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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学校的权利与义务:

执行法律法规规定,践行登记的宗旨,在登记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活动,实施内部管理,不受任何机关、团体、个人侵犯或非法干涉。

学校的权利:

(一)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二)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三)招收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

(四)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五)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六)聘请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七)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

(八)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学校的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贯彻教育方针、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情况提供便利;

(五)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六)依法接受监督;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条教育局(举办单位)的权利:

(一)提出学校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二)按照有关程序任免学校党组织负责人、校长、副校长;

(三)审核学校章程草案;

(四)监督学校公益性表现和履职情况;

(五)监督学校师德师风建设;

(六)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权利。

教育局(举办单位)的义务:

(一)支持学校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章程自主办校,制止或者排除侵害或妨碍学校行使自主权的行为;

(二)为学校提供稳定增长的资金和相关资源,提供必备的保障条件和必要的政策支持;

(三)指导学校开展教职工队伍建设和业务培训;

(四)维护学校合法权益,支持与引导学校发展;

(五)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教育局(行业管理部门)的权利和义务:

根据法律法规和机构编制“三定”规定,制订并实施行业发展战略、规划、政策,引导支持学校改革创新,提升行业发展能力,对学校实施行业评估和监督。

第十二条学校教职工的权利:

(一)教育教学权:

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科学研究权:

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发表意见;

(三)管理学生权:

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劳动报酬权:

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五)民主管理权:

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六)进修培训权:

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七)绩效奖励权:

公平获得职业发展机会,工作业绩、个人表现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奖励、荣誉;

(八)申诉表达权:

对职务、职称、薪酬、评优评先、纪律处分等表达异议,提出申诉;

(九)使用学校设施设备、图书音像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

(十)法律法规及约定的其他权利。

学校教职工的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行业规定和学校的各项制度规定;

(二)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履行教师职责,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践行学校宗旨,维护学校利益;

(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能力、心理等方面健康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践行以生为本理念,终身学习,与时俱进,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七)法律法规规定及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组织机构和运行管理

第十三条学校根据党员数量设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以下简称“党总支”)。

学校党总支是党的基础组织,是党在社会基层组织中的战斗堡垒,是党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担负直接教育党员、管理党员、监督党员和组织群众、宣传群众、凝聚群众、服务群众的职责。

第十四条学校党总支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紧密围绕学校工作,全面推进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不断提高党的建设质量,发扬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充分发挥党的政治优势、思想优势、组织优势和密切联系群众的优势,服务人才成长,促进事业发展,保证监督改革发展正确方向,参与重要决策。

第十五条学校建立健全党总支议事决策制度、共同参与改革发展制度、监督改革发展制度等制度机制,保证党总支切实有效发挥作用。

第十六条学校党总支党员大会是党总支的议事决策机构。

学校重要事项以及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必须经过党总支党员大会讨论,并将相关进展情况以适当方式在党总支内通报,听取党总支的意见建议,接受党总支的监督。

第十七条学校党总支发现学校决策及运行中偏离改革发展正确方向的,及时予以制止纠正。

经制止纠正无效的,学校党总支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第十八条学校党总支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

由党总支书记主持党总支全面工作,是党总支工作第一责任人。

下设三个支部,分别为文科支部、理科支部、行政后勤支部。

三个支部各设支部书记1名,负责所在支部的全面工作。

学校校长、副校长严格落实“一岗双责”。

第十九条学校为党组织活动提供必要条件,保障活动场所和活动经费。

第二十条校长是学校运行的第一行政责任人,主持公益服务、行政管理工作。

副校长协助校长分管相关工作。

第二十一条学校试行党组织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推行书记校长“一肩挑”任职制度,坚持集体领导,开展科学民主决策。

第二十二条学校按规定设置的工会、妇委会、少年先锋队、共青团等组织,在党组织的领导下,履行各自职责。

第二十三条学校成立校务委员会。

校务委员会由校长(书记)、副校长、处(室)主任、工会主席、校监会主任组成,由校长(书记)主持并定期召开会议,参与学校重大问题的决策,支持校长(书记)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保证监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完成。

日常校务工作会议,一般不邀请教职工代表、家长代表参加。

第二十四条学校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教职工代表大会定期召开,主要听取校长的工作报告,讨论学校的学校办学宗旨、发展方向、改革方案、财务预决算以及其他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并提出建议。

第二十五条学校成立膳食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膳管会)。

膳管会由教职工、家长代表组成,保证膳食费专款专用,定期公布账目。

第二十六条学校成立校务监督委员会。

校监会由教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由教职工代表、家长代表组成,对学校重大事项有知情权、参与权、建议权、审核权和调查权。

主要负责对学校财务报告、信访举报、制度执行等各项工作任务进行监督。

第二十七条校长、副校长在核定的职数内,由教育局按照权限,根据工作需要和班子建设实际,依照相关程序选拔使用。

第二十八条完善监督约束机制,构建严密有效的监督体系,发挥党内监督、民主监督、法律监督、审计监督和舆论监督等作用,督促校长、副校长认真履职尽责,依法依规办事,保持清正廉洁。

第二十九条校长、副校长实行年度考核,接受教育局的考核和本校教职工的评议。

考核评价以公益性为导向,注重工作实绩和社会效益。

第三十条学校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结合宗旨、业务范围和实际需要,本着精简效能的原则,进行合理分工,完善内部运行机制。

第三十一条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学校教职工实行公开招聘制度,推行岗位管理制度,按需设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

第三十二条学校实行信息公开制度,通过书面、网络等多种方式公开信息,接受全体教职工和有关方面的监督。

服务内容、服务规范长期向社会公开。

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和阶段性工作进展定期向社会公开。

重大问题决策、重要人事调整、重大项目投资决策、大额资金使用不定期在校内通报。

第四章资产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三条学校日常经费来源为财政拨款收入、利息收入和其他收入。

第三十四条学校实施全面预算管理,建立健全预算管理制度,强化成本核算与控制。

第三十五条学校的财务由教育会计核算中心统一管理,依照相关财经法律法规和制度,制定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等;

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实行财务监督;

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学校由教育会计核算中心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

会计不得兼出纳。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学校接受捐赠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并根据宗旨和业务范围使用;

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按照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学校宗旨和业务范围的用途时,学校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接受捐赠及使用接受教育局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的监督,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学校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并接受教育和财政、税务、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九条学校教职工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省、市和县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章程制订和修改

第四十条学校按照如下程序制订和修改章程:

(一)成立章程制订(修订)工作小组,起草章程(草案或修订案),广泛征求单位教职工意见,形成章程的制订(修订)意见;

(二)章程(草案或修订案)提交教职工大会讨论,内部公示听取意见建议;

(三)章程(草案或修订案)提交校务监督委员会和党总支会议审议;

(四)章程报送教育局审核把关;

(五)章程报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备案;

(六)备案通过后正式发布,向学校和社会公开。

第四十一条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机构编制事项、依法核准的法人登记事项不一致的;

(三)章程违反国家、省、市和县章程管理规定的;

(四)章程内容与服务对象利益或者教职工整体利益不符或有明显冲突的;

(五)其他需要修改的情形。

第六章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办法

第四十二条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自行决定解散: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第四十三条学校因教育布局调整等原因需终止办校的,经教育局审查同意,向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申请注销登记。

第四十四条学校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教育、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本章程是学校组织规程和办事规则的基本规范。

学校依据本章程制定完善相关规章制度,按照本章程实施管理。

学校规章制度有关规定,凡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

本章程未尽事宜,依照法律法规及国家、省、市和县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由实验中学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备案之日起生效。

XXXX实验学校

2021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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