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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需要包装的,应明确包装的材质、规格,并注意审查是否有特殊的包装要求(如防潮、防震、标注要求等);

设备需要运输的,应明确运输方式、责任方及运费的负担等。

7、审查交货方式、交货时间、交货地点的约定是否清楚

交货方式(送货或者提货)、交货时间、交货地点应具体明确,如交货地点应写明具体到门牌号码的准确地址,如签约时不能确定交货地点,也可约定为甲方指定的地点,而不宜笼统约定为某省、某市。

若为分次交货,还应明确每次交货的时间及地点。

8、审查验收标准、验收程序、验收条件约定是否明确

公司采购的设备、工程材料等往往需要在安装、集成、调试甚至试运行后方可确定产品、设备及其集成后系统的整体可用性、符合性,因此在此类采购合同中应有到货检验、初验、试运行后的终验等条款,且往往与付款相挂钩,以便于以付款制约乙方履行交付合格标的物的主要合同义务。

因此,验收条款除应按照《合同法》第157条、第158条的规定进行审查外,还应当根据公司采购标的物的上述特点进行审查。

验收标准应注明是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其他标准,礼品、宣传品等一般依据样品质量标准验收的,应封存样品。

此外应审查验收的地点、期限、程序等是否已约定明确。

如果允许分阶段部分验收的,应明确规定全部标的物验收合格的标志,以便与违约责任条款相对应。

9、审查违约条款约定是否明确

审查时要注意违约条款是否明确具体,如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是否合理,违约金的比例、赔偿范围是否对公司有利等。

10、审查保修条款是否明确

审查是否规定了质量保修期,保修期限、起止时间点以及质保期结束后设备的维修问题等是否约定明确。

11、审查特殊买卖形式下的权利义务是否有特别约定

如试用买卖合同,按照《合同法》第171条的规定:

甲方在试用期内可以购买标的物,也可以拒绝购买。

试用期间届满,甲方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

因此,试用买卖合同需审核是否按照上述法律规定进行了更具体的约定:

如试用期间起止时间、试用后购买是否仍需另行签订买卖合同、买卖的条件如何确定、如何通知对方是否购买的决定、试用人拒绝购买标的物时乙方需承担费用自行收回标的物、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承担等。

甲方合同编号:

【】

乙方合同编号:

 

【】采购合同

甲方: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西藏有限公司分公司】

乙方:

【公司】

【】年【】月【】日于【】

目录

第一条合同标的及价格4

第二条付款方式5

第三条运输与包装5

第四条交付、开箱检验及验收5

第五条质量保证期5

第六条知识产权5

第七条保密责任5

第八条违约责任5

第九条不可抗力5

第十条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5

第十一条合同生效、终止及其他5

本合同由下列当事人于【】年【】月【】日在【】签订。

买方:

(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地址:

【】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卖方:

(以下简称乙方)

第一条合同标的及价格

1.1甲方同意向乙方购买,乙方同意向甲方出售【卡】及其相关附件、辅件和服务。

合同标的(以下统称为“货物”)相关信息如下:

品名

规格

型号

数量(单位:

不含税单价(人民币元)

不含税价格(单价×

数量)

增值税率或征收率

增值税税额

小计(人民币元)

总价合计

大写:

圆整

小写:

注:

上表总价是指不含税价格与增值税税额之和。

1.2制作要求:

【】。

1.3乙方保证所提供货物符合甲方招标或询价时的技术应答要求,保证所提供货物与本合同中所规定的型号、规格和数量完全相符,且保证为全新、完整、未使用的产品,质量是优良的,并符合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业务卡资源管理办法》中的有关标准。

如以上标准有调整,以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的标准为准。

第二条付款方式

2.1本合同项下确定的合同总价由甲方向乙方按如下方式及比例支付:

2.1.1第一笔付款:

即合同总价的【%】,计人民币【元】

(大写:

【圆整】),由甲方在【】后【】日内向乙方【】支付;

2.1.2第二笔付款:

2.1.3第三笔付款:

【圆整)】,由甲方在【】后【】日内向乙方【】支付;

2.1.4余款即合同总价的【%】,计人民币【元】

【圆整】),由甲方作为质量保证金暂扣。

保修期满后【日内】由甲方扣除应由乙方承担的保修费用和/或赔偿费用后无息支付给乙方。

2.2乙方在甲方支付合同款项前,应按各期付款数额以及甲方的要求向甲方开具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乙方承诺其开具发票的形式与内容均合法、有效、完整、准确,不开具或开具不合格的,甲方有权迟延支付应付款项直至乙方开具合格票据之日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且乙方的各项合同义务仍应按合同约定履行。

2.3乙方应在接到甲方开票要求后开具发票,并须在开具发票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增值税专用发票送达至甲方,甲方签收发票的日期为发票的送达日期。

乙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合格的,应在接到甲方要求后的【5个工作日内】重新开具合格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送达至甲方,乙方自行承担相关费用。

2.4如果乙方有赔偿和/或支付违约金的责任,则甲方有权从最近一笔付款中扣除相应金额。

如果最近一笔付款不足以抵扣违约金的,则可从下一笔付款中继续扣除。

2.5由于乙方未足额缴纳应缴税款和开具发票不真实、不合格而引起的一切责任(包括商业责任和法律责任)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2.6甲乙双方各自承担因执行合同所发生的银行费用及各项税费。

2.7双方结算相关信息如下:

甲方名称:

国税纳税人识别号:

户名:

开户行:

帐号:

地址:

乙方名称:

任何一方如需改变上述账户,应提前十(10)日以书面通知另一方。

如一方未按本合同规定通知而使另一方遭受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第三条运输与包装

3.1将货物运送至甲方指定交货地点并交付给甲方指定收货人之前的货物运输由乙方负责,相关的运输费用、保险、保管、货物灭失及毁损的风险亦由乙方承担。

3.2乙方负责按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封装要求进行出厂包装,乙方应根据货物特点进行坚固包装使其防水、防潮、防腐、防锈、防震等,并在正常情况下适于水运、空运和长途内陆运输及反复装卸和搬运的要求。

专用、特殊安装工具材料和易磨损部件应进行适当的包装并采取特别保护措施。

包装费用由乙方承担。

乙方需在每一包装箱/物表面显著位置以显著方式标明合同号、箱号、收货人、目的地、内件品名、尺寸规格、数量、重量等内容。

并对每一包装箱内货物附以标签,标明其在安装图纸中的编号。

另外乙方应根据货物的特点及其对装卸操作的要求在包装箱显著位置以英文或中文标明“保持干燥”,“小心轻放”,“此面向上”等国际惯用图示。

3.3对因运输和包装不当产生的货物灭失与损毁的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3.4甲方有权不接收未按上述规定包装的合同设备、附件、辅件、技术文件。

第四条交付、开箱检验及验收

4.1交货时间为:

4.2甲方指定的地点及收货人:

4.3甲方变更交货地点和收货人的,应提前【日】书面通知乙方。

4.4乙方交货后应立即与甲方和/或甲方指定收货人进行到货检验,检验内容为包装是否完整、无损、清洁、数量是否与本合同一致,并共同签署到货检验记录。

4.5乙方将货物运送至甲方指定交货地点后【日内】,乙方、甲方和/或甲方指定收货人应指派代表共同对货物进行开箱检验,共同根据【】检查货物的数量。

甲方应在开箱检验前【日】通知乙方开箱检验的日期。

乙方应派其人员到甲方指定地点参加开箱检验,费用自理。

乙方在上述日期内拒绝或未参加检验的,甲方和/或甲方指定收货人有权单独进行检验。

对检验结果,视为乙方自动接受。

4.6各方应共同签署一个详细的检验报告,该报告应详细列明检验结果记录,包括检验合格或发现的任何货物短缺、毁损或与合同规定有不符之处。

对检验中发现货物短缺、毁损或与合同规定有不符之处的,即为检验不合格。

甲方和/或甲方指定收获人有权拒收货物,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的【日内】免费修理、更换或补足以上货物。

因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额外的运输费用等,将由乙方承担。

如在甲方通知的期限内,乙方未能进行修理、更换或补足,则乙方应承担本合同第【8.1.1】款逾期交货的违约责任。

4.7甲方和/或甲方指定收货人签署上述货物检验合格报告的日期视为乙方正式交付货物的日期,此后有关保管、保险、灭失与毁损的风险由甲方承担,货物所有权亦同时转移给甲方。

4.8开箱检验合格的结果仅视为货物在外观、数量、型号、规格上完好无缺失的证明及乙方履行其义务的必要证据,检验合格证书的签署不使甲方丧失因质量问题而向乙方索赔和求偿的权利,同时不解除乙方对于货物质量缺陷或瑕疵负有的相应担保责任。

第五条质量保证期

5.1乙方对于产品向甲方提供的质量保证期为【个月】,自【到货验收合格第二日】起算。

5.2质量保证期内,如因乙方原因出现的任何卡片质量问题,乙方负责解决,并承诺在收到坏卡及相应数据后一周内予以免费更换。

第六条知识产权

6.1乙方保证对其销售的货物拥有完全的所有权/处置权或取得相关授权,无任何著作权、商标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方面的权利限制或瑕疵,用以生产合同设备的专利或有关技术乙方有合法的专利权或使用权。

6.2如甲方因使用本合同范围内的货物、技术文件而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或致使除本合同以外的第三人向其提出诉讼和索赔,应由乙方负责处理和赔偿,乙方对上述侵权诉讼和索赔为甲方辩护,并支付因此所产生的一切诉讼费用、合理的律师费用、和解金额或终审判决中规定的损害赔偿金额以及由此给甲方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6.3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及本合同履行完毕后,如因第三人诉讼和索赔致使甲方无法使用货物及技术资料的,乙方应免费在【日内】提供相应替代系统,使甲方能持续的、不受干扰的继续使用合同货物,同时,乙方应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若乙方采取了上述措施后仍然不能保证甲方的正常使用的,甲方有权退还货物,同时,乙方应按本合同第【8.1.2】款承担违约责任。

6.4甲方应及时将与本合同有关的知识产权纠纷书面通知乙方,并协助乙方处理知识产权纠纷。

第七条保密责任

7.1本合同拥有信息的一方(“提供方”)根据本合同向另一方(“接受方”)提供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技术性信息、商业性信息、文件、程序、计划、技术、图表、模型、参数、数据、标准、专有技术、业务或业务运作方法以及其他专有信息,本合同的条款和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商业信息和技术信息(以下统称“保密信息”),只能由接受方及其人员为本合同目的而使用。

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对于提供方提供的任何保密信息,未经提供方的书面同意,接受方及其知悉保密信息的人员均不得直接或间接地以任何方式提供或披露给任何“第三方”。

在本条中,“第三方”是指任何自然人、企业或其分支机构、代理、组织或其他实体,但不包括甲方关联公司。

甲方关联公司是指是指甲方的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在中国境内由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直接或间接控股的主营移动通信业务的公司,以及上述公司的合法继承人。

7.2提供方向接受方提供或披露的保密信息,仅可由接受方为执行本合同需要披露给指定的雇员,并且仅在为执行本合同所需的范围内进行该等披露;

但是,接受方在采取一切合理的预防措施之前,不得向其雇员披露任何保密信息,该等预防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告知该等雇员将要披露信息的保密性质,由该等雇员做出至少与本合同保密义务一样严格的保密承诺等,以防止该等雇员为个人利益使用保密信息或向任何第三方做出XX的任何披露。

7.3接受方的律师、会计师、承包商和顾问为提供专业协助而需要了解保密信息时,接受方可向其披露保密信息,但是,其应要求上述人员签订保密协议或按照有关职业道德标准履行保密义务。

7.4如相关政府部门或监管机构要求接受方披露任何保密信息,接受方可在该政府部门或机构要求的范围内做出披露而无需承担本合同项下的责任。

但前提是,该接受方应立即将需披露的信息书面通知提供方,以便提供方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且该等通知应尽可能在信息披露前做出,并且接受方应尽商业上合理的努力确保该等被披露的信息获得有关政府机关或机构的保密待遇。

7.5在任何情形下,本条所规定的保密义务应永久持续有效。

7.6当本合同解除或终止时,接受方应立即停止使用且不得许可第三方使用提供方的保密信息,同时,接受方应按照提供方的书面要求,将提供方提供的保密信息退还提供方或予以删除或销毁。

第八条违约责任

8.1乙方违约责任:

8.1.1因乙方原因逾期交货的,乙方应以如下方式向甲方支付逾期违约金:

每逾期交货一天,支付逾期交货部分价款【%】的违约金;

不满一天按一天计算;

上述逾期违约金的支付不影响乙方交货义务的履行;

逾期交货超过【日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的全部损失的,乙方还应予以赔偿。

8.1.2因乙方责任不能交货或单方解除合同,或乙方累计到货的质量不合格数或安装不合格数占甲方采购总数的【%】时,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除退还已收取的货款及利息(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流动资金贷款利息计)外,还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款【%】的违约金,并赔偿甲方由此所受的直接损失。

8.1.3乙方未按合同约定的质量、数量、商标、规格、地点提供设备以及不满足技术规范书要求的,应按合同总价款的【%】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甲方有权暂缓支付相应的价款,乙方应在甲方提出要求后并在甲方规定的时间内免费补足或更换或修理货物直至满足本合同要求,因此发生的全部费用由乙方承担。

8.1.4因乙方未对货物采取适当的包装和/或不充分的保护措施、标注不明、货物在装箱前保管不良,致使在开箱时发现货物减少、受损或丢失,乙方应在甲方提出要求后并在甲方规定的时间内免费补足或更换或修理货物直至本合同要求,因此发生的全部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暂缓支付相应的价款;

逾期视为延期交货,每逾期一天,乙方应按需要补齐、更换或修理的货物价款的【%】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若采取上述措施后仍不能达到合同要求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的违约金。

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的全部损失的,乙方还应予以赔偿。

8.1.5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开具、送达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按甲方要求采取重新开具发票等补救措施,同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相当于合同总价%】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予以赔偿;

情节严重的,包括不限于出现乙方未按合同约定开具、送达发票次数达【】次的、乙方违约给甲方造成严重损失的、乙方违约致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等情况,甲方可终止合同,乙方应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乙方在甲方终止合同之日起两年内不得参加甲方及其关联公司相同产品的采购活动。

8.1.6乙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等规定开具、提供发票的,乙方应自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承担如下违约责任:

8.1.6.1乙方应按甲方要求采取重新开具发票等补救措施;

8.1.6.2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相当于合同总价%】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予以赔偿;

8.1.6.3乙方已经提交履约保证金的,甲方将不予退还。

8.7乙方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没有通过税务部门认证,造成甲方不能抵扣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未通过认证发票中载明的税款金额作为违约金。

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予以赔偿。

乙方未按甲方要求支付违约金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8.2甲方违约责任:

8.2.1因甲方原因逾期付款的,甲方应以如下方式向乙方支付逾期违约金:

每逾期付款一天,支付逾期付款部分【%】的违约金;

逾期付款超过【日】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乙方的全部损失的,甲方还应予以赔偿。

8.2.2除法定或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如由于甲方原因中途退货或单方解除合同,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款【%】的违约金。

8.3任一方违反保密约定,故意、过错或过失泄密的,除应立即采取措施停止泄密行为,减小泄密造成的损失外,还应向对方支付合同总价款【10%】的违约金。

上述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对方所受损失的,泄密方还应予以赔偿。

同时,对方还有权根据泄密造成损失的大小,单方解除本合同。

8.4未经本合同另一方的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均无权转让本合同或本合同中的任何权利或义务。

若违反本转让约定的,转让行为无效,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相当于合同总价款10%】的违约金,守约方有权视具体情况单方面解除合同或要求继续履行合同。

8.5如守约方按上述违约条款要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时,应书面通知违约方并说明违约金金额。

违约方应在收到通知后十天内将违约金支付给对方;

如违约方对违约金金额有异议,应在收到通知后一周内通知对方。

双方应在收到对方的通知或答复后尽快协商明确违约责任。

违约方应在双方就违约金金额达成协议后的十天内将违约金支付给对方。

如不支付的,守约方有权在应付违约方款项中直接扣除。

8.6本合同所称之损失包括实际损失和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诉讼或仲裁费以及合理的调查费、律师费等相关法律费用。

第九条不可抗力

9.1本合同所指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

自然灾害、地震、洪水、雷击、火灾、战争或准战争状态、恐怖活动、戒严等公认的不可抗力事件。

9.2合同生效后,合同各方的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事故而影响到本合同履行时,则延长履行合同的期限,这一期限应相当于事故所影响的时间,并可根据情况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担违约责任,但一方延误履约后发生不可抗拒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9.3受事件影响方应在24小时内将所发生的不可抗力事件情况以电报或传真形式通知其他两方,在事件发生之日起十天内以特快专递或挂号信件将不可抗拒力发生地公证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交对方确认。

9.4当不可抗力事故停止或消除后,受事故影响的一方应在24小时内以电报或传真形式通知其他两方,并在3天内以挂号信证实。

9.5如果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持续达三十(30)日或以上时,双方应根据该事件对本合同履行的影响程度协商对本合同的修改或终止。

第十条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

10.1本合同的成立、有效性、解释、履行、签署、修订和终止以及争议的解决均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10.2如果任何争议或权利要求起因于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或与本合同的解释、违约、终止或效力有关,都应由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协商应在一方向另一方送达关于协商的书面要求后立即开始。

10.3如果在一方提出协商要求后的十(10)天内,双方通过协商不能解决争议,则各方同意按下列第【一】种方式解决:

10.3.1将该争议提交至【拉萨】仲裁委员会。

该会依据其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在【拉萨】进行仲裁。

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并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并可在任何有管辖权的法院或其他有权机构强制执行。

除非仲裁裁决有不同规定,败诉方应支付双方因仲裁所发生的一切法律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

10.3.2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0.4诉讼【或仲裁】进行过程中,除双方有争议的部分外,本合同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各方应继续履行。

10.5本合同全部或部分无效的,本条依然有效。

第十一条合同生效、终止及其他

11.1整体合同。

本合同及其附件构成各方就本合同标的达成的完整协议,取代以前各方就本合同标的所达成的所有口头或书面的协议、协商、意向书以及其他协议和文件。

11.2标题。

本合同中加入的各章、条、款、项的标题仅为方便阅读而设,不应对本合同的含义或解释有任何影响。

11.3可分割性。

本合同的任何条款或规定,如被有权机构判定为无效或不可执行,不应影响本合同其他条款或规定的效力或可执行性,也不应影响该条款或规定在其他情形下的效力或可执行性。

11.4费用。

本合同各方应各自承担其自身与本合同及本合同项下的交易有关的所有开支和费用(包括法律费用),本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11.5合同修改和补充。

本合同未尽事宜,应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如需对本合同及其附件作任何修改或补充,须由双方以书面做出方为有效。

修改或补充文件与本合同有不一致的,以修改或补充文件为准。

11.6签署授权。

本合同签署前,双方将分别向对方提供其授权本合同签署人代表其签署本合同的授权文件。

11.7合同效力。

合同将保持其效力直至各方已完全履行合同项下的所有义务并且各方之间的所有付款和索赔已结清。

11.8合同附件。

合同附件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若合同附件与合同正文有任何冲突,以合同正文为准。

11.9语言和文本。

本合同以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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