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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指由本中心指定,代为监管本中心交易商的交易资金并进行资金结算、资金划拨的银行。

交易日与交易时间:

是指本中心设定的可以利用交易系统进行交易的日期和具体时间。

开市:

是指本中心在交易日启动交易系统的操作;

开市后交易系统开始接受要约发布和应约,买卖双方可以进行交易;

开市时间一般为交易日早上9:

30和下午13:

00,本中心认为必要时,有权决定调整开市时间或暂停交易,同时予以公告。

闭市:

是指本中心在交易日关闭交易系统的操作;

闭市后交易系统停止接受要约发布和应约;

闭市时间为交易日上午11:

30和下午15:

00,本中心认为必要时,有权决定调整闭市时间或暂停交易,同时予以公告。

三方电子交易合同:

是指交易商约定彼此间的买卖行为,买方、卖方和本中心通过交易系统签订的三方电子交易合同。

入金:

是指交易商把资金划转到本中心在指定监管银行开立的银行专用结算账户。

出金:

是指交易商将银行专用结算账户中的未冻结资金划出到企业自身的对公帐户。

结算:

是指根据交易结果、交易商之间的合同约定和本中心相关规定对交易商的购货款、以及本中心应收取的相关费用等进行资金计算、冻结和划拨的业务活动。

保证金:

是指交易商在本中心交易系统进行交易时向本中心交付的资金,以保证依法律、法规及本规则进行诚信交易。

本中心保证金类型分为交易保证金、成交保证金、交收保证金和竞价保证金四种。

交易保证金(包括要约/应约交易保证金)主要用于保证要约/应约的诚信发布;

成交保证金主要用于保证挂牌成交合同的诚信履约;

竞价保证金(包括竞价发起人/参与人保证金)主要用于竞价成交合同的诚信履约;

交收保证金主要用于保证货物交收的风险控制。

本中心将在相应交易品种上市交易前公布相关保证金标准,本中心有权根据市场情况对不同阶段的保证金标准进行调整。

交易手续费:

是本中心按照既定的收费标准向买方和卖方收取的手续费。

交易手续费在成交时由系统自动计算并扣除。

本中心将在相应交易品种上市交易前公布其交易手续费收费标准,本中心有权对交易手续费标准进行调整。

冻结:

是指冻结在交易过程中的资金和货物状态,为保证买卖双方的交易安全,对已存入指定监管银行专用结算账户用于挂牌或竞价交易的资金暂由指定监管银行监管,交易货物暂由指定交收仓库监管,在本规则规定之外的任何情况下,交易参与方和本中心都不能对该交易货物的权利进行任何处理。

解冻:

是指解除资金和货物的冻结状态。

指定监管银行根据本规则将交易双方没有异议的款项进行结算,指定交收仓库根据本规则将交易双方没有异议的货物进行货权变更。

交收:

是指买卖双方按照本中心电子交易合同,在约定的时间内,通过向本中心提交货物和货款而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

 

交收手续费:

交收手续费是在交收阶段根据实际交收货物数量和交收收费标准计算得来。

本中心将在相应交易品种上市交易前公布其交收手续费收费标准,本中心有权对交收手续费标准进行调整。

第三章交易商

第五条获得本中心交易商资格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粮食购销资格,从事粮食贸易、生产、经营、加工或运输的相关企业法人。

(二)具有良好的资信和商誉,无违法记录;

(三)承认并遵守本中心的业务规则及本中心颁布的其他规章制度;

(四)本中心要求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申请本中心交易商资格的企业须提交以下相关文件:

(一)《交易商入市申请表》(加盖公章);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三)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四)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五)企业对在本中心进行电子交易活动的相关人员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及该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六)本中心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文件。

  申请企业须对提交的上列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负法律责任。

第七条申请企业经本中心审核批准后,与本中心签订《上海农产品交易中心交易商入市协议》,按规定交纳相关费用后取得交易商资格,并获得交易商编码、交易帐号和初始密码。

一个交易商只能拥有一个交易编码,即同一申请人不能同时拥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交易编码。

第八条交易商的权利:

(一)按本中心规定的条件,参加本中心举办的交易、交收和物流业务培训;

(二)从事交易、交收、物流及与此相关的活动;

(三)使用本中心的有关设施,享用本中心提供的市场行情信息和有关服务;

(四)对本中心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批评或建议;

(五)按规定程序申请注销交易商资格和交易帐号;

(六)选举或者被选举为本中心交易商委员会成员;

(七)本中心规定可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交易商的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本中心的业务规则以及与本中心签订的法律文件,接受本中心的监督与管理,配合中心的工作;

(二)保护好自己的交易帐号和交易密码,并对因其交易帐号使用所产生的后果负责;

(三)主动了解本中心发布的业务信息、公告和各项制度,并承担未尽合理关注造成的自身损失;

(四)严格履行各项合同,并对其在本中心成交的合同承担风险责任;

(五)按规定缴纳各项费用;

(六)维护本中心声誉;

(七)保证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八)每年向本中心提供工商、税务年检合格的证明材料。

(九)本中心规定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第十条交易商可根据需要向本中心申请注销交易商资格或交易帐号,交易商应对其交易帐号名下所有行为及其后果承担责任。

交易商申请注销交易商资格或交易帐号须向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并办结以下事项:

(一)了结其名下帐号已经订立的所有交易、交收、物流代理及其他合同;

(二)结清该帐号下在本中心的全部债权、债务;

(三)办理帐号的注销手续;

(四)办理交易商资格的注销手续;

(五)其它应当办理的事项。

第十一条本中心对交易商实行信用等级评价制度。

纳入信用等级评价的指标包括但不限于:

(一)交易商注册资金和交易帐户资金状况;

 

(二)交易量、交收量及交收履约率;

(三)其它指标。

  本中心可根据实际情况增加、变更指标构成,并根据交易商信用评定结果,调整交易商的资质标准。

第四章交易

第十二条 

本中心的交易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早上9:

30至11:

30,下午13:

00至15:

00(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如遇法定节假日,则本中心将提前在上公告通知法定节假日期间的交易日与交易时间的具体安排;

如遇不可抗力及其他紧急事由,本中心有权自主决定临时调整交易日与交易时间。

第十三条本中心的挂牌交易和竞价交易可以采用保证金与注册仓单两种模式开展。

第十四条本中心的挂牌交易流程为

(一)交易商根据本中心保证金入金标准将资金汇入指定监管银行专用结算账户(卖方可使用注册仓单),获得交易权限(要约与应约权限)。

(二)交易商在本中心发布要约;

要约的信息包括:

品名、交收时间、交易价格、交收仓库、价格类型、验收地、产地、执行标准、品质(含容重、不完善粒、杂质等指标)、包装说明、详细说明、要约有效期、相关图片等内容。

交易系统根据本规则自动确定格式要约与自定义要约。

(三)要约一经发布,交易系统自动冻结该要约交易保证金(或注册仓单),要约交易保证金=要约订货量*要约订货价格*要约交易保证金标准。

(四)本中心电子交易系统按“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对未成交或未完全成交的格式要约的购买和销售指令排序,当购买价大于或等于销售价则自动成交。

(五)交易商对于未成交或未完全成交的格式要约与自定义要约可以进行应约。

应约一经确认,交易系统自动冻结该应约交易保证金(或注册仓单),应约交易保证金=应约订货量*应约订货价格*应约交易保证金标准。

(六)卖方应约价格小于或等于买方要约价格,或买方应约价格大于或等于卖方要约价格,确认提交应约即生成电子合同;

卖方应约价格大于买方要约价格,或买方应约价格小于卖方要约价格,要约方有权选择是否按应约方价格成交。

要约方选择成交并确认即生成电子合同,要约方选择不成交则应约方交易保证金(或注册仓单)解冻。

(七)成交的要约,要约订货量根据卖方销售量或买方购买量自动减少,交易商需按成交保证金标准在成交后的3个工作日内补足成交保证金,逾期未补足的按交易违约处理。

第十五条本中心的竞价交易流程为

(一)交易商向本中心提交发起竞价申请,并按保证金入金标准将资金汇入指定监管银行专用结算账户(卖方可使用注册仓单)。

本中心审核相关资料后,发布竞价专场公告,公布竞价时间、竞价细则及合约细则,并按约定时间冻结发起竞价交易商的保证金(或注册仓单),开通竞价专场。

竞价合约细则内容包括:

品名、交收时间、交易价格、价格类型、验收地、产地、交收仓库、执行标准、品质(含容重、不完善粒、杂质等指标)、包装说明、详细说明、相关图片等内容。

未在约定时间前存入足额竞价保证金的,本中心发布取消竞价专场公告。

(二)参与专场竞价的交易商需提交参与竞价申请,并根据本中心保证金入金标准将资金汇入指定监管银行专用结算账户(卖方可使用注册仓单)。

经本中心审核批准后,申请参与竞价交易商获得专场竞价权限(竞买或竞卖)。

获得竞价权限的交易商,本中心将在规定时间内冻结竞价保证金(或注册仓单),如在规定时间内交易商专用结算账户资金不足(或未提交注册仓单),本中心将取消交易商参与竞价权限。

(三)竞价交易在规定的竞价时间内进行。

参与竞价交易商可在规定时间内自行进行多次竞价报价(其他竞价模式以公告的专场特定竞价细则为准)。

每笔交易从标底价开始报价,并按每吨x元的价位递升(递减)报价。

(四)在规定竞价时间内,标底价位无人应价的,即撤销该笔交易。

(五)参与竞价交易商应点击报价,竞价数量已超过预交保证金所能购买数量的不可再参加竞价。

(六)参与竞价交易商一经应价,不得撤回。

(七)参与竞价交易商在新价位应价并被系统确认后,前一价位的应价自动失效。

在规定的竞价时间内最高(最低)报价为标的的成交价,该竞价交易商为该交易商品的买受(卖出)人(其他竞价模式以公告的专场特定竞价细则为准)。

(八)电子合同自系统确定竞价成功之时起生效,参与竞价未成功的交易商的竞价保证金(或注册仓单)自动解冻。

(九)本中心对竞价有特殊说明的,适用于本中心公布的专场特定竞价细则。

第十六条注册仓单在交易系统冻结后,本中心通知指定交收仓库冻结注册仓单项下的货物。

采用注册仓单交易时,交易商可用保证金(按保证金要求)解冻注册仓单。

第十七条要约价格默认为含税(增值税)自提价,要约验收地默认为交收仓库所在地,交易商可根据需求协商选择含税价格类型(增值税)和验收地(仅限北良港),交易商可自行确定交易信息的有效截止时间,但有效截止时间不得晚于交收时间。

第十八条本中心挂牌与竞价交易的单位为吨。

本中心将针对不同商品合约设定最小与最大挂牌交易量,并有权对其进行调整;

交易商可在要约中选择针对该要约的最小成交量。

第五章结算

第十九条交易商须在本中心指定的监管银行开立交易商对公帐户,用于款项划拨。

第二十条 

本中心在指定监管银行设立专用结算账户,交易商参与本中心交易,应与本中心、指定监管银行签订《上海农产品交易中心交易账户三方监管协议书》,按规定从交易商帐户向专用结算账户划转足额资金,以确保各项费用和款项的及时支付。

第二十一条本中心对交易商存入指定监管银行专用结算账户的资金实行分账管理,为每位交易商提供一个专属二级虚拟账户。

交易商需在开立对公帐户后,携带开户相关资料到本中心填写《交易商开设专属二级虚拟账户申请表》(该表一式三份,交易商、本中心和监管银行各留存一份),指定监管银行确认该表信息无误后,交易商的对公帐户和专属二级虚拟账户形成捆绑式一一对应关系。

中心将通知各个交易商的专属二级虚拟账户的相关信息,以确保款项的划拨。

第二十二条要约或应约前,交易商需向其指定监管银行专属二级虚拟账户中划转符合规定额度的交易保证金。

如果电子合同订立成功,交易保证金将自动冲抵成交保证金;

进入货物交收环节,成交保证金将自动冲抵货款。

如果电子合同因其中一方交易商的原因导致无法继续履行,本中心负责将之前打入的保证金作为违约金转入另外一方交易商的指定监管银行专属二级虚拟账户。

第二十三条货款支付标准及划付程序如下:

(一)买方需在电子交易合同中约定的最后交收日12:

00时之前将全额货款付至其专属二级虚拟账户,并由中心冻结。

(二)买方确认中心生成的注册仓单后,由本中心从买方专属二级虚拟账户中划拨一定比例的货款(扣除交收保证金及相关费用),转入卖方交易商的专属二级虚拟账户。

(三)在买方验货验票确认后,交收保证金由本中心从买方交易商专属二级虚拟账户中划拨到卖方交易商专属二级虚拟账户;

违约或发生异议时,须按本中心交易规则及相关细则执行划拨程序。

第二十四条交易商专属二级虚拟账户的资金划拨在指定监管银行的监管下办理。

交易商划拨资金在中心结算部门办理,其划拨资金的方式如下:

(一)本中心按日序时登记核算每一交易商出入资金、保证金、手续费等明细变动情况。

(二)本中心对交易商保证金存取实行审核和审批制度。

在交易商申请办理资金划转及相关涉及交易商保密业务时,必须审核交易商的预留印鉴,确保交易商保证金及其业务的安全性。

其中,交易商必须确保提供给本中心备案的签名、印鉴等各种交易商资料真实、合法、有效。

如有变更,应于下一次业务发生前及时通知本中心更新,并对因未及时通知本中心作相应变更而导致的后果负责。

(三)入金:

交易商在办理开户登记时,取得交易商编号,交易商转入初始保证金并获得交易密码后即可进行交易。

交易商可以通过柜台、网上银行向专属二级虚拟账户办理入金,在银行凭证上标明交易商编号及资金用途,银行收到款项后会通过系统通知本中心,本中心将自动调整交易商专属二级虚拟账户余额。

(五)出金:

交易商办理出金业务,须登录交易系统,在线填写《交易商出金申请表》并提交至中心审核。

本中心审核相应账户的结余金额,在可支取资金范围内,给予办理出金业务。

交易商的出金业务只限于将款项划转到绑定的对公账户,本中心不受理向非指定往来账户的出金业务。

(六)交易商如需更名或变更印鉴卡预留印鉴及对公账户,需重新填写《交易商出金印鉴卡》,经本中心核准后,方可变更。

(七)交易商应对其按照上述程序划拨资金的合法性和有效性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八)交易商退会清退资金,须向本中心提出申请,凭《交易商退会申请书》向本中心办理清退余款手续。

第二十五条本中心根据交易结算价对交易商成交进行核算、编制《交易商对账单》及划转资金。

本中心网站提供《交易商对账单》下载业务,交易商应及时下载《交易商对账单》并核实其交易及资金变动情况,如对《交易商对账单》有异议,应在可查询对账单时间的下一个交易日开市前以书面形式提出。

否则,视为对本中心的结算结果无异议。

第二十六条本章未尽事宜详见《上海农产品交易中心结算、资金及发票管理细则》。

第六章交收

第二十七条本中心交收按类型分为标准交收和协议交收。

除非特别说明为协议交收,交收均指标准交收。

(一)标准交收是指买卖双方交易商按照本中心电子交易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在约定的时间内(最后交收日之前,含最后交收日)履行提交货物权证和货款等合同义务,由中心办理货权变更、货款划拨和相关费用结算的过程。

1、凡在交易结束后持有本中心合同的交易商,在最后交收日当日的最后交收时间前必须按合同要求进行现货交收。

最后交收日是指买卖双方交易商在本中心成交时约定的最后交货日期,最后交收时间正常情况为最后交收日的中午12:

00,特殊情况另行通知。

2、买方交易商须将持有到期合同的全部货款及相关费用汇到本中心指定监管银行专用结算账户(如买方申请将成交保证金转为货款的,可汇剩余货款及相关费用),并出具汇(转)款凭证。

3、卖方交易商须向本中心提交本中心的定制仓单(含中心指定交收仓库或质检机构开具的质检单)、铁路运单、船运提单或本中心认可的其他货权凭证。

4、本中心确认收到卖方交付的定制仓单有效后,原则上3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成仓单注册生成、货权变更(注册仓单变更)及货款和相关费用划拨、结算等交收手续。

铁路运单、船运提单或本中心认可的其他货权凭证,办理完成时间原则上1个工作日内。

(二)协议交收是指买卖双方协商一致并经本中心核准后,按照协商结果执行的交收。

第二十八条本中心实行交收计划、注册仓单、过户单和提货单管理。

(一)交收计划由本中心根据交易商提交的交收申请和相关方反馈意见编制,主要内容包括核准交收的交易商代码、交收时间、地点、具体安排和相关信息。

交收计划一经确定,买卖交易商及相关方不得擅自调整或变更。

在成交后至最后交收日前,交易商应根据备货情况向本中心提交交收申请,未提交申请的本中心按在最后交收日组织按期交收处理,本中心自主确定交收办理时间;

另用保证金交易的,应为交收申请核准、货物入库和生成注册仓单等预留充足时间。

因未提交交收申请或预留时间不足造成的交收不及时及相关后果由交易商承担。

(二)注册仓单由本中心生成、注销和变更,记录货权人及货物数量、质量等信息,是本中心的重要货权凭证。

(三)过户单由本中心开具,与注册仓单及其他交收相关单据共同记录交收办理信息,是本中心实现货权变更和货款划拨的重要单据。

(四)提货单由本中心根据过户单、注册仓单、结算单及交易商提供的相关资料开具。

交易商必须凭提货单原件及相关证明材料到相应提货仓库办理提货,委托其他提货人提货的,还须凭货权人提货授权委托书,提货授权委托书须在提货日前2个工作日以上向本中心及提货仓库提交,内容包括授权提货单位、提货人、身份证、联系电话、授权提货单号和提货方式等。

第二十九条交收流程分为买方交易商交收流程和卖方交易商交收流程。

(一)买方交易商交收流程:

1、核收交收计划通知;

2、提交汇/转款(货款)凭证、《增值税等票据开具需求单》;

3、核收过户单、注册仓单持有凭证;

4、提交货物数量、质量确认单或提交质量异议通知书;

5、核收提货单自提出库,或提交提货授权委托书;

6、核收货物增值税发票、结算单。

(二)卖方交易商交收流程:

1、核收交收计划通知和《增值税等票据开具需求单》;

2、提交定制仓单、质量单和出金申请书;

3、核收过户单、保证金和部分货款(剩余部分转为交收保证金);

4、质量异议解决(如买方确认货物质量则无此项);

5、提交增值税发票;

6、核收剩余货款(交收保证金)和结算单。

第三十一条交收管理主要包括交收时间、指定交收仓库(交收点)、交收数量、交收质量、交收费用和交收票据管理等合同约定要素内容。

第三十二条提前交收是指交易商在合同的最后交收日前某日对持有的合同(或部分合同)进行提前交货的行为。

交易商提出提前交收申请并经本中心核准后可进行提前交收,提前交收核准信息见中心公告的交收计划。

合同中约定的最后交收日是交易商履行交收义务的截止日期,本中心鼓励交易商提前交收。

第三十三条异议检验是指当买卖交易商出现质量、数量异议且无法协商解决时,由本中心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指定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对异议部分货物进行检验,并依据该检验结果判定违约方,以保证合同履行,维护守约方权益的行为。

第三十四条本章未尽事宜详见《上海农产品交易中心交收规则》及相关货物交收细则。

第七章物流

第三十五条上海农产品交易中心可为客户提供物流服务。

第三十六条与交易绑定的物流服务,本中心根据绑定的物流代理合同将物流服务需求方的商品按照所选择运输方案从指定地点运至目的地,物流服务需求方需将运输费用及代理费用在物流代理合同所规定的日期前汇至本中心账户,否则影响到货期的责任由需求方承担。

第三十七条单独的物流服务,本中心根据物流代理合同将物流服务需求方的商品按照所选择运输方案从指定地点运至目的地,物流服务需求方需将市场运输费用及代理费用在物流代理合同所规定的日期前汇至本中心账户,否则影响到货期的责任由需求方承担。

第三十八条委托本中心代理物流的,本中心采用代收代付方式处理。

第三十九条交易商可在用户端查询商品的运输过程状态信息。

第四十条本章未尽事宜详见《上海农产品交易中心物流细则》。

第八章信息发布与管理

第四十一条本中心通过网站,向交易商提供本中心行情、相关交易规则、指定交收仓库、合作物流公司及指定监管银行的信息。

第四十二条本中心配备相应设施,建立农产品现货交易系统。

本中心交易系统正常,但因不可抗力事件等非本中心原因影响交易商正常交易的,本中心不负责任。

为保证交易数据安全,本中心建立严格的数据备份制度。

第四十三条本中心、交易商、指定交收仓库和合作物流公司均应保证所发布信息的真实性。

交易商、指定交收仓库或合作物流公司向本中心提供有关信息时隐瞒或虚假发布,造成本中心和第三方损失的,本中心有权对其进行违约处理并要求赔偿由此遭受的全部损失。

本中心、交易商、指定交收仓库、合作物流公司、指定监管银行和第三方检验机构等应严格保守业务中涉及的商业秘密。

第四十四条电话、传真、信函、中心公告栏、电子邮件、手机短信及本中心网站公告和通知均为本中心向业务参与主体传递信息的有效途径。

对于已经公开发出的信息均视为向业务参与主体的有效送达。

第四十五条当本中心认为交易存在较大风险时,将通过适当方式向相关交易商发布风险提示。

第九章违约行为及处理

第四十六条违约是指本中心业务参与主体违反《上海农产品交易中心交易商入市协议》、《上海农产品交易中心电子交易合同》、《上海农产品交易中心物流代理合同》或其他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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