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消防工程师技术实务综合能力必背考点重点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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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粉尘爆炸的特点,

(1)连续性爆炸

(2)最小点火能量较高(3)持续时间长,释放的能量大,破坏力强。

06.混气初始压力增加,爆炸范围增大,爆炸危险性增加。

值得注意的是,干燥的一氧化碳和空气的混合气体,压力上升,其爆炸极限范围缩小。

07.混气初温越高,混气的爆炸极限范围越宽,爆炸危险性越大。

08.可燃混气中加入惰性气体,会使爆炸极限范围变窄,一般上限降低,下限变化比较复杂。

当加入的惰性气体超过一定量以后,任何比例的混气均不能发送爆炸。

09.随着爆炸性混合物中可燃气体或液体蒸气浓度的增加,爆炸产生的热量增多,压力增大。

当混合物中可燃物质的浓度增加到稍高于化学计量浓度时,可燃物质与空气中的氧发生充分反应,所以爆炸放出的热量最多,产生的压力最大。

当混合物中可燃物质浓度超过化学计量浓度时,爆炸放出的热量和爆炸压力随可燃物质浓度的增加而降低。

10、常见引起爆炸的点火源主要有机械火源、热火源(高温热表面、日光)、电火源(电火花、静电、雷电)及化学火源(明火、化学反应热、发热自燃)

01.某一炸药所需的最小起爆能,即为该炸药的敏感度。

02.易燃气体是指温度在20℃、标准大气压101.3kPa时,爆炸下限≤13%(体积),或燃烧范围不小于12个百分点(爆炸浓度极限的上、下限之差)的气体。

03.易燃气体分为二级。

I级:

爆炸下限<10%;

或爆炸极限范围≥12个百分点;

II级:

10%≤爆炸下限<13%,且爆炸极限范围<12个百分点。

实际应用中,通常将爆炸下限<10%的气体归为甲类火险物质,爆炸下限≥10%的气体归为乙类火险物质。

09.易燃液体分为三级。

(1)I级。

初沸点≤35℃;

(2)II类。

闪点<23℃,并初沸点大于35℃;

(3)III类。

23℃≤闪点≤35℃,并初沸点大于35℃;

或闪点大于35℃并≤60℃初沸点大于35℃且持续燃烧。

实际应用中,通常将闪点<28℃的液体归为甲类火险物质,将闪点≥28℃且<60℃的液体归为乙类火险物质,将闪点≥60℃的液体归为丙类火险物质。

第二篇建筑防火

01.建筑起火的原因:

电气火灾、生产作业类火灾、生活用火不慎、吸烟、玩火、放火和自燃、雷击、静电等其它原因。

02.建筑防火技术方法:

总平面布置、建筑结构防火、建筑材料防火、防火分区分隔、安全疏散、防烟排烟、建筑防爆和电气防火。

第二章生产和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

01.气体火灾危险性指标:

爆炸极限和自燃点。

02.闪点是评定液体火灾危险性的主要指标(评定可燃液体火灾危险性最直接的指标是蒸气压,蒸气压越高,越易挥发,闪点也越低,由于蒸气压很难测量,所以世界各国都是根据液体的闪点来确定其危险性)。

闪点越低的液体,越易挥发而形成爆炸性气体混合物,引燃也越容易。

对于可燃液体,通常还用自燃点作为评定火灾危险性的标志,自燃点越低的液体,越易发生自燃。

03.可燃固体:

熔点和燃点。

例如,粉状可燃固体是以爆炸浓度下限作为标志的;

遇水燃烧固体是以与水反应速度快慢和放热量的大小为标志;

自燃性固体物料是以其自燃点作为标志;

受热分解可燃固体是以其分解温度作为评定标志。

04.将甲类火灾危险性的液体闪点基准定为小于28℃,乙类定为大于28℃(包括)并小于60℃,丙类定为大于60℃(包括),这样划分甲、乙、丙类是以汽油、煤油、柴油的闪点为基准的。

05.将爆炸下限<

10%的气体划为甲类:

氢气、甲烷、乙烯、乙炔、环氧乙烷、氯乙烯、硫化氢、水煤气和天然气。

爆炸下限≥10%的气体划为乙类,例如,氨气、一氧化碳和发生炉煤气等少数可燃气体。

06.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及举例

类别

火灾危险性特征

举例

 

1.闪点<28℃的液体

2.爆炸下限<10%的气体,受到水或空气中水蒸气的作用能产生爆炸下限<10%气体的固体物质

3.常温下能自行分解或在空气中氧化能导致迅速自燃或爆炸的物质

4.常温下受到水或空气中水蒸汽的作用能产生可燃气体并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质

5.遇酸、受热、撞击、摩擦以及遇有机物或硫磺等易燃的无机物,极易引起燃烧或爆炸的强氧化剂

6.受撞击、摩擦或与氧化剂、有机物接触时能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质

1.己烷、戊烷,石脑油,环戊烷,二硫化碳,苯,甲苯,甲醇,乙醇,乙醚,蚁酸甲酯、醋酸甲酯、硝酸乙酯,汽油,丙酮,丙烯,乙醚,60度以上的白酒

2.乙炔,氢,甲烷,乙烯,丙烯,丁二烯,环氧乙烷,水煤气,硫化氢,氯乙烯,液化石油气,电石,碳化铝

3.硝化棉,消化纤维胶片,喷漆棉,火胶棉,赛璐珞棉,黄磷

4.金属钾、钠、锂、钙、锶,氢化锂,四氢化锂铝,氢化钠

5.氯酸钾,氯酸钠,过氧化钾,过氧化钠,硝酸铵

6.赤磷,五硫化磷,三硫化磷

1.闪点≥28℃至<60℃的液体

2.爆炸下限≥10%的气体

3.不属于甲类的氧化剂

4.不属于甲类的易燃固体

5.助燃气体

6.常温下与空气接触能缓慢氧化,积热不散引起自燃的物品

1.煤油,松节油,丁烯醇,异戊醇,丁醚,醋酸丁酯,硝酸戊酯,乙酰丙酮,环己胺,溶剂油,冰醋酸,樟脑油,蚁酸

2.氨气,液氯

3.硝酸铜,铬酸,亚硝酸钾,重铬酸钠,铬酸钾,硝酸,硝酸汞,硝酸钴,发烟硫酸,漂白粉

4.硫磺,镁粉,铝粉,赛璐珞板(片),樟脑,萘,生松香,硝化纤维漆布,硝化纤维色片

5.氧气,氟气

6.漆布及其制品,油布及其制品,油纸及其制品,油绸及其制品

1.闪点≥60℃的液体

2.可燃固体

1.动物油,植物油,沥青,蜡,润滑油,机油,重油,闪点≥60℃的柴油,糖醛,>59度至<60度的白酒

2.化学、人造纤维及其织物,纸张,棉、毛、丝、麻及其织物,谷物,面粉,天然橡胶及其制品,竹、木及其制品,中药材,电视机、收录机等电子产品,计算机房已录数据的磁盘储存间,冷库中的鱼、肉间

难燃烧物品

自熄性塑料及其制品,酚醛泡沫塑料及其制品,水泥刨花板

不燃烧物品

钢材,铝材,玻璃及其制品,搪瓷制品,陶瓷制品,不燃气体,玻璃棉,岩棉,陶瓷棉,硅酸铝纤维,矿棉,石膏及其无纸制品,水泥,石,膨胀珍珠岩

第三章建筑分类与耐火等级

01.按使用性质分类

(1)民用建筑。

按使用功能和建筑高度,民用建筑的分类见表。

一类公共建筑:

公共建筑1.建筑高度大于50m的公共建筑。

2.建筑高度24m以上部分任一楼层建筑面积大于1000㎡的商店、展览、电信、邮政、财贸金融建筑和其他多种功能组合的建筑3.医疗建筑、重要公共建筑4.省级及以上的广播电视和防灾指挥调度建筑、网局级和省级电力调度5.藏书超过l00万册的图书馆、书库

02.按其结构形式和建造材料构成可分为木结构、砖木结构、砖与钢筋混凝土混合结构(砖混结构)、钢筋混凝土结构、钢结构、钢与钢筋混凝土混合结构(钢混结构)等。

06.耐火极限是指建筑构件按时间-温度标准曲线进行耐火试验,从受到火的作用时起,到失去支持能力或完整性或失去隔火作用时止的这段时间,用小时(h)表示。

其中,支持能力是指在标准耐火试验条件下,承重或非承重建筑构件在一定时间内抵抗垮塌的能力;

耐火完整性是指在标准耐火试验条件下,建筑分隔构件当某一面受火时,能在一定时间内防止火焰和热气穿透或在背火面出现火焰的能力;

耐火隔热性是指在标准耐火试验条件下,建筑分隔构件当某一面受火时,能在一定时间内其背火面温度不超过规定值的能力。

07.影响耐火极限的要素:

材料本身的属性、建筑构配件结构特性、材料与结构间的构造方式、标准所规定的试验条件、材料的老化性能、火灾种类和使用环境要求。

08.厂房和仓库的耐火等级分一、二、三、四级,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也分为一、二、三、四级,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应根据其建筑高度、使用功能、重要性和火灾扑救难度等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和一类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一级;

②单、多层重要公共建筑和二类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第四章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

01.防火间距的确定原则:

防止火灾蔓延、保障灭火救援场地需要、节约土地资源、防火间距的计算(防火间距应按相邻建筑物外墙的最近距离计算,如外墙有凸出的可燃构建,则应从其凸出部分外缘算起,如为储罐或堆场,则应从储罐外壁或堆场的堆垛外缘算起。

02.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m)

建筑类别

高层民用建筑

裙房和其他民用建筑

一、二级

三级

四级

高层民用

13

9

11

14

裙房和其他

6

7

三级

8

10

四级

12

在执行上表的规定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相邻两座单、多层建筑,当相邻外墙为不燃性墙体且无外露的可燃性屋檐,每面外墙上无防火保护的门、窗、洞口不正对开设且面积之和不大于该外墙面积的5%时,其防火间距可按本表规定减少25%。

(2)两座建筑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或高出相邻较低一座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屋面15m及以下范围内的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可不限。

(3)相邻两座高度相同的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中相邻任一侧外墙为防火墙、屋顶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时,其防火间距可不限。

(4)相邻两座建筑中较低一座建筑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屋面板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屋顶无天窗且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5m;

对于高层建筑,不应小于4m。

(5)耐火等级低于四级的既有建筑,其耐火等级可按四级确定。

(6)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民用建筑与相邻建筑的防火间距,当符合规范允许减小的条件时,仍不应减小。

7.防火间距不足时的消防技术措施:

防火间距由于场地等原因,难于满足国家有关消防技术规范的要求时,可根据建筑物的实际情况,采取以下补救措施:

(1)改变建筑物的生产和使用性质,尽量降低建筑物的火灾危险性,改变房屋部分结构的耐火性能,提高建筑物的耐火等级。

(2)调整生产厂房的部分工艺流程,限制库房内储存物品的数量,提高部分构件的耐火极限和燃烧性能。

(3)将建筑物的普通外墙改造为防火墙或减少相邻建筑的开口面积,如开设门窗,应采用防火门窗或加防火水幕保护。

(4)拆除部分耐火等级低、占地面积小,使用价值低且与新建筑物相邻的原有陈旧建筑物。

(5)设置独立的室外防火墙。

在设置防火墙时,应兼顾通风排烟和破拆扑救,切忌盲目设置,顾此失彼。

8.锅炉房、变压器室布置

(1)燃油和燃气锅炉房、变压器室应设置在首层或地下一层靠外墙部位,但常(负)压燃油、燃气锅炉可设置在地下二层,当常(负)压燃气锅炉距安全出口的距离大于6m时,可设置在屋顶上。

燃油锅炉应采用丙类液体作燃料。

采用相对密度(与空气密度的比值)大于等于0.75的可燃气体为燃料的锅炉,不得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内。

(2)锅炉房、变压器室的门均应直通室外或直通安全出口;

外墙开口部位的上方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m的不燃烧体防火挑檐或高度不小于1.2m的窗槛墙。

(3)锅炉房、变压器室与其它部位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烧体隔墙和1.50h的不燃烧体楼板隔开。

在隔墙和楼板上不应开设洞口,当必须在隔墙上开设门窗时,应设置甲级防火门窗。

(4)当锅炉房内设置储油间时,其总储存量不应大于1m³

,且储油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与锅炉间隔开,当必须在防火隔墙上开门时,应设置甲级防火门。

(5)变压器室之间、变压器室与配电室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烧体墙隔开。

(6)油浸电力变压器、多油开关室、高压电容器室,应设置防止油品流散的设施。

油浸电力变压器下面应设置储存变压器全部油量的事故储油设施。

(7)油浸电力变压器的总容量不应大于1260kV·

A,单台容量不应大于630kV·

A。

(8)应设置火灾报警装置。

(9)应设置与锅炉、油浸变压器容量和建筑规模相适应的灭火设施。

(10)燃气锅炉房应设置防爆泄压设施,燃气、燃油锅炉房应设置独立的通风系统,并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关于对燃油、燃气锅炉房通风要求的有关规定。

9.柴油发电机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烧体隔墙和1.50h的不燃烧体楼板与其它部位隔开,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10.消防控制室布置

(1)单独建造的消防控制室,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2)附设在建筑物内的消防控制室,宜设置在建筑物内首层的靠外墙部位,亦可设置在建筑物的地下一层,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和1.50h的楼板与其它部位隔开,疏散门应直通室外或安全出口。

(3)严禁与消防控制室无关的电气线路和管路穿过。

(4)不应设置在电磁场干扰较强及其它可能影响消防控制设备工作的设备用房附近。

11.消防设备用房布置

附设在建筑物内的消防设备用房,如固定灭火系统的设备室、消防水泵房和通风空气调节机房、防排烟机房等,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和1.50h的楼板与其它部位隔开。

12.观众厅、会议厅、多功能厅高层建筑内的观众厅、会议厅、多功能厅等人员密集场所,应设在首层或二、三层;

当必须设在其它楼层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不宜超过400㎡。

(2)一个厅、室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两个。

(3)必须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4)幕布和窗帘应采用经阻燃处理的织物。

13.歌舞厅、卡拉0K厅(含具有卡拉0K功能的餐厅)、夜总会、录像厅、放映厅、桑拿浴室(除洗浴部分外)、游艺厅(含电子游艺厅)、网吧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以下简称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应布置在建筑的首层或二、三层,宜靠外墙设置,不应布置在袋形走道的两侧和尽端,当必须设置在其它楼层时,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不应设置在地下二层及二层以下,设置在地下一层时,地下一层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的高差不应大于10m。

(2)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不应超过200㎡。

(3)一个厅、室的出口不应少于两个,当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小于50㎡,可设置一个出口。

(4)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及防烟、排烟设施等。

第五章防火防烟分区与分隔

01.不同耐火等级民用建筑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

名称

耐火等级

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

备注

1500

对于体育馆、剧场的观众厅,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适当增加。

单、多层民用建筑

2500

1200

600

地下或半地下建筑

(室)

一级

500

设备用房的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1000㎡。

当建筑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1.0倍;

局部

设置时,防火分区的增加面积可按该局部面积的1.0倍计算。

裙房与高层建筑主体之间设置防火墙时,裙房的防火分区可按单、多层建筑的要求确定。

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内的营业厅、展览厅,当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并采用不燃或难燃装修材料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适当增加,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设置在高层建筑内时,不应大于4000㎡;

(2)设置在单层建筑内或仅设置在多层建筑的首层内时,不应大于10000㎡;

(3)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时,不应大于2000㎡。

总建筑面积大于20000㎡的地下或半地下商业营业厅,应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楼板分隔为多个建筑面积不大于20000㎡的区域。

相邻区域确需局部水平或竖向连通时,应采用符合规定的下沉式广场等室外开敞空间、防火隔间、避难走道、防烟楼梯间等方式进行连通。

02.隧道内的变电站、管廊、专用疏散通道、通风机房及其他辅助用房等,应采取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乙级防火门等分隔措施与车行隧道分隔。

03.水平防火分区,即采用一定耐火极限的墙、楼板、门窗等防火分隔物按防火分区的面积进行分隔的空间。

按垂直方向划分的防火分区也称竖向防火分区,可把火灾控制在一定的楼层范围内,防止火灾向其他楼层垂直蔓延,主要采用具有一定耐火极限的楼板做分隔构件。

04.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相互分隔的独立房间,如卡拉OK的每间包房、桑拿浴的每间按摩房或休息室等房间应是独立的防火分隔单元。

当其布置在地下或四层及以上楼层时,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即使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面积也不能增加,以便将火灾限制在该房间内。

05.观众厅、会议厅(包括宴会厅)等人员密集的厅、室布置在四层及以上楼层时,建筑面积不宜大于400㎡,且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自动灭火系统,幕布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1级。

06.住宅建筑的火灾危险性与其他功能的建筑有较大差别,需独立建造。

07.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建筑,居住部分与商业服务网点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不燃性楼板和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且无门、窗、洞口的防火隔墙完全分隔,住宅部分和商业服务网点部分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应分别独立设置。

08.中庭建筑火灾的防火设计要求

(1)中庭应与周围相连通空间进行防火分隔。

采用防火隔墙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

采用防火玻璃时,防火玻璃与其固定部件整体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但采用C类防火玻璃时,应设置闭式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保护;

采用防火卷帘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3.00h,并应符合规范的相关规定;

与中庭相连通的门、窗,应采用火灾时能自行关闭的甲级防火门、窗;

(2)高层建筑内的中庭回廊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3)中庭应设置排烟设施;

(4)中庭内不应布置可燃物。

09.对不设窗间墙的玻璃幕墙,应在每层楼板外沿,设置高度不低于1.2m的不燃性实体墙或防火玻璃墙;

当室内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该部分墙体的高度不应小于0.8m。

10.防火分隔构件可分为固定式和可开启关闭式两种。

固定式包括普通砖墙、楼板、防火墙等,可开启关闭式包括防火门、防火窗、防火卷帘、防火水幕等。

11.防火墙是具有不少于3.00h耐火极限的不燃性实体墙。

12.防火卷帘一般设置在电梯厅、自动扶梯周围,中庭与楼层走道、过厅相通的开口部位,生产车间中大面积工艺洞口以及设置防火墙有困难的部位等。

需要注意的是,为保证安全,除中庭外,当防火分隔部位的宽度不大30m时,防火卷帘的宽度不应大于10m;

当防火分隔部位的宽度大于30m时,防火卷帘的宽度不应大于该防火分隔部位宽度的1/3,且不应大于20m。

13.防火门按耐火极限:

防火门分为甲、乙、丙三级,耐火极限分别不低于1.50h,1.00h,和0.50h,对应的分别应用于防火墙、疏散楼梯门和竖井检查门。

14.防火分隔水幕宜采用雨淋式水幕喷头,水幕喷头的排列不少于3排,水幕宽度不宜小于6m,供水强度不应小于2L/sm。

15.防火阀平时处于开启状态,发生火灾时,当管道内烟气温度达到70℃时,易熔合金片熔断断开而自动关闭。

16.防火阀的设置部位

(1)穿越防火分区处;

(2)穿越通风、空气调节机房的房间隔墙和楼板处;

(3)穿越重要或火灾危险性大的房间隔墙和楼板处;

(4)穿越防火分隔处的变形缝两侧;

(5)竖向风管与每层水平风管交接处的水平管段上,但当建筑内每个防火分区的通风、空气调节系统均独立设置时,水平风管与竖向总管的交接处可不设置防火阀;

(6)公共建筑的浴室、卫生间和厨房的竖向排风管,应采取防止回流措施或在支管上设置公称动作温度为70℃的防火阀。

公共建筑内厨房的排油烟管道宜按防火分区设置,且在与竖向排风管连接的支管处应设置公称动作温度为150℃的防火阀。

17.排烟防火阀设置场所:

排烟管在进入排风机房处;

穿越防火分区的排烟管道上;

排烟系统的支管上。

当管道内的烟气达到280℃时排烟阀门自动关闭。

18.防烟分区面积划分:

设置排烟设施的走道、净高不超过6.0m的房间应采用挡烟垂壁、隔墙或从顶棚下突出不小于0.5m的梁划分防烟分区,每个防烟分区的面积不宜超过500㎡且防烟分区不应跨越防火分区。

设置防烟分区应满足以下几个要求:

(1)防烟分区应采用挡烟垂壁、隔墙、结构梁等划分;

(2)防烟分区不应跨越防火分区;

(3)每个防烟分区的建筑面积不宜超过规范要求;

(4)采用隔墙等形成封闭的分隔空间时,该空间宜作为一个防烟分区;

(5)储烟仓高度不应小于空间净高的10%,且不应小于500mm,同时应保证疏散所需的清晰高度;

最小清晰高度应由计算确定;

(6)有特殊用途的场所应单独划分防烟分区。

第六章安全疏散

01.厂房内疏散出口的最小净宽度不宜小于0.9m;

疏散走道的净宽度不宜小于1.4m;

疏散楼梯最小净宽度不宜小于1.1m。

02.高层民用建筑的疏散外门、走道和楼梯的各自总宽度,应按1m/百人计算确定。

公共建筑内安全出口和疏散门的净宽度不应小于0.90m,疏散走道和疏散楼梯的净宽度不应小于1.10m。

03.观众厅内疏散走道的净宽度,应按每百人不小于0.6m的净宽度计算,且不应小于1.0m;

边走道的净宽度不宜小于0.8m。

在布置疏散走道时,横走道之间的座位排数不宜超过20排;

纵走道之间的座位数,剧院、电影院、礼堂等每排不宜超过22个,体育馆每排不宜超过26个,前后排座椅的排距不小于0.9m时,可增加一倍,但不得超过50个,仅一侧有纵走道时,座位数应减少一半。

04.直通疏散走道的房间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最大距离(m)

名称

位于两个安全出口之间的疏散门

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疏散门

托儿所、幼儿园

25

20

15

单层或多层医院、疗养院

35

30

高层医院、疗养院

病房部分

24

其他部分

单层或多层教学建筑

22

高层旅馆、展览建筑、教学建筑

其他建筑

单层或多层

40

高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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