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纠纷处理的法律制度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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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施工合同工程款纠纷的成因与防范措施

①承包商竞争过分激烈。

②“三边工程”引起的工程造价失控。

③从业人员法律意识薄弱。

④施工合同调价与索赔条款的重合。

⑤合同缺陷。

⑥双方理解分歧。

⑦工程款拖欠。

①签订书面合同。

②避免合同总价与分项工程单价之和不符。

③避免约定不明与理解分歧。

④避免合同缺项。

⑤协调合同内容冲突。

⑥预防风险。

⑦调价条款与索赔条款重合的处理。

4.施工合同质量纠纷的成因与防范措施

①建设单位不顾实际地降低造价,缩短工期。

②不按建设程序运作。

③在设计或施工中提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的要求。

④将工程发包给没有资质的单位或者将工程任意肢解进行发包。

⑤建设单位未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

⑥建设单位采购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合格或给施工单位指定厂家,明示、暗示使用不合格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

⑦施工单位脱离设计图纸、违反技术规范以及在施工过程中偷工减料。

⑧施工单位未履行属于自己在施工前产品检验的强化责任。

⑨施工单位对于在质量保修期内出现的质量缺陷不履行质量保修责任。

⑩监理制度不严格。

①应当严格按照建筑程序进行工程建设。

②对造价和工期的要求应当符合客观规律。

③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的要求进行设计和施工。

④标段的划分应当合理,不能随意肢解工程。

⑤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审查。

⑥加强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采购的管理。

⑦应当按照设计图纸、技术规范进行施工。

⑧严格施工前产品检验的强化责任。

⑨完善质量保修制度。

⑩严格监理制度,加强质量监督管理。

5.施工合同分包与转包纠纷的成因与防范措施

①因资质问题而产生的纠纷。

②因履约范围不清而产生的纠纷。

③因转包而产生的纠纷。

④因配合与协调问题而产生的纠纷。

⑤因违约和罚款问题而产生的纠纷。

⑥因各方对分包管理不严而产生的纠纷。

①加强对分包商资质的管理。

②在分包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履约范围。

③严格禁止转包。

④加强有关各方的配合与协调。

⑤避免违约和罚款。

⑥加强对分包的管理。

6.施工合同变更和解除纠纷的成因与防范措施

①工程本身具有的不可预见性。

②设计与施工以及不同专业设计之间的脱节。

③“三边工程”导致大量变更产生。

④大量的口头变更导致事后责任无法分清。

⑤单方解除合同。

①做好工程的计划性。

②避免设计与施工以及不同专业设计之间的脱节。

③避免“三边工程”。

④规范口头变更。

⑤规范单方解除合同。

7.施工合同竣工验收纠纷的成因与防范措施

①隐蔽工程竣工验收产生的纠纷。

②未经竣工验收提前使用产生的纠纷。

①严格按照规范和合同约定进行隐蔽工程竣工验收。

②避免未经竣工验收提前使用。

8.施工合同审计纠纷的成因与防范措施

①有关各方对审计监督权的认识偏差。

②审计机关的独立性得不到保证。

③工程造价的技术性同题也是导致纠纷的原因。

①正确认识审计监督权。

②确保审计机关的独立性。

③规范审计工作。

9.建设工程物资采购合同质量纠纷的成因与防范措施

①合同约定不明确。

②检查验收不严格、不及时。

①合同约定应当明确。

②严格检查验收制度。

③到货后及时验收。

10.建设工程物资采购合同数量纠纷的成因与防范措施

11.建设工程物资采购合同履行期限、地点的纠纷的成因与防范措施

②不按合同约定履行。

②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

12.建设工程物资采购合同价款纠纷的成因与防范措施

②履行期间价格的变动。

②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处理履行期间价格的变动。

1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纠纷的成因与防范措施

①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纠纷。

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期限纠纷。

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变更纠纷。

①严格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质量与期限管理。

②避免和减少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变更。

14.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的成因与防范措施

①监理工作内容的纠纷。

②监理工作缺陷纠纷。

②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各自的职责。

③出现监理工作缺陷,应当按照规定补救和承担相应的责任。

15.相邻关系纠纷的成因与防范措施

没有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做好规划,严格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进行建设。

16.环境保护纠纷的成因与防范措施

(1)纠纷成因。

建设项目施工中可能对环境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一方面是对自然环境造成了破坏;

另一方面是施工产生的粉尘、噪声、振动等对周围生活居住区的污染和危害。

(2)防范措施。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规范和合同的约定进行施工。

17.施工中的安全措施不当产生的损害赔偿纠纷的成因与防范措施

(1)施工中的安全措施不当产生的损害赔偿纠纷的成因。

工程施工过程中,没有按照需要设置明显标志、采取安全措施。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按照需要设置明显标志、采取安全措施,避免给他人造成损害。

18.施工中搁置物、悬挂物造成损害赔偿纠纷的成因与防范措施

(1)施工中搁置物、悬挂物造成损害赔偿纠纷的成因。

施工中搁置物、悬挂物管理不当,给他人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管理搁置物、悬挂物。

【案例】

因提前使用建筑工程导致的质量纠纷案

上诉人(原审被告):

沈阳祖彩供热发展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东北金城房地产开发总公司

一、一审诉辩主张和事实认定

上诉人沈阳祖彩供热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祖彩公司)为与被上诉人东北金城房地产开发总公司(以下简称金城公司)拖欠工程款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05)辽民初字第51号民事判决,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诉。

最高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02年8月15日,祖彩公司与金城公司签订了《联合开发协议书》,协议约定:

双方联合开发位于沈阳市区中华路2号楼工程,该楼建筑面积17354平方米,投资标准为每平方米人民币2450元,总计金额暂定2548万元。

由金城公司负责土地和建设指标的审批、施工设计和管理等,祖彩公司负责全部投资。

工程竣工后,金城公司得6954平方米,祖彩公司得10400平方米公建及附属用房。

协议同时约定了付款办法:

第一次于协议生效后10日内付人民币750万元;

第二次于三层框架施工后付人民币730万元;

第三次于1~3层交付使用时付人民币500万元;

第四次于9层完工时一次结清余款。

协议还约定了质量标准,但未约定最后工期。

2003年12月2日,祖彩公司与金城公司就交付1~3层问题达成《补充协议》,约定:

金城公司考虑到祖彩公司资金的暂时困难,同意在2号楼未结算之前先将1~3层公建部分交由祖彩公司管理,由双方派代表对1~3层建筑共同清理。

凡属未完善的工程部分,由金城公司尽快处理完毕,双方清理后的1~3层建筑,如再发生其他欠缺,均由祖彩公司负责。

2004年1月14日,中华路2号楼工程全面竣工,沈阳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对工程进行了验收,并出具了“核定合格”的《单位工程质量综合评定表》。

8月15日,金城公司、祖彩公司和沈后工程一大队就尾工问题达成协议,约定金城公司对祖彩公司、沈后工程一大队两方负责的收尾工程不再负责,仅在可能的情况下给予协助。

9月8日,沈阳市建筑工程预算审查中心对该工程进行了决算。

2005年1月17日,祖彩公司与金城公司对工程决算进行了认证,共同签署了《中华路2号楼工程决算书》。

经决算:

该楼总建筑面积实为16985平方米,其中祖彩公司应得面积10350.35平方米,祖彩公司应付金城公司投资款29099096元,已经付款19759550.12元,扣除遗留工程款2405559.67元,祖彩公司尚欠金城公司工程款6933986.21元(含消防验收预留款200000元)。

在决算书签订后,金城公司多次向祖彩公司催要所欠工程款,祖彩公司出具《还款计划》承认欠款,但实际仍未偿还。

2005年10月10日,金城公司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一审判决理由和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

祖彩公司与金城公司签订的《联合开发协议书》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已经实际履行,应认定为合法有效。

其所建中华路2号楼全面竣工后,经沈阳市工程质量监督站验收后“核定合格”,同时,经沈阳市建设工程预算审查中心决算。

此后,双方又按《联建开发协议书》中有关条款对该工程费进行了结算,对结算结果、付款方式及时间等,双方均认可,因此祖彩公司除应给付尚欠金城公司工程款外,还应承担延期给付之利息。

因该工程已经建筑质检部门“核定合格”,且祖彩公司实际上已在2003年12月接收、出售、进住(1~4层),双方对遗留问题在逐项验收与交接的基础上,做了扣款和预留款处理,并言明由祖彩公司与厂家或有关部门直接交涉和结算,因此祖彩公司以该工程存在质量问题等为由拒付金城公司工程款的理由不能成立。

至于金城公司提出已替祖彩公司向税务部门代交营业税,该营业税应由祖彩公司承担的问题,应由税务部门调整解决,故其诉讼请求不予审理。

据此判决:

1.祖彩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给付金城公司工程款人民币673398621元及利息。

消防预留款人民币200000元,待消防验收合格后一次付清。

2.上述款项利息给付,按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执行。

利息给付时间自1995年1月17日至祖彩公司将拖欠金城公司工程款全部付清时止。

3.上述一、二项逾期给付,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2条规定执行。

4.金城公司在祖彩公司将上述款项全部付清时,将“中华路2号楼”的全部房产资料、文件及有关手续交给祖彩公司,并协助其办理有关产权手续。

5.驳回双方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3510元人民币、财产保全费34020元,均由祖彩公司负担。

三、二审诉辩主张

祖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最高法院上诉称:

1.金城公司应承担尾工工程和不合格工程的费用;

2.金城公司应赔偿违约拖延工期给祖彩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

3.金城公司应承担两处违章建筑造成的经济损失。

金城公司答辩:

一审判决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祖彩公司的上诉请求。

四、二审判决理由和判决结果

最高法院认为:

祖彩公司与金城公司签订的联合开发中华路2号楼工程的协议,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且已实际履行,应认定为有效。

该工程已经通过了建筑工程质量检验部门验收,且祖彩公司已实际使用了该工程的1~4层,应认定质量合格。

双方的联合开发协议没有约定最后工期,因此,祖彩公司所诉金城公司违约和拖延工期不能认定。

上诉人所诉两处违章建筑,经查与本案无关。

因此,祖彩公司的上诉没有事实和法律根据,应予驳回。

中华路2号楼工程竣工并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祖彩公司与金城公司共同签署了工程决算书,决算书中祖彩公司承认拖欠了金城公司工程款6933986.12元,以后祖彩公司多次写出了还款计划,但始终未付款,损害了金城公司的利益,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2条第1款第

(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43510元,财产保全费34020元由沈阳祖彩公司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43510元由沈阳祖彩公司负担。

【评析】

本案是房地产开发和建筑工程承包相结合的一个案例。

在本案中没有分明的业主和承包商,祖彩公司和金城公司参与和从事通常由业主和承包商的工作。

大体看来,祖彩公司主要负责投资,相当于业主;

金城公司主要负责施工设计和管理,相当于总承包商。

关于业主提前使用建筑工程的责任问题。

祖彩公司在诉讼中提出金城公司应当负责不合格工程的费用。

法院认为“该工程已经通过了建筑工程质量检验部门验收,且祖彩公司已实际使用了该工程的1~4层,应认定质量合格。

”这样认定是合理的,也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工程未经验收,提前使用,发现质量问题,自己承担责任。

同时《建筑安装合同承包合同条例》第十三条也规定:

“……3.工程未经验收,发包方提前使用或擅自动用的质量或其他问题,由发包方承担责任。

”比较而言《建筑安装合同承包合同条例》的规定更严谨和合理。

条例所采用的措辞是“由此而发生的质量问题或其他问题……”。

这是比较合理的。

我们认为,业主提前使用工程不能一概地承担所有质量问题和其他问题。

只有当质量问题或其他问题难以证明是谁的责任时,让业主承担才是合理的;

对于明显是承包商责任的质量或其他问题,还是应当由承包商承担。

比如,一项工程因为主体结构,更具体地说承包商选择的楼板不合格而导致的质量问题,如果这一质量责任问题非常清楚,对该质量问题由业主负责就是不合理的。

因抢进度致使工程质量不合格案

原告:

某地区气象局

被告:

某县建筑工程二队

一、诉辩主张和事实认定

2002年5月14日,某地区气象局,向法院起诉称,某县建筑工程二队承包该局的气象观测楼,建筑工程质量低劣,经技术人员鉴定和县、地两级政府研究,决定“全部推倒重建”,然而工程二队拒不执行,要求法院处理。

工程二队于5月22日做了答辩,承认在施工中存在着偏重进度,忽视质量的问题,致使工程的某些部位没有达到设计要求,愿意承担责任,但对有些检查数据是否准确持有怀疑。

地区行署关于“应全部推倒重建”的批复,是在没有充分征求技术人员意见的情况下做出的。

工程二队认为,只要进行加固补强,并不影响在八度震区使用。

从起诉书与答辩状看,双方对工程质量所存在的问题,认识基本是一致的,争执的焦点是:

一方要求全部推倒重建,一方认为可以采取加固补强措施。

这是关系到建设单位的使用安全和国家近十万元资产损失的问题,需要认真调查处理。

经法院调查证实,2000年6月,气象局与工程二队签订了一份气象观测楼建筑承包合同。

合同规定:

建筑面积为1114平方米,预算总造价为14.7万元,质量要求按地区计委设计室设计的图纸施工,2000年6月下旬开工,2001年5月30日全部竣工交付使用。

6月27日,工程二队如期开工,至同年12月26日因冬季气温太低而停工。

此时,二层楼楼面板安装结束,并砌筑了部分墙体,完成工程量8.8万元,加上气象局支付的材料差价9138元,共计97138元。

2001年3月25日,工程二队进行开工前质量检查,发现两个混凝土柱与梁交接处约有15厘米范围震捣不实,出现狗洞,即会同气象局共同检查,又发现了不少部位质量有问题。

为此,决定暂不开工并及时向有关部门和领导进行了汇报,有关部门从2001年5月12日至12月8日,先后组织过四次技术检查,多次召开会议进行分析研究,一致认为工程质量低劣,但如何处理,意见有分歧。

2001年12月10日,地、县计委写了《关于×

×

地区气象局气象观测楼施工事故的检查报告》,报告从坚持高质量,保证八级地震区使用出发,提出了全部推倒重建的意见。

2002年3月22日地区行署做了批复,同意地、县两级计委的意见。

为了进一步查清事实,法院走访了自治区建委施工队、自治区设计院、建工研究所、地区设计室、城建局等十一个单位,向有关人员征求意见67人次,特别注重原参与检查过此项工程的十二名工程师和技术员的意见。

他们中除两人认为需要推倒重建外,其他同志都认为可以采取加固补强措施。

为了慎重起见,法院又请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委托自治区建委派出工程技术人员进行技术鉴定。

区建委接受委托后,立即委派以设计技术处副处长吴×

工程师为组长的技术鉴定组到现场进行测试鉴定。

鉴定书经总工程师审定签字。

鉴定确认:

由于施工单位管理不善、现场混乱,没有施工技术措施,没有技术交底,没有建材检验和砂浆、混凝土级配等各项验收制度,质量无人把关,因而造成砖墙局部偏差2厘米、地圈梁强度未达设计要求、柱子有裂缝、空气板露筋裂缝、灰土基础少下白灰60吨等质量事故。

但原设计安全系数过大,经过加固补强后,这些问题可能补救,仍可保证八级地震时的安全,使用期能超过一般砖混结构60年以上的年限,同时提出了加固补强方案。

业务部门的科学鉴定,为解决问题打下了基础。

二、调解结果

在对工程质量全面调查并经有关单位鉴定后,法院于2002年8月16日召集双方代表进行调解,当天达成协议:

1.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任在工程二队,工程队应按区建委提出的加固补强方案进行认真加固。

施工中要接受建设单位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指导,并分步分项进行验收,加固所需一切费用由工程二队承担。

2.灰土基础偷工减料的60吨白灰由工程队按价退还给气象局。

此案调解协议正确,理由是:

1.指导思想正确。

这是一件建筑工程质量纠纷案件,争议的焦点是该项工程经采取加固补强措施后,能否在八级地震区使用。

法院经过认真调查,取得科学依据后,决定不推倒重建,由承包单位采取加固补强措施,既保证了建设单位的使用安全,又避免了近10万元的财产损失,有利于四化建设的顺利进行。

2.责任明确,这项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的发生,原因在于建筑承包单位不按合同要求施工,因而应由建筑承包单位承担与此有关的法律责任。

《建筑安装工程合同试行条例》第二十条规定:

“在交工验收中,发现不符合质量要求需要返工的工程,应分清责任,属于施工责任造成的,施工单位应在双方议定的期限内完成。

”该条例第二十八条又规定:

“施工单位由于本身原因,造成的返工、停工、材料和构件倒运、机械二次进场等损失费用,均应自行负担。

”加固补强属于返工性质,损失费用自应由建筑二队负担。

此外,建二队在施工过程中,偷工减料,灰土基础少下60吨白灰的折价,当然应退还气象局。

3.1.2工程建设纠纷的处理程序

1.建设工程纠纷处理的基本形式和特点

建设工程纠纷,是指建设工程当事人对建设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产生了不同的理解。

(1)和解。

建设工程纠纷和解解决有以下特点。

①简便易行,能经济、及时地解决纠纷。

②纠纷的解决依靠当事人的妥协与让步,没有第三方的介入,有利于维护合同双方的友好合作关系,使合同能更好地得到履行。

③和解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和解协议的执行依靠当事人的自觉履行。

[案例]2006年8月2日,某建筑公司与某建材公司签订了购买混凝土的合同,合同中约定混凝土强度为C35。

货物运至施工现场后,经过实验,确认运至的混凝土强度为C30。

于是建筑公司要求建材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经过协商,达成了一致意见,建筑公司同意接收这批混凝土,但是只需要支付90%的价款就可以了。

不久,建筑公司反悔,要求按照原合同履行并要求建材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你认为建筑公司的要求是否应予以支持?

分析:

不予以支持。

双方和解后达成的协议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该和解协议是对原合同的补充,不仅是有效的,而且是效力要高于原合同。

因此,建筑公司提出的按照原合同履行的要求不应予以支持。

(2)调解。

建设工程纠纷调解解决有以下特点:

①有第三者介入作为调解人,调解人的身份没有限制,但以双方都信任者为佳;

②它能够较经济、较及时地解决纠纷;

③有利于消除合同当事人的对立情绪,维护双方的长期合作关系;

(3)仲裁。

如果当事人之间有仲裁协议,纠纷发生后又无法通过和解和调解解决,则应及时将纠纷提交仲裁机构仲裁。

现代仲裁制度中的仲裁即区别于调解、诉讼。

建设工程纠纷仲裁解决有以下特点。

①体现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②专业性。

③保密性。

④裁决的终局性。

⑤执行的强制性。

(4)诉讼。

建设工程纠纷诉讼解决有以下特点:

①程序和实体判决严格依法。

②当事人在诉讼中对抗的平等性。

③二审终审制。

④执行的强制性。

2.仲裁程序

(1)仲裁程序概述。

仲裁程序,是指仲裁法和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规定的仲裁法律关系主体(包括仲裁员、双方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与人)进行仲裁活动的先后顺序、方式和步骤。

由于仲裁的“准司法性”,仲裁程序和诉讼程序既相类似又相区别。

首先,仲裁程序和诉讼程序的某些规则是相同的。

其次,仲裁程序和诉讼程序又有明显的区别。

(2)仲裁的申请和受理。

①当事人申请仲裁的条件。

纠纷发生后,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a.有仲裁协议;

b.有具体的仲裁请求、事实和理由;

c.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

仲裁委员会的受理。

受理,是指仲裁机构经过审查,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仲裁申请予以立案的仲裁活动,当事人的仲裁申请一经仲裁机构受理,便产生如下法律后果:

a.仲裁程序开始。

b.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取得了仲裁当事人资格,成为仲裁当事人,并依法在仲裁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

c.当事人和仲裁机构之间产生仲裁法律关系。

(3)仲裁庭的组成。

①仲裁庭的组成形式。

我国《仲裁法》从第三十条到第三十八条,对仲裁庭的组成问题做出了具体规定。

仲裁庭可以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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