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工程调试能力资格管理办法 版》 附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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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电力工程调试单位的能力资格分为发电、送变电工程两类,并各分为特、甲、乙、丙四级。
标准如下:
一、发电工程类
(一)特级必备条件
1、调试单位的技术负责人应具备15年及以上的电力建设、生产或试验研究的经历,其中从事电力调试经历不少于7年,并具有一级调试总工程师岗位资格。
2、调试单位内部锅炉、汽机、水机、电气、热工、化学和环保专业等各专业配备齐全,技术装备和检测设备能满足600MW级及以上超超临界机组调试的需要。
3、调试单位在职职工中,具有调试岗位资格的人员70人以上。
其中,具有一级调试总工程师岗资格的人员不少于6人,每个专业具有调试工程师岗位资格的人员不少于6人。
4、调试单位具有10年以上电力工程调试经历,在近2年已独立完成过两台600MW级及以上超超临界机组的调试。
5、具有编制600MW级及以上超超临界机组调试大纲、技术措施及反事故措施的能力。
6、具有独立完成500kV及以上升压站调试工作的人员、技术、装备和业绩。
7、调试单位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000万元及以上。
8、企业有健全的各项管理制度,有适合国情、符合企业实际的先进的管理机制,管理手段现代化。
9、企业具有健全的标准化管理体系,已取得GB/T19000idtISO9000系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GB/T28001:
2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
GB/T24001-2004idtISO14001:
2004环境管理体系认证;
或“三标一体”认证。
10、企业具有良好信誉,信用评估达国家认可的3A级;
在所有调试业绩中,客户满意度在90%以上。
11、企业无违约、重大责任质量事故和安全事故、重大违法违规事件等不良记录。
(二)甲级必备条件
1、调试单位的技术负责人应具备12年及以上的电力建设、生产或试验研究的经历,其中从事电力调试经历不少于5年,并具有一级调试总工程师岗位资格。
2、调试单位内部锅炉、汽机、水机、电气、热工、化学和环保专业等专业配备齐全,技术装备和检测设备能满足600MW级机组调试的需要。
3、调试单位在职职工中,具有调试岗位资格的人员60人以上。
其中,具有一级调试总工程师岗位资格的人员不少于5人,每个专业具有调试工程师岗位资格的人员不少于5人。
4、调试单位具有8年以上电力工程调试经历,在近2年已独立完成过两台600MW级机组的调试。
5、具有编制600MW级机组调试大纲、技术措施及反事故措施的能力。
7、调试单位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500万元及以上。
10、企业具有良好信誉,信用评估达国家认可的2A级及以上;
(三)乙级必备条件
1、调试单位的技术负责人应具备10年及以上的电力建设、生产或试验研究的经历,其中从事电力调试经历不少于4年,并具有调试总工程师岗位资格。
2、调试单位内部锅炉、汽机、水机、电气、热工、化学和环保专业等配备齐全,技术装备和检测设备能满足200MW级机组调试的需要。
3、调试单位在职职工中,具有调试岗位资格的人员50人以上。
其中,具有调试总工程师岗位资格的人员不少于4人,每个专业具有调试工程师岗位资格的人员不少于4人。
4、调试单位具有6年以上电力工程调试经历,在近2年内已独立完成两台200MW级机组的调试。
5、具有编制200MW级机组调试大纲、技术措施及反事故措施的能力。
6、具有独立完成220kV升压站调试工作的人员、技术、装备和业绩。
7、调试单位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0万元及以上。
8、企业有健全的各项管理制度,有适合国情、符合企业实际的管理机制,管理手段先进。
10、企业具有良好信誉,信用评估达国家认可的A级及以上;
在所有调试业绩中,客户满意度在85%以上。
(四)丙级必备条件
1、调试单位的技术负责人应具备8年及以上的电力建设、生产或试验研究的经历,其中从事电力调试经历不少于3年,并具调试总工程师岗位资格。
2、调试单位内部锅炉、汽机、水机、电气、热工、化学专业等配备齐全,技术装备和检测设备能满足100MW级机组调试的需要。
3、调试单位在职职工中,具有调试岗位资格人员30人以上。
其中,具有调试总工程师资格的人员不少于3人,每个专业具有调试工程师岗位资格的人员不少于3人。
4、调试单位具有4年以上电力工程调试经历,在近2年内已独立完成两台100MW级机组的调试。
5、具有编制100MW级机组调试大纲、技术措施及反事故措施的能力。
6、具有独立完成110kV升压站调试工作的人员、技术、装备和业绩。
7、调试单位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00万元及以上。
8、企业有健全的各项管理制度。
10、企业具有良好信誉,在所有调试业绩中,客户满意度在80%以上。
二、送变电工程类
2、调试单位内部专业配备齐全,技术装备和检测设备能满足750kV及以上送变电工程调试的需要。
3、调试单位在职职工中,具有调试岗位资格的人员30人以上。
其中,具有一级调试总工程师岗位资格的人员不少于5人,每个专业具有调试工程师岗位资格的人员不少于4人。
4、调试单位具有10年以上送变电工程调试经历,近2年内已完成两座750kV及以上送变电工程的调试。
5、具有编制750kV及以上送变电工程调试大纲、技术措施及反事故措施的能力。
6、调试单位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000万元及以上。
7、企业有健全的各项管理制度,有适合国情、符合企业实际的先进的管理机制,管理手段现代化。
8、企业具有健全的标准化管理体系,已取得GB/T19000idtISO9000系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9、企业具有良好信誉,信用评估达国家认可的3A级;
10、企业无违约、重大责任质量事故和安全事故、重大违法违规事件等不良记录。
1、调试单位的技术负责人应具备12年及以上的电力建设、生产或试验研究的经历,其中从事电力调试经历不少于5年,并具一级调试总工程岗位资格。
2、调试单位内部专业配备齐全,技术装备和检测设备能满足750kV以下、330kV及以上送变电工程调试的需要。
3、调试单位在职职工中,具有调试岗位资格的人员25人以上。
其中,具有一级调试总工程师岗位资格的人员不少于4人,每个专业具有调试工程师岗位资格的人员不少于3人。
4、调试单位具有8年以上送变电工程调试经历,近2年内已完成两座750kV以下、330kV及以上送变电工程的调试。
5、具有编制750kV以下、330kV及以上送变电工程调试大纲、技术措施及反事故措施的能力。
6、调试单位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500万元及以上。
9、企业具有良好信誉,信用评估达国家认可的2A级;
(三)乙级必备条件
2、调试单位内部专业配备齐全,技术装备和检测设备能满足220kV送变电工程调试的需要。
3、调试单位在职职工中,具有调试岗位资格的人员20人以上。
其中,具有调试总工程师岗位资格的人员不少于3人,每个专业具有调试工程师岗位资格的人员不少于2人。
4、调试单位具有6年以上电力工程调试经历,近2年内已完成两座220kV送变电工程的调试。
5、具有编制220kV送变电工程调试大纲、技术措施及反事故措施的能力。
6、调试单位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0万元及以上。
7、企业有健全的各项管理制度,有适合国情、符合企业实际的管理机制,管理手段先进。
9、企业具有良好信誉,信用评估达国家认可的A级及以上;
1、调试单位的技术负责人应具备8年及以上的电力建设、生产或试验研究的经历,其中从事电力调试经历不少于3年,并具有调试总工程师岗位资格。
2、调试单位内部专业配备齐全,技术装备和检测设备能满足110kV送变电工程调试的需要。
3、调试单位在职职工中,具有调试岗位资格的人员15人以上。
其中,具有调试总工程师资格的人员不少于2人,每个专业具有调试工程师岗位资格的人员不少于2人。
4、调试单位具有4年以上电力工程调试经历,近4年内已完成两座110kV送变电工程的调试。
5、具有编制110kV送变电工程调试大纲、技术措施及反事故措施的能力。
6、调试单位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00万元及以上。
7、企业有健全的各项管理制度。
9、企业具有良好信誉,在所有调试业绩中,客户满意度在80%以上。
第三章电力工程调试能力资格的相应执业范围
第十三条发电工程类(含各类火电、水电、燃机、核电常规岛及其它新能源等发电工程的机组及升压站调试)执业范围
一、特级调试单位可承担各种规模的发电机组的调试业务。
二、甲级调试单位可承担600MW及以下发电机组的调试业务。
三、乙级调试单位可承担200MW级及以下发电机组的调试业务。
四、丙级调试单位可承担100MW级及以下发电机组的调试业务。
第十四条送变电工程类(含换流站、变电站及线路等送变电工程的调试)执业范围
一、特级调试单位可承担各种电压等级的送变电工程调试业务。
二、甲级调试单位可承担750kV以下送变电工程的调试业务。
三、乙级调试单位可承担220kV及以下送变电工程的调试业务。
四、丙级调试单位可承担110kV及以下送变电工程的调试业务。
第四章调试能力资格的管理
第十五条调试能力资格的申请
一、凡申请调试能力资格的单位,须是中电建协的会员。
二、首次申请调试能力资格必须加入中电建协满两年,且只能从丙级开始申请,不得越级申请。
三、调试单位申请调试能力资格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调试能力资格申请表。
(二)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及近3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三)法定代表人、生产、经营、技术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职称证书影印件。
(四)单位组织机构设置说明,各专业调试人员名单及对应上岗资格、职称证书复印件。
(五)本单位负责完成的主要调试项目业绩(合同原件)及质量、安全、信誉等证明材料(原件);
对于越级调试的项目业绩不予承认,且在4年内不受理其能力资格的申请。
(六)技术装备情况。
(七)包含电力工程调试技术服务的标准化管理体系或“三标一体”建立及认证情况。
(八)企业管理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
(九)中电建协会员证。
第十六条调试能力资格的升级
一、升级的条件
(一)发电工程类
甲级调试能力资格单位在4年内与特级调试能力资格单位联合调试4台600MW级及以上超超临界机组,并且其它条件全部满足特级调试能力资格条件后,可申请特级调试能力资格。
乙级调试能力资格单位在4年内与甲级及以上调试能力资格单位联合调试4台600MW级机组,并且其它条件全部满足甲级调试能力资格条件后,可申请甲级调试能力资格。
丙级调试能力资格单位在4年内与乙级及以上调试能力资格单位联合调试4台200MW级及以上机组,并且其它条件全部满足乙级调试能力资格条件后,可申请乙级调试能力资格。
(二)送变电工程类
甲级调试能力资格单位在4年内与特级调试能力资格单位联合调试2个750kV及以上送变电工程,并且其它条件全部满足特级调试能力资格条件后,可申请特级调试能力资格。
乙级调试能力资格单位在4年内与甲级及以上调试能力资格单位联合调试4个750kV以下330kV及以上送变电工程,并且其它条件全部满足甲级调试能力资格条件后,可申请甲级调试能力资格。
丙级调试能力资格单位在4年内与乙级及以上调试能力资格单位联合调试4个220kV送变电工程,并且其它条件全部满足乙级调试能力资格条件后,可申请乙级调试能力资格。
二、调试单位能力资格的升级需向中电建协提交申请,同时提供本规定第十条所列资料,并补充提供下列资料:
(一)调试单位原能力资格证书正、副本。
(二)本单位近三年的经审计的财务统计年度报表。
(三)本单位完成的主要调试项目的合同(原件)及有关调试质量证明资料的复印件。
三、申请升级的调试单位应在取得现有能力资格两年后方可申请高一级的能力资格。
四、申请升级的调试单位不允许越级申请。
第十七条调试能力资格的复审
一、调试单位的能力资格每两年复审一次。
不进行能力资格复审的单位,其能力资格证书无效。
复审时同时上缴《电力工程调试能力资格证书》副本和《能力资格复审表》。
能力资格复审表的内容包括:
(一)目前调试单位情况表。
(二)近两年调试工程的合同(或协议)及证明材料。
(三)法人代表、调试负责人变化后的情况表。
(四)近两年经审计的财务统计年度报表。
(五)调试专业人员变动情况表。
(六)技术装备变动情况表。
(七)近两年事故及损失情况表。
(八)核查、审批情况表。
二、电力工程调试单位能力资格复审的内容是检查调试单位当前能力资格条件是否符合能力资格等级标准,是否存在安全、质量、市场行为等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
其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两种。
(一)能力资格条件完全符合能力资格等级标准,且在过去两年内未发生人身死亡或重伤事故;
未发生因调试原因造成的设备事故和误操作事故;
未发生市场行为违规者为“合格”。
(二)能力资格条件与能力资格等级标准有一条不合格,其中包括在过去两年内发生过因调试原因造成的人身死亡或重伤事故;
发生因调试原因造成主要设备损坏,直接经济损失在150万元以上;
发生市场行为违规;
受到业主单位重大投诉且经查属实;
或连续四年没有承担本能力资格相应等级工程调试者为“不合格”。
三、凡审查不合格的单位,应当重新核定其能力资格等级。
新核定的能力资格等级应当低于原能力资格等级,达不到最低能力资格等级标准时,取消其能力资格。
四、调试能力资格的复审由秘书处依照有关程序办理。
第十八条调试能力资格的审批
一、凡申请调试能力资格的单位,需经上级主管单位核查签字或有关省级行业协会审核后,将申报资料按照要求报秘书处。
秘书处进行汇总,并组织专家对申请单位的业绩和其它条件进行确认和初审,将初审结果在有关媒体上公示两周后,上报中电建协审批,并通报管委会。
二、凡申请调试能力资格升级的单位,在申报资料按照要求交齐后,办公室进行汇总,并组织专家对升级单位的业绩和其它条件进行确认和初审,将初审结果在有关媒体上公示两周后,上报中电建协审批,并通报管委会。
三、电力工程调试能力资格证书由中电建协统一印制和颁发。
第十九条调试能力资格证书的管理
一、《电力工程调试能力资格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由中电建协统一印制、颁发。
正、副本具有同等效力。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电力工程调试能力资格证书》;
不得非法扣压、没收《电力工程调试能力资格证书》。
三、调试单位在领取新的《电力工程调试能力资格证书》的同时,应当将原证书交中电建协予以注销。
四、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须向中电建协申请办理有关手续:
(一)由于企业改制或企业分立、合并后组成的调试单位,其能力资格等级根据实际达到的能力资格条件向能力资格审批部门提交相应文件并经审核通过后,在能力资格证书副本中作变更说明或重新发证。
(二)变更法人或法人代表,应向能力资格审批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三)宣告破产或因其它原因中止业务,须报秘书处备案,并交回《电力工程调试能力资格证书》予以注销。
短时间歇业的单位,应交回《电力工程调试能力资格证书》,如果在一个复审周期内复业且在此一周期内的业绩仍符合原能力资格条件的,可以恢复原能力资格等级,返还《电力工程调试能力资格证书》,否则取消其能力资格。
五、调试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通报批评、降低能力资格等级、直至取消调试能力资格等处罚。
(一)在申请能力资格或填报复审表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者。
(二)超越核定的业务范围擅自从事调试工作者。
(三)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电力工程调试能力资格证书》者。
(四)因调试原因造成重大事故者。
(五)有市场行为违规、恶性竞争者。
(六)连续2年不缴纳会费者。
六、遗失《电力工程调试能力资格证书》,必须在省级以上报纸声明作废后,申请办理补发手续。
第二十条调试单位能力资格定级、升级、降级的变更,除下达文件外,还实行公告制。
公告由中电建协在中电建协网站或《中国电力报》等相关媒体上公布。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有关定义
一、独立完成调试
独立完成调试是指本单位独立签订分系统和整套启动调试合同,且在整个工程调试中,调试总工程师和各专业负责人及大部分调试人员均为本单位具有相应岗位资格的在职职工担任,调试所需技术装备和检测设备均为本单位提供,调试文件由本单位人员编制、审核和批准,独立组织完成的调试。
二、联合完成调试
联合完成调试是指本单位与高一级调试能力资格单位联合签订分系统和整套启动调试合同或协议,且在整个工程调试中,高一级调试能力资格单位仅出任调试总工程师和部分主要专业负责人中的正职,其余人员配置全部由本单位具有相应岗位资格的在职职工担任(例如:
调试副总工程师和部分主要专业负责人中的正职、所有专业负责人中的副职及大部分调试人员),且技术装备和检测设备均为本单位提供,调试文件由本单位人员编制或审核,并共同组织完成的调试。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中电建协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同时《电力工程调试能力资格管理办法》(2006版)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