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工作应知应会知识word实用版29项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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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重病

重病指国家和省级医保部门制定的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办法规定相关病种,以及县级以上医保、卫健等相关部门等文件规定重大地方性疾病,由县级以上卫健部门出具相关诊断证明。

8.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

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指期限在6个月以上,由司法行政、法院、公安等部门出具相关证明。

9.失联

失联指失去联系且未履行监护抚养责任6个月以上,相关情况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出具查验结论。

10.死亡

死亡指自然死亡或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相关证明由医院出具死亡证明、公安部门出具死亡注销户籍证明或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判决书。

11.失踪

失踪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失踪。

12.孤儿

孤儿是指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13.助医、助学政策受益群体

助医、助学政策受益群体是指享受民政厅“孤儿医疗康复明天计划”和“福彩圆梦·

孤儿助学工程”的群体,不包括地方自行设立的助医助学项目的受益人员。

14.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

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是指携带艾滋病病毒及患有艾滋病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15.儿童督导员

儿童督导员是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工作人员。

16.儿童督导员工作职责

儿童督导员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领导和上级民政部门指导下,组织开展以下工作:

(1)负责推进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困境儿童保障等工作,制定有关工作计划和工作方案。

(2)负责儿童主任管理,做好选拔、指导、培训、跟踪、考核等工作。

(3)负责农村留守儿童、困境儿童、散居孤儿等信息动态更新,建立健全信息台账。

(4)负责指导儿童主任加强对困境儿童、农村留守儿童、散居孤儿的定期走访和重点核查,做好强制报告、转介帮扶等事项。

(5)负责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做好儿童关爱服务场所建设与管理。

(6)负责开展农村留守儿童、困境儿童、散居孤儿等未成年人保护政策宣传。

(7)负责协调引进和培育儿童类社会组织、招募志愿者或发动其他社会力量参与儿童工作。

(8)负责协助做好农村留守儿童、困境儿童、散居孤儿社会救助、精神慰藉等关爱服务工作。

17.儿童主任

儿童主任是指村(居)民委员会负责儿童关爱保护服务工作的村(居)民委员会委员、大学生村官或者专业社会工作者等人员。

18.儿童主任工作职责

儿童主任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指导下,组织开展以下工作:

(1)负责做好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困境儿童保障日常工作,定期向村(居)民委员会和儿童督导员报告工作情况。

(2)负责组织开展信息排查,及时掌握农村留守儿童、困境儿童和散居儿童等服务对象的生活保障、家庭监护、就学情况等基本信息,一人一档案,及时将信息报送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并定期予以更新。

(3)负责指导监护人和受委托监护人签订委托监护确认书,加强对监护人(受委托监护人)的法治宣传、监护督导和指导,督促其依法履行抚养义务和监护职责。

(4)负责定期随访监护情况较差、失学辍学、无户籍以及患病、残疾等重点儿童,协助提供监护指导、精神关怀、返校复学、落实户籍等关爱服务,对符合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政策的儿童及家庭,告知具体内容及申请程序,并协助申请救助。

(5)负责及时向公安机关及其派出机构报告儿童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生活或失踪、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或不履行监护责任、疑似遭受家庭暴力或不法侵害等情况,并协助为儿童本人及家庭提供有关支持。

(6)负责管理村(居)民委员会儿童关爱服务场所,支持配合相关部门和社会力量开展关爱服务活动。

19.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

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民政部门根据需要设立,对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遭受监护侵害、暂时无人监护等未成年人实施救助,承担临时监护责任,协助民政部门推进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服务等工作的专门机构,包括按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未成年人保护中心、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和设有未成年人救助保护科(室)的救助管理站。

20.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工作职责

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在本级民政部门领导下,组织开展以下工作:

(1)负责对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遭受监护侵害、暂时无人监护等未成年人实施救助,承担临时监护责任;

(2)负责定期分析评估本地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困境儿童工作情况,有针对性制定工作计划和工作方案;

(3)负责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开展的监护监督等工作提供政策指导和技术支持,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推进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困境儿童保障工作提供政策支持;

(4)负责指导开展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基本信息摸底排查、登记建档和动态更新;

(5)负责协调开通未成年人保护专线,协助推进监护评估、个案会商、服务转介、技术指导、精神关怀等线上线下服务,针对重点个案组织开展部门会商和帮扶救助;

(6)负责组织或指导开展儿童督导员、儿童主任业务培训;

(7)负责支持引进和培育儿童类社会组织、招募志愿者或发动其他社会力量参与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困难儿童保障,并为其开展工作提供便利;

(8)负责组织开展农村留守儿童、困境儿童、散居孤儿等未成年人保护政策宣传;

(9)负责对流浪儿童、困境儿童、农村留守儿童等依法申请、获得法律援助提供支持;

(10)负责协助司法部门打击拐卖儿童、对儿童实施家暴以及胁迫、诱骗或利用儿童乞讨等违法犯罪行为。

21.儿童福利机构

儿童福利机构是指民政部门设立的,主要收留抚养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的未满18周岁儿童的机构,包括按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儿童福利院、设有儿童部的社会福利院等。

22.儿童福利机构工作职责

儿童福利机构在本级民政部门领导下,组织开展以下工作:

(1)依法保障儿童的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不断提高儿童生活、医疗、健康和教育水平;

(2)收养孤儿及被遗弃儿童,为其提供养育、医疗、康复、教育、社会工作等服务;

(3)开展儿童养育、托管、代养、寄养、送养、安置等工作。

23.家庭寄养

家庭寄养是指经过规定的程序,将民政部门监护的儿童委托在符合条件的家庭中养育的照料模式。

24.家庭暴力

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25.监护侵害行为

监护侵害行为是指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性侵害、出卖、遗弃、虐待、暴力伤害未成年人,教唆、利用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以及不履行监护职责严重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等行为。

26.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制度

(1)主要内容:

保障孤儿基本生活需求。

省人民政府按照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的原则,合理确定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机构抚养孤儿养育标准应高于散居孤儿养育标准,并建立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自然增长机制。

地方各级财政要安排专项资金,确保孤儿基本生活费及时足额到位;

中央、省级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对地方支出孤儿基本生活费按照一定标准给予补助。

对年满18岁,但没有生活保障的在校就读的孤儿继续享受基本生活费,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或所在院校出具证明。

(2)保障标准:

2020年3月9日,《贵州省民政厅贵州省财政厅关于提高全省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的通知》(黔民函〔2020〕14号)明确:

我省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调整为机构集中养育孤儿每人每月1600元,社会散居孤儿每人每月1050元。

新标准从2020年1月1日起执行。

(3)申请流程:

①社会散居孤儿。

申请(本人或监护人)→调查核实(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批(县(市、区)民政局)。

②儿童福利机构孤儿。

申请(儿童福利机构)→审批(所属民政部门)。

27.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

保障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需求。

中央、省级财政通过困难群众救助补助经费渠道对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给予适当补助。

已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但未达到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补贴标准的实行差额发放,其他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按照补贴标准全额发放。

已全额领取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补贴的儿童家庭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或特困救助供养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不计入家庭收入,在享受低保或特困救助待遇后根据人均救助水平进行重新计算,补差发放。

已全额领取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补贴的残疾儿童不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标准按照当地孤儿保障标准执行。

(3)办理流程:

申请(儿童监护人、受监护人委托的近亲属或委托村居委会)→受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查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确认(县级民政部门)

28.社会散居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照料

社会散居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应当委托具有监护能力的成年人进行监护照料,并通过协议约定方式明确具体监护照料责任。

29.儿童主任工作开展须知

(1)儿童主任日常工作主要内容

通过开展信息排查和更新、家庭走访、监护指导、工作报告、政策链接、儿童关爱保护服务场所管理等重点工作,强化家庭监护主体责任,及时发现并解决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困境儿童保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

(2)如何开展信息排查工作

了解和掌握本村儿童的生活保障、家庭监护、就学信息、户籍信息等基本情况,是评估重点服务对象和开展日常工作的基础。

儿童主任应综合使用以下四种方式开展信息排查:

①儿童走访,主动询问:

儿童主任上任后,应联合村(居)民委员会工作人员、村小组组长、楼道长等在3~6个月以内完成第一轮入户排查,了解每一名儿童的基本情况,介绍儿童主任职责,与儿童和家庭建立稳定、信任的服务关系,为开展后续服务奠定基础。

首轮排查之后,每季度对本村(居)儿童开展至少一轮走访。

②依靠村(居)民委员会工作人员、村小组组长、楼道长等协助排查:

村(居)级工作人员有责任将获知的儿童相关信息随时告知儿童主任。

③鼓励儿童和监护人主动告知:

儿童和监护人有权利了解与儿童相关的福利和保护政策,在需要服务的情况下向儿童主任咨询和寻求帮助。

④鼓励邻里发现报告:

儿童主任可以通过村(居)民大会、发放传单、广播、微信等宣传方式向全体村(居)民介绍儿童主任职责,并鼓励村(居)民在得知儿童生活得不到保障、未办理户口登记、监护缺失、失学辍学和遭受暴力侵害等情况时积极上报,逐步建立一个儿童友好全民监督的社区环境。

(3)排查中需要了解哪些信息

儿童主任应该通过村(居)委员会现有资料查阅、儿童和主要监护人家访询问相结合的方式收集以下7个方面的信息:

①儿童个人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户籍所在地、常住户口所在地等信息;

②儿童家庭基本信息,包括儿童主要监护人和日常照料人的姓名、性别、常住户口所在地、联系方式等信息;

③家庭监护情况,包括父母是否外出打工、父母婚姻状况、家庭经济能力、主要监护人健康状况、父母是否服刑、父母是否有暴力倾向等信息;

④儿童健康信息,包括是否患有重病和患病类型、是否患有残疾、残疾类型和残疾级别等信息;

⑤儿童教育信息,包括是否就学,是否曾经辍学等信息;

⑥福利保障信息,若符合农村留守儿童标准,是否已签署委托监护确认书;

若符合困境儿童保障标准,是否享受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建档立卡、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医疗报销比例和封顶线提高、家庭医生、医疗康复项目、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减免、“两免一补”、12年免费教育、送教上门等福利保障;

⑦儿童婚育等其他信息,包括儿童是否存在事实婚姻状况,是否已育有子女等信息。

(4)信息排查之后哪些儿童需要建档

儿童主任在信息排查过程中发现农村留守儿童、散居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和其他困境儿童,应立即为该名儿童建立档案。

(5)儿童档案里需要放哪些材料

儿童档案实行一人一档案的管理办法,每名儿童的档案应依据儿童类型,包括以下四类文件:

①农村留守儿童、困境儿童或散居孤儿基本信息(如《农村留守儿童基本情况登记表》、《困境儿童基本信息登记表》、《孤儿基本生活费申报审批表》、《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申请表》);

②农村留守儿童委托监护确认书原件;

③《日常服务记录表》原件;

④《儿童侵害情况上报表》复印件。

(6)儿童主任多久进行一次随访

①发生严重家庭暴力或不法侵害等紧急情况时,应在24小时内完成首次家访,2个月内至少每两周家访1次;

②对于失学辍学儿童,建议每个月至少1次家访,直至复学满1个月后可降低家访频率;

③对于无户籍儿童,建议每个月至少1次家访,直至落实户籍后,可根据需求降低家访频率;

④对于重病/重残儿童、留守儿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建议每3个月至少家访1次;

⑤对于散居孤儿、父母重病/重残、贫困家庭儿童、有流浪经历的儿童等,建议每半年至少家访1次。

在此基础上,儿童主任可以通过电话、微信等渠道与儿童家庭保持常态联系。

(7)哪些情况儿童主任应该及时向儿童督导员和村(居)民委员会报告

当发生下列情形,儿童主任可以在一周以内使用《儿童侵害情况上报表》(一式两份)记录相关信息并报送儿童督导员和村(居)民委员会:

①儿童处于事实无人监护状况,经协调无法解决的;

②儿童监护人管教方式不当,经劝导无效的;

③儿童辍学,经劝导协调无法解决的;

④儿童未登记户口,经协调无法解决的。

(8)哪些情况儿童主任需要向公安机关及其派出机构报告

当发生下列情形,儿童主任应该立即向村(居)民委员会、儿童督导员和公安机关及其派出机构报告,并于24小时内使用《儿童侵害情况上报表》(一式两份)记录相关信息:

①当儿童失踪时;

②儿童独自居住生活;

③当儿童受到性侵害、出卖、遗弃、虐待、暴力伤害等;

④受人教唆、利用而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受人胁迫、诱骗、利用而实施乞讨行为;

⑤儿童出现伤害他人、自伤/自杀行为;

⑥儿童外出流浪乞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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