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生态工程监理资料汇编doc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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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工程师通知(表样)………………………………………
工程监理整改通知书(表样)…………………………………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文件
办退字[2003]34号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印发
《退耕还林工程监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
为加强和规范退耕还林工程管理,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和效益,我局制定了《退耕还林工程建设监理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印)
二○○三年七月二十四日
退耕还林工程建设监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总则
一、为加强和规范退耕还林工程管理,确保工程顺利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退耕还林条例》、《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00)和《林业生态工程建设监理实施办法》(试行),结合退耕还林工程建设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适用于经国家批准的退耕还林工程项目。
三、退耕还林工程建设监理,是指工程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的委托,在监理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依据国家有关退耕还林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国家批准的年度计划和省级年度实施方案,对承包单位在工程质量、建设工期和资金使用等方面实施监督管理的活动。
四、退耕还林工程建设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
第二章监理单位及人员
五、退耕还林工程监理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承担。
建设单位一般通过招投标方式择优选定监理单位。
建设单位必须与监理单位签订书面委托监理合同。
六、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之间是被委托与委托的合同关系,与承包单位之间是监理与被监理的关系。
七、监理单位根据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的服务内容、服务期限、规模、施工难度、现场条件等因素确定监理组织,该组织由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组成,其专业人员要满足监理业务的需要。
八、监理组织必须进驻工程实施地点,不得转让、分包监理业务。
九、总监理工程师是履行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的全权负责人,全面负责并领导监理工程师完成工程委托监理合同中规定的全部职责。
总监理工程师应由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担任。
十、监理工程师应具有中级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领导监理员具体履行所承担专业监理职责,向总监理工程师负责。
十一、监理员应具有初级或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在专业监理工程师领导下,完成具体的监理任务。
第三章监理程序
十二、工程建设监理一般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编制工程建设监理规划;
(二)按工程建设进度、分专业编制工程建设监理细则;
(三)按照建设监理细则进行建设监理;
(四)参与工程竣工预验收,签署工程建设监理意见;
(五)建设监理业务完成后,监理单位应向建设单位移交工程建设监理档案资料。
第四章监理内容
十三、退耕还林工程建设监理期限应在工程委托监理合同中做出明确规定。
一般包括前期准备、种苗组织、项目施工、检查验收和政策兑现。
监理工作的主要内容为:
(一)工程进度控制
1.检查《退耕还林工程作业设计》编制情况以及据此落实任务和与农户签订退耕还林合同等情况;
2.检查用于工程建设的苗木、种子、肥料、药剂等施工材料的准备情况,当发现不能满足工程施工质量要求而影响施工进度情况,要协同相关单位及时采取措施限期解决;
3.在施工过程中,监理人员应检查督促承包单位按设计施工,按有关规程规范施工,防止因施工质量问题返工而延误施工季节,影响工程施工进度;
4、监理单位应参加由建设单位组织的项目验收,并提供相关监理资料。
对验收中提出的整改问题,监理单位应要求承包单位进行整改。
工程质量符合要求,由总监理工程师会同参加验收的各方签署工程项目完工验收报告;
5、监理单位应对退耕还林的钱粮兑现情况进行监督;
6、总监理工程师应对承包单位申报的已完成的工序进行核实,向建设单位报告工程施工进度和所采取进度控制措施的执行情况。
(二)工程质量控制
1.质量控制的程序
1)向承包单位明确工程施工质量标准,协助建设单位组织技术交底;
2)审查承包单位提交的工程开工报告,检查施工劳动力、机具、苗木、种子、施工地块的准备情况及施工质量保证措施;
3)对工程施工过程实行质量控制;
4)检验施工工序质量,签署工序质量检验凭证;
5)组织工程完工初验;
6)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完工验收;
7)做好监理总结。
2.施工准备阶段质量控制
1)审查承包单位的质量管理、技术管理和质量保证的组织;
质量管理、技术管理制度;
现场施工管理人员和质量检查人员的技术水平;
2)审查承包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
重点审查主要工序的施工安排是否正确;
施工质量管理体系是否健全;
各项施工质量保证措施是否得力;
3)检查落实施工地块的准备情况。
包括退耕地和荒山荒地的所有权和经营权是否存在争议;
管护措施是否落实等。
3.工序质量控制
退耕还林施工过程中,监理人员采取旁站与巡视检查相结合的质量控制方式,巡视检查地块100%。
工序控制的主要内容有:
1)退耕地或荒山荒地植被处理:
方式、质量;
2)整地:
整地的时间、方式、规格、面积和质量等;
3)种苗:
种苗的来源、购销环节、苗木等级、质量、价格、品种、数量以及是否具备“两证一签”等;
4)栽植:
栽植的时间、面积、质量、混交比例以及带工员到位情况等;
5)补植补播:
补植补播的资金、种苗、面积等情况;
6)当年抚育:
方式、次数与时间;
7)防火线:
位置、宽度、长度、质量;
8)病虫鼠害防治:
防治措施。
4.现场质量控制
1)在施工过程中,监理人员应对施工过程进行巡视检查,对重要工序和关键部位,应采取旁站方式进行监理。
当发现种子、苗木质量不合格,施工操作不规范等问题,应及时指令承包单位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必要时指令承包单位进行停工整改;
2)当承包单位对已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调整、补充或变动时,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审批;
3)承包单位应严格每道工序自检,填写工序质量自检表,监理人员检验合格后,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
4)进行现场质量检验时,承包单位应会同监理人员检验,检验工序质量和成效合格,签认工程检验认可书。
(三)投资控制
监理单位应及时了解和掌握建设单位资金下拨情况和粮款补助兑现情况,监理承包单位种苗和造林费补助等建设资金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向建设单位提出整改建议。
承包单位应向监理单位提供有关的资金使用和管理的详细情况。
十四、工程信息管理
(一)监理人员必须定期向监理单位报告施工进度,监理单位必须定期向建设单位报告工程施工进度和所采取进度控制措施的执行情况。
(二)在监理过程中,监理人员对不符合规定程序和质量要求的,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单位限期整改,并监督执行,同时将有关情况及时上报监理单位。
(三)监理报告
1.监理单位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向建设单位提交监理报告和工程施工进度、质量方面的报表。
2.监理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工程施工情况综述;
2)工程进度:
实际完成情况与计划进度比较;
保证进度完成所采取措施的效果分析;
3)工程质量:
工程质量情况分析;
所采取的工程质量措施及效果;
4)监理工作总结:
包括对进度、质量等方面情况综合评价;
监理工作情况;
有关本工程的意见和建议。
第五章责任与处罚
十五、责任
(一)建设单位职责:
1.下达监理指令,提供监理经费;
2.处理监理单位反馈的意见和建议。
(二)监理单位职责
1.执行有关监理规定、要求;
2.安排、协调监理人员的工作;
3.处理监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与争议;
4.检查监理组织和人员的监理工作。
(三)监理人员职责
1.对工程实施全过程监理的真实性负责;
2.在监理过程中对所发现的问题必须以书面报告形式及时向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反映并提出建议(包括要求承包单位限时进行修正或整改的措施等)。
(四)承包单位职责
1.工程建设监理过程中,承包单位必须按照建设单位的要求接受监理;
2.对监理人员提出的建议,必须及时落实相应的整改措施。
十六、处罚
(一)建设单位或承包单位与监理单位发生纠纷,按照监理服务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解决。
(二)监理人员营私舞弊,或不认真履行职责,损害建设单位、承包单位利益,或者因监理人员失职造成重大损失和恶劣影响的,建设单位有权追究监理单位的经济责任,情节严重的,还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在监理过程中,监理人员发现质量等问题后,以书面形式向建设单位报告而未得到及时处理或因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监理单位不承担经济责任。
第六章附则
十七、各地可根据本规定制订实施细则。
十八、本规定由国家林业局负责解释。
十九、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湖北省林业局文件
鄂林人[2001]259号
省林勘院:
你院鄂林勘院[2001]45号文件收悉。
经研究,同意成立“湖北省林业工程监理公司”,对我省重点林业工程实施监理,隶属于你院领导,有关人员调配和经营管理,由你院研究决定。
湖北省林业局(印)
二○○一年八月二十一日
鄂林造[2002]111号签发人;
张和坤
省林业局关于印发
《造林绿化工程监理公司设立办法》、《湖北省造林绿化工程监理管理办法》和《造林绿化工程建设监理工作细则》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林业局,神农架林区林管局,局直属各单位:
随着国家退耕还林、天然林保护等重点生态建设工程的实施,我省林业建设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为保证工程建设质量,发挥投资效益,省局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对国家投资的重点造林绿化工程普遍推行工程监理制度。
现将《造林绿化工程监理公司设立办法》(试行)、《湖北省造林绿化工程监理管理办法》(试行)和《造林绿化工程建设监理工作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望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1、《造林绿化工程监理公司设立办法》(试行)
2、《湖北省造林绿化工程监理管理办法》(试行)
3、《造林绿化工程建设监理工作细则》(试行)。
湖北省林业局(印)
二○○二年四月三十日
附件1
造林绿化工程监理公司设立办法
(试行)
第一条 造林绿化工程监理公司,是指按照规定程序取得监理资质依法对林业重点项目的建设质量进行监督的公司。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监理单位资质,是指依照本办法取得的造林绿化工程监理资格所具备的人员素质、专业技能、管理水平等条件。
第三条申请设立监理或者申请兼承监理业务的单位(以下简称设立监理单位),必须向省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对于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由省林业主管部门核发《造林绿化工程监理资格证书》,方可从事造林绿化工程监理活动。
第四条设立监理单位的申请报告,应提交下列有关材料:
(一)单位名称、地址;
(二)法定代表人或者组建负责人的姓名、年龄、学历、职称及工作简历;
(三)拟担任工程监理的人员一览表,包括姓名、年龄、专业、职称等。
(四)单位所有制性质及章程;
(五)上级主管部门名称;
(六)注册资金数额;
(七)业务范围。
第五条本省造林绿化工程监理单位的资质分为甲级、乙级和丙级。
其资质标准如下:
(一)甲级
1.由在职林业高级工程师任技术负责人;
2.具有高级工程师、工程师及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高级工程师不少于5人。
3.注册资金不少于30万元。
(二)乙级
2.具有林业高级工程师、工程师及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高级工程师不少于2人;
3.注册资金不少于20万元。
(三)丙级
1.在职林业高级工程师任技术负责人;
2.具有高级工程师、工程师及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高级工程师不少于2人;
3.注册资金不少于5万元。
第六条资质管理部门根据申请报告,对其人员素质、专业技能、管理水平等进行综合评审,经核准后发给相应的《造林绿化工程监理资格证书》。
监理单位的资格证书每3年核定一次。
对于不符合原定资格的单位,予以降级或注销。
监理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核定的范围从事监理活动。
第七条监理单位遗失《造林绿化工程监理资格证书》的,必须在全省性或者营业范围内的地区性报纸上声明作废后,向发证部门申请补发。
第八条监理单位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向省林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
(一)分立或者合并的;
(二)歇业、宣告破产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监理业务的;
(三)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变更的。
第九条本办法由省林业局负责解释。
国家相应规定出台后,以国家规定为准。
附件2:
湖北省造林绿化工程监理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造林绿化工程质量管理,提高工程建设水平,充分发挥投资效益,实行工程监理制,促进造林绿化工程建设及监理工作的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造林绿化工程建设监理,是指对列入国家林业基本建设计划的生态工程建设项目和外资(含世行)贷款、赠款项目等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建设质量进行监督和管理的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监理单位,是指按照规定程序取得监理资质的监理公司和兼承监理业务的工程设计、科学研究及工程建设咨询的企事业单位。
第四条省林业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全省造林绿化工程监理单位的资质认证及管理工作。
第五条对造林绿化工程建设实施监理,应当坚持“自愿互利”的原则。
委托单位与监理单位双方应签订监理服务合同,明确权利和义务。
国家重点林业工程建设项目应由取得乙级以上的监理资质单位实施监理。
工程建设监理费的收取,应根据监理业务的范围、工程规模、性质、难易程度以及工作条件等,由委托单位和监理单位双方协商确定。
也可按工程造林面积计算,即每亩按0.8~1.5元计收。
第六条监理单位承担工程监理业务时,应当持《造林绿化工程监理资格证书》(副本),并按省林业局制定的《造林绿化工程建设监理工作细则》的要求,开展监理活动。
第七条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省林业主管部门可根据情节,责令其限期改正,降低资质等级,直至注销监理资质;
造成委托单位或被监理单位损失的,应依法赔偿损失;
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机构不全,技术落后,不能保证工程监理质量的;
(二)超越核定的监理业务范围或者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监理活动的;
(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欺上瞒下,虚报谎报的;
(四)组织措施不力,管理混乱,违规操作,造成严重质量事故的;
(五)不坚持原则,严重失职,损害委托单位或者被监理单位利益的;
第八条本办法由省林业局负责解释。
附件3:
造林绿化工程建设监理工作细则
为了规范造林绿化工程建设施工阶段的监理行为,提高造林绿化工程监理工作水平,逐步使监理工作科学化、标准化、规范化、制度化,特制定本《细则》。
一、监理工作的目标和任务
(一)造林绿化工程建设监理是对建设参与者的行为进行监控、督导和评价,并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保证建设行为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制止建设行为的随意性和盲目性,促进工程建设的进度、质量、投资等按计划如期实现,确保建设行为的合法性、科学性和安全性。
(二)通过对造林绿化工程建设过程实施监理,确保按规划设计施工,确保当年造林面积核实率、成活率等达到规定要求,提高工程建设水平,充分发挥工程投资效益。
二、施工监理活动中各方的关系
(一)省林业局是全省造林绿化工程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工程施工监理的组织和管理,制定工程施工监理的有关政策,并根据工程的等级和重要程度,确定工程建设的监理项目,并监督建设部门委托监理单位,实施监理工作。
(二)县(市)林业局既是本级政府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又具有本辖区内造林绿化工程建设单位的职能,负责辖区内造林绿化工程建设施工的组织和协调工作,按照上级有关部门的规定和要求,督促施工单位按计划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并积极协助监理单位做好工程监理的有关工作。
(三)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签订施工合同后,应按建设单位和有关规定要求进行施工,提高建设质量,保证工程进度,并直接对建设单位负责。
(四)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的委托,负责对某项工程进行施工监督、检查和技术指导。
监理单位根据监理服务合同开展工作,直接对委托单位负责,在施行监理过程中,有权对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工程施工的质量、资金使用和政策兑现情况进行监督,并提出相应的整改建议。
三、监理工作的主要依据
(一)国家、省关于造林绿化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规程、规范;
(二)委托监理合同及其工程建设合同;
(三)经审核批准的造林绿化工程实施方案和作业设计文件;
(四)建设单位发出的与监理工作有关的书面指示和意见。
四、工程监理的主要内容
工程监理的主要内容包括:
造林绿化建设工程的作业设计、种苗、整地、栽植等整个造林环节。
(一)工程进度控制。
督促建设或施工单位按审核批准的工程施工进度计划,按时完成工程施工。
(二)工程质量控制。
1、程序
①建设单位向监理人员提交施工设计(或施工方案)或进行技术交底,监理人员协助处理相关问题;
②审查建设单位提交的施工设计或施工方案;
③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竣工验收;
④做好监理总结。
2、施工质量控制
审查主要工序的施工安排是否合理;
各项施工质量的措施是否正确;
造林地面积是否落实等。
种苗
来源、购销环节、苗木等级、质量、价格。
所用种苗,是否具备“三证一签”。
整地
时间、方式、数量和质量规格。
在实施过程中,采用现场跟踪监督检查与不定期巡视监督检查相结合的现场质量控制方式。
栽植
时间、培训(经培训后才能参与作业,提倡专业队伍施工作业)、栽植面积、栽植质量(截根、挂浆、培土)、施工工序到位情况等。
(三)资金控制
监督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按照工程项目建设投资控制在资金概算范围内,并按施工工序进行投资合理分解,计算各工序中的人工费、苗木种子费、材料费、机具费及其分摊的间接费等,确定各工序投资的控制目标值。
(四)中期检查和竣工验收
1、中期检查
由建设单位组织和主持监理人员参加的中期检查,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林业工程建设标准、设计文件,监理人员对施工单位报送的验收资料进行审查,对存在的问题,要求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及时进行整改。
2、竣工验收
由建设单位组织、监理人员参加的竣工验收,并提出相关的监理资料,对达到质量要求的由监理人员会同参加验收的各方签署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报告。
(五)监理报告
监理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1、工程施工情况综述;
2、工程进度:
进度完成情况及采取措施的效果分析;
3、工程质量:
采取的工程质量措施及效果;
4、监理工作总结:
有关本工程的意见和建议等。
五、监理单位、监理人员和被监理单位的职责
监理单位职责
1、执行有关监理规定、要求;
2、安排、协调监理人员的工作;
3、处理监理过程中出现的技术问题与争议;
4、复核、复查监理人员的监理工作;
(二)监理人员职责
1、对工程实施全过程监理的真实性负责;
2、在监理过程中,对所发现的问题以书面报告形式及时向建设单位提出建议(包括要求建设单位限时进行修正或整改措施等);
(三)被监理单位职责
1、工程建设监理过程中,被监理单位必须按照省林业局要求接受监理;
2、对监理人员提出的建议,必须及时落实相应的整改措施;
3、未经监理人员进行审核的种苗不得用于工程造林;
六、纠纷处理与罚则
(一)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与监理单位发生纠纷,应根据监理服务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由双方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可由建设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进行调解;
调解不成的,可申请当地经济合同仲裁机关仲裁,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监理人员营私舞弊,或不认真履行职责,损害业主和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利益,或者因监理人员失职造成重大损失和恶劣影响的,业主和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有权追究监理单位的经济责任,并按实际发生的经济损失进行索赔;
情节严重的,还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在监理过程中,监理人员发现质量等问题后,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及建设单位报告而未能得到及时处理或因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监理单位不承担经济责任。
本《细则》由湖北省林业局负责解释。
国家规定出台后,以国家规定为准。
鄂林造[2002]175号
省林业局关于
成立造林绿化工程监理的批复
各有关市、州、县林业局,局直有关单位:
根据我局鄂林造[2002]111号文件中的有关规定和各地上的关于申请成立造林绿化工程监理公司的请示,结合各有关单位设立造林绿化工程监理公司的基本条件、技术力量以及实际操作经验等情况,经研究,同意湖北省林业勘察设计院等到26个单位设立造林绿化工程监理公司。
其中甲级资质单位3个,乙级资质单位4个(详见附表)。
现就有关问题提出要求如下:
一、抓紧做好监理公司的组建工作。
各有关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指导、督促已批准设立的监理公司做好组建工作,并积极与有关部门协调,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实际困难和问题,使其尽快开展工作。
二、尽快建章立制。
各造林绿化工程监理公司要切实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各项规章制度,使监理工作逐步走向标准化、制度化、规范化。
三、认真开展培训。
实施造林绿化工程监理制,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提高造林绿化工程质量,加快林业发展所采取的一项新的举措。
凡从事造林绿化工程监理的人员,要加强学习,尽快熟悉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