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理工学院干部管理暂行条例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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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提任的党政处科级干部,一般应当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其中,正处级干部应当具有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教学、科研部门和教学单位的处级干部除具有本科学历外,一般还应具有副高以上职称。

(二)由同级副职提任正职应当在副职岗位工作两年以上;

由下级正职提任上级副职应当在下级正职岗位工作三年以上。

(三)提任正处级干部的年龄,男一般不超过52周岁,女一般不超过47周岁;

提任副处级干部的年龄,男一般不超过50周岁,女一般不超过45周岁;

提任科级干部的年龄一般不超过40周岁。

(四)选任党总支书记、副书记应当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的党龄要求。

(五)身体健康。

特别优秀的年轻干部,符合条件的硕士、博士、教授,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提拔,破格提拔程序应符合干部管理条例。

第三章职务设置及职数

第九条按照上级有关政策规定,根据我院实际,处科级干部设置领导职务序列和非领导职务序列。

(一)领导职务序列

根据工作需要设置处科级领导职务。

(二)非领导职务序列

处级:

正、副处级调研员。

科级:

正、副主任科员。

第十条领导职务职数和非领导职务职数。

(一)领导职务职数

党政职能部门按工作性质和职责范围设置领导职务的职数。

每个系一般设3~5职党政处级干部。

学生人数在1000名以上的系,可设4~5职;

学生人数在1000名以下的系设3~4职。

其它教学单位按工作性质和职责范围适当设置处级领导职数。

党总支(直属党支部)、纪委、工会、团委的领导干部的职数按有关规定执行。

处级单位内设科室,科级干部按工作需要适当设置。

(二)非领导职务的人数不得超过同级专职党政干部总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四章民主推荐

第十一条选拔任用党政处科级干部,必须通过民主推荐提出考察对象。

民主推荐工作在院党委领导下,由党委组织部负责实施,有关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和单位协助进行。

第十二条民主推荐形式包括组织推荐、群众推荐、个人自荐。

(一)教学单位处、科级干部的民主推荐,一般在本单位全体人员参加的会议上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二)党政部门处科级干部的民主推荐,一般在工作性质相近的部门或全院副处级以上、副高职称以上人员参加的会议上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三)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分工会、团委等换届时,民主推荐候选人可按其各自的章程、条例和有关选举程序进行。

(四)以组织名义向学院党委推荐干部,系级教学单位应以党政联席会议形式进行,职能部门应以部、处会议形式进行,并写出书面报告。

(五)学院向上级组织或向地方组织推荐干部人选,由学院党委集体研究并报推荐意见,组织部具体负责实施。

(六)群众或个人向组织推荐干部人选,必须负责地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

(七)自我推荐应填写自我推荐表并递交自荐材料。

第十三条推荐工作程序:

(一)制定推荐工作方案,公布被推荐干部的职务、职数、条件、推荐范围和要求;

(二)按规定程序进行推荐活动;

(三)汇总推荐情况,排列被推荐人员顺序;

(四)党委研究,确定考察对象。

第五章考察

第十四条对确定的考察对象,由组织部负责,进行严格考察。

(一)考察对象一般应多于拟任职务人数。

(二)考察内容必须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领导职务的职责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注重考察工作实绩。

第十五条干部考察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组织考察组,拟定考察方案。

考察组一般由组织、纪检、监察等部门2名以上人员组成,组织部主持进行;

(二)同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主要负责人就考察方案沟通情况、征求意见;

(三)根据考察对象的不同情况,通过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发布干部考察预告;

(四)采取民意测验、个别谈话、实际考察等方式,广泛了解情况;

(五)考察组同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的党政主要领导成员交换意见;

(六)考察组向组织部汇报,经组织部集体研究提出建议方案,向学院党委汇报;

(七)收回考察谈话记录本,由组织部统一保管。

第十六条考察中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人员范围一般为:

考察对象的上级领导成员,所在单位的领导成员,中级以上职称者,科级以上干部,其他有关人员。

第十七条干部考察的同时进行廉政考察,并由纪检部门作出廉政鉴定。

第十八条干部考察必须形成书面考察材料。

提拔任职后,考察材料归入个人档案。

考察材料必须全面、准确、清楚地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包括下列内容:

(一)德、能、勤、绩、廉方面的主要表现和主要特长;

(二)主要缺点和不足;

(三)民主推荐、民主测评情况。

第十九条考察组成员一般应当由副科以上职务、中级以上职称、素质较高的人员组成。

考察组负责人一般由副处以上职务或副高以上职称,思想政治素质高,工作经验丰富,并熟悉干部工作的人员担任。

实行干部考察工作责任制,考察组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深入细致,如实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并对考察材料负责。

第六章酝酿

第二十条党政处科级干部职务拟任人选,在考察、讨论决定前,应当充分酝酿。

第二十一条酝酿应当根据干部职务和拟任人选的不同情况,分别在不同范围内进行:

(一)在组织部会议上酝酿;

(二)公开招聘竞争上岗干部,还需在有关领导小组会议上酝酿;

(三)必要时在用人单位的领导班子中征求意见和酝酿;

(四)非中共党员拟任人选在统战部和民主党派主要领导成员中征求意见;

(五)在分管院领导中征求意见,酝酿;

(六)在书记办公会上酝酿;

(七)在党委领导成员中酝酿。

第七章讨论决定

第二十二条党政处科级干部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党委集体讨论作出任免决定,或者决定提出推荐、提名的意见。

属于上级管理的干部,学院党委可以提出选拔任用建议。

第二十三条党委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的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

与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

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

对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有重大问题不清楚的,应当暂缓表决。

对影响作出决定的问题,会后应当及时查清,避免久拖不决。

党委有关干部任免的决定,需要复议的,应当经党委超过半数成员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二十四条党委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组织部负责人逐个介绍干部职务拟任人选的提名、推荐、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况;

(二)参加会议人员进行讨论。

在讨论决定行政机构领导成员人选时,应充分听取院长和分管院领导的意见;

(三)进行表决,以党委应到会委员超过半数以上同意形成决定;

(四)需要报上级组织审批、备案的干部,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呈报、备案。

第八章依法推荐、提名和民主协商

第二十五条学院党委向上级或学院所在地方人大、政协推荐成员,按有关规定和一定的程序要求办理。

第二十六条学院党委向本院职(教)工代表大会或共青团代表大会推荐领导人选,应提供推荐理由和推荐人选有关情况。

若代表对所推荐人选有不同意见,党委应认真加以分析。

(一)由党委推荐的人选,若选举落选后,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条件,可以推荐为其他职务人选。

(二)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换届选举之后任届期间,因特殊情况需调配党内干部,党委可在广泛征求党员意见的基础上委任。

第九章任职

第二十七条提拔担任党政处科级干部职务的,在党委讨论决定后、下发任职通知前,由组织部以公告形式向全院公示7天,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

第二十八条党政处级干部的任职文件,分别由党委书记、院长签发;

党内职务的由党委发文,行政职务的由院行政发文;

正副科级干部的任职由党委组织部发文。

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工会、团委换届,按其章程及条例选举产生的干部,经院党委会议研究、审批后发文。

第二十九条对决定任用的干部,按干部管理权限,处级干部由分管院领导谈话,科级干部由组织部负责人谈话。

第三十条实行党政干部任职试用期制度。

提拔担任党政处科级干部职务的,从任命之日(发文之日)起,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间享受同级干部待遇。

试用期满后,经考核胜任现职的,正式任职。

不胜任的,免去其职务,一般按试用前职级安排工作。

第三十一条党政领导干部实行任期制。

(一)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

(二)党政处级干部(含双肩挑干部)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三年,可连任,但在同一岗位任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届。

双肩挑干部在同一岗位连续任满两届者,如不担任其它领导职务,也不再改任非领导职务,专职从事教学科研工作。

(三)后勤集团公司处级干部实行聘任制。

第三十二条党政干部实行交流制。

(一)交流的对象。

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满六年的党政处科级干部,一般需要轮岗、交流。

人事、物资、财务、基建等部门的处级干部必须轮岗、交流。

(二)干部交流的程序。

所有交流干部按干部任免程序办理,处级干部的交流由分管院领导与本人谈话,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科级干部的交流由所在单位或组织部与本人谈话;

需要作离任审计的,按规定由审计处进行审计。

(三)干部交流的纪律。

所有交流干部接到任命通知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岗,并办理交接手续。

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决定者,经党委批准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或免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无理拒绝接受交流干部,如有意见者,可向党委及组织部门反映,在未获批准的情况下,应当服从组织决定。

第三十三条党政干部实行任职回避制度。

(一)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的亲属关系为:

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近姻亲关系。

有上列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工作。

(二)党委及其组织部门讨论干部任免,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三)干部考察组成员在干部考察工作中涉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第十章免职、辞职、降职

第三十四条党政处科级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免去现职:

(一)换届选举后,不再担任领导职务的;

(二)精简机构压缩干部职数而不再担任领导职务的;

(三)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退休年龄界限的;

(四)因病、因私事超过半年,仍不能坚持工作的;

(五)脱产进修、出国学习时间超过一年的;

(六)擅自外出一个月以上的;

(七)在年度考核中民主测评不称职票数超过三分之一或连续两年年度考核排名末位者;

(八)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去现职的;

(九)因违反党纪政纪、渎职失职应当免去现任职务的。

第三十五条严格执行干部退休制度,实行退居二线和提前离岗制度。

(一)按国家规定,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按时办理退休手续。

(二)退居二线:

处级干部男年满57周岁、女年满52周岁,科级干部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50周岁,一般不再担任领导职务;

专职党政干部,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情况可改任非领导职务。

(三)提前离岗:

专职党政干部男年满58周岁、女年满53周岁提前离岗,在年龄到线后,顺延6个月办理手续;

对未达到年龄界限自愿要求提前离岗者,必须由本人申请,处级干部由主管院领导签字,科级干部由所在单位领导签字,由院党委讨论决定。

(四)处科级干部达到退居二线和提前离岗年龄的,由组织部上报党委会研究,审批后,按干部管理权限发文。

第三十六条实行党政干部辞职制度。

(一)辞职包括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

(二)辞职应按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三)自愿辞职,是指党政干部因个人或其他原因,自行提出辞去现任职务。

自愿辞职者必须写出书面申请,按干部管理权限呈报审批。

未经批准,不得擅离职守。

对擅自离岗离职者,将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

(四)引咎辞职,是指党政干部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不宜再担任现职,由本人主动提出辞去现任职务者。

(五)责令辞职,是指党委根据党政干部任职期间表现,认定其已不再适合担任现职,经党委会讨论,责令其辞职,拒不辞职的,应当免去其现职。

第三十七条实行党政干部降职制度。

因工作能力较弱或其他原因,不能胜任现职的,可降职使用。

第三十八条辞职或降职的干部,在新的岗位工作一年以上,实绩突出,符合提拔任用条件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重新担任或者提拔担任领导职务。

第十一章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

第三十九条公开选拔、竞争上岗是党政干部选拔任用的方式之一。

主要适用于选拔任用院党政机关及教学、教辅单位、后勤集团的处科级干部。

公开选拔后勤集团的干部可面向社会进行,其它处、科级干部面向全院进行。

第四十条报名参加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人员的基本条件和资格,应当符合本条例第七条和第八条的规定。

第四十一条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工作在院党委统一领导下进行,由组织部实施,程序如下:

(一)公布职位、竞聘人员的资格条件,基本程序和方法等;

(二)报名与资格审查;

(三)成立5~15人的评审小组;

(四)组织部主持召开有评委参加的适当范围内的会议,由符合条件的报名者进行竞职演说,评委进行量化打分,并按1:

2的比例确定候选人,公示7天;

(五)组织考察,研究提出人选方案,并公示7天;

(六)党委讨论决定,并按干部管理权限任用。

第十二章干部任期目标责任制与考核

第四十二条党政干部实行岗位目标责任制。

正处级和主持工作的副处级党政领导干部上岗后,要根据其岗位职责要求,在两个月内制定出任期目标和工作思路,在本单位全体人员会议上通过后,报党委组织部备案。

第四十三条实行党政干部考核制度。

(一)干部考核包括平时考核、年度考核和任期届满考核。

(二)平时考核结合干部提职、调配、考察等工作进行。

(三)年度考核为干部常规考核,每年年终按学院有关规定进行。

(四)任期届满考核。

根据任职要求,在本单位由干部个人进行述职,群众评议进行考核。

考核重点是任期目标完成情况,工作实绩及廉洁自律情况。

考核结果是干部能否连任或另行安排工作的重要依据。

(五)考核结果要作为干部提职、降职、免职、晋升工资等级、奖惩等依据。

第十三章纪律与监督

第四十四条选拔任用党政干部,必须严格执行本条例的各项规定,并遵守以下纪律:

(一)不准以书记办公会、领导圈阅、领导指定等形式,代替党委会集体讨论决定干部的任免;

(二)不准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

(三)不准个人决定干部任免,任何个人不能改变党委会集体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

有关干部任免的决定,在通知下发之前需要复议的,必须经党委二分之一以上成员同意方可进行;

(四)不准拒不执行上级调动、交流领导干部的决定;

(五)不准要求提拔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或者指令提拔身边工作人员;

(六)不准在干部提拔过程中歪曲事实真相、通风报信,泄露酝酿讨论干部任免的情况以及组织决定需要保密的问题;

(七)不准在工作调动、机构变动时,突击提拔干部,或者在调离后,干预原单位的干部选拔任用;

(八)不准在选举中搞违反党的纪律、法律规定和有关章程的活动;

(九)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中任人唯亲、以权谋私、权钱交易、跑官要官、买官卖官、封官许愿、打击报复、营私舞弊等。

第四十五条对党政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实行有效监督:

(一)院党委,党委组织部受理有关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举报、申诉,制止、纠正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对有关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或者处理建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批执行;

(二)纪检监察部门在自己职权范围内对选拔任用干部工作进行检查监督;

(三)建立组织、人事、纪检、审计等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就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沟通信息,交流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联席会议由组织部负责召集;

(四)建立干部离任审计制度;

(五)要加大干部任免过程中的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党员、干部、群众对选拔任用干部工作中的违纪行为,可向上级党组织或组织部门、纪检监察部门检举、申诉;

(六)院党委,党委组织部,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应当认真执行本条例,坚持党的原则,公道正派,任人唯贤,搞“五湖四海”,严格遵守组织纪律和办事制度,抵制各种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自觉接受组织监督和群众监督。

第四十六条对违反本条例中所规定的干部选拔任用纪律以及违反党的干部政策、不按规定程序办事造成失误的,要严肃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第四十七条院党委,党委组织部对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办理的干部任免请示不予审批。

第十四章干部的培养和教育

第四十八条建立党政干部培训制度。

(一)处科级干部每两年培训一次。

(二)每年选派一定数量的优秀中青年干部到各级党校、干部培训中心学习。

干部参加学习后,其学习成绩和鉴定材料要归入本人档案,并作为考察干部的重要材料。

(三)各级干部要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管理现代高技术知识,不断提高理论水平和管理能力。

要把理论学习作为干部年度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

(四)设立干部培训专款。

第四十九条加强各级后备干部队伍建设。

严格执行中央关于后备干部队伍建设的有关规定,为后备干部创造学习和锻炼的机会,把他们放在重要或艰苦岗位上锻炼、培养,有计划地进行轮岗交流。

建立后备干部档案,对后备干部的考察材料及时归档。

第十五章附则

第五十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以前学院下发的有关文件与本条例不符的,以本条例为准。

第五十一条本条例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中共陕西理工学院委员会

二○○三年十一月六日

主题词:

干部管理条例

抄报:

省委教育工委;

送:

院党、政领导;

发:

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各部门;

档:

(二)。

陕西理工学院党委办公室2003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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