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瓦斯隧道施工安全管理Word格式.docx

2.1.2隧道内应设专职的xx检测员,负责检查、督促安全措施的实施。

当发现事故预兆时,有权责令现场人员停止工作,并按有关安全规定采取处理措施。

2.2xx检测仪器

2.2.1在xx隧道施工组织设计中,应规定xx安全检测仪器的种类、数量、安装位置和安装质量标准,以及xx超限时断电的范围。

2.2.2xx安全检测仪器应保持测试结果的准确性,每旬必须调试、校正一次,平时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

2.2.3局或处应建立xx安全检测仪器检验站,负责对xx安全检测仪器进行检定、检验、调试和备件管理,xx安全检测仪器大修工作应由国家认证机构进行。

2.3xx检测制度

5.3.1含xx工区每班应检查2~3次,不含xx工区每班应检查1次。

每个断面应检查5点,即拱顶、两侧拱脚和两侧墙脚各距坑道周边20cm处。

在该5点对坑道风流中xx和二氧化碳均应检查。

5.3.2xx检测地点及范围应符合下列要求:

(1)开挖工作面风流、回风流中,爆破地点附近20m内的风流中及局部塌方冒顶处。

(2)坑道总回风的风流中。

(3)局扇前、后l0m内的风流中。

(4)各种作业台车和机械附近20m内的风流中。

(5)电动机及其开关附近20m内的风流中。

(6)隧道洞室中,如变电所、水泵站、水仓等处。

(7)煤线或接近地质破碎带处。

5.3.3每个检测地点应设置明显的xx记录牌。

每次检测结果,应及时填写在xx记录本和记录牌上,并逐级上报。

5.3.4xx检测人员必须执行xx巡回检查制度。

5.4xx超限与处理

5.4.1坑道总回风流中xx或二氧化碳浓度大于0.75%时,必须立即查明原因、进行处理。

5.4.2开挖工作面回风流中xx浓度大于1%或二氧化碳浓度大于1.5%以及开挖工作面风流中的二氧化碳浓度达到1.5%时,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进行处理。

5.4.3开挖工作面风流中xx浓度达到1.5%时,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切断电源,进行处理。

5.4.4开挖工作面内,在体积大于0.5m3的空间中,如坍塌洞穴、避车洞等处,其局部积聚xx浓度达到2%时,附近20m内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切断电源,进行局部通风处理。

5.4.5临时停工的地点不得停风。

否则,必须切断电源,设置栅栏和警标,人员不得进入。

5.4.6停工区内xx或二氧化碳浓度达到3%时,必须在24h内封闭完毕。

5.4.7恢复已封闭的停工区作业时,必须事先进行排放xx设计和制定安全措施。

经批准后实施。

5.5xx排放措施

5.5.1当检测到含有xx时,应制定排放措施,组织排放。

5.5.2排放xx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停止作业,关闭电源,人员撤到安全地点。

(2)断开xx超限区以内的风筒,然后再开动风机。

(3)由外向里逐段排放。

开始时,严格控制送风量,使回风流中xx浓度不大于1%。

待被排放段的xx浓度降到小于1%时,允许逐渐加大风量,并由外向里逐步接长风筒。

5.5.3排放xx应采取下列安全措施:

(1)排放前,应了解xx超限、积聚情况,机电设备与供电系统情况,并检查矿灯、自救器、保护器具等情况。

(2)吊挂风筒,检查好控制阀门,使开挖工作面处保持正常通风。

5.5.4排放xx时的xx检测应符合下列要求:

(1)排放前,应在回风流中设置便携式xx检测仪。

(2)在回风坑道和接风筒前、后l0m内的风流中,xx浓度必须小于1%。

5.5.5xx排放后,应做好以下工作:

(1)坑道内所有机电设备及其开关附近20m内,xx浓度小于1%时,允许送电、开始工作。

(2)发现xx超限时,应查找原因,制定防止措施。

6爆破器材

6.0.1xx隧道在煤层与距煤层l0m内的开挖工作面,以及在xx浓度大于0.3%的石质坑道,爆破时必须使用取得产品合格证的煤矿许用炸药和煤矿许用电雷管,并采用电力起爆,严禁采用普通导爆索或非电导爆管起爆。

若岩层开挖工作面及其前后各20m范围内的xx浓度在爆破全过程均不大于0.3%,可使用非煤矿许用炸药和电雷管、非电毫秒雷管。

6.0.2严禁使用含水量大于0.5%的铵梯炸药和硬化的硝铵类炸药。

6.0.3采用煤矿许用炸药时,宜选用2号或3号炸药,有xx突出的地段,必须使用3号炸药。

6.0.4严禁使用秒或半秒级电雷管。

使用煤矿许用毫秒雷管时,最后一段的延期时间不得大于130ms。

6.0.5严禁将瞬发电雷管与毫秒电雷管在同一串联网路中使用。

在同一串联网路上,必须使用同厂、同批、同牌号的电雷管。

6.0.6采用电力起爆时,必须使用防爆型起爆器作为起爆电源,一个开挖工作面不得同时使用两台或多台起爆器起爆。

起爆器必须按规定检查,经试验,电流、电压符合要求后允许使用,并严禁将其带入爆破器材库。

6.0.7爆破网路和连线,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必须采用串联连线方式。

线路所有连线接头应相互扭紧,明线部分应包覆绝缘层并悬空。

(2)母线和连线不得与轨道、金属管、钢丝绳等导体接触。

母线与电缆、电线、信号线应分别挂在坑道的两侧,若必须在同一侧时,母线必须挂在电缆下方,并应保持0.3m以上的间距。

(3)母线应采用具有良好绝缘性和柔软性的铜芯电缆,并随用随挂,严禁将其固定。

母线的长度,必须大于规定的爆破安全距离。

(4)必须采用绝缘母线单回路爆破,严禁使用单线把轨道、金属管、水或大地等当回路。

6.0.8雷管的电阻值测量和网路的导通检查,必须用爆破专用仪表。

仪表的工作输出电流应小于30mA。

7施工作业

7.0.1含xx工区采用普通光电测距仪测量时,其工作范围内的xx浓度必须小于1%。

7.0.2隧道内装碴前必须将石碴润湿。

装碴机铲斗不得猛力与石碴撞击。

7.0.3在含xx工区爆破时,必须执行"

一炮三检"

(钻眼前、装药前、起爆前检查)制度。

7.0.4含xx工区钻孔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

(1)施钻前,应测定工作面附近20m内风流中xx浓度,小于1%时,允许开钻。

(2)在施钻过程中,应随时检测xx浓度。

(3)必须采用湿式钻孔。

(4)炮眼深度不得小于0.65m。

7.0.5爆破工作必须由经过专门训练,取得爆破合格证的人员担任。

7.0.6从成束的电雷管中抽取单个电雷管时,不得手拉脚线硬拽管体,也不得手拉管体硬拽脚线,应将成束的电雷管顺好,拉住前端脚线将电雷管抽出。

抽出后的单个电雷管必须将电雷管脚线末端扭结成短路。

7.0.7电雷管必须由药卷的顶部装入,不得用电雷管代替竹、木棍扎眼。

电雷管必须全部插入药卷内,严禁将电雷管斜插在药卷的中部或捆在药卷上。

7.0.8在含xx工区采用电雷管起爆时,严禁反向装药。

采用正向连续装药结构时,管药以外不得装药卷。

在岩层内爆破,炮眼深度为0.9m以下时,装药长度不得大于炮眼深度的1/2,炮眼深度为0.9m以上时,装药长度不得大于炮眼深度的2/3。

在煤层内爆破,装药长度不得大于炮眼深度的1/2。

所有炮眼的剩余部分均应用炮泥堵塞。

7.0.9炮泥应用水炮泥或粘土炮泥。

水炮泥外剩余的炮眼部分,应用粘上填满封实。

严禁用煤粉、块状材料或其他可燃性材料作炮泥。

7.0.10遇下列情况之一时,未经妥善处理,不得装药或爆破:

(1)爆破地点20m内风流中,xx浓度达到1%;

(2)爆破地点20m内,有矿车、未清除的碎石、煤碴或其他物体阻塞坑道断面达1/3以上;

(3)风量不足,风向不稳,局扇有循环风;

(4)炮眼内有异状,温度骤高骤低,煤岩松散或有显著xx涌出;

(5)炮眼内煤、岩粉未清除干净;

(6)无炮泥、炮眼封泥不足或不严。

7.0.11装药后,必须将电雷管脚线悬空。

严禁电雷管脚线接触电气设备和运输、开挖机械等导体。

7.0.12电力起爆连线前,母线与起爆器的连接端必须扭结成短路,并应检查开挖工作面及母线沿经地段的杂散电流,若大于30mA,应查明原因,采取安全措施后,允许进行网路连接。

7.0.13爆破前,电雷管脚线的连接工作可由经过专门训练的班组长协助爆破员进行。

母线连接脚线、检查线路和通电工作,应由爆破员一人操作。

连线后,必须检查全线路电阻值和导通情况,导通总电阻值与实际计算值的允许偏差为士5%,若不符合或网路不通,应短接母线一端,由爆破员一人检查线路和电雷管,确认导通电阻符合规定后,允许起爆器联线起爆。

7.0.14通电后若网路拒爆,爆破员必须先从起爆器上取下钥匙,并将母线从起爆器上摘下,扭结成短路,至少再等15min后,允许沿线路检查,找出原因。

7.0.15瞎炮(包括残炮)应在当班处理完毕,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由于连线不良造成的瞎炮,可重新连线爆破。

(2)在距瞎炮不小于0.3m处另钻与瞎炮平行的新炮眼,重新装药爆破。

(3)严禁用镐刨、从炮眼中取出原放置的管药或从管药中拉出电雷管;

严禁在炮眼残底继续钻眼或在瞎炮边缘用钻眼的方法往外掏药;

严禁用高压风吹瞎炮。

(4)瞎炮经爆破处理后,爆破员必须检查炸落的煤和石碴,收集未爆的电雷管。

(5)在瞎炮处理完毕前,应在危险区边界设警戒,无关人员不得在场。

严禁在危险区进行同处理瞎炮无关的工作。

7.0.16开挖断面下部出现瞎炮时,严禁用机械清碴,并应按本规定7.0.15条要求处理瞎炮。

7.0.17爆破后15min,应巡视爆破地点,检查通风、xx、煤尘、瞎炮、残炮等情况,如有危险必须立即处理。

在xx浓度小于1%,二氧化碳浓度小于1.5%,解除警戒后,允许工作人员进入开挖工作面工作。

7.0.18使用电雷管进行爆破作业时,距爆源150m内不得同时进行电焊作业,并不得采用步话器等无线通信方式在近区进行通信联系。

7.0.19在xx隧道中进行初期支护时,应随时检测作业范围的xx浓度,尤其应注意检测拱顶、台车、脚手架及其他易于形成xx积聚的地方。

7.0.20含xx工区用喷射混凝土作初期支护不能及时有效封闭时,其二次衬砌应紧跟开挖工作面。

7.0.21含xx工区不得进行电焊、气焊工作。

特殊不可避免的作业如焊接防水板等,作业过程中的xx浓度应小于0.5%,且其前后各l0m范围内,不得有可燃物,并应在两端各设一个供水阀门和灭火器。

作业完成应有专人检查,确无残火后允许结束作业。

8穿越煤层施工

8.1揭煤准备工作

8.1.1隧道开挖由岩层进入煤层前,必须重新验证煤层xx突出的危险性,编制实施性揭煤施工组织设计。

其内容应包括煤和岩柱的尺寸、煤层确切位置、煤层xx突出危险性判定、爆破设计、通风方案、安全措施和技术措施等。

8.1.2开挖工作面距煤层l0m时,应至少钻3个穿透煤层的前探钻孔,钻孔进入岩层不得小于0.5m。

8.1.3开挖工作面距煤层5m时,应至少钻3个测压孔。

当测得xx压力大于1MPa或单孔xx涌出量大于5L/min时,应停止施工并采取相应措施,在保证人员、设备绝对安全的条件下,将xx压力降至1MPa以下,若24h内不能使其降下,则应立即封闭,另做专门处理;

当xx压力为0.6~1MPa时,可采用震动爆破法揭煤;

当xx压力小于0.6MPa时,可正常开挖。

8.1.4有xx突出的煤层,在揭煤前应对突出地段进行围岩预注浆,浆液可采用黄泥或水泥水玻璃。

8.1.5揭煤前,开挖工作面与煤层间必须保持一定的岩柱,其尺寸应根据岩石性质、煤层倾角、预防xx突出措施的要求等确定。

采用震动爆破时,开挖工作面距煤层间的最小垂直距离不得小于2m。

8.1.6揭煤前、后均应加强喷锚与钢架支护。

8.1.7正洞揭煤震动爆破时,平行导坑应停止工作,并将平行导坑与正洞的联络坑道用风门封死。

8.1.8平行导坑揭煤震动爆破时,正洞应停止工作,并将正洞与平行导坑的联络坑道用风门封死。

8.1.9揭煤前,应清除洞口和通风机房周围50~100m范围内的一切火源。

8.2揭煤方法

8.2.1用震动爆破法揭煤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应统一指挥,并有救护及有关人员值班。

(2)接近煤层时,应严格掌握进尺,不得超掘,亦不得欠掘。

(3)爆破后至少30min,允许xx检测人员进入坑道内检测。

根据检测结果确定通风、排除xx、恢复送电等具体措施。

(4)当震动爆破未能一次揭穿煤层,在开挖剩余部分时,也必须采取震动爆破法继续揭煤。

8.2.2震动爆破必须按爆破设计要求进行。

8.3揭煤安全措施

8.3.1参加揭煤的施工人员,必须佩戴自救器。

8.3.2揭煤施工必须按本规定执行,不得违章指挥。

8.3.3施工时应管理好挂在开挖工作面处的xx自动检测报警仪,当仪器报警时,应立即停止工作,撤出人员,查明原因。

8.3.4应加强通风管理,保证开挖工作面有足够的新鲜风流。

8.3.5有xx突出的煤层揭煤爆破时,所有人员必须撤至洞外,作业机械必须撤至安全地点,停风停电。

起爆地点应设在洞外或安全坑道内。

9施工通风

9.1一般规定

9.1.1xx隧道施工必须采用机械通风。

9.1.2xx隧道施工通风量应根据在隧道内同时工作最多人数、爆破作业及xx绝对涌出量分别计算,取其中最大值,并按风速验算。

9.2通风系统

9.2.1xx隧道各工区,必须有独立的通风系统,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主风机必须安装在通风机房或通风洞内,并应设一套同等能力的备用风机。

(2)主风机应能反转,在l0min内可改变风流方向,其反向风量不得小于风机正常风量的60%。

(3)局扇应安装在新鲜风流中,并应装设风电闭锁设备。

(4)通风管应具有阻燃和抗静电的性能。

9.2.2通风方式应根据不同的施工阶段比选确定,各阶段应衔接,并纳入施工组织设计。

9.2.3消除xx积聚,可采用气动式局扇、引射器、射流风管和各种分支通风法等。

9.3通风管理

9.3.1xx隧道应设有专门的通风管理机构,负责通风系统各种设备的管理和检修,按要求定期测试洞内风速、风量、气温、气压、xx浓度等并做出详细记录,计算有效风量。

9.3.2xx隧道在施工期间,应保证连续通风。

无特殊理由,不得停风。

在特殊情况下停风时,必须同时停止工作,撤出人员,切断一切电源。

恢复通风前首先应检查xx浓度,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隧道中xx浓度不大于1%,二氧化碳浓度不大于1.5%,局扇及其开关附近l0m内xx浓度不大于0.5%时,允许人工开动局扇,恢复正常通风。

(2)在停风区,经过xx检查证实恢复通风的坑道风流中,xx浓度不大于1%和二氧化碳浓度不大于1.5%时,允许人工恢复坑道中一切机电设备的电源。

9.3.3备用风机应保持良好的使用状态,在l0min内能启动供风。

风机停风期间,应打开风门。

9.3.4开挖至含xx地段前,应进行一次反风演习。

反风演习应事先制订实施计划。

9.3.5风管应及时安装,保证平直和接头密封。

风管口距开挖工作面的距离,必须满足设计要求。

被损坏的风管应及时拆换、补修。

9.3.6洞内局扇吸入端风流中的xx浓度不得大于0.5%。

9.3.7采用平行导坑作回风道时,应及时封闭不用的横通道。

对使用的横通道要设正、反各两道风门。

9.3.8排放xx时,为了控制向独头坑道送入的风量,可采用在人字型软风筒上收紧、放松绳索或增设带闸门的三通等办法,保证排放xx的安全。

9.3.9工区贯通时应遵守以下事项:

(1)工区互相贯通前应正常通风,保证两端的坑道不积存xx,并做好贯通时调整风流的准备工作和安全工作。

(2)工区贯通后,应立即调整风流,并检查风速和xx浓度,符合要求后允许恢复工作。

10机电设备

10.1一般规定

10.1.1各种电气设备和施工机械的防爆安全性能,必须经专职人员检查,确认合格后允许进洞使用。

10.1.2含xx工区主要作业场所,应安设xx自动检测报警断电装置。

10.1.3电动机及其开关附近20m内风流中xx浓度达到1.5%时,必须停止运转,撤出人员,切断电源,进行处理。

10.1.4严禁洞内配电变压器中性点直接接地。

严禁由地面中性点直接接地的变压器或发电机直接向洞内供电。

10.1.5因xx浓度大于规定而切断电源的机电设备,必须经专职人员检查,确认xx浓度小于1%时,允许接通电源、开动机器。

局扇及其开关附近l0m内风流中,xx浓度小于0.5%时,允许人工开动局扇。

10.1.6在xx浓度小于1%的地点允许使用普通型携带式测量仪表。

10.1.7防爆性能失效的电气设备,应立即处理或更换。

10.1.8坑道内不得带电检修、搬迁电气设备(包括电缆和电线)。

10.1.9非专职电气值班人员,不得擅自操作电气设备。

电气操作必须使用专用工具。

10.1.10一切容易碰撞的电气设备及其带动的转动和传动部分,必须加装护罩或遮拦。

10.2固定机电设备

10.2.1xx隧道供电应配置两套电源。

隧道内应采用双电源线路,其电源线上不得分接隧道以外的任何负荷。

10.2.2xx隧道内各级配电电压和各种机电设备的额定电压等级,应符合下列要求:

(1)高压不应大于10000V。

(2)低压不应大于380V。

(3)照明、手持式电气设备的额定电压和电话、信号装置的额定供电电压,均不应大于127V。

(4)远距离控制线路的额定电压不应大于36V。

10.2.3隧道内固定敷设的高压电缆,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在竖井或水平坑道应采用钢丝(钢带)铠装不滴流铅包纸绝缘电缆、钢丝(钢带)铠装聚氯乙烯绝缘电缆或钢丝(钢带)铠装铅包纸绝缘电缆。

(2)电缆必须采用铜芯。

(3)移动变电站应采用监视型屏蔽橡胶电缆。

10.2.4隧道内低压动力电缆,应符合下列规定:

(1)开挖区电缆必须采用铜芯。

(2)固定敷设的电缆,应采用铠装铅包纸绝缘电缆、铠装聚氯乙烯绝缘电缆或不延燃橡胶电缆。

(3)移动式或手持式电气设备的电缆,应采用专用的不延燃橡胶电缆,并应配有专人辅助工作,妥加保护,避兔撞击、挤压或因爆破造成损伤。

(4)电缆上严禁悬挂任何物件。

(5)电缆悬挂点的间距,在竖井内不得大于6m,在水平或倾斜坑道内不得大于3m。

(6)电缆沿线每隔一定距离,在拐弯或分支点以及联接不同直径电缆的接线盒两端,均应在吊勾或夹持装置上悬挂注有号码、用途、电压等的标志牌。

(7)电缆不得悬挂在风管或水管上,并不得遭受淋水或滴水。

当电缆与风、水管敷设在同一侧时,必须设在管子上方,其间距应大于0.3m。

10.2.5固定敷设的照明、通信、信号和控制用的电缆,应采用铠装电缆、不延燃的橡胶电缆或矿用塑料电缆。

10.2.6高、低压电力电缆敷设在坑道同一侧时,其间距应大于0.1m。

高压与高压、低压与低压电缆间的距离不得小于50mm。

10.2.7严禁在电缆上切口连接。

电缆的连接应符合下列要求:

(1)电缆与电气设备连接,必须用与电气设备性能相符的接线盒。

电缆芯线必须使用齿形压线板或线鼻子与电气设备连接。

(2)纸绝缘电缆必须使用符合要求的电缆接线盒连接。

高压纸绝缘电缆接线盒必须灌注绝缘充填物。

(3)橡胶电缆的连接(包括绝缘、护套已损坏的橡胶电缆的修补),必须使用硫化热补或与其有同等效能的冷补,并经浸水耐压试验,合格后允许使用。

(4)塑料电缆其连接处的机械强度以及电气、防潮密封、老化等性能,应符合该型矿用电缆的技术要求。

10.3作业机械

10.3.1隧道内各种机电没备和作业机械严禁接地。

作业机械严禁带电检修。

10.3.2开挖工作面风流中xx浓度达到1%时,严禁用电钻钻眼。

10.3.3电动装碴、开挖等机械在操作中,防爆开关的表而温度过高时,应立即停止作业。

10.3.4隧道内使用蓄电池机车,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机车司机离开座位时,必须切断电动机电源。

(2)机车和矿车必须定期检查和维修,保证防爆性能良好。

(3)机车的闸、灯、警铃(嗽叭)连接器和撤砂装置,任何一项不正常或防爆部分失去防爆性能时,均不得使用该机车。

10.3.5蓄电池机车及矿灯的充电房,应离洞口50m以上。

10.3.6严禁各种类型汽车进入含xx工区。

10.4电器保护

10.4.1隧道内电力系统,必须按照防爆要求设置保护装置。

10.4.2隧道内高压电动机、动力变压器的高压侧,应有短路、过负荷和欠电压保护装置。

由变电所、移动变电站或配电点引出的馈电线上,必须装设短路保护装置,并应装过负荷保护装置。

低压电动机应具备短路、过负荷、单相断线的保护及远方控制装置。

10.4.3隧道内低压电网中,过电流继电器的整定和熔断器熔体的选择,应按规定的规格设置,并应安设齐全、整定正确。

10.4.4隧道内高压电网的单相接地电容电流不得大于20A。

否则,必须采取限制措施。

10.4.5隧道内低压电气设备,严禁使用油断路器、带油的起动器和一次线圈为低压的油浸变压器。

但洞室内的控制器、变压器、整流器、电阻器等可不受此限。

10.4.6电气设备不应大于额定值运行。

10.4.7为了防止地面雷电波及隧道内引起xx爆炸,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经由地面架空线路引入隧道内的供电线路,必须在隧道洞口外装设避雷装置,其接地电阻不得大于5Ω。

(2)由地面直接进入隧道的轨道和露天架空引入(出)的管路,必须在隧道洞口附近将金属体进行不少于2处的集中接地,其接地电阻不得大于5Ω,两接地点的距离应大于20m。

(3)通信线路必须在隧道洞口处装设熔断器和避雷装置,其接地电阻不得大于1Ω。

10.4.8每月应至少测定一次接地电阻值。

接地网上任一保护接地点的电阻值,不得大于2Ω;

每一移动式和手持式电气设备与接地网间的保护接地用的电缆芯线的电阻值,均不得大于1Ω。

10.5机电设备洞室

10.5.1机电设备洞室应满足下列要求:

(1)xx隧道内的变电所、水泵站和井底车场内的其他机电设备洞室,应采用不燃性材料支护。

(2)洞室必须装设向外开的防火铁门。

铁门敞开后,不得妨碍坑道内交通。

铁门上应装设便于关严的通风孔。

(3)从洞室出口防火铁门起5m内的坑道,应采用不燃性材料支护。

(4)变电所、水泵站的地面,应比其出口与井底车场或正洞连接处的底板高出0.5m。

10.5.2开挖工作而配电点应设专用洞室,并采用不燃性材料支护。

10.5.3变电洞室长度大于6m时,必须在洞室的两端各设一个出口,出口必须符合本规定10.5.1条要求。

10.5.4洞室内各种设备与墙壁间,应留出大于0.5m的通道;

各种设备间,应留出大0.8m的通道。

对不需从后面或两侧进行检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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