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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5

50%<γ

75%

0.85>Km

≥0.7

γ>75%

Km<0.70

注:

Km、γ的涵义和计算方法见附录一。

三、参加矿井煤层稳定性评定的煤厚点,其分布应该力求均匀,资料必须可靠,凡已作为构造因素评定的煤厚异常点应予剔除。

附《各项地质因素复杂程度的标准》表1附《评价煤层稳定性的主、辅指标》表2

第8条 

矿井地质条件分为五大类。

各类矿井的评定标准如下:

一类矿井:

地质构造的复杂程度和煤层稳定程度均为Ⅰ类,其它开采地质条件不高于Ⅱ(含Ⅱ)类,。

二类矿井:

地质构造复杂程度和煤层的稳定程度均为Ⅱ类或其中有一项为Ⅰ类,另一项为Ⅱ类,其它开采地质条件不高于Ⅲ类(含Ⅲ)。

三类矿井:

地质构造复杂程度和煤层的稳定程度中有一项为Ⅲ类,另一项为Ⅰ类或Ⅱ类。

四类矿井:

地质构造复杂程度和煤层稳定程度均为Ⅲ类或其中有一项为Ⅳ类。

五类矿井:

地质构造复杂程度和煤层稳定程度均为Ⅳ类。

当其它开采地质条件的类别,高于地质构造复杂程度或煤层稳定程度二者中最高类别成为矿井正常生产的主要矛盾时,评定矿井的类型可适当升级。

分类名称的数码表示法见附录一。

第9条 

一个矿井原则上只评定一个地质条件类别,但如果地质构造复杂程度、煤层稳定程度有明显的分区规律时,可先按分区划类,然后通过综合评定再确定矿井的类别。

第10条 

矿井地质条件的类别应在新井投产8~10年内提出,以后每隔8~10年或在修改矿井地质报告时评定一次。

矿井地质类别的评定和变更,需经省煤炭厅(局、公司)批准。

第三章 

矿井地质观测

第一节 

一般要求

第11条 

矿井地质观测应该做到及时、完整、准确、统一。

一般要求如下:

一、观测记录必须在现场进行,并记录在专门的地质观测薄上;

记录薄应统一编号,妥善保存。

二、描述地质现象,应做到内容完整、数据准确、字迹清晰、表达确切、图文结合、重点突出,客观地反映地质现象的真实情况。

三、每次观测必须记录观测的时间、地点、位置和观测者的姓名。

四、矿井地质观测要把现场和室内,宏观和微观观测结合起来。

第二节 

煤系地层观测

第12条 

一切穿过煤系地层的井巷均应逐层观测其岩性特征和厚度。

对于煤层、标志层和煤层顶底板需作重点观测。

必要时,还需采取化石、煤(岩)标本和样品,进行化验和测试。

为了对比和陈列,每一个矿井应保存一套完整的煤系标本。

第13条 

为统一岩石命名和观测描述内容,特作如下规定:

一、碎屑岩的名称及粒度分级标准(见表3)。

碎屑岩的名称及粒度分级标准 

表3

级 

碎屑大小(毫米)

岩石名称

滚圆的

未滚圆的

粗 

细 

﹥100

﹥10~≤100

﹥2~≤10

粗砾岩

砾岩

细砾岩

粗角砾岩

角砾岩

细角砾岩

中 

﹥0.5~≤2

﹥0.25~≤0.5

﹥0.12~≤0.25

砂 

粉 

粘 

0.01~≤0.1

﹤0.01

土 

二、沉积岩描述的基本内容:

1、碎屑岩类应描述颜色,碎屑可见成分、分选性和滚落圆度,胶结物成分及胶结类型,同生矿物和次生矿物及其分布特征,结核与包裹体成分,大小的形态,与稀盐酸的反应状况等。

2、粘土岩类应描述颜色,混入成分,固结程度,滑腻感,断口开头可塑性,吸水变软或膨胀特点,附舌性,岩石的构造,所含化石及其保存完整程度,结核与包裹体的情况等。

3、化学岩及生物化学岩类应描述颜色,主要成分及杂质成分,硬度,岩石的结构和构造,所含化石、结核或包裹体情况,岩溶裂隙的发育情况、方向性和充填物成分,与稀盐酸的反应等。

三、沉积岩层描述的基本内容应包括层理类型和特征,层面构造和接触关系等。

对于煤层对比困难的矿区或矿井,应系统收集有关相—旋回结构分析的基础资料。

第三节 

煤层的观测

第14条 

井巷所揭露的煤层,不论是否可采,都必须进行观测和描述。

凡井筒、石门和其它的穿层巷道揭露煤层的地点,均应作为观测点进行观测;

在沿可采煤层掘进的巷道内,煤层观测点的间距,根据煤层的稳定程度,应不小于表4的规定。

遇地质构造时,可适当加密观测点,以反映煤层变化的实际情况。

煤层观测点间距 

表4

煤层稳定性

观测点间距

﹥50~≤100

﹥25~≤50

﹥10~≤25

≤10

第15条 

煤层观测点心观测描述内容:

一、当巷道揭露煤层全厚时,每个观测点应观测煤层厚度、各煤分层厚度,夹石层厚度、岩性和坚硬程度;

当巷道不能揭露煤层全厚时,应按表4 

规定的间距探测煤层全厚。

二、在层位难以判断,煤层对比困难时,还应仔细观测各煤分层的宏观煤岩成分和类型;

煤的光泽、颜色、断口、软硬程度、脆韧性、结构构造和内生裂隙的发育情况;

煤层中所含结核与包裹体的成分、形状、大小、坚硬程度及其分布特征等。

三、煤层的含水性。

四、煤层的产状要素。

五、煤层的顶底板特征,其中包括:

伪顶、直接顶、老顶和伪底、直接底等的岩层名称,分层厚度,岩性特征,裂隙发育情况及其与煤层的接触关系等。

必要时,应采取岩样进行物理力学试验。

第16条 

当煤层变薄、分岔、尖灭和遭受冲刷时,必须注意观测以下内容:

一、出现古河床冲刷时,必须观测冲刷标志,系统收集供判明冲刷类型,推断冲刷变薄带方向和范围的基础资料。

二、出现煤层变薄和分岔和尖灭时,应着重观测煤层结构、煤质、煤和围岩的接触关系、围岩岩性特征,为分析煤厚变化原因,预测变薄带、可采边界、分合区界线积累资料。

第四节 

地质构造的观测

第17条 

观测描述断层,应围绕确定其性质、断距和断裂结构面的力学属性来进行。

其观测描述的基本内容如下:

一、断层面的形态、擦痕和阶步特征;

断层面的产状要素和擦痕的侧伏角。

二、断层带中断裂构造岩的成分和分布特征,断层带的宽度和充填、胶结情况。

必要时,可采取定向标本,对断裂构造岩进行岩组分析。

三、断层两翼煤、岩层的产状要素,煤、岩层的层位和岩性特征、断层旁侧的伴生和派生小构造。

四、断层间的相互切割关系,断层、褶皱的组合特征。

五、断层与煤厚变化等的关系。

第18条 

观测和描述褶皱的基本内容如下:

一、褶皱枢纽的位置、倾伏方向和倾伏角。

二、褶皱两翼煤、岩层和褶皱轴面的产状要素。

三、褶皱与煤厚变化、顶板破碎等的关系。

第19条 

对构造裂隙,应观测描述主要裂隙组的发育方向、发育程度,并选择有代表性的地段,进行裂隙率的测定和统计;

观测裂隙面的形态、宽度、充填成分和充填程度,为确定裂隙的力学性质,裂隙与断层、褶皱的关系积累资料。

第20条 

对陷落柱应观测描述其形状、大小和陷落角,充填物的岩性、层位密实程度和含水性以及陷落柱附近煤、岩层的产状要素等。

第21条 

对煤系中的岩浆岩体,应观测描述其岩石名称、结晶程度、矿物成分、结构构造、产状和形态、侵入层位、对煤层厚度和煤质的影响,为确定侵入中心、方向、范围、与构造的关系积累资料。

第四章 

矿井地质勘探

勘探性质的划分

第22条 

由矿井建设开始,到开采结束期间所进行的一切勘探,统称矿井地质勘探。

按其目的之不同,分为矿井资源勘探、矿井补充勘探、生产勘探和矿井工程勘探等四类。

第23条 

矿井资源勘探

一、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为矿井资源勘探:

1、延深水平或新开拓区,因无正式批准的精查地质报告而必须进行的勘探;

2、因原勘探报告遗留有重大地质、水文地质问题,勘探程度不足和发现地质构造形态与原地质报告有重大出入,不能满足生产建设的要求而必须进行的勘探;

3、为扩大井田范围而进行的勘探。

二、矿井资源勘探应根据所存在的地质问题和矿井采掘工程设计的需要而进行。

应遵循的原则和必须达到的标准按《煤炭资源地质勘探规范》(试行)执行。

第24条 

矿井补充勘探

一、在矿井范围内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为矿井补充勘探:

1、因延深水平高级储量的比例达不到规定标准,不能满足设计需要而必须进行的勘探;

2、根据矿井改扩建和开拓延深工程设计等要求而进行的勘探;

3、对需要重新评定的可采煤层,为提高其储量级别或新增储量所进行的勘探。

二、矿井补充勘探应针对存在的地质问题和设计部门的要求进行。

其勘探设计,应按附录二的要求编制。

其勘探成果原则上要达到本规程第61条的要求。

并于勘探竣工后3~6个月提出相应的补充地质勘探报告(内容见附录三)报省煤炭厅(局、公司)批准。

第25条 

生产勘探

一、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为生产勘探:

1、在已开拓区内为查明影响工作面划分的地质因素,或为确定采煤方法以及找煤方向等而进行的勘探;

2、在采区内为解决影响正常采掘和安全生产的各种地质、水文地质问题而进行的勘探;

3、为探明采区范围内煤层可采性而进行的勘探。

二、矿井生产勘探,应针对采区范围内存在的不同地质、水文地质问题而进行。

其勘探设计和成果必须满足生产和安全的要求。

勘探竣工后,应及时整理资料,根据需要编制专门的报告或说明书。

第26条矿井工程勘探是指矿井生产建设中根据专项工程的要求而进行的勘探。

勘探施工前应编制专门设计,其成果必须满足工程的要求。

勘探手段的选择和工程布置

第27条 

矿井地质勘探,应根据勘探性质,地质、物性条件,技术经济合理性等综合考虑,因地制宜地选择勘探手段,同时,还应遵循物探先于钻探,井下钻探先于地面钻探,钻探先于巷探和物、钻、巷探相结合的原则。

第28条 

凡属下列情况者,可采用巷探:

一、井上下均不具备钻探条件或虽可以钻探,但经济上不合理的地区;

二、不稳定、极不稳定煤层,或因岩浆侵入对煤层破坏严重,用钻探手段无法探明煤层的可采性时;

三、煤层受断层破碎带或受陷落柱、古河床冲刷等影响严重不能用钻探手查清时;

四、为查清处于临界可采厚度的煤层或寻找老区残煤等特殊需要时。

第29条 

勘探工程的布置,要在充分利用已有地质资料和已知规律的基础上,针对问题,合理布置,用较少的勘探工程量,获得最佳的地质效果。

要充分发挥矿井地质勘探的特点,做到井上下结合,勘探工程与井巷设计工程结合,当前与长远结合,以满足矿井生产建设的要求。

第30条 

遇有从地面布孔过深,地形地物影响施工,过采空区施工困难,地层倾角大,影响资料准确性等情况,宜采用井下布孔。

第31条 

勘探工程原则上应布置在已有的勘探线上。

加密勘探线应尽量与石门、采区上(下)山等主要井巷工程的方向相一致。

为解决某些地质总是井巷设计需要和井下探小构造等而布置的勘探工程可按实际需要,灵活合理的布置。

勘探垂深超过1000米的勘探区,地面布孔原则上只对煤层赋存情况和主要构造进行必要控制,加密勘探工程应设法布置在井下。

第32条 

矿井地质勘探工程量布置的多少,应以查明有关地质因素,满足工程设计的要求为准,基本线距和极限布孔密度可参照表5、表6规定数据执行。

钻孔布孔基本线距表 

表5

井田地质条件类别

以地质构造为主的矿井各级

储量的基本勘探线距(米)

以煤层稳定性为主的矿井各级储量的基本勘探线(米)

A级

B级

C级

B级

一类井田

750

1500

3000

750~100

150~2000

3000~4000

二类井田

750~500

750~1000

1500~2000

375~500

7501000

15002000

三类井田

250米左右,

结合必要的巷

探加以查明

250

250~200

250米左右,以巷

探为主,钻探为辅加以查明

250~500

500~1000

四类

井田

250米左右,以巷探为主,钻探为为加以查明

250米左右,以巷探与钻探结合进行圈定

不小于250米,以钻探为主,辅以必

要的巷探加以控制

250米左右,以巷探与钻探相结合进行圈定

不小于250米,以钻探为主,巷探为辅加以控制

五类井田

通常采用边探边掘边的方式进行,在勘探过程中无高级储量

表中的储量级别是以主采煤层为准提出的。

极限布孔密度表 

表6

矿井类别

矿井田内平均每里

内的最多布孔数

简要说明

一类井田

不超过五个孔

二类井田

不超过十个孔

三类井田

不超过二十个孔

对某些较复杂的地质问题要彩巷探与钻探相结合的方法来解决

四类井田

原则上不超过三十个孔

必须采用巷探与钻探相结合的勘探方法,不能单纯靠打钻解决问题

同 

第33条 

各种地面钻孔必须本着一孔多用的原则,充分发挥其作用。

每个矿井,原则上应有2个钻孔进行地温、瓦斯测定和采取伴生矿产样品等工作,但可以有选择地分孔进行。

对有地热及瓦斯危害的矿井,测温孔和瓦斯采样也都至少应有两条剖面,每个剖面上的钻孔数不得少于两个。

第五章 

资料编录与综合分析

资料编录

第34条 

矿井地质记录薄中描述的地质观测资料,必须于上井后两天内整理完毕,并编绘出正式的井巷素描图或素描卡片。

对采掘工程的布置和调整有影响的地质资料,要及时填绘在有关的生产用图上。

第35条 

矿井地质必须具备下列基础资料:

一、矿井地质记录薄;

二、井巷素描图及典型地质现象的素描卡片;

三、钻孔柱状图;

四、钻孔成果卡片和台账;

五、钻探工程实际材料图;

六、储量动态台账。

上述基础资料必须齐全、完整、妥善保存和便于使用。

有条件的矿区,可建立地质资料数据库,开展电子计算机检索业务。

第36条 

井巷地质素描图的基本要求:

一、竖井素描图

竖井一般应编录两个互成直角的井筒素描剖面,其中主素描剖面应与矿井地质剖面的方向相一致。

必要时,需加绘井筒水平地质断面。

二、石门、斜井、岩石上(下)山素描图

地质构造简单时,可编录一帮(或顶、底)素描图;

地质构造复杂时,应绘制素描展开图。

四、主要煤巷素描图

对于巷道能够揭露全厚的倾斜、缓倾斜煤层,当其稳定时,只需实测煤层小柱状;

不稳定时,则应编录一帮素描图。

对于巷道能够揭露全厚的急倾斜煤层,当其稳定时,只需实测煤层小柱状;

不稳定时,则需编录迎头断面,并据此编绘出巷顶水平切面图。

对于巷道不能揭露全厚的倾斜、缓倾斜厚煤层,第一分层巷道需作一帮素描图。

对于巷道不能揭露全厚的急倾斜厚煤层,则应编录煤门一帮素描图和必要的迎头断面,并据此编绘巷顶水平切面图。

第37条 

地质钻孔资料编录的要求:

一、所有地面钻孔和在保留价值的井下钻孔,必须绘制钻孔柱状图(地面钻孔需加绘测井曲线),填写钻孔卡片,建立钻孔成果台帐;

为解决个别问题而施工的零星钻孔,只要求填绘沿钻孔钻进方向的剖面图。

二、每个钻孔,都必须填绘在钻探工程实际材料图上,并注明孔号、孔口和终孔标高、终孔层位等;

井下钻孔也应填绘在有关的煤层底板等高线图或水平切面地质图上。

三、岩芯的鉴定、缩选和保存:

1、钻孔岩芯必须由地质人员详细鉴定和编录,井下钻孔重要层位的岩芯要升井鉴定。

2、凡未经全面鉴定的岩芯必须在现场妥善保存。

3、重要钻孔的岩芯需经地质技术负责人鉴定并进行缩选。

4、缩选后的岩芯(样),原则上应保存到该钻孔所控制的地区具有实见资料为止。

综合分析

第38条 

矿井地质综合分析必须以完整、准确的第一性资料为基础。

第39条 

矿井地质综合分析要紧密围绕矿区或矿井存在的主要地质问题;

要着眼当前,兼顾长远;

立足矿井,结合区域;

要广泛采用新理论、新手段和新方法。

第40条 

综合分析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研究煤系地层的层序、沉积特征及其变化规律。

二、研究煤层结构、厚度和煤质变化的原因和规律。

三、研究矿井中小型构造的纵使特征、形成机制、展布规律和预测方法。

四、研究煤系地层中岩浆侵入体的特征和分布规律及其对煤层和煤质的影响。

五、研究煤矿生产中新出现的地质问题。

六、研究沼气、二氧化碳富集及地压(地应力)、水害等地质问题。

第41条 

综合分析的成果必须反映在下列综合性地质图件上:

一、矿区必备的综合性图件:

1、矿区地层综合柱状图;

2、矿区煤系地层综合柱状图;

3、矿区煤(岩)层对比图;

4、矿区地形地质图或基岩地质图;

5、矿区主要地质剖面图;

6、矿区或区域地质构造纲要图;

7、矿区主要可采煤层底板等高线图。

二、矿井必备的综合性图件:

1、矿井为煤系地层综合柱状图,1:

200~1:

1000;

2、矿井煤(岩)层对比图,1:

500;

3、矿井地形地质图或基岩地质图,1:

2000~1:

5000;

4、矿井可采煤层底板等高线及储量计算图(急倾斜煤层加绘立面投影图),1:

2000或1:

5、矿井地质剖面图,1:

1000或1:

2000;

6、矿井水平地质切面图(适用于煤层倾角大于25度的多煤层矿井),1:

5000。

三、矿井的日常生产用图:

1、采区煤炭底板等高线图(急倾斜煤层加绘立面投影图)。

1:

2000。

2、采区水平地质剖面图(单一煤层或缓倾斜煤层除外),1:

3、采区地质剖面图,1:

四、矿区(井)还应根据各自的地质特点有针对性的编绘其他有关图件。

五、上述图件必须根据勘探和生产所获得的资料定期进行补充和修改。

未规定比例尺的图件可根据具体条件自行确定。

第42条综合分析成果必须反映在矿井储量计算方面。

每一矿井,年末均应根据有关资料,按照《生产矿井储量管理规程》的规定,进行一次储量计算。

第43条 

综合分析成果必须以矿井地质报告、地质说明书,采后地质总结等形式提供设计生产部门使用。

矿井地质报告一般每8~10年修改一次,并报省(区)煤炭厅(局、公司)批准。

(核对到此处)

第六章建井阶段的地质工作

第44条 

建井阶段的地质工作(以下简称“建井地质”),是指从建井准备开始直到矿井建成投产整个过程中的地质工作。

其主要任务是:

系统编录所揭露的一切地质资料,及时预报并研究解决施工过程中出现的地质问题,编制建井地质报告和移交生产的全部地质资料。

开工前的地质工作

第45条 

新井开工前必须进行以下地质工作:

一、熟悉提交设计井田的最终地质报告,掌握井田地质特征及其与区域地质的关系;

二、调查、核实勘探地质资料的可靠程度;

三、了解矿井设计,分析与之有关的其它技术资料,参与编制施工组织设计;

四、编制主要井巷工程预想地质资料;

五、复查井筒检查孔资料。

第46条 

调查、核实勘探地质资料的内容应包括:

一、钻孔位置和封孔质量;

二、煤层露头、老窑、生产小井情况及其地面塌陷范围等;

三、在表水体;

四、邻近矿井有关的地质、水文地质和工程地质资料等;

五、火区、高温区、陷落柱、构造破碎带、老窑积水区等的情况。

第47条 

应编制的主要井巷工程预想地质资料,包括:

一、井筒,井底车场,主要石英钟门,运输大巷,总回风巷,首采区上(下)山、运输巷、回风巷、切割眼等的平面图和剖面图及其文字说明;

二、总运输水平、总回风水平的水平地质切面图;

三、通过首采区的勘探线剖面图;

四、供设计开拓方案的煤层底板等高线图。

施工中的地质工作

第48条 

井巷掘进时,必须按本规程的有关要求及时进行观测、编录和综合分析,并根据分析的结果,随时补充、修改原有的地质资料。

第49条 建进时期取得的各种原始观测资料、标本以及编录整理的台帐、卡片等,都必须妥善保管,作为编写建井地质报告的基础资料。

第50条 施工井筒时,要注意验证井筒检查孔所取得的各种地质资料,当发现影响施工的不得地质因素时,应及时提供补充地质资料,对采用冻结法施工的井筒,还应配合有关部门进行井温、水位、井下涌(漏)水量变化情况的观测。

第51条 采用预注解剖学方法施工的井巷工程应进行以下工作:

一、做好注浆钻孔岩芯编录,特别要注重对岩芯裂隙率、破碎带的描述和简易水文记录,提出注浆前后的的抽(压)水试验资料;

二、详细观测记录注浆材料充填裂隙及空洞等的情况。

第52条在井巷施工中,应注意影响施工的膨胀性粘土、流砂、基岩风化带、软岩、不稳定岩体及岩浆岩岩体等的发布情况,及时观测分析,提出资料,必要时应采样试验。

对井巷揭露的缺少可先靠化验资料的各可采煤层,应进行必要的采样化验。

第53条 

基建矿井中的水文地质工作,应按《矿井水文地质规程》规定的内容和要求进行。

第54条 

出现影响矿井设计实施的重大地质总是均应及时进行矿井地质勘探,予以查明。

建井地质资料及其移交

第55条 

基建矿井必须具备以下图纸资料:

一、图纸:

1、井田地形地质图,1:

2、通过首采区的勘探线剖面图,1:

500~1:

3、主要井巷地质素描图,1:

4、设计开拓煤层底板等高线及储量计算图(急倾斜煤层要相应绘制立面投影图)。

5、矿井实际充水性图,1:

6、回风及运输水平地质切面图,1:

1000~1:

7、建井期施工钻孔钻也柱状图,1:

二、卡片、台帐:

1、构造素描卡片或照片;

2、煤厚实测(探)卡片;

3、矿井日排水量、井巷探放水、涌水量和井上下长期水文动态观测台帐。

4、煤质、水质、瓦期及有益矿产化验成果台账;

5、地温、水温、煤层自然发火记录台账;

6、预注浆、探放瓦期、煤(岩)层突出观测记录台账。

三、各种原始观测记录。

第56条建井施工单位和接收单位在新井移交前半年,应组成专门小组,着手进行《建井地质报告》的编制工作。

编制《建井地质报告》的区域范围,主要是建井阶段实际开拓的区域。

《建井地质报告》应报上一级地质部门审查,并报新井投产验收委员会批准。

第57条新井移交生产的地质资料应有:

1、本章第55条规定的图纸及资料;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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