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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测时间:

2016年12月20日、21日、22日和2017年1月16日、17日和18日

评价结论与建议

1、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

较重

2、评价结论

2.1.采取的总体布局评价

同昌生物医药公司的总体布局及建筑物内功能布置方面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2012的要求。

2.2.采取的生产工艺及设备布局评价

同昌生物医药公司生产工艺为行业通用、成熟的工艺,以机械设备与手工作业相结合的作业方式进行原料的合成反应、滤液的萃取实验以及各中间滤液与原料和产品的分析工作。

主要生产设备布置在实验楼二楼和三楼,二楼和三楼的每间合成室左侧为旋转蒸发仪,玻璃反应瓶及其配套设备位于合成室右侧的通风橱内,紫外分光光度仪、安捷伦气相色谱仪和岛津液相色谱仪等分析设备布置在分析室中。

产生热量的干燥箱和马弗炉布置在单独的房间或与其他工作区域设有隔断。

将产生噪声和振动较大的冷却循环水设备布置在实验楼一层的单独房间内并设有减振垫。

同昌生物医药公司生产工艺及设备布局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的要求》(GB5083-1999)的要求。

2.3.采取的建筑卫生学评价

同昌生物医药公司实验楼为三层建筑,楼内各实验室均设置可开启式门窗,实验室内通过门窗可以自然通风。

污水处理区构筑物为敞开状态,部分露天设置,通风形式为自然通风。

实验楼2楼的合成室以及3楼的分析室和合成室均利用自然通风,通风效果良好。

实验室一楼存放丙酮的物流六室、存放乙酸乙酯的物流七室、存放二氯甲烷的物流八室和存放甲醇、乙腈的物流九室分别设置1台防爆轴流风机,风机风量符合相应标准要求。

实验区2层和3层每个合成室均设有2台吊扇,在夏季高温季节进行消暑降温。

实验楼南侧办公区各办公室、实验楼2层的休息室以及实验区3层的分析室设有VRV空调进行空气调节。

采光照明则采用自然采光结合人工照明的方式,自然采光主要来源于各实验室和办公室的可开启式门窗。

实验室内照明采用节能灯。

实验楼的走廊和主出入口配置应急照明及疏散指示灯。

办公区采用高光效节能型荧光灯。

经检测,分析室、称量室和合成室的照度不符合要求。

综上所述,同昌生物医药公司的建筑卫生学方面部分符合GBZ1-2010《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50034-2013《建筑照明设计标准》的要求。

2.4.采取的辅助用室评价

同昌生物医药公司最大班组人数为27人,其中26人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

主要危害因素为药物粉尘、聚丙烯酰胺粉尘、硫酸亚铁粉尘、乙腈、甲醇、丙酮、乙酸乙酯、二氯甲烷、硫酸、过氧化氢、硫化氢、氨、工频电场和噪声。

故其车间卫生等级为3级。

辅助用室包括浴室、更衣室、卫生间、餐厅和休息室。

相关设施设置符合GBZ1-2010《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等的相关要求。

2.5.采取的职业卫生管理评价

现场调查,建设单位职业卫生管理工作由安环部2名工作人员兼职负责,各科室明确了职业病防治工作的主要内容。

各项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制定完善。

作业人员签订有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中针对岗位接触的职业病危害进行告知。

劳动者上岗前进行了岗位职业病危害培训以及岗位卫生操作规程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许可其上岗作业。

现场见职业卫生培训内容和培训人员记录。

公司各项防护设施运行良好,分析室局部排风装置,由维修间工作人员每三个月检修一次,主要检修万向罩和通风橱管道是否出现堵塞,维检修记录填写完整。

检修时检修人员穿戴半面罩。

公司定期发放个人防护用品,保存有劳防用品发放表,生产过程中严格监督作业人员正确佩戴。

公司针对可能发生的事故危害设有应急救援设施,并保持应急救援设施的有效性。

公司将实验室安全制度和事故处理方法等设置在实验楼二层和三层的走廊中,劳动者上岗前进行了相关岗位卫生操作规程和实验室安全的培训,经过考核合格后上岗作业。

实验室作业指导书设置在设备旁,便于工作人员查看并按规程进行操作。

公司在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职业病危害申报制度、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制度、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制度、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与管理制度、职业病防治专项经费、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管理制度、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与报告制度、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职业卫生档案管理方面符合《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和《建设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9号)等法律法规有关条款的要求。

3、项目控制职业病危害的建议。

3.1整改性建议

(1)根据《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2013),建议同昌生物医药公司在分析室和合成室增加照明灯具,使照度达到标准值300xl,避免因照度不足导致劳动者视觉紧张等不良影响。

(2)根据《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合成室旋转蒸发操作位应设置万向罩,对浓缩溶剂过程中产生的毒物进行收集和吸附;

合成室液体称量操作位应设置通风橱,对液体在不同容器中转移过程中产生的毒物和粉尘进行收集和吸附。

(3)工作人员将整桶化学品在一楼和三楼之间转运过程中容易发生化学品飞溅等紧急事故,建议公司改变物料运输方式,避免人工搬运化学品,降低职业病危害事故风险。

3.2持续性改进建议

(1)建议公司加强各物流室的通风管理工作,物流室门窗应常开,保持良好的自然通风,以减轻劳动者的接触危害。

(2)长春碱和硫酸长春碱均为抗癌药物,本身存在毒副作用,我国目前尚无职业卫生标准,对作业人员存在较大的潜在健康影响风险。

故各操作位在确保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有效的前提下,分析工、合成工和包装工应在工作过程中加强个人防护用品的佩戴,减少作业人员的接触危害。

(3)建议公司在每年夏季最热月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分析室烘干操作位的高温危害因素进行检测。

(4)根据《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安监总厅安健〔2013〕171号),公司应加强职业卫生档案的管理工作,对档案内容进行持续性更新和补充。

3.3预防性告知

(1)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规范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4]111号),日常生产过程中应加强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职业病危害告知卡的日常管理,发现损坏及时更换,确保达到警示目的。

并在相应位置设置公告栏,并按要求对员工进行岗前告知、现场告知及体检结果书面告知等。

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向劳动者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条款。

(2)根据《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应定期将作业场所存在的危害因素以及检测结果向当地安监管理部门进行职业病危害申报。

(3)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操作规程。

建设单位应当对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岗位的劳动者,进行专门的职业卫生培训,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因变更工艺、技术、设备、材料,或者岗位调整导致劳动者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发生变化的,应当重新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

(4)建设单位应根据制定的《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对相应的防护设施进行及时的日常维护保养和检维修,确保各类设施的正常、有效运转,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停止使用。

如通风橱和万向罩应定期进行检维修,确保其通畅性;

活性炭处理装置应定期更换活性炭;

减振垫破损进行及时更换,保证其减振降噪效果。

应对应急救援设施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和保养,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并做好检修保养记录,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用人单位应定期对应急救援中的个体防护用品进行清洁、维护,确保其清洁性和有效性。

根据《工作场所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装置设置规法》(GBZ/T223-2009)的相关要求,便携式硫化氢报警仪的报警值应根据《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的相关要求进行设定,且确保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的正常运行,并做好运行记录,并按计量要求对检测报警仪定期检定。

(5)根据《职业病危害个体防护用品管理制度》,应保证个体防护用品合格、有效且数量足够,并加强个体防护用品的维护保养,做到按需供给、及时更换。

应加强个体防护用品的使用培训,使工人掌握各岗位职业病危害特点及相应的个人防护知识,严格按操作规程作业,并定期或不定期对各实验室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的使用情况进行抽查,确保工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处于正常使用状态,监督记录工人按要求佩戴相应的个体防护用品情况。

保证防毒、防噪、放低温、防工频电场等个体防护用品的正常使用,达到保护工人健康、预防职业病的目的。

(6)用人单位应当委托相关单位,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检测结果通过书面形式进行告知或通过公示栏进行公示;

用人单位在日常的职业病危害监测或者定期检测、现状评价过程中,发现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治理措施,确保其符合职业卫生环境和条件的要求;

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必须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

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后,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重新作业。

(7)若用人单位生产工艺或使用原辅料发生改变或进行改、扩建时,建议用人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有关条款的要求做好职业卫生“三同时”相关工作。

(8)用人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

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之劳动者。

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

不安排有职业禁忌证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

对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2014)等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规定和要求,确定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的检查项目和检查周期,应保证员工职业健康检查受检率和员工健康监护档案建档率达到100%。

根据《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和《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9号),对准备脱离所从事的职业病危害作业或者岗位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者离岗前30日内组织劳动者进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

劳动者离岗前90日内的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可以视为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

用人单位对未进行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应当对需要复查的劳动者按照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要求的时间安排复查和医学观察,并应当根据复查要求增加相应的检查项目;

对于检查或复查结果为其他疾病或异常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以书面形式告知劳动者,建议其到综合医院进一步诊治;

体检发现劳动者出现健康损害的,应当积极予以诊治,并调离有害作业岗位妥善安置,同时要及时采取有针对性的预防措施来控制疾患的发生和发展,并对接触者的健康影响及其程度进行有效评价,以便制定和完善相关的防护措施。

(9)根据《工作场所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装置设置规法》(GBZ/T223-2009)的相关要求。

报警值应根据《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的相关要求进行设定,确保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的正常运行,并做好运行记录,同时按计量要求对检测报警仪进行定期检定。

存在爆炸危害的作业场所,报警装置和通风装置应符合防爆场所的相关要求。

(10)根据《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指南》(GBZ/T225-2010)的规定:

职业病防治、管理经费包括人员配备、机构设置、职业病危害预防和治理、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控制效果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配置与维护、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配置与维护、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职业健康监护、职业卫生培训、职业病病人诊断、治疗、赔偿与康复,工伤保险等方面。

配备方面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相关要求。

(11)建设单位应针对氨泄漏事故制定急性中毒事故应急预案,并对作业人员进行培训,在生产和维护过程中监督作业人员严格按照规程作业,每半年组织一次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演练,使工人熟知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应急救援程序,每年应根据实际生产情况对预案进行修订,以提高其适用性和可操作性。

(12)急救箱内的物品应按《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中的要求配置。

急救箱内应含有3%硼酸溶液、碳酸氢钠溶液、急救呼吸气囊、雾化吸入器、医用酒精、过氧化氢溶液、0.9%的生理盐水、解毒药品、洗眼液、防暑降温药品等,相关应急救援人员应进行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掌握应急救援的基本原则、现场救援措施等,应急救援急救箱内救援物品须定期检查补充及更新。

(13)根据《关于印发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12〕89号),在高温天气期间,建设单位应采取合理安排工作时间、轮换作业、适当增加高温工作环境下劳动者的休息时间和减轻劳动强度等措施,防止作业人员在高温天气发生中暑事故。

高温天气来临之前,应当对接触高温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上海同昌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对于患有心、肺、脑血管性疾病、肺结核、中枢神经系统疾病及其他身体状况不适合高温作业环境的劳动者,应当调整作业岗位。

应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高温防护、中暑急救等职业卫生知识。

制定高温中暑应急预案,定期进行应急救援的演习,并根据从事高温作业和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数量及作业条件等情况,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足量的急救药品。

劳动者出现中暑症状时,应当立即采取救助措施,使其迅速脱离高温环境,到通风阴凉处休息,供给防暑降温饮料,并采取必要的对症处理措施;

病情严重者,应当及时送医疗卫生机构治疗。

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

劳动者因高温作业或者高温天气作业引起中暑,经诊断为职业病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4.综合结论

根据同昌生物医药公司提供的现场职业卫生管理相关资料,结合项目所包含的建设内容,依据国家有关职业卫生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以现场调查、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检查表相结合的方法,对同昌生物医药公司进行了系统的检查与评价。

根据各项评价结论,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结论如下:

同昌生物医药公司在生产运行过程中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有:

乙腈、甲醇、乙醇、丙酮、乙酸乙酯、二氯甲烷、硫酸、药物粉尘(长春碱粉尘、硫酸长春碱粉尘)、过氧化氢、氢氧化钠、硫酸亚铁粉尘、聚丙烯酰胺粉尘、硫化氢、氨、噪声和工频电场。

分析室三液相操作位、分析室三气相操作位、合成室通风橱操作位、合成室旋转蒸发操作位和物流10室操作位为关键控制点,关键控制的危害因素为乙腈、丙酮、甲醇、过氧化氢、二氯甲烷和硫酸。

经检测,物流1室操作位的过氧化氢不符合相应职业卫生标准限值。

企业经过整改,将过氧化氢的储存位置由物流一室变更为设有轴流风机的物流10室后进行复测,过氧化氢浓度符合相应的职业卫生标准限值。

其他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均符合相应的职业卫生标准限值。

合成室未设局部通风排毒设施对合成工在量取液体和旋转蒸发操作时产生的有毒气体进行收集和吸附。

旋转蒸发操作位未设置局部通风排毒设施对浓缩溶剂过程中产生的毒物进行收集和吸附。

除分析室、称量室和合成室照度不符合要求外,同昌生物医药公司个体防护用品、总体布局、工艺布局、应急救援设施方面均符合国家和地方对职业病防治方面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

职业卫生管理基本符合要求。

同昌生物医药公司于2016年对26名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进行了职业健康检查,体检结果显示未发现职业病和其他异常结果。

综上所述,同昌生物医药公司采取的职业病防护措施能满足防护要求,采取的职业卫生管理措施基本有效,同昌生物医药公司在补做电工的工频电场职业健康体检,使接触有害因素工人的体检率应达到100%后,从职业卫生学角度分析,符合竣工验收要求。

注:

1.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技术秘密及个人隐私的信息和法律、法规规定可不予

公开的除外;

2.如预评价报告未涉及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的,只需列出可能存在的主要职业病危

害因素,检测结果及检测情况等相关内容可不填写。

附件

表1岗位化学因素检测结果判断一览表

单元名称

岗位名称

检测点

检测

项目

检测日期

检测结果(mg/m3)

CSTEL/PC-TWA

判断

CMC

CSTEL

CTWA

生产单元

分析工

分析室三液相操作位

乙腈

2016.12.20

/

<

0.4

1

合格

2016.12.21

2016.12.22

5.85

1.04

分析室三气相操作位

甲醇

1.3

3.15

0.74

丙酮

6.7

乙酸乙酯

0.27

二氯甲烷

11

合成工1

合成一室通风橱操作位

1.83

合成一室旋转蒸发操作位

1.38

0.67

硫酸

1.08

0.203

0.048

0.430

0.178

0.374

0.506

0.080

0.017

6.19

15.0

药物粉尘(长春碱粉尘、硫酸长春碱粉尘)

0.33

合成工2

合成三室通风橱操作位

合成三室旋转蒸发操作位

2.59

0.85

25.9

12.7

18.5

0.379

0.089

0.185

0.108

0.069

0.226

0.635

0.182

0.580

201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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