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第一部综合性大气污染防治规划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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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第一部综合性大气污染防治规划Word格式.docx

  2.城市大气环境综合整治不断深化

  “十一五”期间,全国进一步深化城市大气环境综合整治。

实行“退二进三”政策,搬迁改造了一大批重污染企业,优化城市产业布局;

积极推动城市清洁能源改造,发展热电联产和集中供热,淘汰了一批燃煤小锅炉;

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启动了加油站油气回收治理工作,北京、上海、广州、深圳等城市分别完成了1462、500、514、256座加油站油气回收改造工程。

全国实施了机动车污染物排放国Ⅲ标准,部分城市实施了国Ⅳ标准,机动车污染物平均排放强度下降了40%以上。

综合整治工作取得了积极成效,2010年,全国地级及以上城市二氧化硫和可吸入颗粒物(PM10)的年均浓度分别为35微克/立方米和81微克/立方米,比2005年分别下降了24.0%和14.8%,二氧化氮浓度基本稳定。

  3.积极探索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机制

  为保障北京奥运会、上海世博会和广州亚运会的空气质量,华北六省(区、市)、长三角三省(市)和珠三角地区打破行政界限,成立领导小组,签署环境保护合作协议,编制实施空气质量保障方案,实施省际联合、部门联动,齐抓共管、密切配合,全面开展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和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控制,统一环境执法监管,统一发布环境信息,形成强大的治污合力,取得积极成效。

活动期间,主办城市环境空气质量优良,兑现了绿色奥运、绿色世博和绿色亚运的庄严承诺。

同时,为我国进一步开展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积累了有益经验。

  

(二)大气环境形势依然严峻

  1.大气污染物排放负荷巨大

  我国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量巨大,2010年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总量分别为2267.8万吨、2273.6万吨,位居世界第一,烟粉尘排放量为1446.1万吨,均远超出环境承载能力。

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地区,以及辽宁中部、山东、武汉及其周边、长株潭、成渝、海峡西岸、山西中北部、陕西关中、甘宁、新疆乌鲁木齐城市群等13个重点区域,是我国经济活动水平和污染排放高度集中的区域,大气环境问题更加突出。

重点区域占全国14%的国土面积,集中了全国近48%的人口,产生了71%的经济总量,消费了52%的煤炭,排放了48%的二氧化硫、51%的氮氧化物、42%的烟粉尘和约50%的挥发性有机物,单位面积污染物排放强度是全国平均水平的2.9至3.6倍,严重的大气污染已经成为制约区域社会经济发展的瓶颈。

  表12010年重点区域主要污染物排放量(万吨)

  2.大气环境污染十分严重

  2010年,重点区域城市二氧化硫、可吸入颗粒物年均浓度分别为40微克/立方米、86微克/立方米,为欧美发达国家的2至4倍;

二氧化氮年均浓度为33微克/立方米,卫星数据显示,北京到上海之间的工业密集区为我国对流层二氧化氮污染最严重的区域。

按照我国新修订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评价,重点区域82%的城市不达标。

严重的大气污染,威胁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增加呼吸系统、心脑血管疾病的死亡率及患病风险,腐蚀建筑材料,破坏生态环境,导致粮食减产、森林衰亡,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

  表22010年重点区域主要空气污染物年均浓度(微克/立方米)

  3.复合型大气污染日益突出

  随着重化工业的快速发展、能源消费和机动车保有量的快速增长,排放的大量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与挥发性有机物导致细颗粒物、臭氧、酸雨等二次污染呈加剧态势。

2010年7个城市细颗粒物监测试点的年均值为40微克/立方米至90微克/立方米,超过新修订环境空气质量标准限值要求的14%至157%;

臭氧监测试点表明,部分城市臭氧超过国家二级标准的天数达到20%,有些地区多次出现臭氧最大小时浓度超过欧洲警报水平(240ppb)的重污染现象。

复合型大气污染导致能见度大幅度下降,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每年出现灰霾污染的天数达100天以上,个别城市甚至超过200天。

  专栏:

细颗粒物主要来源

  研究表明,细颗粒物成因复杂,约50%来自燃煤、机动车、扬尘、生物质燃烧等直接排放的一次细颗粒物;

约50%是空气中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氨等气态污染物,经过复杂化学反应形成的二次细颗粒物。

细颗粒物来源十分广泛,既有火电、钢铁、水泥、燃煤锅炉等工业源的排放,又有机动车、船舶、飞机、工程机械、农机等移动源的排放,还有餐饮油烟、装修装潢等量大面广的面源排放。

因此控制细颗粒物污染,必须实施多污染物协同控制政策,强化多污染源综合管理,开展区域联防联控。

  4.城市间污染相互影响显著

  随着城市规模的不断扩张,区域内城市连片发展,受大气环流及大气化学的双重作用,城市间大气污染相互影响明显,相邻城市间污染传输影响极为突出。

在京津冀、长三角和珠三角等区域,部分城市二氧化硫浓度受外来源的贡献率达30%至40%,氮氧化物为12%至20%,可吸入颗粒物为16%至26%;

区域内城市大气污染变化过程呈现明显的同步性,重污染天气一般在一天内先后出现。

  5.大气污染防治面临严峻挑战

  未来五年,是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工业化、城镇化将继续快速发展。

据预测,到2015年重点区域GDP将增长50%以上,煤炭消费总量将增长30%以上,汽车(含低速汽车)保有量将增长50%。

按照目前的污染控制力度,将新增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工业烟粉尘、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分别为160万吨、250万吨、100万吨和220万吨,占2010年排放量的15%、22%、17%和20%。

随着二氧化硫减排工作的持续深入,工程减排的空间日益缩减;

对细颗粒物贡献较大的挥发性有机物控制尚处于起步阶段,现有污染控制力度难以满足人民群众对改善环境空气质量的迫切要求。

为切实改善大气环境质量,必须采取更加严格的污染控制措施,在消化巨大新增量的基础上,大幅削减污染物排放总量,污染防治任务十分艰巨。

  (三)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1.大气环境管理模式滞后现行环境管理方式难以适应区域大气污染防治要求。

区域性大气环境问题需要统筹考虑、统一规划,建立地方之间的联动机制。

按照我国现行的管理体系和法规,地方政府对当地环境质量负责,采取的措施以改善当地环境质量为目标,各个城市“各自为战”难以解决区域性大气环境问题。

  2.污染控制对象相对单一

  长期以来,我国未建立围绕空气质量改善的多污染物综合控制体系。

从污染控制因子来看,污染控制重点主要为二氧化硫和工业烟粉尘,对细颗粒物和臭氧影响较大的氮氧化物和挥发性有机物控制薄弱。

从污染控制范围来看,工作重点主要集中在工业大点源,对扬尘等面源污染和低速汽车等移动源污染控制重视不够。

  3.环境监测、统计基础薄弱

  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指标不全,大多数城市没有开展臭氧、细颗粒物的监测,数据质量控制薄弱,无法全面反映当前大气污染状况。

挥发性有机物、扬尘等未纳入环境统计管理体系,底数不清,难以满足环境管理的需要。

  4.法规标准体系不完善

  现行的大气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在区域大气污染防治、移动源污染控制等方面缺乏有效的措施要求,缺少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体系,城市扬尘综合管理制度不健全,车用燃油标准远滞后于机动车排放标准。

  二、指导思想、原则和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为根本出发点,着力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提高生态文明水平,增强区域大气污染防治能力,统筹区域环境资源,实施多污染物协同减排,努力解决细颗粒物、臭氧、酸雨等突出大气环境问题,切实改善区域大气环境质量,提高公众对大气环境质量满意率。

  

(二)基本原则

  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

采取污染物总量控制和煤炭消费总量控制等措施,用严格的环保手段倒逼传导机制,促进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实现环境保护优化经济发展。

通过调整产业结构和能源结构,加快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和工艺,提高企业清洁生产水平,降低污染物排放强度,促进经济社会与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

  联防联控与属地管理相结合。

建立健全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管理机制,实现区域“统一规划、统一监测、统一监管、统一评估、统一协调”;

根据区域内不同城市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与环境污染状况,划分重点控制区与一般控制区,实施差异性管理,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明确区域内污染减排的责任与主体。

  总量减排与质量改善相统一。

建立以空气质量改善为核心的控制、评估、考核体系。

根据总量减排与质量改善之间的响应关系,构建基于质量改善的区域总量控制体系,实施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等多污染物的协同控制和均衡控制,有效解决当前突出的大气污染问题。

  先行先试与全面推进相配合。

从重点区域、重点行业和重点污染物抓起,以点带面,集中整治,着力解决危害群众身体健康、威胁地区环境安全、影响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突出大气环境问题,为全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积累重要经验。

  (三)规划目标

  到2015年,重点区域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工业烟粉尘排放量分别下降12%、13%、10%,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全面展开;

环境空气质量有所改善,可吸入颗粒物、二氧化硫、二氧化氮、细颗粒物年均浓度分别下降10%、10%、7%、5%,臭氧污染得到初步控制,酸雨污染有所减轻;

建立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机制,区域大气环境管理能力明显提高。

  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区域将细颗粒物纳入考核指标,细颗粒物年均浓度下降6%;

其它城市群将其作为预期性指标。

规划基准年为2010年。

具体规划指标如下表所示。

  表3“十二五”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各省市规划指标

  三、统筹区域环境资源,优化产业结构与布局

  

(一)明确区域控制重点,实施分区分类管理

  1.明确区域污染控制类型

  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区域与山东城市群为复合型污染严重区,应重点针对细颗粒物和臭氧等大气环境问题进行控制,长三角、珠三角还要加强酸雨的控制,京津冀、江苏省和山东城市群还应加强可吸入颗粒物的控制。

  辽宁中部、武汉及其周边、长株潭、成渝、海峡西岸城市群为复合型污染显现区,应重点控制可吸入颗粒物、二氧化硫、二氧化氮,同时注重细颗粒物、臭氧等复合污染的控制,此外,武汉及其周边、长株潭、成渝还应加强酸雨的控制,辽宁中部城市群应加强采暖季燃煤污染控制。

  山西中北部、陕西关中、甘宁、新疆乌鲁木齐城市群,以传统煤烟型污染控制为主,重点控制可吸入颗粒物、二氧化硫污染,加强采暖季燃煤污染控制。

  2.划分重点控制区

  依据地理特征、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大气污染程度、城市空间分布以及大气污染物在区域内的输送规律,将规划区域划分为重点控制区和一般控制区,实施差异化的控制要求,制定有针对性的污染防治策略。

对重点控制区,实施更严格的环境准入条件,执行重点行业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采取更有力的污染治理措施。

重点控制区共47个城市,除重庆为主城区外,其他城市为整个辖区。

  京津冀地区重点控制区为北京、天津、石家庄、唐山、保定、廊坊6个城市;

长三角地区重点控制区为上海、南京、无锡、常州、苏州、南通、扬州、镇江、泰州、杭州、宁波、嘉兴、湖州、绍兴14个城市;

珠三角地区重点控制区为辖区内所有9个城市。

  辽宁中部城市群重点控制区为沈阳市;

山东城市群重点控制区为济南市、青岛市、淄博市、潍坊市、日照市;

武汉及其周边城市群重点控制区为武汉市;

长株潭城市群重点控制区为长沙市;

成渝城市群重点控制区为重庆市主城区、成都市;

海峡西岸城市群重点控制区为福州市、三明市;

山西中北部城市群重点控制区为太原市;

陕西关中城市群重点控制区为西安市、咸阳市;

甘宁城市群重点控制区为兰州市、银川市;

新疆乌鲁木齐城市群重点控制区为乌鲁木齐市。

  

(二)严格环境准入,强化源头管理

  依据国家产业政策的准入要求,提高“两高一资”行业的环境准入门槛,严格控制新建高耗能、高污染项目,遏制盲目重复建设,严把新建项目准入关。

  1.严格控制高耗能、高污染项目建设

  重点控制区禁止新、改、扩建除“上大压小”和热电联产以外的燃煤电厂,严格限制钢铁、水泥、石化、化工、有色等行业中的高污染项目。

城市建成区、地级及以上城市市辖区禁止新建除热电联产以外的煤电、钢铁、建材、焦化、有色、石化、化工等行业中的高污染项目。

城市建成区、工业园区禁止新建20蒸吨/小时以下的燃煤、重油、渣油锅炉及直接燃用生物质锅炉,其他地区禁止新建10蒸吨/小时以下的燃煤、重油、渣油锅炉及直接燃用生物质锅炉。

严格控制高污染行业产能,北京、上海、珠三角严格控制石化产能,辽宁、河北、上海、天津、江苏、山东等实施钢铁产能总量控制,上海、江苏、浙江、山东、重庆、四川等严格控制水泥产能扩张,实施等量或减量置换落后产能。

  2.严格控制污染物新增排放量

  把污染物排放总量作为环评审批的前置条件,以总量定项目。

新建排放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工业烟粉尘、挥发性有机物的项目,实行污染物排放减量替代,实现增产减污;

对于重点控制区和大气环境质量超标城市,新建项目实行区域内现役源2倍削减量替代;

一般控制区实行1.5倍削减量替代。

对未通过环评审查的投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审批、核准、批准开工建设,不得发放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排污许可证,金融机构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新增授信支持,有关单位不得供水、供电。

  3.实施特别排放限值

  新建项目必须配套建设先进的污染治理设施,火电、钢铁烧结机等项目应同步安装高效除尘、脱硫、脱硝设施,新建水泥生产线必须采取低氮燃烧工艺,安装袋式除尘器及烟气脱硝装置,新建燃煤锅炉必须安装高效除尘、脱硫设施,采用低氮燃烧或脱硝技术,满足排放标准要求。

重点控制区内新建火电、钢铁、石化、水泥、有色、化工等重污染项目与工业锅炉必须满足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特别排放限值要求,火电项目实施时间与规划发布时间同步,其他行业实施时间与排放标准发布时间同步。

  4.提高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类项目建设要求

  把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控制作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重要内容,采取严格的污染控制措施。

限制石化行业新建1000万吨/年以下常减压、150万吨/年以下催化裂化、100万吨/年以下连续重整(含芳烃抽提)、150万吨/年以下加氢裂化生产装置等限制类项目。

新建石化项目须将原油加工损失率控制在4‰以内,并配备相应的有机废气治理设施。

新、改、扩建项目排放挥发性有机物的车间有机废气的收集率应大于90%,安装废气回收/净化装置。

新建储油库、加油站和新配置的油罐车,必须同步配备油气回收装置。

新建机动车制造涂装项目,水性涂料等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占总涂料使用量比例不低于80%,小型乘用车单位涂装面积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不高于35克/平方米;

电子、家具等行业新建涂装项目,水性涂料等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占总涂料使用量比例不低于50%,建筑内外墙涂饰应全部使用水性涂料。

新建包装印刷项目须使用具有环境标志的油墨。

  (三)加大落后产能淘汰,优化工业布局

  1.加大落后产能淘汰力度

  严格按照国家发布的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及《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加快落后产能淘汰步伐。

完善淘汰落后产能公告制度,对未按期完成淘汰任务的地区,严格控制国家环保投资项目,暂停对该地区火电、钢铁、有色、石化、水泥、化工等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办理核准、审批和备案手续;

对未按期淘汰的企业,依法吊销排污许可证、生产许可证等。

  淘汰火电、钢铁、建材等重污染行业落后产能。

淘汰大电网覆盖范围内单机容量10万千瓦以下的常规燃煤火电机组和设计寿命期满的单机容量20万千瓦以下的常规燃煤火电机组;

淘汰单机容量5万千瓦及以下的常规小火电机组和以发电为主的燃油锅炉及发电机组(5万千瓦及以下)。

淘汰钢铁行业土烧结、90平方米以下烧结机、化铁炼钢、400立方米及以下炼铁高炉(铸造铁企业除外,但需提供有关证明材料)、30吨及以下炼钢转炉(不含铁合金转炉)与电炉(不含机械铸造电炉),以及铸造冲天炉、单段煤气发生炉等污染严重的生产工艺和设备。

淘汰全部水泥立窑、干法中空窑(生产高铝水泥、硫铝酸盐水泥等特种水泥除外)以及湿法窑水泥熟料生产线;

淘汰砖瓦24门以下轮窑以及立窑、无顶轮窑、马蹄窑等土窑,淘汰100万平方米/年以下的建筑陶瓷砖、20万件/年以下低档卫生陶瓷生产线,淘汰所有平拉工艺平板玻璃生产线(含格法)。

淘汰土法炼焦(每炉产能7.5万吨/年以下的)、炭化室高度小于4.3米的焦炉(3.8米及以上捣固焦炉除外)。

  淘汰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类行业落后产能。

淘汰200万吨/年及以下常减压装置,淘汰废旧橡胶和塑料土法炼油工艺。

取缔汽车维修等修理行业的露天喷涂作业,淘汰无溶剂回收设施的干洗设备。

禁止生产、销售、使用有害物质含量、挥发性有机物含量超过200克/升的室内装修装饰用涂料和超过700克/升的溶剂型木器家具涂料。

  淘汰300吨/年以下的传统油墨生产装置,取缔含苯类溶剂型油墨生产,淘汰所有无挥发性有机物收集、回收/净化设施的涂料、胶黏剂和油墨等生产装置。

淘汰其它挥发性有机物污染严重、开展挥发性有机物削减和控制无经济可行性的工艺和产品。

  2.优化工业布局

  统筹考虑区域环境承载能力、大气环流特征、资源禀赋,结合主体功能区划要求,加快产业布局调整。

加强区域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依据区域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合理确定重点产业发展的布局、结构与规模。

环境保护部要加强对京津冀、长三角、成渝等重点区域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指导,各省级环保部门要大力推动辖区内城市群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对环境敏感地区及市区内已建重污染企业要结合产业布局调整实施搬迁改造,明确重点污染企业搬迁改造时间表,加快城市钢铁厂环保搬迁进程,积极推进上海高桥石化基地等安全环保搬迁。

继续推动工业项目向园区集中,利用集中供热推进小企业节能减排。

提升现有各级各类工业园区的环境管理水平,提高企业准入的环境门槛。

建立产业转移环境监管机制,加强产业转入地在承接产业转移过程中的环境监管,防止落后产能向经济欠发达地区转移。

四、加强能源清洁利用中国城市低碳经济网控制区域煤炭消费总量

  

(一)优化能源结构,控制煤炭使用

  1.大力发展清洁能源优化能源结构,加快发展天然气与可再生能源,实现清洁能源供应和消费多元化中国城市低碳经济网结合“十二五”天然气管网重点项目、天然气区域管网项目、液化天然气接收站重点项目、储气库重点项目、天然气分布式能源项目等,加强重点区域天然气基础设施建设。

按照“优先发展城市燃气,积极调整工业燃料结构,适度发展天然气发电”的原则,优化配置使用天然气,积极发展天然气分布式能源。

  大力开发利用风能,有序推进东北、华北和西北地区陆上风电基地建设,积极推进中东部地区分散式接入风电,着力推进上海、江苏、浙江、河北、山东、广东、福建沿海地区海上风电发展。

加快推广太阳能光热利用,积极推进太阳能发电产业发展。

推动生物质成型燃料、液体燃料、发电、气化等多种形式的生物质能梯级综合利用。

加快辽中半岛城市群、成渝地区、山西中北部城市群、陕西关中城市群煤层气、页岩气等新能源的资源调查、勘探规划和开发利用,改善能源结构。

利用财税扶持与示范补贴政策,在辽宁中部、陕西关中、甘宁等城市群推广使用地热能。

在做好生态保护和移民安置的前提下,积极发展水电。

  2.实施煤炭消费总量控制

  综合考虑各地社会经济发展水平、能源消费特征、大气污染现状等因素,根据国家能源消费总量控制目标,研究制定煤炭消费总量中长期控制目标,严格控制区域煤炭消费总量。

各地应制定煤炭消费总量实施方案,把总量控制目标分解落实到各地政府,实行目标责任管理,加大考核和监督力度。

建立煤炭消费总量预测预警机制,对煤炭消费总量增长较快的地区及时预警调控。

探索在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区域与山东城市群积极开展煤炭消费总量控制试点。

  3.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

  加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工作,逐步扩大禁燃区范围。

重点控制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面积要达到城市建成区面积的80%以上,一般控制区达到城市建成区面积的60%以上。

2013年底前重点控制区完成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工作;

2014年底前一般控制区完成划定工作。

已划定的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应根据城市建成区的发展不断调整划定范围。

禁燃区内禁止燃烧原(散)煤、洗选煤、蜂窝煤、焦炭、木炭、煤矸石、煤泥、煤焦油、重油、渣油等燃料,禁止燃烧各种可燃废物和直接燃用生物质燃料,以及污染物含量超过国家规定限值的柴油、煤油、人工煤气等高污染燃料;

已建成的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各类设施限期拆除或改造成使用管道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管道煤气、电或其他清洁能源,对于超出规定期限继续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责令拆除或者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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