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煤厂托管运营合同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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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5免费向乙方提供免租金的厂区内办公用房3间、职工住宿用房2套(拜城县城内三居室)、县城到洗煤厂通勤车辆、后勤服务场所及住宿床铺等;
2.1.6负责向乙方提供选煤厂竣工后的技术资料(含设计说明书、设备及安装图纸、设备说明书)的电子版,或提供原件乙方复印后返还甲方。
2.1.7免费向乙方提供冬季采暖,确保冬季生产的正常进行,车间内的供暖设施、厂房外支线供暖管路及设施由乙方维护维修,厂房外主管路由甲方负责维护维修。
2.1.8甲方负责向乙方足额免费提供符合供电标准的电力供给。
2.1.9甲方负责及时向乙方免费足额提供符合选煤厂生产要求的清水或复用水。
乙方必须做好日常使用管理规定,不得出现乱排放现象。
2.1.10承包期内,甲方将无偿向乙方提供生产承包范围内的供暖,且供暖配套设施的维护、维修、保养、更换等由甲方负责并承担费用。
由于乙方管理不善造成设施损坏的,由乙方按原标准自行更换。
2.1.11甲方将负责向乙方提供用于测量上述水耗、电耗的仪表。
双方将分别指派专人对计量结果进行签字确认。
2.1.12承包期内,日常生产、检修需用装载机、叉车、吊车、货运汽车等运输工具,在厂区域内进行施工,由甲方无偿提供。
2.1.13甲方负责为乙方在矿区域内无偿提供食堂、澡堂等相关服务设施及服务,乙方员工与甲方员工享有同等待遇。
2.1.14协助乙方在保修期内与各设备厂家售后服务相关事宜的联系、协调等工作。
2.1.15负责托管运营管理范围内建构筑物因建设施工造成的质量问题的处理。
2.1.16甲方的生产计划安排及月末结算报表,由甲方、乙方双方代表签字后生效。
2.2乙方托管运营的工作职责
2.2.1负责原煤的洗选加工,产品达到甲方的数量及质量要求。
2.2.2负责煤泥水的处理,满足生产需要。
2.2.3负责生产设施设备以及生产辅助设施的监护、维护、保养以及检修,含校准皮带秤(甲方监督)。
2.2.4负责全部材料及备品备件的购置和储备。
2.2.5负责托管范围内生产过程中的文明生产和工业卫生以及质量标准化建设;
负责托管范围内办公区及员工宿舍楼层的卫生清理。
2.2.6负责托管运营过程中的安全管理,编制防洪、防火、防爆、防冻、防风等应急预案。
2.2.7负责托管运营过程中的环境保护和消防管理。
2.2.8负责托管运营过程中的人员劳动组织管理和人员工资的发放及各项福利保险。
2.2.9负责根据甲方的要求做好选煤厂运营的各项工作同时,配合甲方相关工作;
2.2.10乙方应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指派一名管理人员(厂长)作为乙方代表,并以书面授权的形式通知甲方。
乙方代表行使合同约定的乙方权利,履行乙方职责和义务。
乙方代表易人,应提前30天通知甲方,后任继续承担前任应承担的责任。
3.托管运营的期限
3.1乙方托管运营自2013年11月1日起,至2015年11月31日止,托管运营合同有效期2年,运营期满后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续约权。
3.2本合同生效后,乙方组织管理人员进厂,对生产系统、劳动定员进行调整和部署,对计量器具进行校正,对设备进行单机检查。
3.3本合同到期前两个月,甲乙双方商讨对本合同进行结算的有关事宜,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另行协商合同的续延。
4.选煤厂技术改造
洗煤厂运行后若需在现有选煤厂规模能力和工艺流程的情况下进行技术改造,由乙方协助甲方进行市场调研、产品结构确定、审核改造方案、监督改造实事、指导单机系统调试。
选煤厂扩能改造或工艺改变时全部费用由甲方承担。
5.托管运营费用的确定与支付
5.1正式运营后每月结算产量日期为每月30日,产量结算后5日内进行付款签字,签字后5日内甲方支付托管运营费用到95%,留其余5%为保证金,年底结算完毕后,一次性结清。
5.2运营费用为入洗煤量乘以吨入洗原煤加工费。
皮带秤由甲乙双方共同校准。
双方有异议的,以地磅进行校正。
吨入洗原煤加工费人民币单价(不含税):
月入洗煤量Q
(万吨/月)
吨煤单价
(元/吨)
原煤准备系统
合计
Q≥8
21.03
2.5
23.53
8>Q≥6
24.83
27.33
6>Q≥4
32.45
34.95
注:
1、因政策性停产超过3天,每天补助乙方5000元。
(因新疆煤炭行业特殊情况,春节期间放假补助按每天2000元计算)
2、因非乙方原因月入洗不足4万吨,按4万吨计算当月支付额。
5.3托管运营费用由一般性材料配件费、絮凝剂、药剂、工资和福利保险费、管理费和技术服务费等构成。
5.4每月结算时甲方以双方签字确认的原煤入洗量,每吨按5.2条标准计算每月结算数额,扣除甲方代付的费用同时加上甲方对乙方的奖罚作为支付乙方托管运营费。
5.5因乙方原因导致年入洗原煤量低于48万吨时,其差额部分按2元/吨对乙方进行处罚。
5.6托管运营费用中未包含:
固定资产折旧费、水费、电费、税费。
5.7甲方支付给乙方的运营费用由乙方开具技术服务发票,税费由甲方支付。
5.8按照本合同条款,甲方未能按期支付托管运营费,甲方应按银行同期的短期贷款利率支付延期利息。
如果延期超过3个月,自延期的第30日起,甲方每月额外支付2%的迟延利息,乙方并有权中止履行本合同的义务,直至付清,同时甲方赔偿乙方相应损失。
6、原料煤
6.1甲方原则上按照下表规定的数量及质量向选煤厂提供原料煤。
序号
项目
标准
1
Mt(全水)
≤8%(原煤)
2
Ad(灰分)
≤35%(平均)
3
≤0.5mm含量
小于20%
6.2在托管运营期内,乙方根据甲方的要求分别入洗不同煤种原煤;
6.3结算原煤量以进入选煤厂过磅量为准,皮带秤用作计算加工费的参考。
每月结算日双方分别指派的专人共同进行数量计量,并经双方代表签字确认。
乙方在甲方监督下定期校准皮带秤。
6.4煤质化验由甲方负责;
乙方向甲方交付原煤取样点定在入厂原煤皮带上,原料煤的煤质采制样和化验按国标进行。
化验结果书面通知乙方,乙方根据化验结果调整洗选参数。
乙方对化验结果发生争议,可向有资质的部门申请鉴定,鉴定结果作为当次最终结果。
鉴定费用由偏差较大一方承担。
6.5甲方有权调整6.1款中的原料煤质量指标,同时双方应重新核算精煤产率以及各项指标。
双方应在互利的前提下协商进行。
7.产品
7.1每月甲方根据市场实际要求的各种产品质量、数量,向乙方下达生产任务。
7.2在承包期内,乙方确保选煤厂的生产系统达到并保持下列技术经济指标:
选煤车间小时处理量
根据甲方的生产计划
产品质量
精煤灰分
按甲方要求控制在一级范围内
尾矿灰分
大于40%
矸石含煤
(-1.8)小于8%
中煤含精煤
(-1.4)小于12%
精煤水份
小于13%
7.3精煤
7.3.1乙方向甲方交付的精煤产品计量点定在地磅秤,以皮带秤数量为参考,经双方代表签字后确认。
7.3.2产品煤煤质化验由甲方进行;
乙方向甲方交付精煤质量取样点定在精煤皮带上,产品煤的煤质采制样和化验按国标进行。
7.4矸石
7.4.1按照设计,矸石含煤要求:
-1.8密度级含量小于8%;
在满足精煤质量和方便产品销售的前提下尽可能提高矸石灰分,减少损失。
7.4.2矸石化验由甲方进行;
乙方向甲方交付矸石质量取样点定在矸石皮带上,矸石的煤质采制样和化验按国标进行。
化验结果书面通知乙方。
7.5尾矿煤泥
7.5.1煤泥化验由甲方进行;
乙方向甲方交付煤泥质量取样点定在煤泥堆上,煤泥的煤质采制样和化验按国标进行。
7.5.2原则上煤泥水分≤28%。
7.6在托管运营期内,乙方须每月5日前向甲方提交上月的生产报告。
该报告须依照甲方要求的格式及内容,详细、准确的反映选煤厂的生产运行情况。
7.7每月月底前,甲乙双方对上月原煤进行综合分析,按当月精煤、煤泥的质量要求,计算出精煤产率,计算方法按国家标准规定进行。
结果经双方共同签字认可后作为考核依据。
8.劳动定员及管理
8.1乙方将保留现洗煤厂所有用工人员,并派遣若干名管理人员从事选煤厂的生产、管理、维修、后勤服务以及其他相关工作。
乙方对上述人员的选聘享有充分的自主权。
8.2乙方根据实际需要确定选煤厂劳动定员最低额。
8.3乙方有权按照国家相关的法律规定及实际工作需要确定上述员工的聘用条件,并与该员工订立劳动合同,缴纳各种保险及基金,但不得违反《劳动法》。
8.4乙方有权在符合国家相关法律的情况下,按照劳动合同的规定解聘其聘用的员工。
8.5乙方应确保其员工遵守新疆拜城峰峰煤焦化有限公司及选煤厂的各种规章制度,并且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相关权利和义务。
8.6甲方协助乙方办理员工上岗证及进行安全培训,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9.奖罚条款
9.1乙方应接受甲方日常的安全、质量标准化检查和公司安全、质量标准化检查,并接受相应的处罚和奖励。
9.2洗选精煤灰分检查以皮带上精煤灰分为准。
当灰分在要求标准±
0.5%范围之间波动视为合格,水分在要求标准±
0.5%范围之间波动视为合格。
产品质量以有资质的煤质中心检测结果为准。
由于乙方责任在产品质量与用户发生商务纠纷,造成甲方对用户的赔款,乙方承担100%赔偿。
9.3洗合格精煤批次(班综合灰分)每出现一次不合格扣罚乙方100元(正负0.5%),矸石、中煤每出现一次不合格扣罚乙方100元,煤泥灰分每出现一次不合格扣罚乙方100元。
9.4由于乙方的原因影响原煤生产,甲方对乙方作如下考核:
在规定的检修时间外,允许乙方在一天内发生3次共计0.5小时以内的影响原煤生产的事故,超过三次的影响原煤生产的按事故进行考核。
考核标准:
影响炼焦用煤0.5小时以内事故一次200元,影响炼焦用煤0.5—2小时事故一次处罚500元,影响炼焦用2—4小时事故一次处罚1000元,影响炼焦用煤4—8小时事故一次处罚2000元,影响炼焦生产8小时以上事故根据事故情况责任大小处罚不少于3000元。
9.5每月甲方根据原料煤煤质情况给乙方下达月度生产计划,由于乙方生产运转、工艺控制问题造成精煤产量未完成计划,乙方接受甲方的分析和考核。
10.违约责任
10.1本合同正式生效后任何一方擅自终止合同,应承担本合同一年总价款的30%作为违约金。
10.2甲方违约责任
按照本合同条款,甲方未能按期支付托管运营费,甲方应按银行同期的短期贷款利率支付延期利息。
如果延期超过3个月,乙方有权中止履行本合同的义务。
10.3乙方违约责任:
乙方在托管运营期间,出现下列情形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乙方管理不善,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造成恶劣影响;
●连续两个月或全年累计3个月因乙方管理原因不能完成生产和质量指标;
●乙方托管运营期满甲方聘请有资质的评估公司,对乙方托管运营范围内的生产以及辅助设施进行评估,由于乙方对甲方的生产以及辅助设施造成的损坏乙方负责赔偿。
11.生产辅助及后勤
11.1托管运营期间,甲方向乙方足额提供符合供电标准的电力,费用甲方承担。
乙方托管运营范围内的电力设施,即由乙方负责管理使用。
如因甲方供电电压过高(低)造成设备损坏,维修费用由甲方承担。
11.2甲方提供用于测量电耗的仪表。
11.3甲方免费为乙方无偿安装2部程控电话及网络接入,以方便工作协调。
12.生产设施的维护
12.1在托管运营期内,乙方按照行业标准对选煤厂进行质量标准化建设。
并接受焦化公司及上级标准化检查考核。
12.2在托管运营期内,乙方必须严格按照选煤厂的规章制度,以及各种设施的安全操作规程对托管运营范围内的选煤厂设施进行使用,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目的使设施超负荷运行或进行其他形式的不正常运行,否则,甲方有权对乙方进行经济惩罚。
可采用扣减加工费或乙方更换设备等方式进行,因乙方管理不善或违章操作造成的设备损坏、丢失、功能缺损的由乙方无偿更换,由此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12.3在托管运营期内,乙方每年应投入一定的资金对设备进行正常的中、小修。
设备完好要符合选煤厂机电完好标准的要求,乙方接受甲方的检查。
甲方有权监督乙方定期对选煤厂的全部设备及设施进行必要的维修和保养。
12.4合同生效后,甲方应向乙方提交全部工艺系统设备、机修设备、库存备品备件、材料、工具清单。
12.5甲方将现有库存备品备件、材料(经双方确认后)一次性按购入价让售乙方(现库存专用配件及在途配件到矿后全部让售给乙方),乙方按购入价格分六个月平均与甲方结算,设备随机免费配件供乙方免费使用。
甲方提供足够的配件仓库。
随机专用工具,乙方可免费使用,合同结束后,乙方应完好移交回甲方。
12.6合同到期时,乙方为生产必须购买的设备、材料、备件、工具,甲方应按其购买时价格或折旧后价格以现款方式一次性付给乙方。
12.7合同到期时,双方提前2个月共同验收系统设备(按国家煤炭行业设备完好标准),乙方应保证设备完好。
系统正常运转。
如乙方对甲方的设施造成损坏,乙方负责修复或赔偿。
12.8双方按尽可能提高入洗量的原则和焦化公司的实际情况,共同约定开停车时间,并按约定进行生产。
13.安全及环保
13.1在托管运营期内,乙方必须按照国家相关法规及选煤厂的规章制度,制定安全责任制。
采取合理措施确保选煤厂的生产设施及人员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杜绝事故隐患。
13.2在托管运营期内,乙方必须按照选煤厂的规章制度,采取合理措施落实托管运营范围内的安全保卫工作,确保托管运营范围内的所有资产以及人员(无论是否乙方聘用之人员)安全。
13.3在托管运营期内,由于乙方管理不善造成煤泥水外排,所产生的环保罚款(包括冲毁农田、树木、设施等损失)由乙方承担。
甲方帮助协调关系。
如因煤质变化超出了压滤机的处理能力而影响洗煤生产时,与甲方协商减少入洗量。
13.4在托管运营期内,乙方不负责排放矸石所产生的环保费用。
13.5如因乙方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生产事故、安全事故、火灾或导致任何环保责任的产生,乙方应对此承担一切责任及损失。
13.6在托管运营期内,甲方负责乙方承包范围之外的厂区环境的安全,协助乙方协调各种关系。
13.7在托管运营期内乙方发生安全事故,责任以及费用由乙方承担。
13.8按照劳动法的要求,乙方应确保选煤厂职工的劳保福利。
14.不可抗力
14.1在合同执行期间,如由于战争、政策、火灾、台风、地震或其它自然灾害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其义务时,经通知另一方并经其确认后,本合同的有效期应相应延长,延长的时间相当于因不可抗力事件而延误履行的时间。
如果因一方受灾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义务而给另一方造成损害,则受灾方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14.2上述受灾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7日内以电话或传真通知另一方,并在其后十四日内进行确认,确认应附有关当局出具的不可抗力事件发生证明。
14.3如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响持续超过120日(自一方受灾之日起算),则双方应就是否继续执行本合同进行协商,并在60日内达成协议,否则任何一方均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
15.其它
15.1甲方负责选煤厂的各项验收、达标、评比、检查等工作,乙方应积极配合,如因乙方原因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
15.2乙方定期参加甲方组织的各种会议。
15.3双方同意,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未经乙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授权任何第三方为了任何目的占用生产设施,而乙方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亦不得将本合同约定的加工生产向任何第三方进行转包、分包或者利用生产设施从事任何与本协议约定无关的目的或用途。
任何一方违反本款,并经另一方抗议而仍不纠正的,守约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要求违约方赔偿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15.4如因甲方矿井采煤工艺发生变化造成原煤煤质变化,而引起的入洗量低或其它问题的。
甲乙双方协商,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15.5本合同一式六份,甲乙双方各持三份。
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友好协商,另行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15.6本合同生效后,对本合同的任何修改、补充或删减须以书面作出,并经双方签字盖章后方可生效。
15.7双方关于本合同的任何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加以解决。
如在协商开始之日起60日内未能友好解决,则该争议应提交甲方所在地有关仲裁机构仲裁。
仲裁期间,双方仍应继续履行仲裁内容以外的协议义务。
新疆拜城峰峰煤焦化有限公司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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