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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来施工单位安全管理办法59

煤气安全管理规定64

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办法76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

落实各级领导、职能部门和全体员工的安全生产责任,提高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水平,防止重特大事故发生,逐步减少生产安全事故,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制定本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范围:

抚顺新钢铁有限责任公司。

第二章公司领导的安全生产责任

第四条董事长的安全生产责任

1、董事长是企业安全生产的总负责人,对公司职业安全卫生工作负总的领导责任。

2、严格遵守国家职业安全卫生法律、法规,认真执行职业安全卫生标准,支持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的实施与保持。

3、实施职业安全卫生管理方针,不断提升职业安全卫生管理水平。

4、在董事会议上决策职业安全卫生方面的重大问题。

5、对职业安全卫生目标和绩效负责。

第五条总经理的安全生产责任

1、总经理是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

2、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3、负责批准发布职业安全健康体系方针,并定期组织评审。

4、建立、健全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

5、组织制定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6、督促、检查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7、组织制定并实施公司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8、及时、如实向上级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9、确保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所需的资源。

第六条生产副总经理的安全生产责任

1、根据总经理授权,全面负责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的实施与保持。

2、组织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大检查,落实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

3、负责安全生产培训教育、职业安全健康绩效的考核与检查。

4、定期召开分管部门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分析安全生产动态,使企业的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处于良好的受控状态。

5、负责组织制定生产岗位尘毒等有害物质的治理方案、规划,使之达到国家标准。

6、对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因失职、失察、失责而引发的重大事故负责。

7、负责所分管部门、第一责任人、职业安全健康管理绩效的审查工作。

第七条技术副总经理的安全生产责任

1、在工程项目研究设计中,严格执行安全和职业卫生“三同时”制度,保证安全和职业卫生设施科学合理,先进可靠。

2、在科研实验时要有可靠的安全措施,并对实验项目的安全性和实验事故负责。

3、参与职业安全健康目标和管理方案的审查,参与工程项目的施工设计、技术管理和竣工验收。

4、对所分管部门因失察、失职、失责而引发的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责。

5、在组织新建、改建、扩建以及技术改造项目的设计、施工和投产时做到安全和职业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5、对因设计不合理,不符合安全和职业卫生规程和标准,没有按“三同时”设计施工而造成的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和职业病危害事故负责。

6、对全公司生产工艺的安全性负责,负责审批工艺规程或方案,决定新技术、新材料、新设施、新方法的应用。

第八条经营副总经理的安全生产责任

1、负责检查、指导、评审分管部门职业安全健康的管理与实施。

2、负责公司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所需资源的供应。

3、负责所分管部门的安全管理并定期组织安全生产大检查。

5、对所供应的物资因质量问题而引发的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和职业病危害事故负责。

第九条 行政副总经理的安全生产责任

1、按照安全和职业卫生的有关规定,负责公司总体管理机构配置及编制定员,配置满足岗位条件的操作(工作)人员。

2、负责安全和职业卫生方面的培训教育的总体安排,对没有安排新入厂员工安全教育和职业健康检查而发生的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或者职业病纠分事件负责。

3、参与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善后处理工作。

4、对因劳动组织不合理,人力资源配置不当或劳动纪律松懈而造成的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责。

第三章 公司职能处室的安全生产责任

第十条安全生产处的安全生产责任

一、安全环保室的安全生产责任:

1、在处长和副处长的领导下对公司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的实施,保持和有效运行负责。

2、在处长和副处长的领导下,负责公司职业安全管理体系运行的组织,协调,检查和考核。

3、负责汇总编制和审查职业安全卫生目标和管理方案,并对其实施过程进行检查,监督。

4、负责危险源辩识,风险评价与风险控制、策划工作的组织和落实。

5、负责职业安全卫生法律,法规的获取,识别,传递与执行。

6、负责收集职业安全卫生方面的培训需求信息,配合人资处进行职业安全卫生的培训,组织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取证和复审。

7、负责组织对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场勘查,调查分析和处理,并生产安全事故统计上报。

8、负责组织安全和职业卫生检查。

9、参与紧急情况的处理调查。

负责组织评审“应急准备和响应”的计划和程序。

10、参与工程项目设计中安全和职业卫生评价和“三同时”工程的审查与项目验收。

11、对因规章制度不健全,事故隐患长期得不到解决而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负责。

二、生产计划室和生产调度室安全生产责任:

1、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按照“五同时”的原则组织生产,协调安全与生产的关系,确保安全第一。

2、主持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方案的审查、协调和计划方案的实施,保证职业安全健康指标的实施。

3、负责生产过程中异常情况和应急事件的处理及重大事故的现场组织指挥,并参与现场勘察,调查和分析,提出防范和改进措施。

4、调度会及有关资料要汇总,报告生产施工中的安全情况,协调解决各单位与部门在安全方面的矛盾和问题。

当生产与安全发生矛盾时必须优先解决安全问题。

发现危及人身安全的重大隐患或紧急情况,应立即下达停产指令。

5、对因生产组织安排失误、违章指挥等原因造成的生产安全事故负责。

第十一条 保卫处的安全生产责任

1、负责有关交通、消防相关法律、法规的获取,识别、传达和实施。

2、负责交通、消防管理和完善相关文件,并对运行和记录加以控制。

3、参与紧急情况的应急处理,并承担现场警卫工作。

4、对厂内交通、防火(易燃、易爆、危险品)等要害部位因管理不善造成的事故负责。

5、负责厂内交通和火灾、爆炸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统计和上报工作。

6、负责消防管理人员的培训和考核。

7、负责消防法制方面的宣传教育。

8、负责制定相关风险(如防火、防爆)的应急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

9、参加厂内交通、防火检查工作,负责危险区域动火制度审批工作。

10、组织新建、改建、扩建工程有关消防措施的验收工作。

第十二条 行政管理处的安全生产责任

1、负责收集传递安全和职业卫生法律、法规及其它有关资料。

2、负责高层管理者与各部门间人员之间在安全和职业卫生方面的信息交流的组织、计划和协调。

3、负责有关的外部相关信息的接收,行文和答复。

4、根据总经理的要求组织有关安全和职业卫生工作会议和接待政府安全和职业卫生部门和中介机构进行的厂内活动,并对其安全负责。

5、经常对员工进行安全和职业卫生方面的教育,不断增强员工安全和职业卫生意识,使员工免遭职业病危害。

第十三条 人力资源处的安全生产责任

1、负责管理机构配置及编制定员,明确其安全和职业卫生职责,并进行监督。

2、按照“职业适合性”原则,负责配置满足岗位条件的操作(工作)人员。

3、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安全和职业卫生方面的培训教育,对新工人入厂前要安排职业健康检查,确定其是否有职业禁忌证和职业病,对没有安排新入厂员工安全教育和职业健康检查而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或者职业病纠分事件负责。

4、参与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并参与善后处理工作。

5、对因劳动组织不合理,人力资源配置不当或劳动纪律松懈而造成的生产安全事故负责。

第十四条 设备工程处的安全生产责任

1、负责工业设备,工业设施的管理工作,控制和保持设备完好。

达到无故障,无隐患,确保安全运行。

2、负责用电安全全面管理。

3、负责制定相关的应急计划和响应程序,并参与紧急情况处理。

4、负责组织对各种设备和设施安全的可靠性和运行控制状态的检查和隐患整改。

5、负责设备大中修理工程中的危险源辨识和风险评价并进行有效控制和监督。

6、对因违反“三同时”、设备失修、有缺陷和未安装安全防护装置而造成的伤害事故负责。

7、按安全和职业卫生相关法律法规负责管理新建、改建和技改工程项目,保证“三同时”的落实。

8、负责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改工程项目中危险源的辨识和风险评价,并进行有效控制,对施工过程中的安全负责。

9、负责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改工程项目中相关方的管理,保证施工安全。

第十五条 技术处的安全生产责任

1、参与职业安全健康目标与管理方案的审查。

2、负责制定和完善技术规程,并组织培训和演练。

对因技术工艺规程不健全、工艺纪律松懈、不合理、不科学而造成的生产安全事故负责。

3、负责引进、推广安全和职业卫生方面的新技术。

4、参与紧急情况的处理,并制定相关应急计划和响应程序。

5、负责制定实施纠正与预防的安全技术措施。

6、负责技术工艺规程实施的监督及实施效果的检测。

7、在科研攻关与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时,应进行危险源辨识和风险评价,并进行有效的控制。

8、参与生产安全事故和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并为事故处理提供技术依据。

9、指导员工正确使用各种设备、仪器,妥善保管各种化验药品,对剧毒药品要专人管理,防止职业危害。

10、建立健全内部安全和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形成文件付诸实施,并予以保持。

第十六条物资供应处的安全生产责任

1、负责制定主管业务范围内原(燃)料的相关文件。

保证所供应原(燃)料满足职业安全健康的要求,保存相关记录。

2、负责与供方等相关方的信息交流,并获取其有关资质情况。

3、严格按有关安全和职业卫生法规和其它法律,工艺规程要求对所采购的原(燃)料进行控制管理,确保无职业危害。

严格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品的采购,确保无职业病危害。

4、负责制定采购废钢的相关文件,保证所购废钢满足安全和职业卫生要求,保存相关记录。

5、负责对内部员工进行安全和职业卫生教育,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与能力,保证员工遵守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6、对所购物资质量不合格等管理不善原因所造成的生产安全和职业病危害事故负责。

7、严格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品的保管、发放加强管理控制,确保无职业病危害。

8、负责所属仓库的安全管理,健全制度,严格程序,进行入库验收并确保物资安全。

对因发放超期储存或不符合安全要求的物资所造成的生产安全事故和职业病危害事故负责。

第十七条工会的安全生产责任

1、代表员工监督公司各单位、各部门的安全和职业卫生状况。

2、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负责劳动保护监督工作。

3、负责收集员工在安全和职业卫生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并代表员工参与协商、交流。

4、负责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获取、识别、传达和实施。

5、代表员工参与安全和职业卫生方针和风险控制程序的制定、评审和修订。

6、负责组织开展有益于员工安全、健康的活动,营造企业安全文化氛围。

7、参与员工伤亡事故的调查、分析与处理。

8、参与安全和职业卫生检查和绩效评价。

9、开展班组建设活动,在活动中应有安全和职业卫生方面的内容。

10、在劳动竞赛中组织开展有关安全和职业卫生方面的竞赛活动,并利用工会职能进行安全和职业卫生风险控制。

第十八条销售处的安全生产责任

1、经常对员工进行安全和职业卫生教育,使员工增强安全和职业卫生意识。

2、教育员工按规定穿戴好劳保用品,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3、负责对提货人员在装卸现场的安全管理。

第十九条财务处的安全生产责任

1、保证安全和职业卫生管理的资金需求,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2、对安全和职业卫生管理中由于资金不足造成的生产安全事故和职业病危害事故负责。

3、负责对各单位安全奖惩的执行。

4、经常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并对员工的安全负责。

5、对安全和职业卫生工作中员工反映强烈的问题,有权过问调查。

第二十条企划处的安全生产责任

1、企业管理总规划中突出“安全第一”的思想。

2、在对各单位考核评比时,同时考核安全工作;

在编制经济责任制时,把安全内容纳入责任制中。

3、在审定生产建设计划的同时,审定安全部门编制的安全措施计划和重大隐患整改计划,并纳入企业生产建设计划,统一下达。

4、负责组织安全等有关部门对建设项目的可行性论证:

在审批生产性建设项目时负责“三同时”费用的落实。

5、在编制基本建设和工程费用计划的同时,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费用计划,确保资金到位,监督安全生产资金专款专用。

第二十一条审计监察处的安全生产责任

1、贯彻执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对本单位安全生产起保障监督作用。

2、参加重伤以上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参与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

3、定期对安全部门以及下级分管安全工作的领导干部履行安全工作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抓好业务范围内的安全职责的落实,对所分管系统的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

第四章主体单位安全生产责任

第二十三条生产厂厂长安全生产职责

1、负责公司职业安全健康管理规章制度在本单位的实施。

2、保障本单位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健全和配置所需资源。

3、对本单位职业安全健康绩效负全部责任。

4、对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和职业病危害事故负责。

5、加强生产经营过程中尘毒等危害的治理,采取有效措施减轻职业病危害。

6、参与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

7、负责批准本单位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并监督落实执行情况。

8、负责组织实施本单位安全和职业卫生危险、危害的识别、评价、控制与持续改进。

9、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10、及时、如实向上级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二十四条各厂综合管理室安全生产责任

1、负责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建设并组织落实。

2、负责本单位员工的安全培训教育工作。

3、负责本单位安全事故危险源点的辩识与管控。

4、负责本单位安全操作规程的编制与修订。

5、负责本单位安全事故预案的编制并定期组织演习。

6、负责组织本单位的各种安全检查,消除事故隐患。

7、负责对本单位“三违”人员的查处。

8、负责本单位安全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和预防措施的制定。

9、负责在本单位管理区域内其他单位工作人员的安全监管。

第二十五条作业长(班组长)的安全职责

1、负责公司和本单位的职业安全健康管理规章制度在本单位的实施。

2、负责作业区(班组)员工的安全培训教育工作,保证员工具备与岗位相适应的安全技能。

3、负责组织作业区(班组)内员工的安全活动。

4、组织员工开展岗位安全检查,消除岗位安全隐患。

5、检查员工的操作行为,保证员工按规章、制度作业。

6、负责在作业前组织员工进行安全条件的确认。

7、对作业区(班组)内生产安全事故直接负责。

8、负责作业区(班组)内生产安全事故的抢救、报告、现场保护和事故调查分析。

第五章员工通则

第二十六条员工安全职责

1、遵守安全和职业卫生法律法规和基本要求。

2、严格按公司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制度的要求和作业指导书等规定做好工作。

3、参加安全培训和学习,不断提高安全和职业卫生意识,丰富安全和职业卫生方面的知识,增强自我防范能力。

4、监督安全和职业卫生状况,并提出安全和职业卫生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5、及时报告身边的安全和职业卫生危险危害因素,按要求做好应急措施。

6、按要求参与相关风险的辨识、评价活动和按标准、程序进行控制,预防事故发生。

根据需要参与事故调查和分析。

7、积极参加相关的安全与健康的活动和会议。

8、爱护和正确使用设备、工具及个人防护用品。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传达到全体员工,各单位根据本制度须制定内部员工的具体安全职责。

第二十九条本制度解释权归安全生产处。

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第一条为提高公司各级管理干部、安全干部、员工安全素质,规范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工作,促进安全生产,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和职业病危害的发生,根据《安全生产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制度对新入厂员工、特种作业人员、各级管理干部、安全管理人员、岗位工人教育培训等内容进行了相应规定。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特种作业人员指电工作业、金属焊接、切割作业、起重架子工作业、电梯作业、锅炉、压力容器作业(含水质化验)人员。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

第二章新职工安全教育培训

第五条新入厂员工应进行公司、厂、作业区、班组四级安全教育培训。

第六条新工人入厂,公司级安全教育时间为8小时,厂、作业区、班组教育时间,要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但不能少于公司级安全教育时间,达到能独立操作,保证安全为止。

第七条公司级安全教育培训内容主要是:

1、安全生产基本知识;

2、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劳动纪律有关规定;

3、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

4、劳动保护常识教育;

5、有关事故案例教育。

第八条厂安全教育培训内容主要是:

1、本单位安全生产状况和安全规章制度;

2、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

3、有关事故案例等。

第九条作业区级安全教育培训内容主要是:

1、本作业区安全生产状况及规章制度;

2、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

3、有关事故案例教育等。

第十条班组级安全教育培训内容:

1、岗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2、生产设备、安全装置,劳保护品(用具)的性能及正确使用方法;

3、有关事故案例教育等。

第十一条职工调离工作岗位或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时,应进行相应厂级、作业区、班组安全教育。

第十二条厂、作业区、班组的教育内容,要根据厂、作业区、班组的具体安全生产要求进行,一级比一级详细具体,要有老工人或专职负责人对新工人进行岗位设备,工具使用,操作姿势的示范教育,防护用品合理着装等指导教育,订立新工人帮教合同,直至新工人从理论上、操作上都考试合格为止。

第十三条新工人公司级安全教育,由人力资源处组织,安全生产处负责按规定时间、内容具体进行教育考核,合格分数为90分。

第十四条人力资源处接到安全生产处新工人教育登记表后,审查各项无遗漏,考核成绩及格方可分配工作。

否则,暂不能分配下分厂。

第十五条负责新工人教育的单位,对新工人教育后,要按照《新员工四级安全教育登记表》上的程序,转交下一个单位进行教育,不得贻误时间。

第十六条各单位要设有兼职人员管理新员工安全教育工作,保证时间、内容,最后在登记表上签字盖章,新工人安全教育登记表发到分厂存档,如因此项教育不够而发生事故,追究教育人和单位领导的责任。

第三章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

第十七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接受与本工种相适应的、专业安全技术培训,经安全技术理论考核和实际操作技能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未经培训或培训考核不合格者不得上岗作业。

第十八条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培训内容按照国家有关局制定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标准执行。

第一十九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相应工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2、具备相应工种的安全技术知识,参加国家规定的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考核并成绩合格;

3、符合相应工种作业特点需要的其它条件。

第二十条安全生产处负责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办证、复审的组织工作和日常的检查工作,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由操作者本人保存。

第二十一条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每2年复审一次(司炉工每4年复审一次)。

第二十二条由培训机构收取的各项费用先由本人垫付,一次通过考核取得资格证的予以报销。

第四章各级管理干部、岗位工人安全教育培训

第二十三条各单位要确立终身教育的理念和全员培训的目标,对在岗的员工应进行经常性安全教育培训。

第二十四条经常性安全教育培训内容是:

1、安全生产新知识、新技术;

2、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3、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

4、有关事故案例教育等。

第二十五条安全生产处负责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安全培训及档案建立。

第二十六条各基层单位要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建立本单位职工的安全教育培训档案。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由安全生产处制订,公司所属单位贯彻执行,并制定相应的细则。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由安全生产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做好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工作,根据国家《安全生产法》、国务院《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及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产安全事故是指员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或者虽没有造成人员伤害,但造成经济损失的事故。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

第四条各级行政领导(含作业长)和员工,必须认真执行本办法。

第二章生产安全事故的划分

第五条生产安全事故的严重级别分为:

1、险肇事故是指险些造成人员伤害,且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事故。

2、轻伤事故指一次事故中只发生轻伤的事故。

轻伤是指损失工作日在一个工作日(含1个工作日)以上,但够不上重伤的伤害。

3、重伤事故指一次事故中发生重伤(包括伴有轻伤)、无死亡的事故。

重伤是指损失工作日在105个工作日(含105个工作日)以上的伤害。

4、死亡事故指一次事故中死亡1~2人的事故。

5、重大死亡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死亡3人(含3人)以上的事故。

第六条对每起生产安全事故,必须首先确定事故性质:

1、责任事故指因有关人员的过失而造成的事故。

2、非责任事故指由于自然界的因素而造成不可抗拒的事故,或由于未知领域技术问题引起的事故,及其它非人为责任造成的事故。

3、破坏事故指为达到一定目的而蓄意制造的事故,按国家法律,依公安、检察部门侦察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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