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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公民安全知识Word文档格式.docx

在人们的生产生活中,会有一定的危险因素存在。

躲避危险是人类的本能,但识别危险却是后天形成的。

如何认识并防范危害,这与一个人的安全素质有关,只有通过学习,努力提高自身安全素质,才不会干出误人误己的蠢事。

为了共保安全,我们应在安全素质方面具备以下六点:

1.树立安全意识

生命对于每个人只有一次。

因此,应逐步提高“关爱生命,关注安全”的认识,逐步实现由“要我安全”向“我要安全,我会安全”的转变。

2.懂得安全知识

掌握安全知识是正确行动和防范危险的前提。

为此,一定要学会有关的安全法律法规知识;

掌握有关的安全生产技术知识,并在生产实践中正确应用;

同时还要懂得公共安全方面的知识,如什么是危险因素等。

3.遵守有关安全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是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具体化,是前人经验和事故教训的总结,是我们的工作准则和行动指南。

因此,要认真学习,严格遵守,杜绝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克服习惯性违章行为,努力避免、减少事故发生。

4.掌握安全技能

正确和熟练的操作技能是确保安全生产和提高工作效率的重要保障。

对此,不仅要熟练掌握本岗位安全操作技能,以确保自身岗位和有关设备的安全,还要掌握一些基本的公共安全技能,如事故后的报警、灭火器的使用,遇险后的应急办法等。

5.遵守和维护公共秩序

公共秩序是公共安全的重要保证和体现。

国内有几次大的公共安全事故都与公共秩序混乱有关。

2004年2月5日,北京密云县在举办迎春灯展过程中,由于领导和管理责任不落实,导致云虹桥上人员拥挤、混乱、踩踏,造成37人死亡、15人受伤的重大责任事故。

因此,大家应自觉遵守和维护道路交通、市场交易、企业生产、居民区生活等公共秩序,以实际行动创造安全的工作和生活环境。

6.培养和提高紧急避险能力

紧急避险能力也是一项重要的公民素质,培养和提高公民的避险能力刻不容缓。

现代社会发展的一个必然趋势,就是人们的生活、工作和学习越来越多地被规划到丰富而繁复的社会结构与功能区间之中,公交车、地铁、]高速公路、火车站、飞机场、电影院、购物中心、摩天大楼等,成了人群聚集流动的高密度场所。

由恐怖袭击、自然灾害、突发疫情、人为的失误等引发的重大公共事件,都很可能对这些场所造成重创,并直接危及置身其中的人群的健康和生命安全。

2001年发生在美国的“9.11”恐怖袭击事件,2003年发生在世界一些国家的SARS流行,2004年美国和加拿大的29小时大停电事故,都对政府、社会和公民在非常状态下的排险、避险能力提出了严峻挑战。

“应急预案”就是针对这种非常状态下如何采用的应急措施。

个人也要培养紧急避险意识,提高紧急避险能力。

第二节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的权利与义务

一、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

《安全生产法》第三章规定“从业人员的权利”有:

1.劳动合同保障权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社会保险的事项。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违反劳动合同的其他协议,以免除或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2.危险、有害因素的知情、建议权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单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3.批评、检举、控告权

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或控告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也不得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对从业人员进行打击报复。

否则,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4.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拒绝权

从业人员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指挥、指令以及强令冒险作业等有权拒绝执行。

5.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的紧急避险权

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并在采取可能的应急防范措施后从作业现场撤离。

6.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权

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应有获得赔偿的权利。

按民法通则第119条规定:

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疾者生活补助等费用;

造成死亡的,应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抚养的人的必要生活费等费用。

具体赔付标准在《民法通则》中作了具体详细的规定。

7.获得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劳动防护用品权利

为从业人员提供劳动防护用品,这是保障从业人员人身安全健康的重要措施,是确保人身安全健康的最后一道防线,也是保障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重要手段。

为此,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折合现金发放,不得提供价廉质次不符合国家标准的防护用品,不得超期使用。

应当建立健全防护用品的购买、验收、保管、发放、更新、报废等管理制度。

8.获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养的权利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有:

三级教育(即入厂教育、车间教育和岗位教育),调岗、转岗教育,复工教育,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进行专门培训教育。

二、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的职责和义务

从业人员在享受以上安全生产的权利的同时,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必须履行相应的义务:

1.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

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自觉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可避免或减少事故的发生;

如果违反规章制度,不讲科学,冒险蛮干,就会发生事故。

从业人员在生产过程中要相互提醒,相互支持,及时发现并报告不安全因素,及时报告处理事故隐患,及时制止他人的违章行为,努力做到“三不伤害”,即:

不伤害自己,不伤害别人,不被别人所伤害。

2.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方面的教育和培训

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3.发现事故隐患或其他不安全因素时

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4.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企业为保证生产正常进行、提高劳动生产率和工作效率,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制定出如考勤、就餐、住宿等一系列的厂规厂纪,这些构成了我们所说的劳动纪律。

从业人员在生产过程中应当自觉地严格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劳动纪律既是为集体利益和国家利益服务,也是为自己的利益服务。

当今社会,企业生产的社会化程度越来越高,一个人违反劳动纪律,就可能会导致企业生产大范围的不正常,还会对自己和他人的安全和健康构成威胁。

职业道德是人们从事某种工作的行为准则和规范。

职工应当认真地对待本职工作,爱岗敬业。

在工作中干一行、爱一行、专一行,精心钻研业务技术,提高工作能力,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质量,满足自身综合文明素质提高的需要。

第三节工伤认定和工伤保险待遇

一、工伤的认定

1.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工;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2.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3.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1)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2)醉酒导致伤亡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

4.认定工伤的程序和时效: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止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处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5.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

(2)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

明材料;

(3)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

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二、工伤保险待遇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作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的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应当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70%

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

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

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

一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

(2)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

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3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五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4个月的本人工资。

(2)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

难以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

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职工因工伤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1)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

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

(2)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工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按规定享受工伤待遇。

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金:

(1)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标准为:

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要上述标准的其础上增加10%。

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和工资。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

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因工伤死亡的规定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第

(1)项、第

(2)项规定的待遇。

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产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

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

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

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1)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2)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3)拒绝治疗的:

(4)被判刑正在收监执行的。

职工再次发生工伤,根据规定应当享受伤残津贴的,按照新人认定的伤残等级享受伤残津贴待遇。

第四节安全色与安全标志

为了防止事故的发生,由国家有关部门以标准或其他形式规定生产场所统一使用的安全色和安全标志。

安全色和安全标志以形象而醒目的信息语言向人们提供了表达禁止、警告、指令、提示等信息。

了解它们表达的安全信息对于在工作、生活中趋利避害、预防事故发生有重要作用。

一、安全色

安全色是用以表达禁止、警告、指令、提示等安全信息含义的颜色,具体规定为红、蓝、黄、绿四种颜色。

对比色是黑白两种颜色,红、蓝、绿的对比色为白色,黄色的对比色为黑色。

1.红色表示禁止、停止的意思。

2.黄色表示注意、警告的意思。

常与黑色相间组成警告图案。

3.蓝色表示指令、必须遵守的意思。

常与白色配合。

4.绿色表示通行、安全和提供信息的意思。

二安全标志

安全标志是由几何图形和图形符号所构成,用以表达特定的安全信息。

安全标志的作用是引起人们不安全因素的注意,防止事故发生,但不能代替安全操作规程和防范措施。

这些标志分别为禁止标志、警告标志、指令标志和提示标志等四类,四种安全标志示意见下图。

1.禁止标志

是禁止人们不安全行为的图形标志,其基本形式是带斜杠的图形边框,颜色为白底、红圈红斜杠黑图案。

2.警告标志

是提醒人们对周围环境引起注意,以避免可能发生危险的图行标志。

其基本形式是正三角行边框,颜色为黄底黑边黑图案。

3.指令标志

是强制人们必须做出某中动作或采用防范措施的图形标志,其基本形式是图形边框、颜色为蓝底白图案。

4.提示标志

是向人们提供某种信息的图形符号,基本形式是正方形边框,颜色绿底白图案。

第五节安全文化建设

一、安全文化的含义

安全文化,是人类在安全活动中创造的安全生产、安全活动的观念、行动、环境、条件的总和,是人类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安全文化建设的作用

安全是社会和企业永恒的主题,一个企业在创业和发展过程中,文化因素在发挥着推动作用。

特别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形象在市场竞争中作用非常重要。

如明星企业效应,名牌产品效应。

企业文化的建设制约和影响企业素质提高,而安全文化是企业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强调人的价值和生产价值的统一,安全价值和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的一致性。

我国现在每年有13万多人死于各类事故,且每年1个人总4-5人致残,这就是说我国每年有40-50万人因事故而残疾,每年因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就约2500亿万,每年还要拿出近450亿元用于应急救援,相当于每年损掉4个建成的三峡工程。

现在事故那么多,归根究底,人为因素造成事故原因占绝大部分。

要真正做到警钟长鸣,居安思危,要把安全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高度来认识,就必须通过加强安全文化建设,来强化人们的安全意识。

为此,安全文化建设必须能够正确引导对安全的认识,更新安全观念、规范安全行为、传播安全知识和起到一定的激励作用,提高整体的凝聚力,有效预防和控制各类事故的发生。

三、安全文化建设主要任务

安全文化建设是以提高人们的安全修养为主要任务,以建设良好的安全文化氛围,创造更加安全健康的工作、生活环境和条件为基本目的。

现在,党中央提出“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宏伟目标,其本质是“以人为本”,就是要把人民的利益放在首位,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充分发挥人力资源优势。

保障生命安全是人的最基本的需求,从这个意义上说,“以人为本”就是以人的生命为本,把事关人的生命和健康的安全生产摆在重要位置上。

在安全工作中,要充分运用安全宣传、安全教育、安全警示、安全训练、安全展览、安全文艺、安全文学等安全文化形式,创造一种良好的安全人文氛围,在生产中建立起协调的人、机、环境和谐关系,并通过这些活动,使人们逐步树立起预防为主、防患于未然的安全意识,逐步提高对安全也是生产力、安全就是效益的认识,积极开展科技兴安活动,从而对不安全行为产生控制作用,以达到避免违章、预防事故、实现安全生产的最佳效果。

通过加强按前培训,通过安全文化建设,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增强职工和公民的自我保护意识,了解和掌握安全常识,做到不伤害自己,不伤害别人,不被别人所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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