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计继续教育考试教学内容热点统计指标要点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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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计算方法上,GDP把转移价值和新创造的价值区分开来,克服了社会总产值(等于物质消耗加上净产值)把转移价值和新增价值混为一谈,看不出效益、成本和技术进步状况的缺陷。

GDP及其分类数据,能够提供各产业部门经济运行状况的系统而详细的数据,从而为各级政府制定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制定财政、金融、产业、收入分配及对外经济政策等提供重要依据。

以GDP为核心所建立起来的生产核算,更注重于各部门之间的衔接和总体平衡状况,能够比较完整、系统地描述社会再生产和国民经济的逻辑结构和运行轨迹,从而更有效地保证了国家宏观决策和宏观管理的科学性。

通过引入和普及以GDP为核心指标的核算体系,使我国政府统计工作与在国际统计接轨的道路上迈出了一大步,从而能更好地服务于与国际经济联系日益密切的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初步核算,2011年全国国内生产总值为471564亿元,比上年增长9.2%。

其中,第一产业增加值47712亿元,增长4.5%;

第二产业增加值220592亿元,增长10.6%;

第三产业增加值203260亿元,增长8.9%。

第一产业增加值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为10.1%,第二产业增加值比重为46.8%,第三产业增加值比重为43.1%。

GDP指标的局限性:

GDP不能反映经济发展的社会成本

GDP实际上反映的是一定时期内投入所创造的价值总量,而不论这种投入的新增效益。

因此,一些被动的、恢复性投入都作为正值算进了GDP。

比如,面对日益增多的社会犯罪问题,国家和政府就要不断加大对司法、监狱等系统的投入,GDP会随之增加;

某些产品的生产会排放有害物质,GDP不仅会随着产品产量的增加而增加,而且对环境污染进行的一些补救性治理投入也被计算了进去;

对地震、洪水、风暴等自然灾害造成的破坏和损失,进行的恢复性建设投入,也同样推动了GDP的增长,等等。

显然,这样的GDP增长并没有真正使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得到提高,有的甚至还会产生负面影响,但却造成增长和繁荣的假象,并掩盖了付出的代价。

GDP不能准确地反映一个国家财富的变化

从使用的角度讲,GDP是最终消费支出与资本形成总额的总和,而资本形成总额与财富紧密相关。

一个国家财富能否有效的增长,不仅取决于GDP中固定资本形成总额的大小,还取决于其品质。

如果固定资本的质量不好,就可能出现GDP增长而净财富下降的现象。

比如,某地在2007年建造了一座桥梁,2008年由于工程质量问题拆除了这座桥梁,2009年又重新建造一座同样的桥梁。

2007、2009两年建造桥梁,都增加了当年的GDP,但2009年年底的国民财富中只包括该年建造的那座桥梁,2007年建造的那座桥梁因被拆除,在2008年年底的国民财富统计中就已经被提出了。

同时,2009年在建造这座桥梁时又消耗了一次自然资源,所以,2009年与2007年相比,虽然GDP数值一直在增长,但国民财富却可能不增反减。

GDP不能反映某些重要的非市场经济活动

有些非市场经济活动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占有很重要的位置,比如做饭、照顾老人、养育儿童等,但按照国际标准,如果这些活动由非付酬的家庭成员承担,就不计入GDP;

如果由雇佣的保姆承担,相应的支出就必须反映在GDP中。

由于各国的市场化程度不同,导致这样计算的GDP在某种程度上缺乏可比性。

例如,在结婚之前,先生需向保姆支付工资,保姆从事的做饭、清扫房间、照顾老人等活动被计算到GDP中。

当保姆变成妻子,她仍然从事同样的劳动,甚至在家务上付出更多,但丈夫不再向她支付报酬,从而这些活动不再增加GDP。

保姆变成妻子之后,这个国家的经济活动并没有因此而减少,但GDP却减少了。

GDP不能全面地反映人们的福利状况

从理论上说,当一个国家的人均GDP增加时,人们的收入状况会得到改善。

人均GDP无法反映由于收入差距而产生的福利的差异状况。

GDP指标的产生是适应社会经济发展需要的结果,其在分析社会经济运行中发挥着重要的不可替代的作用,但GDP只是浩瀚统计指标体系中的一个指标,我们不能要求GDP满足所有的分析需要,世界上没有一个统计指标能够做到这一点。

GDP本身没有错误,任何对GDP的神化或妖魔化都是片面的、不正确的。

因为事物总是一分为二的,世界上没有十全十美的东西,只有真正掌握GDP的内涵,辩证看待GDP,才能正确使用GDP数据,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房价

房屋销售价格指数的基本定义,指综合反映一定时期房地产商品价格水平总体变化趋势和变化幅度的相对数,它是通过百分数的形式来反映房价在不同时期的涨跌幅度。

2011年以前,我国编制和发布全国70个大中城市房屋销售价格指数,统计范围包括城镇生产、生活用房屋。

农村用房不属于城市房屋销售价格统计的范围。

国家有偿征用农村土地用于城镇建设时,只有所有权转让过程结束后,才纳入城市房屋销售价格统计范围。

房屋销售价格指数的编制

国家统计局对房屋销售价格指数的统计范围、统计方法、计算方法、统计口径和填报目录等做出统一规定。

国家统计局组织国家统计局直属调查队开展基础资料收集工作,编制和发布全国70个大中城市房屋销售价格指数。

国家统计局直属调查队每月对本区域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地产经营机构开展调查,调查单位近8000家,调查的内容主要包括新建房销售价格、二手房销售价格两部分。

房屋销售价格指数的编制,主要包括确定调查分类、代表规格品、调查单位、权数,收集基础资料及计算各类房屋销售价格指数等主要工作流程。

房屋销售价格调查分类的确定

房屋销售价格调查代表规格品的确定

选择代表规格品的基本原则:

选取正常销售的房屋作为调查代表规格品

同一房屋类型里,从销售量较大(楼层、套型、朝向等)的房屋中抽选样品

若报告期没有发生房屋销售交易时,则从上月销售的同类房屋中选择代表规格品,推断其本月价格

本期新开盘或本期有交易但上期无交易的,补选为代表规格品,不进入当期报表统计

房屋销售价格调查单位的确定

房地产价格调查为非全面调查,采用重点调查与典型调查相结合的方法。

所选调查单位的房地产营业额总值一般应占本地区总额的75%以上,选中的调查单位对全部交易项目按房地产类型(编码)填报调查表。

调查方式采用报表与调查员实地采价相结合的方式。

为保证房地产价格指数的科学性和可靠性,通常按照以下原则选择调查单位:

调查单位要有很强的代表性:

为保证调查资料的可靠性和连续性,选择的调查单位要规模大、实力强,营业额占当地总营业额比重较大,经营状况比较稳定。

选择调查单位时,要统筹考虑项目因素。

一般来说,大的房地产经营服务项目具有较强的代表性。

兼顾不同企业注册登记类型:

调查对象不仅要选择国有企业,也要选择集体、合资、外资等企业。

兼顾各种用途的房地产项目:

新建房的调查项目要包括经济适用房、普通住宅、高档住宅、办公楼、商业营业用房等,并要考虑其地段、结构等因素。

在选择土地调查项目时,要考虑其级别、用途、交易方式等因素。

坚固不同地理位置的房地产项目:

由于存在着级差地租,不同地理位置的房地产单位面积价格差异较大,所以在选择调查单位时,要兼顾不同地理位置(地段)的房地产项目。

房屋销售价格指数权数的确定

房屋销售价格指数的权数,是指某商品销售面积占全体商品销售面积的比重。

在编制房屋销售价格指数时,确定权数的依据是:

经济普查数据、房地产投资统计资料,并用典型调查资料和专项调查资料作为补充。

保持权数在一定时期内的相对稳定,有利于消除因权数频繁调整的结构性因素对指数的影响,使房屋销售价格指数能更好地反映一定时期内的“纯价格”变动。

在目前房地产市场变化较快的情况下,我国根据实际情况每一至二年对权数进行一次相应的调整。

全国70个大中城市房屋销售价格指数的权数实行千分制,即大类权数之和、大类中各中肋权数之和、中类中各小类权数之和、小类中各基本分类权数之和均为1000。

分类中的细项不赋予固定权数。

如,在房屋销售总计中,新建房和二手房销售面积分别占房屋销售总面积的600‰和400‰,那么新建房和二手房的权数就分别为600和400。

房屋销售价格数据的收集

国家统计局直属调查队具体承担房屋销售价格指数基础数据的收集工作。

其流程为:

市级国家调查队向选中房屋销售价格调查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地产经营机构进行任务布置——选中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地产经营机构按照同质可比原则,综合考虑房地产类型、区域、地段、结构等统计口径的一致性,每月填报统计报表。

在确认数据无误后,通过网络报送市级国家调查队。

——市级国家调查队审核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地产经营机构报送的原始数据后,通过网络上报给国家统计局各省级调查总队。

——各省级调查总队审核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将资料上报国家统计局。

案例:

上月样本房屋为11号楼1单元5层502(套型为2),销售单价为9700元/平方米;

本月选择对应样本为11号楼1单元3层301(套型为1),销售单价为9800元/平方米,两者之间存在层差、套型差。

那么,企业一般按照层数加高一层,每平方米单价高30元;

套型1比套型2每平方米高10元的标准填报。

其中,上月样本房屋11号楼1单元5层502(套型2)销售单价填为9700元/平方米,本月样本房屋地址为11号楼1单元301的报表销售价格经调整(同质可比处理)后应填为每平方米9800+30*2(层差)-10(套型差)元,即9850元。

房屋销售价格指数的计算

房屋销售价格指数采用链式拉氏公式计算。

要计算房屋销售价格指数,应先计算各基本分类价格指数,然后采用加权算术平均法由下而上逐级求出上一类别价格指数及房屋销售价格总指数。

月度环比价格指数的计算:

计算基本分类及以下类别(细项)环比价格指数:

以上期每个楼盘销售额占上期全部楼盘销售额的比重为权数,采用加权算术平均法计算。

计算基本分类以上个类别环比价格指数:

用所含下一级各类别价格指数的加权平均数再除以1000。

固定参照期各类别价格指数的计算:

将报告期至参照期各月环比价格指数相乘。

例如:

2009年4月至7月的房屋销售月度环比价格指数分别为100.4%、100.6%、100.8%和100.9%,以2009年3月为参照期,2009年7月的房屋销售价格指数为:

100.4%*100.6%*100.8%*100.9%=102.7%。

月度同比价格指数的计算:

有了各类月度环比价格指数,就可以计算月度同比价格指数。

月度同比价格指数等于报告期至上年同期各月度环比价格指数的连乘积。

如2010年3月份的同比价格指数等于2009年4月份至2010年3月份共12个月的环比指数连乘积。

“十一五”时期,山东房价波动性特征明显,总体涨势比“十五”减缓。

五年间,山东房屋销售价格累计上涨27.8%,年均上涨5.0%,比“十五”年均上涨速度低2.2个百分点。

从房价年度变动轨迹看,“十一五”时期房价波动性特征,前三年承接和延续“十五”后两年快速上涨之势,持续保持5%及以上的上涨幅度,后两年房价则是在快速会落后,再度反弹上涨,房价波动性明显加大。

人们直观感受与房价数据不符的原因

1、统计方法的技术性原因

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2009年全国70个大中城市房屋销售价格平均上涨1.5%为例。

首先,1.5%是2009年全年的平均数,与2008年相比的结果。

2009年,我国房地产价格及房屋销售呈现前低后高、前慢后快走势,前5个月各月的同比指数受前一年房价持续下降影响一直为负增长,从6月份起,受房价上涨的影响,同比指数由降转升,到12月份同比涨幅至7.8%。

但平均下来,全年的房价指数就被拉低了。

其次,还有地区差异的因素。

2009年,北京上海杭州等几个大城市放假的涨幅很高,但其他城市房价涨得不多,平均之后房价也被拉低了。

第三,现行房地产价格统计调查制度对编制的各类房屋价格指数均赋予权重,通过加权计算得出。

即:

根据上年各类房屋销售的不同比重,确定其在整个房屋销售中的权重。

如此,即使某一类型房屋价格上涨较高,但如果所占权数较小,对所在类别整体指数上涨的影响并不是很大。

2、对指标内涵的不甚了解

房屋销售价格指数是综合反映房地产商品价格水平总体变化趋势和变化幅度的相对数,它不是单一的价格指针,二是一个指标体系,其数据采集及计算过程是比较复杂的。

房屋销售价格调查包括:

住宅类房屋销售价格变动情况,办公楼、商业营业用房等非住宅类房屋的销售价格变动情况。

仅新建住宅就有经济适用房、商品住宅、普通住宅、高档住宅等多种分类。

而人们关注的重点一般是住宅中的普通住宅。

另外,统计部门在编制房屋销售价格指数时,遵循的事“同质可比”的根本原则,需要剔除注入结构、质量、朝向、楼层、装饰等非价格因素的影响,力求价格指数反映“纯价格”变动的趋势和幅度。

一个项目10月份新开盘12、13号楼,选择发生销售的12号楼802室作为本月样本房屋,实际销售单价为每平方米17000元,选择上月成交的11号楼802室作为上月样本房屋,实际售价为每平方亩12000元,12号楼的位置明显好于11号楼。

在统计调查中,需剔除由于地理位置差别造成的价格影响,但对于购房者而言,一个月的涨价幅度就是5000元。

在诸如此类的例子中,肯定低于人们的直观感受。

2011年房地产价格统计制度改革情况

自2011年1月起,国家统计局执行新的《房地产价格统计报表制度》(以下简称《新制度》),与之前的调查方案相比,主要进行了以下几方面的调整和改进:

数据采集:

自2011年1月起,新建住宅销售价格直接采用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的网签数据,不再另作调查。

新建住宅采集的是本月/上月的均价,二手住宅仍采集本月/上月的样本房屋单价。

调查指标体系:

取消了非住宅价格统计。

房屋销售价格指数调整为新建住宅销售价格指数和二手住宅销售价格指数。

新建住宅类下设保障性住房和商品住宅两个类别。

商品住宅和二手住宅类均设90平方米及以下、90-144平方米、144平方米以上三个基本分类。

指数计算方法:

采用国际通行的链式拉氏公式计算以2010年为基期的定基价格指数序列。

包括各类住宅的定基指数、同比指数与环比指数。

数据发布方式和时间:

《新制度》实施后,国家统计局重点发布70个大中城市不同对比基期的分类指数和总指数,不再计算和发布全国70个大中城市房价涨幅的平均数。

国家数据发布时间为月后18日。

总体来说,调整改进后的《新制度》具有五大优势:

一是数据齐全,数据量大,获取的是当月房屋交易的所有分户数据。

二是包含了每套交易房屋所在的项目名称、地址、总层数、所在楼层、交易面积和合同金额等详细房屋属性信息,数据比较完整。

三是经协商沟通,根据统一的资料格式要求,建设部门可直接提供资料,政府统计可及时方便获取相关资料。

四是采集合同金额等信息具有法律效力,数据准确性有一定的保障。

五是部门之间实现资源共享,直接从建委一家拿资料,减少调查成本。

总之按照新方案计算得到的结果将更接近人们对房价的直观感受。

为保证新的调查制度平稳过度,2011年“住宅销售价格统计调查方案”与“新建住宅销售价格统计调查方案”并行一年。

结语

普通市民对房价的直观感受与统计部门公布的房价指数不相符,其中的主要原因固然在于市民对统计指标的内涵不清楚,把房屋销售价格指数误解为商品房销售价格,但另一方面,也源于政府统计工作的一些缺陷。

比如指标设计上主要考虑政府的宏观决策需要,忽视社会公众的微观信息需求;

数据发布方式过于简单、粗略等。

一些发达国家发布统计资料时,都要同时公布资料调查机构、调查方法、生产过程等比较详细的相关信息,以便用户了解数据来源及可靠程度。

显然,在这些方面我们的政府统计工作做得远远不够,饱受质疑自然不可避免。

所幸,在“1.5%”的质疑风波之后,国家统计局即就房地产价格统计展开调研,并很快出台了相关改革措施。

相信随着房价统计方法的不断完善,关于房价的统计资料会越来越贴近市民的感受,最终打破普通市民关于房价的统计资料迷局。

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

在被热议的统计指针资料中,我们很难看到或听到“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然而这却不能表明它不是被关注的热点。

事实上,在拉动国民经济增长的“三驾马车”中,消费是推动经济长期稳定增长的根本动力,是投资和生产的最终目的,而作为大体反映消费需求状况的常用指标——“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一直就没有离开人们关注的视线。

在分析研究一定时期内社会商品购买力的实现程度、居民生活水平、社会生产、货币流通及物价趋势等问题时,“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从来都是不可或缺的。

学完本章,你应该能够:

了解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概念及内涵,知道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基本用途,掌握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局限性,知道影响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因素有哪些。

概念及内涵

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是指企业(单位、个体户)通过交易直接售给个人、社会集团非生产、非经营用的实物商品金额,以及提供餐饮服务所取得的收入金额。

个人包括城乡居民和入境人员;

社会集团包括机关、社会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居委会或村委会。

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由社会商品供给和有支付能力的商品需求的规模所决定。

主要包括两部分:

一是售给城乡居民用于生活消费的商品,二是售给社会集团用于公共消费的商品。

但,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不包括服务性消费,只包括商品性消费。

具体包括:

1、售给城乡居民作为生活费用的物品和修建房屋用的建筑材料和金额,2、售给来华外国人、华侨、港澳台同胞的消费品金额,3、售给社会集团用作非生产、非经营使用与公共消费的商品金额。

不包括:

1、售给城乡居民已确定知是用于生产、经营的商品,以及各类农业生产资料类商品,如农机、农药化肥、农膜、种子饲料等;

2、城市居民间或居民委托信托商店卖出的商品;

3、售给企业单位的生产用具及生产上专用的劳动保护用品。

基本用途

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指标主要用于反映全社会实物商品的非生产方面消费情况,即从商品流通环节入手,观察进入城乡居民生活消费和社会集团公共消费的商品变化情况,是反映宏观经济运行状况的重要经济统计指标。

其基本用途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为国家调控市场提供参考。

反映国内消费品市场的总规模和地域分布情况,为分析判断国内消费品市场运行总体状况、地域特点、商品类别供给及未来市场走势提供依据,为国家调控市场提供参考。

二是反映社会最终消费需求的变化。

反映居民和社会集团对实物商品消费需求的总量和变化趋势,分析判断消费需求对经济运行的影响程度。

居民对实物商品的消费需求占居民全部消费需求的60%左右,是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一定程度上反映社会最终消费需求的变化。

三是反映经济景气状况。

零售是商品流通的最终环节,是经济运行的一个重要方面,零售市场的变化最直接、最灵敏地反映经济运行的变化。

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上升,意味着消费需求增加,就会刺激投资、增加产出、改善企业效益、提高居民收入;

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下降,意味着消费需求疲软,对经济增长有明显的拖累作用。

同时,他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国家扩大内需、拉动消费的政策效应。

2011年全年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183919亿元,比上年增长17.1%,扣除价格因素,实际增长11.6%。

按经营地统计,城镇消费品零售额159552亿元,增长17.2%;

乡村消费品零售额24367亿元,增长16.7%。

按消费形态统计,商品零售额163284亿元,增长17.2%,餐饮收入额20635亿元,增长16.9%。

局限性

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指标的局限性在于不能很好的反映商品消费的结构性变化。

消费品包括耐用消费品和非耐用消费品。

耐用消费品包括家用电器、汽车等在一段较长时间内使用的消费品,其收入弹性比较大。

非耐用消费品包括食品、燃料、服装等一次性或使用时间较短的消费品,其收入弹性较小。

由于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是一个总量指标,主要反映消费品市场的总体变化情况,因此单纯应用这一指标不能很好反映消费品的这些结构特征和变化情况。

影响因素:

居民收入:

如果不考虑消费信贷,收入是居民消费的硬约束。

收入增加,消费相应有所增加;

收入减少消费也会相应减少。

但消费的增长不仅与当期收入,也与前期收入、未来预期收入密切相关。

人口变动:

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是一个总量概念,受人口数量增加和人口结构变化的影响。

经测算,最近几年,我国每年因人口规模扩大及部分人口向城市迁移,拉动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长至少在一个百分点以上。

物价水平:

由于人们在一定时间内的收入变化不大,而可供消费的商品又总是以一定的价格形式表现出来。

物价上涨,会助推现价计算的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增速。

利率变化:

利率变化会产生两种不同的效果:

一是替代效果,即利率的提高会使储蓄更加划算,人们可能会因此适当减少当前的消费,增加储蓄;

二是收入效果,及利率提高了,储蓄收入也会相应增加,人们可以利用增加的收入来适当增加消费。

一般而言,对于低收入者来说,替代效果大于收入效果;

对于高收入者来说,收入效果大于替代效果。

对全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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