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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电话:

*******

传真:

*******

2011年4月12日

附件:

谈判邀请函附表

序号

包件号

物资名称

规格型号

计量单位

包件数量

投标人资格条件

招标文件售价(元)

交货时间

交货地点

备注

A01

钢筋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具有法人资格、具有所招标物资生产供应经验的生产商或代理商;

2、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具有良好的信誉;

3、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和良好的履约记录;

4、具有一定规模和良好的资金财务状况及银行资信;

5、具有完善的产品质量保证体系(有效的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书)和管理制度;

6、生产厂必须是列入铁道部公布的《钢材合格供应商目录》的生产厂家;

7、允许代理商代理多个列入铁道部公布的《钢材合格供应商目录》生产厂家的产品。

钢材代理商注册资金达到1000万元(含)以上;

8、投标人具有近2年为国家重点工程或其他建筑工程的供货业绩。

9、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2000

2011年4月-2012年4月

******

1

圆钢

HPB235Φ6~10Ⅰ级

216.75

2

HPB235Φ12~18Ⅰ级

20

3

螺纹钢

HRB335Φ6~10Ⅱ级

41.99

4

螺纹钢

HRB400Φ6~10Ⅲ级

121.26

5

HRB400Φ12~20Ⅲ级

407.34

6

HRB400Φ22~25Ⅲ级

42.66

B01

水泥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具有法人资格、具有招标物资生产供应经验的生产企业;

2、企业已获得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3、拥有日生产熟料1500吨(年产量60万吨)以上旋窑生产线;

4、近3年有国家重点或铁路工程供货业绩。

普通水泥

p.o42.5

1600

第一部分谈判方须知

一、总则

1.工程建设项目名称、工程概况及配套工程

1.1项目概况

扩建修车库及转向架轮轴间,新建轮对加工车间,新建存轮棚,新建存车线6条、牵出线1条、调梁线2条,货车段线台位由15个扩建为30个,相应配套其他信息、电力和污水处理设备等设施。

总投资约1.19亿元,建设工期24个月。

2.谈判内容和范围

2.1*****工程改造工程******扩能改造甲供物资设备。

详见谈判文件。

2.2本次谈判的物资、各包件数量及交货日期见谈判物资一览表(第六部分)。

邀请函中数量与谈判物资一览表中不一致的,以谈判物资一览表中的表述为准。

2.3本次招标招标人为******改扩项目部。

3.谈判方基本条件

3.1谈判方基本条件详见谈判邀请函。

3.2本次谈判不接受联合体。

4.合格的物资及服务

4.1谈判方应提供符合谈判文件要求且符合国内现行的有关技术标准的物资。

4.2谈判方应提供满足谈判文件要求的运输、售后服务以及承担其它相关的义务。

5.谈判费用、代理服务费

5.1谈判方应承担所有与谈判有关的一切投标费用,并且采购人在任何情况下不负担这些投标费用。

5.2谈判人中标后需向****市铁路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交纳工程交易服务费,交易服务费按中标价的0.3‰收取(根据江西省物价局赣价房字【2000】7号),中标人承担交易费的60%。

5.3谈判方中标后需向谈判代理人交纳谈判代理服务费

5.3.1计费标准

按国家计委计价格(2002)1980号及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文件规定的计费标准执行。

5.3.2计算依据

招标代理服务收费以中标额为计算依据,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

二、竞争性谈判文件

6.谈判文件的组成

6.1竞争性谈判文件由谈判邀请函以及以下文件组成

第二部分合同文件

第三部分技术规格书

第四部分谈判方法

第五部分谈判文件格式

6.2采购人对竞争性谈判文件所做的澄清、补遗等,均构成竞争性谈判文件的组成部分。

6.3技术规格书中的有关条款如与竞争性谈判文件商务部分内容有矛盾时,以商务部分表述为准。

7.谈判文件的澄清和答疑

7.1谈判方要认真阅读竞争性谈判文件,包括所有说明、图表、术语、技术规格书等。

如发现竞争性谈判文件有缺页或印刷错误,应及时向采购人澄清,否则,责任自负。

7.2谈判方对竞争性谈判文件提出的澄清要求和需要答疑的有关资料应不迟于书面澄清截止时间(过期采购人将不予受理)按本谈判邀请函上写明的联系方式,签字并加盖公章后以书面方式传真采购人,同时将电子文档发送至采购人邮箱(zz_2988@)。

7.3谈判方在收到答疑书后应于24小时内以传真的形式予以确认,否则按不响应竞争性谈判文件处理。

7.4谈判人在购买谈判文件后,应及时了解澄清、答疑或补遗的信息。

对于谈判人未及时了解澄清、答疑或补遗信息,造成投谈判人谈判错误,采购人不负任何责任。

7.5竞争性谈判文件的书面澄清与竞争性谈判文件如有不一致之处,以日期在后的澄清为准。

8.竞争性谈判文件的修改

8.1采购人在进行竞争性谈判文件的澄清和答疑截止时间前,可对竞争性谈判文件进行修改,并作为竞争性谈判文件的一部分,在****市铁道工程建设交易中心网站网站上公布修正通知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竞争性谈判文件的购买人。

8.2采购人所作的一切有效的书面和/或网上等方式公布的通知、修改、补充和答疑等均为竞争性谈判文件不可分割的部分。

9.竞争性谈判文件的保密

9.1本竞争性谈判文件(包括图纸、详细工艺规程、保证措施等)的版权归采购人所有,任何单位或个人应给予保密,未经书面允许不得复制、转发、使用。

三、谈判文件的编制

10.谈判文件的装订、版式及文字

10.1谈判文件的装订要求:

按连续页码顺序胶装成册,整齐牢固,不得用活页夹或其它方法装订。

10.2谈判文件的版式用A4纸(附图、附表除外)打印,文字用中文简体,正文用宋体四号字,标题用宋体二号或三号字;

所有文字、图表必须清晰可辨,谈判报价及分析表要求采用Excel表格制作。

10.3谈判文件中标注“※”号的内容为关键条件,谈判方必须应答。

11.谈判文件的组成、板式装订及编制顺序

11.1谈判文件装订要整齐坚固,不得用活页夹或类似方法装订。

11.2谈判文件的版式用A4纸(附图、附表除外),文字用中文简体。

所有文字、图表必须清晰可辨。

11.3谈判文件应印制,并按连续页码顺序装订。

11.4每个包件均应单独编制谈判文件。

11.5谈判方须按照11.5.1、11.5.2、11.5.3顺序编制谈判文件并建立目录。

11.5.1第一部分商务文件

谈判方须按谈判文件第五部分“谈判文件格式”的有关要求编制,具体内容如下:

11.5.1.1报价函(附表1);

11.5.1.2谈判方法定代表人授权书(附表2);

11.5.1.3履约保函(附表3)

11.5.1.4制造厂资格声明(附表4);

11.5.1.5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11.5.1.6企业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11.5.1.7ISO9001系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复印件);

11.5.1.8邀请函及谈判文件规定的其他资格文件;

11.5.1.9谈判方近三年的同类投标物资供货业绩及相关证明(附中标通知书或合同或用户证明复印件);

11.5.1.10谈判方近两年经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及财务报表(复印件);

11.5.1.11谈判方须提供正在实施的投标物资合同详细资料(合同数量及交货期等)并填写月生产供应能力分析表(附表5);

11.5.1.12外购产品生产厂资质证明文件(营业执照、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及铁道部相关部门出具的有效期内的产品质量检验报告);

11.5.1.13制造厂委托代理授权书(附表11仅适用于代理商)

11.5.1.14代理商资格声明(附表12仅适用于代理商)

11.5.1.13谈判方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11.5.2第二部分报价文件

11.5.2.1物资报价表(附表6);

11.5.2.2物资描述表(附表7);

11.5.2.3物资报价成本分析表(附表8);

11.5.3第三部分技术文件

11.5.3.1投标技术规格书;

11.5.3.2偏离表(附表9,有偏离时需提供);

11.5.3.3投标物资主要技术指标和性能的详细说明;

11.5.3.4投标物资生产工艺说明;

11.5.3.5主要原材料的性能指标、采用标准及来源;

11.5.3.6拟投入本项目的主要制造设备、检验设备表(附表10);

11.5.3.7近3年内省部级以上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投标物资质量检验报告;

11.5.3.8详细具体的生产质量保证措施;

11.5.3.9详细具体的组织供应、运输、售后服务方案,要求根据本项目施工特点以及所处的地理位置、环境、气候、交通和工期等情况,编制切实可行的方案;

并提供应急预案

11.5.3.10谈判方须提供投标物资运达施工现场后的保护措施和要求;

※12.谈判报价

12.1本次采购物资的谈判报价为本包件物资的到站总价,包括出厂价、运杂费(含运距)。

谈判方应应根据物资描述表(附表7),按谈判文件要求完成谈判物资报价表(附表6)、和物资报价成本分析表(附表8),表中各栏必须填写齐全,不得空白;

运杂费一栏应如实填写,不得免费,否则将导致其谈判被拒绝。

12.2谈判方人可就单个包件提出报价折扣声明。

该声明须单独提供并按照14.2的规定密封件中,供谈判使用。

※12.3物资报价表

12.3.1出厂单价

物资出厂单价指在物资的生产所在地的发运车站(或港口)装车发运前的价格,包含但不限于材料费、加工费、试验费、检验费(含型式检验、抽检)、包装费、服务(技术和销售)费、厂内存储保管费、设计联络费、培训费、安装技术指导费等以及所有相关税项费用。

出厂价报价亦应包含按谈判文件规定交付物资时所必须提供的备品、备件、工具、设备和各类服务等费用。

对于采购人建议提供的(谈判文件规定必须的备品备件等之外的)备品、备件等,由谈判方单独列出名称、数量、单价、总价,由采购人进行评估,不纳入谈判总价。

12.3.2运杂费:

指谈判方把物资由生产所在地,完好无损地运至采购人指定到货地点所发生的一切费用。

运杂费包括但不限于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等其它有关运输的费用。

12.3.3谈判方报出的出厂单价、运杂费单价在合同履行完成前必须保持固定有效。

13.谈判文件的签署、份数及检查

13.1谈判方在提供谈判文件时,所有的表格、承诺及签署的文件均需一份正本,两份副本及一份电子版谈判文件(用U盘作为存储载体,确保数据读出,避免空白盘和病毒。

其中:

文字以Word格式提供;

物资报价表、物资描述表均需按谈判文件提供的格式填制,必须以Excel格式提供,其中数字禁止采用链接)。

当电子版与纸质文本不一致时,以纸质文本为准。

13.2谈判方的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代理人应在谈判文件规定签名处签字,并按谈判文件要求加盖公章。

13.3谈判文件不应有修改、涂抹。

如确需修改,修改处必须由法人代表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确认。

13.4谈判文件自谈判方递交时生效,其有效期为自谈判之日起120天内有效。

※14.一包一投及其它要求

14.1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不得在同一包件中同时参加。

14.2同一谈判人在同一个包件中出现两个及以上的报价(折扣声明除外),评标委员会初审后按废标处理;

14.3生产厂及其代理商(如果有)不能在同一包件中分别参加。

14.4谈判邀请函表述的内容与谈判文件表述的内容不一致时,以谈判文件表述的内容为准。

谈判文件中技术部分所表述的商务内容如与商务部分中表述的内容不一致时,以商务部分的表述内容为准。

四、谈判文件的密封、标记与递交

15.谈判文件的密封与标记

15.1密封件之一:

谈判方应将装订好的谈判文件正本一份与所有副本分别装在两个内层信封内,并在内层信封和谈判文件封面写明“正本”及“副本”字样,然后把两个内层信封放在一起用一个外层信封装好,内外层信封均应密封完好。

15.2密封件之二:

谈判方应将谈判文件中的报价函(附表1)多做一份和报价表(要求与装订在正本中的完全一致,要有签字和加盖公章)单独用小信封密封并标明“供竞争性谈判之用”字样。

15.3密封件之三:

谈判方应将不需签署的电子版谈判文件单独用小信封密封,标明“电子版”字样。

15.4三个密封件的外层均应注明:

谈判项目名称、谈判文件编号包件号和谈判方全称,注明“在(谈判时间)前不得开封”字样,密封处应有密封章。

15.5如果谈判文件未按上述要求加写标记和密封,采购人将拒绝接收。

16.谈判文件的递交

16.1递交的时限和地点:

谈判方代表须将所有谈判文件于2011年4月18日上午8:

00当面递交到谈判邀请函中指定地点,其他时间送达的谈判文件恕不接受。

16.2未按第15.1条规定递交谈判文件的或密封不完好的,采购人有权拒绝接受。

16.3谈判文件递交后,谈判方在谈判文件规定递交谈判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替代或者撤回已递交的谈判文件,补充、修改的内容为谈判文件的组成部分。

但须出具由谈判方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代理人签字的补充、修改、替代或者撤谈通知书。

16.4无论谈判方中标与否,所有谈判文件及电子文档均不退回。

五、谈判

17.谈判纪录

17.1谈判将于2011年4月18日9:

00开始,在****市南项目部会议室进行。

17.2谈判方名称、谈判包件号、履约保证金、谈判报价与提供的所有修改、撤销以及采购人将宣布的其他事项,将在谈判会上宣读并记录。

17.3若采购人宣读的内容与谈判文件不符,谈判方有权在谈判现场提出异议,经现场监督人员当场核查确认后,采购人可重新宣读其谈判文件。

若谈判方现场未提出异议,则视为谈判方已确认采购人宣读的结果。

17.4谈判用的报价函未签字的或未盖章的将当场查验谈判正本,以有效谈判文件为准。

18.谈判

18.1谈判小组:

采购人负责依法组建谈判小组。

18.2谈判方法:

见谈判文件第四部分。

18.3谈判程序

18.3.1资格审查

18.3.2谈判文件评审

18.3.3谈判

18.3.4推荐签约候选人

19.谈判文件的澄清

19.1谈判小组可以要求谈判方对谈判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书面澄清和说明,但澄清或说明不得超出谈判文件的范围或改变谈判文件的实质内容。

20.推荐签约方

20.1谈判小组将根据谈判办法规定的原则推荐1~3名签约候选人。

六、确定签约方

21.采购人根据谈判小组提出的书面谈判报告和推荐的签约候选人顺序,确定排名第一的候选人为签约方,并报有关部门核备。

22.排名第一的签约候选人放弃签约或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签约,或未按谈判文件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或未按谈判文件的规定签约,采购人可以按签约候选人排序依序确定签约人。

23.签约通知书

23.1采购人保留在签约之前任何时候接受或作废处理任何谈判,以及宣布谈判程序无效或作废处理所有谈判的权力,对受影响的谈判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23.2采购人确定签约方后,将向签约方发出书面签约通知书。

签约通知书将构成合同的一部分。

七、签订合同

24.签订合同的标准

24.1采购人将根据谈判小组的推荐把合同授予被确定为实质上响应谈判文件的要求且最终报价最低的谈判方。

低于成本价,或超过采购人可以接受的价格,或保供能力不足的除外。

24.2采购人不承诺将合同授予报价最低的谈判方。

25.调整

25.1签订合同过程中,采购人有权根据实际工程要求对交货数量、交货地点和交货期进行调整,但不得对合同出厂单价或其他条款和条件作任何实质性改变。

26.履约保证金

26.1签约谈判方在签订合同前应提供金额等于合同总价5%的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必须采用履约保函的形式,受益人为采购人。

采购人仅接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规定名称中允许使用“银行”字样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出具的履约保函。

由一家支行及以上级银行开具。

履约保函应按附表3中规定的格式开具,内容应符合附表3所列的实质性要求。

发生的费用由签约方承担。

26.2在签约通知书发出后,签订合同前,签约方应提供履约保证金。

如在本条规定时间内签约方不能提供履约保证金,则采购人将取消其签约资格,并按照签约候选人的顺序依序向下一名候选人发出签约通知书。

27.签订合同

27.1签约方应在签约通知书指定的时间,但不超过签约通知书发出后10日内,与采购人订立书面合同,若因签约方原因未按规定时间签订合同,将取消其签约资格。

28.保密

28.1采购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竞争性谈判文件的潜在谈判方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谈判的其他情况。

28.2有关竞争性谈判文件的发售、谈判文件的审查、澄清、评估与比较以及签予合同意向等有关的一切情况,均不得透露给谈判方及其他任何与上述评审工作无关的人。

八、重新谈判

29.若出现下列规定的情况时,则重新谈判:

(1)所有谈判方均被谈判委员会否决的;

(2)所有最终谈判报价均超过采购人可以接受的价格时;

(3)由于其他原因需要重新谈判的。

第一节通用合同条款

1.定义

在合同中,有关名词和术语按下列解释:

1.1“合同”指买方和卖方之间达成的中标合同,包括合同协议书及所有的附件和所有提到的文件,对卖方与买方都具有约束力。

1.2“合同总价”指根据本合同规定卖方在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买方应支付给卖方的价款。

1.3“物资”指根据本合同规定,卖方须向买方提供订货明细表中规定的一切物资。

1.4“服务”系指根据本合同规定卖方承担与供货有关的辅助服务,如运输、保险以及安装、调试、提供技术援助、培训等伴随服务和合同中规定卖方应承担的其他义务。

1.5“买方”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并与卖方签订合同的当事人。

1.6“卖方”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并与买方签订合同的当事人。

1.7“施工单位”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具体使用合同物资的单位。

1.8“建设项目”指投标人须知中所指的招标项目,具体项目名称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

1.9“监理单位”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作为合同物资到达施工现场验收单位之一。

1.10“卖方代表”指卖方委派的负责与买方等相关单位联系的人员,具体人员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

1.11“天”指日历天。

1.12其他,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补充。

2.标准和适用性

2.1本合同下交付的物资应符合技术规格书所述的标准。

如果没有提及适用标准,则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机构发布的最新版本的标准。

2.2除非技术规格书中另有规定,计量单位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3.合同文件和资料的使用

3.1没有买方书面同意,卖方不得应由买方或代表买方提供的有关合同或任何合同条文、技术规格书、计划、图纸、模型、样品或资料提供给与履行本合同无关的任何其他人。

即使向与履行本合同有关的人员提供,也应注意保密并限于履行合同必须的范围。

3.2没有买方书面同意,除了履行本合同外,卖方不应使用合同条款第3.1款所列举的任何文件和资料。

3.3除了合同本身以外,合同条款第3.1款所列举的任何文件是买方的财产。

如果买方有要求,卖方在完成合同后应将这些文件及全部复制件还给买方。

4.知识产权

4.1卖方应保证,买方使用本合同物资或物资的任何一部分时,免受第三方提出的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或其他知识产权的起诉。

如有发生,卖方应承担全部责任以及由此所发生的全部费用。

5.联络

5.1买方负责督促和检查卖方的合同履行情况。

5.2卖方应按项目设卖方代表,负责物资生产、供货、质量检验、交接、调试、技术服务(含售后服务)等环节的业务协调以及与买方、施工单位等相关单位的联络,并在合同生效后10天内向买方书面提供卖方代表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及授权书。

5.3卖方代表的变更、撤销应获得买方的书面认可。

买方有权根据卖方代表的工作情况,提出撤换人员的要求。

卖方应根据5.2款的要求尽快重新任命上述人员,在新任人员到位前原卖方代表继续承担5.2款的职责。

6.计划和报告

6.1在中标合同签署后7天内或发货前30天,买方向卖方提出月供应需求计划(订单)。

6.2卖方收到月供应需求计划(订单)后2天内,卖方应向买方提交可行的生产、运输、供应方案。

如买方认为需要调整,卖方应根据要求修改以上方案。

6.3卖方应根据供应需求计划,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向买方提交进度报告。

进度报告应包括:

(1)生产供应安排计划;

(2)实际完成进度与计划完成进度的比较;

(3)如果实际进度比计划进度滞后,应给出原因及改进措施。

7.检验、测试

7.1在交货前,卖方应按合同要求对物资的质量、规格、性能、数量和重量等进行全面详细的检验,并出具一份证明物资符合规定的检验证书,此证书将作为付款和运营交接的初步证据,但不作为有关质量、规格、数量或重量的最终检验定论。

卖方检验的结果和细节应附在检验证书后面。

7.2检验和测试可以在卖方制造厂的所在地、交货地点或物资的最终目的地进行。

如果在卖方制造厂的所在地进行,买方或其代表有权参加在交货之前对物资的检验与测试,卖方应免费提供工作条件,包括但不限于必要的技术资料、检测工具和仪器。

8.包装和标记

8.1卖方提供的全部物资均应按技术规格书规定进行包装,包装应适应运输、装卸、防潮、防雨、防震、防锈等需要,确保物资安全无损运抵合同约定地点。

8.2物资的包装、标记和证件,须符合《产品质量法》及技术规格书规定的内容,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并符合买方的合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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