字。
公司章程规定对外担保须经董事会同意,法定代表人朱某越权以公司名义对外担保无效。
一、合同被确认无效和被撤消的特征:
•1、自始无效;
•2、部分无效,不影响其它部分的效力;
•3、不影响争议解决条款的效力
•二、合同被确认无效和被撤消的后果
•1、返还财产
•2、赔偿损失
•3、追缴财产
1、个体户张某、王某二人于1999年10月1日从汽车交易中心购得一辆“东风”牌二手卡车,共同从事长途货物的运输业务。
二人各出资人民币3万元。
同年12月,张某驾驶这辆汽车外出联系业务时,遇到李某,李某表示愿意出资人民币8万元购买此车,张某随即将车卖给了李某,并办理了过户手续,事后,张某把卖车一事告知王某、王某要求分得一半款项。
李某买到此车后,于同年年底又将这辆卡车以人民币9万元卖给赵某。
二人约定,买卖合同签订时,卡车即归赵某所有,赵某租车给李某使用,租期为1年,租金人民币1万元,二人签定协议后,到有关部门办理了登记过户手续。
赵某把车租赁给李某使用期间,由于运输缺乏货源,于是李某准备自己备货,因缺乏资金遂向银行贷款人民币5万元,李某把那辆卡车作为抵押物,设定了抵押,双方签订了抵押协议,但没有进行抵押登记。
次年11月赵某把该车以人民币10万元的价格卖给了钱某。
12月赵某以租期届满为由,要求李某归还卡车,李某得知赵某把车卖给钱某,遂不愿归还卡车,主张以人民币9万元买回此车,赵某不允,遂生纠纷。
现问:
(1)张某、王某对卡车是什么财产关系?
(2)张某、李某的汽车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为什么?
(3)李某、赵某约定买卖合同签订时,卡车即归赵某所有,该约定是否有效?
(4)李某与银行的抵押合同能否生效?
(5)李某主张买回卡车的主张能否得到支持?
(6)截止纠纷发生时,该卡车所有权归谁享有?
2、共同共有、无权处分、优先购买权
甲、乙、丙三人为同胞兄弟。
三人父母生前拥有一幢私有楼房,这幢楼房于1996年出租给张某夫妇居住,租期为5年,每年租金为2万元,年底支付。
1999年1~2月,甲、乙、丙父母相继去世,没有留下遗嘱。
于是楼房由三人依法继承。
甲、乙均有房屋居住,而丙暂无自己的房屋,办理遗产继承时,把房屋约定由丙管理。
1999年10月5日丙将房屋作价给丁,价款为人民币30万元,丁以为丙即是房屋的产权所有人,于是二人签订了合同,丙将房屋产权证书交由丁,二人一并到房产部门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
同年11月1日,丙告知张某夫妇其已将房屋卖与丁的事实,并要求张某夫妇搬出房屋。
张某夫妇不允,要求购买该幢楼房。
后甲、乙得知丙卖房一事,向丁提出异议,遂起纠纷。
张某夫妇诉至法院要求确认丙、丁之间的行为无效,并主张购买此房。
(1)父母去世后,甲、乙、丙对楼房具有什么财产关系?
(2)丙、丁之间签订的合同有无效力?
为什么?
(3)现房屋所有权归谁所有?
(4)甲、乙、丙、丁有无权利要求张某夫妇搬出房屋?
(5)张某夫妇有哪些权利可以主张?
(6)丙应对丁承担什么责任?
•一、合同被确认无效和被撤消的特征:
1999年1~2月,甲、乙、丙父母相继去世,没有留下遗嘱。
•1、内容应公平合理: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案例:
•甲乙二人新婚旅游,归来后将胶卷拿到冲印店冲洗,后被告知胶卷冲坏,二人要求赔偿,但冲印店以取件袋上已明示:
“如遇到意外损害或损失,只赔同类胶卷”为由,拒绝赔偿。
•(4)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5)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6)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甲乙订立一份大米买卖合同,甲为卖方,乙为买方,由甲发货给丙,因乙与丙也签订大米买卖合同,乙卖丙买。
甲、乙、丙分别在A、B、C三地。
甲将大米发给丙后,要求丙支付运费,丙拒绝。
后因大米存在质量问题遂起纠纷。
•1、合同履行的地点?
•2、运费由谁负担?
•3、甲应向谁承担违约责任?
•4、乙应向谁主张违约责任?
三、不安抗辩权
•
(一)概念
•指在双务合同中,先履行义务一方在后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的财产状况发生恶化,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有权要求对方先为对待履行或提供担保,在对方未为对待履行或未提供担保时,有权中止合同而拒绝自己的履行。
(二)适用条件
•1、有先后履行顺序
•2、后履行方的财产或信誉状况恶化,可能危及先履行方的利益。
(68条)
•3、先履行义务人必须有充足的证据
•4、先履行一方的债务已届清偿期
•
(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
(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3)丧失商业信誉;
•(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甲公司因转产致使一台价值1千万元的精密机床闲置。
该公司董事长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机床转让合同。
合同规定,精密机床作价950万元,甲公司于10月31日前交货,乙公司在交货后10天内付清款项。
在交货日前,甲公司发现乙公司经营的经营状况恶化.通知乙公司中止交货并要求乙公司提供担保;
乙公司予以拒绝。
又过了一个月乙公司的经营状况进一步恶化,甲公司于是提出解除合同。
乙公司遂向法院起诉。
•法院查明:
1.甲公司股东会决议规定,对精密机床的处置应经股东会特别决议;
2.甲公司的机床原由丙公司保管,保管期限至10月31日,保管费50万元。
11月5日,甲公司将机床提走,并约定10天内付保管费,如果10天内不付保管费,丙公司可对该机床行使留置权.现丙公司要求对该机床行使留置权。
•问:
•1.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转让机床的合同是否有效?
•2。
甲公司中止履行的理由能否成立?
•3.甲公司能否解除合同?
4.丙公司能否行使留置权?
三、利益承受:
•163条:
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
•甲与乙订立了一份卖牛合同,合同约定甲向乙交付5头牛,分别为牛1、牛2、牛3、牛4,牛5,总价款为1万元;
乙向甲交付定金3千元,余下款项由乙在半年内付清。
双方还约定,在乙向甲付清牛款之前,甲保留该5头牛的所有权。
甲向乙交付了该5头牛。
•1.设在牛款付清之前,牛1被雷电击死,该损失由谁承担?
•2.设在牛款付清之前,牛2生下一头小牛,该小牛由谁享有所有权?
•3.设在牛款付清之前,牛3踢伤丙,丙花去医药费和误工损失共计1千元,该损失应由谁承担?
•4.设在牛款付清之前,乙与丁达成一项转让牛4的合同,在向丁交付牛4之前,该合同的效力如何?
•5.设在牛款付清之前,丁不知甲保留了此牛的所有权,乙与丁达成一项转让牛4的合同,作价2千元且将牛4交付丁。
丁能否据此取得该牛的所有权?
•6.设在牛款付清之前,乙将牛5租与戊,租期3个月,租金200元。
该租赁协议是否有效?
租金应如何处理?
•7.合同中的定金条款效力如何?
•案例2:
A公司(从事移动通信服务)、B银行、C公司(家电销售公司)签订合作协议,约定由B银行提供信用卡,A公司提供无线上网服务、C公司提供笔记本电脑,并由客户与B银行签订协议,以免息分期付款方式支付购买的电脑设备,并按约支付上网通信费,C公司承诺对客户信用卡增加信用额度部分承担损失赔偿责任,如客户违约,因增加信用额度部分损失由C公司全额赔付,B银行仍保留对客户的追索权利。
•
问此种情形下C公司赔付责任承诺属于何种性质?
(三)债权人与提存机关之间
•1、提存机关应当妥善保管提存物;
•2、债权人有受领和提取提存物的权利:
•该权利的限制:
•①债权人对债务人负有到期债务的,在债权人未履行债务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提存部门根据债务人的要求应当拒绝其领取提存物。
•②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
•1999年2月河南天宏食品公司与山西运城农副产品经销总公司(以下简称运城公司)签订关于苹果购销的合同。
合同约定由运城公司于该年9月向天宏公司出售50000公斤该地区自产的国光苹果,价格为每公斤1元,天宏公司收货后支付货款。
秋后该地区苹果大丰收,苹果价格大幅度下降。
运城公司如约运送50000公斤至天宏公司所在地。
但天宏公司觉得无利可图,几经催促一直拒绝接收货物。
后来恰逢连日降雨,苹果出现腐烂,于是运城公司将苹果就地降价销售,将所获得的价款提存,并通知天宏公司。
后双方因价款的给付发生争议,诉至法院。
•习题3:
A县的甲公司与B县的乙公司于2001年7月3日签订一份空调购销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购进100台空调,每台空调单价2000元,乙公司负责在B县代办托运,甲公司于货到后立即付款,同时约定若发生纠纷由合同履行地的法院管辖。
乙公司于7月18日在B县的火车站发出了该100台空调。
甲公司由于发生资金周转困难,于7月19日传真告知乙公司自己将不能履行合同。
乙公司收到传真后,努力寻找新的买家,于7月22日与C县的丙公司签订了该100台空调的购销合同。
•合同约定:
丙公司买下100台托运中的空调,每台单价1900元,丙公司于订立合同时向乙公司支付10000元定金,在收到货物后15天内付清全部货款;
在丙公司付清全部货款前,乙公司保留对空调的所有权;
如有违约,违约方应承担合同总价款百分之二十的违约金。
乙公司同时于当日传真通知甲公司解除与甲公司签订的合同。
铁路运输公司在运输过程中于7月21日遇上泥石流,30台托运中的空调毁损。
丙公司于7月26日收到70台完好无损的空调后,又与丁公司签订合同准备将这70台空调全部卖与丁公司。
同时丙公司以其未能如约收到100台空调为由拒绝向乙公司付款。
•请回答下列问题:
•1.乙公司在与甲公司的合同履行期届满前解除合同的理由是什么?
在此解除合同的情形下,乙公司能否向甲公司主张违约责任?
•2.假设甲公司以乙公司解除合同构成违约为由向法院起诉,请问那个法院有管辖权?
•3.遭遇泥石流而毁损的空调的损失应由谁承担?
•4.乙公司认为丙公司拒绝付款构成违约,决定不返还其定金,还要求其支付36000元的违约金,问其主张能否得到支持?
•5.丙公司与丁公司所签合同的效力如何?
•1、乙公司在与甲公司的合同履行期届满前解除合同的理由是预期违约。
在此解除合同的情形下,乙公司可以向甲公司主张违约责任。
2、B县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因为双方的协议管辖有效,合同的履行地为货物发运地B县,所以B县人法院有管辖权。
3、遭遇泥石流而毁损的空调的损失应由甲公司承担。
因为本题中货物的风险自交付第一承运人时转移,乙公司已经完成交付,因此风险应由甲公司承担。
4、乙公司的主张不能得到支持。
因为违约金和定金不能同时并用。
5、丙公司与丁公司订立的合同效力未定。
因为丙公司并未取得货物的所有权,在这种情况下,其与丁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属于无权处分行为,效力未定。
•甲公司需要乙公司生产的一套精密成套设备,双方找丙公司商议,由丙公司购买并直接租给甲公司。
甲、乙、丙三方签订了如下合同:
(1)由丙公司付给乙公司货款500万元;
(2)乙公司将精密成套设备代办托运给甲公司;
(3)甲公司承租该设备,期限为10年,每年租金为80万元。
该合同由甲、乙、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签字,甲、丙公司加盖了合同专用章,乙公司未加盖合同专用章。
丙公司签订上述合同后,为筹措资金欲向丁银行借款300万元,丁银行要求提供担保,丙公司请求戊公司作保,戊公司允诺。
•丙、丁、戊签订了如下合同:
(1)丁银行借给丙公司300万元,预扣一年的利息30万元,实际交付丙公司270万元;
(2)戊公司承担保证责任,但丙公司应付给戊公司担保费30万元。
合同由三方签字并加盖了各自的合同专用章。
乙公司签订合同后与庚公司又签订了一份运输合同。
根据合同法及相关法律回答
•(1)甲、乙、丙之间的合同属于合同法上的哪种合同?
•(2)现设乙公司以未加盖合同专用章为由,主张合同无效,其理由能否成立?
为什么
•(3)丙与丁银行的借款合同中的借款数额应为多少?
•(4)丙、丁、戊所签的合同中约定支付30万元的担保费是否有效?
•(5)现设丙公司到期不能偿还丁银行的借款,戊公司应承担何种性质的保证责任?
•(6)现设乙公司交付的设备质量不符合要求,甲公司可否向乙公司追究违约责任?
•(7)现设庚公司因承运设备中有过错造成设备损失,应由谁向庚公司索赔?
•(8)现设乙公司向甲公司交付货物后,甲公司使用过程中部分部件正常磨损,需要维修,该维修费应由谁承担?
•1.融资租赁合同。
2.其理由不能成立。
因为签字、盖章有其一即可。
依据《合同法》第32条的规定,签字与盖章是选择关系,并不要求必须并存。
3.实际应为270万元。
因为《合同法》第200条规定:
“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
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本题有点题意不清。
合同借款额是300万元,实际借款额为270万元。
4.有效。
丙与丁之间是借款合同,丙与戊之间的委托合同。
委托合同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
5.戊公司应当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因为根据已知的条件,债权人丁银行没有与保证人戊公司约定保证方式。
《担保法》第19条规定:
“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
•
6.甲公司不能直接向乙公司追究违约责任,这是因为合同的相对性。
买卖关系存在于乙公司与丙公司之间。
甲公司直接向乙公司追究责任,应当有当事人之间的约定。
《合同法》第240条规定:
“出租人、出卖人、承租人可以约定,出卖人不履行买卖合同义务的,由承租人行使索赔的权利。
承租人行使索赔权利的,出租人应当协助。
”由此可见,由承租人甲公司直接向出卖人索赔(是追究违约责任的一种方式),须有当事人的约定。
7.由丙向庚公司索赔。
乙为丙代办托运,在标的物交付给承运人后,视为交付,丙为所有权人,因此丙有权向庚索赔。
8.该维修费应当由承租人甲公司承担。
因为甲公司承担法定的维修义务。
⏹违约责任中的损失的特征:
⏹财产性(不包括非财产损害)
⏹确定性(已经发生的损失且可以认定)
⏹法律上的可补救性(必要和可能)
案例
⏹某日上午6点,甲欲搭乘乙的出租车至A地。
在上车之前,甲对乙说:
“我要在7点之前赶到A地与丙签约,否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