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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11%;

3、提供除有形动产租赁服务外的现代服务业服务6%;

4、提供国际运输服务、向境外单位提供的研发服务和设计服务适用零税率。

营改增纳税人管理模式

本次增值税改革仍沿用增值税纳税人分类管理模式。

应税服务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为一般纳税人,低于此标准的为小规模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的征收率为3%。

一般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应纳税额为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什么是增值税?

其特点有哪些?

增值税是对销售或者进口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货物以及提供应税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实现的增值额征收的一个税种。

增值税具有以下特点:

(1)增值税仅对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提供应税服务各个环节中新增的价值额征收。

在本环节征收时,允许扣除上一环节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服务已征税款。

它消除了传统的间接税制在每一环节按销售额全额道道征税所导致的对转移价值的重复征税问题。

(2)增值税制的核心是税款的抵扣制。

我国增值税采用凭专用发票抵扣,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应税货物、劳务或者应税服务,凭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在计算缴纳应纳税金时,在本单位销项税额中予以抵扣。

(3)增值税实行价外征收。

对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提供应税服务在各环节征收的税款,附加在价格以外自动向消费环节转嫁,最终由消费者承担。

(4)增值税纳税人在日常会计核算中,其成本不包括增值税。

增值税的计算方法

增值税的计税方法包括哪两个?

增值税的计税方法,包括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

一般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一般纳税人提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一般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如何计算?

一般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什么是销项税额?

销项税额,是指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的增值税额。

销项税额计算公式:

销项税额=销售额×

税率。

什么是进项税额?

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服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税额。

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如何计算?

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应纳税额=销售额×

征收率。

增值税原理案例

一件100元的产品,生产者销售时已经缴纳了相应的税金,购买者买入后再次销售时售价150元,那么他买入时100元相应包含的税金可以抵减,购买者只需对增值的50元计算缴纳相应的税金。

假定上述价格均为不含税价,税率均为17%。

购进100元产品上个环节已缴税金:

100*17%=17元

销售150元时应计提销项税:

150*17%=25.5元

销售时实际应缴纳的税金:

25.5-17=8.5元

即:

本环节仅就增值额部分缴税=(150-100)*17%=8.5元

营改增原理

营改增就是对以前交营业税的项目比如提供的服务也采取增值部分纳税的原则计税。

源自试点地区与非试点地区的税制差异,会导致企业的税负不同。

由于目前并非全国范围都实施营改增,因此,同一项服务(如技术服务),同样的价格,如果我们从试点地区比如北京市某公司购买,由于北京已实施营改增,则我们就可以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凭发票注明的增值税进项税额申报抵扣。

但如果向河南某公司购买,则只能取得河南省地税机关监制的服务业发票而不能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很明显税制出现了税制歧视,企业的成本也有所不同。

案例:

公司拟有一设计项目外委,总额100万元。

现有两家来自不同地区的公司报价相同(均为含税价100万元)。

一个来自试点地区,如北京,一个来自非试点地区如河南。

由于属于营改增试点,来自北京的公司可以提供6%现代服务业增值税发票。

而由于尚未进行营改增试点,故来自河南的公司只能提供营业税发票。

分析:

北京发票可抵进项税:

100÷

(1+6%)*6%=5.66万元

来自北京的实际成本:

100-5.66=94.34万元

来自河南的实际成本:

因为营业税不能抵扣,故实际成本为100万元。

结论:

同样报价的情况下,选择由来自北京(或其他试点地区)的公司完成设计,公司成本更低更划算。

续上例:

假定山东2013年4月1日起进行营改增试点。

上述设计项目为山东公司对山西公司提供的设计,总额为含税150万元,其中,外委100万元(如上),自行完成设计50万元。

分析公司实际税负情况,自行完成50万元。

第一种情况:

委托北京某公司完成100万元设计。

公司150万元应计销项税:

150÷

(1+6%)*6%=8.49万元

100万元抵扣进项税:

5.66万元

应缴增值税:

8.49-5.66=2.83万元

第二种情况:

委托河南某公司完成100万元设计。

100万元包含的是营业税4.76万元,按规定营业税不能抵扣。

故应缴增值税:

8.49万元

同样价格下,由来自营改增地区的公司完成外委对公司更合算。

营改增发票的管理规定

增值税发票规定

1、试点地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事增值税应税行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除外)统一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统一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

2、试点地区提供港口码头服务、货运客运场站服务、装卸搬运服务以及旅客运输服务的一般纳税人可以选择使用定额普通发票。

3、试点地区从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一般纳税人,应使用六联增值税专用发票或五联增值税普通发票。

4、纳税人于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前提供改征增值税的营业税应税服务并开具发票后,如发生服务中止、折让、开票有误等,且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的,应开具红字普通发票,不得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和红字货运专用发票。

对于需重新开具发票的,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专用发票和货运专用发票。

专用发票的取得

原则上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接受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这里注意“索取”两个关键字,也就是一般纳税人既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可以开具普通发票,只有接受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才应当(必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为什么要这样规定?

主要是考虑到滞留票的问题。

对于一些纳税人而言,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对于其个体利益而言还是有利的。

例:

A公司购进一批西装,拟用于发放给员工作为福利,如果不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则不存在增值税进项税额,但事后公司决定不再发放员工福利,而是将该批西装出售用于增加现金存量,则将因为没有增值税专用发票白白失去一笔进项税额的抵扣权利。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接受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但一般情况下只能抵扣3%,而交通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较特殊,可以抵扣7%。

运输发票抵扣的特殊情形

从试点地区取得的运输发票抵扣方式涉及三种:

一是从一般纳税人处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金额为发票所载进项税额,适用税率应为11%;

二是从小规模纳税人处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金额为发票上注明的价税合计金额×

7%扣除率,发票上所载税率应是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3%;

三是取得非增值税的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试点纳税人中的小规模纳税人提供的交通运输业征收率为3%,但是其由主管国税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却可以抵扣7%,这主要是考虑到营改增改革的顺利推进。

例:

公司从湖北购进两批货物,其中一批由湖北B运输公司承运,另一批由山东C运输公司承运,支付运费均为10000元,由于山东尚未实行营改增,索取的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注明的10000元可以按7%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700元,而湖北为试点地区,B公司征收率只有3%,应交增值税10000÷

(1+3%)×

3%=291元,但如果只能抵扣291元,则作为营改增地区的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将失去市场竟争的机会,因此特案规定,接受试点纳税人中的小规模纳税人提供的交通运输服务按照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的7%抵扣进项税额。

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形

1、向消费者个人提供应税服务。

2、适用免征增值税规定的应税服务。

营改增范围详解

一、交通运输业

交通运输业,是指使用运输工具将货物或者旅客送达目的地,使其空间位置得到转移的业务活动。

包括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和管道运输服务。

装卸搬运则改为物流辅助服务。

(一)陆路运输服务。

陆路运输服务,是指通过陆路(地上或者地下)运送货物或者旅客的运输业务活动,包括公路运输、缆车运输、索道运输及其他陆路运输,暂不包括铁路运输。

(二)水路运输服务。

水路运输服务,是指通过江、河、湖、川等天然、人工水道或者海洋航道运送货物或者旅客的运输业务活动。

远洋运输的程租、期租业务,属于水路运输服务。

程租业务,是指远洋运输企业为租船人完成某一特定航次的运输任务并收取租赁费的业务。

期租业务,是指远洋运输企业将配备有操作人员的船舶承租给他人使用一定期限,承租期内听候承租方调遣,不论是否经营,均按天向承租方收取租赁费,发生的固定费用均由船东负担的业务。

(三)航空运输服务。

航空运输服务,是指通过空中航线运送货物或者旅客的运输业务活动。

航空运输的湿租业务,属于航空运输服务。

湿租业务,是指航空运输企业将配备有机组人员的飞机承租给他人使用一定期限,承租期内听候承租方调遣,不论是否经营,均按一定标准向承租方收取租赁费,发生的固定费用均由承租方承担的业务。

(四)管道运输服务。

管道运输服务,是指通过管道设施输送气体、液体、固体物质的运输业务活动。

 二、部分现代服务业

部分现代服务业,是指围绕制造业、文化产业、现代物流产业等提供技术性、知识性服务的业务活动。

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

(一)研发和技术服务。

研发和技术服务,包括研发服务、技术转让服务、技术咨询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1.研发服务,是指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进行研究与试验开发的业务活动。

2.技术转让服务,是指转让专利或者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业务活动。

3.技术咨询服务,是指对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和专业知识咨询等业务活动。

4.合同能源管理服务,是指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单位以契约形式约定节能目标,节能服务公司提供必要的服务,用能单位以节能效果支付节能服务公司投入及其合理报酬的业务活动。

5.工程勘察勘探服务,是指在采矿、工程施工以前,对地形、地质构造、地下资源蕴藏情况进行实地调查的业务活动。

(二)信息技术服务。

信息技术服务,是指利用计算机、通信网络等技术对信息进行生产、收集、处理、加工、存储、运输、检索和利用,并提供信息服务的业务活动。

包括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和业务流程管理服务。

1.软件服务,是指提供软件开发服务、软件咨询服务、软件维护服务、软件测试服务的业务行为。

2.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是指提供集成电路和电子电路产品设计、测试及相关技术支持服务的业务行为。

3.信息系统服务,是指提供信息系统集成、网络管理、桌面管理与维护、信息系统应用、基础信息技术管理平台整合、信息技术基础设施管理、数据中心、托管中心、安全服务的业务行为。

网站对非自有的网络游戏提供的网络运营服务按照“信息系统服务”征收增值税。

4.业务流程管理服务,是指依托计算机信息技术提供的人力资源管理、财务经济管理、金融支付服务、内部数据分析、呼叫中心和电子商务平台等服务的业务活动。

(三)文化创意服务。

文化创意服务,包括设计服务、商标著作权转让服务、知识产权服务、广告服务和会议展览服务。

1.设计服务,是指把计划、规划、设想通过视觉、文字等形式传递出来的业务活动。

包括工业设计、造型设计、服装设计、环境设计、平面设计、包装设计、动漫设计、展示设计、网站设计、机械设计、工程设计、创意策划等。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应税服务范围等若干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2]86号)第一条规定:

文印晒图服务按照“设计服务”征收增值税

2.商标著作权转让服务,是指转让商标、商誉和著作权的业务活动。

3.知识产权服务,是指处理知识产权事务的业务活动。

包括对专利、商标、著作权、软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代理、登记、鉴定、评估、认证、咨询、检索服务。

4.广告服务,是指利用图书、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电影、幻灯、路牌、招贴、橱窗、霓虹灯、灯箱、互联网等各种形式为客户的商品、经营服务项目、文体节目或者通告、声明等委托事项进行宣传和提供相关服务的业务活动。

包括广告的策划、设计、制作、发布、播映、宣传、展示等。

5.会议展览服务,是指为商品流通、促销、展示、经贸洽谈、民间交流、企业沟通、国际往来等举办的各类展览和会议的业务活动。

组织安排会议或展览的服务按照“会议展览服务”征收增值税。

(四)物流辅助服务。

物流辅助服务,包括航空服务、港口码头服务、货运客运场站服务、打捞救助服务、货物运输代理服务、代理报关服务、仓储服务和装卸搬运服务。

1.航空服务,包括航空地面服务和通用航空服务。

航空地面服务,是指航空公司、飞机场、民航管理局、航站等向在我国境内航行或者在我国境内机场停留的境内外飞机或者其他飞行器提供的导航等劳务性地面服务的业务活动。

包括旅客安全检查服务、停机坪管理服务、机场候机厅管理服务、飞机清洗消毒服务、空中飞行管理服务、飞机起降服务、飞行通讯服务、地面信号服务、飞机安全服务、飞机跑道管理服务、空中交通管理服务等。

通用航空服务,是指为专业工作提供飞行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航空摄影,航空测量,航空勘探,航空护林,航空吊挂播洒、航空降雨等。

2.港口码头服务,是指港务船舶调度服务、船舶通讯服务、航道管理服务、航道疏浚服务、灯塔管理服务、航标管理服务、船舶引航服务、理货服务、系解缆服务、停泊和移泊服务、海上船舶溢油清除服务、水上交通管理服务、船只专业清洗消毒检测服务和防止船只漏油服务等为船只提供服务的业务活动。

港口设施经营人收取的港口设施保安费按照“港口码头服务”征收增值税

3.货运客运场站服务,是指货运客运场站(不包括铁路运输)提供的货物配载服务、运输组织服务、中转换乘服务、车辆调度服务、票务服务和车辆停放服务等业务活动。

4.打捞救助服务,是指提供船舶人员救助、船舶财产救助、水上救助和沉船沉物打捞服务的业务活动。

5.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是指接受货物收货人、发货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或者以自己的名义,在不直接提供货物运输劳务情况下,为委托人办理货物运输及相关业务手续的业务活动。

船舶代理服务属于“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国际船舶代理服务属于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

船舶代理服务,是指接受货物收货人、发货人、船舶所有人、船舶承租人或船舶经营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或者自己的名义,在不直接提供货物运输劳务情况下,为委托人办理货物运输以及船舶进出港口、联系安排引航、靠泊和装卸等相关业务手续的业务活动。

6.代理报关服务,是指接受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委托,代为办理报关手续的业务活动。

7.仓储服务,是指利用仓库、货场或者其他场所代客贮放、保管货物的业务活动。

8.装卸搬运服务,是指使用装卸搬运工具或人力、畜力将货物在运输工具之间、装卸现场之间或者运输工具与装卸现场之间进行装卸和搬运的业务活动。

(五)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有形动产租赁,包括有形动产融资租赁和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

1.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是指具有融资性质和所有权转移特点的有形动产租赁业务活动。

即出租人根据承租人所要求的规格、型号、性能等条件购入有形动产租赁给承租人,合同期内设备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承租人只拥有使用权,合同期满付清租金后,承租人有权按照残值购入有形动产,以拥有其所有权。

不论出租人是否将有形动产残值销售给承租人,均属于融资租赁。

2.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是指在约定时间内将物品、设备等有形动产转让他人使用且租赁物所有权不变更的业务活动。

远洋运输的光租业务、航空运输的干租业务,属于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

光租业务,是指远洋运输企业将船舶在约定的时间内出租给他人使用,不配备操作人员,不承担运输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只收取固定租赁费的业务活动。

干租业务,是指航空运输企业将飞机在约定的时间内出租给他人使用,不配备机组人员,不承担运输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只收取固定租赁费的业务活动。

(六)鉴证咨询服务。

鉴证咨询服务,包括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和咨询服务。

1.认证服务,是指具有专业资质的单位利用检测、检验、计量等技术,证明产品、服务、管理体系符合相关技术规范、相关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或者标准的业务活动。

2.鉴证服务,是指具有专业资质的单位,为委托方的经济活动及有关资料进行鉴证,发表具有证明力的意见的业务活动。

包括会计、税务、资产评估、律师、房地产土地评估、工程造价的鉴证。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应税服务范围等若干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2]86号)第一条规定:

建筑图纸审核服务、环境评估服务、医疗事故鉴定服务,按照“鉴证服务”征收增值税。

3.咨询服务,是指提供和策划财务、税收、法律、内部管理、业务运作和流程管理等信息或者建议的业务活动。

代理记账服务按照“咨询服务”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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