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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讲现代企业的产生Word文档格式.docx

——科斯用“交易成本”概念来解释企业的存在性和本质。

►“交易费用”:

交易中为所有权转移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如讨价还价、订立合同、聘请律师等等。

►企业和市场一样是生产的组织者,之所以存在企业是因为市场交易不是无成本的,即通过价格体系组织生产存在交易成本,企业的存在是为了节约市场交易成本,即用交易成本较低的企业内交易(组织管理活动)取代交易成本较高的市场活动。

►市场与企业的边界在于两者交易成本相等的地方。

♥企业组织形式:

独资、合伙、公司

企业组织形式的发展变化与生产力发展紧密相联:

——各个历史时期占主导地位的企业组织形式随着生产力和商品经济的发展而有相应变化:

简单协作—工场手工业—机器大工业(独资—合伙—公司);

——某种企业组织形式本身随着生产力和商品经济的发展而变化:

公司(合伙制—股份制—集团公司)。

二、西方企业的产生与发展

♥企业的产生与简单协作相联系

——简单协作的出现必须具备两个基本条件:

►技术发展

►资本集中

(一)企业的萌芽

——生产最古老的形式是个体手工业而不是企业,个体手工业生产是一种纯粹个人劳动,没有分工协作,劳动成果是自需而不是盈利。

——欧洲中世纪城市在集市贸易基础上发展起来,城市居民多是手工业者,从事手工业作坊生产,自产自销,参加自己的行业组织行会。

——手工业作坊与现代企业制度还相距甚远,但与个体手工业已经有明显区别:

►行东、帮工、学徒有初步分工协作;

►生产不是为了消费而是为了交易。

(二)企业的产生

♥商人雇主制:

一种以商业资本为中心的组织形式,商人为手工业作坊提供原料,让其加工后,商人再收购销售,从而形成了一种松散的、以商品为中心的、与许多小手工业作坊相结合的生产联合体。

——手工业作坊在生产领域是独立的,但在流通领域已经被商业资本控制。

——商人由“包买”产品发展到“包买”劳动力。

——如果商人再提供统一的劳动场所,对分工协作进行直接管理,即成为真正意义上的企业形态(手工业工场)。

♥工场手工业

——14-15世纪资本主义萌芽出现,15-16世纪地理大发现,人口增长,城市发展,工场手工业出现了。

手工业工场主:

►主要由商人转化而来;

►手工业作坊主通过雇工扩大而来。

——手工业工场已经具备企业的本质特征。

虽然当代企业规模之大、结构之复杂、组织之严密、形式之多样远非手工业工场所能比。

——17世纪,英国雇佣几百人的毛织工场相当普遍了。

♥合伙制出现:

需要较多固定设备的行业,如采矿、冶金,个人财力不能及,几个投资者合伙才行。

♥业主制解体:

在生产与销售分离的同时,生产者和生产工具也分离了。

(三)现代企业的发展

♥机器大生产代替了手工业工场

——18-19世纪工业革命的必然结果。

机器工厂【【注意:

“工厂”与“工场”的区别】的管理组织不仅划分厂、车间、工段、班组,并且分化出各种专业职能,出现了执行这些专职的专业人员;

管理方式不再局限于过去的经验管理,而是实行一种科学的管理方式;

不仅要求企业内部的分工协作,还必须通过外部协作即社会化的分工协作。

♥公司

——19世纪70年代以前,企业的主要组织形式是私营和合伙制。

——19世纪70年代以后,随着自由竞争向垄断的过渡,资本迅速集中,企业的主要组织形式是公司制。

1862年英国颁布股份公司法,为公司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

♥控股公司(或集团公司)

——生产和资本的集中导致兼并,出现了各种形式的垄断组织:

卡特尔、辛迪加和托拉斯。

——垄断组织限制了自由贸易,损害中小企业利益,损害经济效率。

1890年美国国会通过了《谢尔曼反托拉斯法》对垄断组织进行肢解。

——垄断组织纷纷改组为控股公司,以持股形式来控制众多股份公司,实现更大的集中和更高程度的垄断。

金融资本成为左右经济命脉的主导力量。

——二战后,跨国公司控制世界经济命脉。

(四)“公司”的定义

♥公司是一种企业——简单说,就是两人(自然人或法人)以上以一定形式依一定程序联合出资而成的企业。

►大陆法:

必须是以盈利为目的的社团法人。

►英美法:

还包括非盈利的社团法人。

♥Corporation两种用法:

►最早的含义,即“法人”,主要指一些得到领主或王室给予的特许权(优惠权或豁免权)的团体,如自治城市、行会、教会、慈善机构等。

►引申义,指工商、金融等行业经营的组织。

♥中国《公司法》所指公司是大陆法的含义。

三、中国企业的产生与发展

♥中西之间不能简单比附。

——明朝末年,江南地区合伙(合股)经营企业出现,在丝织、冶铁、井盐、煤窑等行业中的规模还不小。

——1840年代,外国公司在华设立修配类企业。

——1860年代,洋务运动的官办军工企业,官办、官督商办、官商合办民营企业出现;

同时,民族资本主义工业出现。

——1900年代初,股份公司迅速发展。

——1949年后,官僚和外资企业没收为国有企业。

——1956年后,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后,中国只有国有和集体的公有制企业,企业形态是“工厂”。

——1980年代后:

►国有企业改革从“放权让利”开始,到“厂长承包责任制”,走向“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乡镇企业(这个概念比较模糊,即包括镇办,也包括村办)作为一种集体所有制企业一度繁荣。

►私营企业出现,有些则戴着红帽子出现。

►外资企业蓬勃。

——1990年代后:

►企业形态渐渐集中为“公司”或“控股公司”。

►产权改革,一小撮人瓜分国有资产的盛宴【朗顾之争】。

♥公司是一种企业制度;

企业的组织形式有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公司。

♥90年代美国:

►企业总数:

公司18.5%,合伙7.7%,独资73.7%。

►销售收入:

公司90%,合伙4%,独资6%。

►总资产:

公司>

85%,合伙+独资<

15%。

一、公司的类型

公司制度在百年发展史中,先后出现了:

♥无限责任公司:

资产不足以偿付债务时,出资者承担无限责任。

♥两合公司:

一部分出资者承担有限责任,一部分出资者承担无限责任。

股东权利义务也不一样。

♥有限责任公司:

股东以其出资额或拥有的股份对公司负有限责任,而不对公司的债务负责。

限制最多股东数。

♥股份有限公司:

限制最少股东数。

【中国《公司法》只允许有限责任公司(股东2-50人)和股份有限公司,不允许其他公司形态】

二、公司与企业的共同之处

♥是一种社会经济组织。

►是组织体。

多人组成,人与物的结合。

►是经济体。

从事商品的生产和流通。

♥是一种盈利性社会经济组织。

►并非所有的从事经济活动的经济组织都是企业或公司,如学校食堂、军队食堂,不以盈利为目的。

►企业或公司从事经济活动是以盈利为目的的。

♥是实行独立核算的社会经济组织。

►单独计算成本费用、以收抵支、核算盈亏。

►中国改革开放前的统收统支“工厂”,因此不算严格意义上的企业。

♥是依法成立的社会经济组织。

►各国都有林林总总的企业法和公司法。

►企业和公司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领“身份证”(企业经营资格证书)和“身份证号码”(企业登记号)。

►“依法成立”对公司尤为重要——

一方面是实体法意义上的依法成立。

就是要依照国家法律允许的形式、内容、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成立公司。

越出法律的范围或不属于法定的公司组织形式的公司组织均属非法。

另一方面是程序法意义上的依法成立。

在公司的组建、成立、合并、分立、变更、解散等一系列问题上,都按照法律规定办理,凡不合法定程序自称公司的,或欺骗国家有关部门而登记成立公司的均属非法。

三、公司与企业的不同之处

(一)公司是法人,企业不一定是法人。

♥法人是自然人的对称。

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义务主体资格的组织。

♥公司作为法人,具有法人所具备的三个基本特征:

——组织特征。

依法成立,是作为一个整体从事经济活动的统一组织。

——财产特征。

拥有自己能够独立支配和管理的财产。

——人身特征。

法律所虚拟、创制和认可的独立人格【法律赋予公司类似自然人的人身特征】,是一种“人格化”的经济组织,是经济法律关系中权利和义务的直接承担者。

♥独资企业和合伙人企业一般不是法人,属于自然人企业。

它们是它们的所有人的延伸,无法同成立它们的作为自然人的所有人从法律上分开:

——独资企业是由一人出资经营,归个人所有和控制,单独负无限清偿债务责任的经济组织。

独资企业所有人以自己的名义订合同、交税。

——合伙企业是由两人以上订立合伙契约、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并归合伙人共有的企业。

盈利按出资金额或合伙契约分配,合伙人对企业债务负连带无限清偿责任,不受出资额限制。

【需要解释:

有限合伙制(附股)】

(二)公司具有联合性或集合性,企业则不一定有。

♥英文Corporation或Company,中文“公司”,日文“会社”。

“Cor”和“Com”前缀是“合”“共”的意思;

“会社”的“会”字是“聚合”“会集”的意思。

“公司”一词语出《庄子》:

“集卑而为高,合小而为大,合并而为公之道,是谓公司”。

“公”,无私也;

“司”,主也。

“公司”含义:

主持公共之事而须无私也。

♥公司的“人合”属性:

——公司由两人或两人以上组成(人,即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大多数国家法律不允许一人公司存在(英美除外,中国允许国有独资公司存在)。

♥公司的“资合”属性:

——股东必须出资,是资本和资金的结合。

♥“人合公司”和“资合公司”的区别:

——“资合公司”以出资为条件,不强调股东个人声望、地位、信用、财力,典型如股份有限公司。

——“人合公司”以股东个人声望、地位、信用、财力条件,典型如无限责任公司。

♥合伙企业也具有集合性。

但集合程度一般较低。

♥独资企业不具有集合性。

(三)一般情况下,公司所有权和经营权形式上分离,企业则不一定。

♥公司(除无限责任公司)大多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

股东出资组建公司,但并不一定插手经营管理,经营管理交给专家(专业经理人)进行。

——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具体表现在企业资产整体上存在,财产不可分割,但股权可分割。

——公司资产变动与股票流动相分离,企业财产的处置与股东转让股票的活动互相独立。

——不论股东怎样变化,公司生产经营连续。

♥无限责任公司、合伙企业、独资企业的所有权与经营权一般是统一的。

(四)出资者对公司和企业的责任不同。

♥公司(除无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出资额或拥有的股份对公司负有限责任,而不对公司的债务负责。

♥无限责任公司、合伙企业、独资企业在公司和企业资产不足以偿付债务时,出资者承担无限责任。

一、核心:

法人特征

♥公司虽然为独立的法人,但公司却是无意志的,所以公司的行为能力由公司的机构和负责人来实现。

公司负责人作为公司行为能力的执行者,对外代表公司,对内执行业务。

如果公司机关执行业务违法,公司主要负责人负连带责任。

二、基础:

有限责任

♥有限责任制度改变了整个人类社会的经济史,其产生的意义甚至超过了蒸汽机和电的发明。

具有三大主要功能:

►风险转移。

►鼓励投资

►资本流动

♥有限责任制度的三个根本缺陷:

►忽略对所有权人的保护。

►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滥用公司的法律人格提供了机会。

►存在对侵权责任的规避。

三、关键:

公司治理

♥公司治理结构是确保企业长期战略目标和计划得以确立,确保整个管理机构能够实现这些目标和计划的一种企业组织制度安排。

►公司治理结构是由所有者、董事会、高级经理人员三者组成的一种组织结构。

►公司治理结构从法律上看就是由所有者与董事会之间、董事会与高级经理之间的两种委托-代理关系。

 

思考题:

如何理解:

“有限责任制度改变了整个人类社会的经济史,其产生的意义甚至超过了蒸汽机和电的发明”?

附录一:

顾雏军的罪与罚

一个饱受争议的技术专家,一个被舆论热捧或质疑的明星企业家,一个熟谙政府心理的投机家,一个在转型中国如鱼得水的冒险家,如今一审获刑12年。

对这一判决的不同认识,正涉及现存法律和市场制度中的规则边界。

对于顾雏军当年所坚信的“潜规则”而言,这些“规则边界”的确立,正是市场制度从“潜规则”走向“显规则”的必要路径。

今年1月30日,因收购科龙、美菱、亚星等一系列上市公司过程中的违法操作而被捕的“资本枭雄”——前“格林柯尔系”掌门人顾雏军,终于迎来了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此前他已经在看守所里为这个结果等待了2年半的时间。

在近1000天没有呼吸到自由的空气之后,出现在庭审现场的顾雏军头发花白,表情平静,但下垂的嘴角依旧掩饰不住昔日倔强不羁的个性。

当天,顾雏军因虚报注册资本罪、违规披露和不披露重要信息罪、挪用资金罪被判有期徒刑12年,执行10年,并处罚金680万元。

同案的另外8名被告中,除曾俊洪被判无罪外,亦分别获刑一至五年不等。

比判决结果更重要的,是法庭在长达193页的刑事判决书中,第一次详尽披露出顾雏军在一系列重大收购中的资金来源及运作手法。

这一关键证据的出现,不但使得此前市场中的诸多猜疑与推测水落石出;

而且从一个侧面展示出了在市场规则尚未完善的今天,缺乏监督的资本是如何与政府管制的“潜规则”相结合,侵蚀着社会与公众的权益。

奇怪的是,最初顾雏军被查却全然不是因为这样的罪名,这也是他始终觉得有人陷害他的原因。

两年前,危机乍现

2005年7月29日下午,顾雏军在北京首都机场被警方带走,这是他最后一次出现在公开场合。

据知情人士向记者透露,在那之前顾雏军已经很久没有回科龙了,“他怕被抓,有一次走到半路又不敢去了。

在被捕前几天,顾雏军终于回了一趟科龙。

那天一早,顾雏军首先到科龙开会,当时由于各金融机构收缩贷款,科龙已经陷于停产状态。

顾在会上表示准备转让广东格林柯尔股权以解决科龙的资金困难,希望大家保持信心。

但在私底下,顾已经知道,退出科龙是唯一的结局。

当天下午跟镇政府进行了短暂的沟通后,顾雏军回到宾馆向身边的人说道:

“我们回深圳吧,科龙卖就卖了。

”“他那个人中气特别足,平时从来不会轻声说话,但说这话时他已经完全泄气了,声音轻得几乎听不见。

”一位当时在场的人士向记者回忆道。

或许顾雏军认为失去科龙已经是自己人生最大的失败,或许他以为自己愿意出让科龙股权就算是跟政府“摆平”了此事,总之从随后的行踪来看,顾似乎并没有意识到自己即将遭遇的命运。

第二天顾雏军到深圳参加了一个重要的银行会议,当天下午飞到湖北跟省政府讨论收购襄轴的事宜,湖北谈完又飞上海,29日下午从上海飞回北京,随即被捕。

随后几天,与本案相关的其他被告人分别被捕,其中科龙电器原副总裁严友松在29日被捕当天,还在跟海信的周厚健等人讨论科龙转让股权的具体事宜。

据知情者回忆,被捕后的顾雏军第一次见到前来探视的委托律师时“暴跳如雷”。

在一个多小时的探视时间里,顾滔滔不绝地控诉自己被陷害,“律师自己没说上几句话,全让顾说了。

在暴怒的间隙,顾雏军依然做出了一项事后证明“非常明智”的决定:

通过律师委托全国工商联全权代理科龙股权的转让事宜。

正是由于这项委托,在随后两年多时间里,尽管“格林柯尔系”分崩离析,但顾雏军通过广东格林柯尔所持有的科龙股权,依然能够以9亿元人民币的价格最终转让给了海信。

但身在看守所里的顾雏军,能够对外界所发生的影响也仅此而已。

随后一年多时间里,包括香港格林柯尔在内的“格林柯尔系”冰消瓦解:

尚未完成收购的襄轴宣布解除股权转让合同;

亚星汽车和美菱电器分别被当地政府以诉讼和回购等方式收回股权;

加上海信收购的科龙电器,顾雏军在国内苦心搭建的“格林柯尔系”至此崩盘。

与此同时,顾氏赖以“起家”的香港格林柯尔也在一系列外部诉讼和内部矛盾中濒临解体:

由于2005年中报难产,公司于当年8月1日停止股市交易,并于2007年4月被香港创业板上市委员会注销上市地位。

在顾案中扮演重要角色的天津格林柯尔,也于2007年4月被法院将其位于天津经济开发区的7万多平方米主厂房以5600万元价格拍卖。

实际上早在退市和被拍卖厂房之前,香港格林柯尔就已经陷入解体状态。

一位公司内部人士告诉记者,由于顾在公司管理上的强势和独裁风格,香港格林柯尔在上市后并没有建立起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顾被捕后,各地分公司很快陷入“各自为政”的状态,生产和销售也因此中断。

此时,顾雏军正在看守所内构思着一份又一份的举报材料:

从被捕到判决,顾雏军始终不承认自己犯了起诉书中的任何一条罪名,并一次又一次地对外声称自己是被一个巨大的“利益集团”阴谋陷害。

为此他不惜在被捕一年后的庭审期间以绝食相逼,要求法庭向媒体公开庭审内容及自己的举报材料。

顾雏军的“被害妄想”

2006年11月7日,由于追加指控和被告而被数度延期的顾雏军案在佛山中院正式开庭审理。

由于公诉方提供的大量证据需要质证,因此庭审分为质证和法庭辩论两个阶段:

在完成第一轮质证后,12月12日法院再次开庭,进入法庭辩论阶段。

就在第二次开庭时,因为摔伤而坐轮椅出庭的顾雏军突然向法庭提出三项紧急申请:

一是要求法庭允许不少于20家媒体旁听公开审理;

二是申请法庭公开本案全部材料;

三是将他给有关部门的公开信作为证据,并予以公开。

并声称若不获准,将从12日起绝食。

这一戏剧性的转折立即引起了众多媒体的关注,而在行动的背后,则是顾自身“被害心理”的一次充分表达:

他认为一个势力几乎无所不达的“利益集团”不仅要控制审判,而且还要向外界掩盖真相。

此后的判决及庭审资料显示,顾雏军及其辩护人对于公诉方起诉的四项罪名——虚报注册资本罪、违规披露/不批露重要信息罪、挪用资产罪、职务侵占罪——所涉及的事实部分大都未予否认,但均认为不构成刑事犯罪。

但是顾真正认为自己被“陷害”的理由,则并不存在于公诉方的起诉范围之内,而是早在2004年底由广东省证券监管局出具的一份询问函,调查科龙电器是否从广东发展银行开出一份2.76亿美元的担保函。

尽管科龙电器3天后即正式回函并无任何2.76亿美元的担保,但此后多家银行对科龙收缩信贷,以及中国证监会于2007年5月10日对科龙正式立案调查等一系列事件,使得顾雏军坚信这“子虚乌有”的2.76亿美元担保,正是“利益集团”为了迫害自己和科龙电器而抛出的伪证,其目的是为了让科龙资金链断裂,并最终从自己手中夺走上市公司。

沉湎于被害心理的顾雏军似乎没有意识到,早在2001年他收购科龙时媒体对格林柯尔的质疑,2004年“郎顾之争”中郎咸平对顾收购国企手法的披露,以及他借助科龙电器这一平台对美菱、亚星、襄轴等上市公司狂飙式地收购,就已经引起了市场、媒体及监管层的高度关注。

在这种情况下,2004年年中依然盈利,却在年底报出六千余万亏损的科龙电器被监管部门调查,实属情理之中。

而在2005年4月由广东、江苏、湖北以及安徽四省证监局展开联合调查后,本案被告人之一、时任科龙电器副总裁的严友松对媒体的解释,也明显比顾雏军的“迫害论”更符合逻辑。

据严友松表示,中国证监会在2004年初已经对格林柯尔系四家上市公司进行了一次“特殊”的巡检,他认为此次巡检的原因,一是因为2003年德隆案爆发后,监管机构更加关联公司利用担保、贷款等方式收购上市公司的问题;

二是因为2004年的“郎顾之争”引起了监管部门的关注,因此对格林柯尔系公司“特别关照”。

并不复杂的事实和道理,却似乎仍不足以打破顾雏军的“被害妄想”。

他最清楚“潜规则”

在庭审辩论及此前的举报材料中,顾雏军多次强调,格林柯尔进入科龙以后,上交政府的税收从2001年的2.1亿元持续增加,从2002年的3.5亿元、2003年的4.5亿元增至2004年的5.6亿元。

尽管在旁人眼中,2004年已经亏损6000余万元的科龙电器,居然还能上缴5.6亿元的“天价”税收不合常理,但这正是顾氏“丛林法则”中的一条:

理解并迎合地方政府的需求,是自身利益的前提与保障。

在中国改革特有的产权体制结构下,地方政府对企业的“需求”正体现在税收和就业两个方面。

而自1990年代初便“下海”创业的顾雏军,在多年的经营过程中对于这一“中国国情”显然有着深刻的理解。

也正是基于这一理解,顾雏军才能在2002年以3.48亿元的超低价格最终完成了对科龙的收购。

后来公开的资料显示,顾雏军在谈判过程中充分把握了地方政府的“非卖价需求”,承诺由格林柯尔承担政府担保的巨额债务,同时保证科龙电器的税收增长,最终将政府开出的每股9.8元的转让价格“杀价”至净资产以下。

在顾看来,自己在收购科龙之后,上缴税收连年高速增长,已经“超额完成”了当初的承诺,地方政府没有理由“整”自己,那么自己所遭遇的调查乃至起诉显然只能来自“利益集团”的陷害。

在成功收购科龙之后,自信心高度膨胀的顾雏军显然相信自己对“政府心理”的把握已经达到了“战无不胜”的状态。

一位顾身边的人士曾自豪地向记者表示,在格林柯尔系此后的一系列收购中,无论竞争对手拿出多么详尽完整的收购方案,格林柯尔提交的都只是薄薄的“几页提纲”,“但最终还是我们赢得收购,因为对方根本不知道政府想要什么。

如果满足政府的需求,是为企业赢得合理的发展空间,那么顾雏军不但不会成为阶下囚,甚至可能成为一个更加成功的企业家。

然而不幸的是,顾雏军的下一步棋就是“化公为私”。

在过去二十多年里,这类擅长化公为私的“资本玩家”在国内资本市场中屡见不鲜。

对他们而言,无论是所有者“缺位”的国有资产,还是所有权分散的上市公司,都是某种意义上的“无主之物”,只要能够利用法律和监管的空隙,通过一系列“资本运作”,此类公众资产即可转化为自己的“私有财产”。

顾雏军早就精于此道,他利用复杂的海外控股结构及内地香港两地的监管制度差异,成功地将企业内部的成本与利润中心相分离,并将后者“装入”自己的香港上市公司,成为一架无需承担任何生产和销售成本的利润机器,在上市后迅速创造出“盈利奇迹”;

在对科龙及其后的一系列收购中,顾雏军则利用个人掌控的广东格林柯尔、江西格林柯尔及扬州格林柯尔等一系列私人公司作为平台,挪用科龙等上市公司资金为私人公司收购股权,最终完成顾个人控股上市公司的“资本运作”。

在这一过程中,顾雏军并非不知道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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