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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执业登记表

原件

1份

A4纸

必要

申请人自备

本人签名

2

蓝底2寸照片(近期免冠正面、着律师袍/正装)

2张

35mm×

45mm

建议着律师袍

3

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正、副本或律师资格证书

复印件

(原件备查)

司法部颁发

4

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档案调入证明

非必要(仅限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档案未调入广西司法厅存档者提交)

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出具

司法行政部门签章

5

实习人员考核合格登记表

广西律师协会或区内各市律师协会出具

律师协会签章

6

身份证

复印件(原件备查)

7

辞职、退休证明

非必要(原公职身份者提供)

原工作单位

8

无业承诺书

必要(专职律师需提供)

9

户口本(户主页和本人页)

非必要(仅限法律职业资格证书C证申请人提供)

11

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的档案托管证明

广西区内各级人才交流服务中心

人才服务交流中心签章

12

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公安机关

派出所签章

证明有效期三个月

13

无受过开除公职处分的证明

非必要(辞职、退休人员或原未具备公职身份者不需提交)

人事主管行政机关

签章

14

律师事务所聘用合同书(拟在分所执业的律师需提供总所同意证明)

二、新办兼职律师执业证申请材料

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的证明及同意申请人兼职律师执业的证明

所在单位出具

单位签章

高等院校、科研机构

10

三、律师变更执业机构申请材料

律师执业登记表(经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盖章)

蓝底2寸照片(近期免冠正面、着律师袍)

申请人的执业经历证明材料

律师事务所出具

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律师资格证书正、副本

非必要(仅限法律职业资格证书C证换法律职业资格证书A证人员提供)

非必要(仅限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档案未调入广西司法厅存档者提供)

原执业机构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申请人不具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情形的证明

原执业机构所在地设区市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申请人不具有《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及同意转所的证明

设区市司法局出具

原律师事务所出具的解除聘用关系或者合伙关系以及办结业务、档案、财务等交接手续的同意转所的证明(分所律师还需提交总所同意其转所的证明)

拟转入的律师事务所同意接收的聘用合同书(拟在分所执业的律师还需提交总所同意接收的证明)

跨省、跨市转所需提交人事档案转入广西区内县以上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托管的证明;

其他市内转所的需提交人事档案存放于某人才交流中心(县以上)的承诺书

交还原所律师执业证

省级司法厅颁发

原军队律师管理部门出具的业务、档案、财务已结清的证明

非必要,军队律师转社会律师才需要

军队律师管理部门

原军队律师管理部门出具的申请人不具有《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及同意转所的证明

15

退伍转业证明

16

个人承诺书

17

原律师证已经收回的证明

 

四、遗失补办律师证申请材料

必要性及

描述

遗失公告

省级以上报刊

将报纸名称和登报内容剪贴在A4纸上

五、注销申请材料

律师注销执业证书申请表

律师执业证

省级司法行政机关颁发

所在律师事务所出具的申请人在该所业务办结(或交接完毕)、财务、档案等交接手续证明

所在律师事务所出具

申请人与所在律师事务所聘用合同期满或者解除聘用关系证明

设区市级以上市司法局律师管理部门出具的申请人没有未结的行政处罚和投诉案件的证明

设区市司法局

律师因与所在律师事务所解除聘用合同、被所在律师事务所除名或者所在的律师事务所被注销,在六个月内未被其他律师事务所聘用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向设区的市以上司法局提交书面材料,设区的市以上司法局律师管理部门出具该律师执业期间表现的证明连同所有材料报广西司法厅,由广西司法厅注销该律师执业证书

非必要(仅限符合条件的律师执业者)

律师死亡的,所在律师事务所应当向设区的市以上司法局提交《律师注销执业证书申请表》和死亡证明(火化证明)

非必要(仅限已死亡的律师执业者)

律师出现不适合继续担任律师的情形本人又不愿意申请注销律师执业证书的,所在律师事务所应当向设区的市以上司法局提交书面材料,设区的市以上司法局律师管理部门出具该律师执业期间表现的证明连同所有材料报广西司法厅,申请注销该律师执业证书

注意事项

1.行政审批初审材料的份数按照市区律师事务所一式三份,县区律师事务所一式四份提交。

初审无需交回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执业证正、副本原件,请提供复印件(原件备查)。

2.请各律师事务所记录本所执业律师的律师执业证最后一页流水证号,一证一号,当律师执业证遗失补办时刊登的遗失公告需有此证号内容。

3.初审地址:

南宁市明秀西路108号南宁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5楼509室,联系电话:

3860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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