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自组织的价值分析及其构建定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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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自组织的价值分析及其构建定稿.doc

浅析社区自组织的功能和构建

周小霞

(西南政法大学政治与公共事务学院;重庆401120)

[摘要]“自组织”不是不要“组织”、不要“领导”和“政府”,而是通过搭建完备的信息(包括意见、建议)传输和反馈体系,使每个人、每样东西都按照其本性去运转,使其潜力、积极性得到最大程度的发挥,并使整个组织、社会充满秩序和活力。

“自组织”与“他组织”不同,社区“自组织”体系中的居民参与度更高,参与情绪更高,通过自我协商解决问题的能力的更强,能有效的减少社区治理成本,推进社区自治建设。

然而即使各地政府积极推进社区自治建设,效果却并不明显。

本文试图通过对社区自组织有效性的分析,找到一个构建有效的社区自组织的途径,达到推进社区自治建设的目的。

 

[关键词]社区自组织;公民意识;治理成本;形状;构建

近二十多年来,我国在城市社区发展理论研究和时间探索方面取得了丰硕的成果,形成了各具特色的社区发展模式。

以社会服务为主导的“青岛模式”;以政府为主导力量,街道为社区功能单位推动社区发展的“两级政府、三级管理、四级网络的上海社区治理模式”;以社区主导政府支持,建设民主自治框架为核心的“沈阳模式”;以调整政府与社区关系,构建社区自组织网络为特点的“江汉模式”;以不设街道办事处,社区管理委员会直接在区级政府的指导下开展自治管理的“百步亭模式”等等。

这些各具特色的社区发展模式,为全国范围内广泛推行城市社区建设运动提供了宝贵的首创性经验。

目前,以社区自治为取向,以街道和居民委员会管理体制改革为核心的城市社区自治建设逐渐成为学术界和实践者们讨论的热点话题。

然而,即使各地大力推动社区自治,但效果并不明显,据对个别城市社区的调查显示:

有近54.2%的居民表示对社区公共性事务“不太愿意”和“不愿意”参与。

[1]王小长,冯婷.城市居民的社区参与意愿[J].浙江社会科学,2004,(4)

1]目前学术界解决这个困境的思路是,在原有居委会基础上进行所谓的体制创新。

然而这种把希望完全寄托于政府主要下的“街——居”体制变革,试图通过各种“议行分设”的改革方案来达到自治目的的构想,并不能从根本上壮大社区的自治主体力量。

所以,必须找到一个新的角度来分析。

一、社区自组织的内涵

借鉴“自组织”理论一般来说,组织是指系统内的有序结构或这种有序结构的形成过程。

 德国理论物理学家H.Haken认为,从组织的进化形式来看,可以把它分为两类:

他组织和自组织。

如果一个系统靠外部指令而形成组织,就是他组织;如果不存在外部指令,系统按照相互默契的某种规则,各尽其责而又协调地自动地形成有序结构,就是自组织。

,一般认为,社区自组织是指不需要外部具体指令的强制,社区成员通过面对面协商,取得共识,消除分歧,解决冲突,增进信任,合作治理社区公共事务的过程,并使社区逐步进入“自我维系”状态。

社区自组织包括两层结构,一是由社区居民自发组成的社区民间组织,包括居民小社团和社区协助性质的组织,这是培育社区自组织的基础,民间组织既包括为满足个性化需求而成立的会员俱乐部组织,如腰鼓队、晨练队、交谊舞队等,也包括为他人和社区公共事务提供服务的具有公益性质的志愿者服务队、互助性组织,如楼道互助小组、门栋委员会、自管小组。

居民一旦加入民间组织中就实现了由个体向集体转变。

二是解决社区利益冲突和进行重大问题决策的协调机制——民主协商机制,这是社区自组织的关键。

社区组织的基本要素包括:

1.个体自主性。

社区自组织强调社区成员为更好的消除分歧而自发形成的一种组织,正是人们崇尚自由、自主,崇尚人的全面发展的本性,才为这样的自组织提供了基础。

社区成员社区成员包括居民和各类组织,诸如直接介入社区事务的政府组织、社会中介组织、社区组织等

之间相互尊重,各自都是权利独立和地位平等的社区事务参与者,他们之间不存在上下级。

马克·格兰诺维特的“社会嵌入”理论认为,任何社会都是由若干具体人际关系交往网络所构成的,这些网络大体上可以分为两类:

一是地位和权利平等的人所自愿组成的以信任与合作为基础的横向网络,二是地位和权利不平等的人被组织到以等级与依附为基础的纵向网络;前者容易产生合作秩序,后者容易产生投机心理和投机行为。

[2]MakerGranovetter.EconomicActionandSocialStructrue:

TheProblemofEmbeddedness[M].AmericanJournalofSociology,1985.481-510.

故个体自主平等的参与社区事务是社区自组织的本质要求。

2.完备的信息传输和反馈系统。

社区人际交往是一种群体交往,不同的家庭和不同的利益群体会有不同需求,所以社区交往会容易产生复杂的利益冲突。

“自组织”机制是民主面对面的协商机制,社区各个利益集团在获得充分的信息之后,衡量各自利益得失(指的是自己的长远利益),相互协商、妥协,以消除分歧和化解矛盾。

在协商过程中,完备的信息传输和反馈系统是构成社区成员参与社区事务的必要条件。

3.公共利益。

在社区公共生活中,社区成员之间总会存在现实的和潜在的公共利益,但公共利益不会自然地成为社区成员合作的纽带;公共利益是需要由社区成员来感知的,只有被社区成员集体认同的公共利益才会成为他们合作的利益纽带。

同质性的小社团对公共利益的认知程度和认同程度明显高于异质性的大社团,小社团的成员能够频繁互动,体验合作价值——“合作比不合作收益更大,长期合作比短期合作收益更大”,容易形成“在实现公共利益的同时获取更多的个人收益”。

现实社区生活中,居民以个体身份自发组成的小社团如文化、体育、艺术等小团体发育越快,自组织程度也就越高[3]陈伟东,李雪萍.“社区自治”概念的缺陷与修正[J].广东社会科学,2004,

(2)

4.信任、合作成为社区主流价值。

社区成员因为彼此信任,都愿意通过合作、协商的方式来解决矛盾和冲突。

在社区成员亲身体验了彼此信任与合作的价值后,谁都不愿意轻易地破坏之间的这种关系。

于是一种民主协商的机制由此建立,应该说没有相互信任、合作作为基础社区自组织是名存实亡的。

二、社区自组织的自治功能

(一)社区自组织程度越高意味着公民意识普遍的提高

所谓公民意识,即是指公民个体对自己在国家中所处政治地位的现实感受和自己与国家关系的理性认识,是基于民主宪政制度下形成的一种思想观念,其中包括公民主体意识、公民权利意识、公民责任意识。

要使居民转化为“公民”,增加其社会责任感和现代公民意识,当面对公共事务时,都具有积极参与的欲望和动机,其主要途径便是形成普遍的社群网络。

在这些频繁交往网络中,居民是理性行为主体,居民之间相互信任和合作,利益连带性增强,权利和义务感增加,从而形成一种普遍互惠关系,这种普遍互惠把短期利他与长期利己行为结合起来,把自我利益和公共利益结合起来,从而形成了合作的意识和结社习惯。

通过各种自愿结盟和数次合作,“公民意识”就会自然而然产生。

他们习惯于通过公共利益的实现来满足个人利益需要,如同托克维尔所说的“恰当理解的自我利益”,即在更广泛的公共需要背景下的自我利益,“有远见的”而非“短视的”自我利益和有助于促进他人利益的自我利益,即形成一种良性的“共赢”局势。

社群组织越多、质量越高,就越容易培育公民意识;公民意识越强,就越容易组织起来,自组织程度越高。

(二)社区自组织能降低治理成本

社区治理成本是指政府、社区居委会、居民在供应公共产品,进行社区管理所花费的各种费用或消耗的总和;按照治理过程来分,分为信息收集成本、决策成本、投入成本(包括资金、时间、物质、协调成本);根据成本投入主体,分为政府投入成本、社区居委会投入成本、居民投入成本。

基于本文是讨论自组织的价值,所以按照社区治理过程来分析社区自组织对社区治理成本的减少作用,即从信息收集成本、决策成本、投入成本三方面入手,投入成本主要探讨资金成本、协调成本。

决定居民是否参与社区治理的不是显性的各种参与模式,也不取决于社区的自治程度,而是隐藏在社区内部的非正式制度,即隐性的内生的社区规范。

这种隐性制度能对居民加以约束,影响居民社区参与的行为和动机。

在自组织程度低的社区,在面对社区公共事务时,作为理性的“经济人”,居民通过权衡自己的成本收益,考虑参与社区事务所必然付出的成本和最终收益,如果不参与也能得到与参与同样收益,就很容易选择不参与,从而导致“搭便车”行为发生,导致陷入“集体行动困境”。

但是治理的最佳状态是善治,善治是一个实现公共利益最大化的社会管理过程,因而一个国家要实现良好的治理,最终实现善治,公民社会的兴起具有重要的意义。

然而目前城市社区建设改革大多从街道和居委会的权力体制方向着手,忽略了内生的促进公民参与的自组织建设。

因而一方面社区政府、居委会通过各种动员措施,促使居民参与社区治理;另一方面赋予政府居委会更大的主动自治权力,以发挥主导作用主动进行社区治理,治理成本由此增加。

一是物质成本增加,即动员社区成员参与社区公共事务的成本,的包括进行活动宣传投入的人力工资成本,宣传材料成本,发放活动纪念品成本等;二是协调成本,社区自组织程度低,社区成员缺乏交往,关系容易紧张,以致纠纷和矛盾的产生。

再加之自组织程度低的社区,居民缺乏必要的自我协商解决问题的机制和途径,一旦矛盾或者纠纷产生,必然给居委会乃至政府增加麻烦,必须花费时间精力金钱来进行协调,从而增加了社区治理的协调成本。

三是信息成本、决策成本,自组织程度低,居民和居委会、政府沟通不够,居民需求无法外露化,居委会必须通过各种方式如发放问卷、挨家访谈等来了解居民需求,以开展社区活动。

反之,自组织程度较高的社区,居民的公共精神与合作意识较强,同时在合作规范约束下,不会轻易采取不合作行为,有效避免“搭便车”行为。

面对社区公共事务,居民在自己时间允许情况下会比较热心参与,不用通过物质刺激、误工补贴或纪念品发放来诱使他们参与,就不需要动员成本,或者动员成本很低;由于自组织网络发育相对完善,信息散步相对较快,也没有必要通过组织活动去宣传,再加上居民较熟知,利益连带性很强发生纠纷的可能性很小,即使发生也容易解决,因此与自组织程度低的社区相比,社区治理成本明显减少。

社区自组织程度越高,社区治理成本越小。

[4]陈伟东,李霞.社区自组织与社区治理成本——以院落自治和门栋管理为个案[D].2007-2-4

三、我国社区自组织发展不足的现状

如上述,社区自组织无疑能在很多方面促进社区自治的发展,但由于我国正处于转型的特殊时期,社会发展模式的探索性和不确定性,使得社会治理方式的选择也由于这种复杂多变的社会背景而变得异常艰难,也由此造成了社区自组织的在生存和发展中不得不面临诸多困境。

(一)社区自组织自身生长不足

社区自组织对居民的公民意识有较高的要求,当居民的公民意识即“社区人”的意识较高时,意味着社区成员之间的信任和对长远利益的共识,如此社区自组织才能发挥自我协商解决公共事务的功能,在居民通过自组织解决冲突的同时,居民的参与意识、合作意识都会得到强化,这是一个相互促进的过程。

然而根据对北京市西城区月坛街道白云路社区居民在愈大困难时的请求对象的调查:

人们向居委会、家庭成员和亲戚朋友求助的比例达到17.7%,并列成为最愿意求助的对象;向朋友、邻居、单位同事求助的比例在7.0%到10.9%之间;而社区服务机关、单位负责人、政府有关部门和司法机关求助的比例都在5.0%左右。

在关于居民对不合理行为应如何处理的调查显示,高达70.7%的居民认为应该有居民委员会出面解决.[5]徐庆文.社区自治:

理想与现实——北京市西城区月坛街道白云路地域功能社区居民的问卷调查报告[J].《民政论坛》,2001,(3)

这个调查显示:

多数居民对政府指导下的居委会的依赖心理仍然很严重,缺乏主动、自发、自我解决问题的意识和勇气。

即使社区自组织在政府的引导下得以建立,但它并不能充分发挥其促进社区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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