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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契约论读后感
社会契约论读后感
【篇一:
《社会契约论》读后感】
《社会契约论》全书分为四卷。
依据伏汉(C·E·Vaughan)本的注释,第一卷讨论的是人类怎样由自然状态过渡到政治状态,以及公约的根本条件是什么;第二卷讨论的是立法;第三卷讨论的是政治法,即政府的形式;第四卷则是继续讨论政治法,并阐明巩固国家体制的方法。
我在写作本文时阅读至第三卷第一章,以下就这已阅读过的半部书来谈谈自己的感受。
卢梭在第一卷里便开宗明旨地提出了“人生而自由”这一观点。
他认为奴隶制是很荒谬与不可思议的,因为没有一个拥有健全理智的人会去无偿地奉献自己。
同时他驳斥了格老秀斯和其他一些人从战争里籀引出奴役权的观点:
他认为战争只能是国与国之间的一种关系,一国的成员为了摧毁敌国而杀死敌国的成员,而一旦当对方放下武器投降后,就不再是敌人了,于是别人也就不再对这些投降的个人再握有生杀之权。
所以那些认为在战争中能够以别人的自由来赎取对方生命的看法是完全没有道理的。
在论述完以上这些观点后,卢梭提到了这本书最核心的一个论点,即存在着一个社会公约。
对这个社会公约,卢梭认为是与“人生而自由”的观点相一致的。
人们在签订社会公约后并未改变其自由的本质,而是将原有的自然属性的自由转化为了社会属性的自由。
何谓自由?
卢梭的原话是“唯有服从人们自己为自己所规定的法律才是自由”。
我赞同这一看法:
当人类在原始社会凭着最原始的欲望而行动时,并不是完整的自由,那是卢梭谈到的“天然的自由”;而当人类真正有了理性,可以通过自己的意志来给自己设定一个限制并加以遵守时,这时的人类才是真正获得了自由。
那是一种可以完全掌握自身的欣喜,是为了人类不再是被原始欲望驱动的动物的欢愉。
当然,卢梭似乎在这个问题上也存在一些认识的矛盾。
在本书第三卷第一章里他写到:
“国家越扩大则自由就越缩小”。
照我看来,这似乎是又走到自己的对立面去反认为遵守法律是不自由的。
这也许是个悖论,因为人们真的很难去界定自由与不自由的界限,这也是数百年来思想家们争论的缘由。
卢梭很推崇公意,他甚至认为公意是绝不会犯错的。
我在最初阅读时就感到很困惑,觉得这样“迷信”公意会酿成“多数人的暴政”。
可卢梭先生之后就给出了解释,他认为公意不是众意,两者有很大的区别——公意只着眼于公共利益,而众意则是指着眼于私人的利益。
这样我们就可以理解,公意并不会造成“多数人的暴政”,因为尊重公意并非就是“少数服从多数”。
至于如何表达公意,卢梭认为最好是国家内没有派系的存在,如果难以实现,那么退而求其次应该尽可能繁殖派系数量并防止它们之间的不平等。
在我看来,这是至关重要的一个道理,即一切的民主自由建立的基础应该是制衡。
我以前对民主的概念很模糊,似乎投票选举就是民主。
但事实上,在某一个集团特别庞大的情况下,投票反映的只是某一个集团的意志。
这种个别意志就会掩人耳目地成为了公意,并且对全体成员施以影响。
这样的情况下,民主只不过是幌子,而丝毫没有给人们带来实质的好处。
所谓制衡,则是能让少数派、能让所有人发出声音,能像卢梭说的那样,防止一个集团独大。
当各种意见缤纷多彩汇聚在一起,这时候再全面加以考虑,才能够真正得到公意。
这个过程显然耗时长久工作量巨大,这也就是真正的民主国家为什么办事效率不高难以“集中力量办大事”的关键所在。
卢梭先生还谈到了法律,他认为法律即公意的行为,也就是说法律就是公意的具体表现。
至于立法者,卢梭认为那应该由一位(或许是几位)“非凡人物”来担任。
他不赞同号令法律的同时还号令人。
所以照我看来,在我们国家,国务院依照法律赋予的权力来制定的行政法规是不应该称其为法律的。
因为那不是公意的体现,难以贯彻公正的原则。
而反过头来看我国的立法工作,立法是由全国人大法工委来进行的,但是制订过程中却存在国务院各部委的力量角逐。
一部法律的最终诞生,其中很大一部分的内容受到了行政力量的干扰,这里面体现的也不是公意,而是政府中的部门利益。
在第二卷里,卢梭先生花费了很大的篇幅去论述人民。
针对之前对立法者的论述他进行了补充,他并不认为立法者单纯从“好法律”的角度去立法,而更应事先考察他要为之立法的那些人民们是否适宜接受法律。
他说:
“大多数民族,犹如个人一样,只有在青春时代才是驯服的;他们年纪大了,就变成无法矫正的了。
当风俗一旦确立,偏见一旦生根,再想加以改造就是一件危险而徒劳的事情了”,我们中国最引以为自豪的即我们是千年文明古国,殊不知这绵长的岁月里我们亦是积累下了无数的偏见。
时至今日,我们再想要抛开历史的包袱重建一个民众能够接受的全新法律体系,恐非易事。
在第九章论人民(续)里有这样一段话:
“距离愈远,行政也就愈发困难,正好像一个杠杆愈长则其顶端的分量也就会愈重。
”卢梭之后还提到了同一个法律难以适用于不同的地区,人民会对自己庞大的国家里那些永不见面的陌生同胞公民们缺乏感情。
我很认同卢梭的这一观点。
在我看来,中国的国土面积如此广阔,各地的风俗习惯又各不相同,既然我们可以设置民族自治区、自治州乃至自治县、乡,为什么不可以推行联邦制来赋予地区以更大的自主权呢?
我依稀记得有人说中国若是推行联邦制,那国家马上会肢解崩析。
这是种完全没有理论依据的看法,当初推行改革开放政策时还有人提是资本主义复辟,而今我们再去看这样的论调,是否显得可笑呢?
其实这样的讨论早在清末民初便存在,当时关于“联省自治”的思想以及广东陈炯明的民主联邦制方案,都属于这其中的内容。
我并没有对这一问题有更深入的思考,但对这样的想法提出感到很欣喜,这似乎为解决中国目前的问题提供了一条全新的道路。
卢梭的观点亦有我不以为然的,譬如他对“好政府”的论述。
他说“在其治下公民人数繁殖和增长最多的,就确实无疑地是最好的政府”。
我以为这种看法未免过于片面。
因为在第一卷第六章里,卢梭是认为公民、人民、臣民、主权者这些概念都是相互通用的。
若是这样,仅以尽可能多地繁殖人民数量那么作为政府的基本职责,那政府实在是太轻松了。
除非将公民这一概念严格定义,认为其所指的应该是具有社会担当、明确个人权利义务并能积极参政议政的个体。
一个国家的政府能不依靠外力,自我培养和吸引进入尽可能多这样的人,那才算是一个好政府。
【篇二:
《社会契约论》读后感】
卢梭,一个有着浪漫天性与卓越才情的人,是法国18世纪所有启蒙思想家中最独特、影响最为深远的一位。
他敢于坦露自己的灵魂,是真诚的象征。
对他来说,自然就是真理,真理高于一切。
而他的独特的个性思想成就了他后来的命运。
他的著作《社会契约论》就是很好的见证。
《社会契约论》,在法国大革命期间受到了热情地赞美,许多革命者将其视为人生宝典。
“人生而自由,却又无往不在枷锁之中。
”本书开篇,卢梭就向世人宣告了人类对于自由、平等的永恒追求。
这是一本倡导契约自由、确定公共意志之书。
《社会契约论》一书的中心论点:
人生而自由与平等,国家只能是自由的人民自由协议的产物。
国家的主权和立法权在人民,政府只是法律的执行者,如果政府不合人民的“公意”,人民就有权推翻它。
自由是人本性的产物。
人性的第一关怀就是对于自身的关怀。
人人都有自由选择自己的适当的生存方式,并且,人生来就是自由的、平等的,这是毋庸置疑的。
此外,人只有在考虑自身利益的前提下,才有可能把自由转让出去。
当人在枷锁之下而丧失自由时,并不是他没有了天然的与生俱来的自由,而是由于外界强势的干扰。
总而言之,人生而自由,自由是人的本性的产物。
然而,世界上确实存在着强势与弱势之分。
人类想要继续生存,唯一的办法就是集合起来,形成一个联合体,充分发挥全部的共同力量,以保护每个成员的人身与财产。
这种结合一经实现,就产生了一个共同体。
人们通过订立契约来实现这种结合。
值得注意的是,人们订立契约,不仅是一种自由加入的约定,而且不应把转让自己作为条款。
在共同体中,每个人自然拥有权利和所属的自由。
主权者是由参加共同体的各个人所构成的。
它代表着各个成员的公共利益,绝不可能有损害共同体利益的行为,否则则违背了社会公约。
当然,各个成员都有义务服从公共利益,这样,社会公约才是合法性的。
主权是一种不可转让、不可分割的权利,因为它代表着民众的公意,而不是个人意志,既是不能随意转让的,也是不可分离的。
主权是共同体形成的一项权利,它是建立在社会契约基础之上的。
主权者有权利约束每一个成员,但它的权力却是有限的。
它不能超出社会契约所规定的界限,不能过分要求、约束成员,这样,才能保证主权权力行使的公正性,才能保障成员在参与社会契约中所获的收益。
何谓法律?
这在《社会契约论》中得到很好的阐述。
法律是由公意产生的各项规定。
法律对国家的成员有着普遍的约束力,它的对象普遍的,它所代表的意志亦是普遍的,而不是个别意志的简单相加。
想要国家稳定,人民安定,就必须制定相关的法律,指引着社会向正义的方向前进。
论政府。
政府只不过是主权者的执行人,是法律的执行人而已。
政府的设立,是以主权者的存在为前提条件的。
政府共同体,代表着主权者的共同意志执行国家事务,它是民众与主权者相联系的一个中间纽带,其职能在于实现民众与主权者的相互适应,负责执行法律并维持社会及政治自由。
从一个高的角度来讲,随着国家的扩大,人民给予了政府的权力就越多,那么,政府受诱惑的可能性就越大,滥用权力的办法也就越多。
因此,人民要加强对政府的约束。
当然,不同国家存在不同政府体制,但唯一相同的就是:
政府只是主权者的执行人而已。
《社会契约论》这一本书,包含了很多的内容,我无法一一列举,在这里我只是列举几个印象深刻的方面谈谈感受。
总之一句话:
人生而自由平等;政府只不过是法律的执行者,人民也有权利推翻它。
【篇三:
社会契约论读后感作文】
18世纪的欧洲,在经历了漫长、黑暗的政教合一的封建专制之后,伴随着技术的进步和新的生产方式及新的社会阶层的出现,一股新的社会思潮渐渐兴起,他们试图在旧的社会体制上建立一个全新的合理、合法、符合人性道德、保障人民权利的社会形态。
1762年出版的《社会契约论》对历史产生巨大影响。
在法国大革命中,它曾被大多数革命领袖奉为革命的“圣经”,它成为18世纪法国和美国资产阶级革命的理论纲领,其“主权在民”的政治理念一直影响到现代社会的各种政治制度。
今年全国两会期间,新华社旗下的新华网读书频道也把它列入“两会代表推荐书目”之一。
从客观上来讲,卢梭的这部著作使西方社会从以个体“小我”为基本单元的社会结构过度到以社会科学为依据的团体契约形成的“大我”结构,完成了西方社会向团体和谐发展的方向挺进的理论基础先导的任务。
它引领西方社会高速发展,在区区200多年间,完成了一个又一个跨越——以本书的理论为基础。
在《社会契约论》一书中,卢梭反驳了国家起源的两种理论:
一是家庭起源理论;二是暴力起源理论。
从现代的角度来评判,《社会契约论》这本书也具有时代的缺陷:
一、前提无法证明。
卢梭提供的整个理论似乎是可以自足的,也就是说按照他的理论思路的话,我们可以推导出和他一样的结论。
但是其前提是,我们必须认为卢梭提出的假设或者前提为真,因为“任何从错误的前提推导出的结论,其正确性都是值得怀疑的。
”但是,卢梭的那些假设是否能遂人愿呢,或者说其说明足以说服我们并使我们相信他的假设是正确的呢?
只要,我们认真地去想想,我们就会发现卢梭的前提的正确性与否之论证存在着许多困难。
二、前人不能为后人立法。
按照社会契约论,国家或者法律的产生,乃是基于人民的合意。
而我们知道,后人并没有参与社会契约的制订过程,而且往往在他们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之后,他们也没有明确地表示现行的社会契约是合乎他们的意愿的,并承认该契约对他们的那种强制性的约束力。
相反,他们的权利和义务都是前人未经其同意而擅自加于他们的。
三、在卢梭的国家起源理论中,涉及到人民权利和国家权力的先后问题。
卢梭认为人民的权利先于国家权力而存在,国家权力的形成正是人民让度其权利的结果。
至于人民是全部转让还是部分转让其权利,卢梭的观点是人民让度其全部权利组成国家,再由国家来规定人民的权利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