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加快推进普惠金融发展的实施方案最新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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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加快推进普惠金融发展的实施方案最新Word下载.docx

鼓励社会资本在县域发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典当企业等机构,增强资本实力,找准市场定位,发挥小额、分散、便捷优势,提升普惠金融服务能力。

规范发展民间资本管理机构、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推动民间资金供需规范有序对接,促进民间资金有效转化为民间资本,更好地支持创新创业。

引导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和民间资本管理公司积极开展普惠金融服务。

深化新型农村合作金融改革试点,积极探索新型农村合作金融发展的有效形式,适时扩大试点规模,不断提高试点质量,初步建立起与农村经济相适应、运行规范的新型农村合作金融框架。

加强农民合作社的规范化建设和管理,规范发展农民合作社及贫困村内部资金互助业务。

(三)稳步构建多层次资本市场服务体系。

加快推进规模企业规范化公司制改制,大力培育挂牌上市主体,支持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涉农企业在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或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区域股权交易中心挂牌,拓宽企业融资渠道。

鼓励和引导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和涉农企业在银行间市场发行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中小企业集合票据等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支持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和涉农企业发行公司债券进行直接融资,降低融资成本。

规范政府性引导基金运作,引导社会资金积极参与,促进种子期、初创成长型中小微企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加快发展。

(四)建立完善多形式的保险保障体系。

支持和吸引各类资本发起或参股设立专业化、特色化法人保险机构。

优化保险机构网点布局,持续加大对农村保险服务网点的资金、人力和技术投入,健全“三农”保险服务体系。

鼓励保险机构向乡、村两级延伸保险服务网络,推进保险人员、产品、服务“三下乡”。

发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基层机构的作用,组织开展农业保险、农村小额人身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和大病保险等业务。

鼓励农业保险业务向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民合作社和农业企业等新型经营主体倾斜。

鼓励保险机构运用互联网技术办理保险承保和理赔等业务,提高对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保险服务的可得性。

培育发展相互保险、自保公司等新型市场主体,启动农村保险互助社的试点工作。

探索培育服务社区的社区性保险机构。

完善保险中介市场,鼓励具有技术优势且服务于普惠金融发展的保险中介机构加快发展,引导各类保险中介机构实现规范化、专业化、规模化、集约化发展。

加强与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对接,扩大保险资金投资渠道,吸引更多的保险资金以适当方式服务于城镇化建设、“三农”和小微企业发展。

(五)规范发展“互联网+”普惠金融。

鼓励金融机构利用大数据、云计算等信息技术手段,打造互联网金融服务平台,降低运营成本,提高金融服务的电子化水平。

鼓励金融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开展多元化合作,实现优势互补,紧密结合小微企业和“三农”金融需求,创新产品、服务和商业模式,提升服务效率和水平。

鼓励金融机构成立互联网金融专营事业部或独立法人机构。

鼓励电商、物流、商贸、金融等企业搭建农业电子商务平台,稳步实施“互联网金融+信用三农”项目。

鼓励金融机构与网络支付机构服务电子商务发展,为社会提供小额、快捷、便民支付服务。

支持符合条件的互联网企业与各类金融机构、创业投资机构、产业投资基金等开展合作,加大对创业创新的支持力度。

规范发展互联网金融组织,建立完善适应互联网金融发展特点的监管长效机制,明确行业准入标准和从业行为规范,落实信息披露制度,提高普惠金融服务水平,降低市场风险和道德风险。

二、提升普惠金融服务效能

(一)改进小微企业金融服务。

搭建XX市创业创新金融服务平台,提供融资、咨询、政策支撑等一站式服务。

鼓励金融机构改造信贷管理制度和信用评级模型,合理设定授信准入门槛,单列小微企业和涉农信贷计划,灵活设置贷款期限,丰富还款结息方式,开展基于风险评估的续贷业务,推广循环贷款、年审制贷款、小额信用贷款等便利借款人的信贷产品和微贷管理技术,减少小微企业“过桥”融资,降低融资成本。

鼓励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开展小微企业知识产权、动产、股权、仓单、出口退税税单、保单、订单、应收账款等质押贷款业务,对重点产业集群、大型龙头企业产业链、商圈等小微企业聚集群体提供批量贷款。

推进银税合作模式,探索实施小微企业和新型经营主体主办银行制度。

加大对科技创新创业企业的金融支持,对不同发展阶段科创企业采取分类施策的支持方式,逐步打造覆盖科创企业全生命周期的金融服务模式。

鼓励设立科技支行和科技金融专营机构,支持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投贷联动”业务。

进一步增加科技信贷风险补偿资金额度,做好与国家、省级科技成果转化风险补偿资金的对接,为科技企业及科研机构开展创新研发提供保障。

切实加大小微贷款投放力度,地方法人银行机构完成“两增两控”监管要求,其中,单户授信1000万元以下小微贷款,同比增速高于各项贷款同比增速;

小微贷款户数高于上年同期户数水平;

控制小微贷款质量,即小微贷款不良率不高于各项贷款不良率2个百分点;

控制小微企业融资成本。

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邮储银行XX辖内分支机构完成上级行下达的小微贷款信贷计划,保持小微信贷持续增长。

农发行、城商行分支机构保持小微贷款持续增长。

XX年至XX年,法人银行机构小微贷款年平均增速应不低于15%。

支持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发行小微企业金融债和“三农”金融债。

落实小微企业贷款尽职免责制度。

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自身风险状况和内控管理水平,适度提高小微企业不良贷款容忍度。

鼓励商业银行与保险公司合作,探索以信用保险、贷款保证保险等产品为主要载体,多方参与、风险共担的经营模式,有效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

(二)提高农村金融服务水平。

研究落实银行业金融机构本地存款主要用于本地、农村存款主要用于农业农村的具体措施。

引导和调动更多金融资源投向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农业设施装备、新型城镇化等重点领域,支持现代农业、绿色农业、休闲农业发展,支持农产品加工业转型升级、农产品流通设施建设和美丽宜居乡村建设,大力支持发展农业“新六产”,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

积极探索低成本、可复制、易推广、符合我市特点的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三农”服务专门机构和业务模式,推广“涉农龙头企业+上下游种养殖户/经销商”“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基地+农户”等农业产业链融资模式,稳妥有序推进农村“两权”抵押贷款试点,积极发展大型农机具、林权抵押贷款等信贷产品,支持重点农业基地、林业基地等建设。

引导涉农金融机构定向扶持种养大户、家庭农场、专业合作社、产业化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加大农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大学生农村创业特色产业示范平台、农民工返乡创业园、电商示范村等各类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示范园区的金融支持,提供一揽子、综合性金融服务。

深入实施农村金融服务“三大工程”,加快推进富民惠农金融创新。

探索以集体资产股份作为抵押担保物的贷款办法。

推行“一次核定、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周转使用、动态调整”的农户信贷模式,合理确定贷款额度、放款进度和回收期限。

(三)提升保险服务的普惠功能。

支持保险机构开发保障适度、保费低廉、保单通俗的普惠保险产品。

加快农业保险发展,重点发展关系国计民生和粮食安全的农作物保险、主要畜产品保险、重要“菜篮子”品种保险和林果、森林保险,推广农房、农机具、设施农业、渔业、制种保险等业务,支持发展大闸蟹、海参、对虾、肉牛、肉羊、冬枣等地方特色农业保险,推动发展农产品安全责任保险、涉农信贷保证保险、农村小额人身保险、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农民养老健康保险等普惠保险业务。

贯彻落实中央、省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政策,拓宽农业保险覆盖面和品种。

鼓励商业保险机构为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等经济困难及低收入人群、留守老人及儿童、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提供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商业补充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服务。

推动商业保险在养老、健康等领域扩大服务范围。

积极争取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试点政策。

加快发展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失地农民养老保险、独生子女家庭保障计划和失独老人保障计划。

支持符合条件的保险机构投资养老设施和养老社区,促进保险服务业与养老服务业融合发展。

支持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开发长期护理保险、残疾人康复医疗保险等多样化的健康保险产品,推动各类医疗、疾病保险和失能收入损失保险发展,搞好与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的衔接,进一步提高人民群众的医疗保障水平。

支持保险机构开展普惠型灾害民生保险、价格指数保险、天气指数保险、巨灾保险业务,最大限度减少灾害保险支出和灾害损失。

探索建立重大自然灾害风险保险和农业大灾风险保险分散机制,健全保险经营机构与灾害预报部门、农业主管部门的合作机制。

在有效控制金融风险的前提下,稳步推进科技保险、“政银保”贷款保证保险,支持开展多种形式的互助合作保险。

通过提高保障水平、降低保险费率、完善理赔条件和实施差异化监管等方式,突出对贫困地区的政策支持。

探索政府主导和商业保险运作相结合,鼓励通过政府购买保险服务等方式,加强公共安全和基本民生保障。

(四)改善民生金融服务。

充分发挥创业担保贷款的政策扶持作用,完善创业担保贷款管理办法,稳步扩大创业担保贷款规模,切实加大对符合条件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高校毕业生(含服务基层项目大学生和留学回国学生)、返乡创业农民工、妇女、残疾人等重点群体,以及符合规定条件小微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

完善生源地助学贷款政策,适当提高助学贷款的资助标准,提高助学贷款满足率。

开发适合残疾人、老年人等特殊群体特点的金融产品,引导有条件的金融机构设立无障碍服务网点,完善电子服务渠道,探索实施特殊人群上门服务。

加大保障性住房金融支持,优先满足居民首套和改善性住房贷款需求。

创新供应链金融、消费金融等适合现阶段弱势群体金融需求特点的信贷技术。

规范金融机构经营行为,推进金融服务收费规范化、标准化、分类化建设。

最大限度地调整、合并、取消各种同质同类的服务收费项目,缩短企业融资链条,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三、全力推进金融扶贫工作

(一)加大金融扶贫资金投入。

在普惠金融政策基础上,对扶贫开发实施倾斜性金融政策,引导金融资源更多流向贫困地区,力推精准扶贫、精准脱贫。

实施扶贫信贷工程,用好支农再贷款、扶贫再贷款以及各种政策性贷款支持扶贫工作,有效发挥各类金融机构独特优势,持续加大对贫困地区升级农业基础设施、发展特色农业和特色精品旅游的金融支持,保持贫困地区、贫困户信贷投入总量持续增长,实现信贷资金投放与脱贫攻坚项目计划、进度要求相匹配。

合理确定扶贫再贷款使用期限,扶贫再贷款执行比支农再贷款更优惠的利率,为金融机构支持脱贫攻坚提供稳定低成本资金来源。

优化调整贫困地区贷款结构,鼓励政策性金融机构增加中长期贷款,引导商业性银行业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加大对贫困地区基础设施建设的支持力度,进一步提高中长期贷款比重。

支持适当提高对扶贫类贷款和贫困人口贷款不良率的容忍度,引导金融机构信贷资源配置向小微企业、贫困人口和社会民生领域倾斜。

引导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民间资本管理公司规范发展,强化对县域经济发展支持。

(二)精准聚焦扶贫重点领域。

精准对接扶贫对象和扶贫项目的融资需求,以乡镇为单位全面实行银行“包干服务”制度,保证信贷资金精准到户,着力满足符合条件建档立卡贫困户的扶贫小额信贷需求。

加大对产业扶贫、电商扶贫、乡村旅游扶贫、光伏扶贫等特色产业项目的信贷支持,积极支持能吸收贫困人口就业、带动贫困人口增收的特色产业发展。

支持贫困地区交通、水利、电力、能源、生态环境建设等基础设施和文化、医疗、卫生等基本公共服务项目建设,支持农村危房改造、人居环境整治、新农村建设等民生工程建设。

推进实施教育扶贫,加大对贫困家庭学生助学贷款、贫困人口创业就业的信贷支持力度。

稳步拓宽精准扶贫多元化融资渠道,鼓励保险资金以债权、股权、资产支持计划等多种形式,积极参与贫困地区基础设施、重点产业和民生工程建设,从大病扶贫、农险扶贫、产业扶贫等方面发挥保险在精准扶贫中的作用。

对于精准扶贫贷款不良率高出自身各项贷款不良率年度目标2个百分点(含)以内的,可不作为银行内部考核评价的扣分因素。

(三)完善金融扶贫工作机制。

实施多方联动增信工程,设立政府扶贫贷款风险贴息和补偿基金,建立“政府+担保+银行+保险”四方联动机制,完善金融扶贫工作推进、成效考核、监测统计等机制建设。

建立健全与脱贫攻坚战相适应的金融服务体制机制,找准服务定位,发挥好开发性金融、政策性金融和商业性金融在扶贫开发中的互补作用。

鼓励农发行加大贫困地区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生态保护、教育扶贫、XX滩区脱贫迁建等领域的资金投放,支持改善贫困地区、贫困人口生产生活条件。

支持其他涉农银行业金融机构成立扶贫工作专门组织体系,建立扶贫专项工作机制,对目标任务、责任划分、进度计划、信贷政策、业务授权、金融创新、资源配置、跟踪督查等进行统筹安排。

支持商业银行以政策扶持为支撑,主动对接扶贫开发项目,通过市场机制加大对贫困地区主导产业、优势产业、农业现代化以及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规模化生产的支持力度。

四、完善普惠金融基础设施

(一)优化农村支付环境。

规范“村村通”金融服务点,提升服务功能,支持银行机构在乡村布放POS机、自动柜员机等电子机具,进一步向乡村延伸银行卡受理网络。

鼓励银行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面向农村地区提供安全、可靠的网上支付、手机支付等移动金融服务,尽快实现助农取款点行政村全覆盖,叠加金融知识与产品宣传、公共服务缴费等金融服务,打造惠农金融综合服务站。

开展金融IC卡技术创新,拓展金融IC卡在公共交通等公共服务领域的应用。

支持网络支付机构与电子商务平台对接,拓展医疗卫生、交通罚款、生活缴费等公共缴费市场,提供小额、便民、快捷的支付服务。

支持村镇银行等农村金融服务机构和网点采取灵活、便捷的方式接入人民银行支付系统或其他专业化支付清算系统。

鼓励商业银行代理农村地区金融服务机构支付结算业务。

支持农村支付服务市场主体多元化发展。

探索通过财政补贴、降低电信资费等方式,支持偏远、贫困地区的支付服务网络建设。

(二)健全普惠金融信用信息体系。

落实《XX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方案》要求,以农村和小微企业征信数据库建设为切入点,加快推进农户、小微企业和城镇低收入人群等电子信用档案建设,加强信用信息归集和管理工作,持续开展小微企业信用评价和“信用户”“信用村”“信用乡镇”评定及结果应用,提高信用信息建档率,到XX年,实现全市农户和企业信用信息采集和查询服务全覆盖。

加快推进全市信用体系建设,公安、司法、市场监管、海关、生态环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农业农村、交通运输、卫生健康等部门利用现有信息化系统,依法采集农户、城镇低收入人群和小微企业的政务信息,积极对接XX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及XX省域征信服务平台,推动政务信息与金融信息互联互通。

积极培育从事小微企业和农民征信业务的征信和评级机构,支持有资质的征信机构、信用评级机构依法采集信用信息,构建多元化信用信息收集渠道。

扩充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接入机构,稳步推进符合条件的保险机构、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民间资本管理机构、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融资性担保机构、融资租赁企业、典当企业、互联网金融机构等接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降低普惠金融服务对象征信成本。

(三)构建专业化金融服务中介体系。

建立健全土地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林权等各类产权要素的确权颁证、价值评估、抵押登记、交易流转和风险处置机制,有效盘活农村现有资源。

探索建立以互联网为基础的集中统一的自助式动产、权利抵质押登记平台,推动开展动产抵质押融资业务。

有效归集农业保险信息,及时对接国家、省农业保险管理信息平台。

培育发展审计、技术咨询服务、农村资产评估、资信评级、融资咨询、保险经纪等中介服务组织,逐步构建专业化的中介服务体系,通过优质中介服务提升普惠金融便利性。

构建金融中介服务机构聚集区,完善普惠金融产业链,为普惠金融体系提供技术服务支持。

五、健全普惠金融政策激励和风险补偿机制

(一)强化发展普惠金融的政策激励。

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领和杠杆作用,重点向普惠金融领域倾斜,对普惠金融相关业务或机构通过贴息、补贴、奖励等政策措施给予倾斜。

积极落实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补政策,引导和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三农”、小微企业信贷投放,扩大农村金融服务覆盖面。

认真落实中央财政林业贷款贴息政策,优化财政涉农资金供给机制,支持贫困地区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

进一步发挥创业担保贷款、小额扶贫信贷等政策优势,服务下岗再就业人员、返乡农民工、大学生创业、贫困人口等就业困难群体。

对在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或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的涉农和中小微企业,按有关规定进行奖励。

鼓励各级财政通过贷款贴息、风险补偿、以奖代补等政策措施,激励和引导各类机构加大对小微企业、“三农”和民生尤其是精准扶贫等领域的支持力度。

对在县域及以下新设专门服务于“三农”、小微企业、科创企业等普惠群体的专营机构、特色支行、保险公司营销服务部、营业部,按规定给予一次性新设奖励,对金融机构注册登记、房产确权评估等给予政策支持。

严格落实小微企业和“三农”贷款相关税收优惠和补贴扶持政策,对普惠金融成效明显、贡献突出的金融机构,在税收优惠、财政奖励等各方面给予政策倾斜。

对小微企业专利权质押贷款实施贴息资助。

(二)完善风险分担补偿机制。

构建政银担合作新模式,鼓励银行机构与具有政策性背景的担保机构开展业务合作,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涉农企业和扶贫贷款损失,由担保机构、合作银行和财政资金,按分担比例共同承担。

积极推动“政银保”合作模式,鼓励金融机构通过保险增信扩大对中小微企业、农业种养大户和农村各类生产经营性合作组织以及城乡创业者的信贷投放,财政部门按有关规定给予保费补贴、超额风险补偿及贷款本金损失补偿。

完善政策性农业保险和扶贫保险保费补贴机制,加强对农业发展和农村贫困人口的保障。

(三)严密防控金融风险。

各级政府要切实承担起金融风险防控和处置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加强对各类金融风险的监测预警,加大各类风险隐患排查和化解力度,及时开展重点领域金融风险专项整治,严厉打击非法集资、非法证券等违法违规金融活动和金融欺诈行为,整顿规范金融秩序,依法妥善处置金融风险事件,加强金融风险舆情应对,筑牢金融风险“防火墙”,防止风险传染,坚决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

落实地方政府维护区域金融生态环境的主体责任,加大对恶意逃废债、暴力催收等危害地方金融生态环境行为的打击力度,加强失信行为惩戒,维护良好的金融生态环境。

创新完善诉讼外金融纠纷处置工作机制,提高金融纠纷案件审结效率,解决金融案件积压和执行难问题。

六、发挥中央金融监管与地方金融监管的政策合力

(一)发挥货币政策引导作用。

充分运用普惠金融定向降准政策,引导金融机构调整和优化信贷投放结构,加大普惠金融领域信贷投放力度。

完善再贷款、再贴现政策管理,进一步增强支农支小再贷款、扶贫再贷款、再贴现支持力度,加强再贷款、再贴现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和考评,引导金融机构扩大涉农、小微企业信贷投放,降低社会融资成本。

积极运用信贷资产证券化、不良资产证券化、小微企业金融债、“三农”金融债等方式,提升金融机构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资金实力,增加金融服务有效供给。

(二)实施差异化金融监管政策。

强化正向激励导向,从业务和机构两个方面采取差别化监管政策,将普惠金融推进工作与监管评级、市场准入、高管履职评价等挂钩,引导金融机构将金融资源向普惠金融薄弱群体和领域倾斜。

推动落实有关提高小微企业和“三农”不良贷款容忍度的监管要求,落实尽职免责相关制度。

对贫困地区设立分支机构和服务网点,实行更加宽松的准入政策。

加强对小微企业和“三农”贷款服务、考核和核销方式的创新,用好用足核销政策,对金融机构处置不良资产进行适当奖励,鼓励其大幅度提高不良资产核销和转让的处置力度。

积极发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区域性股权市场、债券市场和期货市场作用,引导证券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增加有效供给,丰富中小企业和“三农”的融资方式。

(三)健全完善地方金融监管体系。

贯彻落实《XX省地方金融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引导推动小额贷款、融资担保、民间融资、交易市场、农村信用互助等地方金融组织不断放大普惠金融服务功能。

促进互联网金融规范发展,认真落实P2P网络借贷、互联网私募股权等监管制度,为充分发挥互联网金融普惠作用创造条件。

充实各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的力量,加强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业务培训,着力增强履职能力,切实防范和有效化解金融风险。

(四)加强政策措施协调配合。

统筹整合各类普惠金融发展扶持政策,增强各项政策的一致性和系统性,共筑政策支撑合力。

建立多部门、跨行业的普惠金融发展联席会议机制,加强驻地中央金融监管部门和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的协调配合,形成调查统计信息共享、风险研判会商、监管政策协调、处置措施衔接有序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提高金融监管政策的实施效果。

完善普惠金融发展信息交流共享平台和普惠金融运行分析、执法协作平台,加快形成条块结合、运转高效、无缝衔接、全面覆盖的普惠金融发展监管协调机制,着力提升监管有效性。

七、构筑普惠金融教育与消费者权益保护长效机制

(一)加大金融知识普及宣传力度。

加强金融知识普及教育系统规划,建立以各级政府为主导、消费者权益保护部门为依托、金融机构广泛参与、各类社会组织积极活动的全民全面金融知识教育模式,广泛利用电视广播、书刊杂志、数字媒体等渠道,多层面、广角度长期有效普及金融基础知识。

设立城市社区金融知识橱窗和农村金融教育基地,广泛开展“3·

15金融消费者权益日”“金融知识普及月”和“保险公众宣传日”等活动,着力提高社会公众金融素养。

发挥金融机构网点多、覆盖面广的优势,灵活采用设置宣传展板、发放宣传资料、现场解答群众咨询、青年志愿者服务等形式,深入宣传普惠金融服务政策和产品,努力营造全社会推进普惠金融发展的良好氛围。

实施基础金融知识扫盲工程,针对城镇低收入人群、老年群体、失业人员、困难人群,以及农村贫困人口、创业农民、创业大中专学生、残疾劳动者等初始创业者开展专项教育,使其掌握符合需求的金融知识,推动金融知识进社区、进企业、进乡村。

注重培养社会公众的信用意识和契约精神。

建立金融知识教育发展长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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