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电子商务法概论》试题及答案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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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签名法》          B。

《合同法》

《电子签章条例》         D。

《电子签名示范法》

  8.采用技术特定型立法模式制定的电子签名法是()

美国犹他州《数字签名法》     B。

新加坡《电子交易法》

联合国《电子商务示范法》     D。

欧盟《电子签名共同框架指令》

  9.以特定的机构,对电子签名及其签署者的真实性进行验证的具有法律意义的服务即为()

认证               B。

电子认证

交叉认证             D.PKI体系认证

  10.目前美国对电子认证服务管理的主要模式为()

政府授权强制许可制度       B。

非强制许可制度

备案制度             D。

完全依靠市场调节,行业自律规范

  11.《电子资金划拨法》和E条例中对卡类存取工具的发行的规定是为了保护消费者的()

选择权              B。

知情权

财产安全权            D。

隐私权

  12.SET协议的信用卡支付属于()

无加密的信用卡支付        B。

简单加密的信用卡支付

通过第三方验证的信用卡支付    D。

专用协议信用卡支付

  13.下列不属于支付命令错误的是()

支付命令认证错误         B。

支付命令的表述错误

支付命令的错误执行        D。

错误的支付命令

  14.以互联网上传输的和用户接收到的计算机信息数据单位“比特”的数量为收税依据的征税方案称为()

字节税              B。

关税

国际税收             D。

商品税

  15.以应税商品或劳务的销售收入额(或称营业收入额)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税种是()

个人所得税            B。

比特税

消费税              D。

营业税

  16.页面广告可分为()

搜索广告、电子邮件、BBS广告

图形广告、文字广告、赞助广告

关键词广告、电子邮件广告、横幅广告

按钮广告、BBS广告、赞助广告

  17.网络隐私权保护模式主要包括()

法律措施、行业政策指导、技术措施以及第三方认证

国家立法主导、行业自律与用户自律

企业行业自律与用户自律

国家立法主导和企业行业自律相结合

  18.数据用户是指()

合法地收集、拥有、控制并使用有关数据者

收集或获取他人的个人数据者

合法的数据主体

D。

专门收集个人信息的机构或个人

  19.版权保护技术措施是指()

版权人为了防止XX使用作品而发明的技术,以保护和管理自己的版权,防止他人的侵权行为

版权人主动采取措施,保护和管理自己的版权,防止他人的侵权行为

版权人发表声明,禁止他人使用作品,以保护和管理自己的版权,防止他人的侵权行为

版权人为了防止XX不法访问和使用作品以技术手段主动采取措施,保护和管理自己的版权,防止他人的侵权行为

  20.商业秘密是指()

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的信息

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的信息

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21.域名抢注是指()

反向域名侵夺的行为

出于从他人商标(商业标志)中牟利的恶意注册并出卖域名的行为

C。

盗用和淡化域名的行为

同一商标的合法拥有者都想用他们的商标作域名

  22.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是指()

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行为

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行为

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操作,后果严重的行为

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信息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行为

  23.计算机及网络的犯罪黑数是指()

黑客入侵计算机信息系统的频率或次数

未经发觉或未被追诉或未被惩处的犯罪数

泛指所有计算机病毒数

破坏计算机网络系统的黑客人数

  24.在线纠纷解决机制是指()

解决企业和企业间因电子商务契约所生争执的所有方式

涵盖所有的网络上由非法庭但公正的第三人,解决企业和消费者间因电子商务契约所生争执的所有方式

通过电子邮件方式,解决企业和消费者间因电子商务契约所生争执的所有方式

通过MSN等实时沟通软件方式,解决企业和消费者间因电子商务契约所生争执的所有方式

  25.电子证据的法律地位即指()

电子证据的可采纳性或可接受性

电子证据以什么样的形式向法庭提交并出示

任何电子证据能够进入诉讼程序或其他证明活动

电子证据的证明力

  二、多项选择题(本大题共5小题,每小题2分,共10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五个备选项中至少有两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

错选、多选、少选或未选均无分。

  26.下列属于UNCITRAL组织颁布的法律文件有()

《电子商务示范法》

《电子签名统一规则》

《欧洲电子商务行动方案》

《电子资金传输示范法》

  E。

《统一电子交易法》

  27.电子支付当事人包括()

买方和卖方             B。

银行

认证中心              D。

数据通讯网络

政府监管机构

  28.按表现形式,网络广告的主要类型包括()

页面广告              B。

电子邮件广告

搜索广告              D。

网站广告

  E.BBS、NewsGroup和QQ等广告

  29.网络隐私的侵权方式主要包括()

  A.Cookies文件的滥用          B。

黑客攻击行为

监视软件滥用            D。

第三方泄露或共享

滥用识别机制

  30.下列属于电子证据特征的有()

高科技性               B。

客观性和脆弱性

无形性                D。

易破坏性

复合性

  三、名词解释题(本大题共5小题,每小题3分,共15分)

  31.广义电子商务法

  32.合同

  33.非公务机关数据收集主体

  34.网络信息传播权

  35.保护性管辖权

  四、简答题(本大题共4小题,每小题5分,共20分)

  36.简述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

  37.简述电子货币的主要功能。

  38.简述我国《著作权法》针对技术措施保护的相关规定。

  39.简述网络接入服务提供者(IAP)在网络广告中的义务。

  五、论述题(本大题共2小题,每小题10分,共20分)

  40.试述我国《电子签名法》的主要特点。

  41.阐述我国《电子签名法》规定对电子认证服务采用强制性许可制度的理由。

  六、案例分析题(本大题共1小题,10分)

  42.某网站是一家提供网络商品拍卖的电子商务公司。

小丽在该网站“好美化妆品”卖家发现,其出售的某化妆品比她在商店里购买的同一品牌的商品便宜4成。

在仔细核对了网上商品介绍及相关图片后,小丽按既定购物流程购买了该化妆品。

随后,小丽发现网上购得的化妆品属于假货。

在与卖家协商退货不成又无法获知卖家详细联系方式的情况下,小丽将该网站告上了法庭。

要求法院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相关规定,维护其合法权益,判决该网站赔偿损失。

但是,法院并没有采纳小丽的诉求。

因为,“好美化妆品”是根据该网站的服务协议开设的网店,该网站仅提供买卖双方的交易平台,并在网页上提示,并不保证卖家所卖商品的真伪。

在小丽寻找卖家时,该网站也尽其所能地提供了卖家注册时的联系方式。

  根据案例分析回答以下问题:

  

(1)从案例引发的事实,思考网络服务商的责任规范应有哪些基本要求

  

(2)在什么样的情况下,该网站可能要承担法律责任

2009年4月全国自考电子商务法概论试题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25小题,每小题1分,共25分)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

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

1:

C参考解析:

(P2)消费者与消费者之间的电子商务,即CtoC(ConsumertoConsumer)模式。

2:

D

3:

B参考解析:

(P18)1995年10月18日在美国诞生了第一家网上银行——安全第一网络银行(SecurityFirst

NetworkBank),这是世界上第一家将其所有银行业务都通过Internet交易处理的开放性银

行。

4:

(P20)根据《电信条例》的规定,我国对电信业务经营按照电信业务分类,实行许可制度。

电信业务许可,是电信行政管理机关依法批准并赋予电信业务经营者拥有电信业务经营资格

的一种法定凭证。

5:

(P34)狭义的电子合同主要有三种类型,即以EDI方式订立的合同;

以电子邮件方式订立的

合同;

电子格式合同等。

6:

A参考解析:

(P48)所谓合同的成立,是指订约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即双方当事人意思表

示一致,而所谓合同的生效,是指已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了一定的法律约束力或称

法律效力。

7:

(P69)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

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它是我国第一部真正意义的电子商务法,

对于规范电子签名和电子认证具有重要的作用。

8:

(P65)采用技术特定型立法模式的如马来西亚《数字签名法》,只规定了数字签名的法律效力,

对采用其他技术的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未作规定。

其他采取这一模式的主要有美国犹他州的

《数字签名法》、意大利的《数字文件规则》以及我国香港地区《电子交易条例》、台湾《电

子签名法》等。

9:

B

10:

D参考解析:

(P78)目前,国际上对电子认证服务的管理大概分为三种模式,一是强制性许可制度。

如韩

国、日本、德国、马来西亚以及我国台湾和香港。

二是非强制性的许可制。

如新加坡1997

年由国家计算机委员会(NCB)和电子传输网络(NETS)建立的NETTRUST认证中心。

三是对完全依靠市场调节,通过行业自律予以规范。

如美国1995年创建的Verisign公司。

11:

A

12:

(P100)SET协议规定的工作流程中的每一步,用户、商家、银行都通过第三方认证中心来验

证通信主体的身份,从而防止冒名顶替。

13:

(P117)支付命令的错误包括支付命令表述错误、错误的支付命令、支付命令的错误执行等。

14:

(P134)比特税是以在互联网上传输和由网络用户接受到的计算机数据信息单位“比特”的数

量为收税依据,比特税又名字节税。

比特税最初由加拿大税法学者阿瑟·

科德尔提出,后经

荷兰的著名学者路·

休特和卡林·

卡普加以完善。

15:

(P128)营业税亦称销售税,是以应税商品或劳务的销售收入额(或称营业收入额)为计税依

据而征收的一种商品税。

16:

(P142)页面广告是指登载在他人网络主页上的广告信息。

依据具体的表现形式,页面广告又

可分为图形广告、文字广告和赞助广告。

17:

18:

(P172)数据用户(datauser)是指合法地收集、拥有、控制并使用有关数据者,通过非法手

段收集或者获取他人的个人数据者,不能被视为法律所承认的数据用户。

19:

20:

21:

(P206)域名抢注是“出于从他人商标(商业标志)中牟利的恶意注册并出卖域名”的行为。

这种行为盛行的原因首先是因为现行的域名注册体系奉行“申请在先”,而不问域名与商标

权、名称权等现实权利是否有冲突。

22:

23:

24:

(P239)在线纠纷解决机制,根据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欧盟、OECD以及全球电子商务论坛

所下的定义,ODR是指涵盖所有网络上由非法庭但公正的第三人,解决企业和消费者间因

电子商务契约所生争执的所有方式。

25:

(P234)电子证据的法律地位即电子证据的可采纳性或可接受性,指数据电文能否被法院依照

法律接受为证据之一种。

二、多项选择题(本大题共5小题,每小题2分,共10分)在每小题列出的五个备选项中至少

有两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

错选、多选、少选或未选均无

分。

A,B,D参考解析:

(P15)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律委员会主持制定了一系列调整国际电子商务活动的法律文件,主

要包括:

《电子资金传输示范法》、《电子商务示范法》、《电子商务示范法实施指南》、《电子

签名统一规则》等。

A,B,C,D参考解析:

(P101)电子支付法律关系主要涉及四方当事人:

买方、卖方、银行、认证机构。

这里的银行

是指所有承担电子资金划拨任务的机构,不仅包括商业银行,还包括其他金融机构乃至网上

虚拟银行:

在支付过程中,还涉及到数据通讯网络系统和结算登记公司。

A,B,C,D,E

A,B,C,D,E参考解析:

(P166~168)网络隐私的侵权方式主要包括有:

Cookies文件的滥用、监视软件的滥用、滥用

识别机制、黑客攻击行为、随意出售个人信息、第三方泄露或共享等。

(P233~234)与传统的证据相比,电子证据具有以下突出的特点:

高科技性、客观性和脆弱性、

无形性、复合性、易破坏性和便利性。

三、名词解释题(本大题共5小题,每小题3分,共15分)

(P6)广义电子商务法:

包括了所有调整以数据电文方式进行的商事活动的法律规范。

主要涉及调整以电子商务为交易形式的和以电子信息为交易内容的两大类规范。

(P33)合同:

我国《合同法》规定: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债权债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反映了双方或多方意思表示一致的法律行为。

(P173)非公务机关数据收集主体:

是指并非依法行使国家公共权力,而收集网络个人信息资料的其他组织或个人。

(P189)网络信息传播权:

即以有线或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

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P228)保护性管辖权:

是特指国家对在本国领土范围外犯有危害该国国家安全、领土完整、

政治独立以及其他重大政治、经济利益等罪行的外国人进行管辖的权利。

四、简答题(本大题共4小题,每小题5分,共20分)

(P43~44)要约与要约邀请二者的法律后果是截然不同的:

(1分)对于要约而言,如果对方

做出了承诺,要约人即负有与之订立合同的义务,否则即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2分)要

约在有些情况下是不得撤销的,对于要约邀请,其发出人则不负有这些义务,他完全可以自

由地决定是否接受对方的意思表示,也可以随时地撤销其已发出的意思表示。

(2分)

(P119)

(1)转账结算功能:

直接消费结算,代替现金转账。

(2)储蓄功能:

使用电子货币存款和取款。

(1分)

(3)兑现功能:

异地使用货币时进行货币汇兑。

(4)消费贷款功能:

先向银行贷款,提前使用货币。

(P191)我国《著作权法》在修订前并没有技术措施的法律保护方面的规定。

2001年修订的

《著作权法》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CT和WPPT的规定以及发达国家的立法实践,在第

47条第(6)项规定了技术措施法律保护的问题,(1分)即“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人

有关的权利人的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等所采取的保护著作权

或者与著作权有关权利的技术措施的”属于侵权行为;

(3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P161)IAP的地位类似于邮电、电信业者,只是为信息的传播提供“传输管道”,不能对信

息进行编辑。

(1分)因此IAP只承担有限的事后控制义务,(2分)即负有在技术可能、经

济许可的范围内采取阻止侵权信息继续传播的义务。

五、论述题(本大题共2小题,每小题10分,共20分)

(P69~70)《电子签名法》作为我国第一部电子商务法,(1分)其主要特点如下:

(1)内容简练。

该法定位准确,立法宗旨明确,结构简洁。

(1分)确立了数据电文、电子签名在我国的法

律效力,指出了数据电文在何种条件下满足我国法律所规定的“书面形式”、“原件形式”、

“文件保存”,明确了数据电文发送、接收及证据力在法律上的认可方式,规范了法律对电

子认证机构的要求和行政管理模式。

奠定了我国电子交易和电子商务的法律基础。

(2)可扩展性。

该法没有具体指定必须确定哪一种电子签名技术,而只是对安全电子签名及其认证机构所需

要达到的条件作出要求,此外,它允许电子签名的使用者自主协商确定数据电文发送和接收

标准,这都为未来技术进一步发展提供了制度上的可能性。

(3)灵活自治原则。

本着“最少干预、必要立法”的原则,该法没有严格限定电子交易参与者的自由选择权利,

从而给予当事人自行约定的权利。

(4)与国际接轨。

对电子签名制度而言,必须最大可能地做到全球统一协调。

如果一个法域内有效的电子签名

在另一个法域不被承认,其作用将大打折扣。

该法借鉴联合国电子商务示范法等立法例,在

确保与我国法律体制相容的前提下,初步与世界衔接,并具有一定的开放性。

(P78~79)

目前国际上对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大概可分为三种模式,一是强制性许可制度,即认证机构必

须通过了许可才能开展业务。

如韩国、日本、德国及我国台湾、香港等;

第二类是非强制性

许可制度,即经过政府认证的认证机构会有很多优惠,反之则没有,但仍然可以运营。

如新

加坡即为如此。

三是完全依靠市场调节,通过行业自律予以规范。

(3分)我国《电子签名

法》规定了对电子认证服务采用强制性许可制度,并对电子认证服务应当具备的条件做出了

规定。

(1)由于认证机构的信用保障对于交易安全至关重要,若将这一领域完全交给私营企业和

公司运营,政府绝对不干预,势必导致市场的混乱与无序,失去电子认证的权威性。

因此政

府对电子认证的管制是比较严格,只有以国家名义存在或由主管部门颁发经营许可证的认证

机构,或国家相关机构授权的电子认证公司,其颁发的数字证书才最有权威性。

(3分)

(2)同时,在一国范围内,还有必要建立国家级的总的认证中心,对一般认证机构之间的

矛盾以及消费者的多重交叉认证,由政府制定统一的、与国际接轨的技术标准和服务标准有

利于认证标准化和可执行性,有利于节省交易成本,提高效益,也有利于电子认证的效力得到全球其他国家的承认,以推进电子商务的跨国发展。

六、案例分析题(本大题共1小题,10分)

(P193)

(1)应当区别电子商务企业的经营模式而确认不同的责任。

①网站是交易当事人的,应当对所交易的行为负责。

即如果是网站自己与客户进行交易,网

站应对客户承担责任。

②网站是交易平台的提供者,在其能力范围内,履行了合理的注意义务和披露义务,则对他

人利用其交易平台提供违反国家相关规定的行为不负责任。

反之,若明知他人利用其交易平

台提供违法的商品,则应承担责任。

(2)从本案可知,该网站作为一个交易平台提供者,所承担的责任是有限的。

如果没有说

明可能存在假货,或者不能提供卖家地址无法找到卖家的情况下,可能需要承担相关的法律

责任。

但该网站已在网页上提示,并不保证卖家所卖商品的真伪。

在小丽寻找卖家时,也尽

其所能地提供了卖家注册时的联系方式,所以最终不承担出售假货的法律责任。

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网络服务者在如下情况才承担共同侵权责任:

参与他人侵权行为;

通过网络帮助他人实施侵权;

明知网络用户通过网络实施侵犯他人权利

依然纵容;

经权利人提出警告,但却不采取措施以消除侵权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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