差旅费会议费驻外补贴调遣费及职工探亲费用管理办法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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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出差费用的报销

2.4.2外埠出差乘坐交通工具的标准

2.4.2.1公司领导,可乘坐飞机头等舱、火车一等软席或软卧、轮船头等舱以及其他交通工具。

2.4.2.2其他员工限乘坐飞机经济舱、火车普通硬座(含通达南京的城际列车二等软座)和硬卧(含通达南京列车的二等软席)、轮船三等舱以下及长途汽车。

2.4.2.3为节约费用开支,公司员工外埠出差乘坐飞机、高档列车座席、高速气垫船等收费档次较高的交通工具,实行从严控制,确因工作需要的,乘坐的交通工具超过规定标准的,岗位系数在3.0以上(含该岗)的员工由部门领导审批;

岗位系数在3.0以下的员工除本部门主管领导审批同意外须由公司领导签字后方可报销。

2.4.3外埠出差补贴标准

2.4.3.1外埠出差人员出差期间生活补贴按出差天数每人每天40元包干使用,其中伙食费25元/日.人、公杂费15元/日.人(含市内交通费、利息补贴、行李托运寄存费、电话费、复印费、订票费等杂项费用)。

2.4.3.2外埠出差凡报销出租车费的员工报销出租车费的当天按32元/日.人发放生活补贴。

2.4.3.3凡有公派车到外埠出差的按25元/日.人发放伙食补贴,公杂费不予发放。

2.4.4外埠出差的员工在晚上8点以后至第二天早晨7点这一期间内,连续6小时乘坐下列交通工具的,除享受出差补贴以外,可按全程实际票价的一定比例另发夜间补贴(各项附加费用不作为计算基数,下同),具体交通工具及比例如下:

2.4.4.1乘坐长途汽车(卧铺车除外)、轮船五等舱或散席的,按票价80%计发。

2.4.4.2乘坐火车直快、普快列车硬座的,按全程硬座票价的60%计发。

2.4.4.3乘坐火车特快列车硬座的,按全程硬座票价的40%计发(乘坐新型全列空调直达特快列车加收的空调费不作为计发标准的基数)。

2.4.4.4超过4小时不足6小时的减半发放。

2.4.4.5起点至终点站,有直达列车的,而外埠出差人员分段购票乘坐或任意一段路程变更为卧铺的,不论其时间长短、路途远近,均不计发夜间补贴。

2.5外埠出差住宿标准

2.5.1原则上按以下标准在限额内据实报销:

类别

住宿标准(元/天.人)

3.0系数以下(不含该岗)

160

3.0系数以上(含该岗)

210

公司领导

据实报销

凡遇同性单数出差(参加会议由会务统一安排住宿的除外)可在增加相应标准的同性一人住宿费限额内据实报销。

2.5.2出差至上海市内,原则上尽量选择公司推荐的宾馆酒店(会议统一安排住宿的除外),推荐的宾馆酒店每年由公司办公室、财务部联合发布。

2.5.3出差至上海市内,凡不报销住宿费的可补贴16元/日.人。

2.6其它

2.6.1系数在3.0系数以上(含该岗)的员工可报销外埠出差期间的出租车费。

2.6.2系数在3.0系数以下的员工因工作需要经本部门主管领导签字,并经公司领导同意后,可报销外埠出差期间的出租车费。

2.6.3员工外埠出差往返机场的非出租车费用可以随机票据实报销。

2.6.4为了确保员工安全,原则上不得自行驾车赴外省市公出。

2.6.5“外埠出差天数”的计算,按长途汽车及火车的发车、飞机起飞、轮船启航离宁时间至出差结束返回抵宁时间的日历天数计算。

2.6.6外埠出差人员因私绕道发生的差旅费,应按直线距离相应的费用报销,超支部分自理;

若绕道费用低于直线费用,据实报销。

绕道期间的各项补贴不予计发。

2.6.7公司领导到上海出差均不享受上述的各项出差补贴。

2.7市内差旅费

2.7.1市内差旅费是指因公务到南京市(含所辖郊县)及马鞍山市区所发生的各种费用。

2.7.2市内交通费规定

2.7.2.1员工上、下班发生的通勤费不得按本办法报销。

2.7.2.2员工因病前往医院就诊的交通费用不得按本办法报销。

经安全环保部确认为工伤的就诊交通费,在工伤医疗期间经本部门主管领导审核同意,可据实报销。

2.7.2.3员工市内出差原则上不得乘坐出租车。

2.7.3市内出差公杂费标准

2.7.3.1员工到南京市区(不含所辖郊县)及马鞍山市区出差且没有公派车的公杂费标准为12元/日.人(含交通费、电话费、复印费等杂项费用)。

2.7.3.2员工到南京市郊县出差且没有公派车的,来回的路费按实报销,公杂费标准为12元/日.人(含当地交通费、电话费、复印费等杂项费用);

员工到南京市及马鞍山市区出差且有公派车的不予计发公杂费。

2.7.4市内出差误餐补助及住宿标准

2.7.4.1到南京市及马鞍山市区出差超过4小时的可发放8元/日.人的误餐补贴,不满4小时的不计发误餐补贴。

参加由国家各部、委、局及行业在南京市召开的全国性会议,确需集体就餐的,凭会议证明,发放误餐补助(交纳会务费的,不予补贴)。

2.7.4.2市内出差,原则上不得住宿,若确因条件限制、工作需要(如赴郊县或交通不便的地区或是会议统一要求),由所在单位或部门领导批准,并报公司领导批准同意按市外出差住宿费标准执行(凡是由会议统一安排住宿的,凭会议证明,及公司领导批示据实报销)。

2.7.4.3公司小车班司机的补贴按每月25天标准为10元/日.人计发。

2.7.5公司所有员工到梅山公司所属在南京市的各单位、同单位在南京市的不同工作场所的各种活动,均不属于出差。

3会议费

3.1参加会议审批

3.1.1参加宝钢集团外部单位组织的会议,由公司领导批准;

3.1.2宝钢集团公司组织的会议由办公室报公司领导后,统一通知;

3.1.3集团公司职能部门组织的会议由公司对口职能部门报公司分管领导后,统一通知。

3.1.4宝钢集团内其他单位组织的会议,由部门领导审批后报公司领导批准。

3.1.5公司内部召开的会议,按照公司规定执行。

3.2会务费及会议资料费

3.2.1发生的会务费用,原则上控制在700元/人以内的,由所在部门领导审批;

超过700元/人的,由公司领导签字后,据实报销。

3.2.2会议发生的资料费用,由资料管理部门核准后,据实报销。

3.3外埠会议费用

3.3.1参加外埠召开的会议,凡是由会议统一安排住宿的,住宿费凭会议通知等有关证明,据实报销;

会议未统一安排食宿或无会议证明的按出差住宿费用标准执行。

3.3.2会议期间的伙食补贴,按出差标准执行(交纳会务费的,不享受伙食补贴);

会议期间公杂费用,按出差标准执行;

参加梅山公司内部主办的大型会议,原则上由主办部门集中办理费用结算手续,参会人员不享受补贴。

3.4市内会议费用

3.4.1参考2.7.4执行。

4驻外补贴

4.1定义

4.1.1公司驻外工作人员,是指公司在外埠(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及上海市)企业从事生产、经营、建设、贸易等工作的正式在册人员。

4.1.2驻外工作人员的生活补贴,是指考虑驻外工作人员在长期离家的具体工作中,由于自然环境、工作环境、物价因素、生活居住条件等造成的工作和生活上的实际困难,对其在经济上给予一定的补偿性费用。

4.2补贴标准和规定

4.2.1驻外工作人员生活补贴的基额标准每人每天25元(含公杂费)。

日补贴应发额为日基额标准乘以各类系数。

计算公式如下:

应发补贴金额=基额标准×

地区系数×

单位性质系数×

期限系数×

应发天数

4.2.2驻外工作第一年(含一年)以内,期限系数为1.0;

驻外工作超过一年起,期限系数调整为1.2。

4.2.3驻外工作人员驻在天津市、重庆市、湖南省、河南省、河北省、贵州省、四川省、湖北省、辽宁省的,地区系数为1.1;

驻在北京市、山东省、浙江省、福建省、江苏省、广东省(深圳、珠海、汕头、广州市除外)、安徽省、江西省的,地区系数为1.2;

驻在宁夏、广西、内蒙古、新疆自治区、山西省、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云南省、吉林省、黑龙江省的,地区系数为1.4;

驻在海南省、深圳、珠海、汕头、广州市的,地区系数为1.5;

驻在西藏自治区的,地区系数为1.7。

4.2.4驻外工作人员驻在矿山、油田、煤矿、港口等的,单位性质系数为1.35;

驻在其它单位的,单位性质系数为1.0。

4.2.5驻外工作人员在驻外生活补贴外,享受5元/日.人工作餐补贴,派出单位不得再发放驻外工作人员工作餐券。

4.3其他

4.3.1驻外工作人员按实际在外天数计算生活补贴,离开所驻外埠单位回宁探亲、休假、因公回宁出差期间,不享受生活补贴。

4.3.2驻外工作人员生活补贴按日计算,由财务部根据所在单位劳资部门根据考勤结果予以报销。

生活补贴的计发日期为:

从驻外工作人员到外埠企业人事部门报到之日起,至其办理调离外埠企业之日止。

4.3.3驻外补贴和出差补贴不能同时享受,驻外人员在报销往返交通费时,应在报销单上明显注明“驻外”二字,并向财务人员申明。

4.3.4公司设立驻外机构的驻外人员往返梅山不计发出差补贴。

4.3.5驻外工作人员在外埠期间租住的费用必须由派出部门提出申请,经财务部门审核报公司批准,费用纳入所在部门年度预算。

5调遣费用

5.1高校毕业生调遣费

5.1.1车船费:

火车报销硬座费用,不论路途远近,一般不得报销硬卧费用;

因病在车上过夜6小时以上或连续乘车超过16小时且乘坐火车硬座有困难的,根据从严掌握的原则,经学校领导批准,可给予照顾,并在报到证上证明,予以报销火车硬卧费用;

轮船报销四等舱及以下费用;

长途汽车(卧铺车除外)据实报销。

5.1.2行李费:

每人在200千克以内快件托运,据实报销;

包装费用及超量部分一律自理。

5.1.3调遣途中限于交通条件,必须中途转换交通工具并在中转点住宿的,每中转一次,可凭票报销1天的普通房床位(90元/天.人以内),超过规定的天数及住宿标准的费用由个人自理(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因素例外)。

5.1.4旅途伙食补助费:

按本细则2.4.3.1执行;

无公杂费补贴。

5.2职工及转业军人调遣

5.2.1调入公司或公司调往外地工作的员工,住宿费、途中补助、交通工具等标准均按“外埠差旅费”规定报销和列支。

5.2.2与调动人员随同调遣的家属,所发生的差旅费均按调动人员的标准报销;

夫妇双方同时调动的,其差旅费按级别高的一方标准报销;

已满16周岁的子女随同调离的费用,按一般员工标准报销。

5.2.3调动人员的行李、家具等托运费,每人在250千克范围内据实报销(正常生活必需品,每人可在100千克内托运快件),个别携带个人的书籍、仪器运费可在限量以外,凭运输部门注明的品名、重量据实报销;

包装费用及超量部分自理。

5.2.4如家属随同调动人员一起调动,可一次性采用6吨或6吨以下的集装箱托运行李、家具,托运费据实报销。

6职工探亲费用

6.1享受一年一次探亲假待遇的员工探亲乘坐火车的一律报销硬座费用(年满50周岁且连续乘坐36小时以上者可报销硬卧费用);

轮船报销四等舱以下费用;

乘坐长途公共汽车不属绕道的据实报销;

因故乘飞机、卧铺(含长途汽车卧铺)、出租车或旅游车超过标准的,按规定的直线车、船票报销,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6.2探亲往返途中,因限于交通条件需中途转换交通工具并在中转点住宿的,每中转一次,可凭票报销一天普通房床位费(90元/天.人以下)。

6.3享受四年一次探亲假待遇的职工,其往返路费扣除本人的自理部分可以报销。

可报销部分=(车船费+中转住宿费)-(月岗效工资+月工龄工资+月保留工资)×

30%。

7职工培训实习期间的差旅费用

7.2外出培训费用标准

7.2.1外出培训,原则上由人力资源部统一安排食宿;

未统一安排食宿的,在二周内享受出差食宿标准;

从第三周开始,住宿费每天不得超过50元/人,伙食费补贴15元/天.人。

7.2.2外出培训,不享受15元/天.人的公杂费补贴。

7.2.3员工外埠培训未统一安排食宿所发生的住宿费、伙食补贴列支所在部门市外差旅费。

7.3市内培训费用标准

7.3.1员工经过批准的市内培训可报销8元/天.人的误餐补贴

7.3.2员工经过批准的市内培训且无公派车的可报销6元/天.人的交通费。

本办法自2005年2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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