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府办65号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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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筹规划、协调指导全市教育体制和办学体制等方面的综合改革;
拟订全市教育事业的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并负责指导、协调和组织实施。
(三)负责全市各级各类教育的统筹规划和协调管理,指导各级各类学校的教育教学改革,负责全市教育基本信息的统计、分析和发布。
(四)负责本部门教育经费统筹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有关教育经费筹措政策、学校收费政策,对全市教育经费筹措、使用进行指导管理和监督;
拟订市级财政预算内教育经费、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教师奖励基金及其他由市统筹使用的经费的安排计划;
对市属高校的教育经费的筹措、使用提出建议;
按有关规定管理国外(境外)对我市教育援助和教育贷款;
负责统计全市教育经费投入情况;
对局直属单位经费的审计监督;
负责局直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
(五)加快城乡教育一体化建设,推进全市义务教育均衡优质发展和促进教育公平,负责义务教育的指导与协调,负责全市普通高中教育、幼儿教育和特殊教育工作;
落实国家和省基础教育教学基本要求和教学基本文件,积极推进实施基础教育地方课程教材,全面实施素质教育。
(六)推进以就业为导向的职业教育的发展与改革,落实中等职业教育教学指导文件和教学评估标准,推进中等职业教育教材建设和职业指导工作;
统筹社会教育,推进农村成人教育的建设与发展;
推进全市终身教育实验工作;
指导并管理社会力量举办各类教育机构的有关工作。
(七)协助省教育厅和地方政府推进地方高等教育发展与改革,深化高校管理体制改革,推进高校教育教学改革,落实和扩大高等学校的办学自主权,切实提高高等教育质量。
(八)指导各县级市、区教育系统以及其他市属各级各类学校党的建设工作;
负责局直属单位校级领导干部管理工作,做好学校的统战工作和老干部工作。
(九)负责全市中小学校、幼儿园德育工作和高等院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规划和指导全市学校精神文明建设和教职工政治思想工作;
负责学校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工作及国防教育工作;
负责校园安全防范、综合治理和稳定工作。
(十)负责局直属学校和事业单位党的纪律检查和监察工作;
协调代管高、中专校党的纪律检查和监察工作;
协助市纪委(监察局)指导各县级市、区教育系统党的纪律检查和监察工作;
指导市属各级各类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和监察工作。
(十一)统筹规划并指导全市教师和教育行政干部队伍的建设工作;
组织指导中小学(幼儿园)、中等专业学校和技术学校教师资格证书制度的实施;
提出全市中小学、幼儿园的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标准建议,指导全市教育人事制度改革;
负责局直属单位教职工的人事管理及劳动工资工作;
负责全市中小学教师资格的认定;
参与并承办教师职务资格的评审工作;
负责师范类毕业生的就业指导工作。
(十二)在市招生委员会的领导下,主管全市高等教育、高中阶段教育招生考试工作和义务教育阶段教育入学工作;
负责职业中专(中师)以及市区直属小学、特殊学校、初中、普通高中、职业中学学生学籍管理有关事项;
负责全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及其他有关教育考试的管理工作。
(十三)规划指导并推动全市教育系统的教学研究和教育科学研究,推进全市教育信息化工作。
(十四)归口管理全市教育系统对外交流和合作工作。
管理本市与港澳台地区的教育交流合作和教育系统对外汉语国际推广工作。
(十五)负责指导全市教育督导工作,组织和指导对中等及其以下教育的监督检查和评估验收工作;
指导城乡教育一体化建设工作;
组织、指导基础教育发展水平和质量的监测工作。
(十六)在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统筹管理和指导协调全市语言文字工作;
指导全市文字规范化建设,监督检查语言文字的应用情况;
负责全市普通话推广和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工作。
(十七)统筹规划并指导全市中小学校教育装备建设与勤工俭学工作;
对局直属学校校舍、土地等教育资产实行监管。
(十八)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教育局(中共苏州市委教育工作委员会)设13个内设机构,均为正科级建制。
(一)办公室(中共苏州市委教育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综合协调局机关重要政务、事务;
负责文件、电讯的运转和管理;
负责局党工委办公会、局办公会、重要会议的组织安排并督办落实;
负责局文秘、机要、档案、保密、保卫、信访、社团的管理工作;
综合协调教育管理体制、机制改革,教育研究等宏观管理工作;
负责局机关财务、固定资产管理等行政事务工作;
负责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理工作;
协调与兄弟市的教育协作、对口支援、对外联络和接待工作。
负责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拟订全市语言文字工作规范并组织实施;
组织实施国家颁布的语言文字各项标准和规范;
监督检查语言文字的应用情况;
负责普通话推广和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工作;
为社会提供语言文字的培训、测试、咨询、评估服务。
承担中共苏州市委教育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二)信息处
负责拟订年度工作计划,撰写年度工作报告,起草重要文件;
负责局重要会议及活动的信息、新闻宣传和《苏州教育》杂志的管理工作。
统筹管理教育信息化,指导全市中小学教育信息化工作;
负责本部门网站的建设、日常维护管理以及“中国苏州”政府门户网站、市综合信息网有关栏目的维护和信息采集、提供工作;
负责本部门局域网的建设、维护和管理,确保网络及其设备的高效、安全、经济地运行;
负责本部门电子政务应用系统及安全保障系统的开发、维护和管理。
组织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和管理工作,实现信息资源的有效共享;
做好信息化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三)政策法规处(行政许可服务处)
研究全市教育改革与发展战略并就教育的重大问题进行政策调研;
协调区域教育现代化建设工作;
负责起草地方性教育法规及有关综合性文件;
指导教育系统的法制建设和依法行政、依法治教、依法治校工作,组织协调教育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和执法检查;
牵头承办局机关教育行政复议、诉讼和处理师生申诉等工作;
负责局行政许可服务事项。
(四)人事与师资处
负责拟订全市教师队伍和教育行政部门队伍建设规划;
提出全市中小学、幼儿园的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标准建议,指导全市教育系统人事劳动、保险福利管理等工作;
协调并指导地方高等学校和中小学校内部人事与分配制度改革;
负责师范类毕业生就业指导;
负责教师资格认定工作;
负责教师职务资格的评审工作;
负责协调县级市、区教育行政部门领导的有关培训工作;
统筹管理和指导教育系统评优表彰和年度考核工作;
负责局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工作、工人培训、技术等级考核工作;
规划、实施、指导和协调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和中小学校长培训工作;
协调师德教育有关工作;
负责管理师范教育工作。
(五)发展规划与财务处(审计处)
负责拟订全市教育事业发展中长期规划;
综合协调各类教育的布局与结构调整工作;
负责市属高校、中专校以及其他有关学历教育机构设置、撤销与调整的审核工作;
统筹协调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申办及与国(境)外合作办学的申办工作;
负责拟订市地方高等教育和有关高中阶段学校年度招生计划;
编制局直属学校及事业单位的基建计划,指导、协调学校校园规划和校舍建设;
指导学校后勤工作管理与改革;
承担教育基本信息统计、分析工作;
统筹管理全市教育装备、勤工俭学等工作。
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有关教育经费筹措政策、学校收费政策,统筹管理全市教育经费的筹措与使用;
负责局直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
负责管理省市下达的教育事业经费、教育专项经费;
负责编制教育经费年度预、决算;
指导、监督、管理全市教育费附加、人民教育基金和市教育地方附加费的征收与使用;
负责全市教育经费投入情况的统计和有关执行情况的监测;
拟订学校公用经费标准和学生收费标准;
监督管理教育系统的国有资产;
指导直属单位的财务管理;
负责直属单位的拨款,承担全市教育经费投入情况的统计分析工作。
指导全市教育系统的内部审计工作;
负责直属单位教育经费和预算外收入及校产的定期审计;
负责教育费附加、专项经费、重点建设项目、基建项目和维修项目的审计工作,以及对各项教育经费的使用效益进行经常性的监督;
负责教育系统审计人员培训与业务指导。
(六)基础教育处
承担义务教育、普通高中教育、幼儿教育、特殊教育统筹管理工作;
拟订基础教育发展政策措施;
指导基础教育阶段常规管理;
协助做好基础教育的规划、布局结构调整和体制改革工作;
推进全市幼儿教育健康发展、九年义务教育均衡优质发展和普通高中优质多元发展;
拟订并实施基础教育的学制、教学计划、学籍管理办法和办学标准;
指导基础教育的教育改革与管理;
规划指导基础教育课程、自编教材建设,组织审定市编教材;
组织实施全市普通中小学招生工作;
负责局直属义务教育学生和市区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
指导青少年科技教育工作,指导中小学课外活动;
指导和配合做好中小学教育信息化、图书和教学仪器设备配备工作;
负责评估苏州市教育现代化小学、初中、特殊教育学校和市优质幼儿园工作,负责指导省星级高中与省优质幼儿园创建工作;
指导并管理社会力量举办各类基础教育学校、教育机构的有关工作。
(七)职业教育与社会教育处
承担中等职业教育、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和社会教育统筹管理工作;
统筹管理普通和成人中等职业学历教育以及成人文化技术教育;
负责做好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发展规划、结构调整和体制改革工作;
指导职业教育、成人文化技术教育的教学改革、教材建设工作,拟订教学计划和教育质量评估标准;
做好学籍管理工作;
指导学校实验室、实习基地建设以及图书和教学仪器设备的配备工作;
指导职业学校和成人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制度改革工作,做好中等职业学校和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学校的招生工作;
做好省级重点职业学校和成人学校的评估工作;
指导中等职业教育、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德育工作和信息化建设工作;
指导社会力量举办各类职业教育学校的有关工作;
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农民实用技术、职工岗位培训;
负责全市终身教育实验工作和统筹负责构建终身教育体系工作;
指导并管理社会力量举办各类中等职业教育、成人教育学校、教育机构的有关工作。
(八)高等教育处
协助省教育厅和地方政府统筹管理本市各类高等教育的有关工作;
参与地方各类高等教育的发展规划、结构调整、体制改革和教学改革等工作;
参与指导高校思想政治工作、校园安全稳定、平安建设和综合治理工作;
协调管理市属高等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教育工作;
负责本市辖区范围内各类成人高等教育非脱产班教学点的审批、备案、年审检查等各类管理工作。
(九)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处
归口管理全市各级各类学校体育教育、卫生与健康教育和艺术教育工作,并指导其教育教学改革,拟订质量评估标准和实施办法;
指导学校开展健康教育,定期开展中小学生健康体检,建立健全学生健康档案,开展学生常见病和多发病的监测与防治工作,会同市有关部门建立学校公共卫生应急处理机制;
组织、举办学生体育竞赛和艺术交流活动;
参与相关专业的教材建设与师资培训工作;
协助做好体卫艺教学常规器材的配置工作。
(十)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
统筹管理全市教育系统的国际合作与交流工作;
统筹管理全市教育系统出国留学工作;
负责公派出国留学人员选派等有关工作;
指导与管理全市教育系统外国留学生工作;
负责来华留学生签证申请的代理审核工作;
指导与协调全市学校聘请外籍文教专家与教师的管理工作;
负责全市中外合作办学的前期审核论证工作;
负责境外人士在我市举办子女学校的前期审核和报批工作;
指导与协调全市教育系统对外汉语教学海外推广工作;
负责全局因公出国团组、人员的初审和报批工作;
负责全市教育系统召开教育国际学术会议的前期审核工作;
指导、协调与国外教育交流与合作项目的开发与管理工作;
协助做好教育对外宣传工作;
指导全市教育系统与港澳台地区的交流与合作工作;
负责局机关外事工作。
(十一)组织处(离退休干部处)
负责全市教育系统和市属各级各类学校(单位)党的建设工作;
负责直属单位领导干部、机关工作人员、后备干部的管理工作;
负责校级离休干部的管理工作,指导基层党组织做好离休干部的管理工作;
负责统战工作,会同有关科室做好人才和知识分子工作;
负责局管干部的人事档案管理,指导基层单位做好人事档案工作;
负责因公出国人员的报批和党员因私出国审批工作;
协助做好学校内部管理改革工作;
负责党费的收缴与管理和使用工作;
对全市学校党建工作的重要问题进行调研;
负责机关退休人员管理工作。
(十二)政治思想教育与宣传处
规划和指导全市教育系统精神文明建设和中小学师德教育工作;
指导全市教育系统和市属各级各类学校党的思想建设工作和党员教育工作;
负责全市中小学校、幼儿园德育工作;
协调全市校外教育工作;
指导家庭教育工作;
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基层党的领导班子理论学习和党员教育工作;
负责直属单位教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抓好师德教育、创建文明单位等工作。
(十三)保卫处
指导学校安全教育工作;
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协调全市教育系统校园安全稳定、平安建设和综合治理工作;
负责管理直属、代管单位的校园安全和综合治理工作;
会同公安等部门指导、督查各县级市、区教育系统及所属学校的校园安全、平安建设和综合治理工作;
负责对基层单位保卫干部定期进行业务培训;
协助相关部门处置学校突发事件;
会同相关处室指导学校做好师生伤害事故的预防和处置工作;
会同办公室做好机关内部的安全保卫工作。
另按有关规定设置纪工委、监察室(由市纪委派驻,合署办公)、机关党委、教育工会、团委、人武部。
四、与市教育局合署办公的“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设2个内设机构,均为正科级建制
(一)督政处
负责对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县级市(区)政府贯彻执行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履行教育职责进行监督、检查、评估和指导;
负责对全市教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对各县级市(区)政府的教育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检查教育经费的拨付、管理和使用情况;
参与教育工作先进集体和个人的审定工作。
(二)督学处
负责监督检查学校贯彻执行教育法律、法规、规章情况;
组织对全市学校办学方向、办学水平、办学质量和办学效果进行监督、检查、评估和指导;
负责查处违反教育法律的行为;
监督全市教育机构的收费及使用情况;
负责组织教育督导科研活动和督导人员的培训。
五、人员编制
市教育局(中共苏州市委教育工作委员会、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机关行政编制为61名(含离退休干部服务人员编制2名)。
后勤服务人员编制另行核定。
领导职数为:
局长1名,副局长5名,另核纪工委书记1名。
市政府教育督导室核主任1名,副主任1名。
正副处长(主任)31名,其中正处长(主任)21名(含纪工委副书记、监察室主任、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教育工会主席、团委书记、人武部部长各1名),副处长(副主任)10名。
六、其他事项
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宜另行规定。
七、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主题词:
机构职责编制通知
抄送:
市委各部委办局,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
市法院,市检察院。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一○年四月一日印发
共印:
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