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考试法律基础知识复习讲义行政处罚法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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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考试法律基础知识复习讲义行政处罚法文档格式.docx

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行政机关已实施了罚款的,应折抵相应罚金。

行政处罚与刑罚都是国家对违法行为的法律制裁,应采取折抵竞价方法。

第28条的规定正是体现了一事不再罚原则的第二方面的内容。

4、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第5条)。

5、保障权利原则。

【不要混淆】

针对一个违法行为,一个处罚主体或多个处罚主体根据不同法律规范作出非属同一种类的处罚,并不算违反一事不再罚原则。

第八条 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四)责令停产停业;

(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六)行政拘留;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快捷记忆】

连接信息字成压韵口诀:

警罚没停扣留他。

想像:

因为架车违章,警察要罚款,那人没停,就扣留他了。

第十四条 除本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以及第十三条的规定外,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

不同立法文件的行政处罚设定权一直是考试的热点。

行政处罚的设定权可包括创设权与规定权两个方面,创设权是指没有上位阶的法律规范对处罚加以规定的情况下自行规范处罚的权力;

规定权是指上位阶法律规范已对处罚作出规定的前提下,作出进一步具体规范的权力。

规定权受到已有法律规范的限制,不能超出已有规范所确定的处罚行为、种类和幅度等

1、法律的创设权。

可创设一切行政处罚,且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拥有专属创设权(第9条)。

2、行政法规的创设权:

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任何行政处罚;

规定权:

在法律已作出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第10条)。

3、地方性法规的创设权:

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任何行政处罚;

在法律、行政法规已作出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第11条)。

4、规章的创设权:

警告、一定数量的罚款。

在法律、法规已作出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上述规定(第12、13条)。

5、除上引之外的任何规范性文件,对行政处罚既无创设权,亦无规定权。

注意第11条第1款限于“吊销企业营业执照”,并不是指“暂扣或吊销任何许可证、执照”,比如吊销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即不在该条款之列,而暂扣驾驶证则可由地方性法规创设。

【真题回顾】

(2005年江苏真题C类)

26、部门规章可以设定的行政处罚有( 

 

BD 

)。

A限制人身自由 

B警告 

C吊销企业营业执照 

D罚款

(2007年国考真题)

118、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C)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加以设定.

A责令停产停业B吊销企业营业执照

C限制人身自由D没收非法财产

(2006年国考真题B类)

91、下列各项中,属于行政处罚的是(C)

A罚金B拘役C责令停业停产D管制

第十六条 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

第十七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

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

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意思分解】

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即行政处罚的主体是重要考点,只要考行政处罚法基本都会涉及到,务请大家注意。

1、注意第16条的综合性执行机关规定及其但书。

2、重点掌握第18条委托行政处罚:

(1)禁止委托不符合条件的组织或个人实施行政处罚(第1款);

(2)禁止受委托组织的再委托行为(第3款);

(3)受委托组织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第3款);

(4)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组织的实施行政处罚行为负责(第2款)。

3、受委托组织的三个条件。

【真题回顾】

(2008年江苏真题A类)

10、享有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的机关是(C)。

A人民法院B人民检察院C公安机关D国家安全机关

(2008年安徽真题)

94、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对经营者的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但不得采取的措施是(D)。

A罚款B警告C吊销营业执照D行政拘留

第二十条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行政机关必须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因行政处罚不能代替刑事处罚,所以行政机关有移送义务(第22、61条)。

2、注意第28条之规定:

(1)行政拘留可折抵拘役和有期徒刑;

(2)罚款可以折抵罚金。

第二十五条 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第二十七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快捷记忆】

主动消除或减轻,受迫配合有立功。

违法轻微并纠正,没有后果不予行。

以上3个条文是关于行政处罚具体适用的规定。

1.免除行政处罚的有3种情况:

(1)不满14周岁;

(2)精神病人;

(3)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应当依法从轻、减轻行政处罚的有两大类情况:

(1)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

(2)第27条所列4种情形。

第二十九条 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

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追诉时效为2年是有例外的,但其例外必须由“法律”规定:

【相关法条】《税收征收管理法》第86条。

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2条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

【快捷记忆】处罚时效为二年,五税六月为治安。

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

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2006年江苏真题A类)

19、行政机关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B)。

A先行封存证据 

B先行登记保存证据 

C先行扣押证据 

D先行登记提存证据

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

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快捷记忆】行政处罚,当期(七)送达。

第四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

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1、了解作出处罚决定时行政机关的告知的具体事项:

(1)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

(2)当事人应享有的权利。

行政相对人有两项权利:

(1)陈述权;

(2)申辩权。

2、重点掌握第41条:

违反第31、32条程序性规定的,行政处罚不能成立,但当事人自动弃权的除外。

3、注意第32条第2款:

不得因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三十三条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第四十七条 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一)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的罚款的;

(二)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第四十八条 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快捷记忆】当场决定告五千,当场收缴二十难。

边远水上通不便,缴难提出就收款。

以上3个条文是考试的热点和难点。

其难点即在于许多考生没有分清第33条“当场作出处罚决定”与第47、48条“当场收缴罚款”之区别。

二者虽然有关联性,但区别是首要的。

1、依第33条,可以当场作出处罚决定的有两种情形:

(1)小额罚款(公民50元以下,法人、其他组织1000元以下);

(2)警告。

2、依第47、48条,并非依第33条作出的所有当场罚款决定都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故不要将当场作出罚款决定与当场收缴罚款混为一谈,前者是决定程序,后者是执行程序。

记住第47、48条规定的当场收缴罚款的三种情形。

3、了解第46、49条规定:

(1)罚款的决定机关与收缴机关分离;

(2)罚款收据由省级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制作。

(2003年国考真题B类)

57、下列行政处罚,程序合法的是(C)。

A小王和人打架斗殴受到了处罚。

小王为自己的行为辩解,公安人员认为小王认错态度不好。

于是在其权限范围内,选择了最重的处罚

B王某是某税务局工作人员,经过调查,拟对一起偷税案件进行处罚。

后来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要求举行听证。

领导决定由王某主持听证,另外两名税务局工作人员协助其工作

C小李骑自行车带人被交通警察发现。

交通警察在对小李出具了罚款20元的通知单后,当场收缴了罚款

D某地一家酒店开张后不久,公安人员便衣对其进行调查,发现该酒店向房客提供色情服务,遂决定对其进行处罚。

酒店经理要求他们出示身份证件,公安人员予以拒绝

第四十二条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快捷记忆】连接信息字成压韵口诀:

大吊停、告听证,行政机关掏费用。

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

(二)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

(四)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

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转化为同音字会)

(五)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六)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

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七)听证应当制作笔录;

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当事人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有异议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听证程序要记住,三七开会委辩录。

听证程序一直也是考试热点。

有关听证程序的知识点即集中体现在第42条上。

应注意:

1、首先应明白,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处罚决定程序有两种:

即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

听证程序是处罚决定中的特殊程序,而非独立程序。

2、听证程序适用条件。

听证程序适用的条件有两个:

一是必须符合法定的处罚案件的种类,即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处罚适用听证程序;

二是必须有当事人听证的请求,听证是相对人的权利,只有相对人请求听证的,行政机关才能进行听证。

3、关于听证程序的实施,特别注意:

(1)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2)听证原则上公开举行,有三个例外:

①涉及国家秘密;

②涉及商业秘密;

③涉及个人隐私。

(3)听证主持人为非本案调查人员。

(4)听证应制作笔录。

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行政处罚,这是原则,但考生应重点识记以上两个相关法条分别规定的4种例外情形,有时间可以看看。

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快捷记忆】连接信息字成压韵口诀:

(行政处罚不履行),法定卖划三院行。

法定常见有四种,海关物价税务工。

(注:

指海关、物价、税务、工商部门)

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快捷记忆】改变种度没依据,违法委托违程序

(2007年江苏真题B类)

2007年春节前夕,A县公安局在治安检查中发现B公司在没有申领卫生许可证的情况下假冒C公司的商标生产香肠,A县公安局随即对没有销售的香肠进行了扣押。

15日后,公安局将香肠移交给A县质监局,经质监局检验,该香肠质量不合格,大肠杆菌严重超标。

A县质监局对于如何处理B公司形成了两种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该案当移送A县卫生局,另一意见认为,应当由该局自己处理,另在质监局查处过程中,C公司又以B公司假冒商标为由向A县工商局举报,要求对B公司的假冒商标行为进行查处。

36、对B公司行为性质的认定和处理,能够适用的法律有(ABC)

A.《食品卫生法》B.《产品质量法》C.《商标法》D.《专利法》

37、A县公安局对没有销售的香肠实施扣押(AD)

A.符合紧急情形下行政机关职权行使的法律规定B.是超越职权

C.是滥用职权D.符合行政处罚法的规定

38、若上述几个行政机关对行政处罚的管辖权发生争议,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应当(A)。

A.报请其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

B.由先立案的行政机关管辖

C.由处罚最重的行政机关管辖

D.由具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共同实施处罚

39、若查处机关需要对B公司没有销售的香肠采取强制措施,可以根据(C)。

A.《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先行登记保存

B.《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实施查封或者扣押

C.《商标法》的规定责令封存

D.《食品卫生法》的规定实施封存

40、对于B公司的违法行为,下列处理正确的是(A)。

A.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分别实施处罚,但不得重复罚款

B.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分别实施处罚,但取缔处罚只能由县卫生局实施

C.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分别实施处罚,但没收违法所得只能由县工商局实施

D.一个行政机关已经没收违法所得的,其他行政机关只能给于罚款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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