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规党纪和政策法规在线考试题库判断题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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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地(市)级以上纪委可以批准对违纪党员予本条例规定的量纪幅度以外减轻处分。

8、对违纪党员免予党纪处分,应当作出书面结论。

9、在纪律集中整饬过程中,不收敛、不收手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10、党员一人犯有两种以上(含两种)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可按数种违纪行为中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给予处分。

11、经济方面共同违纪,对违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违纪的总数额处分。

12、对有丧失党员条件,严重败坏党的形象行为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13、对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党员,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14、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或者被判处管制、拘役的,应当开除党籍。

15、直接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党员或者党员领导干部。

16、直接经济损失,是指与违纪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而造成财产损毁的实际价值。

17、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收缴或者责令退赔。

(√)

18、执行党纪处分决定的机关或者受处分党员所在单位,应当在六个月内将处分决定的执行情况,向作出或者批准处分决定的机关报告。

(√)

19、丑化党和国家形象,或者诋毁、诬蔑党和国家领导人,或者歪曲党史、军史的。

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20、违反有关规定程序发展党员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21、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中,借机敛财或者有其他侵犯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行为的,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应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

22、在分配、购买住房中侵犯国家、集体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23、党组织和党员必须自觉遵守党章,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约束,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

24、对违纪后下落不明的党员,应当一律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

25、党员受到警告处分一年内、受到严重警告处分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

26、坚持资产阶级自由化立场,公开发表反对四项基本原则,或者反对改革开放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

27、在党内以组织秘密集团等方式进行分裂党的活动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28、组织、利用宗教活动反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破坏民族团结的,一律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29、组织、利用宗族势力对抗党和政府,妨碍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或者制造宗族矛盾破坏社会稳定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30、占用公物进行营利活动的,给予警告处分;

31、违反有关规定自定薪酬或者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等,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处分;

32、违反公务接待管理规定,超标准、超范围接待或者借机大吃大喝,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33、以考察、学习、培训、研讨、招商、参展等名义变相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将受到党纪处分。

34、到禁止召开会议的风景名胜区开会的,对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5、擅自举办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或者借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收取费用的,给予警告处分。

36、用公款旅游、借公务差旅之机旅游或者以公务差旅为名变相旅游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37、在办理涉及群众事务时刁难群众、吃拿卡要的,将受到党纪处分(√)

38、对于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但是本人没有担任党内职务的,应当给予其严重警告处分。

(√)39、留党察看处分的最长期限不超过三年。

40、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41、对于严重违犯党纪、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党组织领导机构,应当予以改组。

42、对于全体或者多数党员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应当予以解散。

43、一个违纪行为同时触犯本条例两个以上(含两个)条款的,依照处分较重的条款定性处理。

44、预备党员违犯党纪,情节较轻,应当保留预备党员资格,对其批评教育。

45、本条例施行前,尚未结案的案件,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或者政策不认为是违纪,而本条例认为是违纪的,依照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处理。

46、党员定期做好总结汇报是落实中央政治局八项规定的必要条件。

(√)

47、领导干部应该相信,置身于人民群众中是最安全的。

48、根据中央政治局八项规定要求,可发可不发的文件、简报一律要发。

49、中央政治局八项规定反映了从严治党的根本要求。

50、中央政治局八项规定传达了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转变社会风气的决心。

51、领导干部应该带头落实中央八项规定,扮演好人民公仆的角色。

52、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这一目标的实现程度与住房、车辆配备等规定的执行情况无关。

53、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党总支部委员会和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5年。

54、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党员领导干部必须参加党委、党组的民主生活会。

不允许有任何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不接受党内外群众监督的特殊党员。

55、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共产党员对党的决议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声明保留,并且可以把自己的意见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

(√)

56、《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是维护党的团结统一、完成党的任务的保证。

57、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党组织对违犯党的纪律的党员,一律给予纪律处分。

58、《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党员如果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一年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就被认为是自行脱党。

59、《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规定,个人向党组织推荐领导干部人选,必须负责地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

60、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党的各级领导班子决定重要事项,应当进行表决。

表决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或记名投票等方式。

表决结果和表决方式应当向全体党员公布。

61、《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规定,基层党委、纪委,党总支、党支部负责人,述职述廉时可以邀请群众代表参加会议。

62、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党员有权向党组织负责地揭发、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的违法违纪事实;

有权向所在党组织或者上级党组织提出处分有违法违纪行为党员的要求。

63、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党员有权在任何会议上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

64、《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调动或者交流决定的,依照法律及有关规定予以免职或者降职使用。

(√)

65、《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要求,单位一把手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

)19、《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中明确,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在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仍需要报告,并要填写担任的具体职务。

66、根据《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接待工作组时,接待方要根据被接待人员所在单位确定陪餐人员,做到上下级对应陪同接待。

67、《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规定,涉密公文个人阅后应主动销毁,不得私自留存。

68.《济宁市委常委会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实施办法》规定,所有会议不摆放花草、不制作背景板、不搞豪华布置。

69.根据《济宁市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办法(试行)》,二人以上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按职务高低确定责任。

70.《济宁市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办法(试行)》规定,根据被问责情形的情节、损害和影响,情节较轻,损害和影响较小的,采用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的方式问责。

71.《济宁市机关工作人员作风效能问责办法》规定,懒政怠政,推诿拖延,违反首问负责和一次告知制度,致使服务对象往返多次的,应当予以问责。

72.根据《关于严格规范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暂行规定》,我市领导干部操办婚庆事宜,不得接受本单位人员礼金、礼品。

73.根据《关于严格规范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暂行规定》,我市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要严格落实报告制度。

参加人员超出亲属家庭成员范围的,事前须向所在单位党委(党组)报告有关活动的计划安排。

(√)

74.《济宁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出差人员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A、对B、错

75.《济宁市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规定,接待单位不得超标准接待,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

76.济宁市纪委《关于加强公车管理严禁公车私用的通知》规定,严禁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向下属单位及企业借用公务车辆办私事。

77.《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第一条为“坚持公私分明,先公后私,克己奉公。

78.《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第二条为“坚持崇廉拒腐,清白做人,干净做事”。

79.《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第三条为“坚持尚俭戒奢,艰苦朴素,勤俭节约”。

80.《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第四条为“坚持吃苦在前,享受在后,甘于奉献”。

81.《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第五条为“廉洁从政,自觉保持人民公仆本色”。

82.《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第六条为“廉洁用权,自觉维护人民根本利益”。

83. 《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第七条为“廉洁修身,自觉提升思想道德境界”。

 84.《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第八条为“廉洁齐家,自觉带头树立良好家风”。

师德部分

85.《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可以取代学校的其他各项规章制度。

86.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但对于特别顽皮的孩子,可以适当予以轻度体罚。

87.一个教师的举止既体现了他的道德修养、文化水平,又表现出他与别人交往的诚意。

教师法部分

88、教师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的义务。

 )

89、《教师法》也适用于在少年宫以及地方教研室、电化教育机构等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

( √)

90、具备《教师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的公民,要求有关部门认定其教师资格的,有关部门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的条件予以认定。

91、社会力量所办学校的教师的待遇,由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并予以保障。

92、教师考核应当客观、公正、准确,充分听取学校各部门、其他教师以及学生的意见。

( ×

93、国家支持和鼓励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向依法成立的奖励教师的基金组织捐助资金,对教师进行奖励。

(√ )

94、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接近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

建立正常晋级增薪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95、教师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6、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教师以及具有中专以上学历的毕业生到革命老区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应当予以补贴。

97、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根据国家规定,自主进行教师管理工作。

( √)

98.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任教无须试用期。

99.《邹城市党的建设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责任追究办法(试行)》明确:

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党委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纪检监察组织及纪检监察干部参照执行。

100.《邹城市党的建设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实施责任追究不因领导干部工作岗位或者职务变动而免于追究。

已退休但按照本办法应当追究责任的,仍须进行相应的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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